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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材读后感

2015-12-28 07:30:0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一《民法读书笔记》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民法教材读后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一
《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 与法治同行

姓名:王亚萍 学号:12010247028

遗忘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我们永恒的力量。 ——题记 人类文明的进化史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借助于不断成熟的上层建筑的发展而逐步演化前行的。其中,法律,尤其是在其萌芽期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制,更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之于多数人,浩瀚、复杂甚至艰涩成为其最初的感性认知,关于法律的书籍则更是让人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望而却步。余定宇先生不是法律学者,他从自己习惯的历史角度俯瞰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法律思想史,别有况味。一个个震撼人心的故事,一幕幕历史画卷的瞬间,用游记故事的方式娓娓道来。

他从中华民族的起源黄河出发,在汾水斜阳下,寻找獬豸神兽的依稀足印;在壶口细雨中,聆听洛阳旧事,感慨郑国子产"铸刑鼎"的传奇;在齐鲁晓风里,徜徉徘徊,静观"百家争鸣"的雄奇壮阔;踏上八百里秦川,与秦始皇虚拟对话,看法家的潮起潮落;回首未央宫,再阅汉武帝"独尊儒术"的磅礴大气。

一路的追寻中,余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中国古代法学跌宕起伏的印迹,并最终指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中的诟病,只有与时俱进才是根本出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世界著名的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称赞余定宇先生:"一位在法学的激流中,为中国的现实和改革出力的纤夫。

我想,所谓纤夫,就是在一路奔波中,不流连胜景而负重前行的践行者。

细细品味,其实春秋之前,我国古代法学与西方"古典自然法学"的道路是不谋而合的,比如老子的《道德经》就是中国"自然法学"的典型。可是,战国以后,在《法经》所代表的以"刑"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推动下,渐渐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中华法系"。这种重刑轻民、法德结合的法系与以民法为核心的西方"大陆法系",在核心渊源、法律结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大相径庭。

到了隋唐宋,中国古代法学可谓到达鼎盛时期。唐高宗主持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也标志"中华法系"最终形成。此后,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一起,并称为世界的五大法系。不过,自南宋以后直至明清,当"西学东渐"、"西法东来"的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地席卷而过,落后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中华法系"渐渐动摇。直至清朝末年,随着宣统下台,传承千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历史的尘埃埋没。

"中华法系"可谓是中国古代文化在法学领域的集中体现,可为何行至清末就举步维艰了呢?

清朝末年,世界范围内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已是"车轮"前行的主流,但清朝统治者固守君主至上等一系列"祖宗家法",维护摇摇欲坠的封建王朝统治。后来迫不得已变法修律,只是生硬地东拆西补直至完全穿上西方法系的"大鞋",始终都没有意识到以法律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应由经济基础决定,徒有其表的改变只会南辕北辙。

之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是中国第一部提出"主权在民"的宪法性文献,但同样没有为"车轮"加上合适的"链条",变成一纸空文,很快被淹没。

掩卷而思,真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印迹,指的是前人脚踏的地方,也暗示了未来的方向。如果选择一味传承,清末统

治者墨守成规的败北,意味着历史早已将道路堵死;如果选择一味照搬,建国后硬套前苏联法学造成的"寒流",已让闻者不寒而栗。那追寻的意义何在?我想,书中给出了答案。

一位法学家曾经说过: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作为一名学习了粗浅的法律知识,仰望法律殿堂的初学者,我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深厚蕴意。法律知识让我对社会进步、经济运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因为物质文明进步的过程,也是精神文明不断发挥作用的过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是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约束和保障着各项行为的合规化。正是这种有章可循的制度模式,使得人们的行为被合理的调节,进而使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是我们掌控了社会,不如说是我们掌控了自己。

有人曾说过:樱花是一种非常残忍的花,它下面埋的尸体越多,它的花就开的越灿烂。这样的一个说法不禁让我想到了法律,回味它的发展历程,我不禁感慨,人类在学会和平共处,公平正义地驾驭自身社会的道路上,竟然要留那么多的鲜血,但值得欣慰的是,他们的鲜血没有白流,这条法律之路将会越走越宽阔。

阅读了世界的法律,不仅会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我们都知道,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它不仅仅是“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更不是统治者与执法官们可以随心所欲的胡作非为,面对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我们可能会产生这样的反思: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各地的法院门前,也会矗立起一尊正义女神的雕像,或,给我们的独角神兽双目蒙上一条毛巾?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信仰以德化众,以理服人的国家,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岁月,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都信奉中庸之道,以所谓的“容忍”为美德,殊不知,在这样一个中庸之道的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国家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不同于道德,于是,我们的国家施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国策,以德来教化人民,以法来约束人民,但是,我不禁要问:一个信奉中庸之道的民族,能够创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吗?恐怕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吧。

新一轮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进行,虽然经过三十年建设,中国社会大踏步地走向"依法治国",走向"民主法治";但是在"车轮"的前行中,法律制度仍有滞后与不完善。只有顺应"车轮"前进的方向,不断改革与创新,才能通向文明、走向进步。法治的社会,法治的精神,始终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从《寻找法律的印迹》这本书中,我们回望历史,感慨于古人的先知,更启迪了我们的混沌。自由、公平和正义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起步而衍生的,并将会在人类社会前行的历程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

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历史的悲歌,发人深省。我们不仅要“忆往昔峥嵘岁月”,更要相信,遗忘并不能使之沉睡,因为上帝赋予了我们永恒的力量。

民法读书笔记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

——以文明为义 与法治同行

学校: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班级:文法外语系2010级法学班 姓名:王亚萍

学号:12010247028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二
《民法思维读后感》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读后感

班级:10法五 姓名:陈穎欣 学号:20100803268

暑假期间阅读了王学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这本书是以台湾地区的“民法”为论述对象,其主要参考价值应在于其方法论上的运用。并且在法律思维上对我们读者有着深刻的影响,需深入细致品读。书中道出了许多我们作为学习法学的人的心声,更是为我们编出了一条新的学习民法的道路。

