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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2016-07-21 14:33:3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共6篇)立法调研工作方案方案一: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方案一: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3、《办法》如予以废止,其中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行政处罚部分,如何与《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相衔接?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

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1、金坛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溧阳市: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3、武进区: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4、新北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5、天宁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

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方案二: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方案三: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篇二: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全市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作方案

全市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作方案

全市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方案的通知》(xx办发〔2015〕xx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迅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迅速组织学习贯彻

1、各级党委(党组)要根据《中共xx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xx发〔2015〕xx号)和xx办发〔2015〕xx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2、各地区各部门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上率下,带动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的学习。

3、广大党员干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涌现的先进典型人物 事迹对照学习《准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违纪案件对照学习《条例》;结合自身工作生活实际情况认真查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二、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系列活动

1、开展好一次中心组学习研讨活动。各级党委(党组)迅速组织一次中心组专题学习《准则》和《条例》研讨活动,按照省委要求,班子成员撰写个人学习 体会文章(手写),进行专题研讨,并于12月底前,将学习情况和班子成员个人 体会文章(手写)一并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办公室。

2、组织观看一次专题学习辅导讲座。各级党委(党组)统一组织集中观看一次中央纪委解读《准则》和《条例》的辅导讲座,并将观看辅导讲座情况于2016年1月底前逐级报送上级纪委宣传部门。讲座光盘由市纪委负责提供。

3、组织一次知识竞赛活动。由市纪委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配合,于12月底前在《丹东日报》开设专栏,举办一次《准则》和《条例》相关知识有奖竞答活动。

4、撰写一篇 心得体会文章。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围绕学习《准则》和《条例》撰写个人学习体会文章。其中,普通党员干部的学习体会文章,于2016年1月上旬完成,由各单位和部门自行收集,并将收集情况逐级报送上级纪委宣传部门。

5、组织一次到基层宣讲活动。由市委讲师团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委,于2016年1月底前,组织一批由讲师团成员、志愿者成员组成的《准则》和《条例》宣讲队伍,深入到农村、社区等基层党员中间,讲解《准则》和《条例》相关的条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好《准则》和《条例》。

6、组织一次学习《准则》和《条例》基层廉政文化创作活动。组织基层党员干部创作一批以《准则》和《条例》为主题的廉政文化作品,营造学习贯彻氛围。作品可以是与《准则》和《条例》相关的书法和摄影,也可以是微视频等,格式不限。各单位创作的优秀作品可逐级报送上级纪委宣传部门。

三、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学习贯彻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准则》和《条例》作为纪律审查的工作具书,下大力气培养一批能够熟练解读、运用《准则》和《条例》的专家型纪检干部,确保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正确履行。

2、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逐条逐句学懂弄通《准则》和《条例》,做到耳熟能详、熟练运用的同时,更加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查处的典型案例,重点围绕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四、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学习教育

1、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纳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以“学 讲话、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鼓士气、促振兴”为主题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组织全体机关

党员干部进行专题学习讨论。【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2、把《准则》和《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班教学 计划,作为必修课,做到有讲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考核。

3、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准则》和《条例》的内容和重大意义,让广大群众广泛知晓,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4、分阶段、分层次、全方位、多方式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促进两项党内法规贯彻落实。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组成检查组,自2016年1月1日《准则》和《条例》正式实施时起,分期分批赴各地区各部门督促检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同时,要及时对口上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篇三: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2015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方案一: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调查研究现有的《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

二、调研课题

1、《条例》指定课题:对统计调查对象等的法律责任如何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条例》自选课题: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3、《办法》如予以废止,其中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行政处罚部分,如何与《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相衔接?

4、如《办法》予以保留,则:

(1)《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任用或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实施网上直报及社会调查机构违法调查、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概念、情节如何界定。

(2)如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进行细化、量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罚款)标准。

(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较大,处罚力度是否应该加大。

三、课题分解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是予以保留,还是予以废止,以及保留或者废止后的相关问题(调研课题中3、4两题)为各地必须调研内容。

有关《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课题分解如下:

1、金坛市:对统计调查对象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2、溧阳市: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以及违规发布统计资料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3、武进区:如何完善统计数据公开发布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知情权,增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提高统计公信力?

