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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的报告

2016-02-14 10:42: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一《关于11 10事故的情况报告》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故的报告》,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一
《关于11.10事故的情况报告》

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

关于楠木至柴、五10KV线路“11·10”事故的

调查处理情况汇报

四川南部盘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楠木变电站至柴、五10KV线路建设是灾后重建项目,2011年11月10日,在该项目电杆二次转运中,因翻车发生民工熊国明死亡事故,我公司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11年11月10日下午14时17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

楠新公路楠木镇14村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1月10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我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刘柏生与拖拉机驾驶员赖喜全,民工熊太斌、熊国明在事故发生地

进行电杆二次转运作业;在装第二辆拖拉机的第二节九米杆时因拖拉机吊杆摆动不定,赖喜全、熊太斌在车头,刘柏生、熊国明在车尾扶住电杆,欲将电杆拉至车斗,因拖拉机吊杆偏斜角度增大,导致拖拉机发生侧翻,吊杆上电杆脱落并滚向熊国明,熊国明躲闪不及,被电杆压中背部,刘柏生迅速组织在场人员将电杆移开,积极施救,同时拨打了120和110,10分钟后楠木120到达事故现场,急救医生现场确认伤者熊国明已死亡。

四、事故主要原因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数次勘察和认真取证,并细致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综合调查取证情况认真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柏生未对起吊作业现场认真勘查,违规使用无牌照、无检测合格证的起重拖拉机,缺乏起吊常识,在起吊过程中违章指挥,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起重拖拉机驾驶员未按规定将起重设备送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未认真选择起重拖拉机停放位臵,使起重拖拉机在起吊过程中侧翻,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是死者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很差,作业前没有考虑安全隐患并采取安全防卫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是施工人员和作业人员现场施工安全意识不够。现场安全组织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工作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现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进行未认真监护,没能及时纠正不安全

行为;

二是部分员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自我保护意识差,《安规》等安全生产的刚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作业人员行为不规范,施工现场作业中忽视安全,冒险蛮干,习惯性违章、违规、违纪现象严重;

三是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够。对《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反“三违”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培训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违章考核不严,致使作业人员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重。

六、处理决定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开展好公司各项安全工作,防止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盘电公司《安全奖金考核发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安装公司全年安全奖;

(二)根据盘电公司《安全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柏生缓调工资3个月(缓调期不予补发)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三)根据盘电公司《安全工作奖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安装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吴仪平、安全第二责任人张碧武及线路架设负责人李自鸿各罚款2000元,安装公司安全监管负责人刘中全罚款1000元。

七、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减少安全事故滋生,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及时召开了此次事故情况通报会,对此次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进行了细致分析并组织专题学习讨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管理违章和行为违章的漏洞,不断增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公司决定认真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防范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认真落实安全职责,切实从管理与执行层面查找安全管理的漏洞,从主观上和管理上查找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到“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安全思想,严防类似及其他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是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根据盘电公司相关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反违章考核办法,严格考核,以“三铁”反“三违”, “严抓严管、重奖重罚”,实现人员无违章、管理无违章、装臵无违章,营造全员反违章、反蛮干、反瞎指挥的工作氛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是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安规》、安全知识、业务技术的教育培训,强化现场施工保证人身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认真学习国家电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和现场作业“三防十要”,进一步明确“三种人”的安全工作职责,不断增强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和责任的能力;

四是加强民、技工用工管理。严格按照盘电公司(2010)154号《民工、民技工管理规定》要求,执行聘用程序和使用规定,按规定购买保险;

五是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特别是起重设备的管理,严禁使用“三无”车辆、无合格证的起重设备。在使用起重设备时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六是加强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略 南部县送变电工程安装公司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印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二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流程的规定》

关于安全事故报告流程的规定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及奖惩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的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救援,控制事态,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或指定区域负责人组织救援,实施应急预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严重,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电话通知公司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三、事故处理后,需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在12小时内将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到宝生钢铁技术部。

