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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6-08-23 11:35: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共6篇)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了 委关于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汇报,对出席中国共产党 第 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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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了 委关于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汇报,对出席中国共产党 第 次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 年 月 日中共 第 届委员会第 次 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 第 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 年 月 日 委《关于中国共产党 第 次 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全 按 直机关工委,武警部队和解放军划分了 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 第 次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 年底,全 共有党员 万多人,其中预备党员 多人。 委 届 次全委会确定 党的第 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 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代表 名。

中国共产党 第 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选举单位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代表候选人的酝提名,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候选人预备人选有的由基层党支部提名,逐级遴选产生,有的由选举单位下一级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再广泛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代表的选举产生,都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当选代表得到的赞成票,都超过了应到会(基层为实到会)代表或党员的半数。 这次选出的 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 名,占 %;工业、农业、政法、财贸、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第一线的党员 名,占 %;各条战绩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专家 名,占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名, 占 %。妇女 名,占 %;少数民族 名,占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 名,占 %。代表中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以后各个时期入党的党员。五十岁以下(含五十岁)的代表 名,占 %。这次选出的代表,绝大多数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有贡献,有议事能力的党员。

在代表选举产生后,收到反映个别代表人选的来信,已由有关单位作了调查核实,不影响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全 个选举单位选出的 名代表,均符合党章和 委关于 党的第 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1]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二篇

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2016年月日预备会议通过)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听取了大会筹委会关于代表选举情况的汇报,对出席今天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逐个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2015年12月21日珲紫会发〔2015〕5号文件要求,全公司按基层分会划分了7个选举单位。由这些选举单位按文件要求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选举工作于2015年12月30日全部完成。

截止2015年底,全公司共有会员1265人,筹委会确定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人,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根据吉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设职工代表人,约占公司职工总数的10%。各基层分会的代表按职工总数的10 %产生,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占5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25%、管理干部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占20%。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全公司各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均符合公司关于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代表条件,代表资格有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2015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三篇

各位代表:

某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对县第九届人大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共选出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8名。截止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共有代表166名。自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邓唐良、杜光旻、阮忠等3名代表因工作需要已调离本县,王陈富代表因交通事故去世,叶苏法代表因被依法判刑正在服刑。根据工作需要,2015年11月在谢村、县人武部等相关选区依法补选了姚志强、徐小春等2人为县九届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邓唐良、杜光旻、阮忠等3名代表因调离本县,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王陈富代表因交通事故去世,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其余162名代表的资格及补选的2名代表的资格全部有效;叶苏法代表因被依法判刑正在服刑,已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为此,应出席某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代表163名。

2016党员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总结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四篇

中国共产党XXX第XX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总结

在县委的领导和上级组织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我镇第XX届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X月X日圆满结束。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是我县批准开展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工作的三个乡镇之一。自确定为我县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试点后,我镇积极推动党代表常任制,镇党委把年会筹备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6月初,镇党委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年会筹备工作,组建了强有力的筹备工作机构,抽调了相关部门干部专门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确保这次会议的圆满成功。本次年会应参加会议的代表X人,实际参加会议的代表X人。会议由镇党委会主持召开,不设大会主席团,会期为一天。会议议听取了镇党委工作报告和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并书面印发镇纪委工作报告。各代表组审查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讨论镇党委委员的述职述廉情况,提交提案和质询表;对镇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民主评议,听取代表提议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关于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和有关重点事项的决议等。

二、主要做法

在工作中,我们在参照历届党代会的成功事例的基础上,充分借鉴有关人代会的做法,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是新调整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XX届党代会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针对党代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的情况,及时增补X名党代表,调整优化了代表结构。

二是积极推动党代表常任制,将全镇XXX名党代表分成XX个代表小组,各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集体学习会、走访党代表各自选区。

三是在XX个村、社区建立党代表工作室或联络点,将党代表联系方式上墙公示,推行镇党委委员挂钩联系党代表、党代表挂钩联系党员群众制度。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是邀请党代表列席镇党政联席会议,党员旁听镇党政联系会议。组织部分党代表视察北环路、东埔片区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

五是每年举行党代表集中接访日,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会前会中认真征求代表提案、意见建议,会议召开期间共收到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 件(其中:代表提案 件,意见建议 件)。我们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归类,将采取转办的形式把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和意见建议落实到实处,明确责任时间和责任人,并在一定时间内把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

三、年会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是突出党代表大会的地位,强化了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最高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的作用。党代会一年召开一次,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党代表只能在有限几天发挥作用的状况,改变了过去两届党代表大会之间相隔时间太长,应当由代表大会讨论的一些重大问题难以及时讨论决定的不足;改变了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无法向选举它的本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党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同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镇党委认真贯彻党代会的各项决定决议,把主要精力放在抓重大决策、全面指导和战略重点上,有力地推进了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强了镇党委与党代表的沟通,营造了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力推动了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

二是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建立镇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党代表联系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开展征求意见、专题调研、列席和旁听党政联系会议等活动,让代表有更多的机会,更多的渠道参与镇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建立起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XXX委员会

2016年X月X日

2015党支部工作制度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五篇

第1篇: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医院党总支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和业务工作等实际,合理设置党支部。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

第六条党支部委员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确定的委员候选人应征得党总支原则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员大会选举,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支部委员一般为3-5人,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

第八条支部每届任期二年或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任期内委员缺额或需增设委员时,应及时补选,补选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组成。

第十条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支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党支部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对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教育督促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四)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情况,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在医疗上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

(六)积极主动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新的形势任务和医院实际,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党员群众在医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中作出贡献。

第四章党支部书记、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代表支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决议。

(三)经常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四)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组织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按支部决议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党员管理,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目标管理;

(四)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宣传委员协助书记负责思想建设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受理的党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第十五条纪检委员协助书记负责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经常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三)对党员进行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第十六条青年委员协助书记负责青年群众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党支部青年工作计划;指导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团的各种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二)定期听取团组织工作汇报,掌握情况,指导工作;指导辖团支部搞好换届改选;指导团组织做好团的发展工作,培养优秀青年加入团的行列。

(三)做好团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四)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青年。

第十七条党小组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党支部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贯彻党支部的决议。

(二)按时召集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三)组织党员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听取、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汇报,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第五章党支部基本制度

第十八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形势任务或遇重要事项时,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措施和本支部工作计划;听取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决定其他需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会议

1、支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增加次数。

2、支委会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何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指示;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对党员的教育、奖励和处分;党员发展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3、支委会召开会议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讨论贯彻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四)党课

