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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2016-08-12 11:19: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共6篇)传染病及其报告时限传染病分类和报告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甲类传染病2种,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5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传染病及其报告时限

传染病分类和报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

甲类传染病2种,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0种,包括:流行性感冒(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爆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篇二: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传染病的上报时限规定

传染病的上报时限 责任疫情报告人(首诊医生)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医院感染监控科,专职疫情管理员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上级;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篇三: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2015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1篇: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医院各科室疫情报告管理组织,发挥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的职责。

2、各科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白喉、流行性出血热的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医务处,填写传染病卡片由传染病疫报告员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病原携带者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瞄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网络直报。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记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住院医师应在住院患者出入院登记本上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4、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5、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6、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归口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12小时内网络直报。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7、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育。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9、如发现传染病漏报l例要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传染病登记不认真或迟报疫情者,予以通报批评。

10、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第2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第3篇: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南金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园长z为我园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副园长z为具体负责人;各班班主任为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她教职员工、家长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联络员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

2、具体负责人负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园幼儿的晨检、班级幼儿的出勤统计情况进行巡查;

3、各班班主任(疫情报告人)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工作,每天两次对师生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晨间检查时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全日观察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园领导。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甲类、乙类、丙类)、新发传染病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报告的传染病进行汇总后,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完整、清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将报告卡送到同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幼儿(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在2小时内通知同安区疾控中心疫情报告人员。

5、乙类传染病(除上述病种外),应在6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6、丙类及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7、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幼儿园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建立幼儿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各班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幼儿的观察询问,如发现幼儿有发热、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幼儿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有以上可疑症状的幼儿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幼儿因病缺勤情况登记日志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加强晨检,由值班教师负责对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做到一看二摸三查四问,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对因漏检的幼儿,各班教师应及时反馈给保健医生。

4、如果幼儿在治疗后返回幼儿园,教师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如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传染病的幼儿,须查验治愈证明

,并报告给园长,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入园。

第4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疫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第一责任人,卫生保健教师是幼儿园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幼儿园其他教职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每天要对全园幼儿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园幼儿的晨检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及各类卫生消毒、食品监督等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园长报告,随后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局——办公室、学前科;卫生局——儿保、疾控、卫监等、公安局——警署等)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3名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幼儿园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发现人应当及时以最方便、快捷的通讯方式向园长和疫情报告人报告。园长和疫情报告人同时向有关部门(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区儿保所、街道医院等)报告。(若发生食物中毒还要报区食品监督所)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要建立“来园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幼儿园老师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由卫生老师对早晨到园的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幼儿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晨检结果记录在晨检记录上。如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园长,并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

2、班级教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幼儿,应当了解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及时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隔离、早消毒。

第5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疫情报告小组:

组长:杜红梅

副组长:耿孝寅

组员:印志静、黄亦平、各年级组长与教师。

二、具体措施:

1、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设置学校传染病疫情主要报告员(张薇),疫情报告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报告。

——疫情报告员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校内发生传染病,每一位教师均为义务报告员,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第一时间告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由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员与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联系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出现须发和多发病例。

3、班主任严密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安排专人到医疗部门就诊治疗,防止传染病发生。如果出现传染病的迟、漏报现象,除对外依照传染病法追究情况外,学校按照情节严重与否将与当月和年终奖金挂钩。

4、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学生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请示校领导,进一步到医疗单位诊治。

5、加强传染病防治意识,对未上课同学要立即与家长联系,询问未上课原因,做好传染病的疫情报告。

6、加强学生的晨检制度,发现可疑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领导,逐级进行核实诊断。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员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或诊断病人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投药和预防工作,防止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或续发。

8、学校领导要及时下班级,收集未上课学生情况,及时掌握学生生病状况,对传染病做到防患于未然。

9、学校疫情报告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员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学校传染病疫情即时进行直报,同时由疫情报告员汇总登记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上备查。

第6篇: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工作制度。

一、校医为学校的疫情报告人员,负责本校常见病的诊治,就诊的病人必须登记在门诊登记簿上,传染病还要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二、在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疫情报告员,发现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事件要报告学校的专兼职疫情报告人员。

三、执行晨检制度,每日早晨上班前对每位教职员工、学生进行相关健康状况及卫生状况检查,并留有详细记录。

四、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每位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在校疫情报告人员报告,疫情报告人员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五、协助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人及疑似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加强健康教育,定期开设健康教育课。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学习20xx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要了解主要以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狂犬病、乙脑、细菌性痢疾、肺结核、流脑、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等。

丙类: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三、防治管理组织和任务

1、组织领导:分管副校长为组织领导,政教处配合、校卫生室负责具体工作。

2、工作任务

(1)严把三个环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2)做到五早: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四、严格疫情报告:

1、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应当立即报告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由校卫生室或卫生主管人员统计后报告校领导,最后经确认和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报告员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发现丙类传染病应及时报告校卫生室,由校卫生室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报告顺序:学生→班主任→校卫生室或卫生工作人员→校领导→镇防保科和镇教委→区教委体卫科和区疾控中心。

五、凡患有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上课,教职工亦同。

篇四: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2016霍乱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一、背景分析

霍乱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甲类传染病,我区是霍乱常发地区,历史上曾发生过霍乱大流行,近年来,随着肠道传染病各项防控措施强力推进,霍乱传播途径得到有效控制,发病率明显下降。2000年以来我区共发生10例霍乱病例,均为O139群霍乱弧菌引起,2016年刘桥镇发生2例霍乱,说明我区外环境中仍存在霍乱弧菌,另外,2016年周边地区已经出现近年来少有的O1群霍乱疫情,市其他地区在外环境中亦检出了O1群霍乱弧菌,根据霍乱流行规律,一旦发生流行菌型变化,疫情暴发甚至流行的风险明显增加,同时群众生食海(水)产品等不良饮食习惯并未根除,综合性防制措施稍有放松即会出现流行。

二、主要问题

全区霍乱防制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腹泻病门诊流于形式,未归口诊治;少数医疗机构腹泻病门诊设施或药械不全,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设置难以到位;采样对象针对性不强或用药前采样;医疗卫生人员霍乱防治知识不熟悉等。

