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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2016-12-03 09:22:1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共9篇)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香洲区法院行政庭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典型经验介绍 8月13日,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上共有1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作了典型经验介绍,作为介绍经验的单位之一,香洲区法院行政庭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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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一篇

把大局意识落实在行政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

——香洲区法院行政庭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典型经验介绍 8月13日,省高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上共有1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作了典型经验介绍,作为介绍经验的单位之一,香洲区法院行政庭刘子亚庭长所作的典型经验发言受到与会者的广泛好评,与会的领导在总结发言中对此亦给予了充分肯定。

近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香洲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切实发挥行政审判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较好地完成了行政审判的各项任务。从2007年至今年上半年的两年半里,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08件,占我市三个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总数的80%;目前已审结288件。

一、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若只判不调,很可能“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多年以来,香洲区法院结合个案情况,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摸索出一条在法院主导下动员相关社会力量,因“案”制宜,多主体、多角度、多方式的多元协调处理行政案件的路子。具体地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结合行政案件的特殊性,针对重判轻调等认识方面的不足,加强对审判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引导法官认识多元协调的意义和价值,使之树立正确的协调和解理念,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从整体上实现了从侧重体现司法权威的强制性判决,到重视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以人为本思想的柔性协调和解理念的转变。其次,提倡“三要”、“四个到位”。“三要”即:凡是能够协调和解的案件,要尽量协调和解;凡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着力协调;即使协调不成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四个到位”就是在协调过程中审查证据与基本事实要到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要到位、执行法定程序要到位、协调和解合意的履行要到位。在这种审判理念的指导下,所有的法官都积极探寻影响协调和解工作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再次,建立制

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与市、区两级法制局建立了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渠道,通过法制局的协助来做好行政机关的工作;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定期座谈会制度,互通信息与交流看法;对于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通过这些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了协调、和解的合力。最后,科学的方法是化解矛盾的最好钥匙。我们不断创新协调和解方法,充分运用换位思考法、多方协作法、寻找症结法、分段协调法、均衡选择法和联络互动法等方法,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合意的达成。

近三年来,香洲区法院行政案件的和解撤诉率一直维持在40%左右,妥善、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矛盾尖锐、情绪对立的案件,对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减少诉累、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审理珠海市蓝波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某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中,承办法官发现第三人情绪激烈,多次劝解其冷静协商,不要采取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并立即组织原告、第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做说服、解释工作,要求大家互谅互让,积极务实地解决问题。经过十余次的协商、沟通,最终不仅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也使第三人及时拿到了40余万元的工伤赔偿金,这一结果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此外,张某某等分别诉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徐某某等分别诉交警大队行政处罚案、方某某诉北师大珠海分校颁发毕业证及行政赔偿等案件都是协调和解的典型成功案例。

二、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由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不断增多。如李某某等45名原告诉珠海市教育局恢复待遇一案中,100余名市直学校的工勤人员因珠海市直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被取消编制而与市教育局产生纠纷。2001年以来,包括原告在内的100余人多次集体到市政府、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上访、静坐,要求教育局恢复他们之前的编制和待遇,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也无法平息原告的愤怒和不满,矛盾一度恶化,对珠海市的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鉴于这种情况,案件起诉到本院后,我们立即与立案庭进行了沟通,并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配合立案庭依法及时地为原告办理了立案、受理手续,使案件快速地进入了诉讼程序;之后,我们马上联系了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向他说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就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什么问题和要求可以向法

院反映,要求他配合和帮助我们向其他的原告做解释和说明工作;为满足原告及其他人员要求参加庭审的愿望,我们专门安排了本院最大的审判庭;对于一些较高年龄、身体不是很好的原告,我们担心庭审时出现意外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就说服他们不要亲自出庭,可以委托子女参加旁听,了解庭审情况;为有效处理突发情况,我们将相关情况向主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告知主管领导开庭时间,一有情况可以向主管领导请示和及时研究如何处理;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我们增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原告在诉状和庭审时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解释和回答,使当事人明法知理,服判息诉;把握裁判宣告的有利时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宣判后,原告马上就到本院信访室进行信访投诉,庭长和承办法官向他们耐心、细致地解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上诉的权利和时间,希望他们能够寻求合法、正当的救济途径。通过以上方法和措施,有力地促进了辖区维稳工作。二审维持我们的裁定后,这一事情就得到了妥善、彻底的解决。概括地说,我们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经验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把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切实提高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的本领,讲究审判艺术,在受理、审理、庭审、宣判及判后环节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

依照以上方法和措施,我们还依法妥善地处理了张某某等65人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案、南屏工贸公司、113名代耕农与香洲区农业局的红利分配案、李某等463人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审批案等一批群体性行政争议,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激烈和对抗情绪,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准确适用法律,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实施的一项旨在保护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利益的制度,其所有的内容都只是以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形式规定的,制定主体繁多,制定程序粗糙,对于行业归属、工种范围、劳动条件等劳动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时必须查清和认定的问题都没有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之工人档案记载的不完备和不准确,致使案件的相关事实难以准确认定。而劳动部门的机械理解和适用政策及前后执法的不一致又引起了原告的诸多不满和对抗情绪,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2008年,香洲区法院接连受理了3宗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案件,对于此类尚无任何公开公布的判决可资参考的新类型案件,我们采取了以下审判思路,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首先,全面、细致地阅读了所有的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梳理出了这些政策发展变化的脉络与规律;其次,准确理解和把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目的和精神,弄清工作单位所属行业、工种范围、劳动条件等决定能否提前退休的关键概念和条件。以下两点结论具有普适性:一是能够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范围是:1978年6月2日—1985年3月3日期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原劳动人事部)批准的特殊工种;1985年3月4日—1993年7月2日期间,经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1993年7月3日—1998年2月17日期间,经原劳动部批准的特殊工种。二是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明文允许跨行业参照执行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提前退休时可以跨行业参照执行,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所谓的一律不得跨行业参照执行。再次,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客观认定案件事实。职工原始档案是办理提前退休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但劳动保障部门往往只依用人单位提交的几页材料就得出不属于特殊工种的结论,导致原告极为不满。我们认为,为了有效听取职工的意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者职工本人可以补充提供证明属于特殊工种等问题的材料。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没有该项告知义务,则可认定程序违法。最后,在判决中对当事人争议激烈的工种与行业认定、工种范围、跨行业参照执行、法律依据等问题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受理的三宗案件中,一宗判决撤销,另两宗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个判决都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从而使该类新型行政案件的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此类审批提供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和参照标准,受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认可。其中撤销不予提前退休行政审批决定的案件,已作为典型案例发表在了今年第12期的《人民司法》杂志上。

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方面,由于现有工伤认定规定的粗糙和原则,致使许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缺乏明确、具体的依据,引发了诸多矛盾和诉讼。司法实践中,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抽奖、聚餐、爬山、摘橘子等)中受到伤害的情形日益增多,对于此类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职工持截然相反的观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属非工伤,职工则认为属于工伤。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应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具体地说就是该条例第1条规定的最大可能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在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依此立法精神,尽可能作对职工有利的解释。其次,要注意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尽到举证责任,且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注意区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劳动保障部门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最后,我们的一般性结论是: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为,这些活动与工作密不可分:能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归根到底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而且某些集体活动还是职工休息权得以保障和享受福利待遇的体现,是单位必须予以组织的。当然,职工自己私下组织的活动或者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伤害均则不宜认定为工伤。这些案件的判决均得到二审法院的认可,也日渐为劳动保障部门所接受。

四、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和提出司法建议

在抓好案件审判的同时,我们还积极、认真地开展行政审判的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并予以成果转化,及时总结行政审判的实践经验。我庭法官每一年都积极参加珠海市中院的重点调研课题,近三年分别参与撰写了《关于珠海市拆迁行政案件的调研》、《珠海市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关于珠海市直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的调研报告》并做了相应的成果转化,分析和总结了新形势下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和制定了应对解决的方案和措施,也确保了同类案件适用法律和裁判尺度的基本一致性,有效地维护了法制的尊严与统一。同时,我们将有关调研报告提交给了党委、人大和政府,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司法建议,并对珠海市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受到珠海市人大和政府的一致好评与高度赞扬,扩大了香洲区法院行政审判的社会影响力,也提高了香洲区法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二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召开“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全省行政案件特点及行政审判工作举措,并发布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5日,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对13号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商服,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卢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因卢某某与泰来县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卢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补偿决定。卢某某未对补偿决定进行诉讼。因卢某某拒绝搬迁,2013年4月1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泰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9月27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卢某某不服该强拆行为,以强拆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由,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卢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强制搬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属于执行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行为,被征收人以“政府无权实施强制搬迁行为”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过程中,超出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不是执行裁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1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牡丹江市白酒厂以西、水利路以东、光华街以北、铁路专用线以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陈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7月18日,陈某某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及补偿数额,但未约定补偿款的领取时间。陈某某的房屋经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交房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一直未支付陈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陈某某认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于2015年6月24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裁判结果】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处理方案。在对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后,最终促成陈某某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类型新颖。2011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未明确不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应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即属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二是调解结案效果较好。本案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审理法院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实质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井某某在饶河县山里乡山里村原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有一处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1997年冬天,该房屋被烧毁,烧毁后井某某未在该处建房。2001年,联通饶河分公司在井某某外出看病期间,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了信号发射塔。井某某回家后,与联通公司饶河分公司产生争议,饶河分公司给付了井某某1200元补偿款。井某某收到补偿款后同意“有关房号一事到此为止,永不变更”。2007年11月,饶河县人民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了(2007)字第203-山里乡-8∕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4月18日,井某某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刚刚得知饶河县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的土地证,请求撤销该证。经过法院审理,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双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确认饶河县人民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民政府赔偿井某某4.98万元。2015年4月25日,井某某再次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07)字第203-山里乡-8∕5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赔偿其损失39万元。

【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井某某此次所诉事实及理由,与其在2011年提起诉讼时一致,经两级法院审理,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被终审判决确认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民政府赔偿井某某的损失。井某某此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井某某的起诉。一审宣判后,井某某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进一步加大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一些当事人片面理解“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能正确行使诉权,重复起诉、无理缠讼等行为常有发生,法院应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井某某在其所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再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四、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区政府)按照鸡西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决定对鸡西市梨树区山产品大市场北墙外第一条自然路以北、农田以南、西大街以东、东大街以西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刘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刘某某与梨树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梨树区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梨征字(2015)第L0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某某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

出前,应当先对被征收的房屋依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本案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对原告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5年2月25日,且被告梨树区政府无证据证明送达评估报告时间。被告梨树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来确定。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决定后作出,使得补偿决定没有合法性基础,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判决撤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芦某某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4号5单元101室的私有房产原产权人是芦某某。芦某某是案外人芦莹的爷爷。2013年6月20日,芦某某与芦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尔滨房产局)办理了转移登记,芦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14日,道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芦某某与芦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之后,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哈尔滨房产局为芦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两审行政判决,撤销了哈尔滨房产局为芦莹颁发房屋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哈尔滨房产局拒绝为芦某某恢复房屋所有权证。芦某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哈尔滨房产局为其颁发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4号5单元101号房屋所有权证。

【裁判结果】

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哈尔滨房产局具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原为芦某某,后转移登记到卢莹名下,经诉讼,芦某某与卢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撤销,被告为卢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又被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因此,被告原为芦某某办理的权属登记自然应当恢复。被告拒绝为芦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判决哈尔滨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芦某某颁发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104号5单元101号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房产局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争议房屋经过买卖转移登记到他人名下,经过诉讼后,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先后被法院撤销。被告哈尔滨房产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芦某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被告未予履行。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房产局限期为原告芦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王某某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7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以王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21时许在南岗区辽河小区用拳脚打伤第三人头部、面部、眼睛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南岗公(先锋)行罚决字[2015]1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某某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于2015年12月9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

【裁判结果】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在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亦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因逾期举证,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南岗公(先锋)行罚决字[2015]1157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逾期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法院认定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判决,对规范行政机关答辩、举证等应诉行为,保证行政诉讼有序进行,具有现实意义。

七、肖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肖某某所有的两套房屋分别位于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街三委三十三组和二委十六组。2012年5月29日,泰来县人民政府作出泰政征决[2012]号《泰来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实施房屋征收,肖某某的两套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0月1日,肖某某以邮寄方式向泰来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泰来县人民政府关于第31号棚户区改造地段项目的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泰来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后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正、补充通知》,要求肖某某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后重新提交申请。肖某某认为其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泰来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系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泰来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泰来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裁判结果】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依法负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答复,超过了15日的答复期限,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因被告对原告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原告对要求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已知悉,责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已无意义。据此,判决确认被告泰来县人民政府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而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作出答复,被告的答复已经超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因被告在诉讼中履行了答复义务,责令被告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种情形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本案对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均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申请人的申请应具体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应具体明确。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更正。二是行政机关负有答复义务。行政机关以申请材料不具体为由,告知原告补充、更正信息的,即使申请人未补充、更正信息,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也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

八、路某某诉牡丹江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基本案情】

路某某在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有一处无照住房,建筑面积99平方米。2013年4月22日,牡

丹江市政府作出牡政征字[2013]第03号征收决定,同日作出牡政征公字[2013]第0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包括路某某居住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由于路某某要求无照房屋按有照房屋补偿,而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9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牡政征补决字(2015)第1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路某某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人民币130,925.00元;产权调换原房建筑面积99平方米,按50%面积认定49.5平方米给予补偿。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认定原告的无证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证据。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50%给予原告补偿,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撤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牡政征补决字[2015]第1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没有登记公示的房屋并非就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应由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法认定。在对无房产证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征收部门无权直接认定房屋系违法建筑,应当商请相关主管部门对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本案中,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就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先予确认的情况下,确定以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予以补偿无法可依,应予撤销。本案的撤销判决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祝某某诉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祝某某于2011年4月10日向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建立机动车检测站申请,并经法定程序核名。核名后原告开始筹建,2011年9月末,机动车检测站所用厂房建设完成,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齐全,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营业的条件。2011年10月,祝某某到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时,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祝某某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已过(保留期为六个月),需要重新核名后再办理营业执照。此后祝某某多次要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该局均未颁发。2014年4月22日,祝某某再次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祝某某要求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营业执照,该局仍未办理。祝某某以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让胡路区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设立公司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颁发营业执照。判决责令被告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祝某某颁发机动车检测站的营业执照。被告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该局为原告祝某某办理了营业执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商机关未依法履行市场准入职责的典型案例。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取得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应予以认可。本案中,工商机关怠于履责,法院以裁判形式明确了工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职责,有力地维护了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市场准入法定职责,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十、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纪实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三篇

