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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2016-07-18 13:49:0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共6篇)二手房交易市场调查报告目 录一、摘要---------------------------------------------------------------(2) 二、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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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二手房交易市场调查报告

目 录

一、摘要---------------------------------------------------------------(2) 二、前言---------------------------------------------------------------(3) 三、调查与分析方--------------------------------------------------(4)

1、样本---------------------------------------------------------------(4)2、分析方法----------------------------------------------------------------------------(5)

四、调查结果与分析--------------------------------------------- (6) 五、结论与建议-----------------------------------------------------(15)

1、结论--------------------------------------------------------------- (11) 2、建议------------------------------------------------------------------------(12)

六、附录--------------------------------------------------------------(12)

1、调查问卷--------------------------------------------------------------------------(12) 2、编码手册--------------------------------------------------------------------------(14) 3、小组成员--------------------------------------------------------------------------(17)

二手房交易市场调查报告

一、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发展迅速,买房子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在,房地产行业发展形势很好,二手房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部分,它的发展在整个房地产行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决定从消费者的角度调查其对二手房交易的满意度,我们本着科学严谨,调查与论证结合的原则进行较深入的调查。本次调查我们组采用访问调查法对每个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应用了excel等数据处理软件来统计并处理数据,并通过这些数据了解消费者对当前二手房交易的满意程度及建议。为二手房交易今后的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二、 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全国各个城市,住房几乎是每一个人关注的大问题,也是民生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一直是政府和国民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其中,二手房市场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如今,二手房却占据了整个房地产市场中的大部分份额,二手房市场是离普通百姓最近的住房市场,二手房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全面启动有着巨大的拉动作用。所以,二手房市场值得人们关注和了解。郑州吉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郑州房地产中做的较好的公司之一,随着人们在城市对房子需求的愈来愈高,而吉高公司以自己的服务、信用等优势在经开区占领着很大一部分市

场,在不久的将来吉高房地产公司分公司将遍布郑州。

三、调查与分析方法

样本

本次调查的对象的郑州市拆迁区的居民(高新区大理村)。调查采用人员访问的方式进行。我们小组成员六人每两人一组分别在大理村、北里村、瓦屋村进行调查。被选中的人当场写问卷。我们小组成员在调查前一定要先谦虚地说明自己的身份,在被调查者填写问卷的过程中要问一些关心对方与感激的话,若遇到被调查者不耐烦的情绪,一定要和气地向他,她安抚和解释,最后再次对他们说感激与祝福的话语。 调查问卷

问卷我们设计成A4单面,共13道题。以下,只说明与本调查有关的问题和量表。

问卷设计中我们的前3题是共有题,四到七题是关于对二手房的户型,价格,环境方面的调查,八到十二题是对二手房市场了解程度及收费服务的调查。最后一道为开放性问题,即对吉高公司的建议。 分析方法 1、 数据的录入

我们采取事后编码的方式对已完成的问卷进行编码,单选题,问题中的A、B、C、D等选项依次编号为1、2、3、4等录入。对于多选题中的A、B、C、D、E、F等选了就变为1否则不

【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填。其编码详见附录1。 2、 绘制结果图

本次数据统计中我们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软件进行录入,根据录入的数据结果利用软件导出数据图。 3、 数据分析

我们的调查属于市场需求类的定性调查,故根据每道题的答案选中比例图情况进行定性的分析,然后得出结论。

四、调查结果分析 1:郑州二手需求结构

男 女 总计

30岁以下 61 40 101

31-40岁 23.00 14 37.00

41-50岁 13.00 5 18.00

50岁以上 4.00 0 4.00

总计 101 59 160

根据图表可知,对二手房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逐渐减少,其中30岁以下的年轻人对二手房的需求占最大比例(在男性中占61%,在女性中占40%),而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对二手房的需求占的比例最小,通过男女比例的对比发现,男性愿意购买二手房的比例大于女性。由此可见,公司应更多关注年轻人特别是男性年轻人的购房问题,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二手房。

2、消费者对郑州房产中介费用的评价

郑州房产中介的高低 偏高 偏低 77 9

合理 12 不了解 62

篇二: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对城镇住房情况调查报告

对城镇住房情况的社会调查

摘要:本调查以城镇住房情况为调查内容,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考察城镇住房情况,从不同类型的城市,不同年龄层与收入层的住房情况与购房需求的角度探究如今城镇住房的基本情况。我们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减少房地产的过度开发,避免居民盈利性买房,兴建经济适用房和福利房,合理推行旧城改造,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利益。