三、防制目标

我区霍乱的防制目标是实现“三不”,即不发生霍乱死亡病例,不出现疫情扩散导致的二代病例,不发生中、高强度流行;全区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四、对策措施

霍乱防制是全区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必须以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为先导,以《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为武器,切实加强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处理和饮水饮食卫生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性防制措施。

(一)霍乱防制准备工作

1.健全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恢复并及时调整充实霍乱防治领导小组,各医疗机构要成立霍乱病人抢救治疗小组、疫情处置小组,各卫生所要成立霍乱疫点疫区处理小组。各小组成员必须熟悉业务,增强工作责任心,以适应迅速救治病人和扑灭疫情的需要。

2.强化培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卫生管理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和临床医护人员等进行霍乱防治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层层统一思想,提高整体水平。培训应侧重在提高防制工作的质量上,一是对防制工作本身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规范各方面工作要求;二是强化具体业务人员如腹泻病门诊、内科门(急)诊医务人员、疫情处置人员、采样检索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三是加强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医生的培训,规范社区诊疗。2016年,卫生部重新修订了《霍乱防治手册》(第6版),各单位要对其中所更新的霍乱防治技术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全面培训。

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于3月底前组织一次霍乱防治业务集中培训,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医生的培训工作由各卫生所统一组织。培训结束后,各医疗单位将院内培训人数、考试人数纳入培训小结报给当地卫生所,卫生所将辖区内各医疗单位培训情况连同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医生培训情况及本所人员培训情况收集汇总后于4月10日前电子版报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中医院霍乱防治专题培训情况直接报送区疾控中心。

3.药械准备。各医疗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器械及病床等,抢救治疗药械两套,放在区统一制作发放的霍乱抢救药箱中。各医疗单位、卫生所要配备足量的消毒杀虫药品,包括饮水消毒药物、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蛆灭蝇药物等,放置在专用消毒药箱中,具体要求参照附表。抢救、消毒药械应专人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4.开设腹泻病门诊。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在4-10月开设腹泻病门诊,4月1日起正常工作,根据防治形势需要或上级要求,适当延迟关闭时间。省腹泻病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全年开设腹泻病门诊。

腹泻病门诊要严格按照《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要求设置,基本要求为:①房屋设施:一级医院(包括各级医院分院)腹泻病门诊可固定内科门诊兼室,二级医院应专辟独立小区,综合医院纳入感染性疾病科,规范设置,业务用房齐全。医院有醒目的导引标志,腹泻病诊室门口有醒目的标志,兼室的要另设腹泻病诊治专桌并有标牌。设置纱门纱窗、洗手池(非接触式水龙头)、紫外线灯(最好为动态消毒机)、采样用屏风、诊疗桌椅、诊疗床、便器、医疗废除物收集箱、垃圾桶、腹泻病观察室。②资料药械:腹泻病人登记薄、采样管或消毒棉签、保菌液、增菌液(放冰箱冷藏)、标签、送检单、洗手消毒药品、抢救消毒药箱等,霍乱防治领导小组、抢救治疗小组、疫情处置小组及腹泻病门诊工作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制板放大上墙。③医务人员:至少有1名相对固定的临床医生和1名兼职护士、检验人员,熟悉霍乱的临床特征、流行病学、防治对策及报告处置程序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霍乱的救治、消毒隔离、采样检测等方法。

腹泻病门诊开诊期间,要严格执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按照腹泻病门诊消毒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医疗废弃物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消毒处理记录齐全,严防发生院内感染,导致疫情传播。

(二)流行季节防制措施

1.广泛健康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有线电视等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肠道传染病防制知识,做到“高密度、大容量、广覆盖”,并突出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生食海(水)产品、食物制作加工要生熟分开、饭前便后洗手和有泻早治、无病早防以及流行期间不举办大规模聚餐等内容,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防病能力,把住“病从口入”关。

2.强化疫情监测。各医疗单位要对所有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进行详细登记,对重点人群采样检索,以早期发现病人为目的,确保检索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1)规范腹泻病人登记。加强腹泻病例归口管理,各医疗单位应采取预诊办法,保证腹泻病人到腹泻病门诊就治,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腹泻病门诊开诊期间,除晚间急诊和腹泻病门诊外,其它门诊不得诊治、登记腹泻病人。腹泻病门诊医生必须对所有就诊的腹泻病人,详细询问病史、流行病学史、聚餐史并进行必要的生命体征测量,在全区统一印制的新腹泻病人登记簿上专册规范登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对外地病例,住址要进行双登记。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要将所有就诊的腹泻病人在综合信息登记簿中规范登记。每镇每月腹泻病人登记数不少于该镇总人口的5/万,每医院每月腹泻病人登记数不少于服务人口的3/万。

(2)切实做好病原检索工作。每个腹泻病门诊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配备适量的采样瓶及采样管或采样棉签,对疑似病人、重点人群中的腹泻病人(包括饮服行业、流动人口及来自疫区、有聚餐史、有流行病学史的腹泻病人)等对象采集粪便或/和呕吐物等标本进行检索。尽量在抗菌素使用前采集粪便标本,确保疫情及时暴露。每医院每月检索数不少于服务人口的1.5/万,在此基础上,各医疗单位检索率不得低于腹泻病人总数的20%,各镇每月检索率不得低于腹泻病人总数的15%,流行季节(4-10月)检索总数不少于辖区年末总人口的1‰。每社区卫生服务站5-8月份以上述重点人群为主,每月于用药前采样送检1份,遇到霍乱疑似病人必须立即采样送检。

