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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管理,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4号)、《娄底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娄政发〔2016〕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二)坚持互助共济,实现资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
(三)坚持定点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分担机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合理分担。
第二章 门诊统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统筹资金(含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服务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7%左右,单独列账管理。2018年按50元/人.年提取,以后如需调整,另行通知。
第四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