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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人员思想报告

2016-02-14 10:06:0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一《2015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一
《2015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2015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第1篇:2015年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xxxx年x月x日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定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年缓刑2年。原本没有想那么多,可是现在触犯了法律,不但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伤害,而且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缓刑期间,在鹅公司法所所长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了解和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虽然本人只有初中文化,政治素养不是很高,但还是坚持学习了"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坚持观看新闻联播、东方时空和法律在线等电视节目,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下,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这是我缓刑期间的第一份思想汇报,在这期间我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要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工作上,勤勤恳恳、认认真真、踏踏实实,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自由的良好公民。

我信心,相信自己通过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做人做事方法后,一定使自己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第2篇:缓刑人员的思想汇报

"伤害别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

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这个月的工作中风风雨雨时时在眼前隐现,但我却必须面对现实,不仅仅要能工作时埋下头去忘我地工作,还要能在回过头的时候,对工作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检查核对,对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从怎样节约时间,如何提高效率,尽量使工作程序化、系统化、条理化、流水化!从而在百尺杆头,更进一步,达到新层次,进入新境界,开创新篇章为了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思想上,主要是得益于公司领导和职能部室同事们的帮助;得益于公司干部职工之间团结共事,相互信任,互相支持,共同维护班子的团结和整体效能的发挥积极努力,就这样,我从无限悔恨中走进出心里黑暗,尽管我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省文明工地检查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总包方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组织原则,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八荣八耻"的学习和荣辱观教育为契机,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广泛征求各施工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自律能力,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和政策,严谨务实、实事求是,忠实履行职责,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和提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一位公司领导曾经说过,每个人对自己的经历都应该是无悔的。而我现在是在后悔中长

大,在后悔中学会坚强,在后悔中懂得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只希望在生命尽头之时能微笑的对自已说:后半身生我无悔了。请相信我一生以此为警示,始终保持着这种法律和道德上的清醒!在警醒之后及时地改正错误,要求自己做人必须有良知,讲道德,光明磊落。

只要这种意识不改变,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

,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第3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了之前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全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民警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第4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尊敬的XXXXXX:

我被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我通过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如: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同时,还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如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等等。

参加社区矫正后,我还了解很多很多,如:社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等等。总之,通过学习,我已明白什么是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就要受到刑罚惩处等等。

在矫正期间,我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工作、活动情况;服从管教,自觉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今后,我要更加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学习,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不断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争当新人,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 第5篇:2015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择和转变。我也相信自己可以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非常感谢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

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

这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得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现在,我认识到了我在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段时间里,通过民警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在我心头总是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并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通过民警在这一年的对我不断的帮助教育,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己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现在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革面。

这几个月我一直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坚决不做。

第6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本人因抢劫经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决,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这件事,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缓刑期间,本人在民警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缓刑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二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13篇》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13篇

范文(一)

我叫×××,是一名因×××罪被判缓刑而接受社区矫正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犯人。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我的谈话交流,使自己明确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我深切的感到高墙内和高墙外服刑的区别,这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作为一个犯罪分子,只有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随时汇报思想动态,积极矫治自己的不良恶习,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认罪悔罪,不断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和意识,实现由犯罪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早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根本的也是唯一的出路。

范文(二)

接受社区矫正已是第二个月了。本人在矫正机关司法所的教育帮助下,对因自身的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有了初步的思过悔过认识,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伤害的同时,也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由于平时很少注意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自己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缓刑矫正期间,我要积极配合司法所和矫正志愿者开展工作,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随时反思警示,避免重

新犯罪。

范文(三)

今天是自己的矫正期第三个月,在这说短不短说长不长的三个月里,让我深有体会的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带给我的感受与信任。初来的时间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没用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加以歧视,而是像家人般对我进行教导帮助。从刚开始的集中教育到后来日常生活中电话、短信上的问候,都时时让我体会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与责任心,让我在人生短暂的旅途中感受到做人做事都需要尽心尽责。我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有他们如亲人般的教导与关心,我会重新以新的乐观的心态走上社会。

范文(四)

这个月,我参加了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讲座和法律知识的测试活动,由于听课认真,考试成绩优异,受到司法所领导的表扬。

同时,使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作为矫正机关的司法所并没有因为我是一名罪犯而对我另眼看待,让我这个犯罪人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人性化。我要自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配合司法所工作,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性活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