过去五年,对___省___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来说,有太多的精彩值得感动,有太多的瞬间值得珍藏,也有太多的事件值得振奋„„过去五年不平凡,因为他们经历了风雨,也收获了辉煌!五年间,___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135件,审结7094件,结案率达99.5;受理行政执行案件16764件,执结16731件,执结案达99.6,结案率和执行率双突破99;收结案件数比过去翻两翻,居全国省会法院之首。如果将___市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一一列出,那将是一张长长的单子,行政审判的每一项工作,都沿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前进,都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转变观念,摆上重要位置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的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张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___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开始于1986年9月,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在最初的若干年,审判人员不足,力量薄弱,老百姓对民告官疑虑观望,行政机关也有抵触情绪,甚至拒绝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办案阻力重重,使起初几年的办案数量一直徘徊在三五十件左右,一度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瓶颈。___法院认真分析了原因: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上,一是当时国家的行政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无法覆盖和规范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二是从历史上看,我国长期实行司政合一的社会制度,不少人习惯把法院视为政府的下属部门,现在要由法院来审查和裁判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往往不理解,甚至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向法院施压;在主观上,法院内部存在重刑事和民事、轻行政案件的倾向,院领导和审判人员也顾虑重重,一怕得罪上级党政领导,招来批评和麻烦,二怕行政机关不理解,指责法院拆台、不给面子,三怕与败诉机关日后工作不好配合,影响法院自身工作和利益。因而,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把关过严,一些案子即使审了,也不敢大胆依法判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___中院党组认为,要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首先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依法行政显得越来越重要,而规范行政行为又离不开行政审判。只有把行政审判放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行政审判才大有可为。正是充分认识了行政审判是促进依法行政、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是保护公民权利、树立国家法治形象的重要途径,是服务大局、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才有了超凡的胆略,清除干扰,大胆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五年来,特别是开展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活动以来,___两级法院的领导对行政审判工作又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多数法院都对行政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对从事行政审判人员的配备上,在保证行政庭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又调配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庭,使两级法院行政庭都能组成一至两个合议庭,中院能组成四个合议庭。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各法院还创造性的提出“四位一体,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即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院长、行政庭长、审判长“三位一体”抓案件质量。这种做法务实不务虚,具体可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该市中原区法院、上街区法院对社会影响大、矛盾突出易激化的集团案件,由院长、主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大庭,并通过法庭传真适时进行法制宣传,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扩大影响,提升法院形象行政审判要打开局面,就必须要硬起手腕树立自身的司法权威。1998年,省直某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明知理亏的情况下,动员上上下下的关系向法院说情,施加压力,十多名原告对人民法院能否摆平此事,持怀疑态度。中院行政庭在院党组的支持下,顶住压力,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原告奔走相告,他们对媒体说,“民告官不是做样子,在这里动真格的了”。此案在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五年中,___法院的行政审判,始终硬起手腕。对于不出庭、不应诉的行政机关,坚决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坚决依法办事,抵制说情,使行政审判的路子越走越宽。一位老行政审判人员说,行政审判今天的局面就是当初板着面孔争出来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四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乐人社办 [2012]577号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认定该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了乐人社办 [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山市人社局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其作出的乐人社办 [2012]577号决定没有证据是正确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举证责任制度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并在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举证责任人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案件的顺利审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进一步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乐山市人社局在收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在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本案对促使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和依法应诉意识,具有现实的意义。

三、文加贵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命令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文加贵所在村组—安岳县岳阳镇新村1社在内的31.2754公顷土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就文加贵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事宜,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与其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向文加贵发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通知书》,告知了文加贵其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签订协议的期限等相关事宜。但文加贵在通知期限内未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商谈搬迁、安置补偿事宜,更未搬迁。2014年,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责令文加贵在15日内将其宅基地交出,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一并交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拆除。文加贵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安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补偿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搬迁的,土地管理部门才能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本案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未与文加贵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又未依照安置补偿方案计算出文加贵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更未实际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在此情形下即责令文加贵限期搬迁,交出土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对文加贵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宣判后,文加贵和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房搬迁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且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有关土地征收的决定,但行政机关也有依法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妥善安置的义务。本案中,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土地征收活动中,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在没有对文加贵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下,即作出《责令交回土地决定书》,限期文加贵交出土地,因此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四、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诉江油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四川玖久公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久招标代理公司)受委托代理江油市国土勘测所和江油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全球定位测绘仪GPSRTK一套、《四川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四川省儿童保健手册》”项目的采购。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项城市顺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商贸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2013年12月1日,四川川印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印公司)作为项目备选公司,以顺意商贸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与他人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投标为由,向玖久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玖久招标代理公司认为川印公司对质疑未提供客观事实依据,回复要求该公司在2日内对质疑书进行修改,否则视为撤回质疑。2014年1月2日,川印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江油市财政局递交投诉书,要求对招标投标结果进行纠正,并对顺意商贸公司违法投标行为进行查处。2014年1月8日,江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作出《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川印公司投诉前未经质疑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川印公司对决定不服,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院终审认为,《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质疑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但被质疑人在初步审查期内未告知供应商的,视同受理质疑。”本案中,玖久招标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收到了川印公司的质疑书,但在2013年12月15日才进行回复,依法应视同受理质疑。因此,江油市财政局以川印公司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为由,认定川印公司的投诉不符合规定并拒绝受理其投诉的处理决定违法。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责令江油市财政局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典型意义】

当前,政府采购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购买社会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途径。实践中,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差,部分政府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低、价格高,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相关监督职责,不能不说是造成部分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判决,责令江油市财政局切实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相信会对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性,降低行政成本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

五、张春仁与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0日,张春仁与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供销社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供销社将位于石板滩镇和平街175号房屋出售给张春仁。200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张春仁,并证明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归张春仁。2008年7月8日,张春仁向被告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提交在此宗土地上的建房申请,2008年12月3日被告以张春仁邻居意见较大为由,不同意其建房申请。此后张春仁找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先以需要相邻关系人签字同意,后又以张春仁土地权属有误为由没有受理。2009年9月12日,张春仁向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供销社提出过户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21日办理完过户,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张春仁。2012年4月,张春仁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被告根据该区(2010)第7号文件精神,以及其与石板滩镇政府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于2012年5月2日书面致函石板滩镇政府对张春仁申请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相关事宜,按规划许可程序核实受理,但一直没有对是否同意审批作出答复。故2012年8月23日,张春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新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春仁从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多次向被告提出对其位于石板滩镇和平街175号建房作出规划批示。但被告先以建房申请不满足相关技术规定,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为由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后又以需要周边住户签字同意、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使用权人名称不同为由没有受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材料不齐全【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规定。就原告2012年4月的申请,被告根据与石板滩镇政府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于2012年5月2日书面致函石板滩镇政府对原告申请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相关事宜,按规划许可程序核实受理。但至原告起诉时止,不论镇政府还是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均未作出答复。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未核发个人建房许可证,是违背规划许可法定职责的行为。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就原告张春仁要求个人建房规划许可的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提高服务意识,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本案中,原告自2008年起至2012年近四年时间,多次提出相关申请,但被告均拒绝按当事人的申请颁发相应的行政许可,又不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明确清晰的说明,故人民法院作出了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六、曾海诉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5日,曾海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方亭街道办)递交了增加低保的申请及个人、家庭情况的相关材料。方亭街道办同日收到申请后,即转曾海居住地的什邡市外西街社区居委会依法办理。9月18日,外西街居委会工作人员谭海燕当面告知曾海增保申请尚需补充材料。但曾海拒绝在审批表、联审表上填表。曾海遂向什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方亭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其递交低保申请的法定职责。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裁判结果】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方亭街道办在收到曾海请求增加低保申请的第三天就依法委托曾海居住地的什邡市外西街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事项。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均需如实填写调查审批表,因曾海不履行填写什邡市外西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的联审表、审批表上本人基本信息的法定义务,致使方亭街道办不能对什邡市外西街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及时将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什邡市民政局,并张榜公布初审结果。原审法院认定方亭街道办在本案中已履行法定职责,没有行政不作为,亦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判决驳回曾海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遂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权利和义务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世界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法律作为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即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尤其是行政相对人在请求行政主体履行某项法定职责时,也应同时履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相关的义务规定。本案中,曾海拒绝履行填写其本人基本信息的法定义务,导致被诉行政机关无法履行审查核实、上报、公示等职责,因而曾海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七、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诉眉山市教育局教育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系一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2006年由市教育局批复正式设立。2013年3月22日,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内发生一起两名学生死亡、多人受伤的恶性斗殴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调查后,认为该校存在管理力量、师资力量薄弱,教学秩序混乱的情况,是恶性斗殴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建议眉山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停止该校招生。2013年3月28日,眉山市教育局经研究,作出眉教发〔2013〕2号《关于停止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的决定》,并在《眉山日报》上进行了公告。眉山建设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在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22”事件发生后,眉山市教育局仅凭眉山市场东坡区教育局的调查结论,即作出《关于停止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的决定》,未依法向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更未听取学校的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眉山市教育局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除要求实体正确外,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本案中,眉山市教育局作出《关于停止眉山建设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的决定》,事前既未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更未告知申请听证权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该案对于促使行政机关提高程序意识,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八、沈君、杨君祝、卢崇远、朱世福诉荣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6日,沈君、杨君祝、卢崇远和朱世福合伙开办荣县望佳镇鑫达废旧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鑫达塑料加工厂),并以卢崇远的名义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在鑫达塑料加工厂建设过程中,荣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荣县环保局)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批复,要求鑫达塑料加工厂新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项目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正式投产前必须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0年6月,鑫达塑料加工厂未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自行进行生产活动。经调查,荣县环保局于2012年3月9日向该厂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鑫达塑料加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2年6月8日,鑫达塑料加工厂周围居民举报鑫达塑料加工厂生产排污及噪声严重影响群众生活。荣县环保局接报后,立即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勘验监测)等,并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鑫达塑料加工厂排放废弃物进行监测,结果为废气排放超标。

2012年9月3日,荣县人民政府根据荣县环保局书面报告,向鑫达塑料加工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关闭该厂,并告知该厂有陈述和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2年9月17日,荣县人民政府向鑫达塑料加工厂送达了《关于对荣县望佳镇鑫达废旧塑料加工厂实施关闭的决定》。

【裁判结果】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贡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被告荣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荣县府发[2012]30号《关于对荣县望佳镇鑫达废旧塑料加工厂实施关闭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二、驳回原告沈君、杨君祝、卢崇远、朱世福要求行政赔偿3,019,133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沈君、杨君祝、卢崇远、朱世福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自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行为,应当依法纠正。在本案中,虽然县政府责令企业关闭的程序违法,但该行为没有侵害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卢崇远、沈君等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荣县人民政府没有经过责令鑫达塑料加工厂限期对其违法排放污染物进行治理的程序,就直接对鑫达塑料加工厂作出依法实施关闭的决定,其程序违法。

卢崇远、沈君等人开办的荣县望佳镇鑫达废旧塑料加工厂没有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自行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五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2016年9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一年来湖南的行政诉讼情况,并公布了九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载顶诉涟源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4日,涟源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作出《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通知》,确认“涟源—田心坪”、“涟源-涟河”的客运计价里程、基本票价以及两条线路中途各站点间的客运计价里程数值。

黄载顶认为该《通知》确认客运计价里程的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于2015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通知》中相关线路客运计价里程的错误确认,并判令重新确认客运计价里程数值。交通运输局辩称,该《通知》是规范性文件,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涟源市交通运输局、涟源市物价局在其《关于调整农村客运票价的通知》中,对“涟源—田心坪”、“涟源—涟河”的客运计价里程分别进行了确认,但其未能提交该两条线路客运计价里程的实测记录等有关证据。因此,应视为被告涟源市交通运输局、涟源市物价局确认相关线路客运计价里程没有相应证据,一审判决撤销该《通知》中关于“涟源—田心坪”、“涟源—涟河”的客运计价里程的错误确认,判令被告重新确认,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通知》是对涟源市内道路客运经营业主发出的确认各线路客运计价里程、票价的通知,关涉道路客运经营业主、乘客切身利益,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乘客,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提起行政诉讼,应予鼓励。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两被告没有提交实测记录等主要证据,系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承担败诉责任。

案例二:孙文麟、胡明亮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孙文麟(男)、胡明亮(男)到芙蓉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以孙文麟、胡明亮的结婚登记申请不符合《婚姻法》和《结婚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未予办理结婚登记。

孙文麟、胡明亮认为该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法院判令民政局为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男女双方。孙文麟、胡明亮均为男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芙蓉区民政局不予办理二人的结婚登记,并当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的典型意义首先在于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被告芙蓉区民政局作为法定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依法为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对其主张的“婚姻权”予以保障,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切实保障。

人民法院既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又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现行婚姻法的条文、立法目的和

相关制度来看,结婚登记对象应为异性之间。芙蓉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原告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其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行政程序合法。

案例三:任红缤诉长沙海关关税征收案

【基本案情】

2013 年 10 月 25 日,寄自日本,寄件人为任红燕,收件人为任红缤,编号为 CDO77289717JP,注明情况为奶粉和染发剂,申报价值是1200元的邮包到达长沙海关。长沙海关通过机检和人工开箱查验,该邮包内有染发剂 27 盒、面膜 4 张。