党课每半年安排一次,由医院党总支安排。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授课。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参加。各支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做好“三会一课”计划,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与行政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建立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建立每年一次向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领导干部谈心制度。院党政领导干部、支部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与干部职工进行谈心谈话,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干部职工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根据医院实际,评议工作与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相结合一并进行。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是:

(一)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教育;

(二)对照党员标准进行个人小结;

(三)组织民主测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支委会根据党员平时表现和评议情况,告知本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督促改进;

(五)表扬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一条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召开,与党员民主评议、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二)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团结一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交流思想,总结经验,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组织生活会应注意把握会前征求意见,会中对照检查,会后落实整改等重要环节,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四)召开组织生活会应提前三天报告医院党总支,以便派人参加进行帮助指导。

第二十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规定,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重视在医疗工作一线、业务骨干和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其主要程序是: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教育,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二)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经过一至两年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三)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基本知识培训;

(四)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并形成政审材料。

(五)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介绍人,支委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严格审查的基本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主动向所在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步教育和考察的,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适用范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票决未通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党内监督制度

(一)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2、能否自觉参加上级党组织、所在支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3、能否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4、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条规;

5、能否廉洁从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6、能否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

(二)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在支部会议上通报;

2、督促领导干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干部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反馈;

4、对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协助纪检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外出党员管理制度

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

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还应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持证在外出所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外出党员的党支部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党员返回后,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以了解掌握外出期间的表现。

第2篇:党建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县扶贫办党总支结合组织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制度

1、由申请入党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支部召开党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讨论能否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经党员同意,由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象,并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

2、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向支部汇报积极分子表现及培养情况;

3、对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所在支部进行讨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支委会根据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和支部的意见,确定发展对象;

4、将积极分子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县直机关工委,并由总支委派专人到发展对象的所在支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考察合格的发给《入党志愿书》,由发展对象填写后,交给支部并由支部组织讨论;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经全体党员表决后,填写“支部大会决议”,签名盖章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党费收缴制度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总支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的进行,方法简便易行,时间相对集中,每年开展一次;

2、开展新时期合格党员教育,通过政治学习,检验每名党员是否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是否密却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疾苦;

3、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进行总结,严肃认真地开展民主评议,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方向;

4、支委会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指出每个党员的主要优、缺点,并行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督促其改正缺点;

5、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1、处置不合格党员,是贯彻党章规定的精神,坚持从严治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支部需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方针,有组织、有领导的妥善进行;

2、在民主评议党员中,支委会对于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材料;

3、经支委会讨论,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意见;

4、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委会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党内监督制度

1、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履行义务、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政制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党支部要督促本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负责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并与会前转告本人或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

3、党支部要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对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领导反映,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4、党支部对本单位干部的提拔使用、奖惩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和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通过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选举支委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发展党员的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党员的奖励和处分,讨论决定支部的其它重要事项;

2、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贯彻党的决议和行使教育、监督职责,讨论研究思想思政治工作,党员教育管理,支部工作安排、党员奖惩,搞好支部自身建设;

3、支部会每月召开1—2次,组织党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由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评议和讨论对不合格党员的奖惩等;

4、党课每季度安排一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论述和十六大精神,结合党员的思想实际,系统的进行党的纲领、宗旨、任务和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

(七)请示汇报制度

1、党支部每年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支委就履行职责情况向支委会汇报,支委会应认真对支部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就支部工作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由党员评议;

2、党支部要按时参加上级党组织召开的会议,对上级党组织的文件要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3、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党支部还应主动向党总支和行政领导汇报工作,听取党总支的指导意见,争取行政领导的支持。

第3篇:党建工作制度汇编

“三会一课”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主要是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总结上月党建工作情况,研究本月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主要是由党小组长根据党支部的要求组织本小组党员学习理论、提合理化建议等,支部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3、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讨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每半年上一次党课。主要是联系实际工作和党员思想状况,采取集中授课、收看电教片、外出参观学习等形式,对全体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政策形势教育、实用技术教育等。每次党员到课率原则上达90%以上。

5、以上“三会一课”,如有特殊情况,由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

6、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的会议记录要完整、清楚,专本专用。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会议内容、形成的决议和决定。

组织生活制度

1、党支部制定年度组织生活计划,做到组织生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时间充分,每月组织生活不少于6小时。

2、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组织党员参观学习等。

3、组织生活的一般内容: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4、每个党员无特殊情况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5、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

6、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的政治性和原则性,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定政治立场,旗帜鲜明,着力端正党风、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力。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含党组织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民主生活会的主要任务是每个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相互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对人对事要开诚布公,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每名党员都要正确对待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准打击报复。

3、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相对集中,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4、民主生活会前,支部(含党委、总支)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班子集体或党员个人的意见或建议,整理后在民主生活会上反馈。

5、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或召集。主持人或召集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6、民主生活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7、党员要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者,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8、党组织领导成员要积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

9、民主生活会检查出来的问题,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要及时报告。

10、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按要求将会议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

发展党员制度【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每个党员至少联系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保持一支占本村(居)人口5‰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3、对没有联系人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考察表。

4、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5、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

6、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40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7、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

8、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初中以上,文盲一般不发展。

9、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10、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反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党组织任期目标承诺制度

1、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委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三年任期工作目标,报上级党委审查后,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2、党组织书记要代表党组织就任期工作目标向党员和群众(代表)作出承诺,并报上级党委,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3、任期工作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年度,逐年制定工作规划,逐年对照检查,逐年进行总结,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委报告。

4、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党组织要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个人,明确考核奖惩措施,落实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5、任期届满时,结合换届选举,党组织要对任期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党员和群众(代表)报告,接受查询和评议。

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带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在群众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2、要组织开展党员“双带”活动。有帮带能力的党员都要就近联系1-2户贫困群众,力所能及地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老弱病残党员,如参加组织生活困难,由支部派人向其传达党的文件和重要活动,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4、对外出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理由、时间和地址,返回后,要及时报告外出情况。3名以上集体外出又在同一地点工作的党员,必须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外出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地的党支部;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介绍信,参加所在地的党组织生活;对外出时间较长,地点不固定的党员,由支委分工负责,定期联系联络,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

5、对外来党员,转来组织关系的必须接纳;对持党员证明信的,认真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并做详细记录。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考验。

