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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

2016-01-06 10:54: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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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一
《公开制度》

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 , 团结和依靠全体教职工参与、支持和推进学校改革 , 进一步健全教代会制度 , 行使教代会职权 , 增强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 , 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 密切干群关系 , 提高学校科学管理、依法治校的水平 , 特实施并坚持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一、组织机构

校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 为切实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 学校建立以下机构 , 以明确各自职责 , 形成合力。

1.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由学校校务委员(党、政、工、团领导为成员)、工会主席等组成。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其职责为:

(l) 根据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 , 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2) 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 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参与意识。

(3) 认真贯彻方案 , 保证顺利实施。

(4) 不断完善方案 , 增加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2.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由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工会委员 、有关团体代表为成员 , 工会主席为组长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 并履行以下职责 :

(1)向全体教职工宣传本工作的目的意义。

(2)向领导小组反映单位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全面了解和监督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

(4) 定期向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汇报落实情况。

3. 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及教职工要根据各自的职责 , 形成合力 , 做好工作。

(1)党组织 : 全面领导 , 加强协调 , 发挥保证作用。

(2)行政 : 民主集中 , 落实制度 , 尊重教职工的权利 ,发挥主导作用。

(3)工会 : 调查研究 , 听取意见,及时反馈 , 发挥监督作用。

(4) 教职工 : 积极参与 , 献计献策 , 发挥民主管理作用。

二、校务公开的内容

1. 确立校务公开的内容必须把握好五个重点和五个环节。 五个重点是 : (1) 单位的热点和教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2) 制约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 (3)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 影响调动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的热点问题。 (5) 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廉政建设的关键问题。 五个公开环节是 : (1) 管理权限公开。 (2 办事依据公开。 (3) 办事程序公开。 (4) 办事制度公开。 (5) 办事结果公开。 2.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 (1) 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2) 学校重大的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3) 校内重大人事变动 , 学校聘任制实施方案 , 待岗、转岗、下岗、分流的原则和程序。 (4) 年度经费预算、结算报告 , 大额经费支出。 (5) 重大基建项目。 (6) 教职工普遍关心的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奖金发放和有关福利待遇。 (7) 学校的奖惩工作。 (8) 学校各类创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9)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结果。 三、校务公开的途径与形式

校务公开主要通过校务会、教代会、公开栏、座谈会和报告制度等途径与形式实施。

1. 校务会 : 校务会对校务公开的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2. 教代会 : 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 (1)听取并讨论由校务会集体形成、经校长决策的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2) 讨论通过校内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等事项的原则和办法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福利费使用原则与办法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 民主评议干部。

3. 公开栏(或发清单) : 在校内醒目处设置 "公开栏”对规划性的通报事项 , 对有关费用的收支情况 ,对评优、评职称的结果情况 , 通过 " 公开栏 ” 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4. 座谈会 :召开学生、家长、教职工、党外人士及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有关人员座谈会 , 听取各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合理建议。

5. 其他形式 : 根据公开内容 , 属于向教职工工作情况通报的可用广播、黑板报等形式直接向教职工公开 ;属于阶段性情况的 , 可以根据不同内容 , 有针对性地向教职工大会进行公开。

四、公开的程度

1. 学校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制定的校务公开内容 , 列出属于学校公开制度的详细内容 , 明确公开形式 , 提交教代会。

2. 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 , 按校务公开内容形成工作报告 , 提交教代会审议。

3. 学校领导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提案、意见、建议 , 表明改进的意见或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整改的措施。

4. 学校监督机构定期向校 "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 和教代会汇报落实情况 , 并向教职工公布。

5. 校务公开的制度、内容、报告 , 经教代会审议后 ,一并上报有关部门。

泰州市口岸第二中心小学校务公开制度

一、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推进依法治校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确立“依靠”方针,提高民主监督水平,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改革、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校务公开的依据、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区教育局、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校务公

开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制订、完善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建立校务公开工作制度,研究和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查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抓好整改工作。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建立校务公开监督机制,督查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收集、保存校务公开工作资料台帐,每学期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评议,对校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

1、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录取名单,操作程序。

2、学校收费:收费的政策依据、项目、标准;代管费支出明细清单,食堂伙食开支情况;特困生学杂费的减免和困难资助情况等。

3、学生管理制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学生的奖惩制度;学生评优评先资格、条件和结果。

4、学校办学理念、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及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方案与实施情况。