在第一章的法律人的能力和法学教育这两节中,我看到了王学鉴老师给大家展示的另一种不同于课堂上面的法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理论性虽然强,但不会因此而索然无味,更多的是让人发人深省的教育模式。在我看来,书中关于我们法学人怎样去形成属于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能力的培养都应该通过更多的案例去剖析深层次的内涵。这无异于我们在学习法理学,通过案例说明理论与实际相符合。促使我们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加深对法学认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书中的案例事实、实例演习和实例的设计都是亮点,虽然都是台湾地方的民法案件,但通过思维整合同样适用于大陆的案例分析当中,而这些新颖的方法都是大陆未能普及的。所以在看书之余,更可以联系国情和大陆现今的民法制定的合理性,让现在学习法学的学生们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从新的角度从不同的模式配合理论论证方法和新式的解决途径去理解清楚法律的各种关系问题研习民法加深对民法架构的认识。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实例研究是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我认为,《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都达到了这两方面的要求,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书中提到了一个令我获益良多的学习方法。“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在图书馆,经常可以看到同学们抱着一本厚重的教科书,反复阅读。口中念念有词,或画红线,或画蓝线,书面琳琅满目,此种学习法律的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问题,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

在我看来,学习的思维,学习的方法本身重要于知识的本身。所有的法律知识都会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更改和调整,而拥有一种正确的学习方法是作为法学人士不可或缺的条件。

我始终认为,法律的学习并非独自一人苦读就可以成功,法律乃实践的科学,其间纷繁复杂,非一人可掌握,必须和其他同学共同研习,经常交换看法与意见,就某问题展开讨论,这才是学习正道。王学鉴老师谈到:“邀约五六位同学组成一个民法学习会,至少每个月聚会一次,配合课程,轮流由一位同学提供实例题,在一个小时内作成解答,并影印共同讨论后,再自己整理一份答案。由同学轮流出题有助于广泛深入阅读资料(教科书,专题论文,判例,判决,考古题等),发现争点,构思问题。体认发现问题的思考过程。共同讨论可以互相观摩,取长补短,养成论辩的风度及能力。实例非供阅读或背诵,而在于研究实习,必须反复演练,改正错误,精益求精,始能成为一种思考的方法”。我们在学习民法,甚至在学习其他法律的时候应该运用这种“自己救济”的学习方式,围绕一个案例展开讨论,在争论中发现和学习其他同学的思维方式和看法,从而完善自己的知识理论体系,学会从不同的方面看问题。

另外,让我获益良多的第二章中,提到了如何彻底了解与把握案例事实,及如何解答案例。王学鉴老师谈到实例解题的第一步骤,就在彻底了解案情,把握事实。也总结出了从当事人、时间、地点和法律关系四个方面分析案例,把握了案情后方能准确地解答题目。问题的模式及解答方法,王老师也一一为我们民法初学者列举出来。通读本章后,我对案例分析题的解答方法有了更深的了解,也明确了方向。

此后的章节,王老师列举的很多的民法实例,但由于对台湾地区民法的不了解,在阅读上有一定的困难,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自己对老师列举的案例做了简单的解答,后来发现可以通过大陆的民法思维理出一点头绪。虽然解答还欠准确,但一边看老师谈到的方法一边把案例做下来,掌握的解题要点也渐多,可以说作出感觉来了。

总而言之,《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值得我们法律初学者的仔细研读,若能善用此书,把握解题方法的要点,自行解答,深信必如王老师所言,能获得处理实例的要领,培养法律人所以为法律人的能力。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三
《民法学教材》

第一篇:民法总论(20%)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4)类推解释。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4、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含义: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自由行使权利。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分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1)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分自卫和自助行为。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二、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和18周岁以上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四
《民法教材总结》

民法

第一章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综合。

2. 民法分为总则,人法和财产法三编。

3. 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包括法律和准法律(适用上直接性和优越性); (2)习惯和法理。

4. 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5.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私权神圣,禁止权利滥用

6. 平等原则的含义包括:(1)独立的法律人格;(2)法律地位平等;(3)受同等保护

7. 自愿原则的含义包括:(1)意志自由;人身,财产,合同的自由;(2)自己责任;义务和赔偿。

8. 私权神圣原则包括:(1)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2)团体;财产,名称和名誉权。这是生存的基本条件,,其贯彻集中体现在民事责任制度上,即侵权受处罚。

9.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包括欺诈,乘人之危,弄虚作假等有损于市场经济秩序与安全的行为。

10.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1)人对利益损害的主观心理持有公平的态度;(2)反对暴利;(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结果公平正义。

11.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2)国家强制力保障;(3)受民法支配。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权利义务主体,(2)内容,权利和义务;(3)客体,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4.民事权利是主体依据法律或合同,以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5.民事权利的特征:(1)是自由权;(2)利益实现的可能性;(3)法律保障

6.民事权利的分类:(1)以内容不同分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2)是否具有财产来分有:人身权和财产权;(3)权利的范围来分有:绝对权和相对权;(4)按权利作用的不同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5)按是否具备实现的可能性有:既得权和期待权;(6)按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有:主权利和从权利;

(7)按形成和权利目的有:原权利和救济权。

7.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约束。

8.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一方承担的法律后果。

9.民事责任的特征:(1)违反以为;(2)以财产为主的责任;(3)具有补偿性(4)法律允许下,双方协商。

10.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分类有三类:自然事实,人的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章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人的意思表示是必要要素;(2)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的名声行为。

4.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1)有民事行为能力;(2)真是表示意思;(3)不违法和公共利益

5.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行为能力的人;(2)受欺诈(3)受胁迫(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5)违法和公共利益

6.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和胁迫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按照行为人的愿望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需要等待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8.效力未定包括几个:(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2)欠缺处分权的行为(3)欠缺代理权的行为(4)欠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

9.民事行为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第四章

1.代理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一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3)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4)本代理和再代理

3.代理权行使原则:(1)不能擅自委托(2)禁止权力滥用(3)禁止越权代理(4)禁止违法代理

4.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权(3)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一般不负责任,需要负责任要满足条件:a,本人为追认;b,具有民事行为,c,没有违法或公共利益;d第三人不知道)

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因外表特征,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7.表见代理的特征:(1)过错在于本人,狭义的无权代理过错在于行为人;(2)第三方不知道

(3)内容没有违法或公共利益

第五章

1.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倒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的性质;a是具体的法律事实;b,是事件c,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2年(2)特殊诉讼时效,短期为不足2年的时效;长期诉讼时效为2年以上20年以下(3)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4.下面的诉讼期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出售不合格商品(3)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4)寄存物品丢失或损毁的(5)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6)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

5.下面是特殊的诉讼期:(1)环境污染损害请求权为3年;(2)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讼为5年。