同日,湖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作出第 HN4504 号《海关税款缴纳通知书》;同日,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作出《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海关编号为A2005-10633)。该进口税款缴纳证上显示,纳税人姓名任红滨;品名和规格为化妆品,CDO77289717JP;数量1;完税价格1000元,税率50℅;进口税金额500元。10月29 日,任红缤收到长沙邮区中心局邮寄送达的该税款缴纳通知书及A2005-10633进口税款缴纳证。通知书内容为:“您的邮包号码为CDO77289717JP ,经长沙海关查验,应缴关税(人民币)500 元,依规由我司代为收款”;并注明了可银行缴纳和现场缴纳两种方式及收款账号。

任红缤通过银行缴纳了500元税款后,领取了CDO77289717JP邮包。但任红缤对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A2005-10633征税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海关依法具有征收关税的法定职权,其作为征税主体,职权合法。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作为其内设机构,其对任红缤作出的《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海关编号为A2005-10633)征税行为,法律后果由长沙海关承担。各类化妆品的税率均为50%。

本案中,邮包内的染发剂和面膜属于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应适用税率50%的规定征税。

长沙海关根据查询京东网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的价格,并综合考虑日本市场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确认该染发剂日本售价约600日元左右(约合人民币34元),27 盒合计920元人民币。据此认定CDO77289717JP 邮包内染发剂 27 盒、面膜 4 张完税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000元。按照50%的税率计算,应当征收税款500元。征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驳回任红缤的诉讼请求。

任红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长沙海关副关长按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海关对上诉人邮品的归类、完税价格及税率的确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由“长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填发的《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存在形式不够规范的问题(长沙海关应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但该程序瑕疵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次征税程序总体上符合《关于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办法》以及《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的要求。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本次征税行为的合法性,一审判决驳回任红缤要求撤销本次征税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长沙海关迅速完善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长沙海关副关长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促进了依法行政。虽然维持了征收决定,但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了本次关税征收程序上存在形式不够规范的问题。二审判决后,长沙海关迅速完善了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的征收程序,使本次审判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

案例四:玉龙网吧诉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9日,邵阳县公安局在玉龙网吧抓获杀害新廉小学女教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赵某。随后,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玉龙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未成年人刘某、赵某曾进入玉龙网吧上网,而管理人员仅收取上网费,未查验身份证信息。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吊销该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玉龙网吧不服,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玉龙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邵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玉龙网吧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多年来,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暴力犯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却依然屡禁不止,“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警示牌也流于形式。

由于未成年人自制力和辨别力低下,极易沉溺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暴力性网游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网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保护未成年的社会责任感;老师、家长和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督,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五:彭建红诉湘乡市公安局确认违法并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9时40分许,湘乡市公安局望春门派出所在查缉违法犯罪时发现一女子逗留。两名协警在无工作证且未出示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告知其须查验身份。因该女子不能提供有关身份证件,遂将其带回派出所查验身份。

9时58分,查得该女子叫彭建红,派出所发现执法对象错误,立即道歉。10时0分,该所在排除嫌疑后将其送到指定地点。彭建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在查验身份、当场盘问、检查前需出示执法证件。

本案中两名协警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在无工作证且未出示执法证的前提下,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属于违法行政。但因该行政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且被告已当场口头道歉,原告要求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彭建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典型意义】

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未出示执法证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不能当场提供身份证件的公民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违法。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但本案被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亦未出示相应证件,因而被告当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该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在强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重要性方面,具有积极的警示意义。

案例六:谭杰迟、吴新初诉新化县公路管理局、新化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4日,湘K58791货车于治超检测站过磅,结论为车货总重55.54吨,超限0.54吨,超限比例近1%。公路管理局据此对车主谭杰迟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卸货0.54吨的车辆卸载通知书。

谭青龙签收该文书,并当场缴纳罚款,卸货0.54吨,卸货后总重54.91吨。谭杰迟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谭杰迟不服,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退还6000元并赔偿利息。

【裁判结果】【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新化县公里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对原告处以6000元罚款明显不当。首先,因卸货前后数据矛盾,公路管理局认定货车超限0.54吨的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对谭杰迟作出的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等材料,在没有谭杰迟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由谭青龙签字不合法律规定。此外,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存在文书编号不一致等情形。

一审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判令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在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罚款数额上,虽未违反法定标准,但却明显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六)项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判决撤销的范围,拓展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对行政机关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可以达到争议实质解决的目的,法院在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同时,又有效行使了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岳阳市华特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履行确认初始容积率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经省政府批准,实行经济特区经济政策的区域经济开发区。为规划发展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1992年1月、5月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岳阳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规划纲要、控制规划。

同年6月6日,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集专家对《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东片)规划大纲(纲要)》进行评审会,会议评议通过该规划大纲(纲要)。后将规划大纲报请规划部门,同年8月5日岳阳市规划局受岳阳市政府的委托原则上同意该规划大纲作为建设规划设计的依据。

1995年11月24日、1997年1月27日,华特公司与岳阳市国土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两合同涉及地块均在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小岭小区东片范围区内。地块规划为建设综合项目,土地利用条件为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按照地块所在区域控制性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并报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建筑物性质为综合(市场),建筑容积率按详细规划建设。

合同签订后,华特公司依约交付了土地出让金,岳阳市政府于2004年8月16日向华特公司颁发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了华特公司受让的土地面积为15220.5平方米,土地性质为综合,使用年限为50年。华特公司取得土地后,一直作为钢材市场在经营。

2012年,岳阳市政府提出“五创提质”要求,地块仍以钢材市场经营已不符合城市规划,因此华特公司决定响应号召将钢材市场整体搬迁,并于2013年10月25日向岳阳市规划局请求按照被告岳阳市政府批复的《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东片控制性详规》所确认的土地容积率确认其地块的容积率,进行土地开发。但岳阳市规划局一直未予回复。后又多次向岳阳市国土局、岳阳市规划局请求解决其土地容积率的问题,均未果。遂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市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局限期履行确认初始容积率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岳阳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小岭小区东片控制性详规,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详规后,报岳阳市规划局审批通过的一系列行为,是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履行其管理职能的行为,符合当时的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由其委托编制92详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已经过岳阳市规划局审批。因此,华特公司向岳阳市规划局主张依据92详规中其土地标注的4.05来确认其土地初始容积率是有依据的。

现华特公司已于2013年10月25日向岳阳市规划局申请解决土地初始容积率的问题,并多次向岳阳市政府、岳阳市国土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但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三被告一直未予回复,故华特公司主张三被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

据此判决:一、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确定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的行为违法;二、限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依据《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小区东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认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为4.05。

岳阳市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华特公司建设用地之容积率的调整,需要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也就是说,调整容积率是三个单位共同的法定职责。

华特公司2013年10月25日即向岳阳市规划部门请求按岳阳市政府批复的白石岭小区控制性详规所确认的土地容积率调整其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进行土地开发,但直至一审起诉时,岳阳市有关部门仍未给华特公司明确回复,故一审判决“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依法确定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本案中,华特公司项目的初始容积率究竟以“92控规”标注为准,还是以实际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为准,或是以宗地出让时所在地域级别基准地价设定的容积率为准,还需要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容积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事实综合判断。行政机关有裁量余地,一审直接判令“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依据‘92控规’确认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为4.05”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判决:一、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第二项;三、限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规划局、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容积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案事实确认华特公司所有的土地初始容积率。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依法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必须在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当然,在行政机关有裁量余地的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执法。

案例八:欧阳传锡诉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1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现场制止欧阳传锡修建车库,并口头告知其三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强制拆除。后该车库建成,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所建车库建筑材料费用1700元。

同年9月14日,欧阳传锡补办报建手续时,车库被强制拆除。欧阳传锡认为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应赔偿其建筑材料损失1000元,遂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法院工作总结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六篇

范文一: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2016年以来,威县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准确把握司法导向,忠实履行司法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6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来,我院在案件审理上稳中求进,积极应对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案件数目创历史新高的压力,优化审判资源,整合审判力量,狠抓办案第一要务。1-6月份,全院共审理各类案件1385件,审、执结81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59%。

宽严相济惩治刑事犯罪。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1-6月份共收案42件,结案31件,判处罪犯49人,审理了性侵未成年人的强奸案2件,严厉惩处了两名被告人邢祥生、刘亚东。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从重从快审结了被告人王兰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和被告人宋书奎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一系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并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社会综合治理,在办案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抓好源头治理,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调判结合化解民事纠纷。1-6月份,共审理民商案件1091件,审结案件602件,调撤案件377件,解决诉讼标的3000多万元,平均审理天数37、1,远低于全市法院平均审理天数。重视涉民生案件审理,依法妥善审结涉农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住房消费、交通损害赔偿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案件215件;审结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224件;依法慎重处理好各类群体性纠纷,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结商事案件54件,依法稳妥审理了一批涉及外来开发商的案件,为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协调妥处行政争议。1-6月份,依法审查计划生育非诉执行执行案件68起,执结率86、5%。在加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通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加强行政协调和解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认真落实“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为重点,健全当事人诉权保护、非诉案件审查等长效机制,统筹兼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深化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的执行新机制,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200多次,反馈信息800余条,1-6月份,有效执结案件52件。穷尽执行措施,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38次。加大执行曝光力度,借助法院门户网站,将一批“老赖”身份信息予以曝光。

(二)以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打造亮点工程。

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强化审判管理。大力强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先后投资120余万元,增添了服务器、UPS电源,开通了网上视频接访、远程提讯、12368服务热线,更新了内网页面和版面,改造了两个高清数字化法庭,购置了两套巡回审判设备,全员配备了协同办案系统。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强化了审判管理,促进了审判管理的机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了审判质效。1-6月份,审判质效继续保持了全市第一的位次。先后有邯郸市馆陶县、沧州市南皮县、衡水市武强县、安平县和市内四家法院来我院交流学习。

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新模式。作为全省繁简分流试点工作单位,今年对繁简分流审判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大胆尝试,专门派出8人的考察组到深圳盐田、罗湖、宝安三个法院学习经验,致力于破解当前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办理难度加大,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突出矛盾,促进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和审理高效化。按照“小额案件快速审,简单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精细审”的原则,以甄别案件、科学分流,优化流程、速审速判,送达多样、明确时限,引入联调、强化调解,审执衔接为主要做法,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自5月份运行以来,适用繁简分流审判机制简化审理案件88件,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大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为规范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大胆推行了裁判文书改革。改革的思路是“繁简分流,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文书说理标准化,条文引用标准化”,将民商事裁判文书简化的种类暂定为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裁判文书。主要做法是:(1)、推行“门诊式庭审”和“令状式判决”为特色的速裁审判方式改革;(2)、推行“要素式庭审”和“要素式文书”为特色的简易程序改革;(3)、推行“标准化说理”和“标准化条文引用”为特色的文书说理改革。自5月份运行以来,已适用三种简化裁判文书判决各类案件54件,收到了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诉讼指引等良好效果。

基层法庭工作稳步推进。“一乡一法庭”的建设,在2016年完成基础设施和人员配备后,2016年扎实推进,(1)、加强法治宣传,将发放宣传单、走村入户等传统宣传方式与微博、微信、官网等新媒体宣传相结合,突破原有的宣传广度和深度;(2)、及时组织陪审员培训,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学理常识到介入时机、交谈技巧、当事人心理等调解经验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集中培训,为基层纠纷的预防与调处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以来,我院已通过新建法庭调处纠纷402起,指导民调组织调解纠纷196起,开展法治宣传36场,组织集中培训4次;(3)、强化装备配备,为新设法庭配备了办案用车、巡回办案设备,配全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安装了空调,规范了法庭配备,使每个法庭都达到了“装备标准化,工作规范化”;(4)、拓展新法庭的办案权限。除规定的六项权限外,我们赋予了新设法庭的审理判决权、非诉执行权等,较好的发挥了新设法庭的作用。审理判决案件426件,非诉执行案件68件,执行标的72万元。基层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可,司法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扎实做好立案登记应对工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1)、对立案庭法官、诉讼服务中心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认真学习登记立案范围,熟练掌握登记立案程序,为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打牢基础。(2)、规范立案程序。为引导有序诉讼,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作和完善相应的诉状格式文本,方便当事人填写诉状;在醒目位置放置立案登记流程图解,(3)、增设立案窗口、新添了3名立案工作人员,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井喷式”案件数量的增加;(4)、实行院长带班制度,实施初期,赵振营院长亲自到立案庭进行监督,及时掌握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并对当事人的反映、投诉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反馈;(5)、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街宣传、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报刊等媒体,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力度,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序、平稳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今年以来共新收案件1289件,同比增长48%,其中民事案件1091件,同比增长55%。半年来共审理1385件,审执结816件,结案率59%。

(三)突出司法为民,努力提供方便快捷诉讼服务

推进司法公开有新进步。创新阳光司法机制。推进立案、审理、裁判、执行信息网上全程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对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每月上报,不定期检查,今年以来,我院新收案件全部可在网上查询进度,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案件68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300多份,都超额完成了规定的任务。推进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建设,与媒体合办法制宣传专栏,开展首个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加强工厂企业和青少年普法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进企业”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组织“公众开放日”2次,上百余名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00%,威县法院在省法院组织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中,位居全省法院综合排名前十。

落实司法便民有新措施。在立案大厅实行当事人立案、法律咨询、案件查询、预收诉讼费、信访接待“一站式”窗口文明服务,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限时立案等举措,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奠定了基础。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伤残、失业、低保等人员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3、2万元,积极构建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巡回审判为纽带、法官服务站点为触角的工作体系。

强化司法民主建立新常态。积极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态化联络机制,做到年度工作定期报告、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开展庭审观摩、座谈讨论等活动,广泛走访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建议。今年来威县法院共上门走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0多人次。利用“法院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观庭审场所,旁听案件审理,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四)突出队伍建设,精心培育高素质法官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回头看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四风”、“不严不实”和“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提出以“四个着力”深化整治措施,力促落实整改,筑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有效提高法院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公正理念、宗旨意识和核心价值观,营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氛围。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集中开展廉洁司法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开展案件交叉评查,重点监督发改案件;开通网上举报平台,加强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督。