党务公开制度

1、党务公开内容:除涉及党的机密不宜公开或党员有较大异议暂缓公开的,一律向群众公开。党组织的组织设置和人员分工、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为固定公开内容;党员党费缴纳、参与组织活动情况、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党员结对帮扶等情况为定期公开内容;新党员发展公示、后备干部推荐情况、党员党纪处分情况、党员其他应当公开的为随时公开内容。

2、党务公开要求: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使用村(居)党务(政务)公开栏,统一公开重点项目,统一公开形式,统一公开时间。党组织书记作为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确保党务公开及时、准确。同时党务公开与村(居)务(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及时解答群众的疑问和要求。

3、党务公开结果的运用:设立党务公开检举、意见箱,及时了解群众的反映和接受党员群众的检举。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纪律检查部门认真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把党务公开是否规范、及时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党员学习制度

1、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省、市、区重要会议精神;《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现代科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技能。

2、学习形式: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月组织一次党员集中学习,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重要、紧急的学习任务随时安排。每名党员要按照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进行自学。每周1-2小时。

3、学习要求:每名党员必须重视政治学习,端正态度,认真对待。学习时,不得做与该次学习内容无关的事,不得随意议论,干扰他人。要积极踊跃发言,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有利于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积极态度进行,不得漫无边际谈天。讨论时必须由专人作好记录,发言记录要妥善保管。将党员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集体学习和自学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检。对党员经多次检查仍无学习笔记的,将在党员大会上予以通报公布名单,公布名单后仍不改正者将对其本人提出批评。

4、组织领导:党组织书记作为学习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组织实施学习活动;全体委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并做好学习辅导,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活动,要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到位。

党员汇报制度

为了加强同党员联系,及时了解党员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特建立党员汇报制度:

1、汇报时间: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作汇报。

2、汇报方法:可以口头汇报、书面汇报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汇报。

3、汇报内容:执行党的决议和完成任务情况、自己的思想动态及掌握的民情、对党支部或党员的意见建议。流动党员重点汇报在外活动情况及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按照党员标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2、民主评议党员采取“三评一定、末位定格”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必要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评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将评议情况转达本人,并报上一级党组织。

4、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外),党组织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人和帮教措施。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1、结对帮扶困难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从项目、技术、信息、物资、资金等各方面进行扶持,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2、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十万党员联群众”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一、二件实事。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3、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爱心捐赠活动。

5、做好群众工作。党员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党员干部“双述双评”制度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党员和干部管理,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政治意识,特制订本制度如下:

1、“双述双评”的含义:“双述”即村干部述职、无职党员述责,“双评”即群众评议、党支部考评。

2、“双述双评”的对象:参加“述”的对象为本村全体村干部和活动能力的无职党员。参加“评”的对象为村支委委员和群众代表。

3、“双述双评”的内容。村干部就一年来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村支部书记还要就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管党职责加强党的建设进行述职。无职党员的述责内容除在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重点就参加“设岗定责”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十万党员联群众”活动所做的工作进行述职。

4、“双述双评”的程序。一是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动员,要求全体党员认真总结年度内个人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以及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情况,并对照党章中党员标准认真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严肃认真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地准备好书面“述职述责”报告。二是党支部组织党员面向全体群众代表,按照要求进行“述职述责”。流动党员应向支部请假并书面上交“述责”报告。三是群众代表根据各述职述责党员、干部平时表现和现场陈述,向党员、干部本人提出的一些问题,请党员、干部当场进行答辩。四是全体群众代表根据党员、干部的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五是党支部对党员“述职述责”情况和群众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并将结果(支部书记、党员本人签字)反馈给党员本人,帮助党员查找原因,分析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六是党支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求党员针对“述职述责”活动中群众代表提出的缺点和不足,认真进行总结和反思,制订出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切实达到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目的。七是对于表现不好、作用不突出、测评结果较差的党员,在支部内对其进行口头通报批评,并进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八是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

5、“双述双评”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无特殊情况,党员、干部都要积极参加。无法参加的党员应向支部请假并书面上交“述责”报告。评议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表模的参考依据。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乡(镇、街道)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身份证明。

4、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5、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参加,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履行请假报告手续。

6、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身份证明。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党员电化教育管理制度

1、按照上级有关电教工作规划和安排,认真组织好播放和收看工作。每年播放电教片不少于15部。播前有预报、有准备,播后有讨论、有记录。

2、落实专人做好电教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工作,做好有关记录工作。

3、要建立党员电教设备、器材和电教片档案,内容包括电教器材、设备明细、电教片目录,电教片发放、借用登记等。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4、党员电教设备要用于党员教育,不得挪作它用,不可播放与党员电教无关的节目。使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党员电教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需要时,须经领导批准。

“城乡互联、结对共建”制度

为深入实施“五个基本”建设提升工程,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特制定本制度。

1、双方应在民主、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本着优势互补和互惠互利原则,开展结对联建活动。充分发挥城乡双方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各方面的优势,促进双方共同协调发展。

2、双方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互借鉴,相互帮助,统筹城乡共同发展,逐步实现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一体化的党建新格局。

3、双方从实际出发,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结对联建的规划和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工作内容和形式,落实工作措施,在双方人力、财力、物力允许的情况下,每年确定突破、创新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各类联建活动。

4、达成协议的共建活动在区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双方党组织共同负责实施,主要围绕“建强一个好班子、制定一个好规划、选准一个好项目、建设一个好阵地、制定一个好规划”等“五个一”开展工作。

5、双方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创先争优“五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丰富联建内涵,提高统筹城乡党的基层组织科学发展水平。

结对帮扶制度

1、党组织根据每个党员的活动能力、专业特长和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对象,凡有联系能力的,一般应联系1-2户(名)贫困户或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或特困职工。

2、要建立结对帮扶活动台帐。结对党员要与被帮扶对象签定帮扶责任状,责任状一式三份,党组织、党员与被帮扶对象各一份。

3、结对帮扶活动要做到“三明确”、“三经常”,即:帮扶对象明确、帮扶内容明确、帮扶职责明确;经常了解被帮扶对象的思想和生产、生活情况,经常做被帮扶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为被帮扶对象提供资金、技术和信息服务,共同商讨致富的思路和办法。

4、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帮扶工作专题汇报会,并做好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经验交流,每一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并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对优秀党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民情访谈制度

1、访谈对象:村(居)两委干部按联系级开展“民情访谈”。访谈对象为各村(居)群众,重点是村(居)民代表、党员、“三培养”对象和困难户。

2、访谈时间:白天或晚上均可,每月三次以上。

3、访谈要求:每次访谈有两人以上参加,携带《民情日记》并详细记录访谈情况。对访谈时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帮助记录并帮助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向上级有关领导反映,一时不能解决的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党员干部值班制度

