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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2016-02-21 10:48: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一《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一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二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死畜不得销售和食用;

(4)禁止畜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三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2、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3、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4、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四
《塘湾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塘湾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情记录。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五
《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的工作同时做好报告工作。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

邹新财 总经理

宋吉士 养殖场负责人

李翠 养殖场技术员

二、养殖区日常工作用具每天清洗消毒一次,保持干净。

三、养殖场负责人做好海上日常养殖工作。

四、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五、结合《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水生动物疫病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疫病抽样检测。

六、发现疫情后,及时向公司防控疫情小组报告,同时向检验检疫机关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养殖场负责人要及时安排养殖场人员对养殖场进行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处理,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大连达诚水产有限公司

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一、目的: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或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为能够及时、迅速、有序的采取紧急高效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大保障公司生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反应迅速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家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案》和《辽宁省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适用范围:养殖场场区

五、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公司成立疫情防控指挥小组,指挥养殖场负责人对疫病防控的工作并同时做好报告工作。 疫情防控小组指挥体系:

邹新财 总经理

宋吉士 养殖场负责人

李翠 养殖场技术员

疫情防控小组职责:

负责应急防控疫情的制定,负责组建应急疫情防控小组,检查督促做好疫情防控的措施和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向检验检疫机关和海洋

渔业部门报告。

六、发现疫情后,养殖场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疫情防控小组报告,接到报告后,疫情防控小组,应立即向检验检疫局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情况,同时隔离、捕杀、防疫消毒等紧急处理,同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七、公司疫情防控小组,在平日日常工作中也要对养殖场做好疫情防控的指导工作,监督养殖场的工作环境,工作用具以及海上日常养殖日记等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外来人员未经场地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养殖场地。做好外来人员出入记录。

八、公司全体员工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执行公司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制度,切实搞好疫情防控预防工作,保持生产正常安全的进行。

大连达诚水产有限公司

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第三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四条 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七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八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九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一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篇六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防疫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的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五、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八、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九、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十、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有条件的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

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三)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不在现场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报告的条件与标准是:养殖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畜禽大量发病、死亡。

三、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也可直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疫情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疫情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直接当面报告的方式。疫情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六、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封锁场内所有畜禽,不得买卖、转运、转移、藏匿,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料、样品的采集工作。

七、在养殖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服从所作的决定与处理。

九、不遵守以上疫情报告要求的,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模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与饲料添加剂使用

管 理 制 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

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五)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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