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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2016-09-01 12:05:3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共4篇)2016年林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中国林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2016-2020年)报告编号:1886398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

2016年林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第一篇

中国林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2016-2020年)

报告编号:1886398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Cir.cn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中国林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2016-2020年) 报告编号: 1886398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 ¥7650 元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mail: kf@Ci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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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介绍

《中国林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2016-2020年)》对林行业相关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洞察林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林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趋势以及林技术标准、林市场规模、林行业潜在问题与林行业发展的症结所在,评估林行业投资价值、林效果效益程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为林行业投资决策者和林企业经营者提供参考依据。 正文目录

第一章 2016年世界林业运行形势透析 第一节 2016年世界林业运行概况 一、世界各国森林资源现状 1、全世界森林覆盖率 2、世界森林区域分布 3、森林资源的消长

二、世界各国森林资源演变趋势 三、对中国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的启示 第二节 2016年世界森林状况热点聚焦

一、第13届世界林业大会热点追踪 二、林产品生产、消费和贸易 三、经济危机对森林管理造成压力

四、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及影响 第三节 2016年世界林业取得新进展 一、森林经营理念的更新 二、林业发展战略的转移 三、林业科技的进步 四、林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2016年中国林业运行环境解析 第一节 2016年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GDP 二、消费价格指数CPI、PPI 三、全国居民收入情况 四、恩格尔系数 五、工业发展形势 六、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七、财政收支状况

八、中国汇率调整(人民币升值) 九、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情况 十、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情况 十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十二、对外贸易&进出口

十三、中国林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地位

第二节 2016年中国林业运行政策环境分析 一、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解析 二、国家出台新政支持林业发展 三、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施行 四、2016年国家林业局印发工作要点 五、森林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六、我国林业下调木材“两金” 七、中央财税补贴政策

八、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第三节 2016年中国林业社会环境分析 一、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 二、造纸业振兴需从林业启动 三、社会最大威胁是生态危机 第三章 2016年中国林业运行新形势透析 第一节 2016年中国林业概况分析 一、中国森林覆盖情况分析 二、人工林面积保持世界首位

三、中国人均森林面积同世界人均占有量同比分析 第二节 2016年中国林业建设新进展分析 一、2016年全国造林面积完成情况 二、2016年造林任务完成情况

三、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节 2016年中国林业建设重点工程分析 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2016年最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第二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 -2-

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

(二)关于基本农田调整。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规划期内,确保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关于建设用地调整。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

(四)关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优化。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持现有基本农田布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对基本农田布局作适当调整。将现状基本农田中林地、草地等非耕地调出,原则上25度以上坡耕地不作为基本农田,不得将各类生态用地划入基本农田,同时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和平原坝区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基本稳定、布局更加优化,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一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认真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 -3-

力较高的区域集聚。二是坚持保护优先,建设用地安排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用地,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三是严格控制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大中小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超大和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增加,以布局优化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逐年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发展,防治“城市病”。四是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土地整治、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五是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各省(区、市)要按照《纲要》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布局优化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以二次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确保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其他主要指标如需调整,于2016年底前报国务院审批。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 -4-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市,规划有关指标如需调整,由各省(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调整工作完成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将调整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好协调衔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同步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加强批而未征、征而未供土地的盘活利用,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 -5-

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第三篇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2016林下经济基本情况调研报告
2016年退耕还林发展规划 第四篇

发展林下经济是开发和利用好森林资源中非林木资源,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和森林旅游业,它涵盖林下、林中、林上等产业。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空间环境条件,以林为主,建立林下种植、养植和森林景观利用相结合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林地利用率和林业综合经济效益,对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延伸林业产业链,实现森林经营的良性循环,增强林业自身持续发展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林下经济基本情况

位于市北部,是全省重点林业,国土面积1287.4平方公里,其中林业用地面积874.8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68%;森林面积833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64.7%。曾获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全国百个经济林产业示范、全国国土绿化突出贡献奖、全省林权制度改革先进等称号。目前我各类经济林面积有16.8万亩,林产品加工企业4家,年总产值约为1.4亿元,涉及农户2300余户,有效的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是以林种模式为主,林养模式为辅。

根据2016年林业补充调查结果,我共有油茶林面积13.6万亩,其中本地油茶面积12.9万亩,高产油茶面积0.7万亩,主要分布于镇、巴邱镇、砚溪镇等。本地油茶基本为50年代所造,树势衰退,加之管理不是很精细,多数产量偏低。高产油茶为2016年才开始实施,属于初产期,产量也不是很高。

林苗模式主要是以乡土树种为主的花卉苗木产业,品种有香樟、杜英、火力楠、女贞等品种,升值空间不是很大。地点以镇、金坪民族乡为主,种植主体以个体农户为主,规模较小,没有集中连片,难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缺乏市场竞争力。另有少量的楠木苗,主要集中在国有林场,但也是有价无市。