5、其他需公开的有关事项。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

1、学校财务、校产管理制度和经费收支情况。

2、学校内部干部选拔程序、干部考察和党员发展公示。

3、学校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和预决算等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4、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进修、调动和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教职工福利与工资奖金分配;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5、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四、校务公开的形式:

校务公开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主要采取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相结合,以不定期公开为主的方法向校外或校内公开。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校可通过党政工联席会议、校务会议及教职工会议、教职工座谈会等,定期通报,交流情况,及时公开校务。

校长负责制体制下党组织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按现行教育管理体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即校长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而学校党组织则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这两者构成了一个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又相对稳定的组织结构。但是,如果两者关系处理不好,功能错位,则有可能产生管理多头、职责不清、乃至作用相互抵销的现象。在校长负责制体制下,党组织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从党组织的性质和任务出发,坚持五项原则,把好五个关口。

一、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把好政治关。

学校党组织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学校得以顺利贯彻落实。一般而言,党组织无需对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事务进行研究,但是必须牢牢把握学校改革发展的方向。为此,党组织应通过中心组学习的形式,加强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学习,使领导班子成员深刻领会中央的大政方针,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提高政治责任感和政策敏感性,以保证学校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少走弯路、不走错路。

二、坚持以德治校的原则,把好思想关。

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场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是学校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组织一方面要通过党员先进性教育、党员责任区活动、教职工政治学习等形式,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境界和师德修养,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指导学生工作部门精心开展富有教育意义的学生活动,以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爱党、爱国、爱市、爱校的思想感情,并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在青少年一代心中深深扎根。

三、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把好决策关。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校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校长一人说了算。为了防止或纠正校长独断专行的现象,学校党组织应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威,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的体系和集体领导的体制,尤其要充分发挥党委(支委)会和教代会的作用。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党组织要坚持教代会民主审议制度和党委(支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以保证学校的重大决策不仅得到群众的广泛支持,而且转化为领导班子的统一意志。当然,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使学校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四、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好用人关。

培养、考察、选拔、任用干部是学校党组织的常规工作。近几年来,虽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不断改革创新,但党管干部的原则没有变。学校干部管理的对象主要分两类,一是学校中层干部,二是校级后备干部,前者是由学校决定的,后者是由学校推荐的。为了切实做到选好人、用好人,学校党组织应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采用公推竞岗、公示制、任期制、公开述职、民主测评等措施,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当然,党组织对干部的考察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对不适宜担任干部的对象,党组织应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态度行使否决权。

五、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把好监督关。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学校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使命。由于党组织在具体行政工作中相对超脱,因此更便于建立监督机制。一般而言,学校在招生、收费、基建、购物等环节中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党组织应会同校行政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尽可能堵塞各种漏洞,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使学校各项工作都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干部或党员中出现的问题,党组织要秉公执法、及时处理,以赢得群众的信任。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二
《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财政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政所设置专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条 现金管理应严格支出范围、收入及时缴存。

第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公务开支所需确定,月末现金余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严禁“白条”抵库。

第四条 现金收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 现金支付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第六条 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因公临时借用现金要及时办理报支手续,否则,要及时入账。

第七条 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现金安全。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组织收入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 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政票据指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 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定期缴验制度。

第四条 首次申领票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第五条 领购票据时需持有《票据登记簿》,缴旧领新。

第六条 在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项、少联、错号等情况。

第七条 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镇政府固定资产管理,逐步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结合镇级政府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镇政府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镇政府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资产领用单》,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镇政府领导同意,办理借用手续。

(三)财政所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还手续,否则资产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财政所每年必须对镇政府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第二条 固定资产新建购置管理

(一)新建办公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依据工程决算报告金额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

(二)镇政府购置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财政所必须及时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在购置后10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一)镇政府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镇政府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进行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资产处置审批权限:镇政府处置固定资产,提出申请处置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

(三)镇政府固定资产情况发生变更后,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财政所要加强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按照区局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变更、处置、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其做到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资产安全。

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所计算机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计算机和所域网在财政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计算机包括本所所有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 严格按照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计算机,切实维护好计算机的软硬件设施。在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下正确安装使用网络安全设备,定期查杀计算机网络病毒,确保计算机安全运行。不得自行关闭或删除单位指定的防毒软件。不得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安装电脑软件,减少计算机病毒传染机率。

第三条 计算机只能通过单位指定的线路接入互联网,严禁私自使用其他方式绕过单位的网络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严禁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网络聊天、游戏、视频等一切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浏览、下载、传播色情、暴力形态等各种不健康、非法的图片资料;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

