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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换证

2016-01-10 17:28: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一:厦门市财政局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厦门市财政局换证》,供大家学习参考。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2011第四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

关于2011年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第四季度考试的通知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会[2010]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1年第四季度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1年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无纸化考试计划实行常规周期化考试,即原则上每年举行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2011年第四季度考试报名时间为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考试时间定为12月中下旬,参考人员的具体考试时间、场次均由计算机随机生成,各人考试信息以各自准考证上打印时间、场次为准。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请登录厦门市财政局网站,点击“会计之窗”,再点击进入“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参照系统操作说明及步骤进行报名,报名须使用简体字版操作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1寸免冠彩色照片(必须是证件照),另若姓名中有生僻字,请按以下模式拆解申报(例:珽字拆字申报为(王)廷,以2个字申报);相关信息必须如实填报,若有虚假、错误输入,责任自负。

(2)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2日——10月19日

网上报名48小时后,需再次登录查看报名照片是否通过审核,若未通过请按信息提示重新上传照片。

二、缴费时间方式

2011年度第三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缴费

(1)时间:10月24日━━10月31日

(2)网络缴费请在报名系统内按照指引进行缴费,网上缴费支持各银行银联标准卡。若网络缴费发生错缴、多缴,请联系持卡银行或厦门银联,在缴费结束后统一核对处理。如需打印发票,请于11月3日、11月4日及11月7日三日,凭缴款号或本人身份证到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现场打印。

地点:厦门市故宫路108号厦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一楼大厅(乘车至“嘉美花园站”或“眼科医院站”下车)。

时间:上午10:00-11:30 下午2:30-4:30

(3)准考证打印时间:11月16日起至厦门市财政局网站打印。凭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打印准考证(要求用白色A4纸打印),并按准考证虚线裁剪整齐,考试时作为进入考场的依据。没有条件打印的,可以到各区财政局会计服务机构免费打印。

三、其他事项通知

(1)2011年度起厦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不再设置现场缴费及培训点集中缴费,请参考人员各自进行网络缴费。

(2)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

符合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并于毕业之日起至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之日止在2年内的申请办证者(即2010年3月1日以后毕业人员,报考时需提供毕业证号),可免试《会计基础》。

考试范围:今年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出题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办会[2009]10号),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含有《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相关内容。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大纲参见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

(3)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0〕231号)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报考单科为每人50元、报考双科为每人100元。

(4)请考生及时关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

(5)联系及咨询电话:厦门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0592-2229601

厦门银联 95516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二:换取新版会计证演示步骤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三: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财企〔2009〕10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

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26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科技创新 贷款担保 资金 管理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2月6日印发

厦门市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科技担保业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

[2006]2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贷款担保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厦门市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所发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及担保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每年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从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中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安排,拨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设立的共管账户(以下简称“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为厦门市科技企业实施科技项目贷款提供贷款担保(以下简称“科技担保”)。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科技担保专户扶持资金拨入;会同市科技局审批确认科技担保项目,共同管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审核拨付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户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批确认科技担保项目,审核办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管理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户;会同市财政局跟踪检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对科技贷款担保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科技担保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合作的担保机构: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专业融资服务机构;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50%以上,担保方式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其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踪与处理机制;

4、已与银行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在保融资担保余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近三年代偿损失率低于2%;

5、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6、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二)所担保的企业必须是在厦门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三)所担保的项目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申报指南扶持范围和条件,优先支持拥有知识产权或可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项目、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用途

第七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采取风险补偿和担保奖励两种支持方式:

(一)风险补偿:指合作的担保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拟担保企业及项目、担保金额及担保措施等,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审批后为企业提供担保,科技担保扶持资金对经审批认可的担保项目承担担保金额本金最终损失30%以内的风险。具体风险承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与合作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放大倍数情况约定。

(二)担保奖励:指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合作的担保机构年度开展科技担保业务总额情况,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年度单笔在3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总额(扣除代偿担保贷款)的2%与年度单笔在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业务总额(扣除代偿担保贷款)的1%之和,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担保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 科技担保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名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每年公布一次,被担保企业按照每年度发布的《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直接向合作的担保机构申报担保项目。

第十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应于每年8月份前提供拟担保企业、项目名单,并附拟担保项目的调查报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接到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的担保项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复。确认合作的担保项目纳入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负责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并对科技担保项目实施管理。若科技担保贷款出现逾期,合作的担保机构负责向贷款银行代偿。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负责向债务人追索到期或逾期担保贷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予以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科技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及分担:

(一)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为限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单个项目的担保贷款金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二)担保机构可争取与贷款银行“比例担保”,与贷款银行实行“比例担保”的科技担保项目,科技担保扶持资金承担的最终本金损失为扣除银行担保比例后的30%以内。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作的担保机构出现代偿情况时,应立即开展追偿工作,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说明代偿情况及原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四: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财行[2008]29号 文件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项目与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9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厦府[2008]252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下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信应[2006]5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规范信息化资金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做好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

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应严格按照厦信应[2006]57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市信息产业局归口管理。对能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便

民利民服务和促进节能减排的项目优先安排。

2、规范非归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

非信息化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配套部分、单位内部的信息化设备更新添置及其他未纳入归口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在经费预算审核时,由财政相关处室委托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进处进行初审,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和资金安排的合理性提出综合评估意见。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参考评估意见,再予以安排经费。

二、充分运用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

1、实行服务器等设备的集中托管

我市已建成两个500平方米的市级大机房(文化艺术中心、振业大厦),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进行专业化的运行管理。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机房,其服务器设备、对外服务网站等软硬件平台应集中托管到市级大机房。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应确保提供专业化的运维服务和安全保障。

2、推动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拓展和共享

目前,我市已建成横向连接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内网(即金宏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和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此两个网络系统能承担全市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间的网络通信和对外服务工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搭建跨部门的横向或纵向对外连接的网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合同的网络服务,合同到期之后

即调整到全市统一的内、外网络。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合的具体实施工作。确需继续存在的网络,必须经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同意。各单位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现有网络有关情况报送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审核。

3、提高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水平

各部门已纳入市级网络和机房的系统平台在日常运行中的网络通信费、设备运行维护费由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统一按实际需求向财政申报预算,各单位不再编列经费。

附件:1、信息化相关内容说明

2、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调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信息化 资金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1

信息化相关内容说明

信息化建设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建设及其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等,为明确相关内涵,对部分内容列举如下:

一、信息安全

1、网络安全: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安全网关(UTM)、隔离网闸(网卡)、虚拟专用网络(VPN)

2、应用安全:防垃圾/病毒邮件系统、身份认证系统(CA)

3、桌面安全:杀毒软件、补丁管理系统、桌面安全管理系统

4、安全管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信息化应用系统

1、办公自动化系统(OA)

2、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社保系统、环保系统、公积金系统、市民健康系统等

3、网上审批系统

4、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

三、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

1、市民(人口)数据库系统

2、企业法人数据库系统

3、地理空间数据库系统

4、宏观经济数据库系统

5、电子档案、电子图书系统

7、业务数据库系统

四、运行维护经费

1、运行经费,主要包括水电费、场地租金、网络通信费、UPS租赁费、网络通讯费等;

2、维护经费,主要包括由硬件、软件系统的原制造厂商或其授权的服务商提供的专业化售后服务所需费用,以及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的日常维护所需费用。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五: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请您输入您所需要的文字: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2011年07月13日 厦财预〔2011〕34号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2年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现将2012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一)部门收入预算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2、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二)部门支出预算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交通费定额支出实行包干使用。工会福利经费

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工会组织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含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实行总额控制。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一般综合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经费补助支出和较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系统业务费支出。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两类。(1)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其中: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每年都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业务经费等。一次性业务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的一次性项目支出。(2)发展经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以外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三)政府采购预算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 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计划等。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其中分流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应单独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测算。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规定时点的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2004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200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填列,单位不再填报。3、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数据填报时点为8月31日,对在填报时点后因人员增减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发生变动的,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减)。对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虚报预算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12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及船舶经费定额按实有数及定额标准编制。3、工会福利经费。工会福利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编制。4、其他公用经费。对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实际征收数超出上年征收数的,其超收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安排工作经费。其他公用经费可作为一般综合定额和非统发人员经费的补充,但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5、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按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的指标内实有人数以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综合经费定额编制。(三)项目支出预算1、基本建设支出、信息化建设、课题经费、慰问经费等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统一申报。归口部门应提前编制项目经费,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由归口部门按具体支出功能科目编列。2、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下一年度发展经费的前期费用。3、各预算单位应对原有的经常性业务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2012年新增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编制和经费测算情况,由财政部门逐项核定后,方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4、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正确划分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经

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三类)。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适用于部门自身为主使用的项目支出。发展经费适用于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收益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支出,列收列支项目以及政府性基金应作为发展经费编列。严禁将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性质的项目归入经常性业务费类别。5、各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11月底前将2012年预算中数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指标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各区,作为各区正式指标,2012年度预算执行中,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进行发文。6、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编制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其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及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自有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三、2012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和要求(一)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各执收单位应切实增强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既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又要严禁乱收乱罚。各执收单位要科学安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征收预算的单位,须于下年二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出强化收入征管措施。(二)努力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要从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2012年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大力控制和规范庆典、节会、论坛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三)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凡申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一次性、发展经费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填报绩效目标,对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加强绩效监控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预期无绩效的项目要向市财政申请取消,预期不能完成目标的