为了推进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发挥基层组织活动阵地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特制定党员干部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村(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部分党员在办公室轮流挂牌值班,开门办公,服务群众。

2、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防汛抗旱等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3、值班任务:①、值班人员对值班当天的群众来访和出现问题负首问责任;②、积极做好接待、协调和处理工作,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接待群众来访,调解群众纠纷、邻里矛盾,办理有关手续,受理村(居)民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答复解释村(居)民提出的问题;③、受理村(居)民委托代办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④、负责处理日常村(居)务工作,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⑤、接待上级检查考核,搞好上传下达,上下联络工作;⑥、及时更新党务、村(居)务公开内容;⑦、维护活动室的环境卫生及财产安全;⑧、值班期间遇有突发性紧急事件,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或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村(居)其他领导共同做好应急处理;⑨、填写好值班日志,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4、值班要求:①、村(居)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按时交接班,不得缺岗漏岗。值班干部有事外出应按AB岗制度办理;②、将规定工作日和干部轮流值班表及联系电话在本村(居)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③、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有失职渎职、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④、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值班,发现脱岗一次罚款30元,在值班人员工资中扣除;⑤、村(居)干部个人连续脱岗3次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并进行诫免谈话;单位发现连续缺岗5次以上者,年终考评单位为不合格,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表优活动;⑥、聘请区乡(镇、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老干部等为村(居)干部值班制的监督员,对值班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将全年值班考勤情况作为村(居)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议五公开(议事恳谈)制度

1、五议五公开内容:“五议”包括村(居)民党员建议、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五公开”包括提议事项、审议程序、决议结果、实施方案和办理结果公开。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会人要积极维护集体领导,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求真务实。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会人要坦诚相见,密切合作。党支部的决议形成后,党员要自觉、模范的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但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凡需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初步意见,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对一时不能解决的事宜,应暂缓做出决定,相互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做出决议后,要按照分工,抓好工作落实。5、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参会人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对会议决定的内容,凡属应保密的,不得向外泄露,如有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将按照党内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群众说事制度

1、说事地点:“群众说事”室设在村委会办公室(或党员活动中心)。

2、说事时间:“群众说事”日定为每周五。

3、听事人员:乡(镇、街道)包村联系(居、社区)领导干部、村(居、社区)干部。

4、说事内容:群众想说的话、想说的事和困难等。

5、凡说事日,乡(镇、街道)包村联系(居、社区)领导干部、村(居、社区)干部在村(居)委会办公室值班,接待群众说事,及时解决处理问题。

6、建立群众“说事”登记簿、信访意见反馈卡。在规定的时间内调处好所“说”的纠纷,处理完所“说”的事项,解决好所“说”的困难,并请当事人在说事(调解)记录簿上填写满意度评价。对所反映的事项,能直接答复解决的应现场及时给予答复解决;一时不能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按照矛盾排查调处的程序和原则进行调处。

7、“群众说事”纠纷调处接待室要做到:热情接待、热情询问、热情处理、热情回访。及时公开信访内容、公开调处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反馈意见。乡(镇、街道)包村(居、社区)联系领导、村(居、社区)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岗、接待不热情、记载不详细、调查不耐心、处理不公开、群众不满意或激化矛盾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先表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代办(上门)服务制度

1、应依据公开、公平、公正,依法、高效和自愿的原则。

2、代办(上门)服务代办点设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也可到村(居)办公室办理。

3、代办(上门)服务范围:属乡(镇、街道)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的事项(按规定申办人必须到场办理的除外);需由村(居)两委办理的事项;为申办人提供咨询和解释等服务事项;其他适宜在村(居)级代办点受理的事项。

4、代办(上门)办事程序由受理、传递(上门)、回复(办理)三个环节组成。

5、受理时,可采用书面、口头等方式受理,做好代办(上门)服务记录,并向申办人告知承诺时限。对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办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一般半月内办结。

6、传递(上门)时。要主动与乡(镇、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等及时做好衔接工作。

7、回复(办理)时,及时做好说明和资料归档工作,并听取申办人的意见。

8、申办人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向乡(镇、街道)办公室投诉。各代办点遇到重大投诉事项以及涉及到其他单位的投诉事项。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办公室。各代办点应定期对申办人进行回访,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9、代办员由乡(镇、街道)包村(居)干部和村(居)全体干部等组成。村(居)干部负责受理和回复工作以及传递需由

村(居)两委办理的事项;包村(居)干部负责传递需由乡(镇、街道)受理的事项。

10、代办(上门)服务工作情况与村(居)干部和包村(居)干部年度考核挂钩,有3次以上不满意记录的取消年度评先表优资格,有5次以上不满意记录(非人为因素)的建议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机关党支部书记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经济、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等,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强化党性党风教育,促使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3、负责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提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围绕“五个基本”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地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重视从一线、基层青年干部职工中培养积极分子。

5、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6、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级和下级党组织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工作;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支持本部门(单位)党代表开展工作,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7、坚持从严治党,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国法政纪,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独罪行为作斗争。

8、每月坚持党的组织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和党课等制度。每月进行一至两次党课教育。经常听取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社区党支部书记职责

社区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社区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决定、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的工作,将党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居民区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各项服务;

3、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交流情况,相互配合,积极协调社区各种组织、单位的关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各项工作。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6、围绕“五个基本”要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

7、坚持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村党支部书记职责

村党支部书记在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法令,以及上级的决议、指示。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主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富民强村路子,推动全村科学发展。

3、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和引导党员群众抓好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

4、紧密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所思所想,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6、围绕“五个基本”要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村党支部建设。

7、坚持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书记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企业重大问题的决定,同企业负责人(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组织党员和员工努力完成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2、抓好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参与讨论决定本企业的重大问题,参与对奖金分配、人员调整、员工奖惩等问题的研究。支持和协助企业负责人(业主)在经营管理、生产指挥、技术开发等重大问题上作出正确决策。

4、抓好本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本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并根据企业特点,独立开展工作。

6、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教育和引导员工尤其是班组长以上骨干积极靠近党组织,搞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企业内的党员队伍。

7、围绕“五个基本”要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

8、坚持从严治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9、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