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持教育、监督、惩戒并重,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范业内行为,约束业外活动、守住从业底线。为干警建立廉政档案,坚持执行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继续推行廉政风险保证金、“一案一承诺”书、廉政监察员和廉政警示诫勉制度,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今年来共举办各类培训18期1200多人次,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判后答疑能力和案件执行能力。以法官讲堂、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法律知识竞赛、岗位练兵为载体,提高干警业务能力,增强司法水平,加强司法调研和理论研讨,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职业化法官群体。

二、2016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发展。

抓好审判执行第一要务,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继续严厉打击暴力性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调解优先,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办案,最大限度解决“同案同诉不同判”问题,提高全院整体办案水平。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力促“个案公正”,以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服务威县的科学发展。

(二)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真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做到每一个司法裁判、每一项司法措施都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公正高效审理涉民生案件,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性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积极探索构建司法协助和便民诉讼网络,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民生。

(三)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推动法院科学发展。

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对于我院正在进行的试点工作继续深化、推进、完善,努力总结出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以问题为导向,从实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来推进,加快见诸行动。

(四)坚持文化建设,切实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引领作用,对内强化职业荣誉感,对外弘扬法治精神,为法治文明的建设、法治信仰的树立开辟新途径。加强与法学会等机构的合作,开展法律文化系列活动,向社会公众全面展示法律文化,大力宣扬法治理念。

(五)坚持科学管理,切实增强公正司法能力。

认真贯彻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方针,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进一步健全组织架构、理顺审判管理关系,推动我院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着眼审判工作实际,采取法官教法官、老兵带新兵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干警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继续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

范文二:法院司机工作总结

也许在很多人的眼中我所干的只是个简单机械的工作——开车,是啊,当几年前我手握方向盘的那一刻我也是这样想的,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随着我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了解,我对司机这一行有了更深的认识,同时也渐渐爱上了这项工作,暗下决心,无论是过去、现在还将来,都要好好的干下去,为领导服务,为同志们服务,为法院事业服务。

一是加强思想,锤炼作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有了方向,行动上就有了坐标。上班以来,我一直没有放松对自身思想的严格要求。我自学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讲话。每天坚持收看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与国家保持同呼吸,共命运。同时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理论学习,学理论,找差距,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思想的锤炼。

二是学习业务,提高素质。虽然我干的是司机这一行,但我清楚的认识到在现如今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如不时时学习,刻刻充电,就会被社会淘汰。在这方面我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2001年,我通过成人高考上了函授大专,系统学习了法律专业知识,上学期间我给自己订了学习计划,无论工作再忙,回家再晚,我都督促自己严格按计划学习,不敢有丝毫懈怠。通过这几年的学习,和自己比我感到有进步,有提高,但还远远不够,不足以适应现代税收“科技加管理”的需要,我一定会更好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不断提高。

三是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算起来开车也有好多年了,熟悉的朋友常劝我早点改行,说毕竟开车不是能干一辈子。可我个人认为,革命分工不同,在这里我也能发光。在平时的工作中,无论春夏秋冬,无论刮风下雨,我都做到接送准时;无论是院机关的领导还是普通干部,平时还是节假日,只要是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毫无怨言;无论是哪位领导,我都兢兢业业、始终如一。我觉说:干好本职,就是对开发区国税工作最大的贡献,把同志们安安全全的送达目的地,就是我最大的愿望。

在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去年底,我已安全行车92万公里。随着车辆管理的逐步规范,车辆的费用消耗逐步收缩。为了更好的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使用,我想千方设百计的在节约上下功夫。在车辆的保养上,通过自学和多方请教,我掌握了大量的基础保养知识,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保养,从来都是自己动手。对进修理厂的维修,修理费都要“斤斤计较”地讨价还价,尽可能为单位节省开支。常常有维修部的老板同我商量,多开一点费用,给我好处,每次都被我一口回绝。每一次的过桥和停车,我都是尽量的节省,如停车的时候,如果附近的停车场收费,我放下乘客后,宁可自己多走几步路,也要省下停车费。车上配套使用的物品,如夏天的凉坐垫,冬天的沙发套,擦车的拖把等,我都仔细的收藏,别人用两年的,我可以用五六年。

院里车辆的油料使用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在如何更好的使用油料方面,我和后勤的同志想了很多的办法,制定了许多的制度。一次,院里有位干部找我想要十升汽油加到摩托车里,被我婉言拒绝了,该同志十分不满,逢人就说我的不是,我都是一笑了之。

这几年来,我付出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多,这要感谢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肯定,我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的把工作做好,请领导和同志们监督。

范文三: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砚山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的监督、关心和支持下,以及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做好审判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20XX年12月16日至20XX年6月10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50件,结案688件,同比上升35、77%和10、61%,收案、结案均创历史新高。面对案件大幅上升,全院攻坚克难,审判任务圆满完成,司法质效良好,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5、87%,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79%。

加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受理刑事案件177件278人,审结123件168人,收、结案数同比上升63、89%和66、22%,结案率69、49%。判处罪犯188人。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重点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对我县社会治安造成较大影响的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审结此类案件57件,判处罪犯111人,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持司法反腐高压态势,审结生效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5件,判处罪犯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5、79万元;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件,同比上升40%。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22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82人,对3名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加强民商审判,促进社会和谐。受理民商事案件766件,审结484件,同比上升30、72%和6、14%,结案率63、19%,涉案标的2048、86万元。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在解决纠纷基础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1、58%。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37起,化解成功34起,调解率91、89%。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审结婚姻家庭及继承、赡养等案件221件,促家庭和睦增邻里团结;依法审理了涉及借款合同、金融保险、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64件,解决争议标的830、4万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办理“三七”种植、销售纠纷案件20件。

加强行政审判,推动依法行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同比上升20%,结案4件,结案率66、67%。采取“审前沟通、审中协调、审后疏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经协调促成原告与行政机关和解撤诉3件,占已结案件的75%,较好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8件,准予执行7件,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4件。

加强执行工作,缓解执行难题。受理执行案件193件,同比上升30、41%,结案70件,同比下降14、1%。结案率36、27%,实际执结率68、57%,执结标的535、11万元。深入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清理执结各类积案41件,结案标的836、7万元。依法采用拘留、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强与公安、工商、银行、交通等部门联动,构建社会化执行大格局,查询当事人存款272件286人次,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16件次,扣划资金41、61万元,对11名“老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拘留。推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4例。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采用网上布控方法,寻找到被执行人5人,并对出现的1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全案执行完结。

(二)强化窗口建设,践行司法为民。

完善服务平台,方便群众诉讼。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发挥立案信访大厅“门诊式”一条龙便捷服务机制,加强诉讼引导、诉讼风险提示、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加大司法救济力度,共缓减免交诉讼费3、91万元,确保困难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为16名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出庭辩护,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推进上门立案、远程立案、预约立案、夜间办案、假日法庭、巡回办案和“双语”审判工作,深入案发地、纠纷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巡回办案、送达、审判、调解、执行等工作,为群众提供了便捷诉讼服务。

狠抓涉诉信访,化解社会矛盾。以化解信访积案为重点,以加强源头治理为根本,对涉诉信访案件做到“清仓见底、一抓到底”。认真落实诉访分流,强化信访工作责任,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预约接访、判后答疑、思想教育疏导等多种方式,因案施策、因访施治,成功化解了杨文英、杨正帮等有社会影响、多年难以解决的信访案件。半年来,共接待群众来访1402人次,处理来信56件,无进京访、赴省访、赴州访和重复访等问题发生。同时,定期对办理案件进行排查,对涉诉信访苗头线索进行集中疏理,及时掌握动态,落实化解责任,认真抓好信访稳控。

(三)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强化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效。狠抓案件质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紧扣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管好案件流程和重要节点,实时进行跟踪分析、审限监控、案件催办。加强审判态势分析,并通报督促整改。共评查案件307件,编发审务信息通报2期,督促业务部门整改问题20条。推进网上办案,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的信息化管控,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通过强化审判管理,在案件大幅上升、案件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仍保持了平稳的结案进度,无超审限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各项审判指标位居全州法院前列。

推进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落实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要求,依托法院官方网站全面公开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办案程序、案件审判等司法信息,满足不同群体对司法公开的需要。推进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建设,适时发布法院重大审判信息,回应群众诉求。开通手机短信推送服务、微博直播案件2件,扩大公开效果。加大庭审公开力度,符合条件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上网公布开庭公告219件、执行案件信息193件,生效裁判文书上网81份,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实施“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审理案件2件,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旁听庭审1550余人次。

(四)深化司法改革,推动科学发展。

扎实抓好立案登记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改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不断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抓好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建设,提供诉讼文书样本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方便,给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严格执行登记立案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初始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受理,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当面为当事人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坚持院领导轮流到立案庭坐班制,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接。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共接待群众咨询360余人次,当场立案193件,立案率93、69%。

稳妥推进派出法庭试点改革。平远法庭是全州唯一一家、全省首批22家基层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之一。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足砚山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按照“1+1+1”的审判模式确定2个主审法官审判团队,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一系列措施,法官办案责任加强,缩短了办案周期,办案效率大幅提高,办理案件无一件上访、信访。自4月17日开展主审法官责任制工作以来,平远法庭两名主审法官人均办理案件23件,案件审理周期为20天,较改革前平均缩短10天,服判息诉率100%,无一件上诉。

(五)加强自身建设,打造过硬队伍。

加强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强化干警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法治信仰,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坚持“制度建院”,制定、修改、完善《岗位职责》、《车辆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等三十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管案的工作机制日趋完善,切实把审判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使队伍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加强干警的学习教育,确定每周四下午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时间。强化岗位练兵,组织、参加各类业务培训13期,培训干警33人次,切实提高法官干警熟练掌握法律、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积极探索法院党建工作新路子,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积极引导党员干警树立正确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法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2016年2月,民二庭庭长傅得斌被评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

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坚持从严治院,强化“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以案为镜,警钟长鸣,加强司法廉洁教育,提高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持从严管理,制定了《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办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廉政建设制度》、《督查工作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廉政监察员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建立干警违法违纪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等制度,以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从严整顿院风院纪,建立明查暗访长效机制,对庭审活动、工作纪律、司法礼仪等进行专项检查24次,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五个严禁”、“十个不准”、“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约束干警不越雷池、不踩红线,保持对各种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态度。

加强司法保障基础工作。同步推进新建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审判法庭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进入装修装饰、水电安装和附属设施建设阶段,按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建设投入资金2000余万元。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了上联上级法院、下至派出法庭的专线通信、数据交换的法院专网,并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做到裁判文书录入率100%,电子卷宗制作率100%。完善信息查询系统、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司法政务管理等功能,全面提高信息化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水平。推进远程视频提讯、接访系统建设,完成看守所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在新建审判法庭建设专用的远程视频接访室。加大办公自动化系统应用,公文的流转、审批和电子签章实现网络化、电子化,各类文件、材料的报送、下发均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坚持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请示,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更加自觉地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把监督视为支持和动力,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积极配合县人大开展的各项审议、评议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邀请检察长列席会议1次,讨论案件4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作用,组织陪审员培训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36件。高度重视社会监督,通过案件办理、走访交流等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进一步畅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存在的不足及下步工作重点

20XX年上半年,砚山县法院在严格执法办案、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县人民法院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明显增多,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法院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持续高发的案件数量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法官长期高强度办案,身心压力巨大,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少数干警的司法能力、司法作风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常态和新要求,个别案件质量效率不高,“执行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等。

20X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下半年,县人民法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为推进依法治县、法治砚山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抓好执法办案工作。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自觉将法院工作置于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研究新情况,着力解决新问题,严格公正执法,扎实推进法治砚山建设。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民商事审判规范引导,行政审判依法监督的职能作用,坚持公正司法,高效执法,全力为砚山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强化诉调对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妥善处理涉少数民族群众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和睦、共同进步。

(二)遵循司法规律,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定位,始终坚持县委领导不动摇,始终坚持接受人大监督不动摇,始终坚持服务砚山经济社会发展不动摇,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严格按照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稳步推进法治砚山建设和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推进平远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落实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推进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行涉诉信访改革,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三)坚持从严管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及“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不动摇。深入推进“素质提升年”活动,从严管理队伍。狠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把“责任过硬”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在涉及原则性问题时,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执法办案中,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法律和实践检验。把“业务过硬”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干警职业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教育培训;严格职业准入标准,不断提升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着力提升司法职业成就感、尊荣感;坚决执行正确的选人用人机制,确保把有信仰、有原则、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把“作风过硬”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整治执法办案中的“六难三案”问题,在司法领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努力维护人民权益。把“纪律过硬”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营造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的清廉环境,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过硬法院队伍。

(四)深化司法为民,让公平正义惠及更多群众。准确把握信息化时代群众对司法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有针对性地提供契合时代要求和发展实际的司法服务,在推进司法为民上展现新作为。积极推进新建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工程,争取年底竣工使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案环境。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整合诉讼服务功能,优化诉讼服务窗口,认真做好诉调对接、立案登记等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和“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大民商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提高审判效率,以实实在在的措施,切实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延伸司法触角,拓展司法职能,继续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扩大巡回审判范围,同时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努力改善司法条件和环境,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继续推行电话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夜间法庭、假日法庭等便民利民措施,减轻群众诉累和诉讼负担。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矛盾化解在一线,把纠纷解决在基层。

(五)推进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重点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确保符合公开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100%上网公布。完善“两个中心”和“三大平台”,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积极探索网上受理、查询、审批、办公、咨询、引导,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了解群众诉求的窗口、方便群众办事的平台、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更加注重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畅通公开渠道、拓宽公开范围,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认真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改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扎实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等工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陪审职能拓展到保全、送达、调解、执行和办案监督等各个环节,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公信度。

范文四:法院政治部上半年工作总结

年初以来,政治部紧紧围绕"XXXX"精神,以经常性思想工作为抓手,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纪律作风建设为重点,以弘扬主旋律为动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努力为院党组确定的七项措施的全面落实以及推进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强有力的队伍和组织保证。现将政治部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深入梳理了教育实践活动成果。X至X月份,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回头看",进一步全面梳理了教育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了X项整改任务和XXX条整改措施,完善了班子整改落实工作台帐,并逐条逐项进行检查整改,成效明显。

