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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2016-12-16 09:26:1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共8篇)关于信访矛盾法律化解的调研报告创新信访矛盾化解方法促社会法治建设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正确解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体察民情、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人,人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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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矛盾法律化解的调研报告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一篇

创新信访矛盾化解方法促社会法治建设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

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正确解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体察民情、联系群众、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人,人民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一些突出矛盾纠纷往往通过信访这个渠道反映出来。如何化解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各种信访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带着这些问题,2015年2月至4月,通过对十个乡镇办事处10余名信访人和100余人群众的调查,在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处理结果满意度不尽人意的情况下,走信访途径的还是占很大一部分。对新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仲裁程序知之甚少,但是,经解释后有意愿选择该程序的,结果还是比较让人满意。

由此,为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使乡镇政府摆脱处访之累,使信访人摆脱奔波之苦,共同建设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就要在现有信访矛盾解决机制改革上着眼。一方面要从信访人自身上着眼;另一方面要从信访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上着眼。具体路径分析如下。

一、关于信访人自身的解决路径

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发现一般信访的缘由有的存在合法

性,有的存在合理性,终归解决问题的口径不一致,导致现在的非访或诉求无法实现。我认为这其中既有经济问题,同时伴有心里问题,经济上主要是信访前后,经济条件改观不大,而有时还会因为信访经济一时有所改善,他们在这方面得到了好处,此时原有问题又没有解决到位,遗留了一些再次信访的由头,故案件一直未了,上访仍然继续。

因此,有效解决信访人的自身问题,要重塑他们正面积极的形象,主要侧重于在心理方面。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来看,刚开始信访人信访时还会顾忌村里的舆论,不会大胆公开自己的信访行为,此时他们基本上还和其他村民一样,穿着鞋,只不过鞋好坏不一样。随着信访的深入,他们失去了来自本村邻居舆论的支持甚至受到舆论的压力,他们把原来穿的鞋走丢了或被脱下来了,变成了光脚走路,没有了鞋子,他们就不再怕穿鞋的。这时他们的经济要求,其他非分想法就会从脑子里不知的角落里冒出来,而这样的要求往往是我们无法满足的,这样信访案件就得不到有效解决。为此,我们可以采取双管齐下,合理的经济问题要解决,心理问题也要解决。攻心为上,攻兵为下,同信访人说问题,可选择聘请心理专家同行,由他们根据信访人的信访心理,对症下药,提出可行的心理矫正方案,使信访人重塑正面形象,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仍是穿着鞋子的人,并且他们的鞋子比有些人的鞋子还好,此时再结合信访中的合理要求部分,满足他们的这种要求,化解信访心结,解除信访矛盾,达到息访罢访。

二、关于信访处理机制的解决路径

现有的矛盾解决制度有人民调解和诉讼,人民调解的伤害最小,但反悔容易,约束措施弱,可信度低;司法调解和诉讼伤害大,有些可能会因此结仇几辈子,有约束措施但执行难。

纵观全国各地在解决信访矛盾的处臵工作,在创新方式方法上比较有效且信访人满意的是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2011年,吉林市司法局、吉林市律师协会根据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的指示精神,组织全市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纠纷,并成立了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简称“信访中心”)。信访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和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让律师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发挥律师在息访维稳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律师通过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援助,为人民群众所信任;这不仅是对现有信访体制的有益补充,也是对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为有效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减小伤害,迅速执行,借鉴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的做法,结合我国的仲裁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全县的仲调委员会,该委员会以律师和乡村德高望重懂法律之人组成。建立一个仲调委员库,每次仲调由矛盾方自己选择一名仲调员,双方共同选择一名首席仲调员,首席仲调员由律师担任,推荐不出的,由当地律协指定,仲调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选择分歧最小的意见执行,但法律意

见以首席仲调员为主。为促进执行效率,在约束制度建设上,双方担保或单方担保,如果矛盾的双方责任不明确的实行双方担保,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对仲调结果的执行进行担保;责任划分比较明确的,实行单方担保,由责任方提供保证金或保人,对仲调结果的履行进行担保;拒不执行仲调结果的,实行个人信用约束机制。首先是给每户建立信用档案,作为每户在以后享有相关政策时的分配顺序,以信用度高低进行轮换。这样既有利于自我监督,也有利于相互监督。不履行仲调结果属于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可降档记录,退序排位,整个制度就是以未来的预期利益约束眼前行为,成本低,也有可执行度,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总之,我们在当前日趋严峻的群众信访形势中,转变工作作

风,创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新路径,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抓住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处结老问题,化解新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事要解决”,最大限度地避免信访“增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存量”,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关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二篇

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柞水跨越发展中

发挥作用的现状和对策

全面掌握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更好的服务上级领导决策、服务重点工作推进、服务司法行政难题破解、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创新发展,服务于柞水跨越发展。

一、 司法行政工作概况

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实施新战略,实现新跨越”的战略部署,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主动作为,为当地党委和政府排忧解难,在有为中争有位,不断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使基层队伍建设日趋规范,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改善,经费保障得到有效改善,基层司法所在加快推进柞水跨越发展进程、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目前,全县13个司法所共有人员26人,其中,2人(含2人以上)所9个,1人所4个,全部通过省级规范化验收,达标率占100%。在落实司法所长副科级职级待遇方面,已经落实12人,营盘所长为负责人。

(二)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目前,司法局现有在岗人员16人,县级司法行政业务用房达到标准化,13个所均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成了规范化业务用房,其中正办理房产登记手续6个所。

(三)业务经费保障情况。全县已将普法、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基金等纳入财政预算,正常办公经费用中央专款保障有效且能专款专用。

(四)作用发挥情况。全县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平均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都在1100件以上,受理代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左右,接待法律咨询服务3.8万人次,开展普法宣传覆盖面达98%以上,协助化解信访问题40余批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权金额达1000多万元,全县监管教育8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和过渡安臵176名刑满释放对象,无一人脱管漏管或重新

违法犯罪。教育挽救社会失足青少年30多人次,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困难家庭33户。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平安柞水建设上水平,为推进柞水跨越发展提供了良好地法治环境。

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县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取得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但随着工作职能的逐步强化,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体制机制不畅导致司法行政工作瓶颈亟待解决。

1、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困境。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矫正工作人力、财力、物力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却都没有明确,执行主体的责、权、利仍不清晰,直接导致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无所适从。一是无“法”可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法律层面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亟待出台《社区矫正法》。二是刑罚执行主体不适格。现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属于综合管理类,不属于行政执法类,缺失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三是专业人才匮乏。县矫正中心仅有1名借调人员从事专职业务工作,基层司法所没有明确或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且有4个1人所,现有司法行政人员均未接受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人员不足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水平的根本性制约因素。

2、职级待遇影响整体工作积极性。个别司法所长职级问题仍未落实,多数同志长期在基层从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待遇却很低。司法所与同区县、同级别政法职能部门相比,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以及工作条件、交通通讯设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这种状况对于稳定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存在消极影响,阻碍队伍的良性发展。

3、普法依法协调联动力度不够。现依法治县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工作由法宣科承担,较低级别(股级)的配臵,在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和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工作中存在一定难度,造成一些成员单位开展普法工作流于形式。

