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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

2016-04-25 16:36:20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2015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5年1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第一次修改2016年4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第二次修改。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

  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为实现“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认真落实立法规划,做好相关法律案审议工作

  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调整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2016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1.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通过)

  2.慈善法(已通过)

  3.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4月)

  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4月)

  5.网络安全法(6月)

  6.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6月)

  7.资产评估法(6月)

  8.电影产业促进法(8月)

  9.中医药法(8月)

  10.证券法(修改)(12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

  1.国防交通法(4月)

  2.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4月)

  3.红十字会法(修改)(6月)

  4.民法总则(6月)

  5.环境保护税法(6月)

  6.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8月)

  7.社区矫正法(10月)

  8.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10月)

  9.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2月)

  10.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2月)

  以上项目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三五”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等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

  修改测绘法、矿山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档案法、现役军官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制定核安全法、粮食法、原子能法、外国投资法(修改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子商务法。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6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还有一些立法项目,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改革试点授权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分别于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到期。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正在实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改革试点授权决定,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审议试点情况中期报告的有关工作。

  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切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律起草及审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把好立项关。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机制,推动、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规划、计划及时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按时提请审议。涉及落实改革任务举措等立法项目,要加强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对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督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要求制定、修改、清理配套法规,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贯彻实施立法法,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建立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制度。继续做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研究制定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若干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继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对授权决定到期后的处理机制。授权决定实施期满,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法律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相关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力。把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继续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逐步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扎实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注重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动审查方面的作用。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适应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开展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反馈等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宣传工作。认真总结、深入研究立法工作规律,指导立法实践。做好法律案起草、审议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审议阶段的宣传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加大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深入开展对地方立法的调查研究,扎实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推动加强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开好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继续举办立法法培训班。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队伍。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创新立法人才培养和任用机制,着力培养立法骨干人才。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建立健全立法人才交流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增强立法工作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

  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严格依法进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作出新贡献。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情况等。作出关于开展“七五”普法的决议,明确普法重点,增强普法实效,着重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知识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形成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各地各部门对进一步推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与体制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总体情况,以及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促进高校办出特色情况,创新人才培养、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情况,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情况,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以及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重点报告国务院对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老龄事业发展现状,应对老龄化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的总体情况,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情况和有关工作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等方面司法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措施和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审查逮捕工作,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人权保障,完善监督机制,以及自身能力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农林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开展情况,农业科技原始创新及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农林科技体制改革,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国家对农林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情况,农林教育和农林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范围和标准、转移支付分配机制和管理制度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报告对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提出建议的研究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决算监督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5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除按照监督法、预算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出外,决算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批准2015年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等;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政策措施,结构调整进展和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6年1—7月份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执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批准2016年预算决议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重点报告国务院6月份向常委会所作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上述五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的实施情况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理等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食品等监管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实行社会共治的相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6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农田水利建设和投入基本情况,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情况,对农业灌溉水源和工程设施保护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情况,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情况,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激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宣传贯彻和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能力和水平的措施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近年来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情况,相关部门落实法律监管要求的相应措施,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三)结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相关内容),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

  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进一步改进完善专题询问,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把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询问重点,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对推动改进工作的建设性、促进性作用。专题询问分别由负责有关报告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常委会办公厅予以配合。

  五、开展专题调研

  (一)围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和水污染防治专题询问反映的问题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进展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6月底前完成。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围绕国务院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情况,《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围绕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本职责,城市基层自治组织选举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修改完善等问题。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围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的基本情况,包括报告的主体、报告的范围、报告的应用以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在试编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各地的实践探索和有效经验,适时提出修改完善“两个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做好宪法实施监督的相关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做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依法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确保司法解释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不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限缩性解释。围绕常委会工作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有重点地探索对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继续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规的常规清理机制。认真做好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研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调查研究论证、沟通协商、纠错工作机制。

  2016年的监督工作,要着重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巩固和扩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成果,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作风,加强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地方人大的联系,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要紧扣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突出建议措施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交办、督办机制,增强整改落实效果。综合运用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跟踪监督等方式方法,形成监督合力。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探索完善质询机制,视情况适时推动质询工作开展。要不断拓展监督工作新闻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依法及时将有关监督事项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16年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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