(二)扎实开展了经常性思想教育。年初,政治部按照《思想政治工作大纲》要求,详细制定了XXXX年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并扎实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优良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法治政策教育,并及时组织全院干警参加了邹碧华同志的先进事迹报告会,使干警们心灵得到进一步升华。

(三)组织实施了各类培训工作。一是严密组织了书记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X至X月份,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技能,打造一支团结、奋进、务实、拼搏的书记员队伍,我院充分利用XX学习日开展了一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通过检查考核,达到了预期效果。同时,针对书记员整体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我们从市中院领取、安装了书记员训练软件,并及时进行训练检查和督导,收效明显。二是认真组织了全省政法系统网络大讲堂培训。X月中旬至X月初,根据省政法委统一安排,政治部及时下发培训通知,认真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系统网络大讲堂培训,做到每讲清点人员,课后及时梳理上报有关情况。三是按时组织了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政治部分别于X月X日至X日,X月X日至X日,X月X至X日,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院领导及除刑庭以外的其他庭室人员,参加了省高院组织的新《行政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培训。

(四)有序开展了人民陪审员选拔任命工作。政治部非常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征求意见、组织考查、党组研究、上报审查"等步骤,增补了XX名人民陪审员。并于X月X日,组织召开了人民陪审员任命、培训大会,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具体要求,收到良好效果。

(五)认真开展了司法宣传工作。一是注重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年初,政治部制定了XXXX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注重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社会传播正能量,传递正信息,共发布信息X条。二是顺利开展了XX期"主题法院开放日"活动。X月XX日,政治部开展了以"XXXXX"为主题的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了XXXXX来院参观,向她们简要介绍了法院的机构设置和诉讼流程。X月下旬,接待了XXX的参观见学,并旁听观摩了刑事案件的审理。三是及时与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联络,宣传我院司法公开、队伍建设等各项重点亮点工作。年初以来,我们通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全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特别是重点亮点工作进行了及时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共发表信息稿件XX篇、新闻报道X条。四是加强我院官方网站、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以及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与维护。通过下发通知和朋友圈分享的形式,进一步增加粉丝数量,迅速增长到XXX名,提高了我院知名度,并及时对网站、微博、内容进行更新维护,提**光司法指数。

二、存在不足

半年来,政治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工作标准还不够高、不够细;思想工作还不够到位、不够深入;人员素质还不够全面、不够过硬。以上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下步打算

下半年,政治部将继续以全院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提高全院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为我院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一要进一步做好人事任免工作。针对人事调整,我们政治部将进一步做好调整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任前谈话。

二要进一步制定考核考评办法。针对干警中存在的工作消极,职业倦怠现象,制定各类人员考核考评办法,提高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要进一步扎实搞好各类培训。针对审判人员业务不是很精、文员素质不是很高、法警形象不是太好的问题,分期分批搞好各类培训。

范文五:法院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XX年,是我们法院努力克服案多人少、债务累累的重重困难,取得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的一年。一年来,办公室全体人员与全院法官干警一道,在院党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围绕法院审判工作重点,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按院领导的要求,抓紧司法政务后勤服务管理,做好为领导、为领导机构、为法官干警三个方面的服务,认真履行了司法政务的各项职责,在各个岗位认真有序地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圆满达到了目标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工作实绩。

一、加强学习,提高办公室人员思想政治素质。

(一)从年初开始,按照法院的政治学习安排,结合本部门实际,挤时间组织了学习。并把学习理论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在学习中,通过讨论,相互启发,共同提高。每个人都写出学习规章制度、观看廉政建设录像等的深刻体会,强化敬业意识,改变工作作风,增强信念,尽职尽责,踏实做好本职工作,争做好干警。

(二)全体人员围绕“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主题,展开了积极讨论,办公室作为法院工作的枢纽和“窗口”,努力树好“窗口”形象、注重部门人员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上注入激情、活力,在事业心、责任感、凝聚力上下功夫。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等活动,解开了平日里工作中思想上的“疙瘩”、放下了“包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大提高,思想意识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办公室,计财科是全院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沟通四方的枢纽。一年来,全体人员以“为全院各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深刻剖析自己,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每周五按时召开室务会,将工作细化、深入化,强化了内部管理,规范了工作程序,保证了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结合法院的职能和各部门的不同特点,努力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印发多项规章制度,使全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系列化,使管理和服务更加科学化、制度化。

(三)在文秘工作中,办公室着力强化运行的规范。一是在收文的处理上,要求传递、阅文、办理过程原则不超过一周工作日,除因领导出差等原因外,多数文件的处理达到了这一目标。相关的文件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基本做到了当日送达,有效地提高了公文的运行效率,为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了保证。二是在发文的管理上,对公文的拟制和审签等方面,都基本达到了国家公文管理办法要求的水平。

(四)会议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会务工作做得如何,是对办公室服务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一年来,成功的组织和协助各部门顺利完成了全州立案工作现场会等一些大小会议,接待了州、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没有出现失误。

(五)积极编辑、撰写论文和信息报道宣传稿件,共修改稿件、论文、信息120余篇,其中100多篇分别云南法制报、《红河日报》、《xx市讯》、《中院法工信息》、我院《法工简报》、《执行动态》等宣传媒介采用,发出法院工作简报34期,“法官论苑”15期,“执法动态”3期,有的论文还被州中院转发。通过与市电视台、市无线广播电台加强了联系,在《银屏传真》等栏目中做出了节目,有效地沟通了让社会监督、理解法院审判工作的渠道。

(六)扎实开展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全年整理整理各类档案1610卷,2660册。办理调档查阅162件,办理调卷46卷。由于档案室空调、电脑设备配置等原因,对法院档案的标准化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办公室对档案管理工作仍然没有放松,按照既定计划,努力完成案卷整理归档工作。保密工作也有了进一步加强,对应清理退回的文件,没有发生任何泄密和失密事件。十月期间,按照市里安排的档案执法检查的统一安排,在办公室范围内举行一次保密教育活动,提高了办公室人员的保密意识。

(七)强化了安全及车辆管理。由于法院办公室驾驶任务较重,因此,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通过订立制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等形式,强化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驾驶人员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及法院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一年来未发生大交通事故。同时还注节约汽油和修理费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办公室的工作是时间性和服务性极强的工作,任务繁杂,头绪众多。一年来,办公室全体同志团结一心,互相协作,加班加点,埋头苦干,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尽管部门全体人员都作了较大的努力,但是距离责任目标要求和法院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服务的潜力尚未全部挖掘。

二是在执行纪律上还有不严的地方,如有时还会有迟到、早退现象发生。

三是基础管理有所放松,对部门内部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有所松懈,造成部份工作运行缓慢。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决心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明年工作思路:

一是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的决策服务,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贴近审判,贴近实际,进一步提高办公水平、办文质量、办会效果和办事效率,发挥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强化办公室牵头作用,大胆开展工作。将加大协调力度,大胆开展工作,主动担负起润滑剂的作用,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二是信息宣传要进一步健全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来源,畅通收集、组稿、编辑、报送渠道,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做好深层次综合分析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和适用性,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三是督查督办要狠抓落实,注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寻求配合支持。总结查办规律和信访动态,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范文六:法院党建工作总结

吴江法院党总支下属7个党支部,119名党员(其中31名离退休党员),4个法庭党支部隶属于辖区所在地党委。2016年,吴江法院以增强党组织服务意识、强化党组织服务功能为核心,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共获得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法院系统一等功、江苏省文明单位等省级集体荣誉6项与个人荣誉3项,苏州市级先进集体2项与个人荣誉3项。今年6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等领导视察我院,对我院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服务基础

院党组把“服务”作为党建的重点任务,要求各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形成以党建带队建,队建促审判的良好发展局面。

二、创新党建模式,丰富服务内容

1、拓展党建工作新阵地。继续与非公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为全区党建工作注入活力。我院与亨通集团围绕创先争优、文化驱动、依法治企等热点,互访互促,互相提高。今年10月,我院为亨通集团的业务员、会计讲授法制教育课《身边的刑法》,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丰富党建工作新载体。2016年,我院继续拓展共建载体,先后与苏信学院、平望高级中学、农民工子弟学校江新小学等学校开展了“法润校园、律动青春”系列活动,为广大师生送去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积极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3、搭建党建工作新平台。依托“党员干部进万家”活动,与司法局、社区、村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活动。今年7月,我院与三村社区开展了普法课堂、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等系列活动,让孩子们度过了一个有意义的暑假。9月,我院到松陵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送上了法制教育课,帮助他们以守法公民的姿态回归社会。10月,我院为太湖新城九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开展了《常见民事纠纷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的法制讲座,受到了人民调解员的欢迎。11月,我院为松陵东门社区与横扇厍港村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讲座,讲解了“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等热门条款,深受老年朋友的欢迎。

三、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在全院继续组织实施以“建书香法院、做睿智法官”为主题的读书活动,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不断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

1、积极组织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等各项业务素质。加强青年法官的培养力度,推出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充分发挥优秀资深法官的带教、示范和传承作用,出台青年法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意见,帮助青年法官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

2、提升法官理解运用能力。举办鲈乡法官论坛,为法官交流办案心得、碰撞思想火花提供平台。各业务庭室分别组织开展“微型法官讲坛”、“法官午后沙龙”“微型党课”等活动,以主题讨论、专家讲解等活泼的学习形式,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及实际运用能力。编印专题文集《提升》,从理论、实践、经验等层面对“三提升”活动进行集中性探讨,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编纂出版《吴江市法院志》,详细记录民国以来吴江审判组织机构近百年的历史变迁,全面呈现吴江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创新发展和多方面的履职情况。

四、深化规范作风建设

开展各类警示教育活动,深入查找作风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干警思想纯度、道德高度和认识深度。强化“一岗双责”制度,严肃追究领导疏于管理、怠于管理的责任,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加强案件流程管理。深入推进廉洁司法建设,以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自我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加强职业主题教育,抓好廉政风险排查,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五、主动服务中心工作,切实保障民生权益

1、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改革决定,结合今年以来吴江经济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经济转型升级和企业健康发展的服务保障功能,制定出台《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得到区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服务“四新”定位战略,着力服务创新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创新升级。依法支持循环经济建设,为吴江优势产业板块的快速形成提供支持。严厉打击危害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犯罪,强化与环保行政部门的沟通,探索环境保护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推动和谐乐居新家园建设。

2、助力企业爬坡过坎。针对企业主“弃企避债”现象有所增多的情况,认真梳理分析已经受理的涉“弃企避债”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通过“五点五员”共建网络、案件审理等渠道收集信息,全面掌握相关纠纷的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与各镇区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发现苗头线索,做好应急预案。对于已经发生的企业主逃逸事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协助相关部门看管好企业财产,防止工人及其他债权人哄抢企业财产情况的发生,同时对涉案工人、债权人进行法律释明,积极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坚持快审快结,对查封的机器设备等企业财产尽快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尽量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特别注重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拍卖所得及时支付企业拖欠的工人工资,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3、司法调研建言献策。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动态,找准法院审判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主动加强调研分析和形势预判,策划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提出司法应对措施,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敏锐捕捉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法院上报情况反映,为经济发展提供准确预警参考,其中一则情况反映《关于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存在隐患》,得到了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的重视。认真向企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有序经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今年以来已向有关部门、企业发出司法建议10条,大部分建议被采纳,取得良好成效。

六、积极拓宽便民渠道,提升司法服务质量

1、加大司法公开,回应群众需求。坚持司法服务“零距离”目标,增强司法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加强信息化公开力度,继续在江苏法院网开展网络庭审直播活动,为公众接近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开辟渠道。完善法院互联网站建设,全面升级并定期更新网站内容,耐心解答网民的各种问题咨询。对典型案例或创新工作进行主题策划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公众展示法院工作。

2、打造便民服务平台。继续完善诉讼服务站等基层法律服务点的建设,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解决纠纷。在震泽法庭成立“茅师傅调解工作室”,主要负责各种民商事法律纠纷的调解工作,接受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的咨询,组织调解方式方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等,借助茅师傅个人品牌魅力,有效提高诉前案件调解率,加强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功创建了“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3、强化司法服务亲和力。依托诉讼服务中心,积极打造人性化诉讼服务。在高温季节推出“清凉诉讼”便民服务,中心干警提前上班,午休时间照常开放,细心准备急救药品、饮用水、便民电话等服务设施,处处凸显司法便民工作宗旨。继续开展假日法庭,结合当事人需求安排节假日组织开庭或调解,方便群众参与诉讼。

2016区法院工作报告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七篇

区法院工作报告

今年以来,区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一年来,共受理案件3927件,审、执结3791件,先后有8个集体和18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区法院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法治淄博”建设先进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域城法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刑庭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多名法官荣获全省法院办案能手、“感动淄博”十大基层政法人物等称号。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格实施新修订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坚决杜绝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94件,判处罪犯269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审结犯罪142件185人,有效增强了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依法从重处理“7.12”、乔秀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最大程度地挽回受害群众损失。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审结职务犯罪22件24人。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作用,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58件。依法保护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审结劳动就业、财产损害、交通事故、社会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867件。高度重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民一庭被评为全市优秀妇女维权岗。

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公正高效地审结商事案件1113件,结案标的额1.02亿元。加强金融类案件审理工作,审结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687件,有力维护了金融秩序。高度重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涉诉案件,积极协调债权债务各方利益关系,努力引导涉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维护全区发展稳定大局。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在依法审判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加强行政协调工作,促成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案件104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85.25%。全面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联合区法制办组织公安、工商、土地等20余个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帮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创新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各类案件764件,执结标的额6755万元。深入开展法律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333件,促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93件。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拘留措施30人次,促使57案成功执结。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继续强化立案服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职能,共接待群众9600余人次。继续强化人民法庭的便民诉讼职能,共审执结案件1125件,其中巡回审理164件。扎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共妥善处结初信初访78件、重复来访12件。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严格公正司法的水平。

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继续深化审判流程管理,全年案件结收比达96.54%,在全市法院名列前茅。认真抓好案件质量监控,统一类型化案件办理的工作标准和裁判尺度,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研讨和指导把关,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案件发回改判率仅为1.58%,为全市法院最低。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对司法公开的需求。

