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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2016-08-01 11:51:5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共6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样本清 算 报 告单位:济宁力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济宁力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经2011年09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并于2011年09月26日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一、 公司登记情况公司 名称: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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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样本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一篇

清 算 报 告

单位:济宁力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济宁力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经2011年09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并于2011年09月26日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 名称:济宁力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梅均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河晏门街2号

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9月26日

注册资本:51万元

股东姓名:代梅均、乔红梅

股东出资额:代梅均出资金额25.5万,出资比例50%;乔红梅出资金额25.5万,出资比例50%。

二、 公司已于2011年9月26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代梅均、乔红梅、胡文文组成,由代梅均担任清算组负责人,并于2011年9月30日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济)登记内备字[2011]第60号。

三、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2011年10月9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当日在济宁晚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 自2011年9月26日公司清算组开始清理财产,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了清算方案。截止2011年12月6日,公司资产总额为684163.56元,其中负债总额为0元,净资产为684163.56元。

五、

六、 公司财产状况:账面现金余额为684163.56元。 公司债权状况截止到2011年12月6日公司的债权已追收完毕。 公司债务状况:

1、公司清算费用已支付完毕

2、税款已及时缴纳,不欠税款

3、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已支付

4、公司债务全部已清偿,不欠债务。

5、剩余财产684163.56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代梅均按出资比例50%分配342081.78元,乔红梅按出资比例50%分配342081.78元。

七、 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账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代梅均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公司所有证章由代梅均保存。

2、投资人保证截止2011年12月06日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公司注销后,如有隐藏、遗留的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

济宁力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06日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样本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二篇

XXXX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

根据本公司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决定(登报前决定注销公司的股东会会议日期),解散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XXX、XXX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XXX担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工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清算组人员已对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清算结果如下:

一、注销公告情况

我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公司清算期初存货XX元,清算期间处置存货收入现金XX元,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清算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X元,作价XX元出售给XXXX,处置固定资产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

2、由于公司债权不多,客户信誉良好,经过我们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清算期末应收帐款余额XX元已全部收回。

3、公司债务不多,我们在处理资产和收回应收款项同时,用现金归还XX元,与应收帐款对冲XX元,清算期末已支付完所有债务。

三、缴付所欠税款

公司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国税税务登记证,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XX元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组人员在债权追讨、清偿债务等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清算组人员工资XX元均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日期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

六、人员安排

所有员工均在清算结束前安排妥当。

七、分公司和对外投资

公司没有办理分公司(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清算期末没有进行对外投资。

八、会计资料保管

经股东会/股东研究决定由XXX保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九、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截止清算期末,公司资产总额XX元,其中:流动资产XX元;负债总额XX元;净资产总额XX元。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净资产,其中,XXX占XX%,XXX占XX%。

综上所述,清算组对XXXX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成,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清算组成员签字: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日期应当>=登报日期+45天)

注:下划线属于选择性内容,请制订报告时作出选择,并删除下划线及斜体字说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按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内容。

2015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三篇

第1篇:XXX公司注销清算报告的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X年X月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于X年X月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年X月X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年X月X日在XXX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公司财务状况。截止X年X月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元。

四、公司财产构成状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帐户)

五、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

六、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公司剩余的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盖章):

XXX公司(盖章)

X年X月X日

注:

1、本清算报告内“X”部份由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清算情况填写。

2、以上格式供参考。

第2篇: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经有关机构确认后生效,是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清算报告在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前完成,申请注销登记时必须提交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算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算基准日期(指确定清算工作开始的日期),扼要总结工作,说明委托哪些机构完成哪些工作。

(二)事业单位概况。内容有该单位性质、地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和代码标识、资金、职工人数、单位运转状况及注销的原因。

(三)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法》等相关法规。

(四)清算组织的工作情况,如进行接管,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总体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委托税收机关或海关出具完税证明等。

(五)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

(六)清算审计情况,包括该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

(七)资产评估情况,主要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被清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由清算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八)债权确认情况,主要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权人的情况。

(九)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的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清算费用,详细注明支出清算费用的项目和数字。