第二编

第六章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广泛性,不可转让性。

4.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8周岁以上的人,16周岁不满18周岁靠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10岁-16周岁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不满10岁的未成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设立保护的制度。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

遗嘱监护。

6.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失踪的条件是:(1)须下落不明满2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7.失踪的法律后果:(1)设立财产代管人;(2)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债等其他费用;(3)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8.宣告死亡是指厉害人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其条件是:(1)自音讯消失有4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后满2年,或战争结束后4年。

9.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终止;婚姻自宣告日终止;财产转遗产,开始继承。

10.死亡的撤销的法律后果:(1)有权请求返还财产;(2)婚姻关系自行恢复;(3)如有被收养子女无效。

11.住所:是指自然人长久居住的地方,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基地和中心场所。

12.连续注满1年以上的地方视为经常住地。

第七章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特点是:开始于终止不同;范围不同;限制不同。

3,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相比特点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始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相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有法人机构来实现。

4.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责任行为还要满足两点:(1)虚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2)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行为。

5.有关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1)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足;(2)法人超越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越权;(3)法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6.法人的成立:(1)依法成立,经过申请,审查,公告;(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组织机构,性质等发生变动。包括:合并(将两个个法人合并称新的法人);分立(一个法人分为多个)。

8.法人的终止:法律上消灭法人的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终止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9.法人的分类:(1)传统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我国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0.合伙的债务:(1)对合伙人的债务,合伙人应该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个人资产承担清偿责任;(2)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章

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他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3物质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组成;精神的人格权一般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性自主权。

4.身份权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

第九章

1.法定

第十章

1.物权法是指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的综合。

2.物权调整的对象:物的归属;物的利用。

3.物权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原则。

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义务为客体;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6.物权的效力: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7.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4)本物权和类物权

8.物权的保护:(1)请求确认物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碍(4)请求恢复原状(5)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所有权的特征: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内容的完整性;可分离性;

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强烈的排他性。

3.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

人无转移所有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5.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的人;(2)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让人。

6. 符合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即发生受让人取得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7.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财产。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算起,2年内

享受让人返还原物。

第十二章

1.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用益权的特征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其内容;用益权是他物权,

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权主要是不动产。

3. 传统用益权的分类:地上权,地域权,永佃权,典权。

第十三章

1. 关于物权保物权法律规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先受偿权确认债务履行(2)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人或

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3.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 抵押权的特征:是一种担保物权;不转移占有;以抵押财产的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四章

1.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个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六章

1.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无形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3.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受司法保护;受行政保护。

第二十章

1.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有: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3. 债的分类:(1)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包括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因缔约过失之债,其他原因之债;(2)以债的给付的为标准,有实物之债,货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智慧成果之债,损害之债;(3)以债的标的能付选择为标准,有选择之债,简单之债;(4)以债的给付方法为标准,有一时之债,持续之债;(5)以债的执行为标准,有自然之债和法定之债;(6)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有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第二十二章

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受益与受损有因果关系;收益与

受损均无合法根据。

3.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

行为。

4.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

的意思。

5.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1)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和结算义务;

(2)本人义务:偿还必要费用,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章

1.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

为。

2.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客观损害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 侵权的分类: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损害财产权行为和侵权人身权行为;单独,共同,

间接共同和共同危险。

4. 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5.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该行为人有关的行为,

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别发的规定应付民事责任的行为。

6. 特殊侵权责任种类有:职务侵权的责任;产品瑕疵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

污染侵权责任;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建筑物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监护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

7. 所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名词解释有民法 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和物权

简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构成要件和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有 所有权问题 代理复代理问题 和重大误解问题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五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固专制政府虽可压抑剥夺个人某些私权,但如有某些稳定的社会机制存在去维系个体起码的自然权利,如果侵略者侵犯了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必将遭受强烈的回击。

所以个人认为耶林不可对私权不进行分类而统一论断,反面来说,若一社会群体各种私权无限膨胀,亦有可能导致“不侵自乱”。个人认为,亦如股市的布林线,上轨线代表高级的私权,下轨线代表低级的私权,那么历史中使社会平和的是其中轨线,私权被压抑向低轨线靠拢甚至有时比其更低,抑或私权被放大而膨胀向上轨线接近甚至比其还高,但这都不是常态,私权在一个社会的或低或高不断增大布林线的区域,区域的增大表征着社会宽容度的增加。某个特定社会历史的长短与沉淀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偶尔对私权的极低的压抑是不会让整个社会奔溃,私权的偶尔极大放大也不会让整个社会繁荣,而应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考虑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去合理的对待私法和公法的发展综合培养国民的“权利感情”。

第三章为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乃权利义务关系,盖“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权利如此重要,本章主要对权利体系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使整个权利体系较为明晰。在说到权利本质与请求权的时候,提到了德国著名的法学家Winscheid,汉音应为温赛德,可本书多处为魏德赛,实为汗颜。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的权利,对于侵害债权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多关注,并认为其分析可赞,大陆侵权法也只承认对侵害绝对权的救济,而德国和我国台湾皆规定“出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以损害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此规定使侵权行为外延更宽广,可以给予此类受害者予救济,更而减少法律漏洞。对于请求权,使人清楚的明晰了基础关系与基于此关系之请求权,结合《民法思维》,使对请求权的认识更加深化。“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请求权乃权利之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这对理解一些法律规定着实重要,如实效消灭后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基础之权仍然曾在,因实效而消灭乃请求权。亦如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抽象与分离,读此书对请求权与基础权利关系之认识也有类似之感受。对于形成权,有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之分类,此分类使解一些迷惑,如离婚请求权,表面乃请求权,然其实质是夫妻关系因单个人之意思发生变化,法院之审查是其构成要件是否完全,乃确认之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其要件,此番分类使现象与实质得以区分,快哉!又形成权之行使不得附条件,但经常见附条件之形成行为,如附条件撤销,并经常不得而知。书中谓“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

