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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2016-08-19 10:40:1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共6篇)关于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调研报告司法鉴定报告模板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 电话:0516-85799555 徐...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司法鉴定,调研》,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第一篇

司法鉴定报告模板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第二篇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 电话:0516-85799555 徐中鉴字(2010)第

020号

司法鉴定报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10)邳法司委字第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对贵院受理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成立鉴定小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荣盛文景苑5#、9#楼,局部框剪结构,工程结算经廊坊开发区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出鉴定,鉴定范围经过贵院确认。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3、现场勘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

1、接受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2、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结合施工合同、结算书及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鉴定;

3、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结果:

一、商业基础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66页)索赔金额:31874.600 元

工程量: 771.49m³(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23883.54元(含一次挖机进退场费)

9#楼:(证据卷宗ⅠP72页)索赔金额:31609.500 元

工程量:761.73 m³(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17834.75元

二、河塘北侧增加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118页)索赔金额:8952.390 元

工程量:618.400 m³(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13230.25元

9#楼:(证据卷宗ⅠP112页)索赔金额:9828.080 元

工程量:644.79 m³(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13794.84元

三、铝合金百叶窗调差: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5#楼:(证据卷宗ⅠP35页)索赔金额:46094.420 元

工程量: 261.000 ㎡(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调整内容: 铝合金百叶窗由原色调整为彩色(土黄色)

鉴定金额:28797.92元

9#楼:(证据卷宗ⅠP41页)索赔金额:49603.590 元

工程量: 280.87㎡(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调整内容:铝合金百叶窗由原色调整为彩色(土黄色)【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鉴定金额:30990.31元

该项调整单价见建设单位现场批复意见证据卷宗ⅠP31页,按《徐州造价信息》参照执行,申请时间2008.8.2,批复时间2008.10.16。差价参照价差按2008.8月《徐州造价信息》调整,本色300元/㎡,彩色420元/㎡,标报价320元/㎡,调差100元/㎡。

四、护栏工程量调整:

5#楼:证据卷宗ⅡP46页,索赔金额:77149.250元

工程量:480.110 米(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调整内容:护栏增加

鉴定金额:67997.22元

9#楼:证据卷宗ⅠP85页,索赔金额:78253.460 元

工程量:487.4 米(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调整内容:护栏增加【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鉴定金额:69024.32元

单价按投标价计入。

五、内外墙增加现浇带及窗台压顶

5#楼:证据卷宗ⅡP63页索赔金额:37206.460 元

工程量:增加:¢10钢筋:2.29T,¢6.5钢筋:0.481T,C20砼窗台压顶现浇(自拌):16.57m³扣除:空心砖墙370厚:7.67m³,240厚:4m³,200厚:5.28m³,120厚:0.87m³(工程量按图示计算)。

调整内容:由徐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改为江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做法改变引起造价改变。计算省做法扣除市做法,鉴定差价。

鉴定金额:18947.80元【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9#楼:证据卷宗ⅠP108页索赔金额:28529.590 元

工程量:增加:¢10钢筋:1.43T,¢6.5钢筋:0.25T,C20砼窗台压顶现浇(自拌):15.3m³。扣除:空心砖墙370厚:7.41m³,240厚:3.51m³,200厚:3.715m³,120厚:0.67m³(工程量按图示计算)。

鉴定金额:13848.62元

调整内容:由徐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改为江苏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做法改变引起造价改变。计算省做法扣除市做法,鉴定差价。 单价按投标价计入。

六、钢材调差:

索赔金额:16793.000 元

5#楼:扁钢:6.18T,钢板:1.19T,¢10钢筋:2.29 T,¢6.5钢

筋0.481T

鉴定金额:8280.08元

9#楼:扁钢:6.18T钢板:1.22T,¢10钢筋:1.43 T,¢6.5钢筋:0.25T

鉴定金额:7413.75元

调整内容:合同约定为钢材价格调整,原审计报告仅对钢筋价格进行了调整,钢筋以外钢材为原投标报价中的含量,钢筋量为(五)变更中钢筋量。

七、9#商业楼模板增量

索赔金额:6182.490 元

工程量:103.18㎡

鉴定金额:2972.22元

9#商业楼取直变更中模板量未计入,工程量按原审计中砼中模板含量,单价按投标价计入。

八、外墙砖镶贴增加费用

5#楼:索赔金额:348144.480 元,卷宗ⅠP57页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工程量:2898.410 ㎡(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鉴定金额:182098.17元

9#楼:索赔金额:346591.790 元,卷宗ⅠP49页

工程量:2878.100 ㎡(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鉴定金额:180645.32元

调整内容:原审计报告中按单价63元/㎡(不含面砖)计入,现

2016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第三篇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编辑:华华)

2015法院干部工作述职报告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第四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好

首先感谢院领导和同志们给了我这次机会。

我叫*,今年34岁,中国共产党党员。1991年7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分配到辛集市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工作,1999年5月调研究室工作。1997年被评为法院先进个人;2001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石家庄市法院系统调研先进个人,所在的研究室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

本人政治素质过硬,平时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加强自身修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做工作,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从不大声呵斥,不耍态度,不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传唤当事人到庭,自己首先到庭,从不让当事人等候。审理案件给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使当事人感到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即使自己败诉了,把话说了,把理讲清了,也不至于无理缠诉,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不致四处上访,给领导找麻烦。

在基层从事审判工作8年,对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办案从不拖拉,审结的案件没有超审限案件,每年都超额完成任务,没有出现过错案。城西法庭受理的案件多在农村,有的离法庭二、三十里地,在诉讼中我积极为当事人着想,能一次解决的问题不让当事人跑第二趟,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1999年调研究室工作后,我利用研究室的法律书籍、法规数据库、上网查询的方便条件,学到了不少知识,热心为同志们查阅资料,特别是同院领导及各庭共同探讨疑难案件,更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机会。负责审委会的记录增长了阅历,疑难复杂大案的主办人员思路独劈溪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见仁见智,开阔了我的办案思路。和兄弟庭室的同志们一起组成合议庭,使我得以接触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类案件,给了我一个向同志们学习的好机会,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多年的审判使我能够更好的搞好审判工作。

研究室的工作比较琐碎。我在研究室担任审委会记录工作。做到了收发报案材料及时,记录完整准确,注意保守秘密,及时归档。负责法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认真细心,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在研究室工作期间,在张院长的指示、张主席的领导下和同志们一起编印了《裁判文书选编》、《调研文集》、《法官常备法律法规手册》。近100万字,为了尽快编印成册,经常加班加点,每天跑四次排版单位,进行修订校对5次,这几本书的编辑出版,宣传了法院的工作,让社会了解了法院,让群众了解了法官,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给大家提供了便捷的工具书,受到了大家的好评。为我院的调研工作尽一分微薄之力。另外每半年负责进行一次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对裁判文书推荐到中院,有的被评为中院、省院的优秀裁判文书。

研究室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写调研文章。我所写的《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刊登在省院调研成果交流;《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刊登在《河北审判》,并在省院组织的司法统计分析论文比赛中获一等奖;《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刊登在省院调研成果交流、《石家庄审判》。同时积极推荐同志们的稿件,有些被《石家庄审判》刊登。最近和市委研究室一起在《辛集调研》推出集中展示法院领导部分调研成果的一个专栏,介绍法院及部分庭室的风貌,将大大提高法院的形象。

在完成各项工作的同时,还圆满完成了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本人身体健康,团结同志,我认为我已经具备了作一个副职的能力,能够当好一个庭长的得力助手,在工作中勇挑重担,协助庭长搞好各项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效率。以自身行动带动人,以高尚的人格激励人,以真诚的态度感召人。

竞争上岗,有上有下,有进有退。无论上下,一如既往:不管进退,一片清心。最后我真诚地谢谢大家!