(二)职能作用偏软导致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亟待提升。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支持力度,使司法行政职能越来越强化,但就目前来看,司法行政整体职能还相对薄弱,务虚工作较多。一是从政法机关职能横向配臵上看,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法院的审判职能相比,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行政权和完整的刑罚执行权没能集中体现。二是从自身纵向职能权限设臵上看,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仅具备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管理(仅具备日常监督管理权,不具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公证管理等职能,职能比较弱、杂、虚,而且职能的履行大多依靠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的嘴功、腿功和磨功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上这种“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体制状态,导致我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比较艰难,个别所主动工作意识淡化,创新发展思维缺乏,工作亮点特色不多,从而无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影响干部的工作热情。

(三)人员配置过低导致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亟待加强。一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九项工作任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但在人员配备和编制落实上存在很大困难,编制不足、人员不齐现象较为突出,直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身兼数职问题。尽管省、市、县已经完成对司法所的收编直管,但这仅仅是对司法所人员管理权的上挂,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仍然要依赖当地政府支撑。所以在工作内容上,大部分司法所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必须主动配合镇村如综治、安全、维稳、信访、扶贫、计生、包村等完成中心工作。甚至出现了个别司法所专职人员占着中央专项编制却不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尴尬局面,极大地影响自身职能的发挥。三是人员结构老化,流通机制不畅。全县司法所的大多数人员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时间较长,年龄普遍偏大,知识和年龄结构不尽合理,导致工作疲于应付,停留在表面。据统计,全县基层司法所在岗26人中,仍有10人仅

具备高中学历;46岁以上达17人,不会使用微机人员11人,法律专业人员不到10人。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一大批工作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一线的优秀干部,有的持之以恒、默默奉献,有的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但是却都无法得到更好的政治待遇,在畅通干部流动渠道上还需要下一定功夫。

(四)业务经费紧张导致司法行政工作保障不足。一是司法行政专项经费保障问题。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确定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最低标准为年人均1.8万元。但由于地方财政能力所限,始终未能达到预算要求的标准。二是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虽然已将两项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与实际工作需要仍然存在很大缺口。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近三年平均办结法律援助案件都在100-120件左右,但预算经费仅有1-3万元,距每年实际支出的8-12万元相差8-9万元。三是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的经费自2012年开始就应当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然而,我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的文件直到今年11月份才印发,目前沿未正式执行。四是数名国家、省市命名的先进模范人物,从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公务员奖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全体司法干警干事创业争一流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过调研分析,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以有为争有位,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职能优势,提高党委、政府认同。要主动作为,在创新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求有位,在服务中争有为,努力提升司法行政工作地位。一方面县司法局应做好多方面的协调工作,为各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理解和支持省委

关于乡镇机构改革决定,服从大局中,自身加压,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最大化服务人民群众、特别是服务弱势群体为着眼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突出抓好对本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使党委、政府看到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升上级机关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同和重视程度。

二是完善普法制约机制,提升司法行政工作自身地位。充分发挥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借先进地区经验,在全县推行板块式网格化普法模式,对普法依法治理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化对各成员单位普法、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落实奖惩机制。同时,在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和无纸化网络普法考试工作的基础上,从任职、晋级前法律知识考试入手,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选拔干部的必经程序,作为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按照规定时间、内容、职责对拟任职、晋级的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提拔任用。

三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头重脚轻”的问题。司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司法所与社会距离最近,与广大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肩负着面广线长的重担,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因此,建议今后省、市招录司法行政岗位公务员或选调人员时,一律充实到司法所工作。局机关需要人员时,可以从司法所干部中择优选调,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真正实现“重心下移”。

(二)创新用人机制,提升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一是突破常规,引进人才。要多部门协调,尽最大程度争取政府支持,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有针对性的利用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事业单位招考等方式,招录一批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从根本上海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老化、缺兵少将的问题。针对部分单位人员超编问题,可尝

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三篇

********司法局

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各司法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形成“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根据区委政法委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司法局信访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和全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工作措施,把做好信访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力做好信访工作,努力维护我局信访工作形势的正常秩序,促进龙华社会和谐稳定。

二、 目标任务

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努力解决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长期积累的重信重访问题,影响日常工作的信访案件。通过“大

接访、大化解、大宣传”,全力化解信访案件,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上访人员的问题解决在当地,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

三、 组织领导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龙华区司法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四、 工作安排 (一)各司法所、机关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深入贯彻今年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要求,把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抓好、抓落实。 (二)每天坚持值班制度,及时做好来信登记、处理、回复工作。热情接待来访群众,一般问题当面答复、办理;复杂问题,按职权职责请示办理;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认真、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特别防护时期重点人员的每天动向要及时掌握,并及时向上报告。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把息访工作落实到位。

(三)信访案件登记造册。各司法所、各部门对2010年底以前的信访案件进行排查,彻底弄清底数,并进行登记造册。

(四)定期上报信访工作情况。

五、 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由组长亲自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亲自协调解决问题;副

组长具体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我局负责的信访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化解,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及时化解,做到案结事了。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本着为民服务的精神,做好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只能缓解矛盾,决不能激化矛盾,主动沟通,融洽感情,尽力为他们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和困难,尽量让来访群众满意而归,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的重复和越级上访。

(三)加大工作力度,化解突出信访问题。加大信访案件的办理力度,对尚在办理中的信访案件,要一一列出清单,说明情况,并答复上访群众。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案件原则上以当事人签订书面承诺意见作为结束标志。终结案件要按照程序办理,且要落实责任单位,继续做好教育稳控和困难帮扶工作,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继续闹访、缠访的,要依法处理,不能纵容迁就。

(四)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源头治理。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和工作对象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本单位,做好息访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信访、信法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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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信法与司法公信力

作者:桑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近年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集体群众性上访事件层出不穷,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信力正在流失。司法公信力缺失表现为社会公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信访路径而不是法律路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形成了一种所谓的“信访不信法”怪现象。本文分析了“信访不信法”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指出了现阶段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信访 信法 司法公信力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桑寅,扬州市江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52-02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现状

(一)司法公信力概念

1.司法的概念。我国法律对“司法”定义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公信力亦有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以及最广泛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之说。广义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狭义指国家审判机关。 因此,狭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之公信力;广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专门机关之公信力;最广泛意义的司法公信力是指国家法律的公信力,系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程度以及威信程度。

2、公信力的概念。学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总结认为,公信力是指当一定数量的人或公共权威组织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我们说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反之,产生认同感的主体数量未达到一定的数量或未被公共权威组织认可时,该社会现象或事物在社会上则不具有公信力。

3、结论。本文所指司法公信力采广义概念,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专门机关之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实施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信访不信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近年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集体群众性上访事件层出不穷,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公信力正在流

青羊区司法局2009年信访工作自查总结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五篇

青羊区司法局2009年信访工作自查总结

我局信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在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的具体指导下,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切实强化完善了我局信访工作制度标准,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化解了各种矛盾,在维护全区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现将我局今年信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了领导责任制。我局领导十分重视信访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信访格局。我局专门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信访制度和渠道。

(二)完善了工作制度。我局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了科室,落实到个人,并将各项举措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先进个人评比相结合。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二是建立了排查制度。对不稳定因素进行了排查,及时报送局领导,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落实到个人。三是建立信息考核制度。加强信访信息报道,特别是典型、重大的信访信息,力求做到不过夜,使领导及时掌握信访动态。

二、加强培训,强化信访维稳意识

(一)强化队伍培训工作。我局定期组织培训工作,强化工作人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确保全局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4月17日,我局与成都市司法局联合组织全市