(十一)清算结论,对清算的整体资产进行总的估价。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第3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一、清算组组成情况;包括清算组成员、组长、副组长姓名及产生的程序。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包括公告的次数、首次公告的时间及刊登公告的报纸名称。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应将企业清算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附后。

四、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企业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行及银行账户。

五、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1、债权的清收情况;2、债务的清偿情况。

六、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应由全体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

八、其它有关事项;

九、清算负责人签署意见。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4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XXXXXX;

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担任。

三、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其中,净资产为XXX元,负债总额为XXXX元。附《资产负债表》。

五、公司财产状况。附《财产清单》。

六、公司债权债务状况:公司应收债权数额为XXX元,债务为XXXX元;

七、公司资产总额为XXXX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清算费用;

2、剩余财产由股东XXXX所有

截止XXXX年XX月XX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

清算组成员签字: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2015清算报告范本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四篇

第1篇: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根据本公司XX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决定(登报前决定注销公司的股东会会议日期),解散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XXX、XXX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XXX担任,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工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清算组人员已对XXXX有限公司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清算结果如下:

一、注销公告情况

我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上刊登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公司清算期初存货XX元,清算期间处置存货收入现金XX元,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清算期初固定资产净值XX元,作价XX元出售给XXXX,处置固定资产差额XX元转入清算损益。

2、由于公司债权不多,客户信誉良好,经过我们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清算期末应收帐款余额XX元已全部收回。

3、公司债务不多,我们在处理资产和收回应收款项同时,用现金归还XX元,与应收帐款对冲XX元,清算期末已支付完所有债务。

三、缴付所欠税款

公司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国税税务登记证,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四、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XX元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组人员在债权追讨、清偿债务等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清算组人员工资XX元均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日期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

六、人员安排

所有员工均在清算结束前安排妥当。

七、分公司和对外投资

公司没有办理分公司(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清算期末没有进行对外投资。

八、会计资料保管

经股东会/股东研究决定由XXX保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九、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截止清算期末,公司资产总额XX元,其中:流动资产XX元;负债总额XX元;净资产总额XX元。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净资产,其中,XXX占XX%,XXX占XX%。

综上所述,清算组对XXXX公司的清算工作已完成,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公司股东会/股东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盖章: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情况如下:

一、公司清算组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_________)。清算组成员由_________等人组成(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算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报刊登清算公告;

三、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公司已了结所有未完业务,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所有税款已清缴;

五、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资产总额为_____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_____元;

六、公司已按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1、清算费用_________元

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_________元

3、税款_________元

4、其他债务_________元

七、清偿债务后,公司剩余财产_________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组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全体股东审查确认,一致通过该清算报告。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第3篇: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由于本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股东会研究决定,公司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根据公司2015年12月31日股东会决议,由_________、_________二人组成清算小组,_________为组长,负责清理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清算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27日。

一、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略

二、清算情况

1、银行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977.95元,清算期间发生利息收入5.64元,清算结束日的余额为983.59元。

2、预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13,666.00元,根据股东会决议,以后由股东_________处理。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3,666.00元。

3、存货

清算开始日余额199,257.90元,清算期间未发生变动,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99,257.90元(明细表已交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4、固定资产

清算开始日净值139,995.11元,清算期间未发生变动,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139,995.11元(明细表已交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5、应付账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327,168.29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股东_________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327,168.29元。

6、预收帐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为51,085.44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股东_________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清算结束日余额仍为51,085.44、

7、其他应付款

清算开始日余额116,788.38元,清算期间转入应付_________其代公司支付的年检费1,500.00元,歇业公告费450.00元,预提案件执行费897.10元,清算审计费2,500.00元,清算结束日余额为122,135.48元。根据股东会决议,清算结束后由股东_________以其接受的公司实际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支付。

8、清算净损益

清算期间共计发生清算净损益-5,341.46元。其中:

(1)利息收入5.64元

(2)支付年检费1,500.00元、歇业公告费450.00元,预提案件执行费897.10元、清算审计费2,500.00元,合计清算费用5,347.10元。

三、清算结束时资产负债表:略

四、其他事项说明

1、2015年7月15日,经上海市_________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批准,本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

