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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检察长作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01-29 15:13:04 编辑:lin13459411179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5年,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刘军检察长作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化检察改革,深化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5年检察工作回顾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坚持把充分履职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要求,不断调整工作重心,努力为平安通城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牢记维稳第一责任,全力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92件235人,提起公诉262件315人,移送市检察院和其他检察院审查起诉11件19人。保持“严打”力度不放松,突出打击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犯罪、毒品犯罪、赌博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共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50件62人,“两抢一盗”犯罪35件45人,毒品犯罪10件16人,赌博犯罪24件36人,诈骗犯罪7件8人。积极参与“整治交通秩序”专项行动,共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犯罪94件95人。坚持“宽严相济”方针不动摇,共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24人,对轻微犯罪不起诉6人,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2人。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检察环节达成刑事和解案件16件,申诉案件实现息诉罢访2件,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增进了和谐因素。

  (二)紧扣发展第一要务,致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探索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组织干警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6次,到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7次。加强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批捕起诉失火、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森林植被、危害生态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9件9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起诉侵犯商标权等犯罪4人。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捕起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组织领导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7人,查处商业贿赂、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7人。围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查办涉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2人。

  (三)突出民生第一导向,着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延伸检察触角,通过做好5个乡镇、1个社区检察巡回服务站(点)工作,受理并初查涉农职务犯罪线索2条,协助化解邻里纠纷13件。积极为农民工讨薪维权,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生态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假药案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件。深入推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查处惠民资金管理、土地资源开发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6人。强化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司法保护,先后为2起案件中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6.5万元。

  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有贪必惩、有案必查要求,加大反腐力度,提升办案水平,落实预防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

  (一)保持查办职务犯罪高压态势。一是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办职务犯罪案件19件20人(反贪案件13件14人,反渎案件6件6人),其中大要案16件,占84.2%,查办副科级以上干部11人。立办了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幼明等6件6人本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二是积极配合省委巡视工作,全力查办省市检察院指定我院侦查的案件13件14人。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了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正处级)程传利、原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副局长雷强军等5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重大有影响案件。三是严惩行贿犯罪。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以及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立办行贿犯罪案件6件。四是强化追逃工作。按照中央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专项行动部署,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3人,敦促2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二)坚持转变观念、转型发展。针对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始终坚持信息化侦查不动摇,充分利用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网上初查、秘密初查,改变传统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证供结合”转变。2015年,通过省市检察机关侦查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户籍、通信等各类信息300多次,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研判,迅速确定侦查方向,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大大提高了侦查效能,使一批大要案得以成功侦破。运用信息化侦查案件11件12人,占全年立办案件的57.9%。

  (三)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法制讲座”活动,3名副检察长应邀到16个乡镇、县直部门等开展预防警示教育,如应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邀请,为全县120多名民营企业“老板”举办涉企职务犯罪预防专题讲座。结合办案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预防建议26件。开展涉农职务犯罪专项预防,下乡镇巡回宣传4次,公布剖析涉农案例10个,到重点涉农项目开展预防调查5件,在上级刊物发表预防调研文章2篇。针对行业特点开展系统预防,如深入县畜牧兽医局开展预防撰写的《畜牧系统职务犯罪专项调查报告》获县委批示肯定。落实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县委常委会专题听取检察院2013-2014年度预防工作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吴明洲受贿滥用职权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十大精品典型案例”。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坚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核心价值追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期待,加强和规范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一)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立案15件15人,如监督立案吴中克涉嫌交通肇事罪等6件6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件6人。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加逮捕18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9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件。对超期羁押、办案程序违法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件次。经审查,排除非法证据9件。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对12名在押人员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件10人,已改判2件10人(含上年抗诉1件6人),如抗诉一高考作弊案,被告人李诚由一审免予刑事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督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5件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如被害人申诉寻衅滋事一案采信证据有误,我院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启动再审程序,被告人李维由原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二)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察,依法监督将受贿犯罪罪犯徐洛保(被判10年,余刑6年)等3名不符合规定的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余刑。强化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相关司法机关将2名15年前被判决有期徒刑但一直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和1名被判决有期徒刑后39天未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收监执行刑罚。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针对监所存在安全隐患及个别监管民警管理上存在漏洞等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件次。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法纠正脱管、漏管、虚管、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14人次。依法开展对7名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实行特赦的全程同步监督。

