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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2016-09-05 13:18:2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共5篇)学习《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的意见》情况汇报学习《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情况汇报陶瓷工业园区群众工作部近日组织召开学习《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县、乡、村综治中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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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的意见》情况汇报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第一篇

学习《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的意见》情况汇报

陶瓷工业园区群众工作部近日组织召开学习《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县、乡、村综治中心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持高效便民,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坚持多调联动、形成合力,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结合园区实际,要加强和完善园区大调解工作机制;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分析、预警制度,形成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长效机制;要搭建平台,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陶瓷工业园区群工部

2016年1月11日

“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从源头化解矛盾”情况报告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第二篇

***“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从源头化解矛盾”

情 况 报 告

市纪委:

根据市纪委《关于印发<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从源头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兴市纪通字【2012】3号)文件要求,乡纪委在乡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乡开展“三访”工作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我乡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等进行了认真梳理,针对梳理结果认真分析、分类,并不断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发现得早、预防得早、化解得早的目标,有效的促进了我乡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一、 各级惠民利民政策落实情况方面

1、建立健全涉农资金备案制度,明确由乡纪委书记牵头抓,乡纪委副书记具体抓,对各项涉农资金进行了详细、准确的备案。并严格按照市纪委规定的每季度上报涉农资金备案情况的要求,按时上报备案数据,有效的监督了各级涉农资金在我乡的使用落实情况。

2、抓紧建立健全对我乡卫生院的监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对乡卫生院和各村卫生室的发展规划落实情况、医疗服务行为、制度建设、院长履行职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预防保健任务落实、财务管理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毫不留情,严格奖惩并及时予以规范纠正,使我乡和各村卫生室卫生院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以劳动监察为抓手,加强协作,强力推进各类人群参保;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进度,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4、切实落实上级有关农村贫困生补助资金政策,建立健全“两免一补”工作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有效地

助推了我乡教育事业发展,切实把这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落到了实处。

5、严格按照“三公开一监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落实建房对象和资金补助公示制度,做好建房对象资料的造册登记工作,按照省的规定严格管理补助资金,对发现挤占、截留、挪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确保民心工程得民心、顺民意。

二、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机制制度建立情况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党内学习教育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做好相关政策、工作的解读和释疑解惑,切实提高学习效果,不断推动学习成果转化。

二是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责任,集中处理,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三是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不断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强化科学的用人标准,健全完善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管理、激励保障、人才培养等规章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干部作风机关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主题实践活动,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三、 涉及群众利益方面

乡纪委根据全乡实际,从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围绕落实政策、规范收费,加强对涉农问题的监督检查,从严执纪,把着力点放在维护群众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上。确保了各级党委、政府在我乡的各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四、 经济社会环境方面政策落实情况

按照市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乡党委、政府精心筹划,有效组织,认真落实市委各项要求,成立了***环境建设年活

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立足于为发展创造最优环境,不断创新思路,切实加大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优势,积极协助乡党委、政府,解决全乡在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产业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了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 来信来访工作机制方面

为更加扎实有效地开展信访稳定工作,乡党委、政府在认真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落实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五项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紧紧围绕如何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落实,特别是在如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具体规定和长期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以及如何按照政策、法规的规定及具体秩序要求处理信访事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完善,巩固提高,努力减少各方面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从源头上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2年2月14日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第三篇

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解决机制【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重大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多元化。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而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使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纠纷,当事人也因为难以解决而要求政府出面,往往把对相关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

(二)纠纷内容复杂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由简单趋向复杂,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以房屋产权、拆迁征地、劳动社保、经济纠纷、环境污染等多种矛盾纠纷共同存在。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矛盾纠纷也由以前的家里长短,逐步发展到注重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等实质性问题上来。

(三)纠纷本质利益化。纠纷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但重大矛盾纠纷通常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格外重大,事关其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不愿意也不可能轻易放弃,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必然用尽上访集访等各种手段来争取其基本权益,造成重大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解决难度大。

(四)纠纷潜在高危化。重大矛盾纠纷通常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往往借助堵塞政府大门、阻断乡村公路等过激手段使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并以此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或政府施加压力。加上有的部门在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时方法欠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不闹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五)纠纷调处疑难化。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多样,矛盾

纠纷也逐渐出现牵涉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抗程度强的特点。有些矛盾纠纷由于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往往牵涉面广而且没有政策支撑,基层难以解决,如支前民兵群体、民师及代课教师、参战老兵群体等要求解决养老、社保、医疗等问题,往往需要上级机关出台相关政策或进行统筹协调才能解决。同时,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漠,错误的认为越级信访和聚众闹事可以对上级机关和领导造成压力,使本来能在基层通过协调解决或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上访、集访问题。这些都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压力和难度。

