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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

2016-02-19 10:39: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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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一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该书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孟德斯鸠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

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而法律方面,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在经济方面的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公共利益绝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二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的篇幅论证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护法律。共和政体是一部分人民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政府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

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治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但是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三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的总结。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关于“法的精神”与“三权分立”。本文结合我国目前在法治和政体设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简单介绍孟德斯鸠的上述两个观点。

【关键词】法的精神;三权分立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论法的精神》主要可分为对法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的论述,以下我就对这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体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

孟德斯鸠还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

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源头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也不是为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是在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

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2]。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以及正确地适用法律。

朱蓉老师曾经和我们说过,某一部法律或者某一制度在西方实行的好好的,一到中国就只留下了一副空壳,大多没发挥出它们应有的作用。我想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想除了我们的社会土壤和西方不同这一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立法的时候是看重了法律的社会作用而制定了法律,而并不是看重了法的精神、法的实质内核。记得著名学者冯象先生在其著作《政法笔记》中有这么篇文章——《它没有宪法》将我国在立法过程中法的精神的缺失一针见血的指了出来。所以我就以宪法为例,谈谈我国对法的精神的认识缺失。在西方,宪法的规则尽管宽泛,但它自身超脱文本的约束而约束君主、政府、政党、议会及一切国家权力的划分和运作,这充分说明宪法是一笔社会政治生活、理想、感情和态度的“活”的制度[3]。宪法“活”着的最显著的标志,无非是司法独立和公民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宪法诉权。换句话说,宪法的“成熟”,它的权威和稳定,在于独立的司法审查和公民参与:通过按原则进行的诉讼(违宪审查),不断宣布、适用我们社会的一些经久的价值。而在我国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或信条,尽管我们经常宣称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相反,它是新宪政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在我国还有另一套位于《宪法》信条之上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惯例,那就是由党内长期民主集中制培育、锻炼而成的政治伦理和组织纪律。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我们口头上不厌其烦的强调宪法的地位,然而现实中,宪法却丝毫未起作用,反而引出了一系列棘手

的问题。所以立法者和国民对法的精神的认识和运用是极其的重要。

所以我想只有拥有本质上强而有力的根据和精神依托,我们的法律才能源源不断地迸发出火花。现在有很多的立法者过于功利,将法律作为没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动辄为了保护某个水域进行一个专门的立法,各种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根本不考虑法律间的层次性和条理性,更不会考虑与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实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乱。且不说那种充满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发挥作用,即使能够遏制眼前的某些问题,如果没有长远的眼光和思维,这种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昙花一现。所以我们的立法不仅要适应现在社会状况的需要,更是通过法律的有效运作使我们相信法的内在精神能够引领我们走向幸福和美好。

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除了对法的精神进行专门论述外,还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使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他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4]。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更重要的是,孟德斯鸠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

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5]。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通过将政府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平等而互相独立的部门不仅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还起到了平衡各权力的作用,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从而实现了三者间权力运行的牵制,此外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谈谈,三权这一伟大理论虽然说不适合我们国家,但是它的分权制衡这个理念还是对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

尽管我国实现的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人大代表制度,但是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虽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四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认识。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解。阐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赖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问题,忽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定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汇合之后,也是由法律决定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出色地进行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基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基本的经验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须依赖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须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控制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因为它是“达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五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公共管理学院12级经济学张仕洁 20121536

孟德斯鸠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位人物了。在中学时代的历史学习中,他的名字在启蒙运动中被多次提及。从历史教科书中,我们或许知道他站在时代的前列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战斗了一生,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或许知道他毕生孜孜不倦的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其中《论法的精神》更是一部划时代的篇章。

但是几乎很少有人近距离了解过孟德斯鸠的作品,时代久远是一个方面,过于显赫的名头让我们在经典面前望而却步,也是一个方面。而这次有了理由不得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却让我从这本原本枯燥的鸿篇巨著中,获得了异样的乐趣,找到了从未听闻过的,让人耳目一新的观点。

从《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第三卷中,我感受到孟德斯鸠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更是一个有思想有见解的人。他极其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于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全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他这种地理环境决定论在我看来并不十分严谨,有一些以偏概全的嫌疑。举个例子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北方人都勇敢,也并不是所有的南方人都聪明。在法律的世界中,南方也并不比北方更需要法律条

文的约束。从法律被需要的程度来说,我认为南方与北方应该是等同的。但从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来看,却不得不佩服他的睿智。因为在宗教神学的精神统治之下,这本书尝试着证明: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决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决定的。更何况孟德斯鸠给我们的答案是那样的贴近自然呢?在他的观念中,气候、土壤等等因素都对法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因此,从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个基本方法出发,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不同的民族性格,而不同的民族性格影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我们制定法律必须要因地制宜。

就好像关于酗酒这个话题,孟德斯鸠就给出了非常有意思的解释。他说,北方人比南方人更爱喝酒,是由于其气候条件决定的,所以北方的政府不应该禁酒,因为酒精只会使人神智不清,而南方的政府则有必要考虑禁酒的政策。单单这种观点就颇具新奇性,既引起人读下去的欲望,又引导我们思考。

又比如,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这就解释了为何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制度为何没有更改变动。但现如今这句话却不再合适世界潮流趋势。辛亥革命之后,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脱离了专制的压迫。如今“专制”这个词汇已经渐渐离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渐渐远去。

再如,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

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我们不能否认自然环境对人性格的影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也应该要考虑到这些因素,但对于中国这个面积广阔,有热带、温带甚至小部分寒带的国家来说,制定统一的法律就不能以此为准绳。

