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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2016-07-25 11:11:3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共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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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2016县政协领导班子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2016年,在上级领导的正确领导和细心指导下,在全局同事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县政协按照年初总体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上级工作方针政策,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自己分管工作方面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面,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就今年的工作和廉政情况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如下汇报,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2016年度工作情况

2016年,我政协班子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地把政协工作融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大局中,融入到为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

(一)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2016年,政协领导班子把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作为提高协商议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参加县委中心组学习与政协自身的党组、常委会、主席会等学习,系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全国政协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省党委工作会议和县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学习中我们采取了集中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同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及学习工作两不误、相互促进。

同时,我们采取以会代训等形式,对政协委员进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人民政协知识、书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和学习。

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政协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了明显转变,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部署,顺利完成各项任务

2016年,我们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协助县委、配合政府参与了我县的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稳定等社会各项事业工作。按照县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和2016年县委第次常委(扩大)会议安排部署,县政协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量化和细化,并分解到每位政协领导,按照分工,每名政协领导积极协助县委做好自己分管口子上的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以及协调联系基层各项工作,为县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充分展示了政协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三)围绕中心,认真履行政协职能

把履行职能促进发展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一年来,我们牢牢把握发展这个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针对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协商,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一是政治协商取得了新进展。以拓展广度、深度为重点,努力提高协商质量和水平。1.规范协商内容,畅通协商渠道。围绕全县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全年协商的议题,认真制定和实施协商计划,力求使协商主题明确,紧扣中心工作。不断完善全委会议集中协商、常委会议重点协商、主席会议专题协商的格局,并通过大规模讨论、小范围座谈、公开协商、内部沟通等方式,丰富协商形式,拓展协商渠道。2.全委会议集中协商,突出协商效果。3.主动参与县委重大决策的协商。提出建设性建议,并主动向县委请示和汇报政协工作及活动。

二是发挥政协信息、特约监督员的作用,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工作。2016年,县政协认真收集和整理各方面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理信息上报,共有条信息呈报县委、政府。被聘为行风监督员的政协委员,积极对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勤政廉政、行风建设、内部管理等事项开展监督评议,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责。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努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为了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参政议政作用,我们组织了部分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对我县的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等开展了调研活动,通过调研,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呈报县委,提交了政府,为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四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团结社会各方力量,为促进发展献计出力。坚持团结和民主是政协工作的两大主题,也是政协工作的优势所在。为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凝聚人心,化解矛盾、汇集力量,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增砖添瓦,我们分别召开了群团组织议政座谈会,侨眷侨属座谈会,新闻媒体工作者座谈会,企业家人士座谈会。在各项座谈会上,各界人士纷纷表态,积极发言,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献计出力,并对如何加快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五是加大提案工作力度,提案质量及办理质量大有提高。自县政协届次会议以来,共收到政协委员的提案件,经审查、合并整理,最后立案的件。在提案办理上,通过我们的协调,会同县委、政府召开了提案交办会,与各承办单位签订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责任书》,形成了主要领导督促、分管领导亲抓、重点提案督办、部门负责人承办的办案格局,今年我们主要从办理质量上下大工夫,改变了以前重答复、轻效果的状况,深入各承办单位跟踪问效,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至目前,立案的件提案中,现已答复件,占提案总数的%,委员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以上;采纳和基本采纳率达%,一些好的提案得到了承办单位的重视和办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建设。

一年来,县政协领导班子一直狠抓政治理论学习、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带领干部职工以全面提升政协工作上新水平为主线,重点抓好队伍作风,执法规范,执法责任,监管水平,服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提高。

严格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学习《公务员法》及《处分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监督条例》,严格自我管理,加强自我监督。本着立足实际、突出成效的原则,县政协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了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传达上级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全体干部同志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高标准、严要求的推进整治工作开展,切实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把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队和每一个执法人员头上,防止疏于管理、模糊责任。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尽职工作,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达到任职要求,较好地完成上级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回顾一年的工作,是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面对下一年新的任务,我们政协领导班子将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开拓创新,奋发有为,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积极履职,为县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以辉煌的业绩继续开创政协工作的新篇章。

篇二: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2016长沙市政协通报年立法民主协商计划

长沙市政协通报2016年立法民主协商计划,现在新闻通讯稿是很多文字工作者所需要精彩写的文章,第一公文网网下载网为您带来一篇长沙市政协通报2016年立法民主协商计划,全文如下:

4月24日,市政协召开2016年地方性立法民主协商工作总结会,会上通报了2016年立法民主协商计划。据悉,2016年市政协将组织地方性立法民主协商专家组对《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等4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决策前协商。市政协主席范小新,副主席龚振湘、段安娜,秘书长彭志一出席会议。

2016年,市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并开展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颁布前的立法民主协商工作,通过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长沙炭河里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等6部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会和立法协商听证会,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完善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政协的协商职能作用,为长沙地方性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有效促进了长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法治建设进程。

针对2016年民主协商工作,范小新指出,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地方性立法民主协商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进一步创新实践工作,提高立法协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通过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推动地方性立法民主协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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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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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市委组织政协就《条例草案》开展协商,汇总建议,形成报告送市委
2015全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查报告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面,收到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干部任用条例》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一是市委常委一班人带头学。利用市委常委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时机,及时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选拔任用干部程序图》制成匾牌,分别挂在常委会议室和组织部会议室,便于及时提醒,遵照执行。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又把《干部任用条例》与《意见》相结合进行学习,使市级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在市委的示范带动下,全市45个党委和16个党组都能把《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列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了上下协力,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两结合,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学。全市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把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5+1”文件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做到学深、学透、学扎实。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济宁市委《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及时印发竞赛题2000多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有了充分的了解。

三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深入学。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行了专题学习,并围绕《意见》提出的几个突出问题和要求开展专题讨论,引导全体组工干部结合我市实际思考和探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创新做法,从而增强了全体组工干部学用《干部任用条例》和《意见》的自觉性。

二、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市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从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入手,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态度鲜明,勇于接受监督。市委认为,一个地方“吏治”清浊,首先取决于这一级党委用什么样的态度选拔使用干部:处以公心则清,处以私心则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市委旗帜鲜明地向社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谁发现市委在用人问题上不坚持原则,搞任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以领导者个人好恶划线,都可以举报。只要反映问题属实,市委将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同时,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市委常委会向全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郑重作出了廉政承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用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凡是向市委常委跑官要官的一律不接待,不推荐,不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告知纪检、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同志要注意观察。”市委旗帜鲜明的态度,有效杜绝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的发生。2015年7月至今,全市累计调整交流科级以上干部141人次,到龄离岗67人,没有收到一封反映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群众来信。

2、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市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首先,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看民意”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思想解放,文化程度高,懂经营会管理,政绩比较突出的年轻干部进入了领导班子。其次,市委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职数来配备干部,并根据岗位的职责和干部的特长进行合理安排,尽量做到人岗相适,使干部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第三,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必备的基层工作经历和党校、行政院校培训经历。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此条件选任干部,而且新提拔的干部均是经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审核在册的科级后备干部。

3、严格程序,把好“五关”,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是严把推荐关。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考察的必经程序,坚持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同时积极创新推荐办法。市委坚持每次调整、考察领导班子都要由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各方面代表进行民主推荐和评议。对民主推荐得票低,民主测评不过关,群众不信任的干部不予提拔。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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