2016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第五篇

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一、审监庭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案件质量评查。包括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集中评查等形式。评查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评查或验收(按制度要求所有审结案件在归档前必须进行评查或验收,全年审结案件的评查率必须达到40%)。20**年,审监庭共评查民事、刑事、执行等案件278件,验收7件;截至20**年9月,审监庭共评查各类案件179件,验收10件。

(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20**年,审监庭全年共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案件9件,办理委托拍卖案件1件;截至20**年9月,全院共有委托鉴定、评估案件3件。

(三)审理发回重审及再审等案件。20**年,审监庭共审理再审案件1件,发回重审案件1件,办理申诉申请案件1件(**信访案),审理其他民事案件7件,协助其他庭室办理案件**件。截至20**年9月,审监庭共审理发回重审案件2件,一件已经审结,一件因涉及委托鉴定尚未审结。另外,撤销生效支付令1件。

(四)暂予监外执行办理工作。自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权限下放以来,**法院尚未正式办理过该类案件。

(五)审判委员会组织记录工作。20**年,审监庭共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17次,讨论案件43件。截至20**年9月,审监庭共组织召开审判委员会18次,讨论案件46件。

(六)**司法的组织管理工作。截至20**年9月,全院共开展**司法活动案件11件。

二、疑点、难点问题梳理

(一)审判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赌博、吸毒,甚至重新犯罪,**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三)审理再审及发回重审案件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三、对策或意见建议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编辑:露露)

2016xxx法院文化建设调研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鉴定,调研 第六篇

法院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法院的兴衰。近年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院在规范化、职业化、文化场所设施建设、文体活动的开展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如何提升法院文化含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宝塔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该院领导高度重视法院文化建 第一公文网网设,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就文化建设的实施细则、办法、计划作出明确规定,专门成立了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张琪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白宝庆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工科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坚持以精神文化为引领,以行为文化为载体,以制度文化为重点,以物质文化为保障,通过推行素质立院、作风塑院、管理兴院、基础强院,通过加强文化建设,法院的环境和面貌得到了显著改善,队伍活力得到增强,形成了人心齐、风气正、干劲足的可喜局面,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果,推动了全院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和辖区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以精神文化为引领,推行素质立院。该院坚持“抓班子塑龙头,抓重点强素质,抓规范树形象”三个重点环节,以打造一支高素质、肯奉献、敢负责、形象好的法官队伍为目标,通过“搭建四个平台、营造四种氛围”,精心营造人才工程。

搭建政治学习平台,营造重塑形象的舆论氛围。该院以抓实学习教育为切入点,在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启动“六个一”工程,即瞻仰一次革命旧址、组织一堂廉政党课、重温一次入党誓词、精读一本红色书籍、观看一部传统影片、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精心编印了学习方案,印发了专用学习笔记和会议记录,人均做2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5篇,确保广大法官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坐标和价值取向。

搭建业务学习平台,营造严谨治学的学术氛围。在经费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敢于投资,舍得花钱,为法官提供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培训条件。几年来,累计投入100余万元,支持68人参加各类专业培训,38人进京学习培训长达三个月之久,46人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效缓解了法官断层的危机,为提高审判质量奠定了丰厚的人才储备。

搭建人文关怀平台,营造温馨家园氛围。我们始终把抓班子带队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对年青干部以早压担子早成熟的培养理念,先后把40余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形成以身作则带队伍、奋发向上干事业的良好氛围。同时悉心关注干警疾苦,建立了干警健康档案和绿色就医通道,制定了院党组“三访三谈”制度,即干警及家人患病时访,经济有困难时访,家庭有难题时访;思想有波动时谈,工作有困难时谈,岗位有变动时谈,从而在院长、班子成员、庭室领导、干警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诸多点滴之处彰显组织的人文关怀。

