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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联次

2016-01-09 08:27:2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一: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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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一: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可以抵扣税金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税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特点:

(1)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2)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普通发票中则没有关于增值税方面的内容。

(3)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基本联次,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4)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的颜色和名字

1、三联:

第一联 绿色 抵扣联

第二联 黄色 发票联

第三联 深蓝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抵扣联,购货单位的扣税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由购货单位交给税局进行抵扣。 第二联:发票联,是购货单位的记账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购货单位作为购买物品的原始凭证入账。

第三联:销货方的记账凭证,此联最终去向是销货单位作为销售产品的原始凭证入账。

2、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 禁止购买情况: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专用发票要求: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保管

(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六)丢失专用发票。

(七)损(撕)毁专用发票。

(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重新开具的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识别真伪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识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

第一:从外表看有以下二个方面特征:

1、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或微缩字母防伪标记,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字母组成。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发票监制章的内圆线由多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组成,即“GJSHWZJJZH”。通过高倍放大镜可以清晰地看到。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号码字体印刷。

第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能起到防伪功能作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避免收取假发票有力手段.企业从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时,需持由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 税控IC卡,由税务部门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将企业所购发票的 起止范围登记在其税控IC卡上,同时有关这些发票的流向信息 被登记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这样,税务部门在发票的发放环 节便掌握了专用发票使用的重要

信息。便于加强控制的管理。

在开票过程中,利用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和税额等)经数据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码(也称密文)打印在发票上,同时将用于加密的所有信息逐票录到金税卡的黑匣子中。如需识别一张发票的真伪,可通过数据扫描仪或键盘将发票上的密文输入认证报税子系统,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字信息经解密恢复出七项关键参数,再与发票上的相应内容比对,由于防伪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一票一密,因而比对结果一致则为真票, 若不相符即为假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发票之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

犯罪牵涉的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数以百计;犯罪涉及的标的额动辄上亿,经常与“特大案”、“大要案”联系在一起;犯罪猖獗程度令人瞠目结舌,火车站广场、地铁的进出站口等地的公开叫卖见证着它的疯狂;犯罪行为“致富”速度极快,甚至超越印钞。

它,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种种迹象表明,这一略带神秘、却又让人胆战心惊的罪名需要我们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新税制的“衍生品”

一句十分准确地表达增值税发票作用的话是这样说的:增值税发票好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保证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用不好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盗窃国库的工具。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横空出世显然就是利剑之一面,可以说是我国新税制运行的“衍生品”。

新税制运行仅仅几个月,利用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的势头就已相当猖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就是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犯罪势头的猖獗而出现,该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该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侥幸者的“赚钱机”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进东律师向《法人》介绍说,“增值税发票自身具有„抵扣税‟和„出口退税‟的利益功能和利益空间,利益诱惑是冒险者的根本动力。”因此,虚开增值税发票似乎成了心存侥幸者的赚钱机器。理论上说,虚开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获利17万元,如此高额的利润“回报”,有无数人明知前方的万丈深渊,也不惜铤而走险。也有一些人因为生意做亏了,见别人靠开发票轻松发了财,便懵懵懂懂跟着上了路。

在2007年备受各界关注的叶双凯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叶双凯伙同唐春林、詹益海、刘益场、林茂盛等人,先后注册成立5家“空壳”公司,然后,以虚假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厦门市近年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首次使用极刑,同时本案也创下厦门破获的税案中虚开增值税额的最高纪录,涉案1.52亿元。

而犯罪分子经过与税务部门多年的周旋后,学会了用更隐蔽的手段对付税务部门,甚至和税务工作人员内外联手作案。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时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陈学军、吴芝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中,吴芝刚是个大学毕业不到三年的年轻税官,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税务所的电脑系统违规违法操作,私改数据,甚至在电脑里随意起几个公司名字,把陈学军等人非法购买的发票算到这些并不存在的公司名下,他同时还为陈学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帮助,致使陈学军团伙做下“惊天大案”,虚开税款达3.93亿元。

再如,原广东德庆县税务局干部李华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2.9亿多元,于2006年12月被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简介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四: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五:什么是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增值税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

