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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准则

2016-01-07 09:12:1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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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一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2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解读》

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

之前的“廉政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部分,全文3620字,列出了“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8方面禁止行为和52个不不准。这8方面禁止行为和52个不不准,“廉洁自律准则”全部删除。新《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全文298字,要言不烦。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三
《关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读书笔记》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的读书笔记

在全国两会前夕,中共中央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指示精神,我局组织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讨论,掀起了学习《廉政准则》的高潮。综观《廉政准则》,它从8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的工作、生活、家庭、作风以及干部任用进行了严格要求,同时又把这8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分为52个不准。这52个不准成为我局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最高要求,成为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准则。我们要对照《廉政准则》自觉执行,重在落实。

一、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去年初,我局就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开展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成立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局下属各单位认真落实好学习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从学习中提高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建设领域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必须对照《廉政准则》要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时刻想到“未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警言。我做为建设系统的一名普通党员,更要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的内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这种歪风邪气和为己谋利的不正之风,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才无悔于党和组织对我们的培养,才真正筑牢拒腐防变这条思想道德防线。

二、切实加强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多少贪官都是从建设领域落马的,他们的贪污受贿就是没有把握住拒腐防变这条思想道德准线,没有时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条警钟常鸣的思想教育,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作力所应当的事,结果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时,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教育,特别要加强社会监督的力量,邀请社会监督员对我们日常工作、生活进行批评指导,对照“52个不准”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我批评思想教育,坚持从工作大局出发,秉公办事,公私分明,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到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始终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这条高压线挂在心上,坚持中华民族“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使我们的建设事业永远健康发展。

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贵在落实,关键要以法制建设为切入点,只有法制意识增强了,才能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对照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没有与“52个不准”存在不相符的地方,有没有把“52个不准”当作自己的法制准线,作为一名党培养的领导干部,在自己的生活、社交圈里,有没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

没有带头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有没有认真执行党内外社会监督,把法制这条准绳作为自己公与私的警戒线,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管住自己的手和脚,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考验,以普通人的思想心态对待自己的名和利,把握住《廉政准则》这条基本准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做到无论任何时候都是遵纪守法的楷模,为城市建设保驾护航,为当地的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学习心得体会

中央召开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全国上下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热潮。但到底如何贯彻落实,笔者以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常怀“三颗心”,方能使头脑清醒,言行一致,使《准则》成为自己的人生指南。

一是对《准则》要常怀敬畏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其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可以说,《准则》明确了哪里是“不能入”的禁区,哪些是不能触的“高压线”。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财迷心窍、官迷心窍、色迷心窍,走入禁区,触动“高压线”,就必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罚,轻则名誉受损,重则身败名裂、断送前程、祸及家人。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对《准则》心存敬畏,抓好《准则》的宣传学习,把《准则》熟记于心,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此外,还必须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对权力要常怀“平常心”。《廉政准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规范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一言蔽之,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领

导干部要规范、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必须用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清醒认识到“做官一张纸,做人一辈子”,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这些基本道理。同时,更要清楚认识到权力是柄双刃剑。正确地行使权力,则群众喜,事业兴,己光荣;错误地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则群众怨,事业损,声名败,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清人申居郧说得好:“做官时,要往前日想一想:我原不是官;又要往后想一想:我不能常有此官。寻取真我,方有着落。”每一个领导干部只有常怀这种“平常心”,牢固树立掌权为民的思想,始终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自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才能自觉当好人民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工作。

三是对诱惑要常怀“明白心”。作为领导干部,经常要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不能头脑清醒,保持一颗“明白心”,就会为物欲所惑,为名利所困。当诱惑渐欲迷人眼,就要炼得一双火眼金睛,识破诱惑背后的陷阱。要明白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诱惑向权力献媚,目的就是想俘虏权力。江泽民同志也曾用古训告诫领导干部:“大厦千间,夜眠七尺;珍馐百味,无非三餐”。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诱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利令智昏,势必走上以权谋私的邪路,最终误党、伤国、损民、害己。所以,作为领导干部,要经常用《准则》为自己的行为敲警钟。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要看;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要去。要像古人那样“一日三省吾身”,自重、自省、自尊、自励,正确对待个人利益,自觉防止私欲膨胀;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时刻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才能做到“绝非分之想,拒非分之物”,不为物欲所惑,成为一个堂堂正正,廉洁奉公的人民公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学习心得体会