1、党组织议事决策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2、议事决策内容:讨论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意见和措施;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措施;贯彻落实有关领导重要讲话和批示的措施;讨论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退休、奖惩、聘用及干部的推荐工作;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研究有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组织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其它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3、议事决策程序:党委(总支、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党组织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要提前拟定,并经主管党组织成员审核把关、党组织书记审定后提前2天通知党组织成员,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党组织书记不在时,党组织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织成员主持,会后向党组织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党组织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党组织书记要与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织成员沟通。党组织会议应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织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全部党组织成员到会。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党组织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织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党组织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对应由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织会时,党组织书记可与有关党组织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会报告。

4、议事决策纪律: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正确的集中。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实行组长负责制,党委(组)书记为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活动,检查和指导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委(组)书记不在时,可由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党委(组)成员负责。

2、所有党委(组)班子成员为参学对象,并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参学人员范围。

3、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等重要理论;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创新理论等;中央、省、市、区重要会议精神;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历史等各方面综合知识。

4、学习时间: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1次,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5、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档案,记录学习计划、学习资料、考勤记录、个人学习笔记、集体研讨学习发言和中心组学习成果等资料。坚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提倡和鼓励利用业余时间认真看书学习。每个人都要建立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年终交组长审阅。理论中心组成员要根据自己工作业务特点,每年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每人每年至少要撰写1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并在理论中心组学习时进行交流。

6、理论中心组成员要带头自觉参加集体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因事因公不能参加学习必须向组长请假,并须经同意。

第4篇: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市直机关党工委的《实施意见》。促进局机关党组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以下党建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题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局党委工作部署,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研究局机关党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以机关总支部委员会名义上报下达的文件;研究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研究年度工作总结

3、研究局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工作的重大事项。

5、研究讨论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及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6、讨论决定对机关党员的奖惩(含对先进集体,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推荐,考核,表彰;对违法违纪党员的处理并上报)。

7、研究市直党工委,局党委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1、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规范的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总支部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和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3、会议由书记召开并主持,会议时间,议题,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通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4、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发挥民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5、会议记录由组织委员负责,记录要清晰,忠于发言人的意愿,对听不清楚或未记全的重要意见,要及时请发言人核对补充。会议记录在会后由副书记审核签注后送书记审定。

6、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对归口负责上报或落实的该项要按时完成,并及时反馈(包括市直机关党工委要求上报的有关事项)。

7、与会人员要遵守会场纪律,集中精力开会,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宜,更不能中途擅自离会。

8、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保密纪律,杜绝自由主义现象发生。

三、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总支部委员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征求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2、总支部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局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3、支部每季度向总支汇报党建工作,总支每半年向局党委汇报机关党建工作,

4、总支坚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对政策上把握不准的党内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对党工委布置的工作要及时汇报完成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5、每个党员都要按时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党员外出时间较长,应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归队后应当面向党组织负责人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平时有重大事项,要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6、入党介绍人要定期向所在党支部汇报被介绍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取得支部的指导和帮助。

四、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应做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在每月的20日前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长,党小组长应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党员党费证记录,并将收缴党费及时上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按时上交总支组织委员。

2、党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可以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走超过三个月。对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党员,支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比例,由各支部组织委员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和按照统一的核定,党员必须足额交纳。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由支部组织委员会核算后通知党员本人,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总支应在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预备党员之月开始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

5、所有收缴的党费由机关总支每季度一次统一上交汇入党工委的党费账户,局机关党组织不留成党费,不得拖延上缴或借支,挪用党费。

五、党员学习培训制度

1、培训内容: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形势任务教育等内容。

2、党员学习教育要做到“六有”:有学习计划,有相对固定的学习时间,有学习记录本,有学习考勤中,有个人笔记本,有学习心得体会。

3、每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学习会,学理论,学党章,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局领导每年要为党员上课2-3次。

4、党员每年写2篇以上学习心得,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交流会,党员中心发言,交流学习心得。

5、机关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及专职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每2年至少轮训一次。

6、积极选送党员干部参加党校各种学习培训,定期举办党员培训班。

7、创新学习载体,丰富学习内涵,采取辅导报告,办培训,组织对党员进行学习培训。

8、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市直机关党工委培训班学习培训

9、努力搞好党员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不脱产学习,深造学习,倡导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六、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制度

1、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党小组会每月一般安排一至两次,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总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和自我教育,特别是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3、严格党员管理。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过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并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4、坚持民主生活制度,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对照党员标准,个人检查总结自己在学习,思想,工作,作风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防止的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克服和制止党内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5、机关党总支每半年,支部每季度分析一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切实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6、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党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每半年至少与党员谈心一次;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每年至少开展谈心一次。

7、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年终,结合工作总结,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违法违纪党员要严格按《党章》及《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9、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员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得考察,严格把好质量关。

10、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每半年在党内通报一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对多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

11、严格按照规定接转党的组织关系。党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同时,要办好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手续。

12、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发党报党刊,及时下发上级文件,扩大党员的行情权,定时公开党内事务。

13、积极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思想道德等教育,每年组织1-2次市区周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参观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义务活动。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在年度考核,年终总结时或上级党组织同意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2、民主评议党员按照“学习教育,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考核,表彰和处置”等五个环节进行,重点抓好党内互评,群众评议和支部考评工作。

3、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组织学习《党章》党的重要理论和领导讲话精神,提高对党的性质,理想,宗旨,纪律的认识,为自我评价和民主评议打好基础。

4、评议按支部或党小组进行。党员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特别是学习实践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5、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参加民主评议,对照党员标准进行的处评,互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小组长要做好会议记录。评议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6、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本局的保持共产党先进性具体要求,在对党员进行坚持党员标准教育和党员做出自我评价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党员要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支委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每个党员形成评议意见通知党员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评议情况。

7、对评出的优秀党员进行表扬或表彰;对模范作用不突出的党员,要进行教育帮助;对不合格的党员,支委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或者劝退,除名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报党工委审批。

8、认真做好评议党员工作总结,并将评议党员情况上级组织。

八、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各项规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

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逐级汇报制度。定期向党工委,局党委汇报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汇报一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其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5、实行廉政责任制。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6、加强党内外监督。经常听取党员,民主党派,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群众的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反映党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反馈通报有关情况。

7、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

8、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的建设,把上级有关规定与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完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有效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的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使用公车办个人私事。不准收受“”红包,礼金,礼品,不准借婚喜庆这机敛取财物,严禁参加一切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不准向管理对象索要任何好处,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10、展任前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三项谈话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旖教育,指出不足,限期整改。

11、履行监督职责。每年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从政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12、实行责任追究。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人,按中央《规定》和省市《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责任追究。

