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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2016-08-31 12:29: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共5篇)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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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更有效、合理地管理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加速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院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细则》、《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细则》和《交通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我院拥有知识产权,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院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联系或组织。

第二章 鉴定、评审范围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范围:列入国家和部省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不适用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如下: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申请技术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成熟并有新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科研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六、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部省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第八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系统介绍任务来源、研制目的、工作进度、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结构工艺特点、关键技术与科技进步点,与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情况,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方向等基本内容);

三、试验报告: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六、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产品图、装配图、主要零部件图、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及原材料规格、技术标准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八、计算机软件研究项目应附使用手册;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

十、研究课题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根据课程研究类型和实际要求情况,可在上述技术资料中选择。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评审范围:最终成果形式为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咨询或研究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鉴定、评审组织

第十条 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由科研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鉴定、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行业或领域的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评审科研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鉴定、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该课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采用检测鉴定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十五条 对应聘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由该项成果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 鉴定、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组织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处定期编排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计划表。

第十八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时间前二个月内对参加评定的科研成果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表》的相应栏目中,由专家组给出评语、专家组代表签字并加盖组织鉴定、评审单位章,或出具相应的鉴定、评审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二: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

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了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及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科技厅的有关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包括:

(一)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适用于经济建设、满足人民物质生活需要和国防建设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为科学技术服务的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研究成果。

(二)理论研究成果:指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理论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本单位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我院科技成果的鉴定、上报登记、申报奖励等组织管理

工作,各事业部/项目组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应经过严格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其鉴定形式有:

(一)检测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经国家、部门或省市许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指标测试、性能考核、作出鉴定结论。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聘请3~5 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由7~15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被鉴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职称)。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任务下达单位(即上级主管部门)

的人员不得作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要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

【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横向项目、自拟项目取得的能独立应用的、具有充分的科学技术依据与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或有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成果均可申请鉴定。按其类别应准备下述技术资料,如与组织鉴定单位规定有别,按实际鉴定要求准备:

(一)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1.技术鉴定(准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总结报告;

(4)性能测试报告;

(5)用户使用或试用情况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含查新)报告;

(7)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推广应用方案等;

(8)实物照片。

2.设计定型(准备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1)科研项目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研制总结报告;

(3)企业军标详细规范(含更改件);

(4)检验报告;

(5)使用单位使用报告;

(6)关键工艺总结报告;

(7)工艺审查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8)质量审查报告;

(9)标准化审查报告;

(10)财务报告;

(11)产品介绍和照片;

【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12)GF 报告审定表(复印件);【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13)设计文件、图纸分类归档编号清单;

(14)工艺文件分类归档编号清单;

(15)过程文件清单;

(16)主要原材料、配套件清单;

(17)主要工艺装备、专用设备和测试仪器清单;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根据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精神,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情报研究成果均不组织会议鉴定。鉴于这种情况,本单位规定以上成果完成后须请5位外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函审鉴定。

1.理论研究成果送审时需附如下材料:

(1)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全国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年以上);

(2)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3)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收录的情况或应用单位意见或其他有关应用证明材料。

2.软科学研究成果送审时附如下材料:

(1)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2)调研情况报告;

(3)专题论证报告;

(4)总体研究报告;

(5)试行情况报告(附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情况证明);

(6)国内外研究情况报告等。

评审理论研究成果的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研究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2)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正确,有关数据是否正确;

(3)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4)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评审软科学研究成果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篇三: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2015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范文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篇四: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2015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范文

1、 如何进行检测鉴定?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 A、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签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签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合、应用报合。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合、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份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签定委员会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拦签字。不同意签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审稿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签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末通过的,签定委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签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签定委员会指出,责成签定委员会改正。 G.签定意见形成后,组织签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虽会主任或副主任在签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签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单位支付。 (3)颁发《签定证书》 。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签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有关程序向成果完成单位颁发《鉴定证书》。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签定单位存档。 3、如何进行函审鉴定? (1)组织签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签定单位将意签定的批复、《科学枝术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鉴定大纲中的鉴定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 《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函审表》要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6)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

篇五:科技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
2015如何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范文

1、根据计划任务来源,由第一完成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地、县(市)科技局申请鉴定。哪一级下计划,由哪一级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要在“申请鉴定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签属意见应明确申请鉴定理由。 3、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初审工作,初审部门在15天以内决定是否同意推荐申请上级鉴定,并在“主管业务部门意见”栏填写推荐鉴定的理由并盖章。初审部门有权让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和提供原始证件。 4、计划任务下达部门在”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计划外项目此栏不填。 5、市科技局科研管理科对申请鉴定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复审工作,并在15天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鉴定或向上级推荐申请鉴定的意见。如同意鉴定,应由主管领导签字,确定鉴定形式、鉴定日期、鉴定编号等。 6、申请鉴定时间:每年科技成果鉴定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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