2、清算后,公司剩余的所有资产全部归_________所有。

3、清算后,公司若有未了债权、债务,也全部由_________享有或承担(承担债务以_________实际接受的公司剩余财产和实际收回的未了债权金额之和为限)。

4、清算后,公司的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移交_________存档保管。

_________公司清算小组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4篇: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范本

经过认真、细致地清理,本人已对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________(企业名称)完成了清算,清算结果如下:

(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二)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

投资人亲笔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注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性质、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企业注销的原因。

3、清算组的成立情况。(清算组成立时间、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职务)

4、公告的情况。(公告的时间、报纸类别)

(二)、清算企业财产状况(清算开始日的财产构成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其他资产)。

(三)、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

2、债务的申报、审定情况。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

2、海关、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

4、投资人或股东的分配情况;

(五)、清算其它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____________投资人保存十年,本投资人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投资人(盖章)确认:____________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5篇:公司清算报告

________公司股东会:

根据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步骤

(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二、公告情况

公司分别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上已公告三次。

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1、截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共有总资产________万元,总负债________万元,净资产________万元。

2、债务偿还情况

公司共有多少债务,债务的具体偿还情况。

四、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1、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净资产情况。

2、上述剩余净资产的分配情况。

特此报告。

________公司清算组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股东会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6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清算组对上海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现清算工作已经完成,作清算报告如下:

一、清算过程:

1、因公司经营上的原因,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清算组成员由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担任,________为清算组负责人。

2、清算组已在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刊登了注销公告。

3、清算组已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了清算方案,并已经股东会确认。

二、清算结果:

1、清算组按制定的清算方案处置公司财产,并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2、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公司债务

(5)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公司的债务已全部清偿。

3、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

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东会确认清算报告,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股东盖章、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15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五篇

第1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2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对红利的分配也可以规定其他方式,)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

第五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六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五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六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五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注:也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十六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注:对营业期限也可规定其他时间。)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3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

股东乙: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4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14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第六篇

第1篇:房地产建筑企业法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一、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施工等各个阶段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分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件,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1、在土地前期开发期间,为贵集团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协商、招标、拍卖,为贵集团依法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受贵集团的委托,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法律评估、调查;

(3)草拟、修改、完善地块前期开发合同,起草土地受让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参与市政配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并协助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2、在施工建设期间,为贵集团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制定,帮助贵集团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2)审查修改工程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

(3)协助贵集团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确定工程承包合同;

(4)协助贵集团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5)协助贵集团依约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对履约、反索赔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6)协助贵集团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

(7)参加贵公司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3、在房地产经营期间,为贵集团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

a、解答房地产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专项法律咨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意见。

b、受贵集团委托,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可行性论证,策划和制定化解法律风险的相关方案;

c、根据贵集团的委托出具律师函;为客户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过程中保全己方权利或证据,进行法律交涉。

d、参与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相关合同的策划与分析,制定所需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文本并参与谈判。

e、全程跟踪房地产合作开发及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活动,提供全方位动态法律服务,包括:审查有关法律文件、草拟有关合同及协议、参与谈判、提供法律意见、拟定转让方案、办理转让手续;

f、处理房地产项目公司在设立、转让、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g、为贵集团进行房地产项目招商、融资提供法律意见、设计方案,参与谈判,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

(2)商品房屋的预售、销售、租赁

a、参与贵集团与销售代理商关于代理销售、租赁事宜的谈判,审查、修改贵集团与代理商的代理销售、租赁协议书,协助贵集团完善商品房屋预售、预租条件;

b、协助贵集团与境外律师楼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为境外律师楼出具向境外预售商品房屋的法律意见书;

c、协助贵集团审查有关楼宇预、销售的广告内容;

d、协助贵集团起草、修改《购房须知》、《订购书》、《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就相关文本报送行政机关的核准备案;

e、答贵集团或购房人、承租人针对上述法律文件提出的法律问题;

f、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安排办理正式签约手续;

g、配合房屋竣工的验收工作;

h、代表贵集团向买方出具律师催收楼款通知书;

i、在收楼过程中,协商买卖双方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协调解决双边矛盾;

j、协助设计租赁实施方案及完善商品房租赁条件;

k、草拟、审查租约、意向书,提供法律意见;

