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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16-08-08 10:15:3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共6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假酒一案的调查终结报 告当事人 :×性别 :男年龄 :45文化程度:高中住所(住址):×城关镇西干道666号身份证号码 :410725调查时间 :2011年5月3日10时30分至2011...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一篇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假酒一案的调查终结

报 告

当事人 :×

性别 :男

年龄 :45

文化程度:高中

住所(住址):×城关镇西干道666号

身份证号码 :410725

调查时间 :2011年5月3日10时30分至2011年6月28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1年5月3日上午10时30分, 由啊啊啊人民政府组织,包括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 的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博浪沙街西段,×经营的糖酒城 店内,发现有33件天喜郎52%,9件国花郎52%白酒,涉嫌 侵权他人注册商标,这两件白酒标注生产厂家为,四川省古 蔺郎凤曲酒厂,以及其它“三无”产品,经带队县工商局长 批准后,对涉嫌假冒的33件52%天喜郎、国花郎白酒,以 及其它“三无”产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施行 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务清单后,实施扣留,保存到原阳工商

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并指定由×主办,×等人

协办,并且 当场依法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

事人

拒绝签字,后工商机关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工商局接受询问, 当事人为了逃避打击,均为到场,

2011年5月10日经×帝星酒业有限公司实验检

测52%天喜郎、52%国花郎两种白酒酒精度数为39%、50.5% 均为达标,2011年6月1日工商人员到四川古蔺县郎凤曲酒 厂外调,厂家证实这两种就不是本厂产品,2011年6月7日、 6月13日×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的门店送达询

问通知书和厂方检测证明,遭到本人拒绝,家人也不预接收, 邮件通知当事人也遭退回。

违法事实:×销售假冒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生产的 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打击, 性质较为严重。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

1、2011年5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经营52%天喜郎、国花郎酒的行为。

2、2011年5月3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通知书(090113267号),×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清单(090147169号),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经营事实。

3、古蔺县郎凤曲酒厂法人代表×笔录一份,证明×工

商局所扣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非本厂产品。

4、2011年6月1日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证明一份,证明×销售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酒非本厂产品。 5、2011年5月22日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声明一份,证明该厂没有在异地设有分厂和委托他人代生产自己的产品。

6、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复印件一份,证明×得身份和出生证明的合法性。

7、图电资料,证明执法人员查扣现场情况和工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和检测证明的情况。

8、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工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和检测证明的事实。

9、北干道郎酒专营店证明一份,证明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市场销售价格。

10、2011年7月1日,×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一份(N201112021)一份,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52%国花郎白酒,检验报告为49.9%证明酒精度不合格。

11、2011年7月1日×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N201112022)一份,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白酒,检验结果为38.3%,证明该酒质量不合格。

违反法律情况:

根据我们所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当事人×销售的52%天喜郎(33件)、52%国花郎(9件)白酒系擅自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由裁量依据及确认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当事人何奉天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在产品中惨杂、惨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我们认为Ⅹ销售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清楚,在我们调查过程中,Ⅹ为了逃避打击,拒不配合调查,且出言不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案件复杂,超出本规则及《执行标准》规定降低或者提高处罚阶次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该案报请局党组裁定。

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不合格52%天喜郎白酒33件,52%国花郎白酒9件。

2、罚款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例)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篇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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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

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的调查终结报告

市局:

2012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12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12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0004.61元。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11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11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

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12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12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号《关于

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201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三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6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旧州工商所执法人员罗礼全、王家春到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进行巡查,在该建材城11幢1楼3号发现,朱治英的经营场所内外墙体上张贴有广告,广告内容标明“CCTV上榜品牌奥盟集成吊顶 取暖 换气 照明 模块一体化”的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在朱治英在场的情况下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张贴的广告及销售现场拍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CCTV央视上榜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朱治英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6月11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罗礼全、王家春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512527780104252、电话:13708291445,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800373,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16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16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16年4月至2016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16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16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16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 (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九月五日