关键词:城镇 收入 购房需求 考虑因素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随着94年的城镇居民住房改革,建立了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了商品化与社会化。

一、调查设计、对象及方法

1. 问卷的编写

本问卷主要调查城镇居民住房的基本状况,设计包括两部分:一是被调查者的个人背景资料:包括性别、年龄、收入、受教育程度等;二是对被调查者在城镇购房意愿、在城市的住房状况、不买房的原因、买房考虑因素,以及对房价居高不下解决方法的调查。

2、问卷的采集及分析

本问卷是通过在校大学生暑假回家的机会进行的问卷调查,一共发放了20份调查表,调查对象为当地不同需求的居民。由每位组员通过询问被调查对象后直接填写,每位组员完成问卷5份。问卷来自4个城市,分别为河南周口、河北唐山、河北邯郸、四川乐山,其中河南周口属于农业城市,河北唐山属于工业城市,河北邯郸跟四川乐山属于旅游文化城市,而四者都属于中小城市,相比在大城市房价已升至天价的时候,中小城市更能反映民生跟实际,并且随着一线城市房产现象白热化,这股楼市风波也正转向中小城市,通过对不同类型城市,差异化人群的调查反映具体问题与真实情况。

二、 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城镇居民当前住房状

表一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出现了明显的分层现象,其中100-140居第一位,50-70居第二位,70-90居第三位,而50及其以下和140及其以上占很小比例。表一说明居民住房50-70户型与100-140户型居大多数,而50-70户型家庭人口多为3人,100-140户型多为5人,反映出城镇居民人均面积水平基本持平,但与每人30平米还相差一段距离。

表二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居民购买房屋的类型中商品房占绝大多数,经济适用房跟福利房比例很小,此外,其他类型的存在说明城镇城市化进程还未完备,仍需开发。而商品房占绝大多数也说明了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同时经济适用房过少,也说明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方面要做得更多。

表三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居民住房地点大多在市中心和外环以内,城郊跟镇中比例较小,这跟此次取样的城市多为中小类型城市有关,同时也说明中小城市中心地带的房价跟大城市相比差距较大,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势必房价又会大幅上涨,市中心又会出现一定程度地萎缩,居民居住地会远离中心发展。

(二)城镇居民购房意愿及考虑因素

表四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居民对如今住房情况满意的占少数,绝大多数持一般和不满意的态度,而正是由于大多数人的态度才造成如今房地产市场如此火热的原因。

表五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居民大多出于对住房现状的不满意,绝大多数有买房的意愿,反映出如今的房屋市场不能让城镇居民满意。【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表六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占一半的居民购房的原因是因为住宅面积太小,其次是环境不满意,而盈利性买房与其他原因所占较少,说明居民如今购房多是出于自身需求,而盈利性买房很少的原因也是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居民也没太多闲置的资本购房了。

(三)城镇居民受教育程度与收入水平

表七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占五分之三的受访者学历在高中及其以上,也说明随着教育的普及与社会主力构成的变化,70、80年代的人成为购房的主力军,也从侧面反映出时下年轻人的购房压力。

表八统计调查结果显示,收入2500以上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受访者来自中等城市,收入水平一般,而如今城市房价也多在4000-5000,购房压力可见一斑。

三、 调查结果及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住房需求量大,房地产市场火热,甚至一些暗箱操作等各种原因造成了如今房地产市场的畸形,房价居高不下,城镇居民买房难,在居民收入水平不高难以应付高房价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出台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问题,让老百姓住的起房。

1. 减少房地产的过度开发,兴建经济适用房

对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卖地进行更为严格的要求与监督,最大限度地防止炒地皮、哄抬房价的发生。与此同时,对一些棚户区进行妥善地旧城改造,提高对有限土地的可利用率,将可利用土地尽量多建成经济适用房,减少商品房的审批和提高房地产开发的税收,避免房地产的过度开发。

2. 提高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税收,减少盈利性买房

对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很多选择买房作为给固定资产增值的最佳手段,也造成了很多商品房有人买却没有人住,也造成了房屋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在房屋买卖中合理增加对卖房的税收,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现象,同时在开发商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可以增加一些有益与此政策的强制性协议,让屯房卖房的盈利性大打折扣。