(三)以行为文化为载体,推行作风塑院。该院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司法理念,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完善各项便民利民举措,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践行司法为民上下功夫,启动“五开展”工程,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开展“百千万”活动。院领导带领百名法官干警下基层开展进百村、走千户、访万人“三问三解”活动,要求院领导干部走访联系基层群众的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其他法官干警不得少于50人,全年到基层办案调研不得少于120天。活动开展以来,共走访群众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收集意见建议60余条,并建立了详细的走访台帐。

开展“文明司法”活动。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文明用语规范》,十分注重规范法官的司法文明的细节。认真落实“态度和蔼、办事认真、公正司法、人民满意找范文就来 ”十六字方针,要求干警工作时间统一规范着装,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行为规范。

开展“一线审判”活动。该院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推行“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审判模式,及时设立巡回法庭、车载法庭,班子成员带领一批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法官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部门乡镇、企业校园、街道社区、村庄院落、田间地头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实行便民诉讼在一线、调查取证在一线、化解矛盾在一线,今年共开展审判“五进”320余次。

开展“诉调对接”活动。与宝塔区司法局成立了非诉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室和司法调解室,诉前调解案件9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在16个乡镇、3个办事处、4个社区服务中心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站,在所有行政村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点,建立覆盖全区的庭、站、点、员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化解矛盾纠纷100件。

开展“阳光诉讼”活动。设立法院开放日,推行“分级分片、定向结对”的代表、委员联络制,主动向代表和委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建立公民代表库,增选人民陪审员,定期公布开庭信息和裁判文书,全面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实行判后答疑,回访案件当事人,不断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坚持和完善院长预约接访和庭长每日接访制度,对外公开“院长电子信箱”,专人负责审查、答复群众来信,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以制度文化为重点,推行管理兴院。该院以维护辖区和谐稳定为着力点,将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融入法院管理工作中,在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上下功夫,启动“五提高”工程。

规范流程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推行“领导值周点评”和“部门工作月汇报”制度,出台了《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把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并与岗位目标考核相挂钩,严格奖优罚劣,全面提高案件质效。

开展案件评查,提高案件质效。坚持全面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对案件质量实行日评查、月通报,把评查的着眼点从程序性瑕疵转变到实体性错误上,坚决杜绝程序疏漏等瑕疵问题,坚决杜绝裁判文书出现人名、地名等低级错误。并将案件质量、案件绩效与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密切挂钩,强化了广大法官的责任意识。

开展庭审观摩,提高驾驭能力。对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上级法院、人大、代表委员观摩庭审,庭后座谈评议,通过听庭评庭,提高了法官的专业技能,畅通了接受监督渠道,促进庭审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开展文书评比,提高文书质量。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裁判文书制作知识等,全面查找在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了创优质文书、抑劣质文书、禁问题文书的良好氛围。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为确保广大法官“公正”司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强化三个监督,提高自律能力。该院以强化内外监督为关键点,在确保廉洁司法上下功夫,启动“三强化”工程。一是强化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每周一为院长接访日,对外公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廉政纪律、监督电话,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群众代表来院观摩庭审,座谈评议,通报法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二是强化上级法院监督。建立上级法院找范文就来 指导意见反馈、重大案件汇报、疑难问题请示、上诉案件沟通和工作动态上报五项制度,提高接受监督的实效。三是强化本院内部监督。以制约和监督审判权、执行权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严格执行中政委“四个一律”、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不准”等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财。建立了法官廉政档案,开通了24小时自动录音举报电话,以“零容忍”的态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做到有苗头及时提醒,有投诉及时调查,出了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法官干警守牢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不闯红灯不违规,筑牢了广大法官干警的“廉洁”根基。

(五)以物质文化为保障,推行基础强院。该院坚持以物质文化为保障,投入了大量的人才、物力和财产,为确保公正高效司法奠定了扎实的物质基础。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上级法院、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该院先后投资880余万元完成了姚店法庭修缮、李渠法庭、南泥湾和青化砭法庭新建工程。启用了建筑面积达7302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办公楼,拥有大小审判庭8个,调解室、立案大厅、执行大厅、多功能厅、荣誉室各1个。在生活活动区设置了11间由专人保洁、管理的集体休息室,建起了含图书资料室、免费就餐厅、健身活动室、多功能娱乐厅在内的“法官俱乐部”。