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此为基于利益衡量而设置双方之负担而至公平合理。

第四章之内容为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关于人格权的保护,书中认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有不确定性,关于其“不法性”的认定,应采法益衡量原则,就受害人的人格法益,加害人的权利及社会公益依比例原则而为判断。此种衡量对于解决当下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侵权与行使权利之矛盾甚为重要。如新闻侵权与言论自由,笔者认为这此种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理上强力逻辑去佐证,更多的是受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法官主要的就是衡量各种利益冲突而给予公平恰当的的解决对策。其次,在这章,更体现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法律类型化思维。如对因侵权行为不同的请求权,规定不同的归责要件,对于侵害出去、停止损害等不作为请求权,不要求过错的要件,而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需要过错的要件;被宣告死亡之人在撤销宣告后,其财产关系及与身份关系是否自动恢复,要视关乎其财产、身份的他人行为是否为善意而定,大陆一刀切的做法似乎就过于僵硬;第23条:“因特定性为选定居所者,关于其行为,视为住所”,因市场交易主体之自主设定交易地多为寻常,固此规定使便于诉讼救济。此上细微精巧当为大陆民法借鉴学习。对于法人权利能力范围之限制,也区分两种原因即法令上的限制和性质上的限制,使人便于理解。最后值得称赞的是:“财团之设立必须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但许可系属公法上的行为,不得因此而认为主管机关系捐助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故捐助行为系属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此种区分公法和私法领域而界定行为性质,更有利于财团法人的设立与发展,更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长。

第五章乃权利的客体,即物、财产、企业。关于物之描述,在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及其《论物权法》中论述甚详,如关于物之动产不动产之分类、物权行为、公示原则等。关于物之概念,对人有利益可控制,是否有体个人认为必须为有体抑或其必须有有体物为之载体,个人身体及其部分是否得为物,关乎人格,虽可分离但不能为之物。其次关于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物权须特定具体化,不能如债权“打包”抽象化,故多项财产集合为标的而成契约,于物权处分上不可行。于其最后所述之企业客体,首先不论企业既为主体又为客体,在具体问题上之冲突,企业为权利客体本身乃综合财产权,包括债权、

商誉、知识产权等,有无单独论述之必要?如企业动产浮动抵押是否有违物权特定之原则?又犹如大陆民法通则以所有制进行财产的分类,本为不科学。对不同所有制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是违法律一体平等保护之风格,此乃人为造作,与事实不符。个人读客体此处财产与财产权、企业与财产,不甚清晰明了。

第六章权利之变动,篇幅最大,收获最多,首先得以区分,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行为之性质由其核心决定之,究行为为意思表示者为法律行为,而意思通知(如追认)、观念通知(召集社团总会)感情表示(如夫妻间的宥恕)为准法律行为,“此三者的效力虽由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但均以表示一定之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极为相近,故学说上称为准法律行为”。其次,关于合同与契约,合同乃合而同之,如设立合伙组织,契约乃相对平行对应给付,故大陆“合同”之概念本当为“契约”。至于,“宪法”关于基本人权的规定对私法关系不具有直接规范效力,应透过第71条等概括条款实现其价值理念。71条乃如管道条款,使宪法间接发生其效力。脱法行为,亦如国际私法上之人为改变连接点之法律规避,其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极为相似,但脱法行为企图发生一定经济上之目的,具有法律行为上之效果意思,非属虚伪意思表示。文末借德国法学者Flume之话:“脱法行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就民法而言,一个独立脱法行为的理论根本不能存在”。再者,关于意思表示,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又包含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区分这些因素对于行为之状态至关重要。意思表示中错误包括内容错误动机错误、行为错误,而动机错误不影响行为的生效,故:“表意人为避免承担意思形成上错误的风险,得与相对人约定,使一定的缘由成为法律行为的内容,尤其是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最后深受启发的,民法之行为要与公法领域区分开来,且不可以先见去看待观察问题,“如第92条规定之诈欺,不以致被诈欺之人受有财产上损害为必要,与刑法上诈欺意义不同,盖其保护者非表意人的财产,乃其意思自由也”!最后关于契约解释方法与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也别开生面,盖:“意思解释的任务在于衡量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因不同了解立场而发生不同认知的危险”。

第七章关于条件与期限的问题,关于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此二者概念,解除条件甚好理解,但停止条件之概念个人很难理解记忆。为何冠以“停止”之名?

解除条件与行为负担(义务)相比较,“条件虽有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但无强制性。反之,负担虽有强制性,但无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此二者之关系,本人在准备司法考试之时,为之迷惑,今读此言,豁然开朗。又关于条件之注意两点: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善意等,系以法律行为作成时为准据,而非以条件成就为其判断时点。二,条件成就的效力,应自条件成就时发生,并不溯及既往。此二者对于实务判断案例分析很是受用。对于期限,应注意区分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债权)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

第八章乃关于代理之论述,帮我廓清之重要概念,即代理权的授予与基本法律关系(如委托、雇佣),长时间以来,虽知代理权之授予与生其之基本法律关系是两回事,但不知其所以然,犹如生活在Laband教授之前的时空,感谢如此重大之法律发现,代理权之授予与其基本法律关系之所以让我们迷惑,是因为我们往往之看到既有代理权又有基本法律关系的情形,并且此为常态,而没有把两者区分独立开来,代理权之授予也确实受其基本法律关系之影响,但亦仅限于基本法律关系消灭的情形,此章关于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应当明确理解,此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第九章法律行为的效力,及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三种不同状态,其“民法”所采原则为:其欠缺的要件,如属公益,则使之无效。如仅有关私益,则使之得撤销。如仅属程序(如未得他人同意)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俾资补正。然就如韩世远在《合同法总论》中论及合同效力时说道,(205页)效力未定合同是“未决的不生效”;可撤销合同是“未决的生效”。如按效力逐级评价,应该是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三种层次,对于程序瑕疵,应该给予“未决的生效”之层次评价,王老先生认为,不宜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为单独行为或契约行为的效力改为可撤销,单独行为导致法律关系的不安定,然效力未定比可撤销更不安定也!又就契约而言,不足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认为得撤销前未成年人负有履行义务,而效力待定不用,然义务只不过是权利的另一面,如果我们从权利来看,则有可能致使未成年人之权利得到忽视!故此种仍有迷惑,留日后解答。本章须留意点最后乃是其“民法”第118条所谓“处分”,指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但不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契约),出卖他人之物,非处分,应属有效。第十章期日与期间属一般技术运算,与大陆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六
《上民法课感想》

上民法课的感想

思想政治专业

07级政教A班

杨芳

074020042

上民法课的感想

在大学校园里,早已习惯了接受些深奥难懂的专业知识;习惯了沉闷的课堂气氛;习惯了不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想法发表完全对立的言论;习惯了疯狂地抄笔记……所以,当我最初看到“民法学”这一学科名称时,我以为,它会给予我的肯定是一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一些绕口的法律专用术语,一些学了根本不会用的知识。我甚至认为老师会和别的非常传统的老师一样,用灌输式的讲课方式来跟我们完成课程教学活动。但是,一切都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样,我看到的、听到的和我原来所想的完全不同。老师幽默风趣,根本没有将任何的法律条文直接搬出来让我们记住,而是将法律知识贯穿在现实生活的例子中,让我们在事实中去掌握知识,而不是就知识而知识。上这门课,轻松、愉快,同时也能得到许多在现实生活中有用的法律知识,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也教会我如何用好法律武器。

