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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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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财政局网站篇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请您输入您所需要的文字: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2011年07月13日 厦财预〔2011〕34号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现将2012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一)部门收入预算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2、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二)部门支出预算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交通费定额支出实行包干使用。工会福利经费

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工会组织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含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实行总额控制。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一般综合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经费补助支出和较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系统业务费支出。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两类。(1)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其中: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每年都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业务经费等。一次性业务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的一次性项目支出。(2)发展经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以外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三)政府采购预算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 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计划等。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其中分流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应单独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测算。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规定时点的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2004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200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填列,单位不再填报。3、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数据填报时点为8月31日,对在填报时点后因人员增减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发生变动的,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减)。对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虚报预算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12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及船舶经费定额按实有数及定额标准编制。3、工会福利经费。工会福利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编制。4、其他公用经费。对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实际征收数超出上年征收数的,其超收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安排工作经费。其他公用经费可作为一般综合定额和非统发人员经费的补充,但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5、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按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的指标内实有人数以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综合经费定额编制。(三)项目支出预算1、基本建设支出、信息化建设、课题经费、慰问经费等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统一申报。归口部门应提前编制项目经费,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由归口部门按具体支出功能科目编列。2、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下一年度发展经费的前期费用。3、各预算单位应对原有的经常性业务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2012年新增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编制和经费测算情况,由财政部门逐项核定后,方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4、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正确划分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经

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三类)。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适用于部门自身为主使用的项目支出。发展经费适用于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益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支出,列收列支项目以及政府性基金应作为发展经费编列。严禁将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性质的项目归入经常性业务费类别。5、各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11月底前将2012年预算中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各区,作为各区正式指标,2012年度预算执行中,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进行发文。6、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编制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其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及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自有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三、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和要求(一)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各执收单位应切实增强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既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又要严禁乱收乱罚。各执收单位要科学安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征收预算的单位,须于下年二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出强化收入征管措施。(二)努力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从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2012年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大力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凡申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经费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填报绩效目标,对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预期无绩效的项目要向市财政申请取消,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

项目要申请调减预算。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应确定上一年度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分年度实施的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事后绩效评价项目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结果。各部门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核,并按照绩效结果进行整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四)切实落实发展经费早编细编发展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需向社会征集项目的应尽快启动征集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工作。要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二上”时,原则上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50%,将归口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五)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预〔2010〕8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编制2012年部门预算时,各单位应将历年项目净结余资金和从安排年度起三年内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比例应不低于50%。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动用其他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当年财政拨款如形成结余的,人员经费结余应上缴财政,公用经费结余可按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结且需继续实施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未按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发展经费实行分类核算的单位,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六)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和预算追加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跨款级科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同一支出功能款级科目内的项目需要调整其他用途的,应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原则上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都要从部门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除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项目外,原则上上半年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执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二: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项目验收工作及2012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同安、翔安区政府: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下称“区域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同时启动201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区域资金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及程序

1.2011年11月11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并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2011年11月18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2011年11月25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项目单位提交完整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4.2011年11月30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会,完成项目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各项指标是否完成;新增设备是否与项目有关,是否到位并正常运行。

2.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经济指标是否实现;是否给企业带来较好的出口效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

3.审查项目执行中政府扶持资金的落实、使用是否得当,相关会计凭证、财务帐目是否完整、准确,财务决算报表是否规范。

(三)申请验收项目提供的审核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如: 海关出口证明、项目成果证明、完税证明、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专利证书等)。

(四)验收形式

采取会议验收形式,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指定验收组长1名,听取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质疑、讨论和评价,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申报

请两区根据《厦门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操作指南》(附件2)要求,积极筛选推荐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并请于2012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市商务局规财处。

项目验收及申报联系人:黄慧菁 电话:5302626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2.厦门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操作指南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三: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2011第四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

关于2011年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第四季度考试的通知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0]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1年第四季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1年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考试计划实行常规周期化考试,即原则上每年举行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2011年第四季度考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考试时间定为12月中下旬,参考人员的具体考试时间、场次均由计算机随机生成,各人考试信息以各自准考证上打印时间、场次为准。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请登录厦门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窗”,再点击进入“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参照系统操作说明及步骤进行报名,报名须使用简体字版操作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必须是证件照),另若姓名中有生僻字,请按以下模式拆解申报(例:珽字拆字申报为(王)廷,以2个字申报);相关信息必须如实填报,若有虚假、错误输入,责任自负。