3. 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福利房,同时政策上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福利房,政府应从政策上给予优惠,减免一定的税务,让员工可以以比市场价更优惠的价格买到房,同时对这类福利房的售出应做好合理的监督体制,防止企事业单位向非企业或单位员工出售,以此牟利,切实把优惠落到实处。

4.调整拆迁政策,加大对城市改造的力度,保障居民利益的同时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跟环境。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起到联系调节开发商跟居民的作用,而不是以往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并改善政府在拆迁工作中的形象,让老百姓切实感受从旧城改造中得到实惠,而不是政府跟开发商合伙牟利,欺诈百姓。对于那些享受国家低保实在难以购房的居民,应及时给予廉租房的优惠,同时也做好此政策的监督,防止廉租房没有用到实处。

5.保证住房质量

在建设新楼盘时,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切为群众着想,建设安全质量一流,设计规格适宜,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主义新型住房。避免造成土地浪费,拆除重建利益损失的尴尬局面。

四、实践调查感想

这次实践调查对我们来说着实是一个挑战,不论是从开始调查表的设计还是到最后结果的整合跟报告的书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团队的力量。可能对一个人而言这次实践真的很困难,但是我们做到了明确分工、互帮互助,每个人都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自己的汗水跟热情,而笔者有幸主笔写此份报告,也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感到自己的责任。

同时通过此次实践,我们也感受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并且面对社会中激烈的竞争,应当从自身出发,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更要努力,做到各个方面全

面发展,让自己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在社会中更具有竞争力,也为国家关系民生的事业做出努力。与此同时,我们仍坚信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坚信历史的进步是曲折前行的,但只要拥有正确的目标和方向,坚定的信念和整个民族共同的努力,全民的幸福事业就在那里。最后感谢每个组员在整个过程中付出的努力,还有受访者的积极配合,没有你们就不会有这篇报告和此次实习的圆满完成。

篇三: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2016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过热”,商品房、企业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出现在市场上。有市场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诸如因短期内房价过快上涨,出卖人心理失衡,以种种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房屋买卖因完成不了过户手续而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纠纷不断扩大的趋势。我院在对大量个案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予以粗浅分析,对当前解决此类纠纷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缺陷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2016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案件调查报告(二)

今年8月,市委预防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采取以市院预防处为主体,统筹各发案县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同参与、上下联动,针对发生在我市农机购置领域的26件32人职务犯罪案件立项开展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调查显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xx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数千万元增加至数百亿元。然而,随着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深入实施,资金规模日益扩大,骗取、侵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出频发高发的严峻态势。不仅破坏了我市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更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有效遏制。

一、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情况、案件特点及作案手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6件32人,涉及包括市级农机管理中心在内共11个管理单位。

(一)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

1、贪污受贿现象严重。在昭通市及所辖1区10县中,1市、1区9县的农机部门存在套骗农机补贴、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等情形。在全市11个农机站长(含乡镇农机站长)中,5个涉嫌贪污农机补贴、12个涉嫌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案件中,犯罪主体较为固定,即负责农机补贴的直接责任人,在所查处的26起案件中,涉及农机站站长17件,占65%。作案手段较为单一,19%是以虚报购机款的伎俩套取国家补贴。

2、涉案金额大。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26件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600余万元,其中5万元至10万元的12件,10万元至50万元的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特大案件3件,100万元的特大案件4件。涉及金额最大的是镇雄县农机管理中心主任涉嫌受贿案,其涉嫌收受贿赂高达200多万元,创下了涉农贪污贿赂案件金额历史之最。

3、“一把手”涉案突出。在查办的32人中,农机管理部门局长、副局长、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有21人,占66%。其中,“一把手”单独作案的17人,占53%;“一把手”伙同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受贿11人,占34%。

4、发案集中,发案范围广。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在农户大量购机的短短两年多时间(20xx—20xx),农机购置补贴领域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全市10个县区及1个市级管理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除盐津县外,全市有10个农机管理部门发生案件,9个农机管理中心主任、4个副主任、1名市级管理科负责人及部分相关人员被立案查处。

5、窝案、串案比例高。所立案查办的26件农机管理系统案件中,90%以上系窝案、串案,呈现办一案挖一窝,查一个带一串的以点向面的辐射式传播。一人向同一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人行贿,一人向多个县农机管理部门的多个人行贿,官商勾结共同贪污、官员之间勾结共同贪污和受贿现象普遍。在被调查的18名农机经销商中,绝大多数曾向2名农机系统工作人员行贿。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手段