总的来说,上完一学期的民法课,我感受颇多、收获颇多,总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 完全生活化的民法课

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没有记多少笔记,也没有买什么教材,没看过什么参考书,但获得的却比以往任何一门课所给予我的都多。因为它给了我生活的技巧,教会我在生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了解了法律为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所作的规定。当然,这些都是老师在深动的讲课过程中给与我们的。老师举的每一个例子都是经过精挑细选的,都是我们在现在和未来的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情况,教我们应对的方法和技巧,让我们在尽量避免错误的出现。总的来说,法律就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生活,生活得更有秩序,生活得更愉快轻松。我觉得,在将法律融入生活这一点上,老师做的非常好。

二、 充满知识的课堂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重视生活教育、技能教育,往往会有淡化知识传授的嫌疑。但是,上完这学期的民法课,我总体感觉我获得了许多处理生活冲突的技能。但同时,我也获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若是让我去看法律条款,我最多只认识那几个字,根本就理解不了,更别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了。我觉得将知识融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当中,就能让我们记忆深刻。例如,在讲到监护人职责时,其中最难以理解的一条就是“监护人不能使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正当损失”。如果老师只是单纯的将这条规定告诉我们,那我们根本就不会理解什么叫不正当损失,因为这里所规定的不正当损失是跟我们传统的想法完全不同的。所幸,老师在讲课时是用一个例子来引出问题,让我们思考,当我们以为完全正确的答案恰恰错了时,我们就会有特别深刻的印象。正如老师所说的:“笑过了,也就记住了。”总之,民法学的课堂上充满了知识。

三、 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

在大学了,追求个性的自由发展,追求学术思想的自由。所以,有些同学就将这种自由放大了,认为凡是都要有自己的个性,不愿接受老师教授的知识。到最后,就会大肆的逃课,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去了。但我个人觉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不仅在学生个人,也有老师的部分责任。因为,大学老师不只是老师,还要参加各种各样的学术研究。,而这些研究往往让他们陷入深奥的学术当中,在讲课时无法深入浅出,有时甚至没有时间备课。导致上课气氛很沉闷,久而久之,学生就不愿意在去上课了。

或许,因为我们是非法律专业,民法只是选修课,所以就老师才会上得轻松,我们学得也轻松。但总的来说,我觉得这学期民法课的课堂气氛活跃,所有人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大家都愿意配合老师,积极地思考问题,回答问题。我觉得这正是因为老师非常重视我们,做了最充分的准备的表现。所以老师可以带动大家去学习,去探究。总之,我觉得活跃的课堂气氛,是使杞老师的民法课深受同学们喜爱的重要原因。

四、 有效的知识巩固方式

在上完一个总的知识内容后,老师总是给我们一定的案例让我们去分析,这些案例中包含了已学过的知识,也包含了将要学得知识,它起到了复习旧课和导入新课的作用。在课下,我们会主动地去讨论这些案例,相互沟通,最终找出答案,这是一格非常好的复习和巩固知识的方式,而且能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虽然有了理论知识,仍然不会应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能让我们明确注意事项,不至于光学理论不懂应用。同时,案例的分析,能帮助我们形成一种谨慎的做事风格,学会注重细节。

五、 和谐的师生关系

上完这一学期的所有课程,我有非常明显的感觉,大部分老师都只是站在讲台上讲课,并不愿意和学生在站同一平面上,课前或课间时间也不和同学交流,让同学有一种这个老师不可一视的感觉。当然,由于资源的不对等和需求的不同以及年龄的差异,老师和学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朋友,但起码可以和睦相处。我觉得杞老师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您总是会站在我们身边讲课,给我们一种特别亲近的感觉,而且也会在课间的一点时间里和我们沟通交流,让我们觉得您就是我们的朋友。

我觉得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过程中,你还做得非常好的一点就是您非常尊重我们。上什么内容您都让我们自己来选,您来满足我们的需要。这让我们觉得自己是主体,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这也就能带动我们的积极性,让我们主动的学习,上课愿意认真听讲。

总的来说,我对这学期得民法课非常满意,我现在所得到的比我原来计划要得到的更多。我不仅得到了民法的知识,更做要的是知道如何去运用它,当然,我也学到了一些讲课的技巧和方法……在此,我要跟您说声谢谢。

给您的几点建议:首先,我觉得您可以把课件做得更深动一些,因为我们大家现在都习惯于上课时看到课件,如果您的课件做得更加深动一些,或许会提高我们对学习内容的关注度,提高我们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其次,我觉得您的课件内容可以更多些,把重要的知识展现在课件上,那样有利于我们做笔记,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记笔记,不记的话我们过段时间就会把知识点忘记,我觉得必要的笔记内容可以帮助我们温故知新。这些都是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说得不对的地方,还请您多包涵。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七
《民法教材书详细目录(考试更方便)》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P4

1、实质意义的民法 P5

2、形式意义的民法 P5

3、古代民法 P5

4、近代民法 P6

5、现代民法 P6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P7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P7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P7

3、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P8

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P8

5、人格关系 P9

6、分身关系 P7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P9

1、我国民法具有的性质?P9

2、民法的任务?P11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P12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表现在哪些发面?P12

2、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P12

3、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P13

4、民法基本原则的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表现在哪些方面?P13

5、平等原则的根据和地位?P13 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P14

6、自愿原则 P15 自愿原则主要表现?P15

7、公平原则P16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P17

8、诚实信用原则P17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P17 意义P18

9、公序良俗原则P18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内容?P18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P19

1、民法渊源的分类?P19

2、法律P19(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P19)

3、法规P20 行政法规 P20 地方性法规 P20

4、规章 P20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P20

6、国家政策和习惯P21

7、民法的效力P21

8、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P21

9、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P21 10、新法改废旧法规则P21

11、适用新法改废旧法规则必须具有哪些条件?P22

1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P22

13、民法对人的效力P22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1、民法的适用P23

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P23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P23