范文(五)

在这段日子里,本人除了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之外,

还利用其他空闲时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注意收看电视中

法制教育节目,运用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对照自己找差距,增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知道了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在当前开展的六五普法中,常用自己的犯罪事实现身说法,向身边人宣传六五普法的重要性,起到了矫正一人,警示一群,教育一片的作用。

范文(六)

感冒已经好几天了,仍不见好转。这不,司法所打来电话,说明天到镇敬老院收玉米。当听说我病了后,要我这次就不要参加了。我放下电话后,觉得参加公益劳动是修复自己与社会关系的一项重要途径,自己要积极主动争取参加才对。于是,自己来到村卫生所,让大夫连挂两个吊瓶,第二天按时赶到敬老院。所长见了,当着大伙的面表扬了我。说实话,当时我真有点飘飘然了,干起活来也感到分外有劲,是乎感冒病也好了好多。

范文(七)

今天,听说村委会正在为×××组×××发起癌症手术募捐活动。×××还不到40岁,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在校读书的孩子,可以想象如果他不在了,这个家庭生活很可能会陷入困境。我拉着媳妇,到村里捐了200元,钱虽然不多,但这是我劳动所得,是我的一点心意。 社区工作人员经常教育我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管我有什么样的困难社区工作人员都尽可能帮助我解决,在接受帮助的同时我也要帮助别人,积极改造,做一个有利于社会的合法的公民,不辜负党

和政府、社区和家人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范文(八)

我因聚众斗殴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自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还处于叛逆期的90后的我非常重视,除了组织集中教育外,还对我开展心理沟通和个别教育,帮助我理清思路,查找原因,经常到我家和社区走访,用亲情和社会的力量关心我,帮助我,希望我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真正的有所收获,达到社区矫正的如期目的。

经过这段时间的社区矫正,使我从一开始的不耐烦甚至还有抵触情绪到现在渐渐的明白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相信在司法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人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我的人生之路会越走越宽。

范文(九)

通过几个月来的社区矫正,使我渐渐的从阴影中走出来,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同时,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我没有一点被歧视的感觉,我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上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树立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信心,积极改造,积极进取,避免重新犯罪,努力回报社会。

范文(十)

今年,在亲属的帮助下,我筹资建了一个百米钢架草莓大棚

,一来有一个稳定的营生,二来可以照顾家庭,三来有利于方便社

区矫正。我要充分把握这次机会,服从管理监督,增强法制观念,不在违法犯罪,做一个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

范文(十一)

本人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而触犯刑法,至今后悔莫及。近段时间以来,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教,和自己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反思,已经认识到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已成为我们每个人行动的准则。

我将以此为戒,加强学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用法律这把利剑衡量自己平时的所作所为,不做法盲,做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范文(十二)

时间过得好快呀,不知不觉中接受社区矫正已经一年了。一年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志愿者和家庭成员的帮助教育下,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范围在进一步的扩大,对自己的犯罪认知并有悔罪表现,能够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帮助五保户和低保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积极修复自己与社会的关系,为早日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在下一年,自己要继续配合司法所的工作,服从司法所的监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的各项活动,争取早一天报效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三
《个人思想工作汇报(经典)》

个人思想工作汇报

*****

(20**年**月)

***,男,汉族,***人,19**年**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92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2008年3月至今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任现职三年来,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学习,勤奋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为政法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2009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综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现将个人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常常备好“充电器”

时时不忘给自己“充电”,加强各种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心领会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坚定思想政治立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注重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工作之余,挤出时间进一步学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促进自己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坚持把所学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推动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利用业余时间自学,虚心向领导学习,向群众学习,

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学习书本知识与学习实际知识相结合,学习与运用相结合。同时,扬弃糟粕,在学习时力争学到要义和精髓。通过不断学习和工作实践,政治理论水平、文字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依法行政意识都在不断提高。

二、勤奋工作,默默甘当“螺丝钉”

在法制办工作期间,切实把好行政事务法律关口;到政法委工作以来,切实抓好全区综治工作。坚持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较好地发挥一颗“螺丝钉”的作用。近几年来,全区没有发生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全区信访总量和刑事案件增幅减缓,重大节庆活动和重要敏感时期没有出现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情况。