1、按一定比例给予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费”。调查发现,自20xx年昭通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农民主要采购的是微耕机。从所办理的26件案件来看,微耕机经销商、代理商直接按照每销售一台微耕机给予农机部门国家工作人员300元、400元不等的回扣。如经销商曹某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向镇雄县农民销售微耕机4000多台,曹某就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给予农业局长、副局长、农机站长、副站长“好处费”165万元,曹某还按每台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给予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好处费”156万元。

2、虚构农民购机花名册骗取各级所给的购机补贴。因农机机号均是唯一的,因此农机部门通过与经销商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申报补贴,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和县级农机补贴资金。一是由经销商提供虚假的农机机号、虚开发票,农机站人员伪造农民购机资料,农机站工作人员将虚假销售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复核后,农机经销商套取国家补贴和县级补贴后,又将“协议”好的数额分给农机部门工作人员。镇雄县农机站长吴某伙同副站长谭某、农业局长王某、副局长庄某共同贪污国家补贴案,就采用这一方式。二是农机部门工作人员找到农机代理商,虚填农民购机花名册,按县级购机补贴标准套取县级购机补贴。如巧家县农机站长孙某要求农机代理商提供虚假的农民购机260台的花名册,并由代理商联系农机业务量多的经销商,由县农业局补贴每台500元转帐13万元到昆明经销商帐户上,再由经销商将套取的县补资金转帐到代理商个人的帐户上,由代理商提取现金交给农机站长孙某后二人平分所套取的县级补贴13万元。

3、借农机推广和技术培训之机肆意收受贿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技术的集成推广和运用,负责农机购置财政补贴的审批办理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借推广新型农机具、培训农机手之际,帮助经销商宣传、推销农机设备,并按销售额提取“推广费”。如昭阳区农机站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农机销售商推销微耕机、拖拉机等农机,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共收受多家农机经销商贿赂14万余元。

(三)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主观方面表现为:

1、法制意识淡薄。从涉案的10多名农机系统管理层人员的情况调查发现,大多数在农机管理的能力方面表现较强,对自己职能职责认识得清、能兢兢业业工作,还积极参与许多政府中心工作,却忽视了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纪律、法律的学习,认为商业贿赂是普遍现象,办事找关系送钱送物大家都是这样,送上门的好处不要是傻子。因而,导致法律意识薄弱,单薄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

2、受金钱至上腐朽思想侵蚀,廉政防线不攻自破。纵观农机系统的管理人员,无论是站长或是副站长,乃至局机关领导,都是生活富足,家有房产,收入不菲,但在社会的一些不良环境影响下,一些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在糖衣炮弹的一次次轰炸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侵蚀和腐朽了自己的思想,进而一步步向罪恶深渊迈进,一发不可收拾。

3、不良嗜好迫其铤而走险。有一位嫌疑人曾经这样说道:“全市农机站长有许多是我的同学,我十分了解,以前大家太朴实了,都是因为玩麻将手中宽裕点才都出问题了。”正是在这样的追求和放纵下,农机部门一些人的不良嗜好渐渐突显,以致将黑手伸向惠民资金,贪污受贿,大肆侵吞套取国家农机补偿款。曾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中,对自己贪污受贿的资金去向难以启齿,没有存款、没有用在家庭、没有用在子女就学。在办案人员的法律攻势、政策攻心下,答曰:都整去打麻将了。他们“血战”了人生,输光了前程,击溃了亲情。

四是攀比心理作祟,补偿欲望强烈。从个人因素来看,基层农机管理工作长期以服务“三农”为主,常常与机具和农民打交道,工作非常辛苦,且单一枯燥,而现行体制下,农机管理人员的收入往往与其工作强度有一定的差距,与一些高收入的行业工作相比,容易发生个人心理上的变化,特别是容易产生居功补偿心理而诱发职务犯罪。曾有一名主任在交待自己的问题时这样说到:“费了这么大的力从上面争取资金补贴农户,眼看用不完又要被财政收回去,太可惜了,不如把它套出来用掉”。

客观方面则表现为:

1、价格虚高,丰厚的利润空间导致贿赂案件多发易发。通过办案,我们发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农机具的市场销售价往往要比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采购的机具价低得多,(