4、新北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5、天宁区:统计部门接受调查对象纸介质报表后、代为登陆网络和录入等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6、钟楼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7、戚墅堰区:对统计调查对象不接受统计调查义务的行为,如何界定、处置?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地方统计立法调研将作为今年全市统计法制工作的重点内容,列入对各地的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展所长,各司其责。市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陈荣平任组长,分管局长吴志刚、总统计师杨敏等为副组长的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调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的立法调研工作。各地也要抽选精干力量,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的立法调研组,拟定调研方案,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2、深入调研。各地要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安排好调研活动。要动员局内各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统计机构积极参与立法调研活动,使得统计立法与统计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借力发力搞好调研;要采取深入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邀请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走访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做到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确保取得实效。

3、力出精品。各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要认真梳理调研成果,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主要突出“新、高、实”。新是指调研报告要是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是其他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未涉及或涉及不深的内容,要符合创新要求,人无我有;高是指调研报告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有行政法理论支撑;实是指调研报告要切合统计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地的调研成果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时被采用,或虽未采用但被吸纳了精华,将在今年全市法制工作考核中得到加分奖励。各地调研报告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部分和《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部分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政法处。

方案二: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四)交流经验。召开旅游单位、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收集整理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征求对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方案三: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宜都市纪委《印发<关于开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都纪文[20xx]15号),现制定本局《暂行规定》执法情况立法调研阶段工作方案如下: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了解实施成效,总结分析《暂行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分析《暂行规定》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粮食部门建章立制工作经验,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进一步落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调研内容

(一)《暂行规定》实施的效果。

1、《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适用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科室、机关工作人员对《暂行规定》的了解程度和对《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3、依据《暂行规定》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及其剖析。

(二)《暂行规定》的立法技术情况

1、《暂行规定》中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的情形设定是否全面、科学、明确,纪律责任追究方式设定是否合理,随着实践发展有哪些内容需要修订。

2、《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有无矛盾的内容,有无不衔接的地方。

3、《暂行规定》体例和框架、条文和字句是否科学、规范。

(三)对《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立法调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启动(20xx年7月下旬)。

1、局机关组织学习贯彻省、市相关会议精神,制定下发本局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实施(20xx年8月)

1、深入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暂行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总结实施效果。认真总结《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机关座谈会,结合宣讲《暂行规定》,认真了解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征求对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4、开展调查研究。对《暂行规定》的实效性、可操作性、适应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提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纠正和查处力度的办法和措施。

(三)工作总结(20xx年9月上旬)

1、撰写《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报告,于20xx年9月7日前报纪委调研室。

2、结合立法调研,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局成立以局长刘青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邹莉兼任办公室主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抓好统筹结合。把开展《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融入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特别是贯穿于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中,与“三抓一促”活动相结合,与治庸问责相结合,切实做到统筹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篇四: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2015法律顾问制度

第1篇: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它经历了从试点到逐步成熟的不同阶段。1988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最早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为政府提供经济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1989年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在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进行政府律师试点。1999年6月吉林省组建了全国首家省级政府法律顾问团。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已组建8200多个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其人员主要由政府法制部门人员、公职律师、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组成,其法律专业性大大加强。而在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比较大的群体是律师群体。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约有23500名律师受聘担任各级zhèng fǔ 部门的法律顾问,占全国律师总数的1/10以上。

从目前全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模式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由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由公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及zhèng fǔ 部门直接聘请专家、律师法律顾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组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而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三种模式较为普遍,即通过各级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整合学者、律师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人才,组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因此,在总结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政府法律顾问已经在依法行政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功能: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协助政府法制部门做好相关行政文件的审核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出各类不合规定的红头文件、会议决定、规章制度等;围绕政府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zhèng fǔ 部门一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书审核、争议解决等工作,努力防控法律风险,做好与法律活动相关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做好招商引资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相关领域各种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进社会稳定。从全国的政府顾问团人员的构成来说,除了法学工作者以外,律师占据了很大比例。据相关统计,从2015年到2015年,全国律师为各级政府提供咨询51万余次,出具法律意见书近9万份,参与重大项目研究1、6万多次,参与重点案件事件研究1、7万次,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处置9、5万次。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已经从原来单纯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简单功能,开始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甚至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的复合功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已经逐步覆盖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全国范围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不均衡,东中西不同地方政府对于政府法律顾问重视的程度不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容易形式化,过于重视救济而忽视审查、论证、把关等预防性作用;政府顾问中律师与其日常业务容易冲突、政府法律顾问激励机制不足,等等。因此,面对未来推进依法治国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势在必行。所以,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使其成为推动良法善治的重要推动力量。