加强信息化建设。投资150余万元配备了62台电脑、68部程控电话交换机、多媒体播放组件、红外线监控和安检设施,组建了“三网一箱”即广域网、局域网、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和本院主要领导信访接待电子邮箱。院领导可通过电子监控随时观看庭审和受理接访情况,对案件和法官实行有效监督。庭审前,审判人员可通过网络查询新的审判任务,在规定时间出庭审理案件。庭审中,能通过视频传输设备交换和展示证据,书记员则通过速录软件做好庭审笔录。庭审后,凡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均能利用网络软件中的裁判模板迅速起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传输交付打印,做到当庭送达。

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该院十分注重立案信访大厅建设,把立案信访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投入20余万元建成了高标准的立案接访大厅,将立案须知、诉讼费收取办法、减缓免标准等规定上墙,实行标准化立案、透明式收费、规范化排期、流水线服务、人性化救助、有序式信访,设立QQ法律咨询服务、导诉服务台、当事人休息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急救药品和雨具等便民服务,使当事人最大程度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为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有更多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该院大力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在原来成立的青年法官研究会的基础上,年初专门成立了司法宣传办公室,组建了专兼职宣传报道队伍,为18名通讯员配发了电脑和摄像器材,研究制定了《宝塔区人民法院司法宣传调研工作考核奖罚办法》,对宣传调研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相挂钩,将宣传报道任务落实到部门、细化到个人,对发表稿件情况实行月通报排名、半年考核、年底汇总,形成了“人人写稿件、个个搞调研”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全院宣传调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充分发挥媒体辐射广、影响力度大的优势,主动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该院在服务大局、审判工作、司法为民、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并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以案说法,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营造法院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自2016年11月至今,该院共在全国各类媒体上发表稿件175篇,其中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稿件106篇,占发表稿件总数的61%,印发法院简报40期,该院的司法宣传工作走在了省市法院系统的前列,极大提高了法院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公信力。

二、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加强文化建设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缺乏长远的规划。由于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长期努力。二是对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文化氛围不够浓厚。没有深刻认识和理解法院文化对提升形象、塑造队伍、促进审判的重要作用,十分不利于法院和法官的全面发展。三是部分法官存在重业务轻文化、重物质轻精神、重形式轻内涵倾向。随着“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办案压力空前加大,认为调研工作是领导和政工科专职人员的事,与自己无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四是没有结合地域、人文、司法等特性,形成自身的文化特色和文化品位。五是由于文化建设方面经费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建设的整体发展。

三、今后的设想与建议

(一)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结合院情,以确保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为目标,坚持渐次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将法院文化建设贯穿始终,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内容,合理制定近、中、长期规划,开展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建设活动,不断丰富其内涵和形式,从而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确保长远谋划、整体推进。

(二)提高法官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要通过政治上给待遇、时间上给支持、学习上给机会、经费上给保障,培养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不断增强增强法官干警的职业尊荣感。

(三)积极培育和树立先进典型。要积极挖掘、培养、树立体现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的光辉事迹全面展现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强大感召力,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和竞争力。

(四)建设具有圣地特色的法院文化。要把现代司法理念、先进法院文化与延安独特的司法传统文化传统结合起来,注重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吸收、继承、弘扬和创新,做到既继承优良传统,又体现时代特点,从而形成具有圣地司法特色的法院文化。

(五)强化法院文化物质保障。要多方争取资金,加大文化找范文就来 建设经费投入,在细节上通过法院文化长廊、永久法官誓词、办公场所的各类书画牌匾和法官名册等系列设计以及配套设施的完善,为法院形象注入深厚文化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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