2、监督缺失,给贪污贿赂犯罪孕育了温床。一是缺乏有效的上级监督。按照农机补贴办理和审批的程序设置,农民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全部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完成,且省级部门安排的农机补贴专项资金都直接安排到县一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虽然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有审核权,但局限于书面这审核,监督流于形式。二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农机部门既具体负责办理和审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又掌握着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结算大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财政部门对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管也仅局限于书面审查,公示制度在实际中也得不到有效落实,对农机部门的外部监督明显缺失。

3、领导不带头廉洁自律,上行下效。无论是贪污还是受贿方面的窝案,都存在站长或副站长起了贪心,一个人又不敢独吞,或是一个人无法运作,或是为寻求庇护,而向上级领导汇报,领导不但没有及时制止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在共同利益的趋动下,默许或签字认可,从而产生了犯罪,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的手下,形成窝案。

4、不切实际的量化任务,给职务案件易发多发埋下伏笔。一些地方政府或是农业系统不充分调查掌握我市农机购置、农机推广的基本数量和要求,而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数量,造成具体负责或经办购机补贴工作人员有利可图、有空可钻,导致虚报套取资金,诱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

二、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通过对我市农机购置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案件特点及致罪原因的分析,结合调查发现的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为切实服务“三农”工作,有效遏制农机(具)购置领域职务犯罪,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惠农政策,惠及的对象是农民,而办案中发现广大农民朋友对补贴数额和补贴项目并不了解,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流程和服务职能也不清楚,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扩大“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促进局务、乡务、站务公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补贴范围、对象、原则及操作程序、补贴目录、资金补贴标准,确保农机补贴宣传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政策的公开、透明和群众的知情权。

(二)开展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强化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

全市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具体承担农机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中层以上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上抓起,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职业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抓好干部廉洁自律,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针对部门领导和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党风廉政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引导每一个农机管理工作人员算好“五笔帐”,即组织培养帐、亲情悲欢帐、个人成毁帐、家庭安全帐,经济得失帐;自觉做到“四个珍惜”,即珍惜组织培养、珍惜工作岗位、珍惜个人名节、珍惜幸福家庭,抵得住诱惑,始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同时,要十分注意发现和宣传在各自岗位上拒礼拒贿、廉洁自律的典型,弘扬正气。

(三)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督机制

1、明确和强化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职能定位,而不宜作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确保从合同签订到付款、交货的全过程,农机管理部门仅作为监管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不干扰双方交易行为,有效降低行政干预。

2、增强服务职能,减少中间环节,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试行农机目录经销商经营为主经营向市场经营调节为主转变,推行凡是目录内的农机具,不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只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农机具,由农民自主议价购买,逐步实现产品的流转从经销商→农机局→农户的间接渠道,转变为经销商→农户的直接渠道,促使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

3、借鉴涉农补助“一折通”方式,推行购机农户在农机管理部门实名备案及存折发放前在购机农户所在乡(镇)村公示制度,确保“补贴”直接兑现到农民手中,让农民真正受益。

4、搭建阳光交易平台,严格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全过程。优化、设立农机交易场所,为农机经销商提供摊位和展销场地,农机经销商负责组织列入补贴目录的农机产品在交易所展示和销售;同时,建设完善信息发布、交易管理、售后服务、技能指导及投诉备案功能齐备的专网平台,适时监控农机补贴申请、协议上报、审核、供货审批、补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5、注重发挥政府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改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平级监督太软”甚至监督缺位的局面。加大地方政府监管力度,有效整合政府、财政、审计、专门机关等相关部门监督职能,形成合力,有针对性地对农机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部门纪检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对各县区农业局分管副局长、购机办主任、县乡农机站长在工作流程、执行制度上实行严格的廉政风险防控,把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廉洁自律,贯穿于农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6、严格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形成严惩行贿犯罪工作合力,不使任何一名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市有遂行“潜规则”的市场空间,以达到彻底净化市场空气,保护干部的目的。

案件调查报告(三)

一、调查方法

1、听取驻青办事处有关人员介绍。

2、查询驻青办事处账簿。

3、查询青岛市维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可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4、考察维可公司现状。

二、案件概况

**年2月3日,驻青办事处借款18万元给维可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20**年10月2日偿还5000元,20**年4月11日维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书面表示愿将个人所有的房屋折价175000元抵给驻青办事处用于偿还债务,20**年6月29日房屋过户,但驻青办事处与李朴奇未能就房屋价格协商一致,所以,尽管办理了过户但房屋买卖(抵债)合同没有成立。20**年8月4日,经驻青办事处同意,李朴奇将上述房屋卖与第三人,驻青办事处和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阐明该房屋实际产权为李朴奇所有,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驻青办事处多次向维可公司追偿债务未果。