第四条 如果发现计算机有异常情况,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应及时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查修,在故障不明之前严禁启动机器。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第五条 注意保守工作秘密,严禁将含有工作秘密性质的财政数据、资料发布到对外网站上或者在内部网上任意共享。操作人员的密码要互相保密,严禁串用,为安全起见应不定期更换自己的口令,口令应设置为6位数以上。如泄漏密码造成损失,由密码所有者负责。

第六条 严禁将计算机及有关设施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条 重视数据备份工作,可将数据备份到网络服务器上。每年将需要保存的数据刻成光盘保存。

第八条 操作人员关机离开办公室前,应将计算机系统的电源连接断开。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财政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全所每笔财务事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各会计岗位要按月及时做账,不得拖延。总预算会计要按季对其他岗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四条 财政所长负责按季对总预算会计会计账簿、凭证,报表进行稽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整改。

第五条 会计岗位之间要按季对账务进行互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及时纠正。

第六条 支出业务发生后,先由出纳会计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再报所长审核;所长审核后,由镇长进行签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财政所长、各岗位会计应按记账凭证所列业务职责范围,加强对各业务环节的审核。

第八条财政所内实行严格的印章、支票分管制度。

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所廉政建设,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全体财政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吃、拿、卡、要、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金)和宴请;

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五、不准利用职权拨人情款、办人情事,搞权钱交易,挪用财政资金;

六、不准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决不以打招呼、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扰正常业务,坚决杜绝讲关系、徇私情。

第四条 财政所长对所内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全所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并做好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和考核。

第五条 将廉政建设作为年终文明财政所评选,财政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外单位或个人到财政所办理业务,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位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并认真解答来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应及时受理,不属于本职工作的,应主动引导到相关岗位办理。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答复办理来人的业务事项或难以落实具体责任人时,应说明情况或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刁难或与来人发生争吵。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者的全过程,应使用文明用语。

政治及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 全所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政治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上级财政部门、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财政业务知识和现行的财政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指定专人负责准备学习资料,统一组织全所人员学习会计业务和有关政策。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三
《财政所内部管理制度(修正版)》

财政所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财政所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正确行使财政管理权,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三)组织乡镇财政预决算编报工作;协助抓好财源建设,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组织本所干部职工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干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工作人员文明服务、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负责财政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关心干部生活,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

(六)注重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违法违纪、盗情、火情的发生。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算会计(财政结算员、财政资金监管信息联络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指导督促。

(二)负责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办理与县财政局、乡镇政府各部门及村级的结算和对账。

(三)按月编制乡镇财政分月用款计划,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在上级授权下,办理有关拨款、缴款事宜。

(四)协助监督乡镇财政收入的入库,组织开展乡镇财政年终决算。

(五)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的接收、登记、反馈,负责登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台账。

(六)负责工作邮件、内网工作信息的接收、登记、传递、回复。

(七)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金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领导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支出户所属部门单位的提现、转账等业务。

(二)负责登记“支出专户”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记账及时规范、分户账之间不串户。

(三)定期或不定期与开户行、预算会计及相关部门站所会计核对存款余额,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月末整理好银行单据,并传递给各相关部门站所会计。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府机关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负责乡镇政府机关的会计核算,按照“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要求办理政府机关会计业务核算事项;按月提出乡镇政府机关日常经费支出计划报财政结算员。

(三)及时处理机关账务,每月整理好收支凭证、交账单、对账单、送审表、现金盘底表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财政局审核。

(四)负责编报政府机关财务报表、整理机关财务档案,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五)协助预算会计做好预决算、财政资金监管、债权债务管理等工作,按要求提供会计信息。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门单位会计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按照“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要求,办理乡镇政府所属部门的会计核算等事项。

(三)负责相关部门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以及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

(四)定期或不定期与预算会计、资金会计做好对账、交账等工作,保证财务数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协助预算会计做好预决算、部门经费监督管理和债权债务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管好库存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二)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把关审核,整理归类相关单位原始凭证,并及时传递给单位会计记账,按要求与会计做好现金盘点、余额核对等工作。

(四)负责保管各类有价证券和有关印章。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化系统操作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财政所信息设备及网络管理,保证信息网络畅通。

(二)负责财政补贴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及补贴存折发放等业务操作,认真核对惠农补贴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三)负责惠农补贴发放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好有关电子文档的备份。

(四)认真办理惠农补贴数据查询、信息变更等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负责设备防火、防盗及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密工作。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包括磁性介质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等工作。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四
《办事公开制度》

