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的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第一篇
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划转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5]15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601),统一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规则编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应按如下规则编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码:合同编号采用16位代码,前6位代码代表出让土地的行政区域,按2005年6月省统计局公布的广东省行政区域代码编列;中间4位代码代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年份;后6位代码代表本行政区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排列序号,代码的前、中、后段以横线间隔。例:佛山市出让南海区土地2006年签订的第7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44060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