另查,维可公司是经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60万元,由青岛市宝奎公司、青岛市市场科学研究会和自然人张宏共同出资设立,1995年9月7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朴奇。**年10月28日该公司由于“改制”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李朴奇、xxx、xx、xxx。目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仍合法登记,但经考察其登记住所并未发现该公司的存在,登记电话已经停用,法定代表人李朴奇也查无下落。

三、特别提示

在维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上应由该公司股东青岛市宝奎公司代表人签名处发现有“李晓(代)”字样,经核实为驻青办事处主任李晓先生的亲笔签名,这些签名出现在该公司设立过程的文件中。李晓先生解释说这些签名是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所为。报告人认为李晓先生的签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与本案无关。或许,李晓先生的签名会被理解为李晓先生与青岛市宝奎公司之间存在信任和友好关系,进而认为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青岛市宝奎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维可公司是受到上述信任和友好关系的影响,报告人在此强调的是,李晓先生接受青岛市宝奎公司的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和李晓先生批准其负责的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二者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四、分析

1、本案是一起单位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驻青办事处经其负责人批准将单位账户上的钱借给维可公司,维可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收款(经办)人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朴奇的签名,表明借出和借入款项的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法律行为。

2、债务人仍为维可公司。驻青办事处借款给维可公司后维可公司经过变更登记股东全部更换,但根据《公司法》以及维可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后债权债务随着转移。

3、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届满。本案的借款属于不定期借款,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偿还或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日起算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如发生时效中断事由则重新计算。据现有资料知道,最近的一次可以被证明时效中断的日期为20**年8月4日即驻青办事处和李朴奇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备忘录之日,距今已超过两年,以后虽多次追偿但无证据证明,如不能发现或取得新的证据则意味着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建议收集或获取新的证据。

篇四: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2016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

身份证号: 。

被委托人: xx-x,女,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

本人xx-x准备购买坐落于xx-x名下房屋壹套,(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吴力琴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被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16) 证字第000 号

兹证明 (男, 年 月日出生,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292号)于二○ 年 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固原市 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一年 月 日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 [篇2]

委托人:xx-x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

现住址: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

现住址:四川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url#。

二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月日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我们 与受托人 系朋友关系。因个人日常工作繁忙原因,特共同全权委托 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 办理“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233号居住主题公园323#楼102复式单元”房屋买卖事宜。房屋所有权人为“陈其谋”;建筑面积279.6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68.29平方米;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907738号”。具体委托办理“晋安区新店镇山北路233号居住主题公园323#楼102复式单元”房产事项如下:

一、前往 银行办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产权所有人变更等等手续;

二、代为领取撤销抵押证明等等;

三、办理并领取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等;

四、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转让、变更、移户或租赁等等手续; 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五、代收上述房产转让的全额价款;

六、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部租金;

七、凡与上述房产转让、租赁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八、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

九、受托人 代表委托人 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 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 承担;

十、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 [篇4]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

受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________和________共同拥有房产一套,

是位于湖南省常宁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 现我们同意出售上述房产。由于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___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出售该处房产相关事宜,具体事项如下:、

1、代为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资金监管机构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3、代为办理与出售(购买)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物业交割手续;

4、协助买卖相对方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代为收取相关售房款和购房定金等一切费用;

6、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撤销抵押等相关手续(包括支付按揭款、签署有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

7、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其它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之日止。

受托人在代表我们办理上述事宜时,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签名按手印)

委托人: (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 (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 [篇5]

委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五: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2015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身份证号码:X

受托人: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省X县X栋X单元X号

身份证号码: X

本人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篇六: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2016出售房屋委托书

出售房屋委托书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 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位于xx-x 市xx-x区xx-x小区xx-x9幢xx-x单元xx-x楼xx-x号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丘(地)号:权xx-xxx-x】,现委托xx-x出售,据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调查房屋买卖报告结论】

1、出售上述房屋,与买方签订上述房屋过户前的买卖合同,并代为收取售房款,我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一切相关事项;

2、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上述房屋的档案;

3、代表我办理上述房屋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一切相关事宜,并代为缴纳办理有关上述事项的正当费用和税款。;

4、代为办理水电、煤气、光纤、电话、物业管理等与该房相关的一切手续;

二、委托价格:上述房地产委托销售价格为xx-x元,小写¥xx-x,委托销售价销售指税后价格(净价)。

三、委托期限:委托之日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四、委托佣金:多出委托销售价为销售上述房产佣金

五、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则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委托人不得损害受托人的利益,则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受托人办理上述事宜我均予认可

委托人:

年 月 日

出售房屋委托书 [篇2]

甲方(委托人):_高洁

乙方(受托人):金辉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屋出售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权属性质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产权人__________,随房屋一并出售室内装饰、附属设施以及________________。 ??