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六:增值税发票的小知识

常见增值税发票问题及相关规定

针对日常工作中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现做相关说明如下:

1.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及作用;

增值税发票常见的联次一般有三联、四联、五联、六联和七联这五种,但相同的是前三联的用途一般是一致的,分别是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联次,抵扣联是用于抵扣的联次,发票联是购买方用于记账的联次。所有联次必须一次性开具,不得分次开票。

2. 增值税发票票面及相关要求;

增值税发票票面上值得关注的有五个部分,一是“购货单位区域”,这里的数据是购买方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资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这两栏绝对不能错误,否则发票无法验票;二是“密码区”,这里是税控系统根据发票的内容按照一定方法生成的密码,密码区需保持干净整齐,不得涂改污染,否则同样无法验票;三是开票内容区域,这个区域标注本张发票所开具的货物内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和税额,其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名称栏”如果简单开具货物大类,如“五金”、“工具”、“文化用品”之类的,发票后面必须跟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即使能够抵扣也不能进入成本;四是“购货单位”栏,此栏是销售方的开票资料,最为重要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栏绝对不能错误和涂改,否则无法验票;五是抵扣联及记账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3.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

增值税发票用抵扣联用扫描仪扫描通过验票软件进行网上验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可以使用发票记账联验票;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记账,但如果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记账联全部遗失需要按照特定方法才能抵扣记账。根据税务系统2010年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由原来的90天更改为180天。

4.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

已经开好内容的增值税发票一旦丢失,必须有销售方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报税证明单》,将《证明单》及增值税发票记账联(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购买方认证。

需要办理《证明单》的资料及相关流程如下:

(1) 丢失方(一般为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过程的情况说明(盖公章);

(2) 销售方在该增值税发票保报税后办理;

(3) 办理期限为发票开具后180天;

(4) 个案提醒:常州税务局一般将此情况认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导致丢

失处理,会要求丢失方待其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罚款手续,凭罚款缴款书才能办理;武进税务局一般不要求罚款。

5. 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开具当月作废,隔月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

6. 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流程;

(1) 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购买方的;

此类情况包括因开票内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税率)错误因此需要隔月开具红字发票的以及当月发票票面作废但系统未及时作废的等情况。处理方法及流程如下:

提供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盖公章);

销售方在开具错误发票次月内(税务申报后)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票系统内开

具的《红字发票申请单》(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二、销售方申

请√(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尚的√);

C.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盘);

D. 提供专用发票原件(抵扣、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

E. 此类申请在开具发票后的次月内完成。

(2)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此类情况包括因开票内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税率)错误因此需要在发票抵扣期内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况。处理方法及流程如下

A. 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盖公章);

B. 销售方在专用发票抵扣期内(180天)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票系统内开具的《红

字发票申请单》(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二、销售方申请√(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C.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盘);

D. 提供专用发票原件(抵扣、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

E. 此类申请在开具发票后的180内完成。

(3) 购买方已经验票并认证相符的

此类申请不由销售方完成,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如购买方退货、索取折让或装用

发票上购买方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错误,由购买方到其所属所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办理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方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遵循以下流程:

A. 获取销售方同意开具红字增值税装用发票的证明材料(盖公章);

B. 原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复印件;

C. 原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D. 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开票系统“发票

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一、购买方申请√1.已抵扣√不需输入发票代码、

号码)

E.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盘)。

7. 购买方退货、索取折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

此类申请需遵循以下流程:

(1) 提供销售方接受退货或折让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 提供原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金额需大于需要开具退货、

折让的金额);

(3) 提供原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4) 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开票系统“发

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一、购买方申请√1.已抵扣√不需输入发票代

码、号码);

(5)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盘);

(6) 《申请单》价税合计超过销售方开票限额应分两张,原则上需要开几张红字发

票就要办理几份资料

个案提醒: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抬头错误需要开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常州国税还需提供正确购买方的发票拒收证明(盖公章)、相关购销合同的复印件其中之一;武进国税不需要提供以上资料。

A. B.

附录:国税发(2007)第1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2007-02-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七:增值税发票解释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发票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三联票第一至第三联依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六联票第一至第三联依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第四、五、六联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二)发票规格及印色