二、重大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改革发展引起的利益调整是根本原因。改革发展的纵深推进,带来了群众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和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这必然会影响一些群体的既得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趋完善,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受利益驱动和利益最大化思想的影响,人们的利益需求不断膨胀和扩张,纠纷也不断产生,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日益增多。

(二)分配冲突导致的心理失衡是直接原因。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不断拉大,彼此之间因利益分配产生的冲突日益明显。分配上的不均衡和现实的贫富差距,使部分群体的生活水准处于明显劣势,致使其出现心理失衡,对政府产生强烈的不满甚至是报复社会情绪,加上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失控,动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和引发刑事案件。

(三)相关政策体制机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市场经济环境下,利益冲突也呈现出多元化,许多新的具有明显时代特征的矛盾纠纷应运而生,如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医患关系、环境污染

引发的纠纷等等。面对这些当前急需研究和破解的重大课题,部分相关政策的制定却相对滞后,就业安臵岗位不充足,服务管理措施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有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该群体的权利受到损害又得不到及时救助,便往往诉诸上访、暴力或其他类型的失范、失控行为,成为新的影响稳定因素。

(四)对调解工作缺乏足够认识是重要原因。重大矛盾纠纷从根本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由于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上调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调解工作在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比如在进行重大项目的决策部署时没有利用调解组织充分收集社情民意;处理矛盾时没有形成更加高效的调解协作机制;部分群众的情绪没有在与政府交涉过程中得到合理的抒发;部分干部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还存在各种问题等原因,这些原因都使得部分处于初始状态的轻微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预测和解决,导致矛盾升级,逐步转化为严重的群体性对抗。

三、预防和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对策

要解决重大矛盾纠纷,需要我城区从根本上加快经济发展,改革分配制度,完善保障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本文仅从预防和调处角度入手,着眼于我城区重点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多管齐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但是,由于重大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还需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机制:

1、健全信息预警工作机制。做好信息的预警预测和分析研判是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矛盾纠纷排查基础上,一是健全信息收集机制,各级综治组织、调解组织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

信息联络员队伍,广泛收集信息,全面掌握影响稳定的各种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尽早掌握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二是健全舆情分析机制,确保舆情定位准确、分析透彻、建议切实。使对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

2、健全联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联调联动机制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上,一是要健全矛盾发生时的现场合力化解机制。在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现场,属地领导机关、涉事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必须及时赶到现场,既要控制事态,又要慎用警力,重点做好现场调解工作;二是要完善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矛盾联合调处机制。依靠群众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

3、健全应急处臵工作机制。成立应急反应和处臵系统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基本要求。在应急指挥中心基础上,一是制定科学精密的应急处臵预案,做到决策层、指挥层、执行层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确保处臵工作的严密、有序、高效;二是强化应急指挥中心的权威,确保其指挥有力、政令通畅,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指挥、协调、调集多方面力量和物资投入重大矛盾处臵工作;三是严格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人员素质较高、装备设施较好、实战经验较丰富,确保训练及演练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

4、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拓宽和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础。一是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制定涉及民生权益的重大决策前,必须征求项目所涉群众的意见,充分评估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重大社会矛盾;二是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各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和主管单位的联系方式,为群众表达诉求提供畅通、便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1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第四篇

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呈现出增多、加剧的趋势。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妥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既是我们必须全力破解的新的历史课题,也是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基本经验

我区始终把排查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作为信访举报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排查稳控责任。按照“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稳控局面”的总体要求,我们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任务来抓,明确了“工作重心由查办向稳控转变,办访方式由封闭向公开转变,信访秩序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的工作思路。

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为组长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信访举报问题排查化解稳控工作专题会议和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明确排查化解责任。为了严密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稳控工作规程,建立了“排查、梳理、分解、交办、督办、反馈、问效、追究”衔接紧密、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在农村乡镇建立了21个信访信息站点,聘请了1312名信访监督员,加强对信访矛盾纠纷问题的收集和筛选工作,特别是对存在越级访、重复访苗头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细致全面深入地排查,建立了《信访突出问题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属受理范围内的问题,及时落实包案领导和承办单位,明确办理责任和时限;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重点问题,及时进行分流办理;对其他一些非重点问题进行备案管理,并由信访信息站点负责动态监控。