(3)商品房屋的按揭

a、参与贵集团与银行有关商品房抵押贷款的谈判,起草和审查业主按揭中房产商作为担保的有关合同安全性、合法性;

b、协助对业主主体资格及资信进行审查;

c、将业主的申请资料及借款人与房产商签署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及已缴楼款凭证送呈银行审核。

d、协助办理《房地产预售契约》、《房地产按揭贷款合同》公证并监证;

e、协助进行抵押登记备案;

(4)物业管理

a、为确定物业管理方案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论证物业管理方案的可行性;

b 、协助贵集团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c、起草或审查、修改关于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d、协助贵集团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e、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早期介入制度和后期管理制度的建立进行策划;

f、起草或审查、修改《使用公约》、《业主(住户)守则》等相关法律文件;

g、起草或审查、修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h、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

(5)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a、在建工程、工业、商业、住宅物业的抵押、收购和转让法律服务;

b、物业调查、商品房评估、拍卖及测绘法律服务;

c、受托代理贵集团各种涉及房地产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二、上述法律服务内容将通过以下法律服务方式得以实现:

1、本律师将根据贵集团的需要担任贵集团的专职法律顾问。

2、定期与贵集团负责人会晤,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定期与贵集团进行电话联系,全面了解贵集团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贵集团可随时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派人上门与律师沟通,本律师也可上门提供法律服务,以便帮助贵集团及时解决法律问题。

5、如贵集团有特殊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定。

三、服务行为

1、根据贵集团的需要,提供专项法律培训;

2、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法律查询;

3、参加各类谈判;

4、草拟、修改、审查合同;

5、出具法律意见书;

6、律师见证;

7、代理贵集团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8、其他;

四、工作原则

1、本律师开展相关法律服务的嵌入式服务工作原则:

嵌入式服务原则:全程跟入、具体推进、实行嵌入式服务。法律服务是一项细致而且面临不断发生变化的业务,工作的实施不仅依靠以往的工作经验及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依靠对工作中不时发生的新问题的准确把握并相应调整工作方法。嵌入式的工作方法有利于迅速、准确地了解问题实质,及时作出反应和应对。

2、开展相关法律服务的工作流程:

第一项:由本律师负责,召集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组成专门工作团队,负责贵集团的法律服务;

第二项:工作团队进行摸底调查,用合理时间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项:会同贵集团对法律服务内容进行分类。编制目录,初步分析后建档;

第四项:制订相关法律服务的工作安排;

第五项:根据工作安排,由本律师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项:建立会商制度,根据工作要求,确定本律师与贵司的定期会议制度;由本律师在定期会议上通报工作进度,征询意见。对于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经工作负责人确认后,可召开临时会议研讨;

第七项:对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第八项:工作调整,针对工作中不时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及解决方法;

第九项:对服务情况不断进行总结,向贵集团进行分项及总体报告。

第2篇: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本所接受贵司清算组的委托,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向贵公司报送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注销公司清算报告范本】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清算期间,公司应停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对税务审计,进行汇算清缴(一般要求提供纳税鉴定报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销户手续。

4、全面清收各项债权,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律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应在全国和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避免清算组因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而承担赔偿责任。

5、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公司财务人员及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配合,核对、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清理公司财产,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法律规定: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到期债权,清算组应及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制定清算方案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性。

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须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分配清算财产。

法律规定:清算财产的法定分配顺序为: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各项所欠税款;

(4) 清偿公司债务;

(5)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8、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清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公司概况、解散原因、清算过程、清算组组成情况、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企业剩余财产分配情况、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其它有关事项。

法律规定: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必须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以上,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则相关清算事务将移交给人民法院,我们将协助股东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联系。