(2)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2日——10月19日

网上报名48小时后,需再次登录查看报名照片是否通过审核,若未通过请按信息提示重新上传照片。

二、缴费时间方式

2011年度第三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缴费

(1)时间:10月24日━━10月31日

(2)网络缴费请在报名系统内按照指引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支持各银行银联标准卡。若网络缴费发生错缴、多缴,请联系持卡银行或厦门银联,在缴费结束后统一核对处理。如需打印发票,请于11月3日、11月4日及11月7日三日,凭缴款号或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现场打印。

地点:厦门市故宫路108号厦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一楼大厅(乘车至“嘉美花园站”或“眼科医院站”下车)。

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2:30-4:30

(3)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16日起至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打印。凭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打印准考证(要求用白色A4纸打印),并按准考证虚线裁剪整齐,考试时作为进入考场的依据。没有条件打印的,可以到各区财政局会计服务机构免费打印。

三、其他事项通知

(1)2011年度起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不再设置现场缴费及培训点集中缴费,请参考人员各自进行网络缴费。

(2)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

符合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并于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之日止在2年内的申请办证者(即2010年3月1日以后毕业人员,报考时需提供毕业证号),可免试《会计基础》。

考试范围:今年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出题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办会[2009]10号),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含有《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相关内容。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大纲参见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

(3)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231号)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报考单科为每人50元、报考双科为每人100元。

(4)请考生及时关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

(5)联系及咨询电话:厦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0592-2229601

厦门银联 95516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四: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关于印发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并重新发布的《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动漫产业快速发展,加强对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对我市动漫企业的动画片播出奖励、游戏上线运营奖励、人才培训、研发楼租用和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补贴等的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发展资金预决算;

(二)联合审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联合上报与下达发展资金;

(四)办理拨付发展资金手续;

(五)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是动漫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报发展资金预决算;

(二)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

(三)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联合上报与下达发展资金;

(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发展资金进展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核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应当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符合我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标准的动漫企业,以及设立在我市“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国际人才培训基金”内经认定的动漫培训机构。

第六条 发展资金使用标准如下:

(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的,按每分钟3000元、在地区性院线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原创游戏上线奖励。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产品,按该产品上线运营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国家出版总署、文化

部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

(三)优秀作品奖励。设置厦门市动漫游戏产品优秀作品奖,动漫游戏产品经市动漫资金联审小组评定,按获奖级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评比办法另行制定);评选为优秀动漫游戏作品并获得国家资金扶持的,给予1:1配套奖励,但具盈利性质的商业广告动漫作品不享受动漫游戏产品扶持。

以上三类奖励中的各同类奖项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每部动漫游戏作品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我市动漫企业新招大学毕业生或引进外地专职技术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作为企业培训人才的费用补贴;对设立在我市“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国际人才培训基地”内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开展一定时限的动漫专业技能实训或培训,且培养的学员被动漫企业录用的,按每位学员500元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

(五)租用软件园研发楼用于动漫研发生产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三年内给予租金50%的补贴;我市动漫企业按软件园规定的优惠价格使用数字媒体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使用费50%的补贴。

(六) 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国家主管部委主办的动漫游戏展会,按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发展资金按照“企业申报、信息产业局受理、部门联审”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申请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收缴款书以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销售收入、主要产品介绍、人员构成等;

(二)申请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应当提供本企业开发、拥有知识产权证书、播放许可和播出的证明;

(三)申请游戏上线运营奖励,应当提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证书、游戏上线运营相关证明和运营收入相关材料;

(四)申请获奖作品奖励,应当提供本企业开发、拥有作品的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明和奖项介绍材料。

(五)申请人才培训补贴时,申请新招大学毕业生或引进外地专职技术人员奖励的,应当提供人员清单、劳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证明;申请培训补贴的,应当提供经认定为动漫培训机构的证明材料、培训人员名单、课程以及结业证明,培训人员与动漫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不限于就职后再培训)。

(六)申请研发楼租赁和平台使用补贴,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和相关使用发票。

(七)申请展会补贴,应当提供参展展会基本情况介绍,展位费发票。

第九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五: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财企〔2009〕10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

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26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 贷款担保 资金 管理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2月6日印发

