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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2016-08-30 11:46:0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鉴定中心调研报告(共6篇)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近年来,市人事劳动局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强化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了三到基层(宣传政策到基层、工作到基层、服务到基层)活动,使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全市的职业技能...

篇一: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

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_调研报告

近年来,市人事劳动局牢固树立为基层、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强化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了三到基层(宣传政策到基层、工作到基层、服务到基层)活动,使劳动者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全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几年来,我市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六县(市)中一直处于领先位置。一、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状

1、鉴定人数逐步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向纵深发展

自1999年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以来,市人事劳动局团结一致,勇于探索,层层落实,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到去年底全市企业技能培训868xxxx(其中高级工78xxxx,中级工433xxxx,初级工356xxxx),考评技师3xxxx,社会办学技能鉴定122xxxx(其中高级工4xxxx,中级工103xxxx,初级工15xxxx),受到了省、市劳动部门好评。今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展顺利,第一季度共鉴定31xxxx(其中高级工2xxxx,中级工27xxxx,初级工1xxxx)。从鉴定对象看,已从单一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毕业生,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及个体私营门店的在职技术工人。从鉴定工种来看,已从美容美发、服装定制、计算机操作、中式烹调等几个工种扩展到汽车修理、电焊、电子维修、起重装卸机械操作等十几个工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重视。2、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逐步健全

2001年市人事劳动局在**六县(市)率先组建了培训考试中心,增挂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牌子,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了上下接轨、专业对口。2002年又在鉴定中心的基础上,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了“×××劳动就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和“×××职教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为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工作的规范化、社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劳动者对职业资格证书认知度低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的凭证和市场就业的通行证,社会各界对此认识还很不到位。我市技术人员虽然有一定技能,但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的现象,不少从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而用人单位招用技术人员时不看职业资格证书,不考虑招用人员实际技能是否与岗位所需技能相匹配,完全从实用主义出发,招用人员只要可以干活就行,用人单位对技术人员的招用和管理很不科学。

2、劳动监督监察力度不强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和招用无证人员从业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由于我市劳动监督监察工作不到位,致使无证人员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有证无证一个样,缺乏参培办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工作薄弱

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鉴定考核体系还不很健全,不少人员想参加某种职业培训和考核,但由于缺乏场地、师资及考核鉴定能力,最终导致某些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无法进行。另外,我们在统一鉴定条件、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统一核发证书等环节,还有不规范、完善的地方。【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4、技能人才不被重视,缺乏职业技能鉴定的动力

在薪酬、福利待遇上,技能人才与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相比明显偏低,相当

部分企业未能将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与工资福利挂钩,这是长期影响技能人才开发的重要问题。不少企业仍持有落后的人才观,认为只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是人才,注重培养的只是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不被重视,导致企业在职技术工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率较低。

三、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建议

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推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篇二: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社会实践调研鉴定

【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报告鉴定表

篇三: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2016工程项目建设调研报告

【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县在中央及省市的大力支持和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每年都有许多建设项目开工、在建或竣工,有的项目已投入使用,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日益显现,有力地拉动了户县经济增长,特别是不少较大的民生项目既为群众带来了诸多实惠,也为创建文明、和谐户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我们在检查中,也发现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土地使用、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及基建财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取得用地手续就开工建设。在检查中,我们发现交通、城建部门道路改扩建项目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就施工;部分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新建项目在原有土地上建设,目前没有任何土地手续;还有一些建设项目是建设单位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把建设用地从农户手中取得后随即开工建设。

(二)勘察设计违纪违规乱象多。检查发现有的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方案未经上级专业机构审查认证就施工;有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聘请的设计单位无资质,致使勘察设计定点出现了不到位的问题,不但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而且延误了工期;有的投资五六百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竟然与个人签订设计合同;有的单位为了争取建设项目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先自行找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而一旦项目获得正式批复,就难免为项目的实施埋下了因设计不周出现变更多、现场签证多的隐患。由此出现工程中标价与实际造价相去甚远的情况。