4、强行性规范P23 任意性规范P23 具体规定P24 一般性条款P24

5、民法的解释P24

6、文理解释P25

7、论理解释P25 (扩张解释P25 限缩解释P25 反面解释P26类推解释P26)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P27

1、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P27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28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28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29

5、民事法律关系客体P29

6、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29

7、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P29

8、区分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意义?P29

9、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P30

10、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P30

1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P30

12、区分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P30

13、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P31

14、区分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的意义?P31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P31 特征P31 意义P32

2、民事法律事实构成P32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P32

4、自然事实P32

5、与的人意志无关P32

6、人的行为P33

7、事实行为P33 民事行为P33

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1、民事权利的含义P34

2、民事权利的分类P34

3、财产权与人身权P34

4、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P34、35

5、支配权的特点?P34

6、绝对权与相对权P35

7、主权利与从权利P36

8、原权与救济权P36

9、专属权与非专属权P36

10、民事权利的行使 P36

11、事实方式P36 法律方式P36 滥用权利P36

12、权利行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P36

13、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P37

14、民事权利保护P37

15、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P37 自卫行为P37 自助行为P37

16、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P37

17、民事义务P37

18、民事义务的分类?P38

19、法定义务、约定义务P38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P38 专属义务、非专属义务P38

20、民事责任P38

21、民事责任的特征?P38

22、民事责任的分类P39

23、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P39

24、履行责任、返还责任、赔偿责任P39

2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P40

26、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P40

27、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40

2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P40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P41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P41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P42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P43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P44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P44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P45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P45、46

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P46

7、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P47

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P47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P48

2、住所的确定P48 意定住所、法定住所、经常居住地P48

3、住所的法律意义?P48

第四节:监护

1、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目的P49

2、监护的设立P50

3、监护人的职责(或监护的内容?):P51

4、监护人的更换、撤换P52

5、监护的终止P52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P53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P53

3、利害关系人P53 下落不明P53

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P54

5、宣告失踪的撤消P54

6、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P55

7、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P56

8、死亡宣告的撤消P56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P57 2、法人独立性的体现?P57

3、组织上的独立表现在哪些方面?P57

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P58

5、依法成立包括哪几方面?P58

6、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P59、60

7、法人的分类P61 公法人、私法人 P61社团法人、财团法人P61

8、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P61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P62

9、企业法人P6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P62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P63、64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P63、64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P64

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P64、65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特征P66

第三节: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含义、特征P67

2、法人机关的种类P68 法人的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P68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特征P68

4、有哪些情形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P69

5、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P69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1、法人的财产、特征P70

2、法人的责任、特征P70

3、企业法人有哪些情形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71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含义71

2、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的区别P72

3、法人设立的原则P72 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P72

4、法人设立的程序P73命令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捐助设立P73

5、法人资格的取得P73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1、法人变更的概念P74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P74法人的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P74法人的分立、新设分立、派生分立P74

3、组织形式的变更P75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P75

5、法人的终止P75

6、企业法人有哪些原因法人终止?P75

7、法人的清算P76

7、清算组织的职责?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有哪些?P76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1、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P77

2、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P78

3、非法人组织的种类P78 1、

4、营利性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P78

5、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P78

第二节:合伙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P78、79

2、合伙的分类P80 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P80个人合伙、单位合伙P80合伙企业、其他合伙P80

3、合伙的内部关系P80、81

4、论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P80、81、82

5、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P81、82 合伙债务P82

6、入伙与退伙P82、83 任意退伙P83 法定退伙P83

7、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存续期间,有哪些情形时可以退伙?P83

8、有哪些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P83

9、合伙的解散与清算P84

10、合伙人解散的原因P84

11、合伙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哪些事务?P84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1、法人分支机构、特征P84、85

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P85、86

3、个体工商户、特征P86、87

4、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P88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P89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P90

第二节: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P90、91

3、物的分类P91、92

4、动产、不动产P91

5、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P92

6、主物、从物P92

7、原物、孽息P93

8、消耗物、非消耗物P93

9、可分物、不可分物P93

10、特定物、种类物P93

11、代替物、不代替物P94

12、物在民法中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P94

13、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P92

第三节:有价证券

1、货币P95

2、有价证券及特征P95

3、有价证券的种类P96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P97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97、98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98、99

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P98

5、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P99

6、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P99

7、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P100

8、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P100、101

9、要因法律行为、无因法律行为P101

10、生前法律行为、死后法律行为P101

11、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P101、102

第二节:意思表示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八
《民法精品课程观后感》

14级民商法专业3班 陈友平 学号:20140301050537

民法精品课程观后感

前段时间,在老师的推荐下,我观看了我校民法教研室老师录制的国家精品课程《民法学》,收获颇多。虽然已成为西政的一名民法专业的研究生,但说句实话,对于民法学这门学科的学习还是较为肤浅,离一名真正的“民法人”还很远。课程中,谭启平、张力、孙鹏等老师的讲解让我体会到了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也让我体会到要想作为一名合格的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所要走的路还很远,必须要付出极大的艰辛与努力。

100多个学时的课程,笔记记了好多,现在翻开去细细体会,从“民法总论”到“民法分论”,每一个知识点的细微讲解,确实是民法教研室老师们从教多年积淀的证明。在此,我想谈谈我课程学习后的一些想法。

我们都知道,法学,尤其是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民法理论需要从社会实践中吸取营养,以丰富民法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民法实践迫切需要好的民法理论指导。而我们所进行的民法学习,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学以致用,达到学习与实践的融会贯通。谭启平老师的讲解启发了我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民法人”,将理论运用于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运用“民法人思维”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老师们一再强调要将民法知识与民法方法充分兼顾。在学习民法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民法的学习方法。方法也是知识,甚至超越书本知识本身。在具体方法上,要注意将理解、记忆和民法思维三者的关系。民法学是由一系列的概念组成的科学学科体系,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将构成民法基本理论的每一个概念的含义理解清楚,在理解的前提下进行记忆,记忆的目的是为更好的理解,特别是要对重点法律条文进行记忆。因为重点法律条文不仅对民法基本概念和知识的掌握非常重要,而且也是实务能力提升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民法作为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立体化的知识体系,我们必须将自己所掌握的具体知识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之内,明了知识间的相互关系与逻辑,培养严密的民法逻辑思维能力。