特邀人民调解员及辖区的部分人民调解员,在青羊区人民法院现场观摩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使调解员对调解技巧和方法有了进一步掌握。另外,我局还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司法所就如何规范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工作;法律援助初审应注意的问题;创建法治城市工作的主要任务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培训,逐步规范了司法所在处理群众来访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扶贫帮困献爱心活动。我局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一宗旨,将扶贫帮困作为信访稳维工作的一项重点常抓不懈,在府南街道战旗社区进行了详细摸底,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家庭困难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确定了3户帮扶对象,进行结对帮扶。在节假日前夕派专人进行走访慰问,与困难户家庭进行座谈,了解困难家庭成员的生活情况和身体状况。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协助解决就业、医疗、上学等实际困难。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及我局管理的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时为困难户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义务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积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树立了良好的司法行政队伍形象。

(三)建立奖励制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为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我们还实行了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和优秀个案奖励制度,在已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基础上,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标准。对一般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100元;疑难民事纠纷每件补贴100—500元;重大民事纠纷每件补贴500—1000元;成功调解特别重大民

事纠纷将视情况给予重奖,充分调动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努力探索,建立信访维稳新机制

(一)建立了“门卫分级”制,拓宽纠纷排查渠道。

建立起了覆盖区、街道、社区、居民院落四级排查网络,把纠纷信息收集的网络延伸到院落小区。 2008年,我局率先在汪家拐街道试点推行了“门卫分级制”,将辖区内经常跟小区居民打交道,并且最熟悉小区居民情况的院落门卫纳入到调解信息员队伍,实行绩效考核,分级评定,奖惩挂勾的方式,有效地建立起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做到了社区全覆盖,主要社情全掌握、主要危害全预警,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真正将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一年来,汪家拐司法所及时发现纠纷苗头176起,其中重大矛盾纠纷34起,因为有了信息员的及时报告,全部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和化解。

(二)建立了“信息过滤”制,确保信息排查准确。

为了确保排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局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归类统计,并填写《矛盾纠纷排查统计表》,报街道司法所和街道综治办。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在抓好调处工作的同时,要填写《重大矛盾纠纷报告表》,经领导签字后由街道司法所和街道综治办分别向区司法局和区综治办报告。同时,实行了“零”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截止目前,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51起,其中经济债务纠纷91起;劳资纠纷107起;城镇和交通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引发的纠纷69起;婚姻家庭邻里纠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纷382起;宗教民族矛盾纠纷2起,实现了将矛盾有效排查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的目标。

(三)建立了“驻所调解”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

全区14个街道司法所通过与各派出所合作,开展了驻

所(派出所)调解,由民警处置治安、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民间纠纷,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始发之时。目前,设立驻所(派出所)调解室51个,通过驻所调解室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463件,成功率达到了96.3%,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延伸,派出所在治安案件中投入的警力与往年相比增加了30%,与此同时,辖区内的上访、信访案件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了16%。这项机制的实践与运行,极大地解决了公安民警在调解纠纷中占用大量警力问题,把大量警力从繁琐复杂的调解纠纷中解放出来,使公安警力投入到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上来,同时,也使人民调解工作前置到矛盾纠纷最突出、最敏感、最易激化的前沿窗口,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近年来,由于以上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推动了我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目前全区已建立调解委员会104家,其中街道14家,村(居)社区调解委会73家,企事业单位调解委会17家。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总之,通过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我局的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存在,我局信访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不懈的落实好各项信访政策,做好信访工作。

2016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六篇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四是要建立健全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信访工作信息网络点。作为纪检

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和动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并完善领导包案、挂帐督办、领导下访、电话约访、信访工作百分考核、党风廉政信息发布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建立基层党政组织与群众互动、互信机制, 随时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三、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机机制。结合《信访条例》、中纪委实施《信访条例》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分工,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领导负责机制,领导亲自阅信和接待来访制度和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重要线索和疑难信访问题集体评估与研究制度、社会参与解决纠纷机制、首问责任制、实名举报制度、双向承诺制、保密制、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信访季度分析制、集体访应急处理机制和处理重大集体访协调机制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解决问题的整体合力。

二是积极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信访举报办事程序要按照:受理→登记→送阅→领导批示→转办、交办、自办→反馈调查处理情况→上报领导审批→结案( 了结) →立卷归档等程序办理,并积极探索信访举报在受理、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公开,切实增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的透明度。

三是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力度。因为信访举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关门集中学习、走出去考察学习和在工作中实践学习,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干部的素质培养,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素质建设,努力提高其具备五种能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捕捉信息,及时发现违纪案件线索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能力;提高正确运用政策和纪律,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提高调动各方面力量,协调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疑难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把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

四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秉公执纪,做到每件信访有记录凭据、有拟办意见、有领导批阅、有办理结果、有档案储存,减少处理信访举报的随意性,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二)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四)改革管理积弊,重新设计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五)对内对外拓展空间,强化执行工作的引领、宣传

法院执行工作紧靠法院自身单打独拼是不够的,必须借力于公安、工商、银行、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车管、边境等众多部门协助形成合力的联动机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积极拓展信息共享空间,发挥理念转变的宣传与引领作用,强化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引导。近期,甘肃省高法在清理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执行案件的过程中,经省院执行局积极组织,主动向各方借力,开展了与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公室的多方联动、联合下文,省法院院长给各涉案地方政府亲笔信等多项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动了这项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

(六)强化社会诚信理念,力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三)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2016农村信访问题调研报告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七篇

当前农村信访问题的现状成因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由于农村城镇化、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以及退耕还林、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和制度的大力实施,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随之产生。加之,农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尤其是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和监督举报意识的普遍增强,使得农村信访举报量骤然上升,且一直保持居高不下的态势。对此,市纪委调研组对我市农村信访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和思考,并就在新形势下如何解决农村信访问题进行了探索。

一、农村信访问题的现状

针对当前我市农村信访问题高发,且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调研组利用10多天时间调研,走访了10个县区31个乡镇10个村,基本掌握了当前我市农村信访问题的状况。

从全市信访情况来看,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群众来市上访共44732人次,其中涉及农村信访问题的共计8674人次,占来访总量的19.4%。

从纪检监察系统处理信访举报情况来看,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群众信访举报1324件次(不含重件),其中反映农村信访问题788件,占59.5%。从反映的问题来看,788件农村信访问题中,反映违规征占、转让村集体土地及补偿款分配不公、兑现不及时等问题96件,占12.2%;反映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不公开及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35件,占4.4%;反映违规处置集体矿产资源等问题17件,占2.2%,反映村务、财务不公开等问题139件,占17.6%;反映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等问题241件,占30.6%;反映村干部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等问题28件,占3.6%;反映村干部处事不公、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72件,占9.1%;反映选举程序不规范、拉票贿选等问题71件,占9.0%。八大类问题中,反映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资金和村务不公开两类就占到了近50%。

从信访问题的发生区域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多,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少;北部地区多,南部地区少;项目实施地区多,无项目建设地区少;城乡结合地区多,偏远地区少。

二、农村信访问题的特点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入,农村信访问题也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了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访增幅大。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待集体访54批429人,其中2016年1-9月发生集体访8批99人,2016年1-9月发生集体访28批226人次,批次同比上升250%,人次同比上升105%。集体访反映的问题大多数为农村信访问题,人数最多可达几十人,乃至更多,上访人企图采用这种声势大、人员多、行为激烈的形式来引起领导重视,从而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甚至实现不合理要求的目的。