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

[2006]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所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及担保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从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拨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设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为厦门市科技企业实施科技项目贷款提供贷款担保(以下简称“科技担保”)。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科技担保专户扶持资金拨入;会同市科技局审批确认科技担保项目,共同管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审核拨付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户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确认科技担保项目,审核办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管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会同市财政局跟踪检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对科技贷款担保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合作的担保机构: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专业融资服务机构;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方式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其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踪与处理机制;

4、已与银行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在保融资担保余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近三年代偿损失率低于2%;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6、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所担保的企业必须是在厦门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三)所担保的项目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申报指南扶持范围和条件,优先支持拥有知识产权或可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项目、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用途

第七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采取风险补偿和担保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一)风险补偿:指合作的担保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拟担保企业及项目、担保金额及担保措施等,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审批后为企业提供担保,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对经审批认可的担保项目承担担保金额本金最终损失30%以内的风险。具体风险承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与合作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放大倍数情况约定。

(二)担保奖励: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合作的担保机构年度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总额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单笔在3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总额(扣除代偿担保贷款)的2%与年度单笔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总额(扣除代偿担保贷款)的1%之和,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 科技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名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每年公布一次,被担保企业按照每年度发布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直接向合作的担保机构申报担保项目。

第十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8月份前提供拟担保企业、项目名单,并附拟担保项目的调查报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接到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的担保项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复。确认合作的担保项目纳入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负责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并对科技担保项目实施管理。若科技担保贷款出现逾期,合作的担保机构负责向贷款银行代偿。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到期或逾期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予以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科技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及分担:

(一)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为限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单个项目的担保贷款金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二)担保机构可争取与贷款银行“比例担保”,与贷款银行实行“比例担保”的科技担保项目,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承担的最终本金损失为扣除银行担保比例后的30%以内。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情况时,应立即开展追偿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说明代偿情况及原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六: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财行[2008]29号 文件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项目与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9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厦府[2008]252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信应[2006]5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规范信息化资金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厦信应[2006]57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市信息产业局归口管理。对能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便

民利民服务和促进节能减排的项目优先安排。

2、规范非归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

非信息化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配套部分、单位内部的信息化设备更新添置及其他未纳入归口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在经费预算审核时,由财政相关处室委托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进行初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资金安排的合理性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参考评估意见,再予以安排经费。

二、充分运用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

1、实行服务器等设备的集中托管

我市已建成两个500平方米的市级大机房(文化艺术中心、振业大厦),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机房,其服务器设备、对外服务网站等软硬件平台应集中托管到市级大机房。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确保提供专业化的运维服务和安全保障。

2、推动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拓展和共享

目前,我市已建成横向连接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内网(即金宏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和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此两个网络系统能承担全市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间的网络通信和对外服务工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搭建跨部门的横向或纵向对外连接的网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合同的网络服务,合同到期之后

即调整到全市统一的内、外网络。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合的具体实施工作。确需继续存在的网络,必须经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同意。各单位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现有网络有关情况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审核。

3、提高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水平

各部门已纳入市级网络和机房的系统平台在日常运行中的网络通信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统一按实际需求向财政申报预算,各单位不再编列经费。

附件:1、信息化相关内容说明

2、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调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信息化 资金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1

信息化相关内容说明

信息化建设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建设及其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为明确相关内涵,对部分内容列举如下:

一、信息安全

1、网络安全: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安全网关(UTM)、隔离网闸(网卡)、虚拟专用网络(VPN)

2、应用安全:防垃圾/病毒邮件系统、身份认证系统(CA)

3、桌面安全:杀毒软件、补丁管理系统、桌面安全管理系统

4、安全管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信息化应用系统

1、办公自动化系统(OA)

2、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环保系统、公积金系统、市民健康系统等

3、网上审批系统

4、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

三、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

1、市民(人口)数据库系统

2、企业法人数据库系统

3、地理空间数据库系统

4、宏观经济数据库系统

5、电子档案、电子图书系统

7、业务数据库系统

四、运行维护经费

1、运行经费,主要包括水电费、场地租金、网络通信费、UPS租赁费、网络通讯费等;

2、维护经费,主要包括由硬件、软件系统的原制造厂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提供的专业化售后服务所需费用,以及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日常维护所需费用。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七:厦 门 市 财 政 局 - 厦门市教育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 门 市 教 育 局

厦财教〔2010〕22号 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中小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课桌椅配臵管理,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中小学课桌椅配臵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课桌椅△ 配置 标准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10年9月17日印发