九、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建立和完善机关工委统一领导,局党委负总责,机关党总支组织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局党委书记为机关党建的第一责任人,对局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机关总支书记为党总支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支机关实施党工委,党委的决议,决定,要求和党建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负主要责任,党委其他成员齐抓共管机关党建,机关党组织具体负责抓落实,做到党建工作与本局的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3、总支,支部委员在局党委和总支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党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协同完成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任务。

4、中层行政领导要按照总支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制,抓好分管的党建工作,在布置。检查。考核,总结行政业务工作时,同步强调党建工作。

5、党小组长要按照各级党组织的要求,对本小组党建工作负责,认真抓好本小组的党建和思想政法工作,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协助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好党小组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带领党员完成各项任务,定期向总支报告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及时收缴党费,做好会议记录,

6、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月工作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组织分工任务落实到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支委员会,结合局中心任务,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审核发展党员,布置,总结党建工作任务。

7、深入开展党建创先工作,创文明单位和创“五好支部”等活动,建立创建工作责任制,每半年研究一次创先情况,每年表彰先进党支部,党小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时总结党建工作经验。

8、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下自我批评;严肃党的纪律,处置不合格党员;按规定及时收缴党费;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坚持按期换届选举制度。按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按规定配齐强总支、支部班子。

10、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落实的党组织,党务干部和党员。要实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01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篇

第1篇: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的学术会议上提出来的。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则首创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f1969,NEPA)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根据该法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到70年代末美国绝大多数州相继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7年,纽约州还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质量评价法》。[1]1987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后,很快得到其它国家的重视,并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瑞典在其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日本于1972年6月6日由内阁批准了公共工程的环境保护办法,首次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思想。[2]澳大利亚于1974年制定了《环境保护(建议的影响)法》(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t),法国于1976年通过的《自然保护法》第2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英国于1988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德国于1990年、加拿大于1992年,日本于1997年也先后制定了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名称的专门法律。俄罗斯也于1994年制定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亦有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或条例。据统计,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所吸收,而且也已为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如在《跨国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逐步成为一项各国以及国际社会通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我国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从此,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了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国家又对《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评价的范围从原来的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到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并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几年的情况对评价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内容较为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我国通过各种具体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野生动物环境影响评价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提升为行政法规。至此,可以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贯彻实施《条例》,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建设项目。《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3](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则对“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进行明确界定,并对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名录进行明列。(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护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护方案。(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行业部门预审,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证书的等级、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评价证书管理与考核、罚则等作了具体规定。(六)征求公众意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

由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

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

一是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的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是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国家,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的环境立法没有体现。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三是立法层次偏低。纵观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全面、系统、完整的规定。我国《条例》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该条例并不只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全面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应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家立法,不利于全面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相比,明显滞后。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

1、建立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限定在建设项目对大气、水、噪声和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方面。这对于保证环境不会因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出现明显的污染与退化,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不仅来自于建设活动,更主要的来源于国家。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的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因为单个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毕竟是局部的和有限的,而国家的一个决策一旦出台,其所造成的影响小则涉及某个地区的发展,大则影响全国。因而建立政府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1)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国际上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二条第三款就规定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应用于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立法建议(proposalforlegislation)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majorfederalaction)。美国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1978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程序的条例》规定联邦的行动有四类:官方政策(officialpolicies)、正式规划(formalplans)、行政计划(actionprograms)、具体项目(specificprojects)。加拿大于1992年6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9日开始生效的《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专门规定。除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外,1993年加拿大也颁布了《政策和规划提案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TheEnvironmentalAssessmentforPolicyandProgramProposals),规定提交内阁审议的所有联邦政策和规划提案都需要经过非立法性的环境评价程序。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其第二部分适用范围中,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确定为五大类,即部门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想、规划(包括投资规划)和计划;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纲要;城市建设文件(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方案和纲要等);关于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物质的文件;建设投资的前斯设计方案论证文件,现有经济和其他项目、联合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技术经济论证文件及设计方案。显然,俄罗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具体的建设项目,而且包括规划、计划等经济技术决策。欧盟于1996年颁行了《欧盟关于一定计划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令建议》(ProposalforaCouncilDirectiveontheEffectsofCertainPlansandProgramsontheEnvironment),规定鉴于环境评价是在计划和规划中综合考虑环境因素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有关主管当局在采纳有关计划和规划之前考虑这些计划和规划实施时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应在成员国制定的计划和规划中开展环境评价。荷兰于1993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七章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Chapter7、EnviornmentalImpactAssessment),规定那些对环境具有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activities)和政府关于该活动的“决定”(decisions)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在荷兰被称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由此看来,国家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为各国通采。

(2)中国历史经验表明,国家的重大宏观决策对于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在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前,中国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谈不上对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国家不当决策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却长期存在着。如50年代的人口政策、60年代“农业以粮为纲、工业以钢为纲”政策等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极大的负面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1979年之后,我国虽然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由于评价仅限于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评价上,国家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结果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没有能起到预防决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例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该决定将造纸、电镀、皮革、印染、焦化等行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结果这些行业很快得到迅速发展。但随之而来则是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解决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不得不于1996年采取严厉的措施,对包括造纸、电镀、制革、印染、炼焦等行业在内的一大批企业实行取缔和关闭,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我国汽车工业政策也反映了决策对环境的影响。由于十四大将汽车工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于是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该政策明确提出“到2000年,汽车总产量要满足

国内市场的90%以上的需求;轿车产量要达到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并基本满足进入家庭的需要”,并指出“国家鼓励个人购买汽车”。由于该政策的出台,极大刺激了汽车的消费,到1998年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已经达到1400万辆,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汽车增长量更为突出,平均增长率接近20%。与之相联系,汽车排气所带来的空气污染亦日趋严重。1998年,我国机动车排放一氧化碳1500万吨,氮氧化物120万吨。北京市大气中74%的碳氢化合物、63%的一氧化碳和37%的氮氧化物来自汽车排气。面对城市空气质量日益恶化现状,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方便与快捷的同时,开始怀疑甚至抱怨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产业政策。此外,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包装工业发展纲要》关于重点发展塑料包装制品的政策、关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等都带来了严重污染。事实上,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出台的产业政策带来了消极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国务院这些产业政策。因为不管是电镀、制革,还是汽车、乡镇企业国家都需要,这些行业也需要发展。问题在于如何发展、发展的规模、能不能作为支柱产业、发展以后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什么影响、如何避免这些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等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与分析,以确定适当的发展方向。由于缺乏对这些产业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致这些环境敏感行业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据此看来,在我国目前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与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zhèng fǔ 部门宏观指导的影响的情况下,开展对国家的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十分必要的(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已成为我国筹集建设资金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投资方往往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要求对于项目选址地的区域开发计划和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如果我国不在这些方面进行主动的研究和完善,很可能影响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

