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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2017-06-15 10:20:4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共7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难费用高“愁死”小工厂开食品厂就要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还要定期审查。你可千万别以为很容易,听听这位小老板的满腹苦水你甚至有可能打消办食品厂的念头。在东部某县城,赵飞(化名)经营着一家小食品厂。说起多年的办厂经历,赵飞感慨,“办理生产许可证已成为中小食品企业最大的负担。一个证办下来县、...

篇一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难费用高“愁死”小工厂

  开食品厂就要办食品生产许可证,还要定期审查。你可千万别以为很容易,听听这位小老板的满腹苦水你甚至有可能打消办食品厂的念头。

  在东部某县城,赵飞(化名)经营着一家小食品厂。说起多年的办厂经历,赵飞感慨,“办理生产许可证已成为中小食品企业最大的负担。一个证办下来县、市、省三级就要花费五六万元,每年养证费2万多元,我这个小厂利润微薄、难以承受。”

  搞不懂的复杂手续

  按照规定的程序,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首先要向市级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受理后将材料上报省质监局,由后者派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抽样检测,最终由省质监局决定发证与否。

  从上述流程看,企业办证与县(区)级质监局无关。可包括赵飞在内的许多小企业都要求助当地的质监局,缴纳数额不菲的咨询服务费。

  “办理许可证手续多、耗时长,申请书包括各种合同、图纸、发票、照片等多达数百项,每次都要动员十多个员工准备近半年时间。”尽管经历了两次办证,赵飞至今仍然“摸不到头绪”。

  最让赵飞头疼的是,一个小微企业与大型工厂一样,要建立三四十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多达数万字。光有制度还不行,各种制度还附带有一系列表格。如一个采购制度要涉及采购计划、合同、供方评价、清单、采购标准、进场验收等项,每一项都须建立一本表格。

  “制度、合同、发票、照片……我们根本不知道究竟需要多少材料。”无奈之下,每3年换发新证时,赵飞都向县级质监局缴纳约2万元/单元的咨询服务费,多个产品单元则要累加计费。

  按照办证流程,企业申报材料必须首先通过市级质监局的审核。但要通过受理这一关并非易事,分为初审、审查、审核、决定四个环节,有时得跑数十趟。

  说起办证的感受,赵飞坦言,申请许可证许多手续流于形式,与食品安全关系不大。如,企业还没有获得许可证时就被要求制定《质量目标》,如“原材料进厂合格率100%,产品出厂合格率100%、顾客满意率85%以上[

  难以理解的收费

  目前,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是按照工业产品标准、以产品单元计费,每个单元收费2200元。可实际上,赵飞的花费远不止这些。

  除县局收取的办证服务费外,发证检验费、计量器具检测费、化验员培训费、仪器设备检测费、委托检验费……大大小小十余种收费,少则数百元,多则近万元。

  检测一个设备有时比设备本身的价值还高。买个天平1000多元,可检测费就要1800元;一个压力表不足百元,检测费120元。

  让赵飞困惑的是,花了上万元购置了崭新的化验设备,本身有着质监部门的鉴定合格证明。可申请许可证前还要质监局所属计量所进行重新鉴定。

  命运大考需要些潜规则

  当企业准备好大量材料,缴纳了各种费用后,就会迎来决定命运的大考——现场审查。

  “第一次现场审查,审查组人员从两个不同的地市前来。审查人员刚到工厂,就拿出交通发票,要求企业报销。企业包吃包住。”在赵飞的心目中,“贵客来了,这都是应该的。”

  现场审查组一般由省局抽调两三名质监人员和一名当地县(区)质监局的观察员组成。现场审查一共有37个大项,任何一项如果被判为“不符合”,企业就必须重新申报;如果有“基本符合”项,则要限期整改。

  然而,申报许可证手续的复杂性、模糊性,导致审查人员宽严尺度较大。例如,同样是缺少防蝇、挡鼠措施,有的成为了“不符合项”,有的成为了“基本符合项”。

  如果现场审查不合格,企业就要重新交纳2200元申请费,数百项材料要重新上传,排队等候审查。赵飞抱怨道,“如果企业有‘不符合项’,为何不能中止审查,待企业整改后再继续审批,非要企业耗费巨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从头再来?”

  赵飞透露,现场审查有时需要送红包,每个单元每个审查人员一般为两三千元不等。这可以说是潜规则。

  据赵飞估算,每次“换证”他的花费高达五六万元。不仅如此,每年两次委托检验费7000余元,年审时县(区)局食品科收取的年审费4000多元,质检所一年两次化验费近6000元,计量所设备检测费每年2000元,条形码费2000元,外包装标签费、每年质量会议的会务费、订阅报纸杂志费……每年他维护许可证的费用要2万多元。

  文/南丰

篇二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网售自制食品,小心违法

  在淘宝网上搜索自制食品,搜索到相关宝贝4000多个,有自制薯类、腌菜、腊肉等销售火爆,有些商品甚至一个月能成交几百件。这种没有相关食品安全证明的商品合法吗?