(三)招投标行为不规范。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项目只是仅施工项进行了招标,而对已达到招标条件的设计、监理项目未进行招标;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招标,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漏报项目减少投资规模,致使结算价比中标价高出许多;有的建设单位以抢进度、降低工程成本为由,把应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采取了邀请招标的方式,自己内部研究选定施工单位;个别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未招标。

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有的代理机构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差,操作不规范,程序不到位而发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符、未按规定的招标时间进行;有的代理机构因利益关系甚至成了招标人的代言人;有的专家评委八面玲珑,与代理机构关系密切,也看招标人眼色行事,不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

有的施工企业招投标时采取低价投标的策略,而一旦中标,就在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材料价格上做文章,利用气候、地质条件等自然因素加大索赔;部分施工企业之间相互出借资质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挂靠有资质企业投标、转包、分包。

(四)质量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多漏洞。1、未办理规划许可就开工建设。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单位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有的建设单位为了部门利益,擅自调整建设内容。2、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就开工建设。这种情况发生在为数不少的建设项目上。有的项目甚至竣工了建设单位也未办理任何建设手续。3、监理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有的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监理人员无监理资格证书就上岗;有的项目监理机构是由两人组成;有的监理人员还是一马双挂印,兼了两个甚至三个工地的监理。监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有的总监几乎未到过施工现场,监理资料上的总监签名还是监理人员代签的;有的监理日志不全,有的甚至无会议记录。4、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项目建设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建设服务,但是检查中发现,不少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都是临时从机关或者下属单位抽调的,由于筹建处人员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所限,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未按设计方案要求施工,随意增加变更也未发现。此外,有的项目中标人、承建人不一致,甚至还有违规转包、分包的现象。

(五)安全管理不规范,措施不到位。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临时架设的电线不符合安全要求;有的建设及施工单位未提供安全资料;有的建设项目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六)财务收支不规范,资金违规使用现象多。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擅自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有的建设单位在招标现场直接收取投标保证金(大额现金);有的建设单位用收款收据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凭据,或以建筑材料发票抵冲工程款,导致了施工方漏缴税款;有的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还迟迟未作财务决算;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预付款直接付给施工方的项目部;有的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单据下未附三方签字的工程量清单。

(七)征地拆迁困难制约了项目的实施。一些项目施工方已进场很久,但因建设用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赔偿问题致使项目无法开工;有的项目甚至因拆迁户百般阻拦,建设单位不得不做出大的变更。

(八)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为数不少的建设项目存在着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其中省市个别项目存在着应配套资金到位迟的现象。地方财政不少应配套的项目资金不是不予配套、即使配套了,也是拨付时间一再拖延。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项目已经竣工,应配套的资金也未拨付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九)超概算投资较为普遍。有的项目因本身设计深度不够,概算粗略,中途变更较多;有的建设单位批少建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导致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造价失控。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有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对政策法规把握不准、理解不透、部分建设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扰乱了建设领域的正常秩序。更有甚者,个别单位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心存侥幸,刻意隐瞒,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频频发生。

(二)项目工期时间要求紧。有些工程项目是省市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安排的民生工程项目,县上已公之于众,要求承办部门或单位不得讲任何条件,限期完成任务。这样以来,如果按正常渠道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那么在期限内就根本无法完成。为此,建设单位不得不删繁就简,匆忙上马,违规施工。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与实际需要资金存在差距。检查发现不少建设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致使工程款不能按合同支付、工期拖延甚或工程质量差。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仅限于工程主体的完成,前期配套资金要求地方财政提供。而前期配套资金相对较大,实际上地方财政运行困难,很难保证项目配套资金。因此,项目建设前期要办理的相关手续所需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很难筹措到位,致使建设单位宁可接受罚款,也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还存在着机制、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如不少单位特别是卫生、教育部门的基层单位,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乡镇卫生院、中小学校目前所在地原来没有任何土地手续。再如有的项目尽管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但由于追究机制不完善,加之局部利益、小团体利益在作怪,因此也就不了了之。