(一)立足长远抓基础。维稳工作的第一防线在基层,为此,我积极呼吁并努力争取领导支持和重视,切实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一是抓机构建设。全区9个乡镇街道综治办机构单设,经费单列,增设9个专职乡镇街道党委副书记,专抓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完善基层综治信访维稳制度,整合综治、维稳、司法、信访、公安、法庭、民政、纪检、林业、妇联、人武等力量,在各乡镇街道统一建立综治信访维稳联动中心。同时,整合村(社区)警务室、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防队、信息联络员等力量,成立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二是抓群防群治。全区建立了33支共计130人的城区社区和乡镇集镇专职巡防队,聘请90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建立湾户联防、单位联防等义务巡防组织620支,聘请治安信息员1900余人。建立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共有矛盾纠纷调解员557人,

矛盾纠纷信息员5643人。设立了区网管办,聘请单位、乡镇网评人员80人。三是抓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区财政支持,今年安排24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平安建设、综治维稳和治调工作,其中23个城区社区巡防队和10个乡镇街道巡防队共计103万元,村社区分别按1000元和2000元的标准落实综治工作经费共计24.1万元,政法综治维稳经费58.5万元,治安视频监控设施经费54万余元。

(二)围绕中心抓重点。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时刻牢记使命,勤勤恳恳、无怨无悔干好本职工作,和大家一道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一是严打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及打击侵财犯罪、经济犯罪和追逃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共破获刑事案件628起,逮捕82人,治安拘留478人。二是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将涉毒、涉赌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把街面巡逻作为重点地区治安整治的一项硬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一定成效。今年以来治安拘留吸毒人员106人,铲除毒品原植物21240多株。查处电子游戏机赌博案件52起,收缴赌博机470台。针对中天街及周边街巷扒窃案件突出的特点,组织龙泉派出所组建了一支11人的巡逻中队,并邀请新疆籍民警买买提协助办案,破获13起新疆人系列扒窃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4人。三是强化重点场所和地区的管理。强化行业场所管理。对全区金融网点、大型商场、宾馆旅店、公共聚集场所等重要部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查隐患216处,督促整改到位174处。查处一批未按实名制管理的旅店和网吧,对5家网吧进行了停业整顿。大力构筑校

园安全屏障。实行校园大门“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工作机制。深入宣传法制、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全区城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和农村集镇中小学都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配备专门兼职保安。

(三)大胆探索抓创新。在工作中,常常要求大家要多想办法、勤动脑筋,力求出新招、求实效。一是在矛盾调处工作中抓创新。探索建立了警司联调、法司联调、律司联调制度。充分发挥派出所信息灵、出警快、控制事态迅速的优势和司法行政干警懂法律、善调解、提供法律援助的长处,实现优势互补,收到较好效果。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实施诉前调解,在全省大多数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东宝法院不增反减。推广调解听证制度,凡经镇村干部调解3次达不成协议的,聘请当地老党员、老干部和办事公道、有威望的群众参与调解,有效化解了一批“老大难”。开展典型引路活动,推广了漳河镇雨淋村25年无一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出村上访活动的经验,以及劝导树立社会和谐、家庭和睦新风尚的《十劝歌》和“学法三字经”。二是在“两实”全覆盖工作中抓创新。在龙泉街道龙山社区、泉口街道象山社区试点工作中,探索出“五个统一”(户籍协管员统一工作服装、工作胸牌、工作资料袋、信息采集项目、宣传口径)、“六个采集法”(一次性上门采集法、短信预约采集法、QQ预约采集法、通讯卡预约采集法、错时采集法、分地<路>段采集法)。在试点基础上,“两实”工作全面推开,并走在全市前列,受到市综治委充分肯定。三是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抓创新。大力实施技防工程