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三大工程”,大力推进法官便民工作站建设,为当地群众及时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便利。深入开展“法官进网格”活动,为网格化社会管理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认真开展“学五法倡四德促五进”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帮助群众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促进了“法治**”建设。

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六个一”提升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打造认真专业务实清廉的品牌干警队伍。大力开展“能力素质提升年”活动,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严格公正司法的水平。实行《全方位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调动了干警自我加压、自我提升的积极性。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放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全面改进自身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积极开展“服务项目建设‘一对一’”活动,确保优质司法资源始终跟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走。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

2016年,区法院将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本次会议决议,进一步突出执法办案这个重点,强化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全面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更加努力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服务全区大局的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全面参与和支持社会管理创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法官便民工作站等窗口和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创新便民措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三是进一步深化审判管理,严格控制案件办理时限,强化案件质量指导把关,继续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促进案件质效再上新台阶。四是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教育培训,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法院队伍。五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改善办公办案和便民服务的条件,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编辑:杰作)

2015法院工作报告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八篇

第1篇:201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5年的主要工作

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受理案件420430件,同比上升1.7%,审结404022件,同比下降1.4%,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5%,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7.6%,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案件,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全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474件,判处罪犯23117人。过去的一年,一批大案要案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解疑释惑,宣扬了法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任。一是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韩磊摔童、首都机场爆炸、梁桂山驾车冲撞24人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4529件,对1683名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力维护了首都安全稳定。二是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结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及涉铁路部门系列案、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受贿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90件,对364人判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发挥了惩戒效果,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三是依法严惩危害民生的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98件,对536人判处刑罚,并就审判中发现的食品药品监管漏洞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完善。四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市高级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中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心理评估、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年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59823件。一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对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全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6248件,维护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旅游消费中零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发布审理指南,全年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12758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与市妇联签署《关于在全市法院建立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依法审理涉军案件,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二是以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依法审理商事案件。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15年审结此类案件10472件,同比上升14.9%,注重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依法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并以新闻通报会等方式,向社会集中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标准,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妥善审理涉及“新国五条”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保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全年审结房地产案件22548件,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修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依法妥善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21件,推动不符合首都产业政策的企业有序退出,促进了首都产业结构调整。依法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优化了首都投资环境。三是以化解社会矛盾为重点,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民商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0.2%。在全国首例空难赔偿案中,法院经过100余次谈话、开庭和调解,促成33名遇难者的107名家属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被告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同时促成未提起诉讼的其他22名遇难者的家属达成和解,彻底化解了纠纷。加强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衔接,开展人民调解进法院等工作,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486件,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三)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随着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增强。2015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8件,同比上升9.1%。一是主动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市高级法院制定《服务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文化艺术等6大行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措施。姜颖法官知识产权服务团队以网络公开课等方式,结合案件审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得到社会好评。二是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就网络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专利侵权判定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标准。审结国际四大唱片公司与搜狐、搜狗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行业协会横向垄断案等重大、新类型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中,北京法院有16篇案例入选,数量居全国首位。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立首家知识产权专业人民法庭——中关村法庭,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

(四)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相对人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需求不断增长,2015年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10264件,同比上升9.3%。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12.1%。同时,结合行政机关败诉案例,分析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立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推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加大行政纠纷化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促进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认识权利义务,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案件撤诉率达36.2%。三是发挥行政审判的服务保障作用。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为首都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化解房屋征收、违章建筑拆除中的矛盾纠纷,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障我市重点工作开展。

二、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全市法院着力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努力以当事人能够感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一)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认真贯彻最高法院部署,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出司法公开走在全国法院前列的工作目标。一是建设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今年1月1日起,全市法院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传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案件事实认定、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为实现审判、执行全程公开,梳理出18类60项上网公开内容。目前,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一期已投入运行,公众可查询诉讼指南等静态信息,二期正在试运行,今年6月底前将提供案件办理实时进展查询服务。三是继续深化庭审公开。在保障公民旁听庭审的基础上,加大庭审直播力度,市高级法院建立的全国首个庭审直播网每日进行庭审直播,已累计直播7527期。开通北京法院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实时播报大要案审理情况,2015年6月上线以来发布信息1335条,关注网民达到96万。四是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健全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拓展参审监督形式。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达91.5%,同比提高18.7个百分点,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9.3个百分点。

(二)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为重点,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全市法院以两部新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开展全员培训,调研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一是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坚持疑罪从无,坚持证据裁判,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全年对18件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报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没有出现因事实证据问题不予核准的情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庭审中心理念,切实做到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展示、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认定、是非在法庭审理中辨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次增加了41.7%,二审开庭率提高了8.6个百分点,庭审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统一司法尺度。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市高级法院调研解决了42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指导意见》、《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作意见》等配套文件12件。在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中,针对小额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新制度,在三级法院联动调研、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市高级法院对历年制定的80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有效文件239件,部分有效26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了审判工作标准。同时,建立了公报制度,市高级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了制度规范的公开。四是加强和规范审级监督。市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依法监督纠错,保障执法统一,全年审结二审案件36853件,改判1399件,发回重审995件,审结再审案件622件,改判99件,发回重审198件。

(三)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围绕“立案难”、“执行难”,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建议,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着力化解“立案难”问题。制定《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规范立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统一立案审查尺度,修订完善立案指引,明确了起诉材料提交标准,明确了9类常见案件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做到不因追求结案率年底限制立案,同时探索开展网上预约立案、网上送达,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二是着力化解“执行难”问题。在建立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基础上,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建“查、冻一体化办公系统”,实现账户查询、冻结一次完成,有效防范资产转移,提高了执行效率。成立执行指挥中心,整合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上传“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全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05条。全市法院全年执结案件95076件,执结标的额240.2亿元,执行标的到位率86.9%,同比提高了7.9个百分点。

(四)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诉讼服务。着力建设“四统一”的诉讼服务平台。一是实现诉讼服务机构统一。全市法院都建立专门的诉讼服务机构作为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使当事人在诉讼全程中提出的各种需求都能在诉讼服务平台得到接待处理。二是实现诉讼服务内容统一。明确诉讼服务部门承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等十项基本职能,使当事人在各法院都能获得大体一致的诉讼服务。三是实现诉讼服务标准统一。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诉讼服务工作规范。举办司法礼仪系列讲座,促进窗口工作人员从着装、举止、语言、态度等方面展示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四是推动诉讼服务标识统一。设置全市法院统一的诉讼服务标识,使当事人易认好找,促进诉讼服务规范化。全市法院诉讼服务机构全年开展诉讼引导58万人次、案件查询16万件次。

(五)自觉接受监督,完善接受监督机制。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市高级法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就保障辩护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等问题制定了改进措施。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力度,院长办公会逐一研究,28件建议全部办结,代表均表示满意或同意。积极配合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主动邀请代表参加重要会议,及时向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全年组织调研视察活动43次,发送《北京法院法情专报》手机短信40期。二是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9件,主动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三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全年审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151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49件。市高级法院制定检察建议办理规则,完善办理机制和规范,进一步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四是高度重视律师的作用,接受律师监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建立与市律师协会的定期沟通机制,更加注重听取律师的意见,推动解决律师反映的司法公开、诉讼便民、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队伍,重点在基层。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央、市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一系列论述精神,增强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感使命感。市高级法院每名院领导都到基层法院窗口单位,与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满意度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深入坦诚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班子的团结,提高了班子的战斗力。制定5个方面23条整改措施。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规范党组议事决策程序,对全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履职情况开展司法巡查,建立了整治“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要求,培养高素质审判队伍。制定《首都法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考评机制,按照审判工作规律,修订了审判质量评估体系,着重分析解决考评中发现的审判质量问题,注重避免因追求指标数据发生强制调解、突击结案等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了考评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在市委领导下,成立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优化了首都审判工作格局。指定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民商事案件,平衡了审判任务压力。对市高级法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能力。

(四)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在全市法院集中开展遵纪守法专项教育,将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例编写成警示教育手册,编导了纪实警示教育片《折戟沉沙》,各法院院长亲自讲廉政党课,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全体干警真正受到触动。加大审判质量评查力度,全年评查案件67716件。对窗口部门工作作风开展审务督察,将不规范行为拍摄制作成视频短片,在全市法院通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三级法院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在廉政风险较高的司法评估拍卖领域试行网络竞价拍卖。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全年查处法院干警违纪违法4件5人。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市法院能够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许多诚恳的意见建议,有力推动了首都法院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取得发展进步的同时,全市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审判质量效率还不适应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有的审判人员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牢固,责任心不强,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有的案件久拖不决,有的案件执法不统一,有的裁判说理性不强,甚至出现了个别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二是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在法院内部,审判权、行政权、监督权界限不够明晰,权责不够统一,院庭长的指导管理方式、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机制需要改进和规范。三是基层基础相对薄弱。一批年轻法官逐步成长起来,但素质能力和审判经验还不适应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由于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保障不完善,出现了人才流失问题。

2015年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2015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落实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为重点,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强化审判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承担维护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责任,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市场法治建设,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服务首都文化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围绕保障民生,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房屋买卖、损害赔偿、征收补偿等案件。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推进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深入调研,认真落实改革任务,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明晰审判权和管理权的界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就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机构设置等问题提出调研建议。探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选任招录、法官任免惩戒和职业保障制度。做好涉诉信访改革相关工作,将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三)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开展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确保完成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二期工程,将所有案件立案、审理、延长审限、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上传至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68语音电话、APP移动平台,实现让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动态情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数字法庭建设,将庭审光盘刻录系统升级为高清数字法庭,并实行数字存储,方便公众依法查阅复制。建设北京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库,强化对案件信息及时性、准确性的检查,为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提供信息化保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加强法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建设,让人民群众更便捷、更直接地监督司法工作。

(四)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规范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确保全面公开后审判工作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判检验。进一步解决“立案难”问题,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反映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辩意见,加强裁判说理,做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依据都充分公开。加强对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统一司法尺度。加大审判质量检查力度,继续完善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监督和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五)提高队伍素质,确保队伍廉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整改措施,做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督促指导工作。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增强队伍凝聚力。细化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工作措施,做到审判力量向基层下沉、保障机制向基层下倾、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旗帜鲜明地坚持从严治院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法院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各位代表,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牢固树立首都意识、责任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奋发有为、扎实工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2篇:2015年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华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遵循“抓班子带队伍促审判保公正”总体思路,以“司法办案更加公正、保障服务更加有力、法院管理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更加过硬、基层基础更加牢固、群众评价更加满意”为努力方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进步。

一、履行审判职责,服务工作大局

2015年,我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受理各类案件1206件,审、执结1114件,结案率为92%,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33件,审结117件,结案率为89%。共判处人犯177人,给予刑事处罚17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3人,五年以下95人,缓刑49人,免刑10人,拘役3人,管制4人,单处罚金3人。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惩处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社会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案件。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既严厉地惩罚了罪行较重的罪犯,又给予未成年犯和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以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对因邻里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和过失轻微犯罪尽可能地选用非监禁刑罚,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和谐。三是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

安创建活动。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组织公开宣判、公开开庭、法制讲座等活动达到全县各中小学全覆盖。刑事审判进社区、进军营15件次,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教育了群众,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875件,审结825件,结案率为94%。一是妥善处理涉及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和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二是及时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三是注重审理好侵权纠纷案件,制裁了违法侵权行为,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四是高度重视农民工讨薪案件,对恶意欠薪和确因“三角债”引起的欠薪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以调解的方式兑现农民工的工资,消除了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五是加强调解工作,注重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促使大量的纠纷在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得到化解或调解处理。进入审判程序后,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全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608件,调撤率为74%,为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积极探索行政协调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我院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坚持立案审查“宽进严出”,充分保护诉权。让群众感受到有论理讲法的地方,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告状难”问题;二是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充分做好案外协调工作。通过宣传释明法律,由行政机关主动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以此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10件,审结10件。

(四)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群众胜诉权益尽快实现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努力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一是依靠党委领导,立足执行联动平台,凝聚执行合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在县政府及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下,对涉及zhèng fǔ 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履行政府职能形成的债务纠纷案件全部执结,如期完成“涉府”案件清理任务。二是强化执行措施,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三限时一严格”,做到“三穷尽”。即限时查清财产线索、限时采取强制措施、限时评估拍卖、严格责任追究。穷尽执行措施、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执行程序。三是强化宣传力度,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的“老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定期给予曝光。在执行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提高了执行效果。四是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一大批执行积案和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得到彻底有效地解决。全年共计收案164件,执结159件,执结率97%,案件实际到位率达到89%。化解有重大信访苗头案件10件。实现了案件执结率上升、标的到位率上升、涉执信访率下降的“两升一降”目标。

二、深化司法为民措施,维护群众权益

强化宗旨意识,增添为民举措,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心中有人民、倾心听民声、真心解民忧、诚心抓落实。

(一)完善司法服务平台

大力推进立案信访大厅建设,拓展诉讼服务功能。立案信访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来诉来访的当事人,问题不出大厅就能得到答复和办理。为当事人配备了储物柜,设立了电子触摸屏,在当事人等候区,配备了休息座椅、饮水机、雨伞、花镜、急救药箱等设施。提供报刊、文书样式、打印复印及公共网络和长途电话服务等。极大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在立案调解方面,我们选聘曾获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的罗东旺同志常年驻大厅工作,为来诉者进行服务。并在全县选聘了十七名司法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通过以上方法,今年我院诉前调解案件316件,占全院民事立案数的40%,减轻了民事审判的压力,也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8余万元。司法救助生活困难当事人16人次共计5万余元。

(二)加强涉诉信访工作

开展清理涉诉信访专项活动和“百日会战”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法治权威。坚持院长接访制和领导班子处访制;确立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做到有访必接、来信必复、处理及时,全年共处理各级交办群众来信6件,处结率为100%,无一例因我院工作不当引发的赴京上访、越级访案件。加强源头治理,落实风险评估、约期接谈、情况通报、案件终结等制度,努力从案件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对确有问题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树立司法公信。