检索要求:各医疗单位、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采集的腹泻病人粪便或/和呕吐物一律用碱性蛋白胨水保存,医疗单位由本院检验人员免费采用金标法作初筛或及时送区疾控中心检验科(为切实提高霍乱疫情发现及时性和敏感性,各医疗单位要尽量使用金标法初筛),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时送当地卫生院免费采用金标法作初筛。初筛阳性标本立即送区疾控中心进一步作常规细菌培养,分离的细菌经区疾控中心鉴定确认后方可确诊为霍乱病人。初筛阴性标本不再作常规细菌培养。对疑似病人(无痛性水样便或米泔水样便)在进行金标筛检同时,必须立即送区疾控中心作常规细菌培养。所有病人便样要同时进行O1群和O139群的病原检测。对临床症状典型和/或金标筛检阳性的,初次细菌培养阴性时需进行二次及以上的增菌培养。各单位金标法初筛情况要详细登记,记录完整真实,并建立出入库专帐,做到帐剂一致。

各医疗单位及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旬末将本旬就诊的腹泻病人数、送检数、自检数、疑似病人数向卫生所报告,并详细登记备查。卫生所汇总后每旬逢“1”向区疾控中心报告镇级及村级上一旬数据。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于每旬逢“1”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区疾控中心汇总后每旬逢“2”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3.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区疾控中心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疫情报告及时畅通。一旦发生霍乱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基层医疗单位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如发现聚餐者中出现3例及以上腹泻病人时,应及时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各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要增强霍乱疫情的敏感性,发现可疑病例或腹泻病例明显增多时要及时向当地卫生所、区疾控中心报告,以便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控制可能发生的霍乱疫情。确诊病例必须由区疾控中心进行确认和报告,霍乱确诊病例同时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

4.规范社区诊疗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进一步规范对腹泻病人的诊疗工作,做到“五要”。一要询问有无聚餐史或流行病学接触史;二要与霍乱进行鉴别诊断;三要发现霍乱疑似病人立即电话报告疫情并护送至镇医院;四要在使用抗生素前采集粪便标本;五要告知病人注意随访,并对重症腹泻病人于2小时内进行回访。

5.开展腹泻病监测。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区今年继续开展省腹泻病综合监测工作,区人民医院、区二院、金西卫生院、西亭卫生院以及金西三姓街村拖桥社区卫生服务站、金乐油榨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西亭草庙村周桥社区卫生服务站等7家单位作为省腹泻病监测哨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做好腹泻病登记、旬报及标本采集送检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6.实施外环境监测。根据市霍乱防治工作要求和本区霍乱流行形势,于4-10月份选择有代表性的点,开展环境水体、海(水)产品及食品霍乱病原监测工作,重点关注近几年霍乱多发地区,规范采样方法,提高检测能力,以及时发现疫情线索。

7.加强流动人口卫生管理。流动人口是霍乱的高发人群,同时也是造成霍乱扩散蔓延的重要因素,必须加强卫生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卫生管理机制,改善流动人口聚集地、居住地的卫生条件。招用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工地以及船只集中的港口、码头、船闸等场所,应健全卫生设施,改善饮水及饮食卫生条件,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员,以便及早发现和治疗腹泻病人。

8.强化法制观念,加强饮用水饮食卫生管理,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要依法强化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尤其要强化对镇自来水厂和自备供水系统的监督监测,保证供给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分散式给水应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尤其要加强个体饮食摊点、建筑工地、厂校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各卫生所、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做好农村民间厨师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农村家宴聚餐的卫生监督指导,严防霍乱食源型传播和食物中毒的发生。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加强粪便管理,减少蚊蝇滋生,尤其要加强农村的管粪改厕,积极推进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同时要密切注意灾害性气候预报,提前做好有关抗灾防病工作应急准备。

(三)疫情发生后的对策措施

1.强化控制措施,全力扑灭疫情。霍乱疫情处理要从疑似病人抓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发现临床症状较为典型的疑似病人,在组织力量抢救治疗的同时,迅速按确诊病人的要求规范处理,确保用药前采样送检,并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类诊所一旦发现霍乱疑似病人,除不得擅自截留外,还应及时护送至就近医院隔离救治。要迅速成立现场处理组,明确流行病学调查组、实验室检测组、医疗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组等职责,制定现场调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调查处理措施。要及时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治疗传染源,重症病人可在就地抢救治疗的同时,报请上级医疗机构会诊,确保霍乱病人就诊后不死亡。

要强化疫点疫区处理的各项措施,及时扑灭疫情,减少续发病例的发生。疫点内要认真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在疫点所在村民小组或相当于1个村民小组范围,开展每天1次为期1周的灭蝇灭蛆和井水消毒工作,做好记录。及时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和共同聚餐人员,实施医学观察、卫生宣教和开展粪检霍乱弧菌等工作。一旦接触者出现腹泻等相关症状或粪检检出霍乱弧菌,应尽快予以核实诊断和实施隔离治疗。对粪检阴性且无腹泻等相关症状者无需采取服药措施。同时还应对疫区内人群进行适当的卫生管理,迅速组织人员以镇为单位(重点是疫点周围的若干村)开展为期1周的主动查治腹泻病人工作,镇卫生所必须组织乡村医生分片包干,主动上门调查,发现腹泻病人,立即给予霍乱敏感药物(氟哌酸等)进行消菌治疗,18周岁以下儿童青少年服用痢特灵或黄连素,查治结果要有记录,力争将病人治愈在到腹泻病门诊就治之前。疫区内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加强饮用水卫生、饮食卫生、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等。同时,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提示的线索,积极开展传染源追溯和外环境检索工作,采集不同水源水20份以上及可疑食品和接触者粪便标本进行霍乱弧菌检索。凡发现因聚餐或水污染引起的霍乱暴发疫情,应全面登记暴露人群,尽快采样及进行服药消菌治疗,对可疑食物或水源应尽可能采样检测。一旦发现对疑似病人不报告、不采样送检、不进行疫点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加强指导检查,及时总结评价。发生霍乱疫情后,区疾控中心要及时派人赶赴疫点,指导疫情处置工作。对于疫情发生较为严重的地区,区将派出工作组或医疗队,协助当地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和扑灭疫情工作。要与当地医疗卫生单位一起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查明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采取针对性的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疫情解除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对防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

