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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2021-05-12 14:05:57 编辑:linxiaohui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 ...

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招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
  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理清查,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按财产类别填写“验收合格单”,对原有设备进行评估并贴标,对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等贴标管理,财务室和财管科分别登记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领用、使用台账。对遗留问题尽快查找根源,该登记的登记,该冲减的冲减,该调剂的调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配置合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的检查维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清点实物,做到账卡相符。运用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账面数与实物数相核对等方法,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内部审计。同时,加强单位部门间的监督、财务与财产的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督促落实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底数清、情况明,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完善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负责,各部门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尽快完善固定资产预算、账卡、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维修、调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本着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由财务室负责,按类别和品名等进行数量金额核算;台账由使用的部门负责,并进行数量管理。随着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经营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仅在数量上,也在结构上有了相应变化,必须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各部门固定资产,在核定需求量前应全面清查与核实,并登记造册,避免重复配置;对所需资产能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对不能调剂使用的、需配置资产进行资金来源、费用预算等分析;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将预算目标细分至各科室站,由财务部门操作实际的问题,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最后财务人员负责收集和汇总财务数据,财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入库、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
三、定期清查固定资产
  各部门应当在协调配合中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于出现的固定资产账实不符问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制定适应的处理方案。以笔者单位为例,各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查看账、物、卡是否统一,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自查,财务室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目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等,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长期得不到使用,但实际上具有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县国资委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按照规定处理。
四、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化管理
  由于近年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数量及金额增长迅猛,各项管理工作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已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借助办公自动化系统与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相结合,运用计算机并结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及其编码规则来编制程序,完成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维修、报废等一切管理工作。依据各部门权限,对各种表格卡片的字段进行调整、排列方式变更、填写或显示内容改变, 各类工作进程的控制,保管员具有在资产管理模块中进行所有信息添加权;采购员有合同付款情况的添加权;主管领导有对购置资产入库、领用、调配、报废等流程进行审批的权限,维修员有维护情况的添加权。并可打印出与其职责权限相对应的统计报表。所输入信息一经确认并保存,其输入的数据内容即被锁定,禁止二次修改。实时监控固定资产、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信息,为单位制定有关政策、资产调剂及采购提供科学依据并当好参谋。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除资产管理员有新增、删改的权限外, 其它部门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只有查询相关内容的功能,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财政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和运用效率。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健全财务人员、采购人员、保管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等各类岗位标准,完善轮岗、岗位考核、绩效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清查、重点抽查、离任核查制度。监察、审计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防止资产流失。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按照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摘要】 当前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单位发展的需要。文章针对区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利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开展定期盘点等对策,以加强和改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解决目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区级行政单位 ;固定资产;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8-0074-03崔贤军(天津合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 300450)

一、引言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另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我国各类行政单位的资产数量众多,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是行政单位正常开展工作、承担各种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前提。《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本文以天津市区级行政单位为例,对其在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以期为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二、当前区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自 2017 年年初开始,就带领团队在天津市宁河区、滨海新区、宝坻区及天津市市内六区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委办局、产业园、乡镇街道等)、二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劳动保障中心、就业中心、杂志社等)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资产清查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区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产管理方面1. 固定资产内控管理缺乏。很多行政单位内部职能部门在需要资产时,采购员、财务人员只要有领导口头指示就给购买、报销,缺少事前申请审批、验收入库等文件资料,大额采购缺少领导班子会会议纪要,缺少“三重一大”决策过程、决策执行记录文件,部分采购没有纳入年初预算。各单位采购固定资产时,没有按照或不完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或有意规避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以天津市滨海新区 H 街道办事处(该街道于 2001 年底由 ×× 镇政府和 ×× 镇政府合并建立,街域面积 75.2 平方公里,街道下辖 18 个行政村、11 个社区居委会和 6 个社区筹备组)为例,该街道没有固定资产内控管理制度,也没有关于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使用、处置、盘点流程和措施方面的文件资料。检查过程中发现多笔实际采购资产与会议纪要及供应商提供的发票明显不符 ;超过 5 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采购,有的缺少会议纪要,有的先采购后有会议纪要。