(二)越级访明显增多。今年以来,中省纪委下转信件数量大幅增加,1-9月份,省纪委下转信件1331件,同比上升239.5%。各县区到市、赴省访均有增加。由于一些上访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要求马上解决,及时性方面满足不了上访人员的诉求,因此,部分上访人员越级到市、省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还有的人认为所反映的问题在当地解决不了,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想法,因而越级上访。

(三)无理访日趋严重。无理缠访老户长期信访不断,给信访部门接待、调处带来了很大困难,成为当前信访工作中的一大难题。甚至有少数人在背后搞串联组织,致使缠访闹访现象更加严重,更有甚者假借记者或律师名义,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如某村群众上访过程中,言语激烈,多次出现过激行为,围堵县委办公楼,其幕后就有人煽动、串联、操纵,整个过程有“导演”、有“演员”、更有“军师”。

(四)以访代诉现象严重。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完全属于涉法涉诉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他们就是选择频繁到上级机关上访以求引起领导的重视关注,实现自己的诉求。特别是一些涉法涉诉上访老户,有的已经司法程序终结,有的上级司法机关正在办案程序之中,但上访人信“访”不信“法”,加之受一些不负责任人的指点,走上访途径,以达到自己目的。

(五)反映农村土地征占补偿问题突出。农村土地占用补偿问题所引发的矛盾日趋突出,是农村信访问题发生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一是征地过程中存在强征、违法征地等问题。二是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分配不合理,进而上访。三是补偿资金不到位。补偿款被基层政府挪用或被村里扣留,甚至村干部克扣、贪污等。四是在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出嫁女、大学生、以前户口已迁出的农户等要求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六)反映财务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比较集中。村级财务不公开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也是当前农村信访的重点之一。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村干部独断专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两委”村务、财务不公开、假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二是村干部以权谋私,非法挪用、处置集体资金、资产,侵占、克扣、虚报冒领村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贴等。三是村干部铺张浪费、挥霍公款。四是村干部办事不公,优亲厚友,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比如,某社区主任指使他人伪造合同,虚开税票,虚报冒领,套取财政专项资金29万多元,公款吃喝多达100多万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兑现村民退耕还林款,直接导致社区部分居民多次群体上访,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农村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信访问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信访是发展的伴生物。随着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以及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实施,农村经济得到了飞跃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改革和利益格局调整而产生的信访问题也逐渐增多。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发展和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利益冲突加剧;受经济水平和政策的限制,各类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形成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乡镇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在接待群众来访时,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简单应付了事,尤其对一些具有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不够重视,缺乏及时周密的调查分析,错失解决问题的有效时机,最终导致一发不可收拾。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干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损公肥己、以权谋私,有的独断专行、作风霸道,有的甚至违法乱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三)农民群众教育缺失。其一,由于农民群众的教育缺失,使得农民群众整体素质水平不高,集体意识淡薄,个人、小团体或宗族利益思想严重,处事不能从大局考虑。其二,因司法成本过高,法律程序复杂,加之司法不公、执行难等问题,致使部分群众不愿意通过司法程序合理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信访,简便、快捷、经济、有效,且不承担法律责任,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其三,一些群众为获取自身利益,或被他人煽动、挑唆,行为极端甚至寻衅滋事,靠人多势众向政府施压。对于这些无理缠访、闹访人员,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手段的缺乏,多以说服教育为主,不能有效加以打击制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闹访人员的无理上访。

(四)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但在农村基层,一些重要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村级账务中出现白条支款、村集体收入不入账等现象,造成资金账外循环,监管失控;部分村在处理重大事项时仍然存在会议召开范围不到位、签字把关不严的现象;有些村干部在处置集体土地时,私自与承包方签订侵害村民集体利益的合同;村务、财务不公开、假公开,公开的内容不规范、不全面;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不能积极主动的开展监督工作,导致村监委会形同虚设。村财乡管、四议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诸多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导致对村民民主管理的监督缺失,农民群众的利益受损,进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五)村“两委”换届权力之争引发家族派系斗争。近几年,在村级换届选举时,相互竞争激烈,有的村干部采取拉帮结派的办法参加竞选,进而演化成派系或家族斗争,轮番到上级机关上访。还有个别候选人无视选举纪律,采取选前承诺好处拉票,选后无法兑现而引发矛盾。加之目前村级换届时间太短,新任村干部短期行为严重,缺乏为发展村集体经济统筹安排、长远谋划的打算。

四、解决农村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应理性认识、正确对待信访问题。信访既是经济发展的伴生物、附属品,同时又是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重要方法和途径。面对信访问题,要认真对待,积极应对、不回避。其次,领导重视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化解农村信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定期全面排查农村长期访、重复访和越级访,通过调解、查办或信访听证等方式集中化解。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信访工作的领导,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包案领导、责任人,一抓到底。如绥德满堂川乡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机制,由驻村干部、包片领导每月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并认真梳理、归口调处、分级负责、限时办结,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2016年以来,无一例到县上访,实现了矛盾“零”上交。第三,要把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理念。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不推不拖;对符合政策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落实专人,明确责任,限期解决;对不符合政策和信访条例且没有依据的问题,要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心态,耐心说服教育;对上访老户要讲究工作方法,做到矛盾不上交、不转移、不激化。

(二)加强对群众的普法教育,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必须把加强普法教育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当前应重点抓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要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自己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必需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让群众充分了解农村纠纷解决的法律常识及解决途径,教育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上访,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愿和诉求。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一是重视村级“两委”班子建设。把热心为民服务、能干事、会干事、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村“两委”班子,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二是积极吸纳民间信访调解员。选择在村民中威信较高、自愿为新农村建设出力的离退休党员、干部、法律工作者等人员担任村级民间调解员。这些民间调解员既熟悉村规民约、村民情况,又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调处能力,能采用灵活便捷的调解方式,快速调解矛盾纠纷。三是规范村“三委”班子工作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村干部述职述廉、廉洁承诺等制度,实行村干部工作考核管理,把干部考核与政治、经济利益相挂钩,加大群众评议的份量,切实考出优劣。如佳县通镇实行村干部工作考核管理,对各行政村支部书记、主任、会计、计生专干、中心户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经济挂钩,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兑付工资待遇,有力调动了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强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切实改进干群关系。由县、乡两级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基层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作风漂浮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一些基层干部为群众好事办砸、处事不公,也是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要切实转变这种不良作风,就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意识。多沟通民情,了解民意,了解民怨,捕捉民声,替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民忧、解民怨、解民困,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干,才能维持群众的信任,干部在群众中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才能增强,才能有效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比如,某镇在2016年新领导班子到任以前,镇领导经常不在岗,村民反映问题无人接待、解决,使得村民对政府极不信任,好事难办,干群关系紧张,越级上访不断发生,镇党委被评为“三类”党委。新领导班子到任后,乡党委书记以身作则,坚守岗位,勤政务实,及时接待上访群众,了解群众诉求,处处为群众着想,能够及时将信访问题处理在苗头状态,使得政府公信力极大提升,干群关系得以缓和,镇党委一年内由“三类”党委变为“一类”党委。