五、工作报酬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等因素,工作报酬确定为人民币元(不含案件受理费、财务审计、税务鉴定和资产评估、拍卖费、公告等其他费用)。具体的支付方式按《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六、承诺与声明

1、本所律师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地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2、本所律师将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与权限进行工作,不作出任何超越授权范围与权限的行为;

3、本所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将不接受任何与贵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4、本所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获得和知悉的公司需要保密的任何信息、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要求或贵公司书面同意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5、因接受委托时各种不可预知的原因可能导致解散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破产宣告申请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破产程序不能终结,届时将出现无法按正常程序注销公司的风险,也存在不能完全地和绝对地排除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法律责任的风险。

6、本工作方案的法律权利属本所,非经本所书面同意,请勿提供给第三方或作其他用途。

以上方案,供参考。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律师联系。

第3篇:律师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金融危机下,一些中小企业仍然沿用过去的用工管理模式,劳动争议纠纷持续居高不下,企业管理成本增加。如何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改变劳动用工管理思路,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已成为企业管理者面临的紧迫课题。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规范化、系统化的用工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方案,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纠纷和减少诉讼,降低用工管理成本,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互惠双赢的局面。杨汉卿律师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要求,结合承办多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特推出“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一、帮助企业建立起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主要审查、修改、制定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备企业规章制度且做到程序合法,从而避免或减少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审查、修改对企业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

主要审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合法。

2、帮助企业制定系列劳动与人事管理规规章制度与工作流程

(1)起草、制定与劳动用工管理和人事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招聘管理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要求、业绩考核办法、岗位工资制度、出勤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重大损失标准等。

(2)编制企业合法、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和《员工手册》;

(3)制定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招聘流程、员工入职管理流程、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处理违纪员工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流程等等;

(4)制定加班、福利待遇、年休假等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3、拟定企业管理常用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拟制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的格式化法律文书,便于实际工作中应用。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者名录、书面文本签收单、员工声明、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告知函、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意见书、不能胜任的培训通知、调整工作岗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工资清单、竞业限制协议、兼职意见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4、协助审查、理清企业内部各部门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彼此间的相互协作机制,形成整体全力。

二、审查、起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主要围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能够及时查明原因,便于追究责任,同时通过采取保密措施,留住企业的核心员工,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1、确定企业秘密的范围,保密范围和等级,制定文件管理流程,加强涉密文件管理,确定涉密人员,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

2、制定保密方案,建立保密制度,依法定程序通过实施,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3、建立完整规范的保密程序,避免核心技术过于集中掌握,关键人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关键人才离职去向调查了解及档案管理。

4、通过调查获取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组织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跟踪立案过程和立案后的执行情况。

三、对专项劳动问题依法设计方案

主要是针对企业用工专项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

主要是帮助助审查、起草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依法对劳动合同有关的试用期、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2、设计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技巧

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设计有关变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报酬、离职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方案

3、工资构成的技巧

帮助企业审查、制定员工的工资构成,合理设定底薪、加班费、福利、奖金等各项比例,降低工资成本,避免或减少公司在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下的经济损失。

4、社会保险处理的技巧

帮助企业处理员工病、伤、亡引发的劳动纠纷等与有关社会保险的纠纷。

5、工伤或职业病处理的技巧

帮助制定企业员工上岗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等制度,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发生,利用协商或诉讼等手段来积极应对所发生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6、违纪员工处理的技巧

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促使和收集员工违纪证据,做到处理员工,有章可循,处理适当,程序合法,避免因企业违法而增加管理成本。

四、参加企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

主要是发受企业的委托,参加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与诉讼,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当有劳动争议出现的迹象时,及时平息、调解纠纷,尽量避免将劳动争议引入法律仲裁、诉讼阶段。

2、对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积极保全与收集证据,受企业委托出庭应诉,在诉讼程序中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好每一单劳动争议案件。

3、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分析其发生原因,归纳出预防办法及法律对策,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参考,最大限度降低同类纠纷的发生。

五、日常法律咨询

主要是迅速为企业随时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包括:

1、对企业工作人员的电话咨询,能够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问题较为复杂的和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本人将于24小时内予以回复。