2. 固定资产没有归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相关规定均要求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即实物管理需要有单位某部门、某岗位、某人员负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但有的区级单位没有安排专职实物资产管理人员,少数单位有资产管理兼职人员,但对资产管理不闻不问。仍以 H 街道为例,H 街道行政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但没有专人负责。盘点时我们要求单位安排实物资产跟盘人员,但 H 街道安排的是一个从其他部门抽调来的非正式职工。而且行政部没有固定资产台账、卡片等,不知道如何管理,也不愿管理,各居委会、行政村均没有固定资产清单。另外,建管办、安全办、居委会有将固定资产出借情况,但固定资产出借时,借条或收条上面只有资产名称、数量,落款是经办人员签名。对于民政部门、社保部门、武装部等其他单位无偿拨入的大量固定资产缺少归口管理,哪些资产是其他单位拨入、拨入多少,无法分清。

3. 固定资产没有定期盘点。行政单位每年年末至少应盘点一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单位主动进行实物盘点,财务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做过对账工作。从单位一把手到分管领导、资产管理部门、会计人员,没有人清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多少、使用状况以及分布情况。单位固定资产账簿记录与资产管理系统数据不符、与实物不符。如在对 H 街道资产清查过程中,我们从机关大楼到各行政村办公场所,再到居委会,逐个进行盘点,发现了以下问题 :(1)H 街道 2001 合并时,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过盘点核对。之后街道领导、财务人员、各岗位人员多次变动,变动人员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有做过交接工作。(2)实际盘点的固定资产有财政账套的固定资产、也有非财政账套的固定资产。盘点基准日财政账套固定资产账面金额 244万元,核对上的固定资产金额 192 万元,相差 52 万元。盘点基准日非财政账套账面金额 1 490 万元,核对上的固定资产金额只有 302 万元,相差 1 188 万元。非财政账套记载的2 辆吸粪车和 1 辆垃圾车价值 41 万元后来确认不在街道使用;用非财政资金为其他公司建设的地热水井 460 万元,该地热水井已经被填埋。(3)盘点的实物中,发现农业办、计生办、司法所等部门有闲置、待报废的固定资产,甚至还有购买以后没有拆封的专用仪器设备、摩托车等。另外,在街道、库房里堆积了大量待报废的台式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家具等资产。

4. 财政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资产负有监管的责任。区级财政部门一般在会计处(科)或其他处(科)室设有资产管理监管人员,专职人员一般没有。区级财政部门对资产的监管,只是停留在对政策的上传下达,以及资产填报工作上。行政单位一般每月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填报资产增加情况,但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数据填报是否真实、准确,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缺少监管。 

(二)会计核算方面1. 会计人员能力不足。

1.《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区级单位会计人员从其他岗位转岗从事会计工作的居多,很多担任会计主管的人员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2. 少计或多计固定资产。(1)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没有记录,如购买的联想电脑、大屏幕液晶屏。(2)不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计入固定资产。H 街道下属居委会一处办公用房为租赁用房,将房屋的维修款 28 万元计入了固定资产。另外一个居委会,2005 年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搭建了二间临时仓库用房价值 15 万元,计入了固定资产,但该房屋因属于违建后来被拆除。

3.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存在问题。(1)区级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尤其是街道、各功能区,既有财政局预算拨款,也有其他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以 H 街道为例,该街道的会计核算设有两个账套,一个账套核算财政拨款预算资金,另一个账套核算非财政拨款资金。财政账套固定资产录入了区财政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但固定资产明细记录不全,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金额、规格型号等不符),非财政账套的固定资产没有录入区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只有手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金额的 EXCEL 表格。(2)有的单位用财政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漏记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分录。在其他部门拨入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专项资金”科目,购置时,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 专项资金”,没有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4. 固定资产记录不规范。有的区级单位会计人员对固定资产账的记录不规范,比如 :名称、金额、数量、规格、型号错误 ;固定资产应当逐个、明细记载的,只记载金额或一批、一套。如 H 街道安装的监控系统,包含若干个摄像机、交换机、显示器等,但只记录一套“监控系统”,没有分项记录每一个监控设备的名称。

