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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问题报告

2016-02-13 09:26: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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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一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机关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志。

二、报告内容:

(一)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 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第(一)项中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与领导干部同一户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领导干部名义购买、营建的住房的子女;第(二)项中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三)项中所称“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取得长期或永久居住权的;第(五)项中所称“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是指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党纪、政纪处分权的机关的侦查、调查和处理的。

三、报告程序:

(一)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级干部向党组报告,科级干部向局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二)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本制度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为各级领导干部筑起了一条廉洁自律的防线,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勤政、廉政、防微杜渐;有利于组织上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同时也有利于组织上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

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之内办理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各级党委及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稿2)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三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3:

领导干部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所属年度: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1 -

监察部门

- 2 -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四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号:纪发[2006]1号

日期:2006年10年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

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报告人签名:________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五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高唐县委党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

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

(六)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八)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

第六条 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六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七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

1、报告人:指我校现职 副处以上干部; 2、报告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出租私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买房的情况; (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买汽车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 学校控股或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 企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 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备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 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3) 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 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4、 此表填写一式三份,校级领导交国防科工委人教司、纪检组、校组织部各一份;

正处干部交主管校领导、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副处干部交本单位正职、组织部、纪监办公室各一份。

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篇八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2、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集资建房的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属婚丧喜庆事宜操办情况;

(4)领导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

(5)领导干部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

(6)领导干部家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7)领导干部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程序。报告人须在事前10日内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委签署意见后,呈报纪委备案。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报告的,事后一周内必须报告,并说明情况。

4、严格报告申报纪律,按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该申报不申报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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