(五)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问题隐蔽性高而现有监察监管技术力量薄弱。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其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的建筑体量越来越多,建筑层越来越高,建筑结构越来越复杂,建筑新材料、新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这就给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机关的执法力量不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在工程建设的管理上专业水平不高,致使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往往出现即使明知违法也没法查出的现象。

(六)管理力度弱化,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力不强。由于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主体是政府部门,建设事项又属于政府事项,政府自己管自己,造成内部控制制约力度大大减弱,尤其是在客观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在某些方面的积极协调下,管理部门开绿灯,没有了制约监管项目运作单位就名正言顺“省略”、“后置”建设程序。

(七)征地拆迁困难制约了项目的实施。一些项目受用地条件的限制,不能按期动工;还有部分项目受用地影响进展缓慢,不能按建设工期顺利完工。征地拆迁难度大不仅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还影响了地方的对外形象,

三、意见和建议

通过仅几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项目建设中的许多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和纠正。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为了使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减少和彻底纠正,使“阳光工程”充满阳光、“民心工程"体现民意、“实事工程”体现实效、“放心工程”让人放心,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要组织部门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专题会议、案例剖析等形式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对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能力。

(二)加大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力度。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安监、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项目建设中的管理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各自审批的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审批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基本建设程序无缝隙管理体系,杜绝因管理断点而形成漏洞。 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通过督查督办等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从而为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创新方式、完善举措,推进征地拆迁工作。要采取过硬措施,真正解决征地折迁难题。灵活运用各种手段,除现金补偿和搬迁安置等方式外,还可以实行“土地换保障”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及养老的后顾之忧,缓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冲突。要严格 按照征地拆迁工作条例规定,及早做好规划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让受影响的项目早日建设完工;对肆意阻扰征地拆迁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证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

(四)切实加强在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年度和季度投资计划,克服各种因素的影响,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实行重大项目工程“终身负责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严肃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针对建设项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殊情况,一是纪检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督查落实制度,既要加大检查力度,还要加强沟通协作,经常性地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总结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存在的根源,制定可行性措施,使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建立整改工作协查督办制度。要以县专治办为协查督办中心,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安监、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为协查督办点,将存在问题按行业主管范围划分、分解,充分发挥专治办的协调作用,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通信息,形成资源共享。三是在完善机制、体制上下功夫。上述相关部门要在坚持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完善业务规范、监督关口前移上出新招,创新工作方法,出台一批覆盖全局、配套完备、规范性强、约束有力的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从根源上遏制违纪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此外,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惠农利民项目,有关审批或监督部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与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及时沟通、联系,主动送政策上门、送服务上门,以求取得项目建设既合法合规,又进展顺利如期完成的双赢局面。

(六)加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凡政府投资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仅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竣工决算等进行全程监督。此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积极开展效益审计;并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跟踪审计。

(七)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针对建设项目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再搞下不为例,要分清是历史遗留问题还是新出现的问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区别对待。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组织人员及时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圆圆)

篇四: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2016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编辑:华华)

篇五: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2016预算执行分析调研报告

预算执行分析调研报告

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进一步提高分析质量

摘要:财政改革与发展新时期,如何立足财政中心工作,提高预算执行分析质量和水平,及时准确为领导提供有益参考,成为各级财政国库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我县预算收支执行分析实际,就预算执行分析工作中的难点、不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预算执行分析;质量;难点;建议

预算执行分析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财政预算工作运行中,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地把握和反映了一个阶段财政收支状况、财政经济形势,对财政收支未来走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和判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是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支点。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如何立足财政中心工作,提高预算执行分析水平,成为各级财政国库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现结合我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实际,就预算执行分析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我县预算执行分析工作的主要做法

我县预算执行分析就是对预算执行过程中或之后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采取基本比较法进行分析,具体做法:

(一)搜集基础数据信息资料。由于数据资料是预算执行分析的基础,我们每月对财税库联网系统中各种数据信息按不同分类口径提取外,与国、地税、人行、统计、房管等部门联系,取得基础信息资料,为分析做好准备。

(二)对数据加工。对财政总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及明细项目、国地税等征管部门完成收入等基础数据指标,按完成情况、与上期同口径、与年初目标任务进行计算对比;对支出按功能分类科目与上期同期、占调整预算数对比,为定性分析做定量准备。

(三)撰写分析报告。目前,预算执行分析采取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分析,包括一般预算收支执行分析(每月),即对财政收支及其构成明细完成情况、同口径同比进行简要分析;定期全面综合分析(每季、半年和全年),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主要特点及增减主要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进行分析。另一种是专题分析,比例说2016年围绕县委、县政府的税源经济工作重点,对全县工业五大产业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三产服务业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全县各镇区的和重点企业宝胜集团收入完成情况的点评,为领导的工作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预算执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不足和原因

由于在预算执行分析中存在信息搜集耗时、基础工作不强、调研不够等主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分析工作的质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信息不全。在预算执行定期分析中,除了对预算收支已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外,还要对当年收入全面完成情况进行预测,由于对税收税源信息无法提前掌握,需依赖于国、地税部门的提供,给收入预测的及时性带来一定的影响。再比如对我县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业,涉及商品房开发许可、批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成交、实现销售面积等等的信息,需与房管部门反复联系,还有每月对税收通用户的税收界定,同样也对执行分析及时性产生影响。

(二)分析的广度、深度不够。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政策、重大经济措施情况及其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比如营改增、出口退税对我县收入(包括国、地税各自收入)的影响,新增因素对支出执行的影响,以及省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我县收支、县镇财政体制调整对县、镇级各自的收支的影响等等,如何再深层次、站在更高的高度上进行分析,受制于分析人员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税收政策、财政管理体制的搜集、掌握的程度和个人的综合素质,再之执行分析强调时效性,分析的内容往往不够深、广,难以探讨深层次问题。再次,分析各镇区一次性税收因素对其财政收入质量的影响度,由于指标考核因素,单凭从财税库联网系统难以取得,要从镇区获得准确数据难度更大。

(三)分析重收入、轻支出。由于我县财政目前还是保工资、保运转、保民调研生的吃饭财政,财政以收定支,往往侧重于如何挖掘、培植税源,强化收入组织,分析收入完成情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收入预测;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环节薄弱,一是支出统计与预算编制口径不一致,难以对比,我县编制的部门预算其实质还是综合预算,预算内资金和非税资金共同使用,我们向上报送的月报(全省统一)只统计一般预算内资金和基金支出,其他未缴库的非税资金的使用未在统计范围,难以全面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时,部门支出分为基本和项目支出,但执行统计没有这一统计口径,难以通过预算执行情况检验编制质量。二是支出进度分析难度较大,为达到按上级财政部门加快支出进度要求,许多科室的专项资金存在“以拨代支”现象,再加之上级财政部门许多指标往往在最后一季度甚至12月才下达,项目资金受工程进度影响,这些都对执行分析带来一定难度。

(四)调研力度不够。开展调研是掌握第一手资料、获得针对性基础分析资料的有效方式之一。目前,主动到基层、到重点企业及我县的三大重点经济版块开展调研工作较欠缺,仅限于领导安排专项分析工作时才进行,习惯于通过联系的方式,客观上受其他工作安排影响,还不能做到专一的从事分析工作。

三、加强预算执行分析措施和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财、税、库银联席会议制度。离开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分析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及时做好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必须依靠全县各经济部门的信息支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门的协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数据和分析资料,使我们更多地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财政收支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对我县财政收支基本走势作出准确及时的分析和判断。