2016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2016年8月1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20000元于2016年6月16日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16年8月1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李钢,男性、现年32岁、汉族、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江村29栋9号,身份证号: 512501197509132733,电话:2030900。 何思善,男性、现年31岁、汉族、家住广东省大埔县湖莒村村下田心小,身份证号: 441422197605110013,电话:13808296661,邵海,男性、现年37岁、汉族、家住湖北省荆州区迎宾街3号,身份证号: 422421197011070019,电话:13659032118,刘红霞,女性、现年36岁、身份证号512501197110102743、家住宜宾市翠屏区金苑30幢45号,职业: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2016年3月18日,营业执照注册号:5115023028539。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禾田橱柜经营部,经营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旧州江北建材城17幢9号,经营范围:橱柜零售 。三、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刘红霞(负责联系厂家和进货的业务)、李钢(负责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何思善(负责设计和售后服务工作)、邵海(负责策划和销售工作)四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人均出资贰万元(合计:八万元)向宜宾市翠屏区致和街魏常金(电话:13909098960)以3256元/月的租金租得门面两间,面积140平方米,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擅自在宜宾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从事米兰橱柜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已订购出去12套,共计向订货的客户收取订金8010元,于2016年8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案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当事人李钢、何思善、邵海三人询问笔录各一份, (3)对当事人刘红霞的询问笔录两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刘红霞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单据三份(复印件13张),(7)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2、罚款5000(五千元)。 案件承办人: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2016律师党员自我评价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五篇

律师党员自我评价

为积极响应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开展,我现参照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对照党员的标准,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入党一年多以来,自己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的表现作一个自我评价。

在思想政治上,我一直坚持学习关于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继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八荣八耻”,不断加强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加强党性修养。一直以来,我坚信党指引的政治方向是正确的,我也一直朝着党指引的政治方向努力着。在政治理论学习的过程中,我更加坚定了信仰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共-产主义,而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共-产主义这一伟大目标,其中的过程还是相当漫长和艰难的。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憧憬这一美好的未来。现阶段,我们要做的是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比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等。

在文化学习上,我珍惜一次又一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我认识到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在大专毕业后,我通过勤奋学习、努力争取,终于如愿考上了本科院校。现在我还在本科院校努力学习着,为踏入社会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更好地发挥才能努力学习着。我清楚地认识到,即便走上了工作岗位,学习也不能够停止,因为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人的思想境界才能不断提高,不会落后于社会潮流。

我积极参加了本专业的社会实践,例如:妇联法律咨询。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秉承三心原则:“耐心、诚心、热心”,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确实离我们的生活很近,法律人是真正为人们服务的。同时我认识到:我虽然基本上能够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但是离具体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我尚缺少更深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更多的社会经验。参加这样的社会实践,让我清楚认识自己的不足,以此我也激励自己要更加用心去学习,去实践,要积累更多的社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人们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这样才无愧于所学的法律知识,才称得上是一个法律人。

在生活中,只要能够帮忙的,我就会尽量帮助他人。关心他人,关心集体,在我看来,这都是应该的。

作为一名党员,要履行自己的党员的基本义务,在大局面前,要做到“舍小我,顾大局”。我按时缴纳党费、积极主动参加党组织生活。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服从集体。党支部要求我们党员起表率作用的方面,我都尽力去做好。

入党以来,虽然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提高,但是我认为自己离优秀的党员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要朝着优秀的党员的方向努力,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化言语为行动,为更多的人服务,做更多的好事。

律师党员自我评价 [篇2]

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员的一年多以来,我一直以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求真务实,通过关注各种媒体报道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使自身的党性修养和觉悟有了进一步提高。

在工作上,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踏实进取,认真谨慎,忠于职守,努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一是工程开工前,积极组织审查设计文件,主持编写标段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技术交底,提出优化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定期与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作;主体工程完工后,积极投入到工程变更工作中去,为公司创造更大经济郊益而努力工作。二是做好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并积极协助其他同事完成任务。

在学习上,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取得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和文化修养的同时,还有效地帮助和影响他人,共同学习、进步。

虽然我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提高,但与党组织的要求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让自己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认识不断升华,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不断增强,努力向综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律师党员自我评价 [篇3] 【##第1篇】:2016年党员自我评议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又将开始,我感到,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对每一个共-产-党员三年来工作的一次大检阅,在检阅中发现一些党员在理想信念、根本宗旨、组织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使每个党员通过评议达到思想上有触动、行动上有改进、工作上有提高、作风上有转变、纪律上有增强。