讲课中,老师们一再强调民法学基础知识巩固的重要性,这是我所没想到的,我一直以为成为研究生以后,基础知识就不存在问题了。谭老师说,没有基础,就没有一切;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民法基础重中之重,三年的时间不应丢弃,要时常读。这让我深深体会到只有扎实的民法学基础,才能在民法学这条道路上走的更远、更好。硕士阶段是不同于本科阶段的,本科更多是接受式学习方法。而硕士阶段更要强调自主学习,在质疑的基础上批判式学习,读一本书觉得什么都懂,读N多本书觉得自己什么都不懂,体现出一种

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关系,重新建构完整的民法体系。《民法学》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学习,很大程度上重构和务实了我的民法学基础知识。

这门网络公开课最大的亮点是,老师们不仅传授了我们民法学具体理论知识,而且对我们这些未来法律工作者的民法观产生了巨大影响。这门课程教导我们如何成为一名真正的“民法人”:民法人是诚实的、守信用的人;具有平等价值和公平观念的人;懂得尊重他人权利的人;具有社会主义道德意识的人;具有义务观和责任感的人;系统掌握和精通民法知识的人。这些具体要求,对我们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学习民法,不仅仅是为了掌握法律知识未来解决生计,更是要树立我们的民法观念,要将民法转变成我们自觉的思想理念,变成我们的行动逻辑与结果,变成我们现实生活的生活方式,做一名卓越的法律人。

以上就是我在学习《民法学》这门课程中得到的关于民法学习的一些启示。当然,通过这一视频课程,我学到的知识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总之,一堂好的课程离不开授课老师的精心准备,更重要的是他在多大程度上能将理论游刃有余的应用于实践中,并通过巧妙、灵巧的方式传授给学生,各位老师的讲课让我看到了作为一名民法老师的责任感和学术态度,这正反映了“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的“西政精神”,值得敬佩与学习。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九
《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读书笔记

读《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有感

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高深又抽象的学科,虽然可以结合相关的案例去更加好的理解民法的含义,但是学习也是一个不简单的过程,于是,我选择看一本相关的书籍来扩充自己的民法相关知识,帮助自己更加好的去理解民法这门学科,《民法典与民法哲学》是我选择的书籍,因为我觉得,我很想去了解民法相关的历进程,然后也想去了解蕴含在民法里面的更加深沉的哲学理论。

这一本书收录了作者21篇文章,第一,作者讲了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其涵盖了对正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的“物权法草案”的语言文字缺陷的批评,在起草者的立法技术培训方面涉及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第二,民法的两大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民法典结构设计的前提问题,其涵盖了财产关系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涉及体外受精胚胎是人还是动物,阐明了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正确认识的人身关系,介绍了《绿色民法典草案》对两种新型人身权的规定,讲述了取得时效在古代兼跨人身法和财产法的历史,证明有一种民法的财产法化现象之存在,也讲了财产关系法取得了优越于人身关系法的地位的原因以及这种安排的不合理性;第三,民法典的结构问题。

其实,仔细想来也是如此,中国的民法典为何产生的如此艰难,甚至在今天都没有具体出台相关的《民法典》,首先,我们要承认一

个事实,从根本上而言,民法不是我国固有的法律,而是继受法。因此,民法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只是国外的“舶来品”,于是我们自己对于这种不是很了解的东西,也不是很到位的能够编排出一本相对于比较合适的《民法典》,但是对于邀请国外的一个或者数个人来替我们编写《民法典》,也是相对于而言很不实际的,因为首先外国的不一定很具体的卡可以了解到我们的实际国情,那么对于他们而言,在不了解我们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如何很好的去变编排出一本优秀的《民法典》呢?其次,我们强烈的民族意识,也是不会允许我们去让几个外国人编写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我们骨子里那种曾经被侵略的愤恨,还是不能够很好的被彻底清除掉。还有一点,那就是,曾经也有很多专家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更加好的编写《民法典》,但是其实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思想,于是大家由于思想的不一样,也不能很好的结合,但是一个人形成一个草案,谁又有那么大的能耐?

第二个原因,作者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法学者罗马修养普遍不够”,仔细想来也的确是这样,从法典编纂的纯正意义而言,它是罗马系的文化现象,大陆法系的民法典,脱离了罗马法制定的,还找不出先例。罗马法于现代民法典的密切联系,说明了民法科学的历史性。民法思考不仅是同时代的不同民族的法学知识分子的思考,它还是历史不同时代的法学家的思考。承续或者接受是一种传统,就是得到一种巨大的资源。从法学角度而言,它可以使人不必经验所有事情就能知晓他们,换言之,作为立法者的法学者,可以凭借它们为自己不曾经历的食物,利用先人的智慧立法。这一事实证明了罗马法

对于我们制定以详密为特点的民法典的极大工具价值。

第三个原因,作者提及到“中国民法学者的外国民法修养普遍不够”,民法思考不仅是历时性的,也同时是共时性的,换言之,作为生活问题的民法问题,是同时代的所有国家的法学只是分子思考的问题。问题的共同性,首先来自人类生活的共同性,其次来传统的问题。我们国家是属于大陆法系的,从属于罗马法系,大多数和我们同法系的国家,在民法理论和立法上都比我们进步我们没有经验的许多事务,人家已经经历并且做了成功的处理,如果我们采用拿来主义,那么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于是,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至今也没有具体落实,这也成为我国在民法研究这条路上一块绊脚石。

后来,我在图书馆也看了一些其他的图书,了解了一些其他国家制定民法典的过程,包括法国的,德国的,瑞士的,其实他们大概也是从以下这几个方面进行指定的:第一,对于我们国家现有的民法进行了解和调查,其中也包括了习惯法的调查;第二,相关的人提出立法的基础;第三,委托一些有经验的学起草最初的草案;第四,组织一个“正方”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完整;第五,提出相关的立法理由,其中包含了比较法的研究报告;第六,组合字一个“反方”的委员会,对改善后的草案进行质疑;第七,立法机关对这个草案进行一次表决。

但是,虽然有一些很具体的方案,告诉我们如何去做这些事情,但是相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然后导致我们放弃去这样子做。

其实,也不得不提到,其中讲到的关于民法的相关历史进程,按照西方世界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市民社会的主流历史解释模式,曾经存在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公权力,它造成了人们生活的不安定,损害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于是,人们通过订立一个社会契约论,让渡部分权利给自己信任的人,形成公权力,于是市民社会形成了。由于社会的规模为扩大,过去人们靠亲情维系家庭,现在则要靠法律组织市民社会,由此形成了市民法。作为组织一个市民社会的工具,市民法的第一个任务是处理人格问题。人格是以陌生人际关系为基础的某个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后来,由于各个城邦人民相互交往的增长,出狱互利的目的,罗马法也把自己的法律部分的对外邦人开放,它们是万民法,因此,万民法不是什么所有的人民共有的法,而是允许外邦人分享的那部分罗马法。在这种法的映衬下,市民法成了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但是市民法又相当于后世的属人法,而万民法多半是关于财产的。

