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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沿革(1)
第一节 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三次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分为30个等级,山东定为四类工资区。同时,对工程、科研、卫生、文化、教育等国家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
二、1985年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自主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实施保障的部分,六类工资区定为每月40元。
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工龄津贴:是按工作人员本人工作年限计算,当时规定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1992年改为1元。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当时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主要内容:机关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即职级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