(二)建立财政资料数据库,强化基础工作。开发财政统计数据信息库,把全县经济情况、部门预算资料、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全省各地收支执行情况表、历年决算、月报等历史数据、统计、税务部门、经信和房管等部门最新统计分析资料一起纳入数据库管理,同时密切关注和搜集国家新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出台的对税源经济产生影响的有关政策,全市及周边地区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归纳整理,为做好深层次微观多角度的收支分析作基础准备。完善财税库联网信息系统,尤其是税源数据和应征数据的补充,通过收入征缴率的分析,有利于发现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大对镇区预算执行分析的考核力度,准确摸清全县各镇区一次性税源情况,为真实分析反映各镇区收入的实际情况提供参考。

(三)加强支出预算管理,提高支出统计分析质量。在加强收入预算执行分析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支出预算执行的分析,一是统一支出统计与预算编制口径,将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当年非税收入全部缴库,支出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确保支出月报全面反映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二是逐步减少专项资金的“以拨代支”现象,上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支出指标,便于准确及时反映支出进度的真实情况,提高支出执行分析的质量。

(四)加强调研和学习。紧紧围绕全县税源经济的中心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到基层、到重点企业及我县的三大重点经济版块开展调研工作,掌握税源经济的第一手资料,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内在原因,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及时反映各项财经政策对收入的影响,同时开展征管成效调查,研究各项征管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其对收入产生的影响,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加强分析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拓宽分析思路、完善分析方法,逐步提高我县预算执行分析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虹 缪志安 基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的思考及对策 《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10期

(编辑:圆圆)

篇六: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2016医患关系调查报告

医患关系调查报告(一)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关系。近年来,我院医疗纠纷和医闹事件时有发生,医患关系矛盾突出,给正常的医疗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行业评议中也处在末尾,为了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医院,我院开展了关于改善医患关系的调研,通过与患者及医护人员的交流,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院产生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

患者多数认为:1、医院收费高2、环境差3、技术力量薄弱4、服务质量差。

针对上述问题医务人员想法:1、我们是差额单位,要想开满足额工资,就需要指标,产生经济效益。2、硬件环境设施的改善,医院没有能力承担。3、一个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来自于很多阶段,如上学(专科3年,本科5年),进修(1年),考级(每年要进行),院内学习(每周),科内学习(每周),外出培训,外院交流,书写论文等。因为我们的时间也是有限的,也要照顾自己的家庭。而且技术不但要不断学习,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就进修1人为例,进修费4000元,住宿费1200元,每月生活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不包括给老师礼物费用)。虽然医院有相应补助政策,但是职工还要自己拿出一部份钱来完成学习。所以职工长期外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技术提高也就慢。,医院没有优惠的政策,不能保障医疗技术人员的利益,使医疗技术人员大量外流。自XX年—2016年,我院有近30名医疗技术人员调出本院,内科执业医生外调就达6人。4、每日重复单调的工作,每日对待不同人群的解释,有理解的,有不理解的,解释繁琐。本地区医务人员收入低,付出与回报不协调,难免工作中存在情绪,这使医患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院医患纠纷的特点:

1、医患纠纷的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2、患者医疗索赔金额逐年增加;3、采取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明显上升;4、医闹分子介入,出现暴力事件;5、处理难度越来越难。6、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受到损失。

三、总结不良医患关系的产生:

1、政府资金不足:医院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医院过度市场化。我院定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事实上我院部分是自收自支的“半企业化”管理单位,财政投入相对不足。既然是自收自支单位,那么理所当然地存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医院正常运行主要来源于医疗收入,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就过分依赖市场化的医疗利润来维持,导致了我院与全国医院以药养医,以医养院,甚至于以医养防(疫)现象的产生。这样,医院的管理就以经济效益为主导,医生的待遇就依赖于多开检验、检查单,开大处方来增加收入,因而加重了病人的经济负担,产生了看病贵现象。