  (三)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对审判机关的错误裁判、审判程序及执行程序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办理提请民事抗诉案件3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2件,对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6件。针对履行检察职能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开展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工作,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3份。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纳入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已发现1件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层报省院。

  狠抓规范司法,增强检察工作公信力

  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规范司法行为的部署要求,立足自身实际,着眼长远发展,突出问题导向,以“三个结合”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一)坚持转变司法理念与规范司法行为相结合,做到知行合一促规范。着力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增强干警的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接受监督等意识,提升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强化规范司法督查与错案责任追究,严守办案质量生命线。全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准确率和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均达100%。

  (二)坚持整改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促规范。着力查找整改司法不规范问题,下基层征求规范司法意见,对2015年442件各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质量评查,对2012年以来立办的50件职务犯罪案件扣押涉案款物情况进行逐案清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瑕疵,督促办案部门逐一整改到位。同时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先后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案件分流规程、暂扣处理涉案款物等11项规范司法制度。

  (三) 坚持强化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相结合,做到内外发力促规范。通过对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或律师的行为禁令、检察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等的落实,坚持重要案件办理前提醒谈话和侦办职务犯罪案件前制定安全预案等,强化内部监督。同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来院视察并听取工作汇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和职务犯罪案件回访。开展“举报宣传周”、“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在我县隽水镇等地设点宣传,印发《检察工作服务指南》、本院各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宣传册等宣传资料2200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坚持以公开促规范,全年公开审查拟不捕不诉案件9件9人,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9件、终结性法律文书87份、案件程序性信息443条。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正廉洁司法水平

  狠抓队伍建设,筑牢发展根基,坚持不懈加强教育、管理、监督,坚持从严治检和从优待检相结合,努力建设一支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过硬检察队伍。

  (一)强化纪律作风建设。扎实进行纪律作风教育整训,认真开展“三严三实”、“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等主题教育活动。狠抓“两个责任”落实,严格贯彻廉洁从检、司法办案各项纪律规定,坚持检察长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主办检察官(科长)廉政谈话,检察长对新进人员、晋升干警任前谈话,纪检监察对有违纪现象干警警示谈话等。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出差审批报告制度。严肃考勤纪律,实行上班指纹打卡和下班抽查制。强化执纪问责,开展检务督察113次,发督察通报31期,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认真整改。

  (二)落实检察改革任务。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和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4项重大改革任务。按照省检察院统一部署,我院进行了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经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等程序,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确定17名首次计入员额检察官。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自2015年元月开始,已实行省以下财物统一管理机制。

  (三)突出素质能力提升。组织干警参加省市院各类业务培训93人次。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办检察业务培训班,全院干警到武大封闭学习3天。开展“读书月”活动,订阅分发政治法律类书籍300余册。鼓励干警在职学习增素能,3人获法学本科学历。多形式开展岗位练兵,在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抗辩赛”、“信息化应用大比武”中获团体一等奖2次,有2名干警获国家级、省级征文奖。在各级媒体发表检察调研、宣传文章128篇次,通过微信平台发布检察信息461期。

  (四)注重技术保障工作。围绕新一轮检察改革和检察业务对科技强检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不断提升检察技术运用水平,办理技术类证据审查案件54件,按照审录分离要求,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592小时。强化检察信息化基础工作,完成内部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在司法办案中全面运行。

  2016年检察工作思路

  2016年,县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通城改革发展大局,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全面履职,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全县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服务大局要有新成效。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扎实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切实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质量,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通城企业健康发展。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司法办案要有新突破。依法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突出查处和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继续开展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等专项工作。努力提升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切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发生。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诉讼监督要有新进展。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四是检察改革要有新举措。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检察改革的相关工作,妥善应对司法改革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工作,不断释放检察改革正能量。

  五是检察队伍要有新面貌。狠抓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深化理想信念教育,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狠抓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狠抓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队伍法律素质和司法办案能力;狠抓科技强检,努力提升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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