虽然《论法的精神》在当代的眼光看来,有些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抹杀它的历史影响与地位。这本书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而整个第三卷以独特的视角,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这些自然条件中,尤其以气候、土壤等因素对人民性格、感情产生的联系密切,法律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当然也应该注意到,法律并不能一味地顺从这些影响因素。孟德斯鸠还提出,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自然规律和人的智力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

这些观点和论断绝对可以说都是孟德斯鸠及这部论法的精神思想的结晶,理论的飞跃和升华。作者试图从法律以外的各个方面,如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

在他的论述中,和法律相关的因素多种多样。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这些自然状态包括:寒、热、温的气候,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法律应该和政制

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这些政治因素包括: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形成了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由此,孟德斯鸠在第十九章提出了一般精神的概念。所谓一般精神,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

读完第三章之后,我似乎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法律与我们的生活与社会的密切关系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法律似乎成了一部百科全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又反作用于社会乃至自然的方方面面。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六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在大一的这个暑假读了《论法的精神》,当时就被孟德斯鸠的才华所吸引,作为一名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虽然自己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治、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统治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三是提出了“地理”说。他认为地理环境对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有极大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所以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到地理环境因素。孟德斯鸠所指的地理环境因素不仅包括土壤、气候等因素,也包括教育、风俗、习惯等因素。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

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

真的感觉《论法的精神》是一壶佳酿,值得我们慢慢去品味,而孟德斯鸠就是那个酿酒人,更加值得我们去学习。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500字篇七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总觉得看这本书总有一种“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的感觉,很多东西都很抽象,理解起来有着不小的难度。读了没多久就有一种想要放弃了的想法,但又想到我应该接受不同领域的熏陶,开阔自己的眼界,拓展自身的知识,我就坚持了下来。对很多我难以理解的内容,我都用百度等搜索引擎去寻找答案,慢慢地我了解了,也对这个方面的知识产生了一些兴趣,也不觉得读这本书痛苦地煎熬了。

在写这篇读后感之前,我也有读过其他人对这本书的书评或者是简短的思想感言,他们的想法对我而言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再读一遍。很多内容我都没注意到或是看不懂就忽略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学到更多,也看得更远。通读之后,我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强烈的敬佩之情,也为他对真正的法的精神的无休止的追求,对政治制度以及法理学方面的伟大贡献,尤其是他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社会制度发展趋向的指导性意义表示由衷的钦佩。

以下是我个人对《论法的精神》的感想。我认为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这也是这本书的最精彩的部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有句名言说的好(具体是谁我也忘了):“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而孟德斯鸠也在书中写到“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例如中国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权于一身,那样就你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其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真正意义上实行三权分立的是美国(总统制),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美国的总统制的具体内容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在民国时期,我国也有运用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相关的原理。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五权宪法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在一定程度上,五权宪法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学习与运用。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都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且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家政治体制。

中国古语道“人身似铁,官府如炉”而且中国法制从未被宗教所左右过,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中国历史上无人讨论国家起源,开口即“为政”。自翊为智慧的东方人却未能在本土法制中建立起自然法信仰。当西方把人定法也看成是自然法的折射,对法律产生神圣感之时,中国人却视之为可恶的工具,对之无任何信仰。这种差异是巨大的,西方连最专断君主也会对法律有一种敬畏!再加上

基督教给西方带来的社会多元化,也间接导致其民主进程的迅速,西方法制思想中的“人性恶”理念又与中国性善论相抵触。这也导致了中国对于法制观念的淡薄。既然人人皆善,法律似乎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对此项内容应着重分析,西方的“性恶论”主要是源于基督教的圣经故事,但却不自觉与客观事物发展规律不谋而合。因为人由小到老,是一个成熟发展的过程,在幼年时期的无知其实本身就可能造成一种“恶”的结果,所以西方法制理念又占据一个天然的巧合,综合上面的多种因素,三权分立的法治思想,对中国的触动将是上述内容的一一回应,是巨大的回应。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之中,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政策都不尽完善,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各国成功的治国之策,学习其中的精髓所在。但是我们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毕竟,我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且地域辽阔,对十三亿人口来说,任何的小的举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影响,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国应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体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的权力还是太需要深刻思考其走向的,经济发达的地区的权力制衡相对要好于不发达地区。我们十分需要法律立体制约机制。不然在穷乡僻壤中带有封建息气的新权贵将会辱没共和国法制历程。而且透过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产生、发展、传播过程,我们似乎可以悟出这样一种规律。凡人类的思想成果如法治建设等,均应贴近或仿效于自然物质的物理结构而建立。正如美国宪法理论把其理论由平面推向立体那样,也许应该对于三权分立内部机构的行为应予以再分化、制衡——应呼唤新内部分权模式的诞生。既然专断的君主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一身将其运用,完成一个个专制行为,那么我们也要警惕那种权力真空的任何可能存在之形式。尤其是在我国各项制度尚不完善的今天,很可能存在那种专断的立法,专断的行政,和专断的司法。于是我们是否应探索在三权内部各自的三权制衡呢?那立法的立法、立法的行政、立法的司法;那行政的立法,行政的行政、行政的司法;那司法的立法、司法的行政,司法的司法,是否都需要界定呢?其实我们现在的《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也都是此种思维模式的具体体现,只是没有相应的机构建设。但这是刻不容缓的不然的话将助长政法系统中的不良因素,使下属完全丧失理性和正义。在这种状态下法制思想是很难深入人心的。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尤为深远的一部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的关系,第二卷围绕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第三卷主要探讨法与环境的关系,其书中提出的主张在时间范围内广泛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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