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团的作用。各级领导和zhèng fǔ 部门自觉定期地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建立法律顾问成员列席各级政府的常务会议制度,畅通政府与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沟通机制,在与法律顾问沟通进程中,真正做到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同时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也要基于法治的专业主义立场,积极了解和融入各级政府的治理过程,尤其是了解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和机制,在此过程中坚守法治底线,破除“仅仅为了帮助政府赢得诉讼官司”的旧观念,绝不能因个别领导意见等主观原因而突破法律底线去迎合政府。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政府、社会以及公众服务,以此获得政府、社会以及公众的尊重与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思维,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定位。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应该更多把工作做在政府具体各项工作前面,针对各种行政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法律意见,以供各级政府参考。这样就能充分把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与优化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结合,从而真正将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纳入到重大行政决策当中,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起到防患于未然作用。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规范制度性,增强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借鉴目前已经比较成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适度引入市场手段,建立一整套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有效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的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等,调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依法行政的积极性,一起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的战略实现。

第2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温州”建设进程,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途径。开展“法律服务进政府”活动,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协调、组织和引导我市律师担任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温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年底前,在全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全市所有市、县两级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在全市80%以上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功能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年底前,我市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县(市、区)律师力量不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调配服务力量予以支持。

(二)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四)保守秘密原则。律师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接受监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方式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及市级功能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级功能区。

在温州的省、部属zhèng fǔ 部门参照执行。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3、聘请单位已有1名以上公职律师,且能够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已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采取协商推荐方式。

五、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服务模式:

1、法律顾问团服务模式。选择优秀律师建立法律顾问团,如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需要法律服务的,由政府法制部门从法律顾问团中选择合适的律师推荐给政府领导或者行政机关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2、对口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根据政府领导的分工不同,聘请执业律师或者指派公职律师,配合政府法制部门为领导提供对口法律服务。

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行政机关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根据聘请(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其他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8、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由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乡镇(街道、功能区)三级联动机制,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出台、重大项目论证实施的过程中,重视听取和吸纳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法治温州”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3篇: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人民网杭州1月21日电(王丽玮)今天上午9时,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在省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开幕仪式上,省长李强代表浙江省人民政府作政府工作报告。

李强在报告中指出,2015年,浙江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强部门职责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在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方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探索和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审计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和审计公务消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此外,还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第4篇:南阳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本报南阳(河南)1月26日电记者张亮通讯员李拥军杨萍记者今天从河南省南阳市获悉,今年南阳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大依法治理力度,推进法治南阳建设。

南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或执业律师、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各基层社区、村民委员会应聘请1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6月30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建立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2015年12月31日前,各基层组织(含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5篇:吉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体系建设层级化。该区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分级、分步骤建立实施。该区司法局出资近二十万元带头聘请法律顾问,各镇(街)也在去年底前全部聘请了法律顾问,截至目前,全区共有二十多家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

制度推行细节化。该区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聘任程序、主要职责和履职要求。主动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库,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储备。统一提供法律顾问协议,为法律顾问制度的整体推进奠定基础。

服务功能多样化。该区不断丰富法律顾问服务功能,从原来参加诉讼、协助政府审查法律文书的简单功能,拓展到协助处置突发事件、调解社会矛盾,为政府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并延伸至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沟通机制常态化。该区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制度,政府定期征询法律顾问团意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顾问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行政瑕疵,提出专业而可行的意见,把可能产生的行政和社会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内部管理严格化。该区加强了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场所和相关保障政策,明确规定法律顾问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履职要求或不能按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的,聘任单位可随时予以解聘。

篇五: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2016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计划3篇

第1篇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乡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为更多的贫弱群体提供满意的法律援助,推动我区法律援助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宣传内容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常识

2、《省法律援助条例》

3、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8月1日-8月10日)。组织全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宣传、认真学习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通过学习动员,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对宣传贯彻《省法律援助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阶段:宣传活动阶段(8月11日-9月1日)。以夹湖乡法律援助站为主导,联合乡共青团、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大型系列宣传活动。具体形式:

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施行做深入报道。

2、联合乡共青团、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集中时间、地点组织几次大型上街宣传活动;特别是在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施行7周年,《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施行之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统一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宣传期间设立法律援助宣传站、栏、点、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单,联系卡等资料,并通过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方式进行宣传。

3、制作并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横幅。

4、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进行宣传。

5、通过各法律援助站、点向村街经济困难家庭(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发放法律法律援助宣传卡、图片等资料。

四、活动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法律援助站、点要高度重视这次“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认真安排部署,积极参与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形式多样,力度要大,范围要广。本次宣传月活动,要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宣传;有效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辖区内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要有明显提

3、做好活动总结。本次“法律援助宣传年”活动结束后,将此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2篇

2016年,司法所按照“规范运作、创新发展”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围绕“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工作思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强化矫正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具体思路如下:

一是认真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司法所联合召开乡镇矫正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验,并对如何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发展。

二是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强化措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探索个案矫正、分类矫正、心理矫正等措施,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依托区心理咨询中心建立区心理矫正工作站,在1-2个村里建立社区矫正心理。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价体系,确定合理的载评价指标,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的评估。

三是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和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网络和考核制度,探索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和跟踪教育管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规范标准》执行,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四是做到队伍建设多元化。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工作;吸收一批有责任心,热心矫正工作的退休政法干部,教师等人员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着力培育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能手,切实解决有人做社区矫正工作,由能力的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积极的报道,争取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为社区矫正立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3篇

2016年司法所将继续在县司法局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乡镇中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努力化解一切民间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激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制定2016年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一、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今年是《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第二年,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结合典型的调解个案,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依法表达和满足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结合本街道实际,把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作为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对专兼职调解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再利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提升《人民调解法》的社会影响力。

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乡、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三级调解网络,调整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提高调解组织的战斗力,充分发挥乡、村调解组织,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实效,活跃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加自身活力。

三、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016年乡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发挥乡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排查矛盾的能力和作用,主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的排查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睦,维持和发展新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拓展调解思路,扩大调解范围,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发展变化趋势,积极参加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矛盾的调处,关注社区居民生活问题,缓解矛盾冲突,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努力做好维护一方稳定工作。把预防排查矛盾纠纷做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和掌握村组和各类矛盾潜在因素,对各类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调处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做好人民调解的法制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法制宣传教育必须结合典型的调解个案与针对性地开展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村组居民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要求,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要把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顾全大局,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观教育。

五、完善人民调解的档案工作

认真做好调解工作的各类台帐,注意收集人民调解工作的所有资料,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上报,认真制做案件卷宗。经常对照检查,真正做到笔笔在案,案案清楚,记录有序,整理规范。

篇六:关于立法条例的工作方案工作内容
2015关于对我市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

关于对我市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情况的检查报告

**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罗**

2015年7月15日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各县区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自查的基础上,2015年7月11日至12日,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宗教委在人大常委会黄晓东副主任、人大常委会梁耀积副秘书长的带领下到右江区、田东县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深入有关宗教场所了解情况等形式,邀请宗教管理部门负责人、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座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较全面地了解了全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主要成效

我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总的情况是好的。自2015年3月1日起《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宗教部门不断加强我市宗教事务管理,认真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宗教领域基本稳定,信仰宗教群众与不信仰宗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的关系和谐,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领导重视,宣传到位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宗教部门把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作为宗教工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有力促进了《宗教事务条例》在我市贯彻实施。2015年2月28日,我市召开了市委办、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市人大民族华侨宗教委员会、市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宗教局、公安局、安全局、法制办、民政局、扶贫开发办、旅游局、民委、外事办、教育局、文化局、经委、团市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领导会议。2015年7月11日至13日,举办了一期各县(区)统战部分管领导、宗教局长(主任)、法制办主任、有宗教工作任务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基层领导干部《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市政府王健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黄桂宁在培训班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对全市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工作和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各县(区)比较市一级的做法,普遍召开了宗教工作联席会议,举办了多个层次《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把《条例》的贯彻任务落实到基层。各级领导结合先进性教育、下乡检查工作等时机深入到信教群众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屯)以及宗教堂寺点宣传《条例》。田东县各宗教堂点都订购《宗教事务条例释义》一书,做到每个场所的管理人员人手一册,同时强调各堂点的负责人把聚会讲经与宣传《条例》贯彻相结合。一是宣传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二是宣传《条例》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大影响;三是宣传《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据统计,全市共举办培训班25期(次),1400多人。为方便领导学习,各县(区)为每个领导干部购买了一本《宗教事务条例》,有的县(区)结合党委中心组学习活动,逐条逐句地学习《条例》全文。同时,根据自治区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委统战部、宗教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宗教事务条例》教育的通知,印发了国家宗教局编写的《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提纲,利用有利时机对信教群众进行《条例》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信教群众懂得《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亲自抓,全市《宗教事务条例》宣传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