(三)继续深入推进审判“五进”活动、“一村一法官”活动和“一村一警一干”活动

继续深化审判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活动。今年我院采用五进方式审理案件226件,五进率为18%,征询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7件。并在全县242个行政村都设立了法官工作点。全院抽调55名干警参与“一村一警一干”活动,走村入户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纠纷,把司法为民体现在基层一线,向群众宣传平安创建知识,努力提升“两率一度”。

三、坚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始终坚守公正司法生命线,抓管理提公正,推公开促公正,强监督保公正,以公正司法筑牢公信基础。一是大力提升审判质效。把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作为重中之重,努力形成全员参与上下协力抓办案、提质效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通报排名制度,对各业务庭的案件质效情况逐月通报、季度分析、半年研判、年终排名。年终排名末位的向院党组说明情况,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定期分析研判,落实改进措施。狠抓案件质量评查,在对所有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的基础上,对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督办和追责。增强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大力推动司法公开。实行法律文书上网制度,逐月对全院法律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今年网上公开法律文书475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全年陪审率达到53%。在法院门户网站上公布了院长邮箱,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及社会各界群众到法院旁听庭审、征询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提高了裁判的民意认同度和审判工作群众知晓率。成立了网络新闻中心,建立健全网民意见研判机制;开通了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目前对八起案件庭审实行了网上微博直播,实现司法审判和社会舆论良性互动。

四、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引领,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一是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开展了党支部学习、全院干警专题讨论、党组书记上党课等活动,党组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查找问题、剖析根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院党组班子成员走基层、访民意、听民声,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重点组织开展整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问题、“拖延执行、消极执行”问题、涉诉信访问题、违规使用警车问题等专项治理。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更加体现民意、更加服务民生、更加赢得民心。法院队伍的理想信念

进一步坚定,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公正公信形象进一步树立。二是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司法廉洁教育、警示教育和公务车辆专项治理活动,结合一些反面典型开展了整风肃纪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案件、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实施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切实转变文风、会风和工作作风。对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对2名法官干警进行了警示训诫,给予1人政纪处分,整饬了风纪,纯洁了队伍。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今年以来,我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截止11月底,已全面建成人民法院专网,实现了上下级法院专线通信、视频应用和数据交换、法院办公办案全部上网。积极争取中省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加快推进基层科技法庭、网上庭审直播系统、数据中心和电子档案系统建设,提升了基层装备水平。

六、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报告,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法院工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结,办结率为100%。加强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主动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案件、参与调解、监督执行。开展集中走访“两代表一委员”活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落实改进措施。

各位代表,2015年我院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县委的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法院全体干警对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的一年,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的大局观念和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少数案件质量不高,对新类型疑难案件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尚有差距,便民、利民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还未真正实现良性循环,“执行难”问题还比较突出;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在2015年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我院工作的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突出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更加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是着力提高审判质量。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提高审判质量是司法效能建设的首要目标。审判质量不高、司法不公,司法效能也就失去了基础。要强化质量意识,始终把提高审判质量作为加强效能建设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是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要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当庭宣判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核心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立案“窗口”建设,依法简化立案程序和手续,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强和改进诉讼风险告知和诉讼指导;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四是狠抓信访案件的处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落实信访维稳责任追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良性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入手,从细节做起,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要建立和健全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司法的意识和能力。

六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要结合开展“双联双争”、“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大力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全体法官干警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正气,展示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广大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满意度。

七是继续推进司法公开。依托信息化建设平台,充公运用互联网、专网双重互动,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在网上公开法律文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网上执行信息公开、庭审视频直播、当事人网上查询审判进程工作。继续深化审判“五进”,扩大巡回审判案件范围,以公开促公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方位、多角度让公众感受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各位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这既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也是广大法官的崇高使命。让我们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在县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建设实力、人文、宜居、和谐新华县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3篇:2015年蒲城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蒲城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县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二O一三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强化职责使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审判质量效率,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建设过硬法院队伍,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193件,审(执)结2133件,结案率97.26%,民(商)事案件调撤率81.2%,诉前调解结案356件,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造平安蒲城。2015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36件,审结129件,结案率94.85%。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传销、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力地遏制、预防和减少了犯罪,有效促进了平安蒲城建设,创造了刑事审判工作新业绩,刑事审判庭被省高院授予“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注重庭审教育,庭后帮教。积极协助做好非监禁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2015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91件,审结1456件,结案率为97.65%。妥善处理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及时审理借贷、工程承包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妥审理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案件,防止矛盾激化,促进了相邻关系和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共有1182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调撤率达81.2%。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强化诉权保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积极推进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结合受理、审理案件情况,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30余条。到行政机关举办法制讲座,向行政执法人员讲述行政审判理念,帮助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3件,审结12件,结案率92.31%,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152件,执结152件,执结率100%,成功审结了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不服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首例涉外行政纠纷案件。

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2015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53件,执结536件,结案率96.93%,执结标的达1247万元。深化执行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查配合,加强执行联动;通过限制高消费、借助媒体曝光、与银行合作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加强执行威慑;通过依法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抗法行为,优化执行环境;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强制措施,积极查扣被执行人财产,落实《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依法打击各类规避执行行为,提高实际执结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

二、司法为民,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调解工作抓“合力”,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构建,全面加强调解、和解、协调工作,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加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指导调解工作,注重依靠基层力量,积极与乡镇司法所联系沟通,同时注重发挥村(居)人民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合力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结案356件,有效推进了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建设。

惠民举措抓“规范”,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强化立案信访服务大厅功能,以司法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发挥好导诉导访、法律咨询、司法救助、案件查询、便民服务、判后答疑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改进窗口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对诉讼当事人“冷”、“硬”、“横”、“推”的现象,坚决消除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作风,努力为人民群众参与各项诉讼活动提供高效的服务。

为民服务抓“主动”,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坚持开展审判“五进”活动,先后8次选择赡养、交通事故赔偿等典型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开庭巡回审判,扩大法制宣传,送法到基层,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进一步做好诉讼费减、缓、免和执行救助工作,努力让每一位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使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依法对306件案件缓交诉讼费15余万元,向16名生活困难亟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8万元。

涉诉信访抓“源头”,切实解决群众诉求。加强案件源头治理,狠抓案件质量、释法析理、排查化解、初信初访等工作,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坚持用群众路线统揽信访工作,扎实开展“大下访、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落实领导包案、重点督办、联动化解和考核通报等工作措施,着力化解上级交办的重点涉诉信访案件。2015年,共接待来访群众250余人(次),当场答复200余人(次),收到各级督、转办案件21件,已化解18件,其中包括5件多年未化解的积案。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法院管理水平

强化审判管理意识,加强审判管理。建立了院长主抓,副院长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主管和各业务庭负责的“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的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把评估数据作为案件质量的“体检表”和“指挥棒”,进行审判质效评估,对影响案件质量、效率、结案率、均衡结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市中院在对全市法院的考评中,我院取得了前三名的好成绩,受到了市中院的表彰。严格按照《岗位目标考评及奖惩办法》的规定,考核奖惩法官干警工作,突出绩效考评导向和激励作用。

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确保裁判公正。实行由审判长、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的审签制度,严把案件审核、法律文书签发关,并对已结案件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和归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地促进了案件质效的提高。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研判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了季度、年度均衡结案。

强化案件管理监督,规范庭审行为。成立了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审务督察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合议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的实施方案》、《案件回访工作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对各业务庭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出监督通报,限期整改并回访;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业务庭的庭审规范情况,对于法官不守时,不按公告时间开庭,庭审中着装不规范等现象,对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四、从严治院,切实增强公正司法的能力

开展主题活动,筑牢思想根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百名政法干警大走访”、“政法干警一线工作日”、“两学一读”等活动,引导干警自觉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贯彻于审判执行工作之中,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开展了“清风伴我行、办案解民忧”为主题活动的演讲、征文比赛,深化教育活动效果,全面展现了法院队伍、法官干警的良好风貌。

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活动,先后选派61名法官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举办审判业务培训班,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法院队伍全员培训体系。2月份,我院邀请省高院赵建民老师讲授了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一系列培训,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法律适用、辨法析理、化解矛盾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鼓励支持干警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和专项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了干警的法律素养。实施精品审判工程,深入开展“两评查”活动,集中优势审判资源精心打造一批精品庭审、精品裁判文书、精品审判执行案件。2015年,共进行庭审观摩案件10件,参评法律文书1800余份,参评案件2000余件,并评选出了优秀审判长3名,精品法律文书6份,进一步强化了广大法官的精品意识,提高了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加强调研工作,倡导广大干警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和文章,共编发工作简报、调查研究80余篇,其中10篇被中国法院网和陕西高院网采用,38篇稿件被市中院网采用,为更好的搞好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

抓风险重防控,确保司法廉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做到了审判业务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着力将教育、制度、监督、惩处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全过程,筑牢廉洁自律防线。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最高院制定的六项措施,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坚持廉政教育经常化。开展了春训教育活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观看了影片《南平红荔》,发放了反腐倡廉书籍,进一步提高了廉洁自律的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四风”治理活动和职业道德岗位职责纪律作风大排查大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机关内部作风巡查,突出治理“庸”、“懒”、“散”、“奢”现象,规范了庭审行为,严肃了审判纪律。

沟通抓载体,自觉接受监督。我院始终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工作制度纳入到法院整体工作之中,强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和措施,自觉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在重大案件、重要工作、法官任免等重大事项方面及时向人大请示报告,虚心听取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方式和渠道,认真办理人大批转和督办的案件10件。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原有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新任命了人民陪审员25名,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2015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284件,参审率为60.2%。

五、固本强基,切实提升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抓好法庭规范化建设,完善后勤保障。切实抓好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罕井、兴镇、孙镇法庭已完成装修绿化及网络化改造,配齐了办公用品,搬入新法庭,实现了管理网络化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人民法庭的办案效率。克服经费紧缺困难,想尽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我院立案接待大厅进行了合理的改建,重新合理分配了执行局和法警大队的办公场所,有计划的更新了必需的物质装备。

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科技强院。加强法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完善硬件、深化应用的要求,开通了内网的办公系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组织了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使广大法官干警尽快会用、善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了案件基本信息网上查询、网上公告,办案流程网上管理、网上考评,办公、办案自动化程度有了新的提高。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体干警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各项工作呈现稳步推进的良好发展态势。我院先后有7个集体和26名个人受到省、市、县的表彰奖励。省高院授予刑事审判庭“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授予孙镇人民法庭“优秀人民法庭”、省政法委、省高院授予执行局“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行政审判庭荣立“集体三等功”等。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蒲城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长期以来理解、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2015年,尽管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多,审判难度增大;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不完全适应,一些法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党睦新法庭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装修绿化、室外硬化,缺少配套设施;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严重制约审判执行工作等等。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早予以解决,力争在短期内使法院的总体工作有一个新发展、新突破、新跨越。

二O一四年工作任务

2015年,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法院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理念,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全力推进平安蒲城、法治蒲城建设,为蒲城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一、全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好量刑规范化意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活动,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逃税骗税、制假售假、传销和金融、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强揽工程、暴力阻工、强买强卖、盗抢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高度关注民生,依法公正审理涉农、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及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加强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行政案件特点,提出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建议。加强执行工作,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土地、城建、交通、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全力破解执行难。

二、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加强诉前调解,注重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相互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合力构建“大调解”格局,促使大量的纠纷在进入法院审判之前得到化解或调解处理;着力完善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机制,切实帮助涉诉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三、全力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切实维护清正廉洁形象

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案例教育、廉政讲座、廉政文化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廉政意识,提升干警的政治素养;通过业务培训、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通过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丰富干警业余文体生活,增强队伍凝聚力;重新梳理、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完善以制度管人、按规范办事的管理体系。

四、全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基层保障水平

力争完成党睦法庭建设任务,争资金、跑项目,努力使党睦法庭早日投入使用,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内务管理,有计划的更新必需的物质装备;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处理能力,不断提高科技强院水平,适应审判工作的新需要。

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对法院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县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县委、人大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县委和人大的支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法院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坚定信心、攻坚克难,齐心协力、奋勇拼搏,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为构建平安蒲城、法治蒲城,实现蒲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4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全省法院在省委的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化“八项司法”,为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08万件,结案107.6万件,首次突破100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0.6%和11.3%,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185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上诉率为6.3%,二审改判发回率为7.8%,生效裁判息诉率为99.2%,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一、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宽严相济惩治犯罪。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确保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新收一审刑事案件8.62万件,审结8.63万件,同比分别下降2%和1.2%,判处罪犯12.46万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05万人,同比下降26.1%。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放火、涉黑涉毒等犯罪案件1.02万件;加大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犯罪的惩治力度,审结752件,判处罪犯1346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179件,判处罪犯1358人,其中处级66人,厅级5人;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44件;依法审慎适用死刑,完善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制度。审结强制医疗申请案件70件,依法对62名精神病人决定强制医疗,使社会免受侵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治疗。对3.38万名尚属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等具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判处缓刑。为8019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的律师出庭,获得刑事辩护的比例领先全国。对公诉案件8名被告人和自诉案件中4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52件。

做好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预防工作。对发现“两张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的冤错,省高院及时启动复查、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并作出国家赔偿。推动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完善预防冤错案件的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证据补查程序等规定,共同坚守纠正预防冤错案件的法律底线。

调判结合妥处民商事纠纷。贯彻新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52.68万件,审结52.63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7%和9.1%。对婚姻家庭、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区环境;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案件,从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理性医患关系的角度,注重利益平衡,尽可能减少对抗冲突;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清偿赔付、司法救助等措施。审结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2.6%,劳动报酬、赡养、扶养、抚育等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偿付率达89.3%。对于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裁判,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行为规范和法治意识。成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审结涉军案件352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执法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611件,审结3626件,同比分别上升1.1%和下降2.6%,九成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开展行政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加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89.3%。落实高中级法院院长与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府院联席会议制度,共商破解执法难点热点问题。省高院连续六年向省政府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全省已有63家法院跟进,及时反映政府年度执法的成效和不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破解执行难。新收执行案件34.8万件,执结34.6万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2.6%。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网上“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房地产等执行新机制。与在浙58家商业银行建立了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系统,与25家银行建立了网上冻结存款机制,共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07万人次,14.2万件案件得以执结或部分执结。与公安、民政、国土、工商、机场等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威慑力度,促使6.3万名被执行人自行给付。加大对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惩治力度,拘留、罚款3749人,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30人依法判刑。