  淘宝上的自制食品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拥有实体店的食品品牌开的店,这些商家大多能拿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另一类就是不具规模的卖家在淘宝网上出售自己手工制作的食品,这些商家大多不能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证明。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在2013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食品网络交易监管进行进一步说明,《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可以预见,一旦《送审稿》批准,网上销售的无证自制食品肯定要受到治理。广大网店店主应做好准备,及时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相关知识:

  网购保健食品先查批准文号

  目前,保健食品成为网购食品中增长最迅速的类别。按照相关法规,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其合法上市的“身份证”,专家提醒在网上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事先查询并事后核对其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及其批准文号如何辨别查询呢?3月27日,记者以买家身份致电淘宝网客服询问“买家如何鉴别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淘宝客服表示,这需要买家自己识别。

  对此,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介绍,每一种保健食品都对应一个批准文号。2004年以前,保健食品的审批及管理由卫生部主管,格式为“卫食健字”开头,而2004年至今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及管理,格式为“国食健字”开头。买家在购买前可向卖家索要该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然后去相关网站查询是否真实有效,确认有效之后再下单购买。在收到该保健食品之后,也要核对卖家提供的文号是否与产品上的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的批准文号在1996年就已签发,但由于卫生部当时并没有限制有效期,所以目前还不存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过期的问题,只要在官方网站上能查到的批准文号,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将会对批准文号实行5年的有效期。

  【普通食品】

  两证必须齐全

  在保健食品销售日益规范的同时,网上销售普通食品显得很随意。专家建议选择正规厂家生产、保质期内的合格食品,而这可以通过查验食品有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来获取保障。

  3月27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处长周达志介绍

  据周达志介绍,买家要先看自己购买食品的厂家所处位置,例如是北京厂家生产的食品,可以通过北京的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查询生产许可证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点击其首页的“办事中心—结果公示”,然后再点击“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结果公示”,就可以根据企业注册地、产品类别或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等关键字查到该企业所有类目的生产许可证号。

  卫生许可证可登录北京市卫生局网站(

  【自制食品】网上销售属违法

  除了正规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目前网络上还悄然兴起了购买自制食品的风潮,卖家自制的减肥饼干、自磨面粉,甚至自制香肠、自制芝麻酱,品种繁多,拥趸更是不少。但在专业人士眼中,这都属于违法的“三无”产品。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朴建华表示,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但从某种意义上讲,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已属于食品经营者,自制食品并在网上销售的卖家则既是食品生产者又是经营者,他们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约束。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其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安全系主任何计国表示,网上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食品并不多,如果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各种证件的扫描件,如果上述证件一样都不具备,这类自制食品就是非法销售的“三无产品”,卖家不具备相关生产和销售的资格。

  记者还发现,自制食品大多为预包装食品,且没有任何标签。而新《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何计国提醒,食品生产人员的健康与食品的安全有紧密联系,对于自制食品,买家无法了解其生产环境、生产人员的健康状况,所以盲目购买对健康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

篇三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北京市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名单

北京市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名单(备案时间截至2011年11月30日)

篇四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按照市质监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许可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臵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 生产厂房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

2. 应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实验室(检验室),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15平方米,其中设有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不小于5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库房,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15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设臵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

3.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臵防尘防蝇设施、洗手设施、工作靴鞋消毒池、更衣设施。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米至2米,照射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至少照射2次。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臵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

(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

(七)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

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1.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上述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

2. 所有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检查记录,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岗位。

3. 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4.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 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取得食品检验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检验人员,且数量不少于2名。

(九)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

报告

2. 矿泉水生产企业应持有本单位的取水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水源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4.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5. 使用的菌种应符合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等规定。

6. 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药品;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禁止生产和使用未经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

(十)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项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食品包装、储存、运输

篇五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ZG-XK-03-07-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 换证、变更、补领证书等的办理。 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 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调味料) 、肉制品、 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 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糖果制品(糖果制品、果冻) 、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 品和代用茶) 、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 、蔬菜制品、水果制 品(蜜饯、水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 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糕 点食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其他食品等 28 大类。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7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 年 7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57 号发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536 号发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5 年 9 月 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令第 79 号发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 年 4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9 号发布 《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 4 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配套文 件的通知》2013 年 3 月 12 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食发[2013]88 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 版)的公告》2010 年 8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公告第 88 号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2005]15 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

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 年 9 月 26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质检监函〔2005〕776 号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 号 《挂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 [2006]365 号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1 ZG-XK-03-07-1 《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 号 《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 号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 号 《鸡精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 监[2006]365 号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 [2006]365 号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质检食监〔2006〕646 号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 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 审查细则(2010 版)的公告》2010 年 11 月 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 119 号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关于发布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修改单的通知》2009 年 1 月 14 日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9〕19 号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方便面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5 年 1 月 1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 〔2005〕 15 号 《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 号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冷冻饮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 [2005]15 号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膨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 [2005]15 号 《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 〔2004〕557 号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果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 [2006]365 号 《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 通知》2006 年 6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 号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 检食监〔2006〕646 号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 监〔2004〕557 号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 〔2004〕 2 ZG-XK-03-07-1 557 号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 〔2004〕 557 号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质检食监〔2006〕646 号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 〔2004〕 557 号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 〔2004〕 557 号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