3.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及饮食卫生管理,控制暴发疫情的发生。在流行高峰季节,要进一步强化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在高发地区可对分散式给水开展饮用水消毒,要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增加监测频次,控制水型和食物型暴发疫情的发生。对于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水型或食物型霍乱暴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依法查处。

五、成效评估

根据防制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对全年霍乱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具体包括:

(一)控制指标

即实现“三不”目标,全区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落实霍乱防制对策措施,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1.加强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

2.准备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相关设备、器材、药品充足。

3.腹泻病门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腹泻病门诊应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及时开诊并正常使用,登记报告及时、准确,其它门诊日志上不得登记腹泻病;医疗机构检索数大于登记数的20%,各镇区检索数大于登记数的15%、总人口数的1‰;能及时发现和成功抢救治疗病人。

4.疫情报告和处理:疫情报告及时、准确、规范,及时率100%;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时、准确;疫情处理从疑似病人抓起,现场处理各部门职责明确;疫点、疫区划定明确;传染源有效隔离治疗率100%;疫点内人群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实施医学观察率100%,预防服药消菌治疗率达100%;标本采集、送检规范,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消杀灭方法正确,规范;在疫区内,主动查治腹泻病人,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同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根据控制效果调整控制措施;疫情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总结分析和评估;疫情处理过程中相关数据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记录完整、规范。

5.业务资料:有关霍乱防制工作的报表、霍乱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要填写完整,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年底完成工作总结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

6.实验标本:及时采集、检测标本,区疾控中心完成分离检测后,霍乱菌株立即送市疾控中心,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保存、运送和管理菌株,不得擅自保存菌株,对菌株的管理做到有记录可查(菌株的来源与去向,包括上送和销毁等)。

(三)检查督导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霍乱防制工作的检查,医疗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腹泻病门诊开诊期间每月至少自查一次,卫生所对辖区卫生院每月至少检查覆盖一次,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厂校医务室每季至少检查覆盖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有检查记录备查。4月上旬,各卫生所及医院组织对霍乱防制准备工作情况的自查,上报自查专题总结和自查情况一览表;4月上中旬,区卫生局将组织检查,对腹泻病门诊运行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市卫生局4-5月将组织督导检查,流行季节市和我区还将不定期抽查,及时通报。同时,霍乱防制工作纳入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细则和资金补助内容,根据平时及半年度检查情况进行评分和发放补助。

篇六:甲类传染病上报时限
2015工作情况汇报

第1篇: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一、报告的概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属上行文,一般产生于事后和事情过程中。

二、报告的种类

综合性报告。是将全面工作或一个阶段许多方面的工作综合起来写成的报告。它在内容上具有综合性、广泛性,写作难度较大,要求较高。

专题性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某一问题、某一事件或某一活动写成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

回复报告。是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查询、提问作出的报告。

三、报告的写作格式(一)综合性报告的写法

标题事由加文种,如《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事由加文种,如《东北师范大学教务处关于2015年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正文把握三点:(1)开头,概括说明全文主旨,开门见山,起名立意。将一定时间内各方面工作的总情况,如依据、目的,对整个工作的估计、评价等作概述,以点明主旨。(2)主体,内容要丰富充实。作为正文的核心,将工作的主要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效果等,分段加以表述,要以数据和材料说话,内容力求既翔实又概括。(3)结尾,要具体切实。写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具体意见。最后可写“请审阅”或“特此报告”等语作结。(二)专题报告的写法

标题由事由、文种组成,如《关于招商工作有关政策的报告》。有的报告标题也可标明发文机关。标题要明显反映报告专题事由,突出其专一性。

正文可采用“三段式”结构法。以反映情况为主的专题工作报告主要写情况、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和意见;以总结经验为主的专题工作报告主要写情况、经验,有的还可略写不足之处和改进措施;因工作失误向上级写的检查报告主要写错误的事实、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造成错误的责任、处理意见及改进措施等。结尾通常以“请审核”、“请审示”等语作结。(三)回复报告的写法标题与前两种报告大体相同

正文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查询、提问,有针对性作出报告,要突出专一性、时效性。四、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写综合报告应注意抓住重点,突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此基础上列出若干观点,分层次阐述。说明观点的材料要详略得当,以观点统领材料。

(二)专题报告,要一事一报,体现其专一性,切忌在同一专题报告中反映几件各不相干的事项和问题。

(三)切忌将报告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当作请示,要求上级指示或批准。

第2篇:乡镇社会治安工作情况

今年,在上级公安部门的正确领导和镇委镇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所紧紧围绕年初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推进年”工作目标要求,不断强化职能、优质服务、创新工作,严厉开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了我镇社会稳定和平安。

一、2015年警情通报

,我所坚持严打不放松,根据上级安排,积极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镇的社会治安稳定,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治安灾害事故,刑事案件发案总量下降,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和查处数明显上升,情况如下:

(一)刑事案件情况

,我所共受理刑事案件共受理20起,破获6起,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诈骗案3起,破获0起。主要表现为诈骗份子利用受害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分别以抽奖活动和捡到钱平分为由,诈骗冯学业人民币13600元、骗取冯裕平存折及密码,并将存折内的84000元领取走、诈骗柯行光人民币18000元。

2、受理盗窃安12起,破获1起。主要表现为入室盗窃现金、香烟、电动车、摩托车、金戒指、笔记本电脑、手机、手镯等,盗窃北山村水牛1头、盗窃文多村水牛2头。

3、受理贩毒案件4起,破获4起。根据群众举报,我所在府城镇不同街道分别抓获贩毒人员4人,破获贩毒案件4起。

4、受理赌博案件1起,破获1起。根据群众举报,我所在大道抓获开设赌场人员朱淑强。

(二)治安案件情况

,我所共受理治安案件共受理47起,查处40起,具体情况如下:

1、受理殴打他人案6起,查处4起。主要表现为因农村土地纠纷、夫妻感情纠纷、琐事发生口角等造成殴打他人案。

2、受理盗窃案件3起,查处2起。主要表现在做案份子利用无人看管财物而顺手盗窃搅拌机小马达、钱财、电动车等财物。

3、受理故意损毁财物案3起,查处0起。主要表现为做案份子因个人恩怨而对受害人的财物(摩托车、货车、搅拌机)进行不同程度的损毁。

4、受理吸毒案件33起,强制隔离戒毒8起,社区戒毒15起,治安处罚10起。

5、受理赌博案件1起,查处1起。根据群众举报,我所在大道抓获赌博人员11人,分别做出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6、受理抢夺案1起,查处0起。做案份子在大道以购买香烟为由,将陈某刚从杂货店买来的一条香烟抢夺走。

二、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增大,重点项目的推进,外来人员增多,各类矛盾加剧,社会治安形势愈加复杂,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让人民群众满意方面与公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差距。

二是部分群众、企事业单位的防盗意识不强,防盗措施不力,加上派出所警力有限,不能全面开展正常巡逻放哨和值班工作。

三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往往采取非常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

第3篇: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告

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

按照文件要求,现将2015年全州卫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卫生发展任务,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着力实施人才工程。完成定向学历教育、人才强化培养、人才定向引进、对口强化帮扶、人才激励

稳定任务,全面实施各类在职培训、招聘引进、学历教育和培养提高,使卫生人力资源总量、中高级职称人数有较快增长。

二是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进一步强化了甲、乙、丙类传染病管理。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脊灰疫苗免疫规划报告接种率均达90%以上,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得到进一步控制。完成艾滋病、大骨节病、包虫病等疾病阶段防治任务,推进卫生应急和鼠疫防治工作,开展对口支援、农牧民健康促进、卫生防病知识巡讲等活动。落实了推进卫生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做好资金统筹、执行监督、分类指导、项目评估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二、实施“三大行动”、促进“六项重点”

一是强化卫生队伍建设。截至2015年9月底,培训(培养)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3063人次。其中,培养定向医学生(专科)100名,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100名,乡村医生学历教育150名,县、乡两级卫生技术培训人员100名,藏医学术技术带头人8名,藏医基层骨干人员56名,社区、乡镇卫生院藏医药技术骨干36名,在职卫技人员专科学历教育100名,紧缺专业(检验、影像)在职人员培养100名,乡镇公共卫生人员培训328名,“9+3”考聘人员岗前培训92名,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72名,民族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培训37名,乡村医生培训1700名,设备使用技术人员培训84名。18个县均完成了培训(培养)的选送计划任务。

二是实施卫生技术人员招募计划。2015年,计划招聘卫生技术人员630人。招聘计划中,州级直属单位占5%,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占15%,乡镇卫生院占80%。目前,已招、考聘县级以上医疗卫生人员58名,乡镇卫生人员92名,招聘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20名,公共卫生人员40名。

三是继续强化对口支援工作。截至2015年9月底,完成三级医院对口支援我州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派驻计划,接收对口支援医师109人次,诊治基层农牧民群众57232人次以上;内地二甲医院计划对口支援我州78所中心卫生院,共派驻医师102人次,诊治基层农牧民群众38。54人次。州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组建医疗卫生工作组赴偏远农牧区开展卫生下乡工作,累计派出医务人员4167人次,诊治患者39。23万余人次。

四是实施卫生体系建设项目。截至2015年9月底,国家和省下达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507个,投入资金8280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77204万元,省财政配套2712万元,地方配套2891万元,续建项目69个,投资61703万元,开工项目438个,投资21104万元,开工率达98%。实施2015年度行动计划省财政补助资金设备配置项目,已完成设备招标采购工作,采购设备将陆续配置到位。

五是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截至2015年9月底,全州甲类传染病报告鼠疫发病1例,死亡1例,报告发病率0。09/10万;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10种3601例,死亡8例,报告发病率329。80/10万;丙类传染病报告8种1192例,报告发病率109。17/10万。全州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67。96%,婴儿死亡率下降至12。75‰。

三、积极开展基层服务,努力推进整体工作

一是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15年9月底,全州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政府补助资金每人每年240元,农牧民人均参合筹资标准达到290元,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

二是积极开展柔性流动服务。截至2015年9月底,全州参与柔性流动服务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54个,乡镇卫生院332个,开展了诊治疗工作及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三是组建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的医疗小分队。截至2015年9月底,州级医疗卫生单位组建高海拔县巡回医疗小分队17支,分别赴雅江、新龙、色达、白玉、理塘、稻城、德格、石渠、道孚等县开展医疗卫生工作,累计义诊咨询患者7。3万人次,筛查包虫病患者80545人次,建议手术339人;筛查白内障患者4889人,建议手术529人,建议其他眼科手术275人。

四是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截至2015年9月底,全州33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累计采购中标基本药物796个品规,总采购和1011。30万元。基本药物上网跟标采购和贷款集中支付比例均达到100%,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药费和住院药费同比下降30%左右。

五是积极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和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截至2015年9月底,全州18个县均落实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六是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截至2015年9月底,全州18个县政府对乡村医生平均补助标准达到6000元/人/年。

四、确定卫生发展思路,储备行业发展后劲

按照州委、州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省卫生厅提出的具体方案,为确保卫生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实施,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强化督查,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着力人才工程和项目实施。完成定向学历教育、人才强化培养、人才定向引进、对口强化帮扶、人才激励稳定等任务,努力完成3400人次招生、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培训,使卫生人力资源总量、中高级职称人数分别较上年有较大增长。抓好卫生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好高海拔县医院职工周转房项目建设;州医院二病区和理塘、稻城3个县级区域医疗中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为到2015年实现州人民医院“三甲”目标和三个区域医疗中心医院“二甲”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做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做好以破除“以药补医“弊端为切入口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康定泸定两个试点县的指导和支持,做好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组织动员、人员培训、评估考核和住处上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确保甲、乙、丙类传染病发病率稳中有降;免疫规划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5%以上;较好完成艾滋病、大骨节病、包虫病等疾病年度防治目标任务;推进卫生应急和鼠疫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农牧民健康促进、卫生防病知识巡讲等活动;落实行动计划的各项保障措施,做好资金统筹、执行监督、分类指导、项目评估和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4篇:群众工作的情况报告