建设,建立B类视频监控探头3433个,A类监控探头325个,220余家宾馆旅店安装了旅店业信息管理系统。各地积极探索发挥调解员、信息员、联防队员作用的新机制。龙泉街道金虾河社区从辖区单位抽调12名保安,组成保安联防队,集中对治安状况较差的地段开展巡逻。荆楚理工学院成立校园“110”、“119”应急分队,实行24小时巡逻,并与辖区派出所联勤联防联动,较好解决了校园扩建期间流动人口多引发的治安问题。全区9个乡镇街道还因地制宜建起30个各种类型的平安建设示范点,探索方法,指导各行各业平安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四)克难攻坚抓难点。一是全面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区综治办、维稳办牵头,信访、司法、公安、法院、民政等单位参加的区级维稳预警协调中心,完善区、乡、村、组、农户五级综治维稳网络。着力构建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等共同组成的大调解格局。建立村级一周一排查、乡镇半月一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集中排查机制,制定受理登记、分流交办、案件协调、限期办结、挂牌督办、一月一报、跟踪回访等系列制度,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章可循。今年,共排查各类社会矛盾隐患168起,防止民转刑纠纷11起,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36起,调处成功431起。妥善处臵辖区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三三二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群体性事件,收到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认真摸底排查,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病人、民师、企业军转干部、复退军人、闲散青少年等群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分门别类进行管理方式方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四
《序言 刑法思想及其价值》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五
《79年刑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颁布时间】 1979年07月06日

【实施时间】 1980年01月01日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 刑

第六节 罚 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二节 累 犯

第三节 自 首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节 时 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八章 渎职罪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相关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4篇8处 相关判例:2篇2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相关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1篇1处 相关判例:6篇8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相关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3篇3处 相关判例:5篇5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条 相关判例:1篇1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

(一)反革命罪;

(二)伪造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泄露国家机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五条 相关地方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2篇2处 相关判例:2篇2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条以外的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六条 相关司法解释:1篇1处 相关判例:1篇1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七条 相关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4篇4处 相关判例:1篇1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相关判例:1篇1处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条 相关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19篇22处 相关判例:13篇20处

本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司法解释:4篇4处 相关判例:16篇17处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一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1篇1处 相关判例:8篇8处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判例:2篇2处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1篇1处 相关法规:4篇6处 相关地方法规:2篇2处 相关司法解释:24篇46处 相关判例:26篇33处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 相关法律:1篇1处 相关地方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2篇2处 相关判例:7篇11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司法解释:2篇2处 相关判例:2篇3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相关司法解释:4篇4处 相关判例:5篇6处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司法解释:2篇2处 相关判例:1篇1处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犯 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十九条 相关司法解释:2篇2处 相关判例:5篇6处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相关判例:25篇25处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相关司法解释:2篇2处 相关判例:2篇3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章 犯 罪 第三节 共同犯罪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六
《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

【发布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79-07-06

【生效日期】198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反革命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

第八章 渎职罪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

(一)反革命罪;

(二)伪造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泄露国家机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条以外的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条 本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 政策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一条 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八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十九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十七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十八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七
《《论犯罪与刑法》读书报告》

《从历史背景和人类基本愿望看<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读完,为其语言之优美,逻辑之严谨而拜服。该书由意大利刑法学家奠基人贝卡利亚所做,主要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设置对当时的刑法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为了逻辑上的严密性,对权力的来源和诸多细小问题进行了阐释。而我由此书引发出两个看法。其一是见贝卡利亚其对当时法律之态度言辞冷厉,便对此书成文时期的历史背景做一探究,并与此时的中国刑法现状作一比较。其二此书读完,粗略即可探寻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等中国现代刑法以及世界许多国家刑法等重视的原则。该书由原因起始到具体操作都有论述,在此做一番简单的梳理。其后也有一些小的细节分析。因之前非法学专业生,看法肤浅,涉猎狭隘,望老师见谅。

一、贝卡利亚生存年代的法律背景

无论是贝卡利亚自己的描述,还是根据历史资料,我们都可以总结出当时的刑法现状:

1、法律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

①“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

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

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

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司法者、立法者分工明确,但在一些细节的部分二者仍有待商榷。

②“然而,只有极少数

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各部门法进入体系化状态,刑法学的专门研究也逐渐发展起来

③“宗教、自然、政治,这是善与恶的三大类别。这三者绝

不应相互对立。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

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并非启迪所要求的一切,

自然法同样要求;也并非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纯社会法也同样要求。不过,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许的公约的东西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

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

神权法,自然法和社会法的区别明晰化。社会法作为人类过社会生活的原则的地位确认,不再受到神权和自然法则的约束。

2、在刑罚的执行和司法机关进行犯罪认定中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弊病。

总结如下:

①司法解释的地位问题

法律本身是含混的,有漏洞、有空白,需要进行法律的解释。但是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法律解释的主体,方法和权限都需要得到限制。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贝卡利亚从刑罚的起源和惩罚权讲起,总结出了法律其实是国家与人民为了达成一个共有的和谐社会而作出的退让所共同认同(签署)的合同,每个人交出一部分权利给予国家换来剩余部分的真正自由。从而司法者在这其中充当的是第三者的身份,并不具有解释法律的资格。“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得忠诚宣誓” 对此,我国刑法研究者张明楷也对司法解释有一定的看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该如何应用。司法解释对正确使用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司法解释的主体、内容、结论等如何规范化还需要进行研究。司法解释泛化存在的弊端即,使刑法条文的含义固定化,不利于发现、发展刑罚的真实含义;司法解释的表述方式如同成文刑法,人们仍需对之进行解释;由于司法解释来源于最高司法机关,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面临着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即使下级机关有所异议,仍需遵守。造成了司法解释的地位甚至高于刑法。可见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亟待改变。

在贝卡利亚看来,法律只能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 ②单个的刑法法官的缺陷

“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

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

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由“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这一错误观念代表的任意解释刑罚的现象,导致了不同地方的法律判决各不相同。人们对于刑法的惩罚没有预测性,法律缺乏确定性,直接影响到了法律的威慑性,也是对无辜的或者不应遭受如此待遇的

公民的不公正待遇。

③对未定罪公民的操作程序需要进行改变

无论是逮捕的时间,形式都需要建立在该公民尚未定罪,仍处于一个享有权利的公民,不能对其权利予以过分的剥夺。所有对公民的权利剥夺行为都需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法官个人的判断之上。

④审判过程中的问题

审判形式上,在审判中应对证据的逻辑和真实性进行明确的判断。不能轻率地作出判决。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应该在法官审理的过程中设定陪审官,即对陪审制度的赞同。对于证人的选择亦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提示性询问及口供的制度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进。而对于旧时代的一些习俗,如宣誓与秘密控告,可以选择摒弃。在当时的法律现状下,不仅对于证据的态度不明晰,对于证人的选择没有原则,对口供的价值没有清晰的认知并且采用严刑逼供的方式得到口供从而使得事情的真相得到扭曲。影响了刑法在真正执行中的力量和刑法希望达到的目的。对于尚未明晰的犯罪行为进行没有责任的有罪推定。

二、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 在探究这三个从此书中透露出的思想前,我们先对刑法所要达到的目的进行明确。贝卡利亚在书中提到,惩治犯罪者其本身并没有任何意义,其意义只是为了震慑社会上的其他人避免再去进行犯罪活动。于是如何施行刑罚才能够恰如其分的使其想要达到的震慑作用,于是出现了以上三种思想,也成为了日后刑法采用的一种原则。在这里,刑罚的出现,几乎与犯罪者“应得的惩罚”没有任何考量,而只在于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与否以及对于此类犯罪的杜绝是否为最佳方式。出于这样的考虑,贝卡利亚反对了死刑的存在,认为其震慑作用效果差且无其他任何益处。

对于这样完全将刑罚倾向于对社会震慑的观点,我们仍有待商榷。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本身限制了法律执行者及公民本身对于法律的解释,从而使得公民对于犯罪之后会得到的刑罚有了预测,这种预测避免了公民对逃脱惩罚的侥幸,使得法律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

2、罪刑均衡思想

即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其原因不仅是因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越需要得到更大的惩罚,从效益上分析,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其实也就是犯罪人从中渔利越多,也就是犯罪的动力越强,而为了避免这种动力,则需要更加强的刑罚起到威慑作用。其次这种不同的罪行导致的不同的惩罚方式同时也符合人们内心的道德情感,正如同杀死一只鸡和杀死一个人理应受到不同的惩罚一般。正因为以上两种原因,得出了罪刑均衡思想。

3、刑罚个别化

在此书中,贝卡利亚将犯罪分为了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从生

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对于不同的犯罪基于不同的理由和处以不同方式的惩罚。而不包含在上述限度内的行为,都不能也不应被称之为犯罪。

以上,即是在阅读完《论犯罪与刑罚》后的内容整理与自己的一些观点结合。感谢批阅。如有不是之处敬请指出。

刑法人员思想报告篇八
《刑法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都很重视的一个研究课题。特别是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突发性强等趋势情况下,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五部分预以阐述:

(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2)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未成年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③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④未成年人年龄的差别及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

通过以上几部分的层层论证,使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重要性。认识到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 犯罪

1、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的意义

1.1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据某市人民法院统计,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约150人,同比上升52.5%,2001年判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0.9%,2002年、2003年同比上升分别为21%、27.8%,2004年1至9月已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近200人,由此可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1.2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能力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轻于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具有可塑性,较易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贯彻从宽对待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挽救、教育大批失足青少年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1.3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意义。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处于青少年的过渡时期,同时又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其品格的优劣,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盛衰,国家的存亡,因此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予以积极的预防和有效的矫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长远之策。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确定未成年犯罪人年龄标准的意义。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坚持不适用死刑原则,还是贯彻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抑或在某些刑罚制度和刑种上予以特殊对待,都要以未成年犯罪人年龄的正确确定为前提,因此首先要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和正确认定加以明确。

2.2.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标准。犯罪人未成年的年龄标准,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2.2.1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实施犯罪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在实践中有的把案发时间、逮捕时间、起诉时间或审判时间行为人的年龄作为认定其是否属于未成年犯罪的标准,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刑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只能是指犯罪时行为人未成年,这是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犯罪行为之间内在联系的要求。至于刑事诉讼阶段的年龄,有些对刑事诉讼有一定的意义,如审判时行为人是否成年,影响到案件是否公开审理,辩护权的行使等问题;刑罚执行时行为人是否成年,影响到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制度的不同等。但这些阶段的年龄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标准。

2.2.2所谓行为人犯罪时未成年人已满14岁不满18岁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也就是已满14周

岁不满18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我国《宪法》第34条关于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姻法》

第六条对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所有年龄都是周岁。

2.2.3周岁应如何计算,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文件里专门加以明确,首先:“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其次,1周岁以12个月计算,满12个月为l周岁;已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后应以日计算,而且是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例如行为人1988年9月15日出生,至2006年9月16日满18周岁,如果其2006年9月15日生日当天犯罪,应视为不满18周岁,对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2.3犯罪人未成年以前年龄如何认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实践经验教训应当注意:其一,司法文书上一定要明确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是否属于未成年年龄。其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尚是未成年的年龄不清的案件,主要原因是在很多农村不重视出生婴儿的户口申报问题,一旦出现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纠缠不清。另外,有的人出于某种目的,涂改自己实际年龄。其三,户籍登记人员工作上有失误,将当事人出生年月日登记错误,当事人也未加追究。其四,被告人或其亲属为使被告人逃避应得惩罚,在出生时间、作案时间上有意地弄虚作假等等。如果不注意这些因素,忽视对被告人具体年龄的认真核实,就可能影响到正确定罪量刑,因此认真查明被告人的年龄具有重要意义。

当遇到被告人年龄不清案件,尤其是遇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已满14岁、已满16岁、已满18岁这些关键年龄不清的案件,怎样确定被告人真实年龄?我国司法实践中核查被告人年龄的具体做法是:认真讯问被告人并且核实其供述的内容;查阅被告人的档案、户口簿、现在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和出生地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证件关于年龄的记载,深入出生地调查了解,从而准确有据地认定行为人真实年龄。

2.4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2.4.1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以及他们较易接受改造教育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法定原则。

2.4.2如何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原则的涵义是正确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怎样理解这一原则中的“应当”?所谓“应当”是命令性规定,不同于授权性规定的“可以”。“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许有例外,即凡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比成年人犯罪所判处的刑罚适当轻一些。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成年人犯此抢劫罪从轻处罚的最低限度就是三年有期徒刑。所谓“减轻”处罚即低于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处刑罚。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即可以判处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

2.4.3 在正确理解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正确适用这一原则。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从宽处罚原则时,要正确选择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要根据行为人罪责的轻重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来选择。正确适用刑罚需要全面把握案 件事实,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⑴、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差别。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都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没有具体标明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差别对具体适用从宽处罚原则的影响。我认为应当参照民法的做法,将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划分成两个年龄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低年龄段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年龄段。对低年龄段者应较多考虑减轻

处罚,对高年龄段则侧重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另外,在两个年龄段内还要根据其主观恶性程度予以适当量刑,做到与刑罚相适应。

