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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6-09-04 09:47: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4篇)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篇

20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

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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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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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篇

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

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015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篇

第1篇: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XXX[2015]1号文件精神,我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为提高我镇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围绕今年我县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主题——弘扬法治文化,建设山水XX、文化XX,并立足我镇实际,联合安监、计生、派出所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现将我镇开展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开展法制宣传月教育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和措施之一,是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方法,为了认真开展好此次法制宣传月教育活动,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镇人大副主席(分管维稳综治工作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农技站、畜牧站、民政办等镇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各个部门、单位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点突出,形式多样

一是大力宣传了省、市及县关于平安建设和法制宣传月会议、文件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二是宣传了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活动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有效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生活的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深入学校,宣传青少年法制教育,针对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已逐渐成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社会问题,我镇坚持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原则,对全镇现有的7所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宣传窗、黑板报、广播、观看VCD等方式向学生宣传与他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防教育法》等,并结合工作实际,联系身边发生的案件以案说法,使普法宣传活动生动具体,在广大学生中引起了良好的反响。四是注重广大群众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律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我镇以各行政村为载体,通过宣传窗、黑板报、广播、横幅、标语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利用赶场时间在镇政府门设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通过接受过往的群众咨询和向他们发放法律宣传资料,使广大群众开始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提高学会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对全镇调解员和各村委干部进行了人民调解的培训,讲解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新知识,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了为民服务的能力。

此次活动在全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6条,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为各学校上法制课7场次,上街下村宣传5次,散发法律节选、平安创建等宣传材料1000余份,为进一步提高这次综治宣传月活动效果,镇机关还利用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日对全镇的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了综治与法制的系统教育活动。

经过全镇各级干部努力,“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为教育群众成为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奠定了基础,同时营造了良好法制氛围,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XXX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氛围。

第2篇:公司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在已经结束的法制宣传月里,xx公司全体员工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五五”普法整体规划为目标;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旨;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总体要求;以确保员工工作和生活环境安全稳定为手段,强化了创新意识,夯实了工作基础,丰富了宣传手段,积极认真地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我公司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一月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法制宣传月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下,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1、领导重视,加大力度。公司领导、各部门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月工作,并拨出专门经费,签发文件等,都非常重视支持普法宣传月工作制定计划;公司对这次活动做了周密的安排,制定了法制宣传月的日程做了详细的安排;

2、组织部门协调工作。由于法制宣传月涉及部门多,时间长,公司领导召开协调会,统一安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计划周密。一是明确了全公司法制宣传月活动由公司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生产一部、生产二部、产研部、工艺部、供应部、储运部、质检部等部门组织。尤其是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的作用。二是计划周密,任务明确。每项工作可操作性强,做环境,造影响。

3、及时召开了组织实施单位的协调会,参与单位的工作部署会,使各单位明确工作意义、任务和目标。办公室为使宣传月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印发有关法制考试试卷。由于公司领导的重视,各部门对基础工作做得早、想得细,确保了法制宣传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法制宣传月主要活动内容:

1、学习有关《宪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发》、《道路交通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集团公司修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请有关专家为全体员工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十二月三号,公司请来了专家为员工讲解《食品安全法》和其他适用法律;

3、公司在许多地方张贴法制标语,让全体员工知道法制宣传月,并积极参与;

4、积极参加集团公司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检测全体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四号公司办公室印发有关法律法规的试卷,并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6、召开了宣传活动的汇报会,及时收集情况,交流做法、总结经验。

三、法制宣传月的几点成效:

今年12月4日,是全国第九个法制宣传日,与过去相比,工作思路有所创新,活动时间长,涉及单位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成效:

1、公司员工法律素质明显提高。法律是先进文化的主要内涵之一,举办法制宣传月活动既是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时俱进,贴近员工,服务员工,是认真贯彻“xxxx”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从这次活动中可以看到员工对法律的需求十分渴望,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生产、生活中许多问题(

2、创新了法制宣传的形式。过去,法制宣传单一,手段和措施简单,效果受到影响。现在,整个法制宣传月的平台多,载体多,内容多,全体员工参与,人人皆知。形式的转变来自理念的突破,只有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通过这次活动员工团结更加紧密,工作热情更高。

第3篇: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按照省、市法制建设办的指示精神,依据XX法制建设办公室法建办20XX2号“XX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和XX教育局“关于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的计划。至三月七号以来,XX教育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全县教育系统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各校初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们密切结合各学校的实际,广泛引导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校园。为创建“法制石棉”、推进六五普法进程做出了应有的工作。

一、认真学习,加大“三月法制宣传月”的宣传力度为了把我局机关和全县教育系统的“三月法制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形成全体教职工人人知晓,参与三月法制宣传,创建平安校园、法制校园的良好氛围,我局从局机关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分别采用召开局机关股室长会,职工会,中小学校长会,全休教职工会的形式,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关于三月法制宣传的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广大干部和教职工法制意识,各中小学生还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平台、校园广播、法制宣传专栏、黑板报、专刊、标语等宣传阵地宣传“三月法制宣传月”的意义、目标和相关知识,加大了法制宣传力度。

二、明确法制宣传工作目标,落实法制宣传工作任务按照县法制办20XX年2号文件精神,以及法制办“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要点和工作目标要求,我局进一步健全了领导机构,落实局机关和各中小学校法制宣传责任、人员。认真开展好了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配合公安、工商、文化、电信等部门,加强对学校校园和周边环境的整治,积极配合公安局及派出所的法制副校长搞好三月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年犯罪,坚持学校宣传为主阵地,学生法制学习为主要目标和目的,创建平安法制校园为主要工作任务的三务实宣传月活动,活动取得了很大收益,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三、抓住重点,广泛宣传