四、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报告统一采用《安全事故报告表》(后附)

六、如符合上报工伤保险要求,需在24小时上报宝生钢铁行政部,以便上报工伤保险所,报告表按行政部要求填写。

七、如发生在场外(上下班途中、因公外出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

八、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九、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后附: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安全事故报告表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三
《关于高速公路塌方事故的报告》

关于**高速公路塌方事故的报告

**市建设委员会:

****年*月*日9时54分,**高速公路**路段发生塌方事故,造成了重伤10人、轻伤16人,2辆出租车严重受损,3辆货车有轻微变形,路段损坏650米的严格后果,中断车辆通行近30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局、公路管理局的负责同志立即随救援车和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当地武警官兵、消防指战员、工地工人近200多人闻讯也赶到现场救援,抢救时间持续近30小时。以交通局杜局长为指挥长成立了临时现场救援指挥部,一切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着,将受伤同志及时送往就近的医院抢救。

经调查分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人违章施工,按照施工程序应分两次浇铸的混凝土却一次浇铸;还有就是当时桥面上有三十人在施工,使得桥面负荷过重,这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次事故很惨重,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巨大的损失,在当地产生了很大负面的影响,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的心情十分沉痛。这次事故的发生说明了我们市政工程总公司基础工作薄弱,管理不善,思想政治工作不落实,反映了我们作风不扎实,对安全工作抓得不力,在安全生产中管理不严,职工纪律松弛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为了使全公司职工从这起严重事故中吸取教训,我们于*月*日召开了副处以上干部会议,通报了这次事故,提出了搞好安全生产的紧急措施。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每个职工都牢固地树立起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观念,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一丝不苟地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同时,各单位要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中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动员广大职工干部迅速行动起来,以这次事故为教训,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保证施工安全。

我公司对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已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对与事故有关的领导也作了严肃的、正确的处理。我公司决定对市政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这次事故虽然发生在下一级单位,但我们也应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为接受教训,教育全公司职工,恳请市建设委员会给我们以处分。

***工程总公司

****年*月*日

关于×××工伤事故的报告

××公司安全部:

兹有炼钢厂于三月十二日下午发生一起员工高处坠落摔伤事故。我厂随即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 成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

三月十二日下午电工负责人×××安排×××、×××去维修氧枪平台2吨单梁电葫芦行车,×××在大梁上,让×××在下面。16时×××让×××送焊钳上去,×用人字梯登高到梯子上部,在递焊钳时人字梯发生变形折弯倾倒。×随即抓住行车电缆,×在上面大喊快来人。由于车间噪音较大加之周边工人思想集中干活,无人听到喊声,因此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市人民医院,经拍片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是铝合金梯子质量太差,壁厚只有1.5mm,严重不符合国家GB 7059.3-86“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一人在梯子上,梯子即发生变形,以至造成员工坠落工伤事故。

2、间接原因一:是“使用梯子登高作业应有人扶梯”的规定没有得到执行。

3、间接原因二:是电工负责人在分配工作时没有具体交待安全注重事项及防范措施。

三、事故责任

1、 ×××在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没有执行公司“常见事故隐患及违章违规现象”安全规定,对这次坠落事故应负一定责任。

2、 公司供给的铝合金梯子强度不够,质量太差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公司物质供给部门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 电工负责人,车间主要领导、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规章制落实不够,负有领导责任。

四、事故处理

1、 供给部门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受到相应处理。

2、 给予电工负责人,机修车间主任各罚款100元。

3、 扣生产安全科负责人100元。

4、 扣厂长、厂长助理各100元。

五、事故防范措施

1、 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通报批评机修车间及事故主要责任人,使全厂职工受到一次深刻教育。

2、 今后采购各类工具一定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3、 教育职工要严格执行各类安全规程,排除110条中提示的各种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四
《事故处理报告》