⑵未成年人犯罪跨责任年龄段的刑事责任问题。

这里有两个问题。未成年人满16岁前后的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对已满16岁后又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一并追究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应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的犯罪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犯罪,则应与其已满16岁后的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某男在15岁时实施了抢劫,17岁又实施强奸,就应一并追究其抢劫罪和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如果行为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属《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范围,就不应追究其不满16岁时实施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审理被告人满16岁以后的犯罪时,不应一并追究其在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一般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满16岁到满18岁者前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这里也有两个问题:第一,是否将前后罪并罚判处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问题,这一点后面还会谈到,这里不再赘述;第二,除应处死刑的情况下,对行为人18岁前后的犯罪应否以及怎样适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问题,我认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满18岁前后实施的是同种犯罪的,如果主要犯罪是在不满18岁实施的,可以考虑对全案仍适用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其次,满18岁前后实施的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对满18岁前的犯罪量刑时仍应适用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原则。

3.1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能允许等到18周岁以后再判死刑,这是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贯政策中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不适用死刑?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处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利的刑罚。我国刑法立法思想认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是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非常严重,但由于行为人年龄尚未达到成年,责任能力不完备,因而主观罪过较成年人同样的犯罪相对轻一些,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轻一些;同时,行为人犯罪时未达成年年龄,还具有改造的可能,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不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把握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一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其危害程度有多么严重,一概不适用死刑;第二,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判处死刑。

3.2不适用无期徒刑的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析:如果末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末指明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照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本着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刑罚的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无期徒刑。

4、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其他问题。

4.1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予,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积极的意义。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脱离自已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学习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末成年犯罪人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要不是累犯,在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都应考虑予以缓刑。

4.2减刑。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 体应明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来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4.3关于免刑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没有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但我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能给予刑事处分;但可以免刑的,条件是必须“情节显著轻微”。未成年人犯罪本来就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情节,再同时存在其他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综合各种情节看整个犯罪案件属于“情节轻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不需要判处刑罚”,当然应适用免刑。

4.4对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首先,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应就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6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以未成年人自身的财产做为处罚的对象,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不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其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未成年犯罪人,刑法第54条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它们是: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时候尚不满18周岁,上述四项权利中除第②项外,可以说未成年人本身还不具有这些权利。这是因为:第①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能享有(宪法第34条);第③项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从日前各国家机关招聘的条件看,最低条件也在大专学历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按照现行教育体制很难在不满18周岁以前取得大专文凭,并进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第④项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除与第③项条件基本相同外,还要求须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不满18岁的未成午人根本不可能具备这项权利。再从我国刑法设置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这些犯罪分予的政治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他们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利用这些权利再次实施犯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则不同,一方面是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还不具有剥夺政治权利内容中的大部分权利,更谈不上利用这些政治权利来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无论是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还是独立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人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复学、升学和就业都不利。因此,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

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没收财产的理由如下:

(1)未成年人通常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家庭内共同生活,从法律意义上说,其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有,未成年人除个人的生活用品外,一般不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势必将侵害到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未成年人必须在已满16周岁以后方能参加工作,获得收入。从法律上说,此时其获得的收入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但即便是从16周岁开始工作到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为止不到2年的时间内,其积累的财产数额也不会有多大。我国刑法设置没收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摧毁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能力。因此,没收未成午人数额不大的个人财产,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5、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预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5.1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家庭和学校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父母总是认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孩子就可以并且应当成才,而学校认为只要抓好教学质量,督促学生好好学习,只要成绩好就是好学生,对于未成年人心理上和生理上尚未成熟,容易受外界影响却视而不见。如邓州市X中的学生蒋××盗窃一案,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一贯良好,深受父母和老师的喜爱,在其上高三时迷恋游戏机不能自拔,进而旷课,因其父母给的零花钱已不能满足其需求,从而走上盗窃之路,案发后,学校和父母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5.2惩罚和教育未成年犯罪人应从预防和保护开始。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询与研究中心,工作重点是对还没有出事的、健康的孩子给予预防性和前瞻性辅导。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这方面工作的有力推进,这是继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其初衷是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强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家庭防线、学校防线、社会防线。

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定罪重在挽救,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应始终把定罪量刑作为矫治犯罪的必要手段,实事求是依法定罪,适当量刑,以求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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