近日,中央下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政准则》中的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甚至连婚丧喜庆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这表明,中央正全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致力封堵权力滥用的漏洞、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将反腐倡廉建设推向纵深。

首先,明确规定有“52个不准”。准则在“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列有8条,分别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

这“52个不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表现都有涉及,制定得很具体、很明确。特别是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联系现实紧密,很有针对性。

其次,富有很强的操作性。在一定意义上说,反腐倡廉是个思想教育问题,但也需要有具体的法规来约束。从近些年的实际情况看,尽管我们在反腐倡廉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也有一些法规,但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个中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一部全面、具体、明确的法规,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的深渊。这次颁布的“廉洁从政准则”,可以说弥补了这一缺憾。该准则从8个方面作出了“52个不准”的规定,对各个方面的违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之具体、范围之广泛、针对性之强,超过以往。这个准则无疑是一部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的好法规。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在该准则的“第二章实施于监督”中,对此作出了规定。这是确保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可靠保障。同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确实做到身体力行、狠抓落实。决不能让那种文件念念、会上说说、不见行动的现象出现。 在反腐倡廉问题上,容不得一点疏忽,更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必须来“真格儿”的。这次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四
《2015 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五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15年10月22日08:19 来源: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出,《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22日 03 版)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六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解释》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辅相成,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学习宣贯《廉政准则》,对于筑牢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具有深远意义。为促进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把握《廉政准则》,现将《廉政准则》五十二款相关内容选编与释义如下: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索取、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

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某一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分析断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

党员领导干部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否则,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卷、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以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本项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便利

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原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还应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资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违反规定”主要包括,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兼职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理解本项规定,应当把握三点:第一,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第二,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或者因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获取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不仅限于直接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自己职权对下属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制约关系,利用下属机关及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第三,除前两种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个人承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本项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第一,是违反规定借用公款的行为。“公款”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福利费以外的各种公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主要表现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等三种情形。第二,是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者经管公款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第三,是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的行为。“公物”包括国家所有的物品和集体所有的物品。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私存私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指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个人私存公款,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有三:一是蓄意逃避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为随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造成国家和单位的资金流失;二是有可能导致消

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扰乱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的正确决策;三是可以获取比单位(企业)账户流动资金高出许多的利息,增大银行的资金成本。

党员领导干部私存私放公款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2009年国家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并重点查处了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我党历来提倡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要践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这种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难以服众。同时,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了国家的财产。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欠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ppt》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八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党中央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采取的重要举措。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目录

展开 编辑本段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编辑本段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编辑本段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九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基层党校党课辅导材料

辅导时间:2011年11月21日

辅导地点:局五楼基层党校

辅导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辅 导 人:杨家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过13年时间的试行,已于2010年1月由中共中央印发,《廉政准则》是在《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和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一、《廉政准则》的主要特点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反腐倡廉法律中“利益冲突”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内容,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第七条,强调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的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体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要素中,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深刻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整个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

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除总则外有三章十八条,主要包括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和附则三个部分,《廉政准则》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就是8个禁止52不准,相对1997年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而言,篇幅更长,条数更多,由30个“不准”增加到52个,反映了新形势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要求。

1、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够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但通过近几年各级纪委查办的案件表明,确有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廉政准则》在第1条和第3条中就此提出了十四个不准的明确要求,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廉政准则》规定不准

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类问题目前较为普遍,是近几年各级纪委治理的重点,已成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顽症。《准则》提出的不准利用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和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是近几年反映出来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新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使腐败行为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党员领导干部由于工作需要知悉或掌握大事的内幕信息,将这样的信息透露给他人,他人可以在价格没有上涨的情况下抢先购买商品和股票等,一旦内幕信息披露后,当事人可轻易获得巨额利益,《准则》就此明确规定,就是填补反腐败制度的漏洞。

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公权力,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本条的宗旨就是严格防范和禁止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

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篇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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