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追责制度篇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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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制度篇一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五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举措、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单位
或部门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及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
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
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
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五)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
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六)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
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
(七)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八)真实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室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
夸或瞒报、迟报;
(九)廉洁奉公,勤政廉政,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十)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五)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六)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和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
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
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
责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其中,经济处罚包括罚
款、赔偿损失、降薪等种类,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查看、辞退等种类。
第十三条 凡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个人和部门当年不得参与立
功和先进以及先进集体评比。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室办公室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不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策或不听取和采纳班子成员的意见,擅自作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法定代表人1000—2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
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查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
过处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
影响和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6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六)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
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授意、指使分管的二级单位违反财经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九)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
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
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
追责制度篇二
《追责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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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建立、完善营销中心管理制度,提高所有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工作团队,特制定本追责制度。 2、 适用范围
营销中心所有人员。 3、定义
营销中心追责制度是指营销中心所有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个人职责,导致个人绩效不高,工作成绩不佳。公司对相关人员实施追责,要求被追责人对相关事实做出解释、剖析并向公司做出说明,公司依据本制度做出相应的处理。 4、职责
1、被追责人有对事实进行解释、剖析、申辨的权力与责任。 2、公司依据追责制度对被追责人进行决策与处理。 5、追责制度的原则
5.1、事实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等原则; 5.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5.3、处罚与奖励对等原则;
5.4、追责与改进,奖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追责范围
6.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其负责或管理的工作出现较大漏洞,给公司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6.2、虚开、冒领、盗窃公司款物的。 6.3、恶意透支,挪用公司资金的。
6.4、索取、收受经销商、业务客户好处的。
6.5、出卖、倒卖、私下赠送、披露公司技术资料、重要商业信息的。 6.6、管理人员有疏于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失职行为,导致所管理的部门或项目的员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6.7、销售人员月计划未及时提交到公司人事行政部或营销副总处的。 6.8、销售人员受到经销商或业务客户投诉,经公司查实投诉事实成立的。 7、追责形式及处罚办法
7.1、对于被追责人的责任追究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以下处理方式,可同时对绩效考核奖金进行调整,绩效考核成绩由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7.1.1、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做出书面检查,此方式适用于轻微责任行为。 7.1.2、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此方式适用于一般责任行为。 7.1.3、留职查看,此方式适用于重大责任行为。
7.1.4、调离岗位、降职、停职、免职,此方式适用于特别重大责任行为。 7.1.5、责令辞职,此方式适用于特别重大责任行为。 7.2、对于被追责人的绩效考核扣分情况。
7.2.1、轻微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1-10分。 7.2.2、一般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5-15分。 7.2.3、重大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20-50分。 7.2.4、特大责任行为,扣除个人当月绩效考核分50-100分。 八、附则
本追责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拟定,解释,修改。本制度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施行。
营销中心追责审批表
追责制度篇三
《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
那曲县关于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央 “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责任
追究对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
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
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党政机关依法取得
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
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存在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
私分的。
(二)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的。
第七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超预算或者
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等行为
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经费的开支和报销超范围、超标准,未履行支出审核的;支出与公务活动无关费用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和服务、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不依法完善编制采购预算、不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出现超标准、超范围采购服务的;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的。
(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改变采购方式但不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的。
(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四)办公用房建设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
(五)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经费管理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不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制度和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国内差旅活动中差旅人数和天数超规定标准的。
(二)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不按照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的;差旅人员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和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
(三)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团组数量和规模超规定的;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的;安排考察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的;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的。
(四)违反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因公出境未履行正
常审批和管理的;安排出境考察,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处理。
(一)出国团组违反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的;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的;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的;擅自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的。
(二)出国期间,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的;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三)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违反财务制度的;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追责制度篇四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 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2.2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内容: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 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 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 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对 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 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 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 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 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 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
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 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 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 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 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 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 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 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 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 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 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 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 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 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 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4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 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30%承担领导 不利处罚。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 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 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 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 处罚程序:
1) 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 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 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 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所有员工在实施和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 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 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 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 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 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 任。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 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 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 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 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 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 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 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 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 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 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 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 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 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构 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5.17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 担10%的损失。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 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 以成长赞助金款10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 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 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 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 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 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 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 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 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没有检查消防值班情况,造成无人值班或脱岗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没有按规定对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或司机违章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事故的,处以成长赞 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油票购置,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部 信箱连接不畅超过2小时(电信原因、服务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无故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缺席者处以 成长赞助金10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者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 材料而逾期未交者,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 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 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 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 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 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 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 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 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26、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 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 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 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7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审工作出现差错, 造成评审结论不真实,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 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 任 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 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 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制度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双牌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双牌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1.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体系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7.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农业局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2.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3.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6.迅速报告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五、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3.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开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3.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4.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
故的。
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③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④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⑤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⑥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⑧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⑨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⑩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双牌县农业局
2012年10月10日
追责制度篇六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追责制度篇七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公司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所在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部门负责人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部门负责人停职检查。
(一)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属于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
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学习。
(一)对用户推诿或者粗鲁刁难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退到、早退或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没有当场办理的;
(四)不按要求,办事拖拉,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用户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报的;
(六)应该给予用户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没按规定分送承办部门而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该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用户补办手续的;
(十)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追究程序:
(一)受理。用户提出投诉应由营业部具体受理。其他部门接受用户的投诉应直接转交营业部或详细记录投诉内容后转交营业部受理。
(二)调查。营业部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情节轻重,找出问题原因所在,严格区分责任,提交有关责任人签字认可。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件应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三)报审。营业部或纪委对有关责任人拟定责任认定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
(四)认定。主管领导进行研究认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党组进行研究,根据问题或事故的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最终责任认定意见。
(五)实施。下达责任认定处理意见,送达责任人或相关责任部门。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追责制度篇八
《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 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金额之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 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十四条 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十六条 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追责制度篇九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正星科技有限公司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
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
7、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六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一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停职;
4、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5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80%-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10%-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六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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