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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书范本

2016-08-05 12:13:1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报案书范本(共6篇)报案书报案书报案人:xxxx公司;联系电话:xxx公司地址:xxx;犯罪嫌疑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原系xxxx公司项目经理,户口所在地:xxx,联系电话:xxx。事实与理由一、犯罪嫌疑人xxx涉案事实与行为:犯罪嫌疑人xxx系xx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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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书
报案书范本 第一篇

报案书

报案人:xxxx公司;

联系电话:xxx

公司地址:xxx;

犯罪嫌疑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

原系xxxx公司项目经理,

户口所在地:xxx,

联系电话:xxx。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xxx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xxx系xxxx公司(以下简称xx)的实习员工。经公司授权委托,自2013年5月20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xx(部分)及xx两个项目,但犯罪嫌疑人xxx于2013年9月28日在工作中利用职务特殊性,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并私自开走公司暂借他人的xx汽车(xxxxx,xx,为我公司暂借,车主***,价值***元)以及部分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融合多方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均未回应,至今也没有任何主动联系我公司归还相应财物的行为。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报案书范本】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xxx在xxxx公司利用项目经理的身份和职权带走价值______元汽车及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xxx仍未将带走财物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车主核实,犯罪嫌疑人xxx所开走的汽车价值________元,其余项目施工资料和施工工具价值________元,犯罪嫌疑人xxx自2013年9月28日起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xxx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公司财物及施工资料(商业机密)两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报案书范本】

xx省xxx市 区分局第 刑警中队

xxxx公司 年 月 日

另附:

1、 证据明细

2、 犯罪嫌疑人员工档案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报案材料范本
报案书范本 第二篇

报案书

报案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31-85688955

公司地址: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16号;

犯罪嫌疑人:彭卓,男,汉族,19829年9月12日出生;

身份证号:430121198909120439

原系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湖南省长沙县跳马乡新田村北冲组266号,联系电话:15116281896

事实与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彭卓涉案事实与行为:

犯罪嫌疑人彭卓系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康)的业务员。经公司授权委托,自2011年6月2日入职以来一直负责长沙地区公司药品销售与代为公司接收客户货款,但犯罪嫌疑人彭卓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财务制度和自身岗位职责,涉嫌以下犯罪事实与行为:【报案书范本】

2012年03月09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875.62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房。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2012年03月15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彭卓。然而,犯罪嫌疑人彭卓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2012年03月28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2689.09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客户岳麓同心康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该货款客户于2012年03月30日前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彭卓。然而,犯罪嫌疑人彭卓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2011年11月22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27577.6元的货物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岳麓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彭卓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长沙市岳麓区中南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从未从商康进货。该笔交易系犯罪嫌疑人彭卓采用虚拟客户、欺诈公司的手段以达到侵占、挪用公司财物的目的的行为;

2012年03月09日商康应犯罪嫌疑人彭卓的要求,将价值875.62元的货物【报案书范本】

通过公司物流渠道发往货运站,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先行提走,转发给客户岳麓区济仁堂大药号。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彭卓_从商康进货________元,该货款客户于_____年__月__日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________。然而,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一直将该笔货款侵占、挪用,未上缴公司;

二、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十、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三、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案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________在商康公司利用业务员的身份和职权与公司客户进行药品交易,商康公司累计向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发货价值________元货物,经公司多次催告,截止_____年__月__日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仍未将货款交回公司或作合理解释;经公司与客户核实,客户已经支付给犯罪嫌疑人_________货款_______元,其余价值________元货物犯罪嫌疑人_________提走后去向不明。

以上情况表明犯罪嫌疑人_________主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公司采取货到付款的结算方式,业务员代公司从客户处收款)恶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的嫌疑,事实上已经侵占、挪用公司货款三个月以上没有归还,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报案人恳请贵所对该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此报案!

此致

长沙市洞井派出所

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

1._________证据来源及目录;

2._________证据明细(编号1—编号23);

2016报案授权委托书范本
报案书范本 第三篇

报案授权委托书范本

=关于将丰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授权委

托书备案的报告

丰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将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职责委托给丰城市环境卫生处,现将授权委托书报来备案。

附件:丰城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1份

二0xx年十月十五日

=

2016报案授权委托书
报案书范本 第四篇

报案授权委托书

托书备案的报告

丰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将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执法职责委托给丰城市环境卫生处,现将授权委托书报来备案。

附件:丰城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1份

二0xx年十月十五日

2016保险理赔委托书 范本
报案书范本 第五篇

保险理赔委托书 范本

*****有限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 委托(委托人)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允许委托人领取报案号;