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事公开内容包括:各类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对外公开内容;印发政务公开资料;制作服务指南和办事须知公开牌,在服务窗口上墙公布,以便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和群众查阅;新政策、新法规以及各项业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以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和本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及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均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1、本单位工作职能、主要领导、科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2、本单位实施项目报账政策法规依据、相关事项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本委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及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4、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6、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

第八条 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2、本单位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3、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招待费、交通费等开支情况。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主任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五
《政务公开制度》

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安县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2007‟52号

平安县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正便民、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措施,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使政务公开成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条 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

(二)财政预决算、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等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招聘、公务员录考、评先评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四)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其他重要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源开发、用地审批、专项经营、项目审核、资质审查、工程招投标、资产投资、办照检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款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复议、征地补偿、行政处罚、劳动仲裁、工伤鉴定、文件处理、经济处罚、计生管理、乡镇财政、农民负担、优待抚恤、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等事项;

(三)反腐倡廉、物价指数、失业就业、社会保障、军转安置、教育收费、医药医疗费用、住房价格、打假投诉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债权、债务、乡、村各级收入收缴及开支情况;

(四)向农民集资的依据、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计划生育证发放和收费的依据、标准、经费使用情况及计划生育违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

(六)中小学校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救灾救济款物、农村义务兵优待优抚金、双定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和五保户供养费发放情况;

(八)乡镇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及乡镇工程招投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九)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十)乡镇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及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单位还必须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所有的公开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政收支、接待费等开支情况;

(三)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四)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一)通过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年度政务公开方案,报县级政务公开领导办公室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的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第十五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推行政务公开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投诉窗口式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单位领导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督查督办,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为领导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也要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基层站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应按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要求确定。

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安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8〕6号

平安县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安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察部门、政府法制办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权利人查阅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

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章 公 开 内 容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十)行政审批项目;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六)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十七)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十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十九)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二十)县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向权利人公开。权利人发现涉及自己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有错误或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义务人予以更正。

第三章 公 开 方 式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六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

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00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十一、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二、财务收支、成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况在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三、生产经营情况可根据生产、销售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四、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情况在年终结算后公布。

五、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六、所有公布内容可采取黑板或纸质张榜公布,年终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上口头公布。无论哪种公布方式,其内容均应通过理事长、监事长审阅后公布。

七、社务公开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成员意见,并解答成员提出的疑问;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理事会,理事会要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十三、成员管理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1、承认本社章程;

2、饲养种猪5头及其以上;商品猪10头及其以上;

3、缴纳股金10元以上;

4、写出书面申请。

二、成员均享受本社章程规定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和按生猪交售数量进行的利润返还;

4、有权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5、建议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成员必须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按照入股金额承担责任;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5、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协议;

6、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搞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7、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养猪户入社可随时提出申请,理事会每季度讨论一次,对符合入社条件者吸收为成员,并发给《成员证》,讨论通过之日为入社时间。

五、成员退社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成员证》。

成员退社时,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则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社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六、成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或因成员个人行为损害合作社形象及经济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在成员大会上通报批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成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十四、决算分配制度

一、本社按年度盈余

亏损等。

二、本社在年度盈余中提取股本金的10%,用于按成员的入股金额进行分红。

2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弥补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参考)》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臵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成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成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

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八
《非生产性费用管理制度》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

管理文件

文件编号:JXES03012 第1版 签发:魏世义

非生产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着力推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焦煤财字【2009】266号“关于印发《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非生产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生产性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车辆运行费用(含车辆油耗、维修费用)、会议费、报刊费、印刷费、中介服务费、咨询费、诉讼费、职工教育经费、出国人员经费、运输费、租赁费、修理费用等多项内容。

第三条 非生产性费用管理原则:归口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额度控制原则、行政审批原则、纪委全程监督原则、考核小组严格考核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为公司非生产费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综合办为非生产费用支出的综合管理部门,财务部为非生产费用支出核算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非生产性费用支出控制管理力度,增强责任意识,严肃考核机制,公司成立非生产性费用控制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筹备处处长

副组长:筹备处所有副处长

成 员:综合办、财务部、计划部、供应部、纪检监察及 各部门区队行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非生产性费用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具体负责非生产性费用的核算、考核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部长

成 员:财务部、综合办成员组成

第三章 非生产性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六条 费用实行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及管理原则如下:

1、业务招待费、车辆运行费用、诉讼费、修理费由按照预算管理原则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

2、办公费、报刊费按照额度管理原则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

3、差旅费、会议费、中介服务费、咨询费按照公司负责人行政审批原则由财务部归口管理;