2、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我院子XX年至今没有分来几名大学生,现仅有的几个高级医生和大多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都是近年聘请和考录的,年轻医务人员缺乏,设备落后,现只能完善临床基本要求的设备,技术力量还存在差距,科室尖端项目不够突出。这样自然留不住病人,最后病人都往大医院跑,就导致看病难。再加上医疗保障覆盖不足,患者的经济负担日益加重,产生了看病贵现象,因此广大患者对现有医疗体制产生强烈不满情绪,而医院和医务人员首当其冲地成为患者及全社会发泄不满情绪的直接对象。可以说医患关系的恶化与目前的医疗体制分不开的。近年我院涌现一批年轻技术强的医生,但还远远满足不了患者的需求,我们还要在专科上多下功夫,突出特色,打造自己的品牌,巩固原有成绩,开发适用经济型的新技术。

3、本地区医院缺乏统一管理制度:市几所医院,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都是摸索着自己学习、自己管理、使医院缺乏一整套的规章制度,这使我们在医疗活动中出现问题,发现问题难以解决,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执行不力,这样难免会出现一些管理上的漏洞,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发生。【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4、服务质量的问题:患者在医院里治疗,医务人员服务态度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大意也容易出现医疗差错,形成医疗纠纷。本地区医务工作者经济收入与其工作强度和风险相比不相称,无法体现工作价值,就产生了部分医生收红包回扣现象,同时也造成了医生在大家心目中唯利是图的偏见,再加上医生工作量较大,往往疲于应付,无暇回答患者提出的疑问和作必要的说明,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5、对医院过高要求:现在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有时已经超出了现代医学所能达到的水平,患者不能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不能正确认识医疗工作的高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当医疗结果与期望出现偏差时容易情绪激动而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因此,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就被认为是发生医疗事故,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猝死病人和疾病自然死亡的病人只要在医院抢救过或治疗过,就是其家属索取赔偿的理由了,并且一定要赔到钱为止,否则就不罢休。

6、处理纠纷的复杂性:保护弱势群体,举证倒置等医改政策,让医疗纠纷把患者与医院的距离加大了,经过权威卫生部门医疗鉴定,法院调解判决,使患者和医院都进入了一个慢性等待期,双方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患方漫天的要价和医闹的介入,破坏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有的甚至辱骂院长,推打医生,以致医院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医患纠纷,其方法又给医院带来很大负面影响,经济又带来多余负担。

医患关系如果趋向紧张,以致医闹的恶性发展,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构成对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威胁,而且影响政府的工作和社会的稳定,甚至会使医务人员怕担风险而对一些重病例及疑难病例不敢作进一步地治疗探究,从而影响了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的发展。为此,我们为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增加投入改善医疗硬件设施:

我院硬件设施比较落后,近年刚刚更换了使用10年—20年的设备,其中超声,ct机及一些仪器为职工融资购买。还有用房简陋面积小,房舍布局不合理,患者就医流程复杂,医务人员开展工作难。市政府领导也来我院视察此情况,并开了现场会议。医疗仪器设备陈旧,诊断误差就要大,会给患者带来不利因素,诊断出现差错将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且技防设施不全使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我院资金投入,更新医疗仪器设备,确保诊断准确,改善我院基础设施,使患者有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以免医疗事故发生,这样就有利于避免医患纠纷发生。医院还应创造条件,按规定配备保安室或警务室,以防意外事故发生,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

(二)资源合理配置满足患者就医需求:

【鉴定中心调研报告】

卫生部门观念要创新,盘活医疗资源,合理布局医疗机构,根据全市人口状况布局医疗网点,特别要在人口集聚地加大投入。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建设步伐,按正规化的要求,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全面覆盖的基层医疗体系,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要从注重建设高素质的人才梯队入手,切实把培养医技人才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吸收、鼓励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和高级在职技术人员到我们基层服务,缓解基层卫生专业人才紧缺矛盾,同时,要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使卫生人才资源更加优化合理。