的保险赔款。

领取保险款金额:¥ (大写: )

以转账方式支付给: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委托人在换行和处理上述单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委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由委托人或领款人承担。

2、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上指定的账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账号信息完整有效。

3、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4、授权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为本委托书必备附件。

授权人签章(公章): 受托人签章(公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保险理赔委托书 范本 [篇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系 单位 (保单号)下所载之:囗被保险人 囗被保险人之法定代理人 囗指定受益人 囗继承人 囗其他

现根据贵公司规定全权委托 先生/小姐身份证件号码: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持本授权人身份证件,以本人名义前往贵公司就本合同办理 囗理赔 囗 给付申请 囗 退保申请 囗 退费申请 囗代领保险金 囗其他

受托人声明:

第一、 受托人保证授权人的签名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 受托人在授权有效期内代为办理委托,严格遵循授权人的真实意愿,所实施的行为如超出授权范围, 受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并委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在理赔案件结案后或给付办妥后将保险金转账至如下账户,转账给付汇总信息如下:

开户行: 授权转账账号:

户名: 与受益人关系: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如保险金要求转入非受益人本人账户,请说明原因:

如保险金经受益人授权要求转账至投保单位账户,请投保单位对以上转账信息进行盖章确认。

授权人声明:本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之委托代理人或其法定法定代理人)作为授权人,已仔细核对上述转账给付信息无误,并同意若发生下述情况时,由授权人自行承担责任:

1、 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错误,而导致保险人无法转入或错误转入他人账号;

2、 若授权人所提供的授权书账号由于非保险人或非银行原因被注销,导致转账给付失败;

3、 若被保险人遗失转账账户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重新授权,导致保险人按遗失账号转入或转账给付失败;

授权人签章: 投保单位签章:

证件号码: 单位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保险理赔委托书 范本 [篇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

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

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并允许受托人领取保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 赔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案书范本】

以转帐方式支付给: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时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保险理赔委托书 范本 [篇4] 【报案书范本】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委托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前往办理******号保单的生存金领取(理赔金领取)事宜,特此委托。

委托人***

*年*月*日

保险理赔委托书 范本 [篇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兹有我公司鄂ahs821号东风牌大货车于2016年1月29日在长沙市境内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事故,经贵公司查勘定损并按快赔程序处理己结案。按贵公司的要求,我公司现需向贵公司提供开户银行帐号,以便办理理赔款转帐手续。近几年由于我公司没有对外业务往来,以往的帐户己经停用注销,因此公司目前没有银行帐户。而在这期间公司车辆发生事故后有关理赔款的领取事宜一直以来都是由我公司授权,直接将理赔款支付转帐于车主(驾驶员)的个人帐户。

我公司今特此授权,将此次事故的保险理赔款直接转帐入驾驶员龚礼的个人工商银行帐户(姓名:龚礼,帐号:6215 5932 0200 3069 104,开户行:工行武汉市东西湖支行营业室),在此我公司慎重承诺:因此事造成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恳请得到贵公司的理解和支持,望同意办理为感!

授权单位:武汉市九天交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0日

2016立案申请书
报案书范本 第六篇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6】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6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6]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16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16)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16)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16】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16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6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6)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刑事立案申请书

济南市公安局警官先生:

你们好;今年6月2日我到科院路派出所就十几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名人字画丢失的事实报案,接警的警官做了笔录后告诉我这属于“家庭纠纷”--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如下:

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许多人都看过的;中央电视台D主持的一期《XX节目》中的一些内容:

D:各位好,这里是《XX节目》,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教授。洪教授,盗窃罪就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把别人的财物拿来占为己有了,就这么简单。但是有一些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比如说偷偷拿的是自己家的东西,在一个大家庭里面从大家庭的其他成员那块儿拿东西,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盗窃。我们今天的案子就与此有关,来看一下记者调查。

场景:2016年7月的一天,毛毛(化名)在南京女子监狱看到了近两年没有见面妈妈。毛毛的妈妈D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D因盗窃入狱的消息传出后,认识D的人都感到不能理解,大家都说D平时为人正值,经济收入也不错,不可能和一个盗窃犯画等号。

D:洪教授,D因为怀疑自己的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有可能转移财产,所以她就在自己的婆家打开了两个她认为是她丈夫的保险柜,并且把里面她认为是她丈夫的财产都拿出来了。那么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我们姑且把它也叫盗窃,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到的盗窃有没有区别?