(五)狠抓制度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切实加强对现行制度的健全完善,严格抓落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一是加大对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力度。制定出台《榆林市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办法》,将村组集体资金、资源、资产一并纳入乡镇统一管理,进行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管。今年,府谷县制定出台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处置制度,实行涉农项目备案、验收、决算审计和台账式管理,有效遏制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优亲厚友、胡支乱花、违规处置、以权谋私等问题。二是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办法。建立完善村务公开的运行新机制,延伸监管范围,将各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一并纳入到乡镇统一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和各类补偿款公开、合理分配。三是严格落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严格程序,民主推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把办事公道、群众公认、懂财务的人推选到监委会,充分发挥监委会的监督职能,把好第一道监督关口。四是实行村干部届中、离任审计制度。结合村干部换届,在全市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农业部门和乡镇组织人员统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乡镇党委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纪委留存。五是深入推进信访听证终结制度。全面排查分析,精心筛选一批适于信访听证终结制度的信访问题,严格执行信访听证议程,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访听证终结制度规范有序、深入推进,切实解决基层信访难题,化解复杂矛盾纠纷。六是健全完善信访处置长效机制。积极建立市、县、乡(镇)、村四级信访联动、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及对无理闹访和缠访打击处理等长效机制,切实推进信访问题的有效处置。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发生在农村党员干部中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及时严肃查处,尤其要查处那些严重危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及时查处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廉洁从政,努力遏制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同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关心、不解决,致使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华华)

2015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局信访调研报告 第八篇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一)

从近几年信访情况来看,各种非正常信访尤其是进京非访和群体性事件增长势头猛、影响恶劣、处置难度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如何破解非正常信访这一难题,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对连云港市非正常信访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探寻了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我市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我市信访工作总体形势

近年来,我市信访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信访形势多年来保持总体平稳,没有发生影响较大的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但同时和全国一样,我市也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由于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冲突等原因,在加快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多,不可回避的矛盾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多,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从20xx年到20**年,各级信访总量连续攀升。

(二)我市非正常信访有关情况

我市赴京非正常上访处于多发频发态势,20**年度,我市进京上访实际发生量385批689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6、2%、人次上升18、8%。其中非正常上访239人次,同比上升54、2%,重复非正常上访现象比较突出。

我市在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中,按照中央联席办总体要求,通过采取及时劝返接回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认真规范处置工作、促进解决问题、落实责任追究等一系列措施,使绝大部分赴京非正常上访得到妥善处理,基本做到了有理的解决到位,无理的疏导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违法的依法处置到位,多数非正常上访人员没有发生回流现象,没有发生恶性的影响大的赴京非正常上访问题,较好地维护了我市和首都重要地区和敏感部位的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连云港市非正常信访的特点分析

综观我市非正常上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保福利、土地征用与流转、涉军人员、民间借贷、涉法涉诉、房产纠纷等方面。其行为呈现出三个特征:

(一)频率高发,人数批次明显增加,连锁反应明显。今年非正常上访同比上升54、2%,而且出现了此类问题解决又引发其他问题的现象。如前几年我市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后,又连续出现退役士官、复员军官等其它涉军人员反映待遇等问题。

(二)规模较大,手段方法灵活、行动组织性强。随着上访次数的增多,上访人在跟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达目的,他们往往想尽办法,严密组织,统一口径。如民办教师、涉军人员、“残疾车主”,“银行协解人员”串联、抱团集体上访的倾向非常明显。

(三)行为过激,对抗性明显增强,社会影响大。有些上访人不管自己反映问题是否有理,就直接到天安门、中南海、使馆区等场所,拉横幅、静坐、围堵大门、拦截车辆等行为进行上访。

三、非正常上访形成的原因

(一)上访人心理因素加剧进京非访

随着利益格局调整、收入差距拉大,不患贫而患不均的心理在广大群众中显得尤为突出。上访群众心理心态偏激失衡,片面理解政策法律,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形成一些错误心态:主要有“官本位”心理,认为“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投机心理;“盲从”、“赌气”、“盲诉、盲访”心理等。再加上现实中确有一部分人以访谋生,因访得利,从而导致非正常上访逐年增多。

(二)体制的负面效应诱引进京非访

1、劝返机制的负面影响。对非正常上访,随有随接,随接随返,对减少正常上访总量效果明显。然而从实践中看,上访人产生了去北京上访管吃、管住、管送,“零成本”逛北京的负面效应,形成越接越多,越接越去的恶性循环。

2、考核通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发生非正常上访后一级通报一级,为降低数量,后移名次,基层就会采取“拦”、“堵”、“截”等手段,这就给上访人造成基层党委政府怕去北京上访的错觉,以此要挟责任单位满足其过高诉求或不正当要求。

3、责任划分中存在不合理成份。《信访条例》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但在特殊时期、敏感时节,涉及到三跨三分离、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时,强调让户籍所在地稳控,有时迫于压力,为完成稳控任务,就可能答应了一些不该答应的条件,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群众通过非法上访能解决问题的想法,导致工作越做越被动。

(三)政府职能缺位助推进京非访

非正常访反映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基层受理过。但乡镇、村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力量薄弱,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水平有限,致使“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成为一句空话,导致矛盾上行。同时基层干部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确实存在方法简单、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现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进而群众情绪失控,采取进京上访。

(四)法律遏制不力致使老户肆意非访

1、在适用法律上有难度。《信访条例》内容欠缺,导致上访秩序混乱。首先,《信访条例》没有对上访案件做终结的法律规定;其二,对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三,对缠访、闹访、无理访等行为缺乏刚性的管理措施。由此,降低了《信访条例》的法律约束力,导致上访秩序混乱。处置非正常上访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分散规定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且多属缺乏可操作性的原则性规定。

2、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的主体不明确。非正常上访行为违犯了《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本应由公安处置的违法行为,但由于“三个慎用”的出台,导致公安机关不敢处置,信访部门无力处置。尤其是劳教制度取消后,老户活动更加频繁,组织更加严密。7月1日那天在北京参与非访的将近1万,对于这些老户如何教育疏导,没有什么好的对策,导致加入非访队伍的人员不断增加。

四、我市处置非正常信访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市处置进京访的一些做法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构建应急处置小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驻京工作,专门成立接访二处,主要负责群众进京上访的应急协调和处置工作。

2、精心组织,快速反应。驻京工作组成立以来,按照“遇有情况,快速反映,提前布控,靠前化解”的处置原则,发现人员失控进京,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主动到敏感地区布控,果断处置,迅速劝返。多次成功劝返,如海州区张某等6人多次进京,有两次在中南海带出,苏红酒业一批33人次进京被成功劝返。

3、全力协调,多措化解。每次发生非访以后,市驻京工作组在第一时间向省驻京工作组及国家信访局等部门及时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尽可能地核减。同时,对于事发单位发函交办,跟踪问效,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因处置不力再次回流非访。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尽管我市在处置非正常信访问题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1、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劝返接回、稳控和处理工作难度大。一是接回难。如果上访人在北京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愿意返回,信访部门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将人接回。二是稳控难。非正常上访人员在北京发生违法行为之前,任何执法机关对他们都不能拘留、关押,采取人盯人、死看死守的方法稳控也存在限制人身自由之嫌。三是处理难。由于法律依据和证据不足,即使公安机关对非正常上访人做出拘留、劳教等处理,被处理的非正常上访人若对处理不服,就会提起公诉,而公安机关往往会被裁定为败诉,还要对非正常上访人进行赔偿,致使许多公安机关不敢依法处理。

2、现有的信访终结机制不健全。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问题确已解决并且已经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而事实上,只要上访人不息诉,上级就交办,原来的终结随之成为一纸空文。尤其是对已经法律程序终结的无理非正常信访,缺乏相应的终结机制。

五、遏止非正常信访的对策思考

针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表现、发展趋势和产生的原因,笔者结合在实践中化解非正常上访的探索,提出如下对策:

(一)创新体制,整合资源,构建一元化“信访大格局”。

化解信访矛盾的理想路径是把信访资源的整合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把信访与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统一、权威的社会矛盾处理机制。

从目前组织架构来看,市级党委政府应该转变观念,优化信访的社会环境及运行机制,根据市情,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党、政为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信访部门适时协调的信访新格局。如有的地方成立了群众工作部,以群众工作统领信访工作,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的优势,全社会共同担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创新机制,完善功能,构建一体化“社会大协同”。

社会协同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内涵和化解信访矛盾的主渠道。随着社会网格化管理创新模式的不断推行,结合信访矛盾网格单元化解方式的运用,可以构建以来访接待为主轴、法律咨询解答与心理咨询为辅佐的“一轴两翼”接访模式。

一是在“规范”、“畅通”中推进有序上访。严格按照新《信访条例》的规定,改“批示立案”为“法定立案”,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访申诉,没有领导批示也能立案;不符合上访条件的上访申诉,即使有领导的批示也不能立案,严防接访中的随意性。

二是在“治本”、“控源”中消减信访矛盾。注重政策的跟踪评估以及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对因政策原因引发的信访问题,要注重执法监督。检查政策执行中执法者不当行政原因造成信访问题时,信访工作机构要大胆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行政处分建议权,制止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在“调处”、“化解”中提升社会协同效能。要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机制。探索民间组织参与信访,让非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承担起社会弱势群体与政府及司法机关间沟通、协调的功能。成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法律援助人员、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如社会义务工作者对各类信访人群的义务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和社会关怀等,以形成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人民群众社会基础。

(三)创新方法,包容并蓄,构建科学化“依法大息访”。

在信访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的社会管理机制,综合体现情理交融、敬畏人民、和贵包容、法治保障相结合原则。

一要以“评”控访。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认真研判有关信访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误导性等潜在风险,既要防止大信访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要防止忽视小信访问题而演变为大事端。特别是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科学、慎重决策,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二要依“法”息访。建议建立公开听证信访制度和必要的信访终结制度,对“两级终审”、“三级终结”的案件进行最终认定,推广无理上访户终结制度,把信访听证与规范信访秩序结合起来,实施无理上访老户终结制度。

三要依“规”惩访。面对恶意非正常上访行为,一要慎用警力,二要依法处置。慎用警力不是不用警力,从法律上界定非正常上访行为表现后,对那些在非正常上访行为中违法人员,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处置,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违法必究的导向。让上访人知道非正常上访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根本上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

(四)明确导向,多元评价,构建科学化考评机制。

当前信访事项解决率偏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干部考核评价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要用好干部考核“指挥棒”,在考核干部政绩时,加大民生指标的分值设置,让干部更加注重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建设,真正做到“群众最关心什么,干部就该考虑什么”。

1、考评内容从注重“数量”转向“数量与质量兼顾”,以有效结案率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信访工作要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能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依据,而应对各地的上访情况进行有效监察和掌握,督促各地积极解决上访所反映的问题,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来考评。

2、创新过错追究机制。过错追究,就是对因干部违法乱纪、该作为不作为而引起的群众上访,要严格追究干部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严格的扣分处理。但应明确,属于改革带来的阵痛,以及涉法案件的上访,只能是让各级干部尽量做好思想工作,不应该追究干部的责任;属于别有用心聚众闹事的,应该严厉打击,不应该追究干部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过错追究制优点体现在:一是各级干部心里服气,气顺,工作也有积极性;二是个别违法乱纪的干部也会有所收敛;三是不会再出现因上面的压力太大,领导干部向无理取闹的人妥协、让步,使别有用心、聚众闹事的人有机可成,形成“爱哭孩子多吃奶”的恶性循环局面。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和社会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信访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信访矛盾不能靠“堵”更应重视“疏”。因为“堵”只能将“桥梁”变“鸿沟”,“疏”则能把“天堑”变“通途”。要建立良好、正常、规范的信访秩序,形成文明、有序、理性、合法的信访氛围,让信访问题得到更快更好的解决,需要社会各方齐抓共管,共同支持与努力。解决信访问题任重道远,信访工作制度、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不能消极等待制度完善,而是要在这个过程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探讨研究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二)

一、我区信访工作概况

我区地处中心城区,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金融、商贸、旅游、服务的中心。全区现辖6个街道、40个社区和6个行政村、31个自然屯,总人口34万。

20**年,全区共接待和受理群众各种形式的信访1710批次3672人次。

--受理群众走访973批次2935人次,同比下降5%,包括进京访84批次132人次,集体访7批次,其中真正属我区进京访有32批次63人次,集体访5批次25人次,登记的有22批次49人次(含原一厂教师6人的集体访1批),属地属事是龙沙区的案件8批次,非正常访2批次,进京访同比上升68%;进省访12批次31人次(含集体访2批次),同比下降14%;到市访95批次412人次(含集体访42批次),同比上升111%;到区访782批次2360人次(含集体访420批次,含重复访130批次1340人次),同比上升26%,群众走访的结案率达到70%。

--受理群众来信56件次,同比下降51%,结案率达到98.5%。--受理电话访628件次,同比下降29%,结案率达到100%。

--受理网上访53件次,同比下降74%,结案率达到100%。

疑难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实质突破。“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年”成效显著,23起历史遗留的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办结14起,45起临时交办案件办结35起;“区委书记暨党政领导大接访”活动扎实开展。区级领导共接待136起信访案件,息诉罢访的有102起,办结率达75%;全区一盘棋的信访格局形成。统一领导、权责明晰、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员参战、齐抓共管的大信访调处新格局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信访工作现状

当前,信访工作总体形势在向好的方面发展。但由于当前我国正处在矛盾多发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信访突出问题仍较集中,深层次的问题不断产生,不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且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

(一)信访总量有所增加,并仍在高位运行

除了多年积累的问题解决的难度越来越大,新的信访问题仍在不断产生,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呈现,其中多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情况充分表明,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因为社会转型而必然出现的矛盾高发期。不和谐因素的大量存在,需要各级各部门同心协力去化解和解决。

(二)信访问题涉及面广,结构性矛盾突出

群众信访反映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大至对国家发展、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小至要求解决个人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从近年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看,主要集中在劳动社保、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占、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军队退役人员、环境保护、干部作风等八个方面,约占信访总量的一半,其余的问题则相对比较分散。这八个方面问题,都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其中多数又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带来的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密不可分。这些情况充分表明,改革带来的结构性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突出的矛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还会不断暴露,不和谐的因素还会继续产生。

(三)信访形式以走访为主,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群众信访的形式呈现为多样性,有书信、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主要的还是书信和走访两种形式。从最近对书信和走访两种形式的统计数据看,在全国,群众采取书信形式信访的约占28%,采取走访形式信访的约占72%。在走访中,集体上访(指5人以上)的人次约占走访总人次的70%。不可忽视的是,集体上访的人次仍占较大比例,有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串联集体上访有所增加,上访过程中的过激行为仍不断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情况还时有反复。种种情况表明,社会不和谐因素仍大量存在,有些矛盾还相当尖锐和激烈,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严峻形势的成因

在高强度地推进信访稳定工作的同时,信访稳定形势并不乐观。究其原因,相当复杂。

(一)城市化工业化的突飞猛进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城市化、工业化日新月异时期,使社会构成和社会矛盾异常复杂,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博弈在所难免,通过信访渠道维权成了弱势群体费省效速的当然选择。