1、全市宗教事务情况清、底子明

市宗教主管部门为全面掌握我市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公安、统战、宗教等部门对全市宗教工作情况进行调研。重点掌握了以下几个方面情况:一是县(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情况;二是县(区)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情况(包括机构、编制、人员、办公条件、经费)等;三是信教群众分布情况;四是宗教教职人员、堂寺点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五是境外宗教组织捐资助学、扶贫情况。重点是2000年以来,境外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在我市开展扶贫的项目地点、扶助资金、捐资人、受益单位和受益人等情况;六是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情况(包括私设聚会点的分布、人数、资金来源、召集人的情况等等);七是三种(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清理整顿情况。通过调研,对全市宗教工作基本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做好宗教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2、狠抓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

我市宗教活动场所95%以上在农村。为抓好《宗教事务条例》在基层的落实,宗教主管部门注重发挥村委会在贯彻《条例》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求村委会在信教群众较集中的村(屯)出一期墙报、黑板报,宣传《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宗教事务条例》,使党的宗教政策和法规深入人心;二是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要求村委会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三种花名册(受洗信徒花名册、慕道友花名册、年度受洗信徒花名册),五种登记本(宗教活动场所礼拜活动登记本、堂管会会议记录本、教务组成员变更记录本、信徒奉献记录本、守法情况和奖惩事项登记本),一本财务现金收支帐,七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学习制度、教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场所事务管理制度、教职人员传道制度、堂点劝惩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严格按《条例》和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三是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要求村委会干部分片包干,任务到人,逐个地了解信教群众对《条例》实施后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信教群众的稳定工作;四是做好抵御宗教渗透工作。要求村委会建立《信教群众花名册》,边境一线村(屯)还要建立《外来人员花名册》,在教徒中培养信息员,建立宗教信息报知网,经常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活动的情况,制止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擅自到宗教场所活动,防止非法传教的现象发生;五是广泛开展互助活动。要求村委会干部发动群众与信教群众结成互助对子,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经济建设,不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和睦共处,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3、宗教活动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在清理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三种宗教活动场所整顿工作中,严格掌握政策,合理把握标准,保证了清理整顿工作的质量。一是发挥村委会(社区)的作用,把好“推荐关”。要求有清理整顿任务的村委会(社区)对三种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信教群众的分布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交乡(镇)政府,把好“推荐关”。二是发挥乡(镇)“一线指挥部”作用,把好“初审关”。有清理整顿任务的乡(镇)审查三种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场所各种制度是否落实,防止人为创造标准的情况出现。三是发挥县(区)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好“总审关”。各县(区)宗教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乡(镇)、村(社区)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拟转为正式登记的场所进行检查,将拟转为正式登记的三种宗教活动场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2015年月12月,右江区宗教局在辖区百家汇发现一个非法基督教点,以传教的名誉传授非法传销知识,从事非法传销松花粉,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打击,逮捕2人,法制教育34人,通过打击,至今未发现反复。

4、抓好跨区域发展宗教的整治工作

为宗教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基督教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基督教跨区域发展进行一次整治。一是各县(区)统战部、宗教局(办)对基督教团体举办的义工培训班必须严格把关,避免跨行政区域培训义工。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团体每期培训名单和培训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不接收外县的公民参加义工培训或旁听;二是各县(区)要加强教职人员思想教育,教职人员未经批准,不能跨行政区域进行传教活动;三是各县(区)要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对于要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要严格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筹备,对强烈要求登记但又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认真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工作,避免简单粗暴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通过整治,有效遏制我市基督教发展过乱、过热现象。凌云县通过部门之间的配合,一年多时间内,共处理10起违法宗教案件,有效抵制了外来宗教的渗透。田东县针对境外宗教团体捐赠的钱和物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加强对捐赠项目的领导,强化反渗透工作力度,通过协调配合项目实施和“内紧外松”的方法予以监控,对有项目的乡镇指定一名领导专抓,并定期检查汇报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严防失控。并及时查处6名外国人,两名外地人到辖区非法传教活动两起案件。