厦门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标准

一、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课桌椅配臵标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保障学生健康,促进城乡课桌椅配臵一体化,根据《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等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所属各级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术学校)。

三、中小学课桌椅配臵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即兼顾学校统一规范管理要求与学生健康发展需求,兼顾技术的先进性与适用性,兼顾城乡学校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发展等因素。

(二)合理配臵,即优先配臵功能适用的课桌椅,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前提下,可适度配臵技术功能较先进的课桌椅。

(三)节能低碳,即课桌椅选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循环使用的规定,既要避免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又能促进节能省耗。

四、中小学课桌椅具体配臵要求:

(一)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学生实际选择配备合适的课桌椅型号:小学在国标4—10号课桌椅中至少选择配备三种型号;初中在国标2—6号课桌椅中至少选择配备两种型号;高中、中职学校在国标1—4号课桌椅中选择配备一至三种型号。

(二)中小学校配臵课桌椅时,要根据本校学生的身高组成比例状况,按照规定的配备原则和标准、参数装备课桌椅,做到课桌与课椅型号配套一致,规格要求统一。

(三)中小学校配臵课桌椅时,对于本校同年龄段身高、体重等体征明显超常的学生,应当按其实际需求配备,确保学生舒适健康。

(四)中小学校选择配臵可调式课桌椅的,应当根据学生身高增长的实际,每学期至少一次组织专门人员对课桌椅的高度进行及时调整,以确保学生健康需求。

五、中小学校课桌椅配臵标准和基本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六、中小学课桌椅的品种型号、尺寸、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产品标志、在教室的排列使用规范等按《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执行。

七、本标准价格限额为最高配臵标准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标准价格限额配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限配臵的,相关学校应根据资金来源报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臵。

八、本标准实施前已购臵的课桌椅,除达到规定报废年限或因破损无法使用的以外,不得更新。

九、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供应等因素变化,需要对中小学校课桌椅配臵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适时修订并公布。

十、本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市中小学课桌椅配臵标准和基本技术参数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八: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的通知

厦科联[2012]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理”),客观评价项目的执行效果,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顺利

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具备监理资格的监理机构,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及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合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监理机构监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作为委托方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机构、与监理机构签订合同等。

第二章 监理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监理范围: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国家、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其他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和资金计划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包括企业配套资金落实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情况等;

(四)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六)项目效果评价及对今后项目立项工作的建议,并对所监理项目出具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章 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门市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厦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正常执业连续3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渠道;

(三)具有规范的监理制度,有较丰富的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四)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单位人员总数的70%,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等方面;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咨询评估专家资源。

第七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监理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项目监理分为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两种方式。 一般项目每年度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一次;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每年安排现场监理不少于两次;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每季度监理一次,每年至少现场监理两次。

第九条 监理工作的主要流程:

(一)委托方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书;

(二)监理机构编制监理工作计划;

(三)启动监理工作;

(四)实施全程监理;

(五)定期按要求出具监理报告;

(六)项目验收前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七)项目验收完成后,委托方及时将项目验收情况通知监理机构。

第五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托方的职责:

(一)确定监理项目、监理机构;

(二)审核监理机构监理计划,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等;

(三)协调项目监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监理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五)根据监理意见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整改或约谈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评价监理工作情况和质量;

(七)按监理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机构支付项目监理费。 第十一条 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理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委托书,编制监理工作计划,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进度监理:制定项目进度监理制度,并按进度对项目实施过程动态管理、进度分析,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当项目研发、产业化进度等内容严重偏离计划或不能按期完成时,应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并报告委托方;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理:检查项目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向委托方报告;

(四)项目组织监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项目的重要情况,需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要提出意见,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项目目标监理:对即将验收项目取得的技术、经济数据结合平时监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项目验收监理意见;

(六)监理文档管理: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七)服务及保密: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全面的项目监理咨询服务,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一)接受监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厦门财政局网站篇九: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纠风办

厦湖财〔2008〕79号

文件

关于开展湖里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资源情况

清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深化贯彻市政府关于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各单位拥有的公有房屋土地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对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所有自用、租用、借用的公有房屋、建筑物和空地认真进行梳理,并按附表设定的内容予以填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10月30日前将附表交到区财政局资金科。(联系人:许志榕,电话:5722366、8534958)

请各单位认真对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如实完整填报,在今

后的财政审计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及时如实完整填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湖里区房屋土地情况清查表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厦门市湖里区纠风办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 房屋土地 清查 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财政局 2008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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