健全诉讼便民利民。推动基层法院设立“站点式”巡回审判,健全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建设,打造“一站式、低成本”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行12368短信服务、在线诉讼服务、网上远程视频庭审与询问取证等便民方式。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8.7%,3.2万件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一审终审,有效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刑事被害人和执行案困难当事人等救助力度,缓减免诉讼费4852.2万元,为2493名被害人、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4439.5万元。

保障申诉信访权利。在全国各高院中率先出台意见,全面规范刑事申诉复查、再审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5092件(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保障重点工程和整治环境污染等工作依法推进。依法稳妥处理涉重点工程的土地及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兼顾重点工程、城市化建设等公共利益需求与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保护。共审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搬迁、拆除违法建筑案件4876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3461件,不准予636件,撤回226件,作其它处理553件,无一起对抗失控的恶性事件发生。依法支持环保部门处罚违法排污等行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287件。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高院明确环保联合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35人依法判刑。

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坚持涉诉困难企业差异化司法处置,运用集中管辖、活扣押、债转股等司法手段,帮扶有市场前景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审结涉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借贷纠纷、投资合同纠纷3.7万件,兼并、改制、股份转让等案件2641件。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纪要、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发布企业破产审判白皮书,依靠当地党政加大破产企业司法重整、重组或清算的协调化解力度,加速有效资产的重新配置,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破产企业有序退出的常态机制。全年共受理破产案件346件,审结269件,同比分别上升145%和26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连续5年邀请外国驻华机构、境外媒体列席我省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发布《浙江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1.16万件,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妥善审理各类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6613件,最高法院批准我省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增加到36家,数量居全国第一,为外向型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省高院及时出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10条意见,推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法保障温州金改和丽水农村金改的先行先试。集中开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核销专项活动,审结金融纠纷案件4.5万件,同比上升15.8%,结案标的额845.1亿元;执结银行为申请人的金融债权案件2.02万件,标的额362.4亿元;妥善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1.5万件,同比上升3.7%,结案标的额613.6亿元,有效防范了区域性金融风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行委托调解和立案协调等工作,在诉前成功化解了民商事纠纷5.4万件,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4.7万人。改进外地籍被告人缓刑平等适用和社区矫正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向zhèng fǔ 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868份,七成得到采纳落实,有效延伸了司法活动对优化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的影响力。

四、坚持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抓好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应用。推行省高院联手浙江大学研发的国内首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选取最能直接反映司法公开实际水平的36个评估指数,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我省103家法院进行客观监测和量化评估。根据该院测评反映的问题,倒逼全省法院有针对性地抓好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审务公开中薄弱环节的改进,努力形成开放、透明、便民、现代化的阳光司法新机制,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予以推广。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法院在京联合召开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受到国内外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实行“公开网拍优先”,全省105家法院中已有101家借助淘宝网进行了司法网拍,拍品种类已经涵盖了汽车、房产、机器设备、公司股权、海域使用权、商位使用权等几乎所有涉诉资产,真正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零佣金”,有效杜绝了传统拍卖中串标围标低价拍卖牟利的暗箱操作潜规则。目前已成交1946件,平均每件网拍的围观人数达1.2万人,总成交额为42.9亿元,成交率96.5%,平均溢价率45.6%,比传统拍卖分别提高19个百分点和26.6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节省佣金9127万元,受到当事人、网民和中小微企业界的一致好评。

加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省法院均已建立门户网站,并开通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依托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电子评估体系,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实现对所有案件流程节点的网上全程监控。开通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在网上查询本案的审理、执行进度。发挥数字化法庭的优势,选择典型案件在互联网和当地广场视频上开展庭审直播、点播,拉近法院与公众距离。全省法院已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共计91万余篇,数量领先全国。全面启动案卷档案的数字化采集、存储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已结案件的网上调档、网上查阅,为当事人、律师安全快捷查阅卷宗提供便利。

提升新媒体时代的沟通应对能力。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同时,运用好网络、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全省法院均已开通官方微博。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1769次,社会公众5万余人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214次,扩大全媒体环境下法治先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五、坚持自身建设,提升司法能力

改进司法作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出台浙江法院“10项措施”。通过开展回访案件当事人、全省律师评法院、干警座谈会、院长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梳理后可立即整改的59个问题,做到立说立行,即知即改。加强审务督察和明查暗访,对1312场庭审程序作风进行了视频抽检督察。对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萧山法院荣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最高法院和省委联合召开了追记陶蛟龙同志一等功追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命名表彰大会,向全国法院和全省推广我省的这个优秀领导干部典型,年前入选央视“2015年度致敬英雄”。

深化司法廉洁。开发廉政风险预警系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深入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做好每年法官授职典礼和春节后首个工作日的廉洁司法教育活动。组织拍摄《柔性处理艺术拒绝——法官拒礼、拒请、拒托廉洁司法教育》情景剧,编印违纪违法干警忏悔录,深化警示教育。

落实科技强院。构建了网络互联通、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浙江法院办案信息化体系,有效服务基层审判,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受到最高法院的多次肯定和推广。1758个审判用法庭全部实现数字化,开庭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在90个看守所建立了92个远程视频提讯室,使一大批简易刑事案件可通过该系统完成提讯或开庭。省高院数据中心已汇集到全省法院758万个案件的涉案信息,为实现海量数据的实时分类检索和比对研判奠定了基础。省高院和多数中院已建成集庭审督察、执行指挥、司法公开、安保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集控中心。

加强基层基础。牢固树立固本强基观念,着力解决基层实际困难和问题。201个人民法庭完成了统一标识工程。出台青年法官培养工作意见,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对5016名基层法官进行了办案实务技能培训和指导,编写出版《审判实务技能》丛书11册,填补我国法官培训教材空白。组织开展司法警务安全保障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涉诉群众、法官和法院安全及正常秩序。

六、坚持接受监督,促进法院工作

认真贯彻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省“两会”代表建议、政协提案34件。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并根据审议意见和决定抓好整改落实。继续做好三级法院院长分工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向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监督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接待信访。开展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一审案件11.8万件,陪审率达93.4%,领先全国法院。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认真研究检察建议,依法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机制。审结的621件抗诉案件中,维持24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249件,调解撤诉89件,其它方式结案41件。

2015年,全省法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深化“八项司法”,推进人民法院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必须以时不我待、敢于担当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加快司法改革步伐,着力在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深化司法公开、完善人权保障、健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等改革方面取得新进展。坚守法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审判,努力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坚守防止冤错底线,建立废止劳教后轻微犯罪案件的简易速裁机制,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完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重视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中的涉案应对,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更加重视审判领域的民生保障问题,落实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对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制裁力度,妥善审理好医患纠纷、欠薪、征地拆迁和社会保障等涉民生的各类重点案件。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综合运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多种执行措施,争取各方协助,合力破解执行难,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做到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

建设过硬队伍。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腐败现象,清除害群之马。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关心关爱法院干警,千方百计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优化基层司法环境。

2015年人民法院院长述职报告
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综合报告 第九篇

在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上,我再次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一年来,在县委领导、人监督、政府、政协支持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紧紧依靠和团结党组一班人,带领全院工作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继续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推进法院改革,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各项工作有了新进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现将一年来的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围绕工作局,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

2015年,受理诉讼、执行案件2134件,审、执结2114件。其中,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427件(含旧存7件),审结1423件,结案率为99.71%。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07件(含旧存41件),执结691件,执结率为97.74%。

1、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我要求刑事审判人员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各类经济犯罪。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自1987年起结案率连续19年保持100%,连续19年无超审限、无超期羁押案件。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放人。对一些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罪行较轻,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判处缓刑,促进犯罪分子的悔改。开展“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对刑事公诉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依法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为其辩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宣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积极开展“审务进社区”活动,选派10名审判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深入社区、居委会,支持、指导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本县一些中小学给学生上法制课。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报道,以案说法,以案普法。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议8条,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2、加强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我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三年翻番,五年崛起”的目标,结合“环境建设年”活动,运用审判职能,力支持我县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重点抓好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纠纷较易激化的案件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的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力争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加强执行工作,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我和党组一班人认真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具体意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采取十项具体措施,加强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努力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以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重塑执行程序。并努力改进执行方法,用足用活执行的各项措施,在充分做好执行预案的前提下,不定期地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努力提高执结率,最限度地实现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继续落实和完善执行工作联络制度,把执行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基层法庭,推动了执行工作进一步发展。开展非诉行政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加强对征收社会抚育费、农业税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力地促进计划生育、农村税费改革等工作的深入开展。

4、加强告诉、申诉和信访接待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立案工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制度,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和假日法庭服务,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推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规范健全告诉申诉制度,对当事人的起诉一律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当日立案率达到了95%以上。加强文明接访工作,积极改善接访环境,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97件(人)次。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等诉讼案件,依法为其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手续。2015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80余件,司法救济总额7万余元。努力树立“依法纠错”的新理念,对符合再审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对应当改判的案件予以改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而维护裁判结论的公信力和既判力,树立司法权威。

(二)积极推进改革,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根据党的十六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上级法院的部署,我和院党组一班人认真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项改革措施,使之更加符合司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

1、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审判方式改革的理论研究和,组织对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学习和研讨,深化证据制度改革。修订《关于扩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扩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探索并实行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全年审结的案件中,81.5%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缩短了办案周期。探索民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改革,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加强庭前调解,案件调解结案率达70.1%。会同有关部门签署《关于执行“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试行)》,简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庭审程序,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2、健全完善审判工作的相关制度,加强审判工作管理。院党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意见》,采取十项措施,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制定《关于民事案件独任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合议庭规则》,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通过庭审观摩等活动,开展评选“优秀审判长”、“优秀 审判员”、“优秀记员”和“优秀裁判文”活动。修订《诉讼流程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诉讼各环节的管理。修订《审判质量标准及评分办法》,建立并实行案件评查、上诉案件审理结果月通报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监督。

3、完善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根据执行权的自身属性,探索并实行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分权制衡,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执行权公正行使;严格执行案件限期执结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一般案件在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执结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换承办法官;推行执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执结数、执结率、执行期限等列入考核目标,责任到人,奖惩分明;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手段,降低案件中止率,并对中止案件实行动态管理,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立即恢复执行;完善和规范执行听证、执行合议、委托评估与拍卖等制度,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有效监督。

4、积极探索再审立案改革,完善再审立案工作。实行申请再审立案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听证,让申请再审的一方当庭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和当庭举证,被申请一方当庭答辩和质证。改变了以往那种只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的做法,既提高再审案件立案的质量,又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申诉和上访。 (三)坚持从严治院,努力加强队伍建设

1、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在县委的关心和支持下,配齐了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的要求,我和院党组一班人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提出十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政(审)务公开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努力把新一届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贯彻“”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

2、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深入开展公正司法、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和“执法为民”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局意识、宗旨意识和法治意识。以“公正与效率”司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解决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提高,审判纪律进一步增强。积极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3、强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2015年,我院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用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要求打造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建学习型法院,当学习型法官”活动为载体,定期组织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和测试,支持和鼓励法官参加“专升本”和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执行局法官刻苦钻研业务,16人参加最高法院组织的执行上岗资格考试,取得了全部合格的好成绩。加强审判调研工作,促进法官理论素养不断提高,有19篇论文在省高院获奖。

综上,在院党组其他同志的积极配合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我院被省高院和市中院分别记集体二等功和集体三等功;司法统计工作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立案庭接访室被省高院评为“文明接访室”;我院及五个基层法庭均被授予县“新世纪首届文明单位”称号;有两名同志分别被评为“全国模范法官”、“全国十杰出法官”。

二、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我进一步加深了对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重要思想的理解。并不断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局观念、政治观念、宗旨观念、改革观念、廉洁自律观念有了新的提高和增强,工作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有了新的转变。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使我在各项工作中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正确指导审判,我更加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利用工作之余认真阅读量的报刊、籍,努力更新知识结构。并坚持完成了中央党校函授法律本科班的学习。

我能和院党组一班人一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并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经常分析研究本院党风廉政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我们研究制定和完善了《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考核办法》、《对当事人送现金、礼品处理的几项规定》、《禁酒令》等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本院实际,提出了关于加强廉洁自律的“六项要求”。每次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并制定和落实了“不廉洁一票否决制”,力争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能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建设的理论,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禁令、规定,按照上级要求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积极开展“艰苦奋斗,廉洁从政”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全院干警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和廉洁从政。

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每封举报信件都能做到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并采用“拍肩膀”及谈心的方式帮助、提醒干警,使他们受到教育,及时改正。在干部拔选任用方面,能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支持纪监部门履行职责方面,能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监部门履行职责,对纪监干部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省政法系统“五条禁令”、全市法院系统“六条禁令”。院领导率先垂范,全院干警自觉遵守,精神面貌有了进一步改观。禁令贯彻执行以来,无一例违反禁令的事件发生。此外,加强与人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政协 交办的事项,并及时答复;邀请人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的庭审,接受监督,选任了新一届特邀司法监督员,开展有效的司法监督活动,促进了公正司法和党风廉政建设。

“打铁还须自身硬”。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上,我常常提醒自己做到“以身作则、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德感人”。工作中兢兢业业,求真务实,坚持原则,不怕困难。并十分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严以律已,清正廉洁。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自觉带头遵守院里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始终牢记根本宗旨和自己的神圣职责,严格审判纪律,做到不为人情所左右,不为金钱而动心。面对为案件说情送礼者,我耐心说服教育,坚决拒绝。由于多种原因实在难以拒绝的,及时送交院纪检组处理。

当然,我所做的离党的要求和人民满意的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主要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系统,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工作中开拓创新不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够,确实存在对干警管理失之于“宽”和“软”的问题,攻克“执行难”的决心不,措施不多,对新时期怎样进一步做好法院工作深入研究不够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敏锐性、鉴别力,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牢记“两个务必”,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勇于开拓,与时俱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抓好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其他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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