林果模式有杨梅、翠冠梨等,全杨梅种植面积达到1.5万亩,主要集中在镇、镇两乡镇,现巳全部达到丰产期,每年产鲜果4900吨。由于杨梅鲜果不易贮藏的特点,产品销售以本地市场为主,因没有进行杨梅饮料、杨梅干等深层次加工来提高附加值,又没有专门的销售队伍来开拓销售渠道,往往出现丰产不增收的局面。

林药模式主要栽植黄栀子,目前全黄栀子总的栽植面积有5240亩,分布在全各乡镇,基本为2002-2016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时栽植,后因市场行情不好,损毁部分面积更换栽植了其他品种,随着近两年市场行情上升,农户栽植面积又有所增加。

林菜模式有在桐林乡江背村利用一些林业采伐剩余物,发展香菇、木耳等食用菌,在林木良种场利用一些疏林地及林中空地种植马铃薯、西瓜、花生等农作物,经营面积不是很大。

林养模式主要是在林地内以圈养的方式进行生猪养殖,地点分布以仁和镇为主,全年出栏头数约为10万左右。另有部分在林区散养山羊、蛋鸡等。

二、贯彻落文件精神情况

在国务院、省、市相继出台了《林下经济发展意见》后,我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和规划,以委、政府两办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林业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中明确了我林下经济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工作措施等内容。同时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成立林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由委、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直各相关单位为成员,并对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实施方案》中提出对发展林下经济要加大政策支持,在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切实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扶持力度。产业政策上,要适当降低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的入选门槛,将种植及加工大户纳入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加以培育,享受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在财政政策上,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对林下经济经营面积及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照《2016年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意见》给予补贴;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销售自产林下经济产中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林下经济产品和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下种植和林下经济产品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所得税;金融政策上,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要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试点统筹安排,开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保险险种。

三、林下经济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林下经济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在起步阶段,其主要特点有:

1、发展规模小,品种多样性,产业化水平落后。多数林下经济是以单个家庭为单位进行发展,认为船小好调头,发展规模较小,一般在50亩以下,种植品种缺乏统一规划,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优势,不利于统购统销,起不到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2、科技普及率低,缺乏技术支持。各个农户在发展林下经济时,只是凭借以往的种、养经验,没有及时的学习科学知识,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形成不了品牌优势,致使经济效益低下,难以适应市场需要。

3、市场组织化程度低。由于缺乏专业的行业协会进行统一调配,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平台,农户市场信息不灵通,在种养品种选择上存在盲目性,在产品经营中,大多数只能坐等外地经销商上门收购或者零散销售,效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存在问题主要有:

1、土地成为制约林下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多年来实施林业工程项目造林,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内大部分坡耕地巳全部造林,加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分山到户后,要形成一定的发展规模较为困难。

2、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合作。虽然成立了林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成员单位之间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只有林业部门进行单打独斗,其他部门缺乏连动性,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资金制约因素大。目前大部分林业项目是对营造用材林进行补贴的,对经济林补贴少且补贴标准较低,很多农户对发展林下种养热情很高,但缺乏启动资金,发展之初就受到限制,而现有的种植户、养殖户,由于得不到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做大做强方面止步不前,致使发展林下产业方面缺乏后劲。

4、基础条件差。多数发展林下经济的地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致使先进的种养技术无法推广,从而制约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5、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在经营过程当中,超标使用农药、化肥等因素,没有科学化经营管理,使用一些生物性、低毒农药,致使农产品及土地农药残留超标。特别是一些生猪养殖,没有很好的处理沼液,修建沼气池进行污水处理,对当地地下水影响严重。散养山羊也对林区植被破坏严重。

四、林下经济发展趋势预测

应当坚持“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的理念,围绕林下产品的开发利用营销、品牌建设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培育林下经济龙头企业。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专业组织、协会或者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按照统一的经营管理,生产无公害、绿色食品,构建和推广自己的林下产品品牌,提高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竞争水平。

五、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建议

1、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投入。主要是加大对林业的资金、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投入,加强林区的道路、水电等硬件建设,重视引进先进的管理和生产技术,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

2、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注重规划引导。没有合作,单凭林业一家之力,要说发展好林下经济,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规划,要想发展好林下经济,也只能是瞎子摸象。因此,必须将发展林下经济与林业产业化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循环经济、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内容融合在一起,各部门精诚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才能确保发展。

3、强化协调服务,合力推动发展。由政府部门牵头,整合技术服务资源,成立专业技术服务队,深入实地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积极搭建企业、农民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同时,密切关注林下经济科研信息和外地成功经验,搞好适宜林间种、养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工作。要积极培育市场营销组织搞好市场服务,通过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经营者适应市场的能力。加强市场研究,使农户能够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

4、鼓励、引导与林下经济产业相关的企业快速发展,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争取项目中把发展与林下经济产业相关的企业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相关行业组织,协调、指导林下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特别是要组织、培养、发展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名牌产品,从而带动林下经济发展。引进一些既不破坏森林植被,又产生高附加值的品种,以促进林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5、完善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地流转,妥善解决各种矛盾。要进一步理顺各种产权关系,妥善解决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各种矛盾,建立并完善林业开发与保护的制度和规划,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为推进林下经济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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