(三)健全医疗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关键是改革目前的医疗卫生制度。我院为公立医院,不能推向市场。医院要进行运行机制的改革,完善医院各项制度,医院的发展不能只靠自身的收入来维持,要实行收支两条线,政府就要加大投入,这样才会减轻病人的负担。要将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内容,由政府来承担。要让老百姓真正接受“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合理就医理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领导和管理,开展好“六项活动,四个评比”创建活动。一、要在创建活动中,健全完善诊疗规范,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各种医疗制度,规范医疗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防范医疗风险。二、在活动中要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杜绝无证上岗,防范救治医疗纠纷。三、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学会有效沟通,融洽医患关系。四、要简化就医流程,控制医疗费用,方便病人就医,尽最大努力降低群众看病的成本费用。活动宗旨是为群众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高优质的医疗服务,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建立良好医患关系,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四)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医患关系和谐的良好氛围:

卫生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载体宣传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能使患者和医务人员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要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改动态,公共卫生事件,医患纠纷案,多报道医疗卫生方面的好人好事,如近几年的医务工作者踊跃为抢救危重病人义无反顾地献出自己的热血事迹;医院职工自发组织为病人捐资医疗费;医务人员为灾区捐款;非典时期医务工作者的英雄事迹;医务人员义务为群众体检;体检流感来了医疗工作者站到第一线;以此作为改善医患关系的切入点,向群众宣传有关卫生健康知识,转变就医观念,正确引导医患关系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五)社会共同保护就医环境:

医疗机构本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卫生系统要成立医疗纠纷机构,处理纠纷,以防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本地区建立医疗事故纠纷风险金,承担责任赔偿,不要让医院承担过重负担,以利于医患关系趋向缓和。

调研结果,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是构建……

改善医患关系的调研报告的延伸阅读——调研报告的写作内容

1、题页题页点明报告的主题。包括委托客户的单位名称、市场调查的单位名称和报告日期。调查报告的题目应尽可能贴切,而又概括地表明调查项目的性质。

2、目录表

3、调查结果和有关建议的概要这是整个报告的核心,匝简短,切中要害。使阅读者既可以从中大致了解调查的结果,又可从后面的本文中获取更多的信息。有关建议的概要部分则包括必要的背景、信息、重要发现和结论,有时根据阅读者之需要,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4、本文主体部分包括整个市场调查的详细内容,含调查使用方法,调查程序,调查结果。对调查方法的描述要尽量讲清是使用何种方法,并提供选择此种方法的原因。在本文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应是数字、表格,以及对这些的解释、分析,要用最准确、恰当的语句对分析作出描述,结构要严谨,推理要有一定的逻辑性。在本文部分,一般必不可少地要对自己在调查中出现的不足之处,说明清楚,不能含糊其辞。必要的情况下,还需将不足之处对调查报告的准确性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分析清楚,以提高整个市场调查活动的可信度。

医患关系调查报告(二)

随着医疗纠纷的显著增多,医患矛盾也不断激化并呈现暴力化倾向。在一篇名为《亟待改善医院执业和发展环境》的文章中列举了导致医务人员执业环境越来越差的几大因素:

医患纠纷触目惊心

据20**年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显示,20**年至20**年间,每家医院平均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事件5.42件,打伤医师5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81万元。尽管医疗设施越来越完善,医务人员的医学水平和学历都越来越高,但医患纠纷事故依然存在,并且逐年升级,以至于开始上演一场场医患之间的“武打剧”。

医务人员人身没有保障

据中国医师协会调查,很多医生对自己的执业环境感到不安,有的甚至恐惧。从北京协和医院王任直教授被患者家属围攻殴打,到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一院耳鼻喉科主治医师王凯被患者用菜刀砍伤致残,以及湖南中医学院著名血液病专家王万林教授被其所救治的患者连捅46刀,不幸身亡,各地医生所受的人身侵害可谓事件愈演愈烈。