“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重点是在学校进行一系列的普法宣传。让全县各中小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也了解到与之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懂法不违法,知法不犯法。活动期间,各学中小学就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紧紧围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开展,效果明显,收效很好。

同时,组织各中小学采取开主题班会、报告会、撰写小论文、参观展览等多种形式,利用广播、墙报、专栏、图片等宣传阵地,认真搞好“违章罚款、拒绝邪教、拒绝诱惑、远离网吧、远离毒品、远离赌博、远离不良嗜好”等系列教育活动,收到良好的教育宣传作用。

同时,XX特殊的地理位置,各学校在法制宣传的同时,加大了毒品危害的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师生的“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意识,通过图片,专栏、标语、签名、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将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推向了高潮。

四、团结协作,推进法制宣传

随着局机关和各中小学三月宣传月活动的开展,XX公安局和各乡镇司法所也联系各中小学校,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法制副校走进学校讲法制课,乡镇司法所司法员也走进校园为师生上法制课,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制课内容讲解与学习,学校的法制氛围更浓,师生的法律法规意识更强,校园的法制秩序更稳。通过法治课,使各中小学师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提高,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月法制教育活动月”中,广大教职员工重新学习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了《刑法》、《职业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例如,广大教师通过再次认真学习《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明确了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义务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摆正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增强了教书育人的自觉性,教师当中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多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没有了;热心帮助

困难学生的多了,懒于做学生工作的少了;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做表率的多了,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杜绝了。加大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了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我们针对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紧抓住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学校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由于我们思想重视,措施扎实,青少年法制教育以及依法治校工作成效显著。

针对近年来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多发,交通事故对中小学生伤害引发的一系列案例,学校和交通部门联合对学生进行了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同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等法律条文,对学校安全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形成强大声势,增强宣传实效。

第4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根据上级有关的要求,我局普法宣传月的普法宣传工作要求,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扎实抓好普法宣传工作,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局普法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我局成立普法活动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制定活动方案,把普法宣传工作量化、具体化,使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落实。

(二)精心支部,计划周密。一是明确了全局“五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工作由局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法制科、局信访科支部实施。二是宣传内容贴近群众最为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法规政策深入浅出。三是召开了科室宣传工作的协调会,对参与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意义和任务。四是召开了宣传活动的汇报会,及时收集情况,交流做法、总结经验。我局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中,出专栏板报2期,张贴标语、宣传画30余张。

(三)深入挂钩联系点开展宣传。3月18日,我局到钟鸣乡扯炉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群众做好法制宣传和政策咨询,现场接待群众200人次,发放政策法规宣传资料5000余份。同时,邀请农业部门人员为该村培训农业科技。

二、主要成效

今年“五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工作思路有所创新,活动时间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宣传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广泛参与,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氛围明显提升,把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干部和职工的法治水平明显提高,参与意识明显增强,积极参加法制宣传工作。二是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三是创新了法制宣传的形式,载体多,内容多,形式的转变来自理念的突破,只有不断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总的来看,我局普法宣传月活动成效明显,财政干部职工法制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但宣传活动的面仍然不太广泛,到挂钩扶贫点宣传的力度不够大,在下步工作中,我举局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深入推进普法活动的开展。

第6篇:2015年3月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

根据泸教局函(2015)30号转发市综治办、市法建办、市委宣传部关于开展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及江阳区南城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泸江南综治委[2015]2号文件精神和统一布署,我校专门成立了以校长、党总支书记刘晓锋为首的三月综治、法制普法领导小组,刘晓锋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杨庆平同志担任副组长。为切实贯彻执行泸教局函(2015)30号和泸江南综治委[2015]2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我校在全体师生、教职员工中开展了见义勇为挂图教育展,主题班会教育,以综治、法制为主题的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专项活动,以书法绘画、漫画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收到了十分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学校在开展活动期间,聘请了法律讲师进行了专题讲座,组织学生以征文比赛的形式,例举了综治、法制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收到了预期效果。

3月10日,根据泸江南综治委[2015]2号文件的要求,我校于白塔广场设立宣传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知识,印发了1000余份宣传单,通过与过路群众互问互答的形式,活动取得了群众好评,并在NO。11期泸州广播电视报B04版得到报道。

三月是法制宣传月,今年又是“六五”普法启动之年,我校领导十分重视这一宣传契机,根据“重法治、保民生、创平安、促和谐”这一主题,充分利用我校的硬件平台,利用班会时间,通过校园电视台,连续两周播放法律教育专题,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结合中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综治、法制普法依法教育,效果非常明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在抓好学生教育的同时还将借助三月普法月的宣传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拓宽发展教育渠道,加强对师生教职员工和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2016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篇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为使安全承诺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年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内容要求,我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以及每一个职工。

二、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灯具,疏散通道畅通。

三、定期组织职工全面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使从业人员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地处置各种事件。

四、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检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杜绝日常工作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盲目作业“三违”事件的发生。

六、如发生特、重大责任事故,立即停产整顿,并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一式两份,本人和城阳街道大北曲西社区居委会各执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制度与规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和规程在生产过程中的贯彻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职工。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及进入罐釜、壕池、管道等场所作业的制度。

三、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

四、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搞好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与技能。加强本单位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对企业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教育”档案;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执证上岗;按规定配备专职安管人员。

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危险工艺设置安全连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跑、冒、滴、漏现象,不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七、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发生事故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新设立的危化项目要进入化工园区。

九、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禁违规装卸、运输。

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十一、确保企业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各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不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救援措施。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此承诺书接受企业职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xx-xx年xx月xx日

企业安全生产守法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义务,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 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加速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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