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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2016-08-18 10:39:5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共6篇)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强制执行申请书此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王飞,男, 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个体经营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城路88号。 身份证:320827197703110012被申请人:赵庆,男, 1983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八一小区C号604室身份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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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致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飞,男, 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个体经营

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城路88号。 身份证:320827197703110012

被申请人:赵庆,男, 1983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

阳镇八一小区C号604室

身份证32132419830120001

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84年1月生,汉族 ,居民,住址同上 身份证321324198401290029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240000 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8480元(自 2010年7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2010年11月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3200元。(自 2010年11月4日至2101年12月1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计算);

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依据

(2010)洪民一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事实与理由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0年 月 日作出(2010)洪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泗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0年12月13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第二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男,某某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住某县某镇某路,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某县某镇某大厦,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某,男,某年某月17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住某县某乡某村某村民组,联系电话:。

因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一、请求执行某县人民法院(2014)某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某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借款23679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3679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借款

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某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某尚未履行的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36764元、公告费610元,合计37374元。

六、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5年 月 日

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一、 某县某某小区房地产(住房及门面);

二、 某县某镇某大厦之房地产;【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三、 某县某乡之房地产;

四、 某县某镇之房地产;;

2015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第三篇

第1篇: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5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15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5)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5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5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附:一二审判决书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刘备(又名刘玄德),男,7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蜀国人,系西蜀国皇帝,住西蜀国四川成都皇宫。

被执行人曹操(又名曹孟德),男,7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魏国人,系魏国皇帝,住魏国首都洛阳皇宫。

请求事项:要求按(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曹操的返还战马五十万匹和战衣战袍六十万套,以及赔偿经济损失费三百万元人民币。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财物返还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审理结案,被执行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987年5月11日生效。截止今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曹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体现法律权威性和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震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

此致

三国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备

987年8月11日

附:1、三国人民法院(987)三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1份。

2、刘备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3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1980年5月11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X公司职工,住北京市XX区XX街道XX楼XX单元XX号,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X邮编:1000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XX诉被申请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XXXXX]X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X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王X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第4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市烹饪专科培训学校,地址:xx市xx路x号,代表人:xx,该学校校长。联系电话:xxxxxxxx。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经xx省xx市中级法院(2015)xx市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理终结,现本判决给双方当事均已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依法请求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xxxxx元;

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会费xxxx元;

三、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和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四、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受理费10元。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附:一二审判决书

第5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5)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5)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X

XXXX年XX月XX日

第6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1、申请人:张,男,汉族,55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李,男,汉族,43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被申请人:何,男,汉族,46岁,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村。

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第四篇

第1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第2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第3篇: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15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第4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第五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1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15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15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

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1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201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15年5月13日以(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5)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15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02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02)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02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15)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02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15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法发(2002)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01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1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2015年3月21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02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15)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第3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及__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95号、____中级人民法院(2015)_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15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法院,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独立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法院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法院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法院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林业局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法院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法院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法院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法院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吗?需要法院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法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法院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法院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法院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第4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1日(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5)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___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75(成活率)___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300000尾___70%___0、75=104/公斤二151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

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二)项明文规定:“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第6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____,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住华中科技大学东校区18栋506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俎____,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住址同上,系罗____之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大道____号。

法定代表人:张____,董事长。

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民终字第82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裁定中止原二审判决的执行,依法改判。

二、原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1、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原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在一审中共有30余人,均因购买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美加湖滨花园的商品房而产生分歧,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作为共同诉讼,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并案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2、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瑕疵。

申请人罗____、俎____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于2015年10月11日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证据调查申请书》,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直至2015年10月24日,该院通知申请人参与法庭调查时,仍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2款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送达通知书,并且上诉人对于不予准予的决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因此,对于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未依法予以保护。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根据合同第9条约定,被申请人武汉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罗____、俎____使用。原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已于2015年8月18日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事实上,被申请人仅提交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根据2015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投入使用。故原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错误的。

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9月30日通气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江夏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日《关于同意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的批复》(复政函[2015]46号),早在2015年10月武汉市江夏区关于未来在全区使用天燃气的规划便已制定并获得区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根据《武汉市江夏区燃气事业规划(2015-2020年)》的部署,原则上在确定使用天燃气的区域不新建液化气站。很显然,江夏区燃气规划在先,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在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通燃气应该考虑到燃气规划已经存在的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天燃气的范围,而不是液化气。另一方面,根据美加湖滨燃气工程的燃气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上所显示,燃气热力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由此可见,小区的燃气管通工程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才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管道都没有完工又谈何通气呢?原一、二审法院认定通燃气须达到相应的条件,且燃气事业规划的实施也不是开发商能够自行决定的,并以有关管理部门建议被申请人不新建液化气供气站为由,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这违背了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依照合同之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一至二层外墙贴面砖,而申请人所购楼层外墙为涂料,因此,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装饰的房屋,构成违约。尽管双方未约定在某一时间加以完善,但被申请人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原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贴面砖的违约赔偿,会涉及到其他已入住业主的利益,不宜单独提出,从而免除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同时,双方合同附件四明确约定阳台为方管栏杆,而申请人所购房屋南面阳台为方管栏杆,北面阳台为实墙。被申请人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该房已经验收合格,再改变外墙无实际意义,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双方约定空调机位预留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房的空调机位现预留在阳台,实际机位占用了建筑面积,故被申请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尽管该房已实际验收合格,已不可能再改造另行预留室外空调机位,且现行的状况并不影响申请人居住使用,但是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而不是因履行方式不明确即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三、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被申请人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房,且未按合同约定通燃气,装饰设备等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未适当履行合同之义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然而原一、二审法院歪曲事实作出判决,很难以理服人。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请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房屋装修贷款申请书
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房产申请书范文 第六篇

中国银行 分(支)行:

本人系 (单位)人员 ,现任职务 ,家庭平均月收入 元,为购买

(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 套, 房产编号为 ,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 万元,期限 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所购的第 套住房。

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账户,账号为 ,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账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账户资料;如果账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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