作者提到了,梁慧星起草的我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中规定了,“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的“人身”可以分解为“人”和“身”,其中的“人”包括了人格关系和人格权的关系,人格关系是关于赋予主体权利能力的确定,人格权关系是主体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而“身”,大概主要包括,第一,传统的亲属关系;第二,以消费者身份为代表的身份关系;第三,以外国人身份为代表的身份关系;第四,失权者

的身份关系。因此,也相对的产生了人格与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三者的关系问题,而按照康德的自然法的思想,人格属于“天赋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属于“获得的权利。

这本书是关于民法典和民法哲学的,于是也不得不提及一下所谓的民法哲学,何谓民法哲学?民法哲学就是对民法的一种宏观观察着建构的独特的价值体系,或者某个学者的独特经历和学术背景决定的他对民法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化研究。其实对于我们而言,哲学是一门很深奥的学科,其包含的内容太多了,总是在言语里面蕴含了意想不到的深层含义,揭示的中心和主题也是很深刻的,但是往往这些哲学的东西,揭示了的主题是最深刻,最贴近我们的生活。于是相对于而言,我也希望自己能够接触一点民法哲学来让自己更加好的理解民法这门学科,在不断的学习中,将民法这门学科更加好的通过自己的方式印进大脑里面。

学习民法这门学科也有将近半个学期了,从刚刚开始对于这门学科的充满热情,一无所知,到现在的慢慢开始懂得一点相关知识,学习知识总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尤其是法律这种东西,光是看那么理论知识,总是那么的枯燥范围,但是要是和相关的案例,课外书籍,他人评论相结合,还是可以慢慢理解和学习的。而民法又是基本法,学习好民法也可以更加好的为今后学习其他有针对性的法律做好铺垫,从这本《民法典与民法哲学》的书中,还是学习到了很多课外关于民法的知识,虽然也许有的知识和民法考试的关联并不是很大,比如,中国为什么没有出台民法典,罗马的市民法,万民法的由来,所

民法教材读后感篇十
《《民法好读》读后感》

《民法好读》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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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本《民法好读》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因为个人觉得这是一本看了就想一气呵成把它看完的书,我想这点主要是因为这本书涉及的主题范围广但是却容易被吸收掌握。 本来按照习惯应该先了解一下这本书的作者——黄福宁,但是搜了很久也找不出他的详细资料,只知道他是个法学博士,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过我个人觉得作者是个知识渊博,幽默风趣的人,这点在《民法好读》中就有所体现。《民法好读》这本书退却了堂而皇之的官方语调,摒弃了令人费解的高深话语,所采用的是一种言简意赅、幽默风趣的笔调,却为我们构造出了十五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主题:他们分别是人、人格权、所有权、不动产、合同、买卖与租赁、格式合同、产品质量侵权、无因管理、商标、著作权、专利、婚姻、子女、继承。在讲述这些主题时,作者不是平铺直叙的指出这些主题词来的,而是通过形象的小短语来进行侧面揭示。

例如在讲述所有权问题时,他引用的是动感地带的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这样会让读者觉得形象可感,明白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利。 在每一个主题词下面,作者又为我们做了精致的划分,将每一主题在细分成若干小块,用生动的案例或有趣的故事,再加上作者自己理性的分析来加以衬托主题词。

接下来我先和大家分享一下消费者心中永远的痛(民法主题词:格式合同)这一主题。 格式合同,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好,对方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放弃交易的选择。作者把格式合同中所存在的问题分为三大招式:第一招是无中生有,即合同提供方事先不写请示、不打报告,没有明确告诉对方某些事项,事后却说合同本来就包含了这些内容。这种在商家打折卖衣服的时候尤其可见,买多少返多少,等你兴冲冲的拿着衣服去返多少时,告诉你,对不起,这件衣服不属于这个活动范围;第二招是强词夺理,这个与无中生有相比更有些技术含量,因为在强词夺理中至少把不公平的条款写进了合同里,而这个现象就是我们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第三招是瞒天过海,而这个就是布下迷魂阵,期望对方以不留神,落入自己精心布置的圈套,而这一招是三招中最难防的。

面对这一招更比一招高的陷阱,民法自然不会袖手旁观。所谓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见招拆招就是这个理。民法对无中生有的事项绝不允许、也绝不承认;对强词夺理的条款划定了一个严格的范围,不允许合同提供者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对瞒天过海,民法争锋相对,要求提供者把合同内容讲清楚,负有事先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方说不清、道不明其中缘由,那么责任自然归于提供方承担,

下面再讲一个关于商标的案子。

我想优盘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一说优盘也能马上想到它移动存储的功能。但是优盘这个词最先却是以一个商标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的,那时候的计算机行业还没有“优盘”的概念和名称,而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最先推出了以“优盘”为商标的移动存储设备。并在199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了“优盘”商标注册,并于200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但在此期间,“优盘”已经逐渐被业界与公众当作是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通用名称,甚至于朗科在自己的商品包装盒及促销宣传材料上,也使用了“朗科优盘”或“优盘”字样,而不是使用“‘优盘’牌计算机移动存储器”这样的称谓。结果,在“优盘”商标被核准注册一年后,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朗科的“优盘”商标,因为他们认为“优盘”商标已成为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移动存储的通用名称。类似的案子在《民法好读》中还有所体现。而发生这样的结果,原因在于商家没有看到长远的利益,来区分商标和商品的名称,没有为自己的商标树上鲜明的旗帜,而是急于推销自己的新产品。而对我们也可以引发怎样才能有效防止新产品的商标变成通用商品的思考。

《民法好读》中有趣的案子和事例还有很多,有从古代到现代,有从国内到国外,形式不一。这本书讲述的民法知识,所传递的民法理念,会让人感觉民法是人类生活更幸福的必要,是完善个体生命被法律和文化切身关切的真正诉求。作者的写作风格也如民法般亲切、平易,是一个增强法律意识的大众读物,因此比较适合我们初级学者去品读,所以我推荐大家在空余时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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