洪道德:有。高法、高检有(司法)解释,像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这种相互占有的行为,一般不以盗窃论,像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主要是考虑到,比如说夫妻之间《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妻子拿丈夫的、丈夫拿妻子的,等于是拿自己的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约定你是你的我是我的,有证据证明有约定的,这个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正常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不能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盗窃犯罪来对待。

从以上《XX节目》的案情和专家点评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便是夫妻关系,偷拿了属于对方“共同财产”以外的财产也属于盗窃行为!按照这个法理,如下偷拿了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行为更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我父亲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的副总编兼纪委书记。所以,在全国有些著名书画家来报社进行文化交流时给父亲留下了一些“墨宝”。有的父亲装裱了以后在家里还悬挂过呢,这一点报社的有些离休人员都见过。当时任报社党委书记的王焕清老人现在还健在,他应该能记得有哪些著名书画家给我父亲留过“墨宝”。记得有一次我在父母家,看到他把吴中奇以父亲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而写给他的一个“龙”字装裱后挂在墙上而闲谈时;父亲还说过“刘海粟还给我画过一只牡丹呢”。

因为个人历史平反的问题,齐白石的关门弟子毕颖之曾多次找过我父亲帮忙;有一次晚上8点左右我回家看望父母时发现墙上临时悬挂了一幅长和宽都超过一米半的、没有装裱的一只母鸡和一群小鸡的图,父母解释说:毕颖之又来我们家了,他刚走,这是他送的画。

2000年10月6日我生母去世,同年,时年74岁的父亲通过婚姻介绍所与时年59岁的E认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4月24日父亲给我们留下了“属于我的房产、家具、十几幅字画等财产由我的子女继承”的遗嘱。但是,2016年5月27日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回家为父亲办丧事的时候,父亲的邻居们告诉我们:E已经用出租车拉走了好几车财产:当我们进到屋内大体清点财产时,能发现和知道的是:空调、彩电、微波炉和名人字画没有了。因为E把我父亲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一切证件都带走了,所以在需要派出所开具“殡葬证”的问题上就遇到了麻烦,对此我们对派出所的警官说“那么我们按家庭被盗报案吧”,警官让我们找管地段的警官……

给父亲办完丧事后,6月2日我重新到科院路派出所就父亲收藏的名人字画下落不明的问题报案,派出所的人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这是“家庭纠纷”案,让我们到法院去解决问题。

但是,我们的不同看法如下:

1:通常发生了一件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后是应该到法院去报案吗?所以,我在6月2日到派出所报案而接受笔录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是:做笔录的警官坚持“家庭纠纷”的说法是来源于他的一个想当然的看法:E既然转移了其它财产也一定包括那些名人字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E一直坚持“俺没有见过那些字画”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我们在法庭上出示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我父亲确实收藏过那些名人字画,那么,如果E在法庭上来一个“可能董观龙在和俺结婚前他就把那些名人字画都送人了”的推理后,让法庭怎么办?又让我们怎么办呢?可能法庭还是建议我们再到公安部门申请立案侦察吧?

2:如果到报社宿舍来了解一下,人们还会提供另外一个事实:我父亲与E结婚后,在24小时都有保安人员在宿舍区值勤和巡逻的情况下,惟独发生了我父亲家的储藏室被撬盗的情况!在人们“没有外人作案”的议论中,隐含着就是田家人作案的意思。尤其是在我父亲住院半年的时间里,在我们董家人日夜陪护在父亲身边的时候,E的女儿田辉和儿子田军等人就经常住到我父亲家里来陪伴他们的母亲(这一点报社老干部处的处长和司机们也是知道的)。如果是E已经是40岁左右的子女或者另外的人偷走了那些字画的话;是否也是“家庭纠纷”呢?现在在没有经过立案侦察的情况下,凭什么就可以断定是E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做“家庭纠纷”的处理呢?

3:就算是E承认拿走了那些名人字画而不属于财产不翼而飞的情况,那么,按照以上《XX节目》的当事人D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案例来说:E偷拿走了属于我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的这种行为也应该返还吧?而现在的问题是:在谁也不承认拿走了那些财产的情况下难道不属于盗窃行为吗?

总之,我们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大多数人就是通过法律对一个个违反社会次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作出应有的惩罚后来理解法律的公正性的。

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一个贪财的女人嫁给一个正厅级离休干部4年后,就使这个离休干部去世后一生只有不到100元的银行存款?

难道我们的法律容许发生了一件价值20万元以上的财产不翼而飞的案件后,一个“家庭纠纷”的结论就可以使盗窃分子逍遥法外了?

最后,万分盼望济南市的执法人员能按照法律而不是按照“习惯”侦察到这价值20万元以上财产的最终下落,我本人也愿意承担法律上因为“报假案”而应有的惩罚。

以上申请当否?请各位警官指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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