医疗风险危及医院生存

医疗风险已成为医院头号危机。现在医院院长们普遍有“三怕”:一怕要命、二怕闹事、三怕赔钱。医院和医生普遍感到的压力,使得他们在遇到危、急、重症患者时畏首畏尾,严重影响了及时有效的救治。

由以上可以看出,医疗纠纷始终是影响医患之间关系的主导因素,(

患者篇:

说起在就医过程中与医务人员的关系,有45.45%的人认为关系一般,32.95%认为跟医务人员的关系比较好,而非常融洽的占2.27%,有13.63%的人则认为比较差,5.7%则在就医过程中跟医务人员相处得非常糟糕。整体看来大部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生相处的还算较好,并没有发生过大的纠纷甚至冲突。

在对医院的选择上,有18.7%的人以价格是否公道为优先选择条件,而有37.41%的人选择了医疗技术领先这一项,有10.79%的人选择了交通方便或者离家近,有25.17%则以服务态度佳,口碑良好为先决条件,37.19%选择大型设备完善,资金雄厚,仅仅只有0.74%选择了听信广告宣传。大部分人在就医的时候,还是会选择医疗技术好,设备完善,资金雄厚的大医院,而这也许就是一些大型医院医患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吧。

就医时,医护人员让无法忍受的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有13.63%的人认为医生在工作时使用的医学专业术语太专业,不乐意与患者或家属沟通,有27.27%认为医务人员态度恶劣让人难以接受,有22.72%人选择了就诊手续太繁杂,医护人员不细心引导,有29.54%的人认为医护水平太差,延误患者治疗让人难以接受,而6.81%人则讨厌医务人员索要红包,利欲熏心。大部分患者依旧比较重视就医时接受的服务,包括医务人员的态度等,当我们患病就医时,希望得到的是一个温暖的环境和体贴的照顾。

当患者遇到医疗纠纷时,有27.27%的人选择面对面投诉医护人员,有17.04%会向医院设立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有4.54%选择往医院公设的意见箱投信,有12.5%的人通过第三公正方投诉,有38.63%的人只会向家人或者朋友倾诉,而不会采取一般的投诉手段。调查看出,大部分的患者已经学会使用自己掌握的方式,对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投诉,但依旧有1/3左右的人面对自己的遭遇而只向家人或朋友诉说,不采取投诉手段。

在就医的过程中,有15.9%人曾经受到过医务人员的恶劣服务态度,有35.22%难以与医务人员的沟通,有19.31%当遭遇到医患纠纷时苦于无处投诉,9.09%遇到医患纠纷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而有20.48%没有遇到过医患纠纷问题。

而涉及到患者自己与医务人员的关系时,有高达71.59%的人认为他们之间仅限于医疗的供与求关系,6.81%认为彼此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会考虑向医务人员塞红包以求得更好的服务和治疗,只有9.1%认为彼此之间是朋友关系,能够和睦相处,另外有12.5%的人认为这个问题说不清楚。在大多数患者心里,依旧把医务人员放在了了彼此不相干,只存在供求关系的地位上,能够真正跟医务人员和睦相处的仅仅是少数不到10%的人。

至于如何重新树立医务工作者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有13.63%希望医务人员能学学心理学,理解患者心理,38.63%的人希望大家都能调整心态,理解“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原则,7.57%的人希望能够让自己多了解一些医学基本常识,扫除各种沟通障碍,18.18%的人希望医院加强管理,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19.69%的人希望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工作能力,有4.72%选择了其他。

一直以来,医患关系是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共同关心的敏感话题。医疗纠纷频繁发生,且影响范围越来越大,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引起了广泛关注,医疗纠纷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医疗问题,已经演变为一个社会问题。对于患者来说,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合理,患者享受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差,医疗保障不到位等原因,使原本就患有疾病的患者们心中充满了怨气。

现在各行各业都在宣扬“以人为本”,但在医疗环境来说,真正要做到以病人为中心,站在患者的角度上,多为患者着想,多一些耐心,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

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要靠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医务人员肯付出更得一些,收效就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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