州委州政府目标督查办:

为贯彻落实好群众工作转段会议精神,确保下一阶段群众工作持续、深入、有力推进,我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认真学习,分析研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了群众工作全覆盖活动,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学习,研究部署

州委召开群众工作转段大会是在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承上启下的重要会议。我局高度重视,会议结束后,局党组书记、jú长周道君立即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回顾前一阶段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7月2日,按照局党组安排,我局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全面传达学习了胡昌升书记在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2周年暨群众工作表彰转段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六大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的发言,使干部职工对一年来的群众工作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明确了州委对开展第二阶段群众工作提出的要求,更加坚定信心,倾情倾智全力做好群众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回顾总结了全局一年来群众工作开展情况,深入查找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谋划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会议要求,全局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群众工作转段会议精神上来,以超常规的思路和举措,进一步理清工作重点,明确任务,顺利推进群众工作“加力深化”阶段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将群众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推进群众工作上新台阶,根据州委、州府下发的《关于印发<结对认亲活动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等六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制定和印发了《州扶贫和移民局党组关于印发“结对认亲”等群众工作全覆盖“六大活动”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以党组书记、jú长周道君为组长(

三、紧盯目标,创新举措

群众工作是扶贫移民工作的全部,是我们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我们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当前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首要的政治任务。扶贫移民工作就是群众工作,扶贫移民工作不能离开群众工作就抓业务而业务,必须要紧紧围绕群众工作“六大活动”的开展不断注入新的内容、新的形式和新的方法。

7月上旬,经局党组研究,由副jú长穆撼、纪检组长丁晓华分别为组长,带工作组前往道孚县瓦日乡、下托乡与石渠县蒙宜乡幸福一、二村开展群众工作。一是工作组走访了50余户结对亲戚(因多数结对亲戚外出捡白菌未能走访),同时给结对亲戚送去大米、糖果及慰问金2280元。二是召开了村民大会,向结对的亲戚们宣传党的十八大、州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幸福新”主题教育活动等精神,再次宣讲了国家扶贫移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向广大僧众宣传了州群众工作转段会议精神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水电移民的政策。四是听取了僧尼对群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寺庙僧侣代表表示坚决拥护群众工作“六大活动”二阶段的开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第5篇:1-9月份卫生重点工作情况报告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卫生局的精心指导下,县卫生局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重点、重项工作,以创建“民本卫生、文明卫生、和谐卫生”为主线,以“人员素质大提高,服务水平大提升”为总体目标,以“医疗机构管理年”、“基层组织组织建设年”、“卫生工作宣传年”等活动为载体,扭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一重点,解放思想,团结奋斗,不断开拓进取,创先争优,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实现双过半,受到了市、县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誉。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已见成效

(一)联系点建设情况。东张孟村是县卫生局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联系点。为确保联系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卫生局组成了由一名副职为队长,两名股级干部为成员的驻村工作队,脱离卫生局工作,常驻联系点开展工作。驻村工作队在局主要领导的亲自指导下,认真谋划,加强沟通,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县领导的肯定和赞扬。一是加强阵地建设。高标准建设了“两室”,先后投资5万多元对“两室”内外进行装修,硬化了大院,购置了办公桌椅。二是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投资61。5万元,硬化主街道1000米、便道4000平方米、小巷1500米,铺设排水管道350米。三是促进农民增收。协调县开发办等部门,免费给群众提供优质棉种1000多公斤、优质玉米种1000多公斤,协调配合水利部门铺设防渗管道15200米,为群众灌溉农田提供了便。四是方便群众就医。建成建筑面积320平方米、两层砖混结构标准化村卫生室一所;五是保障群众健康。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开展了5次健康体检活动,免费体检700多人次,赠送健康书籍900多本;开展了3次义诊活动,组织市三院、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等市、县医疗机构80多人次专家,为村民免费进行诊疗,为保障村民健康做出了积极努力。

(二)帮扶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情况。帮扶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也是县委、县政府要做的“十件实事”之一。县卫生局是帮扶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责任部门,共涉及18个行政村,总投资108万元,每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投资6万元。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县卫生局按照《省开展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项目帮扶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主要领导上位真抓,深入一线,现场督办,解决问题,确保了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做到了着眼长远,超前谋划,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及早动手,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层;三是严格标准,整体推进,统一设计图纸,三室分立,配备具备行医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为建成后的标准化卫生室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四是科学议标,加快施工,在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特事特办,减免程序,垫资施工,保证了建设进度;五是明确责任,联合督导,实行日报告、周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得到快速推进,按时完成。截止目前,18个帮扶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已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六是加强管理,提升水平,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要达到“十个统一”,即:行政统一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业务统一管理、财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管理、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统一合疗报销、统一绩效考核、统一聘用管理。严格按照“县规范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加强村卫生室内涵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明细台帐、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规范化村卫生室工作不断跨台阶、上水平。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开展

医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医疗卫生工程,目前已经逐步进入改革深水区。作为医改的主要职能部门,今年,县卫生局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医改基本原则,在去年完成基层医疗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人事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等多项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改革工作。一是全面总结三年医改。按照省市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形成了医改文件汇编和分析全面的自查报告,落实了进一步改革的举措。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快了民营医院的建立与发展,目前民营医院总数达到8所。全县基本形成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并存,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并举的较为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三是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在完成调查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6月份开始,在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截止九月底,全县乡、村医疗机构共计网采基药491万元。四是积极探索县级医院改革。县人民医院开始实施信息化管理,实行电子病历,特色专科建设得以深化,医疗队伍建设迅速加强,整体搬迁接近尾声。中医院规范化建设逐步深化,中医能力建设得到加强,中药房建设正在普及,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稳步推行。妇幼保健院能力建设正在加强,科室设置逐步规范,“创二甲”工作深入开展,目前已经进入迎检状态。五是认真探索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入进行,全科医生培训深入开展,村级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做到产权明晰,四室独立,室容整洁,装备适宜,保证质量。对口支援,无偿帮扶;县医院、中医院制定了对7所乡镇卫生院的对口支援并签订协议书。乡村医生培训稳步进行,队伍建设正在得到强化;一般诊疗费与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在县政府批准拨付后予以实施;按照省、市“六统一”管理要求进行摸底与调研,探索性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方案拟定工作。六是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医德、医风、医术、大讨论、大提升、大转变活动;以“三好一满意”、医德、医风、医术大讨论、大提升、大转变活动为总揽,与“创先争优”、“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优质医院创建”、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医疗质量督查月”等活动紧密结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促进医疗服务全面上台阶。

