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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2016-01-05 04:58:0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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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一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

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 公司名称:云南牟鑫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1号顺城购物中心顺城东塔24楼2405-2406室

第四条 公司由牟晓玲、牟峰华和邹贞勇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严谨求实、服务客户、诚信进取、追求卓越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风险投资;融资理财;委托理财;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十三条 股东:牟晓玲、牟峰华、邹贞勇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牟晓玲,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80%。

股东:牟峰华,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股东:邹贞勇,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1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二
《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

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比例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名称如下: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三
《公司章程样本 最新版》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1

(1)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并载入股东花名册。

(2)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资金。

(3)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3、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1、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表;

5.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公司成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警告、降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辞退或除名。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款1、2项规定需要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务债权;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及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股东。

全体股东签字:

2014.03.04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四
《2014-2015年最新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免费下载》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一般选择10年20年30年)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

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

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

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

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

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

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

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

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

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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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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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在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名称为:

有限责任(并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

第四条 公司宗旨 。

第五条 公司是由 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但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是否有投资限额,如可以)投资限额为: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七条 本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

第八条 本公司(是否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可以)向其他企业担保的总额限额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除国家垄断行业和专营专控商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自定) 。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共 人,分别是:

姓名(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住址:

姓名(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住址:

姓名(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住址:

…………

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入股。

第十三条 股东出资额为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实物作价 ,知识产权作价为: 土地使用权作价为: 股权出资为: ;„„„„。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期限:(根据股东一致同意选择√)

□一次性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分期缴足:经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在工商注册时先行缴纳认缴出资额的 %,各股东按此比例分别缴纳。其余注册资本应自公司成立 年月日 之前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公司股东因其实缴出资而享有分红权(也可不按实缴出资比例约定分红比例),具体分红比例为: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是否)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也可不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也可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表决权分配比例为: 。

(二)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或总经理)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四)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可另行约定)。股东可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有按所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本章程规定的数额及形式各自足额认缴出资。

(二)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该出资的股东应在60日内补足其差额;

(三)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五)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 银行开设的账户,帐户为: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数额为未缴纳出资额的 %。

(七)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心脏公司章程的修改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有 人,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是否)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董事长事、监事、经理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

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2名),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选举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并应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公司法》的规定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七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之二: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

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注: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

称) ,住所

(址):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删除: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修改:分享)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删除: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修改: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删除:,保守公司秘密);

(删除:(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其他义

务: 。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其他职权: 。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注:三至十三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委派/聘用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

权: 。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 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董事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

经理对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八
《公司章程范本免费》

******************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 **************************************************************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人民币。 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工商执照标准为准)。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1、 2、 3、 4、 5、 6、 7、 8、 9、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条 1、 2、 3、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时缴纳出资;

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

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 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

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

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3、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2、 3、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 5、 6、 7、 8、 9、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 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 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 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

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

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

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

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

签各、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1、 2、 3、 4、 5、 6、 7、 8、 9、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 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1、 2、 3、 4、 5、 6、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

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2、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4、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篇九
《公司章程范本(免费)》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中心、XX综合商社双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XX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综合商社 出资额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 货币

XXXX中心 出资总额560万,占注册资本的46.7%

其中: 实物出资70万元,货币出资49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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