回顾自己一年以来的工作,现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要求作如下自我评价

今天是2016年_月_日,我到__局工作已经多了,回首,感触良多,半年的锻炼使自己的思想更加成熟了,工作也有所成绩,但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州局党委、上级主管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与全局干部、职工的支持、帮助和共同努力分不开的,在此向大家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致以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这半年的工作、学习情况,谈谈自己的感受,再剖析一下自身的不足之处,希望各位领导、各位同志给予中恳的批评:

2016年来,在州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五四全会、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及省委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两个《条例》;认真执行2016年全省__工作会议和地州局长座谈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扎实工作、廉洁自律;时刻牢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认真学习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决议;在思想和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严格遵守“四项纪律”“八项要求”“三个不得”;认真学习、实施和推进“云岭先锋”“云邮先锋”工程,做好“五个带头”.

通过对上述理论和政策的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将其应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作为一名办公室秘书,必须要有责任心。刚开始时,我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压力一方面来自领导对我的信任,另一方面来自我自身经验不足。但是我还是走到了这个岗位上来,我想首先我要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这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首要前提。有压力才会有动力,有紧张感才会有紧迫感,.所以,我既然做了,就必须做好,必须对上级领导的信任负责。半年的工作证明,同事们对我的工作还是十分支持的,特别是办公室主任的悉心教导和鼎立帮助,使我能更快速的进入角色,适应岗位要求。这样的支持和帮助使我在紧张的工作中找到了自我,让我时刻鼓励自己不能放弃,哪怕加班加点也要把工作做好,把全局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地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工作当中,经常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局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做好通联信息工作,不断地向地方党委、政府、省__局、地方媒体报道我局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及经营思想;平时刻苦学习岗位知识,锻炼业务能力,争取能做到办文认真、细致,办会周到、全面;做好各项会议记录,当好领导的“帮手”,切实发挥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局情的上传和下达。

不足之处:

一、学习上,缺少对马列主义理论的系统学习。

二、工作上,没有与一线岗位的同事深层接触,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一线的情况;年轻气盛,好胜心强,还不能完全克服

三、实践中,存在经验不足的现象,有些事情做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

今后的努力方向:

1、能够认真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强化党性党纪观念,严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xx总局的“八严禁”和“十不准”,做到令行禁止,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秉公尽责,廉洁自律,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处处服从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2、改进工作作风。要从日常事务中超脱出来,经常深人一线了解一线工作,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不能做的事情坚决不做,时时处处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牢记自己肩上的责任。

4、能够认真执行党的组织制度和纪律,强化党性党纪观念,严守党纪、政纪、国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xx总局的“八严禁”和“十不准”,做到令行禁止,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秉公尽责,廉洁自律,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处处服从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一年来,尽管自己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不足,但我认为,自己的思想本质是好的,缺点和不足通过自己的努力也是一定能够克服和改正的。因此,根据“四对照四看”的评议要求,我认为自己基本属于合格党员。认清差距,才能明确努力方向;克服不足,才能完善自己。上述问题的存在,虽说不是主流,但它确实有一定的影响,必须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加以克服、改正。

真诚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和指导!

预备党员自我评议 大学生团员自我评议 教师党员自我评议总结 【##第2篇】:2016年党员自我评议

在过去的一年中,本人一直以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思考,力求在工作、学习上有进步,在党性修养上有提高,在党员模范作用上有发挥,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批准的xx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人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撰写心得体会三篇,认真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执政为民”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履行共-产-党员义务和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自己言行,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投身改革及管理和服务工作中。

二、以求真务实态度狠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按照市局制订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xx年年底前工作要点》,从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建设和改革工作;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依纪依法惩治腐-败四个方面工作要点进行任务分解,要求全局认真按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以教育为基础,制度为保证,监督为关键,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将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之中。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相结合,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全局内认真贯彻“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班子成员与各科、所签定了二oo七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全面推行“阳光收费”工程,使工商的行政执法、行政收费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党组对“阳光收费”工作高度重视,客观分析了全市工商系统“阳光收费”的实际情况,积极找出差距,探讨新的举措,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逐步将管理与收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将其与绩效管理有机结合,并通过与绩效考核挂钩,做到责任明确,分解到人,落实到位。并以此作为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和考评工作的标准之一。