5、依法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

2015年按照自治区坚决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的工作部署,及时将《通知》的主要精神批转12个县(区)统战部、宗教局(办)、旅游局。各县(区)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抽调了人员、车辆,保证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加强对旅游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的政策宣传。使他们取消建庙宇和塑露天宗教造像能带动旅游发展的错误观念;二是加强对少数民族居住区群众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乱建庙宇和民间信仰的区别;三是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少数群众强烈要求建庙宇和露天宗教造像,各级干部耐心地宣传《宗教事务条例》,说服他们遵守政策法规。在清理整顿期间,我市依法取缔田阳县头塘镇头塘村一非法佛教聚会点。

(三)宗教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市、县区成立了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宗教事务有人具体管,宗教工作有人具体抓的工作格局。田东县利用机构改革契机,把宗教办从统战部分离,在政府挂牌独立办公,配备编制3人,落实办公经费,依法履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保证该县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右江区加强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两支队伍建设。对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一是抓好政治思想素质提高;二是抓好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使宗教干部能运用政策指导实际工作;三是抓好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抓好宗教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及应用能力。对宗教教职人员,采取举办培训班、形势报告会领导联系走访等形式,坚持不懈地进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教”、“民主办教”的认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存在问题和差距

(一)宗教执法主体不健全,不能适应宗教工作发展的需要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县(区)还是由统战部门代行政府职能,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隆林、德保、靖西、田林等县(区)成立了宗教工作机构,但没有配备专职宗教工作干部;平果、那坡、西林等县没有成立宗教工作机构。

(二)宗教的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如右江区的清真寺土地受周边单位占用及回族坟场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引发民族之间矛盾,不及时解决,有可能转化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对宗教的投入不足,扶持力度有待进一加大

各县区宗教机构普遍存在缺人、缺办公经费、缺办公工具的现象,还有是对宗教点扶持力度不够。如右江基督教堂,现有的场所已不能满足信教人员需求,教堂自筹经费欲扩建,要求减免城建配套等行政收费,但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批复,挫伤教职员服务信徒的积极性。

(四)打击取缔非法宗教活动点任务艰巨,有待加强

受客观条件制约,乡镇、农村宗教点没有固定场所,不能取得合法登记。如右江区有6个,田东县有500多人未能取得合法登记。由于这些集会点分布广泛,且大部分在边远山区,执法部门取缔难度大,取缔后“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

三、对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几点建议

(一)抓好宗教执法主体建设

要按百办发(2015)158号文件的规定,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未成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县,成立宗教工作机构,明确宗教工作部门的编制、职级,配齐配强宗教工作干部,适应宗教工作形势的需要。

(二)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根据全市宗教工作的实际,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执法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四个层面的宣传教育,尤其是要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力度,把学习《条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努力成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把《条例》纳入党校培训内容,纳入普法内容,加大对边远山区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形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社会氛围。

(三)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严格按《条例》的要求来指导开展宗教工作,自觉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宗教领域内存在的问题,要处理好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对被违法侵占的宗教活动场所,各级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司法部门应加强协调,依法办事,抓紧归还,维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当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权益,保证党的宗教政策落到实处,使宗教工作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四)抓好抵御宗教渗透工作

进一步加强乡、村宗教工作网络的建设,完善宗教信息网络,教育和引导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在对外交往中坚持“三自”原则,坚决拒绝带附加条件的宗教人士、宗教团体的扶贫捐助,建立宗教工作信息网和月报制度,依法及时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防止境外宗教组织非法传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五)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采取举办学习班等形式,对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开展持之以恒的宗教法规教育,使宗教界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逐步得到提高,提高宗教界骨干的业务素质,增强管理意识和水平。二是职能部门尽力帮助宗教团体改善工作条件,帮助各宗教团体办好各类企业,增强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三是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搞好自我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其真正落到实处,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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