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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2016-10-02 12:24:2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共6篇)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支持工业发展政策指南(二):专项资金扶持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3一、国家专项资金1、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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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依据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一篇

支持工业发展政策指南(二):专项资金扶持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3

一、国家专项资金

1、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促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财政局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010254

2、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设立专项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184号)。

办理程序:企业向所在市县发改委(工促局)、财政局申报材料,市、扩权县发改委(工促局)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发改委、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87010254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根据确定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中小企业局同省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咨询电话:0311-87902044、87876054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信用服务、创业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支持的标准是: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信用服务、创业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

办理程序:每年由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申报。

办理部门: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902044、87876054

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政策内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支持内容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4〕124号)。

办理程序:每年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申报项目指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向所在市、县科学技术管理机构、财政局、国家级高新区申报。

办理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311-85829266

6、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政策依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

办理程序: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计划,获批准后执行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办理部门:各级商务、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311-87909631、87876054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7、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等。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6〕134号)。

办理程序:市、县财政部门组织申报,由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办理部门:省财政厅

咨询电话:0311-87876054

8、中央预算内支持工业项目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支持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中发〔2008〕18号)。

办理程序:企业根据国家部委下达的技术改造及工业投资导向专题,向所在市或县发改委(局)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材料,由所在市或扩权县发改委(局)上报省发改委。其中省属企业直接上报。

办理部门:省发改委工业局、高新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109、88600034

9、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政策内容:国家对以下四类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择优给予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以关键技术工程化集成或自主创新成果规模化转化为目标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适应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项目;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关键、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目标的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43号令)。

办理程序:企业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国家发改委择优支持。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咨询电话:0311-88600034

10、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政策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项目指南》。

办理程序: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支持重点和方向下发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15、87908717

11、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政策依据:《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32号)。

办理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理,由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咨询电话:0311-87908712

12、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

政策内容:国家设立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对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给予贴息支持。重点用于节能降耗信息管理控制系统开发及信息技术应用示范、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应用示范、农业和农村地区信息技术应用示范等。

政策依据:《关于报送2008年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8〕01号),《关于申报2008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倍增计划”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全电办〔2008〕02号),《关于下达2008年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计划的通知》(全电办〔2008〕03号)。

办理程序:国家每年下发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转发,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向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报。

办理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咨询电话:0311-87908721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二篇

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一、总体要求

所有拨入的专项资金,单位会计要根据资金类别,实

行专账管理,支出票据要单独装订。项目办、义教办、营养办、资助中心均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辅助账务。

二、操作流程

1、指标下达:办公室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在3日内完成传阅工作。在传阅完成收回文件后,将文件复印件送至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会计处、项目办或义教办、营养办、资助中心),原文件存档。

2、资金回拨:会计收到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资金拨付事宜。各相关处室,要根据文件下达指标及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下拨方案的制定、审批和下发。

3、记账办法:会计拨入专项资金后,根据专项资金来源,记入专户,并电话通知相关股室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办或义教办、营养办、资助中心),同时给项目办复印专项资金拨付凭证一份,项目办根据复印凭证记清专项来源及金额。

4、下拨办法:义教经费、营养餐资金拨入局大账5个工作日内,开始下拨,每期分三次拨付完毕。学生资助资金

在拨入局大账5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账户,学生资助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划拨相关银行并打入学生账户。

5、报销办法: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和资金来源,由工程实施单位填写《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单》(由局项目办设计表格,内容为:项目名称、预算投资、资金来源、已申请资金、本次申请资金、下欠资金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栏),在实施单位、建设单位、项目办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完成后,换税票报销。会计用原始票据报账,项目办用复印票记账。学生资助资金应将会计划拨资金的拨付单记入收入,将给银行转账的支票存根记入报销,同时将银行给学生分配资金的清单在银行打款完毕加盖印章后作为支出附件装订入账。义教经费、营养餐实行一月一报账,应按指标划拨记收入,按月报销汇总单记支出。

6、账务管理:会计及各相关处室建立的专项资金账务,实行会计年度核算办法,每年12月31日必须结清,盈亏均结转下年。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三篇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

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上公布,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申请单位在统一的申报平台上公开申报。

(二)部门审核 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 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资金的专业性建立专家评审库,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随机抽取专家进行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拟定当年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报主管市领导审定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沙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长期保留;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进入项目库管理。

(五)集中支付 列入当年预算支出安排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计划,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财政或审计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及时批复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支出计划的,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部门或单位向省级以上(含省级)申报上级专项资金的,应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需市级财政部门配套安排资金的,必须经市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批准后,才能向上级申报。如经上级批准,市级财政应当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未经程序申报而要求市级配套的,市级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五条 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经批准后按以下情形予以拨付:

(一)分配到市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分配到非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分配到区、县(市)的资金通过指标文件予以下达。

(四)所有专项资金的拨付均必须以转账方式拨付至部门、项目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项资金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后再次申报的。

(三)同一企业前3年连续获得财政补助的。

(四)其他专项资金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其税收征管关系原则上应在本市辖区内,并为长沙市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到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成节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专项基金除外)。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并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各部门、项目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加强过程跟踪、组织验收和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四篇

[篇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五篇

[篇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度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商政工信发(2014)168号文件要求,我县工业集中区符合全市县域工业集中区扶持对象的要求。集中区规划面积5。3平方公里,总建设用地7958。8公亩。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集中区由陕西省轻工设计研究院编制规划,“高按照标准、规模化、环保型”的总体要求,依次规划有农特产品加工、粮油加工、医药加工、畜禽加工和仓储物流等五大功能区域。

目前工程进度情况为:完成土地征迁1000余亩;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包括全长6。7公里功能齐全的市政二级主干道路工程、万米防洪安保河堤工程、“两供四迂回”高压供变电工程;其中主干道路工程采用国际通行的“企业垫资代建,政府验收回购”的“bt”模式,防洪安保河堤按照“五十年一遇,一百年一校核”的设防标准建设。集中区分为核心区与辐射区,目前共入驻企业10户,本年新增4户,年底实现投产6户,年产值过亿元企业2户。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投资近3亿元,政府财政资金紧缺,总资金缺口量大,

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设立转账 第六篇

[篇一: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第二条各单位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以企业、单位3-5天的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五条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字样。

第六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及总裁批准后提取。

第七条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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