项目要申请调减预算。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应确定上一年度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分年度实施的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事后绩效评价项目是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绩效结果。各部门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核,并按照绩效结果进行整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四)切实落实发展经费早编细编发展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需向社会征集项目的应尽快启动征集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工作。要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二上”时,原则上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50%,将归口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五)规范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预〔2010〕8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编制2012年部门预算时,各单位应将历年项目净结余资金和从安排年度起三年内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比例应不低于50%。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动用其他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当年财政拨款如形成结余的,人员经费结余应上缴财政,公用经费结余可按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结且需继续实施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未按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发展经费实行分类核算的单位,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六)严格控制项目调整和预算追加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跨款级科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同一支出功能款级科目内的项目需要调整其他用途的,应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原则上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都要从部门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除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项目外,原则上上半年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执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六:2014.11.1财政局年审财会人员资格证新更换通知

会计证审证通知

各会计员:

2014年11月1日起全国会计员可到当地财政局申请升级证件或年审当前证件,请各位在2014年11月30内办理,如超出时间需缴纳一定的罚金,办理所需物品与详情步骤。 《 请点击打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七: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厦财建〔2006〕11号

厦 门 市 财 政

文件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

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

2、水运工程再下浮20%;

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

4、其他工程再下浮15%

5、工程勘察再下浮25%;

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设计费 调整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3日印发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八: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

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

2006-6-13

厦 门 市 财 政

文件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

厦财建„2006‟1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年标准”)标准并作适当下浮。具体是:在2002年标准下浮20%基础上,再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

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10%;

2、水运工程再下浮20%;

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15%;

4、其他工程再下浮15%

5、工程勘察再下浮25%;

6、工程测量再下浮10%。

该标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号)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设计费 调整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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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九: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思明区地税局联合换证公告

厦门市思明区国税局 厦门市思明区地税局

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7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思明区国税局和思明区地税局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就联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2006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注册地址在思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外资企业和只办理地税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在下列所述的地点换证。换证后不改变原来的国税或地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受理地点及时间安排

单位纳税人的受理地点: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一楼裙楼思明国税办税服务厅。

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地点: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 ;镇海路56-58号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镇海点;美头山路7号思明国税嘉莲分局公园点;鼓浪屿龙头路82号之三 思明地税局鼓浪屿分局。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步骤:

1.领表:可从网上下载或到换证地点领取税务登记表。凡是单位纳税人均应填写“适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凡是个体工商户均应填写“适用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凡是临时经营户的均填写“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

2.填表:按填表说明,工整、准确、完整地填写,每表一式三份,单位纳税人应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3.报送的资料

换证时除提供上述表单外,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许可证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个体工商户不提供)(加盖公章)。 3). 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纳税人最新的验资报告(或章程或审计报告)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

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换证时直接做税务变更登记,但应同时附送变更的相关资料。例如:注册地址发生变化,需提供新注册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交件:在约定时段携带需报送的资料到指定换证点,经受理人员审核后,领取换证回执单。

5.领证:根据回执单通知的时间,携带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到换证点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四.注意事项:

1.只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换证手续同上述规定。

2.本次换证只换发正本内芯和副本,不需要缴纳工本费;如纳税人需要购买外框的,则另外缴费。

3.换证时,进行税务变更登记的,视同换证,不收费;换证后,进行税务变更登记的,按规定收费。

4.总机构下属所有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同时与总机构一起在同一地方办理换证手续,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办理换证手续。

5.换发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化,与原发票专用章号码不符的,应及时办理更换发票专用章的相关手续。

新户办理税务登记和换证后的变更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地点: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步骤

1.领表和填表。同上述换证的要求相同

2.准备和报送的资料。详见各《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说明。特别提醒不同的登记类型,应提供相应的资料。

3.交件缴费。携带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到指定办证点,经受理人员审核后,缴纳工本费(请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缴费,不收现金),领取受理回执单。

4.根据回执单通知的时间,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管征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到管征局报到。

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财政局换证篇十:厦门市本市人员申请领取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附件:

厦门市本市人员申请领取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表 办证机构(盖章): 申请办证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详细地址填写除市、区、街道(镇)、社区(村)以外的现住址信息。

2、毕业院校及专业、资格或职务名称与等级按证书中相关内容填写。

3、户口簿户号和残疾人证号等信息的采集,便于查询和加强不同群体人员就业管理工作。

4、《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其他信息将实行联网打印,不必填写。 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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