此外,进行宏观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助于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有计划地控制环境质量恶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鉴于进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以及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建立对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和乡镇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

2、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公共参与(Publicparticipation)制度,指建设单位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机关以外的其他相关机关、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学者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居民等,通过法定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的活动。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问题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见于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均有明确的要求,并将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列为办理贷款项目手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对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较完整的程序和要求。”为此通知要求“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书》审查阶段进行。”并规定了两种公众参与的方式:第一种是: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种是: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该《通知》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它却针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过程中,根据《里约宣言》的精神,增加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使公众参与普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上初现端倪。1996年通过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与《水污染防治法》相同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十分原则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由于我国规定了公众参与和未规定公众参与的法律,均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因而该规定实际采取了回避矛盾的做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家普遍推行的做法。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而在各国和国际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普遍推行的做法。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是世界上最早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但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则仅在第二篇第五节第一条规定,应征求相关机构、部门、地方政府的意见,对是否征求公众意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过在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实施程序的条例》中对公众参与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参与阶段、参与范围、参怀人员、参与效果以及参与的限制等。[4]《加拿大环境评价法》(CanadianEnvironmentalAssessmentAct)在前言部分规定:“加拿大政府将努力促进公众参与由加拿大政府或经加拿大政府批准或协助实施项目的环境评价,并提供环境评价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并把“确保公众有机会参与环境评价程序”作为环境评价法的目的之一。在该法的环境评价程序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该法第18(3)规定,对简单项目的评价,应考虑公众意见,并规定:“如果主管机构认为在这时的情形下公众应参与项目的简单型环境影响评价,或当有关法规这样要求时,主管机构应通知公众,使其有机会在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之前,参与审查简单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其他已经提交公众的记录并发表意见。”对综合性环境影响评价,该法第22(2)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该综合环境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建议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向加拿大环境评价机构提交意见。”此外,该法还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性问题如信息的公开的方式、公众听证会等作了规定。《加拿大环境评价法》除了适用于国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也适用于跨边界环境影响和其他环境影响、国际性环境影响、对特定联邦土地的环境影响,并同时规定了在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The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Law)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程序和公众监督程序。第18条第1项规定“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凡是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在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告时间开始至公开审查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可以以文件的方式给项目发起人明确其意见。”俄罗斯联邦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虽然内容不多,但第五部分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5、1规定:“建议有关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协助承办者(定作人)举行公众听证或者讨论,广泛通报关于实施拟议中的活动计划的方案和其他建议的信息资料,以便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论……”并对信息资料的通报、公众听证的组织和举行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欧盟理事会1997年3月3日97/11/EC指令《关于一定公共和私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令85/337/EEC修正案》(CouncilDirective97/11/ECof3march1997AmendingDirective85/337/EEContheAssessmentoftheEffectsofCertainPublicandPrivateProjectsontheEnvironment)也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重要内容。《修正案》规定:“成员国应保证将开工批准申请和根据第5条规定收集的信息在一定的合理时间之内向公众公开,以便有关公众有机会在该项目开工批准之前提出他们的意见。”“在批准或不予批准开工申请决策之后,主管当局应根据适当的程序将此事宜通知公众,并向公众提供下列信息:决策的内容以及附带的条件;决策时考虑的主要事项及其原因;必要时,对避免、削减和消除重大负面影响的主要措施所作的说明。”一些国际性宣言、公约也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如1991年在芬兰通过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Conventionon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inATrans-boundaryContext,1991)第2条第6项明确规定:“起源国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公众提供对相关提议中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参与机会,并保证提供给受影响国家公众的这种机会与提供给本国公众的参与机会相等”。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8年6月在丹麦通过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和在环境事务中获得公正的公约》(ConventiononAccesstoInformation,PublicParticipationinDecision-makingandAccesstoJusticeinEnvironmentalmatters,1995)第3条第2项规定:“任何签约国应努力确保政府和当局支持和提供公众在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获取环境公正方面的指南”。

(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建设者提供经营风险的评估,而是政府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目的所要求建设者进行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政府的决策以及建设者能充分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因而具有浓厚的“公共”意味。[5]这是因为,首先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各国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不是为一部分人、更不是为某个人的利益服务,而在于为本国全体人民创造一个适于生存的良好的环境。其次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公众动员性。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必需的要素,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对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影响,因而与其它事务相比,公众对环境事务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和热情。在民主国家,环境影响评价的制作、审查程序中给予相关利害关系人表达意见的机会,可以满足在行政程序中赋与相关当事人“明了真相的权利”(therighttobeinformed)及“意见受尊重的权利”(therighttobeheard)。在宪法上有正当法律程度(dueprocessoflaw)规定的国家(如美国)能为保证公众有程序上的参与权提供最高的法律基础。[6]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197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规定了“依*群众,大家动手”朴素的公众参与制度。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进行检举和控告”。从以上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人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既然公民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那么公民就有权利过问环境事务,特别是对建设在当地的对自身环境利益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发言权。政府亦应当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既因为当地居民往往是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也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决策、建设项目的效率和公众对决策活动、建设活动的认同。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了是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外,也有利于提高决策与建设活动的效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项目与内容,受到地区的地形、地理与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当地的产业、社会与文化因素的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进行过中,引进公众参与,对建设单位或决策者而言,具有广泛吸收信息及集思广益的功能。通过适当的公众参与,可以及早发现问题,弄清问题的深度与广度、并能掌握当地的要害点,以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在已经作出决策后才发觉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白白地浪费资源。[7]也有利于公众对决策、项目的及早了解,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有积极作用。据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1998年的一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表明:我国多数公众认为我国环境污染状况严重,但把环境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较,则把环境问题排在社会治安、教育、人口、就业之后;在环境知识方面,在13分的环保知识测试中,人均得分仅为2、8分;在环境道德方面,只有25%的公众在购物时考虑到环保因素,35%的人愿意为了环保而接受较高的价格,30%的人在处理废弃物时符合环境道德要求;在参与环保活动方面,低度参与比例为65、9%,高度参与比例仅为8、3%。[8]可见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参与程度还很弱。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引进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加强环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落实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可以说无论对公民而言,还是对建设单位、国家而言,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具有积极意义的。

3、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立法层次如前所述,世界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表明这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我国虽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次上编低。鉴于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刻不容缓。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如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审批程序、评价单位、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2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