(二)各类改革举措的强势到位

改革涉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改革是前无古人的探索,难有万全之策。大力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等。通过改革,多数人得到了实惠,也难免有人利益受损,尤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改革措施和工作上的缺陷逐步暴露出来,使得涉改矛盾纷繁复杂。这种日积月累的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必然呈高发且难以化解之势。

(三)全能政府的无限责任

目前,政府基本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属无限责任政府。政府无所不包、无所不能,加之权力集中、失误难免,因而责任难脱、矛盾集聚。在改革发展中,群众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于政府,把问题的责任也往往归咎于政府。发生了矛盾纠纷,群众自然找到政府。政府能力有限,矛盾纠纷不能妥善解决时,人们便把所有的不满和愤怒洒向政府,而各种社会组织又难以真正为政府分忧解难。

(四)决策的非科学性与变动性

领导机关决策不科学是引发政策性信访的关键因素,政策的变动性是导致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从信访稳定突出问题看,集中表现为各种主体之间经济利益冲突,主要由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政策考虑不周引发的,与政策调整变动大、前后衔接不足、群众得到的利益和实惠相对受损有关。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政策,群众得到的经济补偿差异较大,加之群众的攀比心理和期望值较高,经济利益矛盾驱使他们走上集体上访之路。领导机关在处理上访纠纷的决策不慎,也是导致上访的重要原因。

(五)干部执行力的强弱差异

实践证明,干部执行力强,工作深入扎实,信访稳定效果便好。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真情为民,不少纠纷可消灭于萌芽、化解于基层,从源头上保住了稳定。反之,干部执行力弱,是导致信访稳定事项不断产生和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在处理群众利益问题时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与群众形成对立或对抗;有的干部对需要关心和解决的群众利益事项久拖不决、酿成是非;有的不愿、不敢接触矛盾,对群众上访采取推、拖、躲的办法,使小事情变成大事件,等等。目前,信访稳定工作中重排查轻预防、重牵头责任轻部门联动、重接访轻走访、重出警轻处置、重批示轻靠前指挥、重稳控轻化解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六)上访群众的误解与偏见

从信访稳定状况看,相当部分涉法涉诉和政策性上访,群众从自身利益甚至利益最大化出发,误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误解司法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一些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新领导不信原领导、信高层领导不信基层领导、信“闹”不信“理”。每次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干部调整,都要掀起新一轮重访、缠访高潮,就是信新领导不信原领导的表现。在老上访户的示范带动下,不少上访者笃信“不闹不解决”,尤其是专选敏感时期和重要时段给政府施压,从而达到大闹大解决的目的。

(七)现行信访稳定体制的缺陷

现行信访稳定工作体制至少有以下缺陷:一是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原则未细化。在人、事、财权不断上收的今天,上级政府利用权威把自己应负的信访稳定的责任推给下级政府,下级组织面对“自己生的孩子叫别人抚养,还要考核别人养得好不好”的做法十分无奈。二是接返、劝返办法不科学。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只要上访人员在5人以内,上访过程无过激、违法行为,就不应要求基层组织接返、劝返。然而上级有关部门只要有人上访,不问青红皂白,便要限时接人。这种体制不仅增加了信访稳定成本,而且阻塞了正常上访渠道,还给上访人员形成了政府怕上访的误导。三是信访交办程序不规范。上级组织多头交办、重复交办、乱交办现象时有发生。法院终审、信访终结的案件继续交办屡见不鲜,甲地负责的事项交给乙地办也不少见。四是不加区别地问责。建立信访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必要的。但有关规定太笼统,不区别在处理上访事件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只要出现不稳定事件和进京上访便“否决”、“问责”,这种是非不分的问责体制,迫使基层组织无原则地“拿钱买平安”。事实上,很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不是信访工作没到位,而是上访人期望值太高等其他原因引起的。

(八)对违法上访惩处乏力

目前,重访、缠访、闹访有禁无止,与对违法上访者惩处不力有关。一是缺失规范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文件,没有及时将《信访条例》和《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访实际具体化。二对严重影响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秩序的缠访行为没有制止的有力措施,以各种理由阻塞公路交通等恶性闹访案件打击不力等等,导致闹访者、缠访者气焰越来越嚣张,客观上为跃跃欲试的闹访人、缠访人壮了胆。

四、加强我区信访稳定工作的主要对策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改进信访稳定工作,以稳定保障和促进发展。除了宏观上改革全能政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打造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理顺信访工作条块体制、理顺接返、劝返体制,畅通正常上访渠道、规范信访交办程序、细化问责措施等等,在我区信访稳定日常具体工作中,还要主要做好以下方面:

(一)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求创新提效率

实践科学发展观,针对新时期信访稳定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创新和完善受理、办理、调处、破解信访事项的程序、措施和方法,形成信息、稳控、应急、化解“一条龙”的长效机制,努力创建我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首先做好“四个坚持”:坚持“党政领导大接访”活动,从而提高信访案件的协调力度、调处效率和办结质量;(

(二)狠抓信访矛盾化解,保稳定促发展

把工作重心从对群众信访事项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预防化解上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坚持定期集中排查与不定期经常性排查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排查与边排查边调处相结合,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的苗头动向和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力争将信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成本低、见效快。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切实做好源头排查、超前化解、预警研判、预案完善和妥善处置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避免矛盾积累、激化,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强化和改进初信初访的接待受理工作。把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办结率作为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关键,作为专题研究信访工作时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好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督查工作机制,有效利用督办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等手段,对重信重访等重大信访事项办理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工作的重点放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百姓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上;做好督办和问效,在提高案件办结质量上下功夫;做好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强化复查复核机构的职能,全面提高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效率水平。按照“事要解决”的基本原则,多策并举,充分发挥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

(三)落实敏感时期的信访稳控,创祥和顾大局

坚持和巩固已有的稳控措施和手段,确保24小时信息和联络畅通,随时掌握辖区内信访动向。对重大矛盾和信访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出现越级、集体信访苗头或发生异常信访突发事件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化、扩大事态。一是制定方案,成立稳控工作协调小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信访突出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二是坚持化解为主、以化促控,推动矛盾的有效化解。进一步就有可能出现化解转机的疑难矛盾作为工作重点,从而切实减少矛盾存量,推动矛盾化解工作。三是各责任单位根据排查名单,落实人员力量,形成“三位一体”的稳控工作小组,开展信访对象稳控工作。四要做好值班备勤工作,严格执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信息值班上报制度。五是在巩固提高阶段,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劝返对象的稳控工作,防止“回流”。

(四)致力信访历史积案及热点问题破解,重民生解民忧

总结“重点疑难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年”和“区委书记暨党政领导大接访活动”活动经验,形成长效机制,深入开展遗留、疑难、沉积信访案件攻坚战。抽调8名优秀干部组成经济、动迁征地、综合三个专项工作组,每组配备一名信访干部负责协调,各工作组分别对分管业务的副区长负责,直接协调包案领导和职能部门。经济组设在经济计划局办公、动迁组设在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局办公,综合组设在信访调处局办公,各工作组每周向信访调处局反馈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由信访调处局汇总上报。抽调人员原有编制、渠道、待遇不变。专项工作组要针对17起老大难历史信访积案,一案一策、超常破解,力争调处一个是一个、化解一个是一个、清理一个是一个。同时针对现阶段热点、焦点、难点信访矛盾,重点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突出问题,加强源头防范和化解工作,要组织力量,主攻难点,逐一突破。尤其是今年我区涉及城际铁路、劳动湖南扩的动迁矛盾问题,更是要前瞻思维、审慎部署、合理施行。我们自己能化解的,全力解决;需要上口或归口处理的,积极汇报、协调、配合,敦促早日办结,同时不折不扣地做好稳定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为实现我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跨越创造安定祥和的局面。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尽一切努力逐步解决好事关民生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五)强化指标考核和责任制度,抓规范看实效