2、强化督办力度,提高解决问题实效。一是强化重点督办。对重大信访举报问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督办。二是强化坐堂督办。经常深入基层承办单位,对交办下转的信访事项进行现场督办,督促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强化会议督办。通过召开专题督办会,由区纪委、信访举报问题承办责任单位、相关专业部门、信访办、法律专家、信访举报人等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督办意见,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四是强化电函督办。通过督办电话、下发督办函,收集督办

问题落实反馈书、分流办理情况反馈书等形式,对基层承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五是强化专题督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屡次督办仍落实不利的信访问题,由区纪委领导带队,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个案专题剖析,督促问题解决。

3、强化制度创新,建立稳控长效机制。为了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效能化、法制化水平,我们从制度创新入手,积极探索有效破解信访举报难题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一是着眼于提高举报问题预控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问题排查管理制度》,对重大节日、旅游旺季、高考升学、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易发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排查,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信访问题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防控在先。同时,建立了《信访信息站点管理制度》,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筛选、梳理、分析,提高对信访形势的掌控能力,便于从全局上有针对性地落实措施,解决问题。二是着眼于提高解决突出问题能力创新制度。建立了《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公开信访举报工作流程、政策法规、领导接待日、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公开核查案件,公开信访听证,增强办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还建立了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快速反应制度》、《联动保稳制度》、《组织保障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三是着眼于提高依纪依法办访能力创新制度。从规范信访举报秩序,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入手,建立了《三级终结制度》和《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信访举报问题分流办理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非受理范围的问题,转交有关单位按“三级终结”程序处理解决,有效遏制缠访问题。对已走法律程序尚未办结的事项、应由有关行业部门解决的事项和应由大信访部门办理的事项,纪委不予受理,给予转办分流,有效遏制无序上访问题,提高信访举报部门工作效率。

二、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处理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信访形势得到一定好转。但是,面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一些新特点,我们在信访工作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快速反应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互相交流沟通不够,齐抓共管、上下一心的排查调处工作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组织协调不顺,跨部门、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协调不得力,一些基层单位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主动性还不够,推诿扯皮、拖而不办、调处不当的现象仍然

存在,工作合力还不强。

2、基层部门办信办访能力还有待提高。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作风不实,群众意识不够,对信访信息掌握不灵,不能提前介入,没能把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有的基层干部工作业务不熟,对问题研究不透,不能按照政策法规办事,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调处活动不够经常化,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一些基层部门的稳控化解能力、做思想工作能力、查办突破能力还有待提高,工作作风也有待进一步转变。【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创新不足。目前,大部分乡镇、部门沿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措施还依赖于传统模式,缺乏创新意识,方法大多陈旧单一,不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没有针对性地制定可行性化解方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处臵力度薄弱,处臵问题付出的代价和成本比较高,致使一些矛盾纠纷问题长期积累,给党政机关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压力和隐患。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办考评追究力度还不够,纪委对下督办不够及时,对基层办信办访工作考评体系还不健全,对违规办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还失之于软,工作责任制落的还不靠。

矛盾纠纷问题频繁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有历史积累的

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第五篇

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 罗碧文 发布时间: 2009-01-15 16:30:31

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之法律的纠纷也不断的增多,涉诉信访工作压力增大,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法是统筹兼顾。具体到人民法院工作中,审判工作是核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基本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真正实现司法为民是根本目标。近几年,我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创新工作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特别是涉诉信访和群体性纠纷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发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差距。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我院对此进行了调研,为下一步工作明确方向。

一、我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基本情况

表一:纠纷化解总体情况

【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一)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

从表一可以看出,仅今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983件,调解结案883件,调解撤诉率为89.82%,创历史新高。其中,依法审理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土地承包、邻里关系、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事案件180件,解决诉讼标的

292.8765万元,有效地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审理买卖、借款、担保、保险、经营、租赁、承揽、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546件,解决诉讼标的2323.65万元,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

我们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摒弃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观念,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出发,找准调解切入口,多措并举促进当事人协商解决,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依法调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平衡当事人双方权益前提下,努力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但不为了达成调解而强压一方当事人作出违反公平正义的让步。

二是保持中立。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把话说在明处,使双方当事人“让”要“让”得明白,“得”也要“得”的清楚,以公开公正诚恳的态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当事人的戒心,为调解工作创造条件。

三是善于引导。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纠纷产生的根源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从根源、焦点中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平衡点。同时,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或想法,从中分析、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根据全案予以综合平衡,法官给当事人提一些引导性意见,拉进双方当事人的差距,促进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相互之间的谅解。

(二)加大力度化解重信重访案件成效好

2008年,我院成功化解交办、督办信访件3件,接待来信来访80余人,促进息诉息访12人。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涉诉重信重访工作,健全和完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办理涉诉重信重访案件力度。注重工作实效,努力建立涉诉重信重访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是制定了涉诉重信重访解决方案。各分管副院长亲自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措施,具体指导开展工作,督促案件责任人按期办理。