结合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提出四点要求:一要正确树立新时期的指导思想,对当前的大背景有个清醒的认识;二要增强服务意识,体现行政职能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增强办事效率;三要落实好各项有关制度。确保队伍不出事,确保市场不出事;四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今年,开展法律法规培训4次,其中,11月下旬对全体执法人员及辖区大中型食品经营户专门开展了两天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法规培训,培训结束后对干部进行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纳入绩效考核;配合市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2次,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和行政征收执法检查2次,组织和工商业务考试4次参加行政应诉1起、简易程序案件备案251件,强制措施备案23件,举行听证1次。到11月20日止,共核审案件179件(其中县局核审104件)。在案件核审工作中要求核审每一个案件,对案件退回办案机构的案件,实行书面退回制。开展说理工处罚决定和理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工作,认真做好优秀行政处罚文书的选拔评比工作(选拔评比的优秀行政处罚文书已送市局)。同时,继续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三、廉洁自律情况。

本人充分认识党员廉洁自律的重要性。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以“两个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作风教育,加强廉洁自律。我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格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我始终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决贯彻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在支部生活会等都有对照检查,找差距、添措施,力争做得更好些。本人不打牌赌博、不相互吃请, 未投资入股煤矿,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坚持拒收礼品、礼金,对偶有送礼的情况都尽量婉拒,以实际行动保持了廉洁。对所做的承诺、所提的工作要求要自己带头,模范遵守。

一年来,我能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遵守《六条禁令》,要求自己做到:

1. 按守则自律。上级规定不准做的我绝对不做,上级要求达到的我争取达到,不违章、不违纪、不犯法,做个模范党员。

2. 用制度自律。我严格按本局制定的各项制度,秉公办事。在考虑问题、处理事情当中,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权力。

【##第3篇】:2016年党员自我评议

根据2016年度**评议党员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对照学习,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情况,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有收获也有不足。现将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给大家汇报如下:

一、在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紧密结合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在给我无限的信心的同时也有更多的压力。时刻提醒着我注意,什么是一个党员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更促进了我的进步。首先,我深刻而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在生活中循序渐进地改善。使我感到自己还有很多事要学。因为我是一名党员,就应该拿出吃苦耐劳的精神,如果连自己的缺点都不能克服还谈什么先锋模范作用。我积极响应支部党员活动,配合当前的理论前沿,为自己补充新鲜血液。当然,加强理论学习仍将是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内容。不断加强学习,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

二、始终坚持学习驾驶技术和车辆维修、维护以及现代化汽车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学习和充电,克服了自己文化基础差的弱点,靠着自己的钻研精神,排除了车辆故障和疑难问题,节省了单位的开支,保证了行车的安全。随着驾龄的增长,我的汽车驾驶水平已经非常纯熟,对汽车性能的了解已不断深入,充分保障了驾乘人员的安全舒适,驾驶技能和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已经基本具备驾驶技师的水平。

三、在工作中,坚持服从领导分工,不挑肥捡瘦,不拈轻怕重,不论领导安排什么工作,我都认真的去做好。一是做到随叫随到,从未耽误过任何一件事情;二是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对车辆的维修,小的毛病尽量自己处理,对大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一年来,从未出现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培养自己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我热爱汽车驾驶工作,爱护车辆,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章守纪,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用自己的良好表现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

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剖析如下: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当前工作形势对我们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大挑战,学习是刻不容缓的事情。但是自己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上都不够深入细致,对于一些新知识、新理论,只是一知半解,缺乏刻苦专研的精神,尤其是在工作繁忙的时候,忙于一般性的事务工作,学习还不够深入。在各项政治理论学习中,还存在有一定的走过场的做法。今后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进一步探索学习方法,在理论深度上下工夫。

二是小节问题需要改进。比如:工作方法有时比较简单;工作中有时情绪急躁、爱发脾气。

这是我的一些感想和对自身不足之处的看法,也是作为一个党员在**评议党员的一次自我剖析。当然,这些感想还比较粗浅,我身上存在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自己总结的这几方面,还有许多没有察觉的缺点,需要在与同志们的进一步交流中发现和改进,需要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批评指正。总之,今后我愿和大家一起在开拓中前进,在前进中开拓,保持积极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和大家一起团结奋斗、发挥优势,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走向成熟!

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篇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 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 了结) →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工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三)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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