关于盐城市阜宁县“3.10”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来源:市安监局 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 0 [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2年3月10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的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经市政府“3.10”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4日,地址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罗虹,注册资本50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风力发电机轴承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研究、开发和销售。2011年1月9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公司总投资45694万元,占地203亩,新增建筑面积94740平方米,建成年产2.5兆瓦以上风电轴承30000吨的生产能力生产项目。

2011年11月13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为江苏京冶1号、2号、3号厂房、综合楼、后勤服务中心、传达室、道路、给排水等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无施工资质个人唐于军挂靠该公司施工资质承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双方口头协议收取挂靠管理费20万元。唐于军承揽工程后,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

在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屋面梁钢檩条下反扣彩钢板安装工作时,由于3号厂房高度较高,采用活动脚手架方式施工会投入较大,故施工负责人要求施工人员自制了两只吊篮钢平台,采用吊篮施工。 2012年3月10日11时10分左右,孙文亮等人在安装结束后,准备将吊篮钢平台下降至地面,当钢平台从作业面下降约1.5米时,该平台东北角提升钢丝绳突然断裂,造成钢平台失稳,随后西北角提升钢丝绳断裂,使吊篮北端坠落,在吊篮钢平台一端坠落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南侧两根提升钢丝绳相继断裂,致使9名施工人员坠落,吊篮钢平台呈180度倾覆于地面,部分人员被压在钢平台下。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违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自制简易吊篮钢平台;二是吊篮钢平台提升钢丝绳选择不符合标准;三是吊篮钢平台制作工艺、结构不合理;四是吊篮钢平台传动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间接原因:一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唐于军非法挂靠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二是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出借资质。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礼清同意无资质个人唐于军非法挂靠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非法承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无人监管;三是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对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查,对擅自使用自制吊篮钢平台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到位。

三、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1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3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2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2名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

公司分别给予34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对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停招投标60日。同时,责成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阜宁县人民政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有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切实增强法制观念。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严禁工程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强化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作业。

(三)迅速整改事故隐患。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要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行为。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各个场所、各个岗位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迅速落实整改人员、资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在抓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巡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四)强化施工项目监管。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园区、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未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项目不得要求开工建设。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挂靠、非法转包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留死角,不漏盲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加强建筑行业管理。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整顿和规范全市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专项整治和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努力形成建筑市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三大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压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附件:盐城市阜宁县“3·10”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较大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盐城市阜宁县“3·10”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较大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孙文亮,男,50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员。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孙文军,男,42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队长。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孟凡东,男,46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3号厂房钢结构项目承包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李德军,男,42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王礼清,男,51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6.唐于军,男,50岁,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实际承包人。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7.王礼亮,男,56岁,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部经理。吊销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8.肖爱民,男,43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专业监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9.吴徐智,男,62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现场监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唐光平,男,47岁,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处理意见

1.崇庆华,男,25岁,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监察中队队员。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戴震华,男,36岁,中共预备党员,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管理监察中队队长。给予其延长中共党员预备期、行政记大过处分。

3.王惠华,女,37岁,中共党员,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基建局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张桂军,男,37岁,无党派人士,阜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给予其诫勉谈话。

5.黄晓东,男,41岁,中共党员,阜宁县建筑业管理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兼建设工程执法中队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6.吴建军,男,40岁,中共党员,阜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周仁安,男,53岁,中共党员,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县建筑业管理局局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8.宗光华,男,50岁,中共党员,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其诫勉谈话。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五
《安全事故处理报告》

安全事故处理通报

关于xxxx年xx月xx日安全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1、 事故经过:

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点到xx点,生产部检查员xxx在对入库钢管进行检查,对打包的钢管进行拆装,当用钢丝钳剪断捆绑物时,被散落的钢管砸伤脚部至左脚踝外伤。

2、 事故原因:

(1) 安全意识薄弱;

(2) 缺乏工作经验;