中文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格为240*140(mm),发票印色见下表:

(三)发票票面内容

1、票头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端左侧为10位发票代码(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中间位臵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右侧为8位发票号码(由

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左侧下方为“开票日期”拦。

2、票体部分:

票体左上端为购货单位栏,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票体右上端为密码区栏;

票体中间部分为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及税额栏,价税合计栏;

票体右下端为备注栏。 3、票尾部分:

发票下端设有“收款人”、“复核”、“开票人”和“销货单位(章)”栏。

4、其他:

在票体的左边竖向印有批准印制该批次发票的文号和印制单位;在票体的右边竖向印有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四)发票代码、号码 1、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编码原则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联次等信息,具体如下:

第1-4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印制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5”代表增值税专用发票,“6”代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4”代表三联,“7”代表六联),第10位发票的金额

版本号(用“0”代表电脑发票)。

2、发票号码

增值税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按年度分批次按自然顺序号编制。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发票种类

增值税普通发票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商事凭证,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分为二联票和五联票。 二联票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

五联票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后三联为附加联次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发票规格及印色

中文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格为240*140(mm),发票印色见下表:

(三)发票票面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内容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 三、防伪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微缩文字

票头**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下端的双实线由微缩文字组成,在五倍放大镜下清晰可见。(其中上线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下线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等汉字的汉语拼音声母缩写)

2、发票监制章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

3、防伪代码: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代码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外观为深灰色,经摩擦处理可以由原来的深灰色擦出红色。

4、专用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第一联为印刷号码,其余各联是压印号码,其边缘与普通号码有明显区别。

5、防伪纸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纸张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前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又增加了防涂改功能。发票被恶意涂改后,被涂改部位即显红色。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发票监制章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

2、防伪代码:增值税专用发票每联代码均采用专用防伪油墨印制,外观为灰色,经摩擦处理可以由原来的灰色擦出红色。

3、专用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采用异型字体印刷,第一联为印刷号码,其余各联是压印号码,其边缘与普通号码有明显区别。

4、防伪纸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纸张使用专用的无碳复写纸。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八:专票和普票、无票的税负比较

干货 | 专票和普票、无票的税负比较 导读

在我国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发票是交易双方重要的原始凭证,它既是销售方申报纳税的凭据之一,又是购买方抵扣税金或在税前扣除的主要证明。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税务发票两大类,而现实交易活动中又存在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在核算真实的前提条件下,这些专票、普票以及无票,会给购买方带来多大的税费成本,我们将给出一个"量"上的比较。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税务发票最主要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购买方可以用作抵扣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收购农副产品等交易按法定税率抵扣外,一律不允许抵扣增值税。

通俗地说,两者最本质的不同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普通税务发票没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我们据此来计算、比较一下专票和普票给购买企业带来的税费成本。假设购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购进价值100元的货物。

若是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100元,则该100元全部计入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

若是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元,则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

即可以抵消14.53元的应纳税额,也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的附加税(包含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共计12%)为: 14.53×12%≈1.74(元)

因增值税附加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增值税附加税同时会增加企业所得税:1.74×25%≈0.44(元)

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多了14.53元,进入成本的费用就相应少了14.53元,这样会导致利润增加14.53元,增加企业所得税额:14.53×25%≈3.63(元)

与普票相比,专票可以减少的税费为:14.53+1.74-0.44-

3.63=12.2(元)

上述是分步骤来计算的,因每一步骤都近似取舍,会产生微小的尾差。我们还可以换个方式理解:专票产生进项税额,减少增值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同时减少12%的增值税附加税,也相应增加12%企业所得税。

我们可以用下面这一个式子来表示,并计算出精确的结果:

根据上面的计算,我们能够得出结论:每购进价值100元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取得普通发票减少税费成本12.21元。

一般纳税人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四档。依据我们对17%税率下专票和普票的探讨思路和方法,可以分别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下,每购进100元的货物,专票比普票减少的税费成本。计算结果如下表1所示:

表1 不同税率下专票与普票的税负比较

表中求得的各个数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1)进项税额=发票面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增值税附加税=进项税额×12%(3)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进项税额×25%(4)附加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增值税附加税减少