三、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扎实推进

基础设施建设是加强体系建设、改善医疗硬环境的重要举措。今年县卫生局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进市赴省,加大了资金、项目的争跑与落实力度,卫生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预计总投资达9713多万元,共涉及9大项目,26个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投资55万元的东张孟乡卫生院病房楼建设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投资250万元的南韩村乡卫生院病房楼建设已开工建设;投资120万元的镇卫生院扩建项目和投资100万元的十里铺乡卫生院扩建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估工作,省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后将迅速动工建设;投资180万元的卫生监督所建设项目已经投入使用,总投资408万元的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能力建设已经完成,设备全部到位。去年开工建设的投资8600万元的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已经完成搬迁,并投入使用。

四、新农合制度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今年,县卫生局多措并举加强了新农合制度的严格监管与规范实施,先后开展了新农合制度规范月与成果展活动以及“三合理”专项检查,实行了“十不准”,规范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加大冒名顶替现象处罚力度,积极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各项工作指标平稳运行。在今年全省通报表彰市的三个县中,县位列其中,并有三项指标进入全省先进位次。在全市新农合工作表彰会上,做了典型发言,多项经验在全市予以推广。2015年,我县7个乡镇、169个行政村新农合覆盖率达到了100%,参合农民238245人,比上年增加10520人,参合率达到了97。67%,比2015年提高2。46个百分点。2015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为6909。105万元。今年1-9月份,我县参合农民共有407687人次得到合作医疗补偿,共补偿47955799。54元。其中,门诊统筹补偿388534人次,补偿费用8200138。79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308人次,补偿费用442615。28元,疾病住院补偿17889人次,补偿费用39088959。47元,住院正常分娩住院补偿956人次,补偿费用191050元。累计补偿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753人次,累计补偿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237人次,累计补偿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92人次,累计补偿金额达到4万元以上的35人次,累计补偿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15人次,累计补偿金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8人次,累计补偿金额达到封顶线7万元的3人次。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推进

县卫生局紧紧围绕国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目标要求,采取并实行了一些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夯实项目基础,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二是为使各项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管理,先后实行了月通报、月督导制度。三是强化培训,随机测试,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今年分两批对各医疗机构530多人次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四是明确权责分工,细化服务补偿标准,补助资金与工作量挂钩,工作量以表格形式按月上报,每季度根据工作量兑现一次补助经费,半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年终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决算,进一步调动了乡村两级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五是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三月份参照卫生部相关规定,组织编写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2015版)100问》,印制40000余本,基本做到了每户居民尤其是重点人群户手一册,采用图文并茂和问答的形式,向广大居民介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政策等知识,调动了城乡居民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动性。六是健全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了项目资金管理,采取了预拨加决算的方式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了基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正常开展。

截至2015年9月份,我县建档总数178490份,建档率为63。2%;电子建档数162446份,建档率57。6%。累计印发健康教育资料100000份,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6岁儿童数23052人次,儿童系统管理率66%,计免接种83449人次,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孕产妇2980人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56%,老年人健康管理17751人、管理率81%,现已管理高血压人数24527人、健康管理率76%,现已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4257、健康管理率39%,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360人次、报告率100%,均达到省、市有关指标任务要求。

六、医疗机构监管进一步加强

(一)业务管理工作。以医疗机构管理年为载体,一是加强用药安全管理。在做好麻醉药品等管理的同时,针对铬超标问题胶囊应对处置工作进行了安排和督导,截止目前,我县医疗机构尚未发现铬超标药用胶囊剂药品。二是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组织了专门队伍对我县公立、民营19所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校验,对科室设置、手术室、产室等不规范的情况进行汇总、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三是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4月份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及时成立组织,建立专家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确定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落实救治措施,举办知识讲座,做到“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截止六月底我县手足口病患儿累计住院143名,救治出院143名,无死亡病例发生,疫情得到控制。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医疗技术人员引进上,通过了严格的初审、面试、公示完成了医疗技术人员招聘工作,共为县人民医院引进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9名;医疗技术人员培训上进修上,邀请省三院糖尿病科主任就糖尿病知识对300多名县、乡、村医务人员专门举办了讲座;利用县人民医院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就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知识和技能方面,培训乡村医生528名;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共计22人,上半年完成轮岗培训16人。五是建立乡村医生执业考核机制。鼓励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全县564名乡村医生进行了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续聘的依据。

(二)执法监督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不规范的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加强医疗纠纷处理。依法接受举报,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严肃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医疗机构。今年前九个月接受社会举办案件7件,受理医疗纠纷7期,全部进行了严肃查处、妥善处理。三是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医疗广告专项行动。从组织到督查,从督查到处理,用一个月时间查处非法医疗机构4家,拆除非法墙体广告5块,粘贴非法广告17处,收缴非法医疗广告传单共计1100余张,并对相关机构进行了处罚。四是全面加强人员培训。对卫生监督所7名监督员以及住宿单位、美容美发场所、自来水厂等机构200多名管理与从业人员进行了就卫生法律法规进行了培训。五是深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就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医疗废物、临床用血以及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了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截至九月底,共计检查公立医疗机构11所、村卫生室373所、个体门诊19所,查处非法行医7件,没收B超4台,移送公安机关1件。