二是加强与信访人的“零距离”接触。各分管副院长、案件承办人等,通过多次深入信访人家中、打电话联系,以及和信访人亲属联

系协同做工作等方法,与信访人面对面接触,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信访人的诉求,现场回答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耐心向信访人做释法析理和服判息诉工作。如信访人陈建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尚在县看守所羁押,因此,我院派员到看守所走访,耐心作他的工作。经过说服教育,他表示不再上访,服从判决。同时,还到大田乡谙下村了解陈建江的动态,与他取得联系,做通思想工作。

三是取得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为切实解决好涉诉重信重访案件,我院主动与信访人所在乡镇村领导和部门联系,寻求帮助和支持,共同做好信访人的息诉息访工作。如在办理吴四则、陈建港、刘学新三人涉诉重信重访案件中,我院得到了县、乡政府部门、村委会、以及当地看守所的配合,协助做好释法析理、劝解疏导、维稳监控等工作,今年来,没有发生重信重访事件,取得明显成效。

四是注重定时向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汇报。我院制定了定期汇报制度,定期不定期以《信息简报》、呈阅卷、工作情况汇报等书面和口头汇报等方式,向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汇报涉诉重信重访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汇报工作动态和工作进展,及时做好预防和稳控工作,便于协调办理。如在全国、全省“两会”期间,了解到信访人吴四则可能会进京、进省上访,我院立即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我院与政法委、信访人吴四则所在乡镇下渠乡政府共同排班,做好疏导和稳控工作,杜绝了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妥善化解各类群体性纠纷

近几年,农村表现的群体性纠纷突出表现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业纠纷。我院注重大要案的化解,及时、妥善地处理了一批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群体性诉讼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如审结了新桥乡大源村与王明村的竹山纠纷,林业庭人员主动提前介入,与县处纠办、林业站人员、政府领导深入纠纷发生地,召集当事人双方村干部及一些村代表,通过广泛宣传法律、政策后,经充分协商,双方本着尊重历史、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了协议,一场二十多年的老大难山林权纠纷案圆满划上了句号。审结了原告吴近华等547名村民诉被告杉城镇红光村委会、第三人国土资源局征地合

同无效案,妥善审理了领导重视和媒体关注的原告大龙乡李地村邓德根等366位村民与被告李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杉阳山区开发综合有限责任公司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纠纷案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多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情况以及健全已有制度情况】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表格及工作实际看,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涉诉信访问题与群体性纠纷,此类矛盾纠纷易激化,处理难度大,特别是涉诉信访中重信重访案件的处理。通过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主体的广泛性

从当事人的身份来看,较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群体,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等。既有残疾人员,孤寡老人、丧劳动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一些干部等特殊群体。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上看,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大部分为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其中不乏木不识丁者。

(二)矛盾的多样性

从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领域看,领域不断扩大,层面也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有侵权责任,经济利益,社会管理。从反映的内容来看,涉及社会保障、劳资纠纷、林地权属、合同纠纷、刑事判决等各种法律法规,且均与群众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三)行为的对抗性

当事人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及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或喊冤叫屈,或静坐、请愿、下跪、围堵,或冲击党政机关,或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或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扬言自残、自杀,

给法院施压,给政府施压。有的当事人多部门上访,甚至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矛盾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当事人原因

一是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通常缺乏法律常识,或有一定的法制观念,但对法律条文理解断章取义,只从有利自身角度理解,认识错误,一味钻“牛角尖“,对如何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模糊,普遍的说理教育难以说服。

二是当事人对司法功能期望值过高。法院是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固然没错,但司法并不是万能的,有些当事人认为官司赢了,法院就应该全面地执行到位,而全然不顾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官司输了,就认为是法院乱判。

三是传统的“官本位”人治理念浓厚。“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法制思想仍然仍根深蒂固,有事找领导,领导说了算,不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四是当事人利益的驱动以及信访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对关系到自身利益、家庭利益、家族利益的,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无理纠缠。个别上访老户甚至把上访当作谋生的职业。在农村或小和地方,上访人相互传授经验及信息,相互干扰。

(二)法院自身原因

上访、群体性纠纷的发生,除了当事人自身原因外,法院自身工作不到位也是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反映了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仍存在不足及差距。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法官对纠纷的化解,信访工作不够重视。不能正视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害怕承担责任。问题发生后,敷衍塞责,拖延应付,逃避责任。有的法官就案办案,存在“一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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