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6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练习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练习题一、填空题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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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练习题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万 )元以上( 5000万 )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7、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9、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事故的分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二、单选题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C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A.在半小时内 B.在1小时内 C.立即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A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7日 B.15日 C.30日
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A )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调查。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 C )指定。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事故发生单位 C.人民政府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B)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 )。
A.30日,30日 B.60日,60日 C.60日,90日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04年1月13日 B.2007年6月1日 C.2008年4月1日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大事故是指( C )
A.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C.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9、事故发生地( C )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A.人民法院 B.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
10、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B )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
A.15日,30日 B.30日,30日 C.30日,60日
三、多选题
1、( AB )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于( CDE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A.道路交通事故 B.火灾事故 C.环境污染事故 D.核设施事故
E.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BCDEF)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ABC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A.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B.采取有效措施 C.组织抢救
D.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E.查清事故原因
5、以下是事故调查组应履行的职责是( ABCE )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判断题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错)“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错)只是特别重大事故
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错)15日
4、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
5、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错)发生地 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错)县级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9、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对)
10、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应计入事故调查期限。(错)不应计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0道)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竞赛试题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交事故报告。
答案:60日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 )起实施。
答案:2007年6月1日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1小时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 )罚款。
答案: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 )。
答案:一般事故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答案:5年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答案:安监部门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日内做出批复。
答案:15日
9.事故发生后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答案:2
10.在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日。
答案:60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答案:一般事故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负责调查。 答案:县级人民政府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处理。
答案:司法机关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的,其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答案:技术鉴定
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事故为()。
答案:一般事故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事故为()。
答案:特别重大事故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为()。
答案:特别重大事故
18、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答案: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9、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答案: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0、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答案:事故责任、事故教训
2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答案: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答案: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2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答案:30人以上
2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答案:10人以上30人以下
25、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答案:3人以上10人以下
26、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答案:3人以下
2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做出标志 ,()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答案:绘制现场简图
2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适用于()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答案: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
29、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答案:人民政府
30、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
答案:有关事故的信息
3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
答案:事故现场、有关证据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答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3、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社会影响恶劣
3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门
3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答案: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
答案:补报
37、事故发生地()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答案:公安机关
38、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 答案:直接利害关系
39、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答案:擅离职守
40、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进行技术鉴定。
答案: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41、“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四不放过”原则的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以及()和()。
答案: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答案:事故发生单位
4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答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44.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以及()。【(,)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答案: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5.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答案: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46.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答案:人民政府
47.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以及()。
答案: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8、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案:监察机关
49.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答案:赶赴事故现场
5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答案:30日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篇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6科长公开承诺书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篇
科长公开承诺书
------生产科科长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之际,我们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浓厚安全生产氛围,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我郑重承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履行岗位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必须做到在采矿许可证批准区域正规开采,做到不开采保安煤柱。
3、严格按照正规设计施工,做到正规生产。
4、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施工,加强顶板支护管理,杜绝空顶作业。
5、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确保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组织生产,
6、保证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法、工艺。
7、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不打折扣,不抱侥幸心里,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8、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9、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为实现企业安全奋斗目标,保证安全零事故,身边无“三违”。
10、积极参加公司各种安全培训、安全学习、安全活动,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1、落实8小时井下带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生产矿长(签字): 承诺人(签字): 2016年 月 日 2016年 月 日
安全科长承诺书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增强我公司安全管理总体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安全责任心,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签订安全承诺书。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严格监督规范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3、负责组织各班组的各种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
4、加强隐患排产、电源管理,使用电器必须规范操作,经常检查线路,防止火灾发生,。
5、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各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6、负责加强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人员的思想觉悟和安全意识。按照岗位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安全科长安全生产承诺书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向公司郑重承诺: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督促贯彻执行。
三、参与制度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营运车辆的选型和驾驶员的招聘等安全营运工作。
四、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措施投入计划。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通报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承诺期内,若违反有关规定或未落实承诺内容,愿意接受本企业的所有处罚。
承诺期限: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承诺人:
年 月 日
2016街道安全生产承诺书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篇
街道安全生产承诺书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负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组织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石岩街道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我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政府及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二、确保安全资金的投入,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佩戴、使用;持续完善设备防护设施,定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齐全,认真做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工作,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认真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定期做好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季节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表彰安全先进典型。
六、及时组织人员加强生产事故防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本单位公布事故处理情况,教育全体职工,坚决落实事故批复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整改落实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投保,对事故死亡人员的赔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违反上述承诺,我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与承诺单位各一份。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2016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篇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为使安全承诺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年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内容要求,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每一个职工。
二、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具,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职工全面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检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杜绝日常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盲目作业“三违”事件的发生。
六、如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立即停产整顿,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一式两份,本人和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居委会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与规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和规程在生产过程中的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职工。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搞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本单位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七、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九、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一、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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