七、疾控、妇幼工作有序进行

(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一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组织了大练兵、大比武活动,进行了全员培训。二是积极开展免疫检测。主动到哨点医院进行主动搜索,共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例,未发现AFP病例和麻疹疑似病例。三是认真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全面加强督导检查,强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加大健康宣传力度与频率,积极应对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1-9月份,对食品从业人员共体检633人。我县共报告法定传染病881例。四是积极做好手足口病及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为有效控制肠道传染病在我县传播流行,积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防控工作,按时对学校、托幼机构晨检、午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至今我县未发生一起手足口病聚集病例和暴发疫情。今年全县5-9月份共监测到腹泻病例234例,其中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共报出腹泻病例156例,乡镇卫生院共报告腹泻病78例,未发现疑似霍乱病人。五是有序开展了艾滋病与地方病防治工作。完成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459人份;完成看守所87人份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任务,经检测未发现感染者。高危干预活动中,对娱乐场所进行了9次干预活动,干预人数941人次;对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进行了9次干预活动,干预654人次;对我县南堡乡的前南堡、南刘村、北刘村、后南堡等四个村60户居民家中食用非碘盐进行了现场采样,此次抽样检测非碘盐覆盖率为88%,合格非碘盐使用率为88%,非碘盐不合格使用率为12%。

(二)妇幼保健工作。以创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为契机,深入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年”活动,明确提出“四个规范”和“两项目标”,不断强化医院内涵建设,提升服务品位,不断加快妇幼项目建设,改善医院环境,狠抓产科质量提升,全县妇女儿童健康得到进一步保障。一是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保健手册,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查出的体弱儿、高危儿进行及时治疗和科学指导。前九个月年母乳喂养率98。2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均达100%,孕产妇死亡率为30/10万,新生儿死亡率为1。80‰,婴儿死亡率为2。1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2。10‰,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0,均控制在市要求指标之内。三是继续抓好了“降消”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工作。1—9月份,住院分娩5129人,住院分娩率98%;住院分娩补助4264人,共发放补助资金170。56万元;免费发放叶酸6337人,服用率达95%,依从率达90%。四是“两筛”工作有序开展,“听筛”工作逐步规范。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降低了聋哑儿童发生率。6月份,省卫生厅授予县为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医疗救助示范项目县,确定县妇幼保健院为省“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基地”。7月1日至8月13日,在全县范围为500名新生儿提供免费听力筛查。1—9月份,全县“两筛”共5079人,筛查率为94。36%;“听筛”共4160人,筛查率为85。51%,有效降低了弱智儿和残疾儿发病率,提高了我县出生人口素质。五是积极筹备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工作,9月底召开了“两癌”项目工作启动会。五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竞争力。按照招标采购程序顺利完成了204万能力建设项目的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工作;从省财政厅争取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200万元与国家卫生部免费配备的化验设备一套,这为进一步提高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八、行政审批服务人性高效

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紧紧围绕“人员素质大提升、服务水平大提高”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党员示范岗,8小时坚守工作岗位,简化审批环节,实行合并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增加人性化服务、委屈服务、排队叫号服务,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截止9月底,共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8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变更419个;办理执业医师注册49人,医师变更注册46人;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初审7人;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7人,办理健康证608个。新农合参合人员信息修改381人次,新生儿依附关系登记136人次,补办新农合医疗证37本。办理特殊病门诊审批190人次,办理新农合转诊转院手续2465人次,接待参合农民报销1216人次,发放医疗费报销资金6177812。3元。

第6篇: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情况报告

201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我县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全面展开了整治工作,现将整治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组重视,统一认识

《干部任用条例》是总结我们党的干部工作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防范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县党组始终坚持将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摆在重要的工作日程,特别是坚决杜绝发生在用人上有不正之风的行为。县党组召开了*次党组会,专题研究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意见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共分为五个方面15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科室和时间要求。一是继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二是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三是集中清理反映违规用人问题的举报。四是抓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基础工作。五是建立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制度。

二、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一)加强学习培训,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机,县委制定了学习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次**人次党员和干部学习中央、省市有关《整治意见》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其中,新进领导班子成员有**人次参加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全体党员和干部领会和掌握中央、省市精神和政策法规,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是严格遵守执行干部任用工作政策法规

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始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带头严格遵守和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其他配套的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切实用科学、严密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把人选准用好,维护风清气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自觉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改进监督手段,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主动性。实现由可塑性监督向强制性监督转变,增强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实效性;由主要靠人为监督向主要靠制度和法规进行有效约束转变,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法制性。三是突出程序监督,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民主推荐环节的监督、干部考察环节的监督、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切实把好决策审批关。四是完善监督制度,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规范性。建立完善《科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请销假制度、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严肃查处整治,防止不正之风的出现

一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法规,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二是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监督检查办法》,认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严格考核制度,明确干部的工作职责

加强对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的考核,筑牢抵御用人上不正之风思想防线,防止出现用人不正之风。同时,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推行地方党委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逐步扩大差额票决的比例和全委会表决干部的范围,进一步探索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四权”。探索完善组织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内部有关机构的工作职责,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党(工)委、党组把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带头学习,全县各党(工)委、党组书记具体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体工作合力。

二是精心制定方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党(工)委、党组根据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找准本单位、本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增强整治工作的针对性,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切实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合力。

三、深入整治,取得成效

通过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加大了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力度,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群众的民主监督力度,营造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构建了组织工作的新格局,有效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坚定了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的信心和决心。

今年,县委高度重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较好地预防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无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现象的发生。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主要存在“两个进一步”问题:一是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在全面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社会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

五、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在县委党校各主体班次增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内容,并列入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时,落实讲授人员。

(二)进一步从整体上不断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按照上级干部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抓好《干部任用条例》、中央“5+1”文件和11个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从制度建设入手,继续坚持党委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警示教育、诫勉等一系列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工作中的选人用人渠道。要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决执行选人用人不唯学历唯能力,不唯资格唯实绩,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互为补充的工作力度,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考核机制。要进一步扩大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要把干部考察工作与考核工作规范统一,要进一步加大日常考核力度,既掌握干部的“显绩”,又掌握干部的“潜绩”,防止考察干部失真失实。

(六)进一步加大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力度。要按照选用干部工作科学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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