2.乙方为甲方售房广告策划、寻找客户、洽谈、促成交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事宜

3.乙方在委托范围内,就上述房产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甲方均确认。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找到购房客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按照房屋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执行。如因甲方原因耽误,工作日相应顺延。

第三条 房产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房产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此价格为税前款。

2.如乙方低于委托出售价格卖出,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交付甲方;如乙方高出委托出售价格卖出,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3.付款方式:现金支付/银行转账。

第四条 购房定金、购房款及付款方式

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该购房定金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时抵作购房款。

2.乙方应于房屋权属变更当日交付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元(¥__________);如房屋买受人申请购房商业贷款,剩余房款交付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上述两种付款方式甲方均确认。

第五条 佣金支付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售房代理佣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于该房屋权属变更之前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上市交易转让的条件。

2.签订合同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印章等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代理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代理出售此房产,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须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关权益人均已同意此房屋出售。

4.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其房产归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5.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屋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更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屋权属变更前______日内腾空此房交付乙方该房所有钥匙;房屋权属变更前______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确保代理事项遵循法律程序。

2.确保代理过程中不损坏房屋的现有装修、设备和设施。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受人有关的商业秘密、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5.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如甲方是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书是公证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

2.本合同签订后,如必须履行公证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3.甲方签订本合同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详实(未填写通讯地址的视同房屋地址),乙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

4.甲方从应收购房款中给乙方预留________万元(¥________元)作为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及迁出该房注册户口的保证金,待甲方与购房人办完《房屋买卖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的__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5.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定金的处置办法及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甲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出售房屋委托书 [篇3]

委托人:

委托人: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理出售 的房产。

代理人全权代理事项如下:

1、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领取房产权证和他项权证;

2、代理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及房产交接手续;

3、代理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代领资金托管账户上售房款;

4、代理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并代交税款、开具免税证明或办理退税事宜;

5、条阅上述房屋档案及户籍的情况并复印相关资料;

6、代理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物业等交接、过户事宜;

7、对房屋买卖及过户中有关争议的处理 (包括诉讼代理);

8、其他一切与此房买卖有关事宜。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决无异议。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我提供给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等复印件仅供办理委托事宜使用,如作他用,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在受托人办理完结上述代理事项之前,委托人将不以任何理由撤销本委托书。

本委托书自二〇〇八年 月 日 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失效。

委托人(签名):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出售房屋委托书 [篇4]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其房产相关事宜,签定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委托代理方式:独家代理

二、委托出售房产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产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产权权证或其他物业权证名称:___________(编号:_______ ______); 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物业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权属:【 】可售公产房 【 】个人产权房 【 】共有产权房

【 】新建商品房 【 】经济实用房 【 】其它______________

三、委托出售价格

委托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

四、委托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该宗房地产交易流程完成止,此期间乙方为甲方的独家代理服务提供者。

五、甲方责任

1、 声明: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

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并应提供真实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若因虚假文件而引起法律纠纷,甲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国家政策规定甲方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在委

托乙方出售此房前权属证书未能办理妥当,则申领权属证书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土地证、公房租赁证等)。

3、 甲方在客户每次看房完毕后,应在《客户看房确认书》上签字认可该看房行为;

4、 甲方应按期支付代理费,否则按应付款日的1‰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 甲方代理人签订协议时,应向乙方提交授权范围和权限明确的并且有双方签名的《授

权委托书》,否则签署人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全部责任;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按甲方委托事项要求代理房产出售,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推广途径,积极寻找合适的买方,并即时将该房屋的销售情况告知甲方。

2、乙方为甲方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初估),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甲方咨询,解答相关问题;

3、义务为甲方提供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及法律咨询;

4、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以便甲方房产及时出售;

5、协助交易双方签订与房产交易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件;

6、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而导致的交易不能完成,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乙方自行承担各类广告发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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