结合区情,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务实完善的信访指标考核细则,考核的重点是信访案件解决和稳控工作,将其作为贯彻《信访条例》、落实上级信访稳定工作部署、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评,通过公开、透明的开放式监督制约机制,推动行政部门切实发挥职能、有效作为。不断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信访秩序,积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信访指标考核要纳入区委、区政府总体考核体系,并把干部的信访工作绩效与干部的评先树优、提拔重用紧密地结合起来;继续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直接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分工抓。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的,及时行使信访“三项建议权”和启动“责任倒查”。敏感时期要进一步落实信访稳控责任,把信访稳定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并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实行“零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和报送工作,密切掌握信访动态,切实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尤其是敏感时期,各街道、各部门要坚持每日向信访局报送信息,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要坚决防止瞒报、缓报、漏报和错报。对因工作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导致进京非正常上访、进京集体上访、到省较大规模聚集上访和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实行“看死盯牢”稳控措施。对重点的稳控对象加大稳控力度,必要时可以实行“人盯人,二对一”的办法进行稳控,只要能收到实效,有什么办法就采取什么办法。凡是敏感时期发生进京上访的,不管什么理由,不讲任何条件,一律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目标考核实行降级排位或一票否决,决不手软。

(六)加强信访队伍建设,强素质增实绩

切实加强信访机关党的建设,全面加强信访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切实强化廉政建设,加大对信访干部的监督力度;切实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信访干部的综合素质,将信访机关打造成一支“负责任、肯做事、能干事、干好事”的优秀的队伍。强化信访工作“全区一盘棋”理念,增强合力,加强配合,构建统一领导、权责明晰、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全员参战、齐抓共管的大信访调处新格局。促进全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创造出实实在在的信访工作业绩。

五、结语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要着眼于我国基本国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有序进行。”在科学发展观对信访的指导下,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夯实基础,依法规范信访,加大依法治本力度,建立完善机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变成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从而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跨越。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人们的利益发生了调整,新的社会矛盾造成上访居高不下,甚至出现了“缠访”、“闹访”、“越级访”和“群体访”,信访形势给构建和谐社会增加了难度。结合我区近年来发生的上访案件,就当前信访现状原因、作一调研,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造成信访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

1、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变革:国有企业改制,金融系统推向市场,粮食系统走向社会,行政机关机构改革。这些变革,重新调整了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对人们的利益进行了再分配,同时也使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加强,部分群众的利己观念有所抬头,致使简单的问题易于复杂化,较小的事态易于扩大化,给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新的难度。据不完全统计,由于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社会变革原因引发的信访事件占到了信访总量的17%。

2、法律法规某些方面的滞后。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条文的滞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使社会凸显了许多新事物和新情况,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项目建设增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涉及农民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也越来越多。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会滞后于新事物和新情况,没有法律法规的界定和约束成为导致上访的一大原因。另一方面,滞后还表现在执法不严上。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更不允许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但是,“越轨”的行为时有发生却少有有效制约。

3、认识上出现的误区。误区一:法不责众。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受“法不责众”错误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遇到不符合自己意愿的事,就纠集众人上访闹事,凭借“法不责众”这个护身符逃避惩罚。“法不责众”是“腐朽、落后”的中国传统意识,它已成为依法治国的一大障碍。误区二:政府“管”法院。群众中一直存在文秘杂烩网着一种错误的认识:政府权力大,政府可以“管”法院,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对上访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远远超过其他问题,这也导致不少人信“访”不信法。误区三:以信访量来考评信访工作。目前上级对下级政府信访工作的考评,都是以上访量来衡量的,超过了规定的指标,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到一定的处罚这种考评方式本意旨在加强各级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分级承担社会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但客观上讲,这种考评方式并不很科学,它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如:有些人因对现任领导有意见,就组织煽动一些人上访,让现任领导难堪,最后往往能达到“撵走”的目的。

4、工作落实不到位。一是对信访问题解决不到位。有些信访问题牵涉面广,时间跨度大,调查取证非常困难,解决难度相当大,导致问题无法处理或处理不到位。二是督查不到位。有些信访问题没能得到妥善处理,客观上也有干部的原因。对信访问题干部中还存有畏难情绪,怕麻烦,同时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与协调。针对这些情况,缺乏有效的文秘杂烩网干部督查跟踪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对缠访闹访等严重信访事件当事人处理不到位。首先,缠访闹访的概念界定不清,对缠访闹访户定性困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有些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为平息事态,免于激化矛盾,往往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能放即放,缺乏强有力的执法配合,无法产生震慑力。

二、解决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

信访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能在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实行责任追究上动真的,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破解信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上来实的,有效遏制了信访总量持续攀升的势头,缓解了严峻的信访形势,总结他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循序渐进推进改革。一是要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与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统一起来,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重大决策要符合社会现实,符合实际,要考虑群众的心理想法,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要努力做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二是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尽量把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农转非的“农民”纳入低保的范围。提高城市居民的低保标准,让下岗职工生活有基本保障,力争把改革的阵痛降到最低的限度。

2、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一是继续搞好普法工作。让公民学法、懂法、遵法、守法,遇到问题,发生纠纷,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保护文秘杂烩网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法律法规要与时代发展同步。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及时、科学、有针对性地出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文,让各级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有法可依。三是要弱化政府或信访部门的职能,纠正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认识。群众上访总量多年居高不下,与政府及其信访部门的角色定位不准、转换不力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应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转变职能,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四是严格执法。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不以信访的人多人少定对错,严格以法律为准绳,改变部分人“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

3、树立信访教育与信访执法相结合的观念,确保信访工作取得实效。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有些人明知拦路抢劫是犯罪,但还是拦路抢劫;明知杀人是要偿命的,但还是有杀人犯。思想教育仅对讲理的人有效,仅对遵纪守法的人有效。对无理取闹的人、对别有用心的人、对图谋不轨的人无效,因此,解决上访问题时要做到区别对待。对确实有冤屈的,要尽快给予解决;对不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而产生误会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消除误会;对于别有用心、无理取闹、聚众围堵政府大门、拦阻交通要道等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4、树立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观念,加快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进程。一是建立民意沟通机制。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加强民意沟通。通过谈心交流,了解群众所想、所需、所求,从而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架起干群“连心桥”。二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超前排查人民内部矛盾,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的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化解,使矛盾纠纷消除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降低行政成本。三是实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为了克服责任弱化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凡是第一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情况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在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后,对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应及时受理,并给予当事人明确的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要及时向上汇报,向其他部门或系统进行交办、转送,问题转到哪里,责任就跟到哪里,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四是实行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制。完善信访工作现行的考评办法,变以信访量考评为以信访过错来考评,实行严格的信访过错追究制,使各级干部心里服气,工作有积极性;使个别违法乱纪、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干部得到改正;同时不会再出现因上面的压力太大,领导干部向无理取闹的人妥协、让步,使别有用心、聚众闹事的人有机可趁,形成“爱哭的孩子多吃奶”的恶性循环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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