各国对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是限于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活动、建设工程,也有的国家对评价范围规定的很宽。如,在瑞典,任何污染项目的建设都需要事先进行评价并得到批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9年《环境质量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事先作环境影响评价。法国1977年政令规定,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分为三类:一类必须作正式评价;二类作简单“影响说明”;三类可免除影响评价。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环境影响的评价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含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建设)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地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履行环境保护法律程序的法律文件。因此,对报告书的内容要求论据充分、观点明确、结论可信。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水用量及来源、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发展规划等。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开发建设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建设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应附平图);建设项目周围的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江、河、湖、海、水库的水文情况;矿藏、森林、草地、水产和野生动植物、农作物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现有工矿企业分布、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健康状况、地方病等情况;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交通运输情况等。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和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包括对周围地区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疗养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及居民生活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噪声、振动、电磁波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

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和减少该环境影响的各种措施,既包括生物措施,也包括工程措施等,并对提出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研究论证,提出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5、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效益分析

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进一步分析研究这些环境影响可能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

6、对建设项目及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主要包括关于环境监测布点原则的建议;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等的建议;关于监测项目的建议等。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最关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3、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水土保护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之日起,分别于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3篇: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比较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将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程序、审批、法律责任制度化、法律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应本着维护法制与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现出立法的层次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质量预测评价,是指在某一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城市建设与发展、区域规划等活动之前,对这一活动可能对周围环境地区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止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其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使行政机关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职能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及立法状况

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概念。但在世界范围内,美国首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先河。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员所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同时,NEPA被作为“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1970年4月3日开始执行的《改善环境质量法》是NEPA的很好补充,该法授权国家环境质量局为环境质量委员会提供专业管理人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美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美国自70年代初至今,不论是邦一级还是州一级法律都建立了较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仅为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提供手段,而且为实现国家环境目标提供法律保障。实践证明,NEPA自产生至今,对美国的环境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迫使行政机关将对环境价值的考虑纳入决策过程,使行政机关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利益和目标,改变了过去重经济轻环保的行政决策方式。

我国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最先引入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3条和其他环境法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1998年11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及更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在第3章“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事务”中提出:“在有关立法中,规定建立‘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要求zhèng fǔ 部门对可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评估。”此外,在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规中,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所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0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为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已于2000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很广泛的。NEPA规定,凡是联邦政府的立法建议或其他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行动,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是说,由联邦政府行政机关向国会提出的议案、立法建议、申请批准的条约,以及由联邦政府资助或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的政策、规章、计划和行动方案,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谁提出立法议案、规章、政策、计划或项目,谁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需经过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但必须经过他们审核或提出修改建议,最后由批准该议案、规章、政策、计划或项目的行政机关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有两个评判标准:背景和强度。背景,指以社会整体、受影响地区、受影响利益和行为地点等方面背景为基础的对行动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强度,指影响的严重程度。这里的“行动”包括新的和正在进行的行动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但未作为的法律行为。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建设项目。此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外,还拟对一些重大产业规划、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区域开发如何适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缺乏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很难。新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将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之列,不能不说是环境立法的一大进步。

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整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是美国环境管理战略的一个显著特点。NEPA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宣布为美国的环境政策,不仅规定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要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联邦负责官员在制定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之前,应同依法享有法定职权或对环境影响拥有特殊的专门知识的任何联邦机构进行磋商,并取得他们的意见,联邦负责官员应将该评价报告说明和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标准的相应的联邦、州和地方机关所作的评价和意见书一并提交总统和环境质量委员会,并依照美国法典第5篇向公众公布。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以下特点:1、参与评价对象的广泛性。包括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活动,官方政策、正式计划、规划等。2、参与评价的现实性。公众基本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定稿前参与,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草案阶段,应征求具有法定职能或专门知识的联邦机关的意见;征求被授权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适当的国家和地方机构、印第安部落、任何街道的意见;征求任何申请人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其他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在90天内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动表示意见。3、参与评价的有效性。1978年《CEQ条例》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对于无论个人还是集体的意见都给予积极的回应,而且不论意见是否被采纳,都被附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或写在勘误表中。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起源于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1993年,由国家计委、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公众参与问题。1997年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理思考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很多内容涉及到环境影响评价和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且制定了一些专门的规章,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单位的考核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原则与方法》及拟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基本使环境影响评价有法可依,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施中,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表现为:立法缺乏;执法与监督不力;公众参与不够等方面。这就要求我国在拟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充分体现既立足本国实际,又积极借鉴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步因素,健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一,树立环境影响评价理念。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理念应反映人类经济发展所进行的建设与环境的关系,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寻求有效对策,以期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目的。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理念强调的是预防为主的法律约束及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更多依靠的是政府的作用,公众的法律理念仍非常薄弱。因而,应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形成环境评价理念。

第二,完善立法。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准确地讲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政策、立法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决策科学化有重大意义。它可克服政策制定者的认识局限,并促使其对某项政策、法规、立法进行即时的修改或补充,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失误。因此建议:首先,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应本着维护法制与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体现出立法的层次性,而且,从法律到行政法规,都要做一定程度的调整。应在成熟时颁行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应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由单纯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扩大到对政策、规划、计划及立法的评价。在这之前,可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完善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条款。其次,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再次,使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得以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评价单位的法律责任,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将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合同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建立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表明,一旦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支持并有助于其结果的实施。在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参与关注不够。因此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阶段,全面引入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机制;在法律或法规中增加公众参与的详细条款,使这项制度程序化、法律化、正规化,能在实践中切实实行。具体地讲,首先,明确规定公众的介入时机及介入方式;其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再次,建立对公众意见的回应制度,切实将公众意见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不同专业、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系统,共同完善评价过程。

第4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名录》中没有列出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要求开展环评工作。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不编写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建设单位上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德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有关部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和收费依据。

3、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大纲的意见和要求,与评价单位签定合同开展工作。

4、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预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预审;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告书预审时完成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

6、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在预审时完成涉及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建设项目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可在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完成。

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必须由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单位编写。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单位无资格要求。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工作范围内有水土保持的,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另设水土保持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价单位。

9、《条例》规定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上管理程序要求。

10、《条例》规定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11、报告书、报告表预审后一个月内,行业主管部门应报送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可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中,也可在上述时间内单独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中水土保持方案或海洋环境影响部分的结论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

四、关于收费

1、在国家未制订新的收费原则和标准前,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评价工作量。

2、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政府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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