2、对于企业的书面法律咨询,本人除在24小时内予以口头答复外,还将在之后的48小时内将书面建议及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3、本人可根据企业需要共同制定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至企业上门服务。

六、对企业业务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培训

主要是协助企业培训业务人员,使其掌握管理中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质量。具体内容包括:

1、律师可为企业业务人员进行集中的法律培训,企业可指派或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根据企业之特定需求,以讲座或组织讨论的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企业需要具体商定。

2、律师可不定期与企业交流有关法律信息,并应企业需求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案例的信息。

七、劳动用工专项法律服务流程

1、洽谈签约阶段

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明确工作目标要求→签订专项服务合同→出具工作方案→企业批准执行。

2、调查分析阶段

制定调查计划→进驻企业调查目前情况→深入企业各个部门了解劳动用工的全面情况→明确企业各项工作的具体目标要求→出具调查分析报告→提出建议

3、建章建制阶段

审查、修改企业规章制度→根据各工作岗位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个工作岗位工作流程→制定企业常用格式法律文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征求高管意见并交流工作情况→依法定程序通过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重大规章制度→试运行

4、实施完善阶段

根据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的目的→对员工进行培训→对管理者进行培训→对高管进行培训→指导实施→结合执行情况对相关规定、流程进行修正→确定最终方案→编制《人力资源管理手册》和《员工手册》→推行规范化管理→企业管理水平上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凝聚力→企业发展规模扩大

6、后续服务阶段

定期回访→收集反馈意见→适时提供指导意见→适时依据新法提醒企业注意事项→满足新的服务要求→适时扩大企业法律服务的范围→形成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实现律师与企业的双赢局面。

第4篇: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一、企业为何要接受“劳动用工专项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的诸多新规定,对企业现行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劳动关系及用工模式等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它将直接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成本。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劳动用工管理思路,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平稳过度,已成为企业管理者不得不深思的课题。为此,本律师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结合多年来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劳动法咨询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特推出“劳动用工专项服务”。该服务方案是本律师为企业量身定做的一套成熟的“法律服务产品”,服务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丰富的法律理论及实务经验使我们的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更具有实用性和现实指导作用。该服务项目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要求,通过提供专业、系统的,涉及企业劳动用功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纠纷,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减少诉讼、增加凝聚力、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法律服务方案

㈠审查、起草企业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为企业把好人事管理关,以尽可能避免日常管理中因权责不明所引发的员工违纪行为。或即使发生员工违纪行为,也因公司规章制度合法、规范、完备且条款对企业有利,从而避免或减少因处理违纪员工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本项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对企业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条例、培训、厂规厂纪、考勤管理、劳动报酬、福利、宿舍管理规定、奖励和惩罚、安全与健康教育、员工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审查,以判断和确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其它风险;针对确定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的文件,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经企业同意,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或建议其它解决方法,以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安全、有效,尽可能避免出现劳动纠纷的风险。

2、为企业设计制定系列劳动规范制度:

⑴制订合法、细致、严密、实用的《员工手册》;

⑵设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方案、员工入职管理流程、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加班费及福利待遇有关管理办法、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及竞业限制相关制度;

⑶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拟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⑷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拟制或修改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的书面材料(如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者名录、书面文本签收单、员工声明、入职登记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告知函、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意见书、不能胜任的培训通知、调整工作岗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资清单、竞业限制协议、兼职意见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⑸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审核、修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招聘管理制度、录用条件、岗位职责、业绩评估办法、岗位工资制度、保密制度、出勤管理制度、劳动纪律、重大损失标准等)。

3、协助审查、理清企业内部各部门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彼此间的相互协作。

4、对于企业所涉劳动争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保全和收集证据,并审查、拟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

㈡有针对性地提供劳动专项法律服务

本项工作旨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劳动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

1、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协助审查、起草劳动合同,搞好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试用期、明确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劳动报酬、约定双方的义务、约定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预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纠纷。

2、工资构成问题:

协助审查、制定企业的员工工资构成,合理设定底薪、加班费、福利、奖金等各项比例,降低工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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