导致工作过程中站立位臵不对、工作方法不当,导致钢管滚落,砸伤左脚踝。

3、

4、 事故性质:轻伤事故。 根据生产部提供的《安全、事故 报告书》调查核实,以及“安全奖”的定义范围,扣除

事故员工xxx当月的安全奖。

这次事故虽然是轻伤,但充分暴露出我们的安全工作还存在不足。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公司员工通过这次事故应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公司为您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安全的现行法规,期望员工也遵守安全规则,在您工作或下班时,当发现有不安全隐患,您有责任报告有关人员排除。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防止事故的发生。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六
《关于“5.4”电气事故分析报告》

关于“5.4”电气事故分析报告

生产技术部:

2011年5月4日上午8时51分,我硫酸厂二系统主配电室1#主风机开关柜发生电气短路,造成系统所属的324线路保护动作跳闸断电,同时还影响了公司其它各生产系统的稳定运行。监于此次事故影响较大,在事故处理完成后,组织各相关人员对此次设备事故进行针对性的调查分析,现就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事故经过 2011年5月4日8时,我厂准备对1#主风机电机进行试运行,起动前先拆除了高压电机的干燥电加热器,拆完后对电机定子和电缆进行对地绝缘测试,检测值为48兆欧(附带电缆和与电机定子线组并联的电容测试值)。检结果的结果证明达到允许起动的绝缘条件,随后起动了稀油站,合高压侧的上、下隔离开关并检查合闸位置,随后储能准备起动。8 时51分从主风房现场起动1#主风机,约经过两秒钟后主配电室1#主风机开关柜发生巨烈的爆炸,电缆沟内瞬间起火燃烧。此时紧急拔打变电站值班电话,申请事故紧急停电,同时检查主风机速断、324总进线速断均已动作,随后拉开了主风机开关柜的上、下隔离解除联防机构后打开柜门进行灭火。经过采用灭火器与消防沙相结合使用,于8时53左右把明火熄灭,此时陆续往柜内倾倒消防沙进行铺填降温和掩盖浓烟,同时打开了所有的门、窗进行通风和消散烟气。

事故原因 由于主风机控制系统开关和保护回路比较复杂,回路的保护各联锁点繁多,给事故的初步认定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从事故调查的外观上看属于高压回路短路从而导致速断动作,致使高压电源断开。高压进线电源速断,PT柜低电压保护均已动作掉牌,从事故点——1#主风机开关柜着手检查;上隔离、真空断路器均已完好,检查电缆出线室,下隔离完好触头无电弧蚀点;氧化锌避雷器表面完好引下线无放电烧结隙迹;出线电缆头在靠近电容处的前后20厘米绝缘层烧坏,其它地方无明显损坏点和熔点。随后把原放置在电缆沟内因事故损坏的三相并联电容器抬出检查(放置在主配电室外),发现电容器外壳已经炸裂开,高压绝缘瓷套管完全炸飞,绝缘油泄漏完,绝缘纸烧毁大半,可清析看到电容体内金属铂片层,仔细观察B、C相引出侧铂片部分已经熔化,检查变形的电容金属壳体,无电弧穿孔和电弧蚀点。再返回主风开关柜检查,发现电缆出线室内溅满了油和未烧完的绝缘纸,电缆沟内散落着炸破的电容瓷套管碎片,地上还有未燃烧完的电容绝缘油。综合上述情况现可初步判定为事故原因为并联电容器相间短路故障。从短路电流路径上看出,最初的短路源在电容器内部。引起相间短路故障的原因是由于电容器相间绝缘老化,吸潮,该电容器于2007年安装,运行时间长,使用环境恶劣。再者电容器的动、静态特性很难检测,以上各因项因素直接触引了此次无法挽回设备事故。

