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评课 >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2016-08-31 13:06:3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共5篇)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法律依据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

篇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法律依据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第四十九条 在职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接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三)擅自在其他教育机构兼职兼课;(四)组织或者参与课外有偿补课活动;

第八十五条 在职教师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教师应当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禁止有偿补课合法合理

禁止有偿补课合理合法

——暑期学习心得体会 刘道万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教育的内在要求看,禁止有偿补课合法合理。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一、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法律对于学校和教师职业的定位与要求。

有偿补课是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之外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行为,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规定,学校实施的有偿补课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正因为教师依法承担着国家公共教育职能,因此,教师在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利益保障的同时,也必须限制自己的行为,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二、禁止有偿补课由学校、教师对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决定。

《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和教师承担着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而有偿补课却将这一职责推卸给学生的监护人,不但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强化社会应试教育倾向,还

增加了学生家庭经济负担,与义务教育制度相悖。【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教师法》规定,对于“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法律责任。对于学校、教师因有偿补课而忽略了学校教育的责任,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特别是弱化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治理有偿补课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依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以及《教师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有权就师德问题制定具体规范。 教育部以《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为依据,针对现实中凸显的师德问题,制定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既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是对当今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挑战采取的积极应对行为。

四、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教育公共性的要求。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作为一种以社会为本位的公益性事业,教育不应该简单等同于一般商品,必须通过国家力量,建立学校制度并制定规范加以管理。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国家主动干预,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学校和在职教师实行有偿补课,影响了教师形象,导致教师社会声望下降,客观上已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需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五、禁止有偿补课符合社会对于特殊职业的期待与规范。 从《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规定以及对教师资格、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要求、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看,教师职业是依法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特殊职业,享有教育学生的职业权力。“教师是神圣的职业”,承担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大责任,肩负着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使命。禁止有偿补课,符合社会对于教师职业的期待与规范,对于防范有偿补课中的权力滥用,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作为教师,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教学六认真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确保40分钟高质量,加之课外适时辅导,全面提升教学质量。不能有半点“给钱就认真教、不给钱就敷衍、迫使家长花钱补差”的想法。

篇三: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2015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篇四: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2016教师暑假禁止补课承诺书

教师暑假禁止补课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轻松、愉快的假期,积极响应上级禁止暑期有偿家教的号召,树立教师良好社会形象,我特向社会、学校、学生和家长郑重公开承诺:

1、不招收学生在家、到学生家中或校内外租(借)用场地进行有偿补课、辅导、办班或变相收费;

2、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

3、不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不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4、不动员、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各类补习班或为其提供生源;

5、不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参与有偿家教或管理;

6、不以各种名目举办“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等收取费用;

7、不以任何名义开办“托管班”、“寄读所”、“少儿之家”等收取费用或从中获利;

8、不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

9、不在家中有偿托管学生并收取费用;

10、不从事其他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

若违反规定,本人愿意接受以下相应的处理: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一学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责任,同时查处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学校和上级的一切处罚。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为保证以上协议的落实,要求全体教师遵照执行,互相监督,并欢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学校设立举报邮箱(#url#)及举报电话:4321205、 13396362598

承诺人:

xx-xx小学

2016年7月4日

关于严禁教师假期补课办班保证书范文

为维护学校荣誉,在社会上树立××××教师良好的公众形象,根据××××教育局[××××]×××号文件关于严禁寒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办班、乱定教辅资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保证书。

一、寒假期间不违规在校外办补习班、课外辅导班。

二、不参与社会民办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人员组织的针对中小学生的办班补课。

三、不宣传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

四、不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统一购买学习资料。

五、对违规组织补习班、课外辅导班的、在民办教育机构辅导班兼职的,及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统一购买学习资料的教师,即违背赤松教发(××××)×××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我保证: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保持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如违反上述规定,我自愿接受学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保证人签字:

××××

××××年元月××日

学校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承诺书(校长用)

教育是崇高的事业,教师是神圣的职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我校教育行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杜绝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我特作出如下承诺:

1.学校不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不将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3.禁止本校在职教师在家中或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体育类培训)并获利;

4.禁止本校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辅导班,或未经批准受聘于社会培训机构;

5.禁止本校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推介、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6.禁止本校在职教师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或为其他人员介绍家教生源;

7.禁止本校在职教师到学生家中开展课业辅导或各种文化艺术培训并收受家长钱物;

8.禁止本校在职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9.禁止为亲属或他人提供方便进行进行不法有偿家教。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有关处理规定对我和学校的处理。

欢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学校:绣惠镇回北小学校长:

2016年7月

教师禁止参加有偿补课承诺书

根据调兵山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紧急通知”的具体要求,为维护我校教师的良好师德形象,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我向学校、社会及家长郑重承诺,在假期不从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乱办班乱补课行为:

1、组织学生在家或到学生家中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2、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场地或占用其它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3、以父母、子女、亲友等关系的名义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4、以指导亲友子女学习或照看亲友子女生活为名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

5、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组织管理。

6、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学生到个人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并从中获利。

7、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形式的补课、辅导、办班。

8、擅自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或兴趣班。

我要恪守以上8条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教育局关于对“乱办班 乱补课”的相关处理规定。

校长:

承诺人:

调兵山市第四小学

假期不进行有偿补课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提升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做出承诺:

1、信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勃利县人民政府及教育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责,立足岗位,廉洁从教,创先争优。

2、不为社会机构或个人针对学生补课提供场地、设施,不动员、暗示或组织生源。

3、不向外泄露本校学生花名册、成绩单、班主任手册、学籍资料、学生试卷等材料。

4、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不向学生推荐商品或与规定无关的学习材料。

5、在自觉遵规守纪的同时,还应以学校利益为重,互相监督,以便教育同志,维护学校声誉。

6、如有违规,学校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而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教育是奉献而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而不是功利。以实际行动努力践行承诺,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无私奉献、开拓进取的人民教师!

承诺教师:

2016年7月3日

篇五: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2016教师有偿补课保证书

教师有偿补课保证书

为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正常秩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签定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保证书如下:

一、保证不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培训班。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二、保证不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不参与有偿补课和经营小饭桌。

三、保证拒绝学生或家长有偿补课的请求。

四、保证不在工作时间,向学生收取辅导费或作业批改费。

五、保证不在双休日、节假目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六、保证不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七、保证不在民办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进行有偿兼职兼课。

八、保证不向学生收取试卷费、考试费、早晚自习费。

九、保证不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名,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十、保证不向外介绍家教生源从中获利。

以上是我作为教师向学校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在今年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积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八条禁令”,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附:榆次区违规处理意见:(五)严明纪律,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群众信访举报投诉的学校或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等违规违纪行为,教育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绝不姑息。对查实违规违纪乱收费的学校或教师,给予就地待岗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扣发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给予解聘处理。对查实有教师乱收费行为或默许支持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学校,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同时追究校长的责任。).

承诺人: 承诺学校(章):

2016年7月22日

市一小教师拒绝有偿家教保证书

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校教育正常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拟订《拒绝有偿家教保证书》

1、不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有偿家教;

2、不在学期内外从事有偿家教;

3、不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

4、不宣传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

5、不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有偿兼课。

对违反上述“五不准”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清退所收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中的一条或多条进行处理: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的资格;

(三)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四)扣发从事有偿家教期间的绩效工资;

保证人(签名):

沙河市第一小学(章)

2016年 8 月 28 日

保家中学教师拒绝有偿家教保证书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良好职业道德形象,我向学校承诺:

1、努力学习新的教育理论,认真钻研业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2、不做有偿家教,不以家庭形式收带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辅导;

3、不私自在外租赁房子,进行有偿家教;

4、不与人合伙,在外租场地办班;

5、教师之间不相互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6、不强制、诱导、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7、不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习;

8、不擅自在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

如果我有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愿意自行调离学校。

学校(盖章)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严禁教师假期补课办班保证书

为维护学校荣誉,在社会上树立××××教师良好的公众形象,根据××××教育局[××××]×××号文件关于严禁寒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办班、乱定教辅资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保证书。

一、寒假期间不违规在校外办补习班、课外辅导班。

二、不参与社会民办教育机构或其他社会人员组织的针对中小学生的办班补课。

三、不宣传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

四、不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统一购买学习资料。

五、对违规组织补习班、课外辅导班的、在民办教育机构辅导班兼职的,及动员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统一购买学习资料的教师,即违背赤松教发(××××)×××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五、我保证:加强自身师德修养,保持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如违反上述规定,我自愿接受学校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保证人签字:

××××

××××年元月××日

小学有偿补课保证书

为了响应区局严禁暑假期间学校及学校教师组织学生有偿补课的号召,从根本上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我校召开全体教师会认真学习区局文件精神,认清了有偿补课的危害性,思想上统一了认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出以下保证:

1、 我校校园内部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张贴有关暑假给学生补课的各种广告。

2、 我校禁止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以任何名义来我校进行暑假补课的任何宣传。

3、 我校保证校园内部各种教学设施用具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或借用给暑假补课的个人或者单位。

4、 我校禁止所有在编教职工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进行暑假有偿补课活动。

5、 我校禁止所有在编教职工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活动。

6、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将按照区局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罚。

xx区xx-xx小学

xx-xx年xx月xx日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相关热词搜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 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违反的法律"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pingke/603667.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