额×25%(5)减少的税费成本=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税-"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附加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

通过表1可以看出,在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增值税税率多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取得普通发票,都能减少企业的税费成本。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还存在买卖商品不开发票的普遍行为,这也是我国税收监管的漏洞之一。不开发票,销售方的主要目的是逃税,购买方则是贪图价格上的蝇头小利。其实"买的没有卖的精",购买方为了便宜不要发票,往往是"吃了亏还帮人数钱".在规范的会计核算前提下,我们先看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无票之间存在的税费成本差异。

我们同样以购进价值100元的货物来计算、比较如下:

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可以进项抵扣,可以少交增值税:100÷(1+17%)×17%≈14.53(元)

减少增值税附加税:14.53×12%=1.74(元)

因为减少增值税附加1.74元,企业所得税则相应增加:1.74×25%=0.44(元)

专票比无票多计入成本:100÷(1+17%)≈85.47(元) 因此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总共可以减少税费成本:14.53+1.74+21.37-0.44=37.2(元) 上述计算因近似两位小数,存在尾差。我们同样也可以用一个式子来计算如下:

我们据此得出结论:企业进货不要发票,只有当价值100元货物优惠37.21元时,账面上才会持平;否则,就是吃亏。也就是说,

37.21是在17%的增值税税率下,购进价格

100元货物选择专票或无票的平衡点。

我们同样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下,每购进价格100元的货物专票和无票的平衡点如表2所示:

表中求得的各个数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1)进项税额=专票面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2)增值税附加税=进项抵扣增值税额×12%(3)企业所得税减少=可计入成本额×25%;可计入成本额=专票面值÷(1+增值税税率)(4)企业所得税增加=增值税附加税减少额×25%(5)平衡点=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加

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购货没有取得发票,虽然价格便宜,手续简单方便,随用随买,但结果有二:规范核算的企业会承担更大的税费成本;不规范核算的企业将潜伏越来越大的财税风险。

普通税务发票和不开发票均无法进行进项抵扣,需交纳的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是一样的。但普通发票开列的价格可以全部计入商品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无票不能计入任何成本,就会增加企业所得税。

例如购进价值100元的货物,无票会比普票增加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元)。所以,若企业进货不要发票,只有当价值100元的货物比能够开普通发票的企业价格优惠至少25元时,才会划算。也就是说25是购进价格100元货物选择普票或无票的平衡点。

很容易发现,普票与无票的平衡点与增值税税率无关而与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关。平衡点即是:100×企业所得税税率。所以,对于小微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来说,他们的平衡点分别是20元和15元。

根据以上"量"化的比较,同时也为了解决现实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一)是招标采购。

对原材料等大宗采购,要通过招标采购,以此获得性价比最高的原材料及其进项税额抵扣专票;而对零星物品,比如办公用品、散件等,可以约谈一家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专门供应这些零星物品,随用随送,统一结账,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可以节约零星成本,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获得一定的税收效益;同时还可以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消除回扣现象等等。

(二)是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相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这样,购货方就可进项抵扣3%的增值税。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我们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的,须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九: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票 联次篇十: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南京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2010发布

南京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发放号:

持有人: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及发出的增值税发票(包含普通增值税发票) 3.职责

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公司其他部门协助实施。 4、规定

4.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记帐联与发票联组成。 4.2发票领购、保管

4.2.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4.2.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4.2.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 时放到保险柜。

4.2.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

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4.2.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4.2.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2.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2.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4.2.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4.4对于我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应核对以下内容:

4.4.1字迹清楚。 4.4.2项目填写齐全。

4.4.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4.4我公司开票信息内容无误。

4.4.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4.6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我公司有权拒收。

4.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为自开票之日起90天,收到专用发票后,当月做请款处理的发票,于请款时将发票联抵扣联一并交财务部;当月不做请款处理的发票,应于本月25日前将发票联及抵扣联交财务部做发票认证及帐务处理。交接时要添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接单以做备查(交接单见附件) 4.6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4.7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4.8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90天内认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4.9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4.10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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