4、运输费、租赁费按照预算管理原则由公司供应部归口管理;

5、职工教育经费、出国人员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原则由公司综合办(人力资源)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归口管理费用性质及管理原则,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同时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项目管理台帐。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印发“焦煤集团赵固二矿筹备处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赵二办字(2007)8号)文件中关于差旅费的各项管理规定。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严格遵守差旅费的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差旅费,财务部应根据合法的票据在领导审批后据实支付。

差旅费支出,集团公司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格控制各类外出会议和考察,对各类外出会议、考察,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进行借款和报销。严禁借会议、考察之名外出旅游。

第九条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业务招待费主要用于:上级部门领导检查、调研时的招待;兄弟单位学习考察交流时的招待;处理紧急公务的招待;协调有关关系的招待。

2、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预算审批制度,办公室每月应编制业务招待费预算表,报公司预算委员会批准后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3、严格执行焦煤纪发[2008]19号和焦煤委发29号文件规定,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正常招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统一安排,一般情况下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需在外部招待的,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4、 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公开制度,办公室对招待费支出建立台帐,每月向公司领导汇报招待费使用情况。同时,月度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在在企务公开栏内公示,主管领导在职代会上应

就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作说明。

5、 严禁私客公待。所有招待费支出必须是因公性质,否则财务一律不予核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经核实,将从工资中扣除,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6、招待用烟、酒由办公室统一采购,作好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和领用台帐。

第十条 通讯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焦煤公司通讯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控制费用支出。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严禁使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

1、领导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根据《焦煤集团通讯费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领导的通讯费用标准如下:

党政主要领导:住宅电话 60 元,移动电话 300 元。 在职副处级领导:住宅电话 60 元。

离退休正处级领导:住宅电话 40 元。

2、各部室(区队)电话费,由综合办按照额度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关细则和标准。额度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调整。各相关部室按照额度包干使用。综合办根据各单位核定的额度严格进行考核,每月结算一次,节余部分不累计使用,超支部分由各部

室(区队)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境外考察、因公出差,由公司人 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应按照上级有权部门对这 方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是否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后,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同意后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按照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人力资源部门资金预算具体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由公司供应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公司购置公务用车,严格执行焦煤办字(2009)229号《关于加强车辆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内部使用车辆及报销费用,由综合办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印发《焦煤集团赵固二矿筹备处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赵二办字【2007】7号)文件的规定。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九
《永兴镇双龙小学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永兴镇双龙小学经济活动信息

内部公开制度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履行学校信息公开的义务,增加经济活动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及其有关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 教(职)代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经济活动信息:(凡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要同时在校内公开)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考勤与绩效工资发放情况,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六)学校行政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职工提薪、 晋升、聘任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七)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条件、 程序和结果;

(八)大宗物资采购、成套或贵重设备购置、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九)校舍建设的立项、工程招标、建设进度和验收结算情况;

(十)外出学习考察、培训及其有关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学校的资产管理使用变动等情况;

(十二)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二)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广播等校内媒体发布;

(四)运用校园网;

(五)其他便于教职工知晓的形式。

五、信息公开的程序

1、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经济活动发生的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 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请主管部门确定信息

的性质和密级,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发生的5 个工作日内后,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

3、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学校整体利益、影响学校发展,或者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信息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职能部门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教职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并正式公开。

六、信息公开的监督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组织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和教职员工和家长的监督评议活动,听取教职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设立信息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及时将检查和评议结果向有关人员通报,同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工会。

永兴镇双龙小学

2013年8月17日

费用开支内部公开制度篇十
《经费管理办法》

无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我县批准设立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心学校对学区内的各中小学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和在校学生人数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足额安排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事业发展及财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其所属学校统一编制。

第九条 中心校要根据本学区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证较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及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基本需求。各学区可在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0%以内进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薄弱学校改造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中心校要制定具体的经费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方案需经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迅、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建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中小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严禁公款旅游。

3、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4、建立公务招待用餐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招待费标准及开支范围执行,从严从紧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

规范经费审批、实物管理等程序,实行物品采购并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在校长统一领导下的分管负责人、总务、教务、财务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责,建立相互牵制机制。各项费用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中小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务和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每季度在固定公示栏公示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中心校对所属学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按规范程序实施,强化民主理财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校要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按时填报在校生学生学籍,保证在校生与学籍一致。同时各校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出现“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等情况,确保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核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乡镇中心校对所属学校财务管理负有主体管理责任,财政局、教育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同时按照《无为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上级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无为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无教监„2011‟6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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