〕646 号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质检食监〔2006〕646 号 《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 〔2004〕557 号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 〔2004〕557 号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5]15 号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 〔2004〕557 号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 检监〔2004〕557 号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质检食监〔2006〕646 号 《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 [2006]365 号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 [2006]365 号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年 8 月 2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 [2006]365 号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关于发布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修改单的通知》2009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函〔2009〕588 号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2006 年 12 月 27 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食监〔2006〕646 号 《关于对地方特色食品〈食用槟榔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批复函》2007 年 9 月 21 日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食监函〔2007〕125 号 《关于发布〈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2004 年 2 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许办〔2004〕09 号 《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食监函〔2010〕262 号 3 ZG-XK-03-07-1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 年 12 月 2 日国务院,国发 〔2005〕40 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1 年 3 月 27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11 月 9 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 年版) 》2005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743 号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 年修订) 》2009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 48 号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2012 年 6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 年第 22 号 3 许可条件 3.1 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 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 3.2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 3.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 、 相关规定。 3.4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 3.5 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 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 3.6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 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 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7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 3.8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 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3.9 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 3.10 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11 具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项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食品 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 验管理制度,产品出厂登记制度,食品包装、储存、运输管理制度,不

篇六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15-11-0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决定、送达、归档等的办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 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

3.1.1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依具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与实际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1.3 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3.2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遵守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在市局网站

3.3 许可部门工作要求

3.3.1 按照许可工作规定、程序、要求办理许可事项。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3.3.2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3.3.3 对许可各环节实施记录 ,填写许可流程记录表。

4. 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

4.1 申请

申请人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申请人原许可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需提交下列

4.2 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办理,符合条件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 审查

4.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4.3.2 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对于通过材料审核的,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前往申请人实际生产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4 决定

4.4.1 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人员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4.4.2 发证

市局对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4.4.3 送达

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决定和许可证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4.5 归档

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许可申请、审查、批准、送达材料和文书进行归档。

4.6 特殊食品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交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施设备清单、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等材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生产协议。【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5. 生产许可证变更

5.1 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

5.2 受理

按照4.2执行。

5.3 审查

5.3.1 材料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3.1.1 符合变更条件的,且声明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5.3.1.2 符合变更条件的,条件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5.3.1.3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5.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5.4 决定

按照4.4执行。

5.5 归档

按照4.5执行。

5.6 特殊食品

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还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等材料。

6. 生产许可证延续

6.1 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

6.2 受理

按照4.2执行。

6.3 审查

6.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3.1.1 符合延续条件的,且声明生产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6.3.1.2 符合延续条件的,生产条件有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3.1.3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6.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6.4 决定

按照4.1.4执行。

6.5 归档

按照4.5执行。

6.6 特殊食品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生产品种的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7. 补办

7.1 申请

篇七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15-11-01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核查、决定、送达、归档等的办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 要求

3.1 申请人资格

3.1.1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依具备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且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明细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3.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与实际生产地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1.3 申请人生产的食品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

3.2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遵守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在市局网站

3.3 许可部门工作要求

3.3.1 按照许可工作规定、程序、要求办理许可事项。

3.3.2 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

3.3.3 对许可各环节实施记录,填写许可流程记录表。

4. 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

4.1 申请

申请人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或申请人原许可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需提交下列

【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4.2 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受理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办理,符合条件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3 审查

4.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4.3.2 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对于通过材料审核的,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前往申请人实际生产现场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4.4 决定

4.4.1 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人员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4.2 发证

市局对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4.4.3 送达

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决定和许可证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

4.5 归档

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许可申请、审查、批准、送达材料和文书进行归档。

4.6 特殊食品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提交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生产设施设备清单、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等材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5. 生产许可证变更

5.1 申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

5.2 受理

按照4.2执行。

5.3 审查

5.3.1 材料审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3.1.1 符合变更条件的,且声明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5.3.1.2 符合变更条件的,条件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5.3.1.3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5.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5.4 决定

按照4.4执行。

5.5 归档

按照4.5执行。

5.6 特殊食品

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还应当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等材料。

6. 生产许可证延续

6.1 申请

6.2 受理

按照4.2执行。

6.3 审查 6.3.1 材料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6.3.1.1 符合延续条件的,且声明生产条件未变化的或虽条件有变化但未影响食品安全的,决定予以许可。

6.3.1.2 符合延续条件的,生产条件有变化影响食品安全的,实施现场核查,制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6.3.1.3 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意见。

6.3.2 现场核查

按照4.3.2执行。

6.4 决定

按照4.1.4执行。

6.5 归档

按照4.5执行。

6.6 特殊食品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生产品种的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7. 补办

7.1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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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共7篇)开熟食店需要什么手续开熟食店需要什么手续?近日,网友卢先生找到创业第一步网,说他想在城区开一家熟食店,但是不知道开熟食店需要什么手续。卢先生告诉小编,最近他已经找好营业地点,但就是不知道应该办理什么手续才能营业。经小编了解得知,如果在城区开熟食店的话,营业员要到防疫部门进行查体,查体合格后再到区卫生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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