5. 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19 年 1 月 1 日前区级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但是实际中这些单位并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19 年 1 月 1 日实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财政部也明确要求各单位此前没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但单位仍然没有执行。

(三)其他问题

财政部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工作。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以至于各行政单位、中介机构对文件中的条款理解不一。

如 H 街道于 2016 年 6 月按照财政局要求,申报过截至2015 年末部分固定资产盘亏待报废文件(当时并没有全面盘点),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盘亏和待报废的经济鉴证报告。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本应是区财政局的职责,但在上报时,财政局要求 H 街道再找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符合核实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即对 H 街道提供文件资料是否符合核实要求出具意见,财政部门据此办理核实工作。但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出具不予核实的意见。

三、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明确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各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内控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价格标准、折旧年限等,同时对固定资产采购、配置、使用、清查、处置、会计核算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除制度以外,还应当设置详细的执行流程、控制措施、各种表单和申请文件。

(二)加强人员管理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会计核算属于单位内控关键岗位,为此,应对人员的任职条件、职责、培训、轮岗做出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设专人负责,并且应当是单位正式职工。负责会计记账的人员,应是会计专业人员,单位分管财务的处(科)长应加强对会计人员记账的复核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三)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 RFID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行区级行政单位财务核算一般使用用友、浪潮等财务软件,软件包含总账模块、报表模块,基本上没有启用固定资产管理模块。少数启用固定资产管理模块的单位,其功能局限在会计人员对资产的增加、减少、计提折旧等会计核算上。基于物联网技术的 RFID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用友、浪潮等财务核算系统,将该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模块功能进行扩展,实现财务、实物资产管理有效融合。财务部门在该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在该系统实现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固定资产在申请购入后,办理验收入库时,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 RFID 资产标签,作为资产的“身份证(ID)”,这个RFID 标签记录了资产入库时间、价格、规格型号、使用部门、使用年限、折旧等信息。此后资产的配置、调拨、移动盘点、资产退出的整个过程,都在该系统完成。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可以随时查询、监管,实施资产动态管理,确保账账相符。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点

基于 RFID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实物盘点。通过 RFID 技术结合 PDA 手持移动扫码枪终端实现数据采集自动化。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年终盘点时,由资产盘点小组统一分配盘点任务到 PDA 手持终端上,盘点员用 PDA 手持终端扫描实物资产上的 RFID 标签完成盘点操作,盘点结果直接上传至资产管理系统,系统则自动比对,生成盘盈盘亏报告。盘点小组根据盘盈盘亏报告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五)加强外部审计巡察力度

政府审计部门、巡察部门在对单位进行审计、巡察时,应注意关注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向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调查了解单位固定资产存在的风险,向单位会计人员了解固定资产事前购置申请、资金支付审批情况,与采购人员、实物管理人员沟通,了解资产采购过程、配置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审计巡察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六)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配备专业人员指导区级单位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区级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待报废提出准予备案或批复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四、结语

2018 年 12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 号),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因此,区级行政单位要完善固定资产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审计、巡察部门要加强审计巡察力度,区级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目前行政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X

【主要参考文献】

[1]章永飞 . 新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时代经贸,2019,(07).

[2]吴桂霞 .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思考[J]. 新会计,2018,(08).

[3]于文秀 . 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2).

[4]储长应 .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施行之我见[J]. 商业会计,2017,(01).

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五章 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六章 资金挂账

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七章  资产核实的程序、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二)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三)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四)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五)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应当依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不合规,证据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核实。

第八章 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调账的,应当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准确和合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清查核实,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资产核实事项,应当要求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提供合法证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申报的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清查核实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清查核实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清查核实;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核实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所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其国有资产的清查核实工作按照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未纳入本单位核算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清查核实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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