事故处理 监于1#、2#主风机高压系统在较差环境下运行可

能存在安全隐患,在处理后期事故时拆除了2#主风机出口侧并联的电容器,清理因事故污染的各相联高压柜、开关和绝缘子,清扫了电缆沟内的事故垃圾,从新整理电缆,把高、低压电缆分类捆扎,损坏的电缆已拉出沟外便以修复。检查各进线铝排、线,瓷瓶和龙门架,在检查外线时发现各金具腐蚀严重,决定择机更换,再者还需填堵电缆沟对外缺口,防雨防潮,其次还要综合分析的各控制保护回路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故障因素,查明控制系统中存在薄弱环节,以便作出防范处理。

从此次事故上可以看出我们维修工作没有开展好,平时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做得不太理想,同时缺乏设备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意识,在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时没有做好充分预防性和提前性的考虑。考虑问题不够彻底,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问题没有根据地方性和场所性的使用工况作全面考虑。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也是我们在今后的维修工作中要纠正的问题。自有不断的发现自身不足,通过学习才能使们更好的服务于设备;只有不断的挖掘设备的缺陷并加以改进,才能使设备更好的服务于工艺。与此同时我们愿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评与教育!

此致

硫酸厂电修车间

2011年5月5日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七
《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

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

汇总和小结

2010年9月

安全二处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安全监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公司对这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印发通知、文件进行规定,同时也及时依据国务院、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最新规定提出相应要求。下面对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力求形成一个清晰的结论。

一、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主要文件

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

1.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

3. 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

二、公司印发的系列文件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以下简称《事故调规》),和2005年底印发的补充完善条款(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是公司对生产安全

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做出规定的主要文件;

2. 《关于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紧急通知》(安监一〔2006〕17号);

3.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安监一函〔2007〕1号);

4. 《转发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07〕7号);

5. 《关于深入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分析工作的通知》(安监一〔2007〕23号);

6.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和《关于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安监应急〔2010〕86号),这也是公司最新印发的文件。

三、有关内容和规定

(一)事故定性

1.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类: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版《事故调规》因为早于国务院493

号令,因此事故划分相对较复杂,目前实际执行中的做法如下:

(1)人身事故,执行国务院493号令。493号令颁布之前,公司各类文件提到“重大”人身事故,实际对应的是493号令的“较大”人身事故。

(2)电网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 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

(3)设备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

3.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国家电监会目前正在制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条例依据493号令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做了新的划分,对事故信息报告明确了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二)信息上报单位

1. 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向国务院应急办即时报告。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见附表1。

2. 向国家安监总局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章规定,事故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详见附表1。

3. 向国资委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公司应向国资委即时报告。详见附表1。

4. 向电监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电力企业应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即时报告信息见附表1。

5. 各电力企业内部事故报送要求,依据各企业自身规定,一般是逐级上报。

(三)信息上报程序、时间及方式要求

1. 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 国资委21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按规定流程迅速报告。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国资委报告。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此规定报告。

3. 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规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关系向电监会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和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电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向电监会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文件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项目建设、施工(即俗称的甲、乙方)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关于事故的报告篇八
《关于安全事故的心得体会》

关于安全事故的心得体会

近日,我公司机动供应科xxx同志在调试设备时,不慎从4米高钢平台坠落,致使脑部受到重创,身体多处骨折。这期严重的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事故已经发生,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吸取教训,反思一下自己平时的安全意识够不够,时刻保持防范,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永恒的主题,安全文化已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以从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安全宣传教育等形式,逐步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企业特点的价值观念、经营作风、管理准则、企业精神、职业观念和安全目标等的总和。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已成为当前矿山企业的主要任务。

安全不是做给某个领导、某个人看的,是为我们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相联系的,所必须和应该做的。由于我们所从事的职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任何一件不起眼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导致我们受伤失去身体的某个部件甚至是生命。随着工作经历的增长,随着单位对我们的安全教育加强,我对安全的认识更加深刻,发生了从家人单位要我安全、我自己要把好安全关,到我一定要安全的转变。因此,我们就要从日常工作的每一件平常小事做起,工作之前,首先看看有没有安全隐患,怎样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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