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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

2016-01-11 09:08:0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问题! ...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问题!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的毕业找工作时期。在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 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

实际案件 我是07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08年毕业,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现在由于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的签字手续之后,最终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他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而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道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的劳动局盖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的档案和户口一定会扣留不给我吧?我又没有什么办法处理这件事?谢谢!

问题补充: 我记得就业协议上似乎有这样一个条款需要交纳

3000元违约金,如果有这一条怎么办?没有这一条怎么办?还有就业协议怎么会有这些对大学生没有保护的条款呢?我应该从哪些途径解决啊? 如果公司坚持收我的违约金的话,我是不是也可以先拿回户口和档案呢? 现在是不是已经等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和其他公司签约了呢?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开离职证明呢? 律师解答 你在07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属于你未毕业前与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该协议从你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已失效,公司是不能以就业协议来收取你的违约金。

并且即使公司按“劳动合同”公司找你要违约金的理由也不成立,你完全可以不用交纳违约金。

公司要是因为你不交纳违约金而扣着你的档案与户口,你带上劳动合同到劳动局监察大队去投诉或申请劳动仲

裁。

法律条款

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这一条的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劳动者答应学成之后,为单位服务若干年。而未满若干年,劳动者违约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培训费除以约定的服务年限,乘以违约年限,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第23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保密业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答应一定年限内不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岗位上工作,单位支付保密费。如果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对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如果你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除了公司答应你送你培训的违约金外,不用管其他的违约金。因为其他的违约金天然无效。另外,这种培训是边工作边培训的,违约金也无效。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据世界经理人学堂报道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8.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

录用条件: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3000元至5000元

9.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过了期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违约费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未获得相应报酬是否可以提出解约?

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如果单位不履行,可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如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裁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际案例 我是10年的毕业生,在09年的时候和某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10年3月-4月份在公司实习,对公司有很大了解,觉得这个公司对个人能力的提升狠有限,而且实习期间所作的工作内容和面试的时候老总所说的我的工作内容完全不一致,故,我考虑违约。 问1: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大概在1800左右,而就业协议上写的违约金为5000。这样的违约金是不是合理的?(之前在网上看到最新的法律规定,毕业生的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的一个月工资。)

问2:是不是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毕业之后就一定要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我可以考虑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不交违约金吗?

问3:如果我不去该单位了,也没有交违约金(即对就业协议置之不理)那我毕业之后我的档案是派发到该单位所在人事中心还是派发到户籍所在地?听说学校在派发档案的时候需要毕业生签字确定发到用人单位所在人事中心? 律师解答

1、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考,因此,原先的限制性条文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只有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要求对违约金设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作用。你所说的情况是2004年-2007年的情况,当时的文本写了上限,后来修改成“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所以,违约金约定为5000是合法的。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的一种协议,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不能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划等号。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所以,毕业后不一定要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档案与就业有关,如果没有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那么学校只能把档案派送到你所载省的教育局下属的人才中心。4、干部身份很重要,是以后档案自由流动的基础。所以,无论你毕业之前或者毕业后是否签订了合同或者就业协议。毕业后你都要打听档案所在地,然后在一年内申报就业——这样的话干部身份不会丧失。但是如果1年内仍然未能及时申报,那么档案无法流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二: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及其违约金问题

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及其违约金问题

2010-08-12 10:03:43 来源:杭州学院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一式三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放使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就业协议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三、违约金不超过一个月工资

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在求职中处于弱势的毕业生来讲是个好消息,用人单位对违约金再也不能“漫天要价”。

这个规定维护了毕业生的利益,但也希望毕业生能讲诚信,不要频繁流动。毕业生在就业之初频繁的流动,对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某大学2005届毕业生小陈,正在准备1月份的考研,在校内的一次招聘会上他被一家名企相中,小陈为不错过机会,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不放弃读研究生的准备。他在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上了“如本人考上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毕业生还可以把协议期内工资的多少、违约时是否交纳违约金等易产生纠纷的条款附加上去。同时毕业生需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使命才告完成。(编辑 程泓)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三:就业协议书可以约定高额违约金吗

临毕业,一个老乡跟我说:他的同学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因为就业协议要约定5年的服务期,最后他放弃了这个工作。我说:唉,你的同学亏大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一种用工的意向性协议,属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关系合同,它不属于劳动合同。所以就业协议书,受《合同法》调整,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协议从双方签订时生效,到求职者正式到单位报到建立劳动就失效了。大学生真正进单位工作后,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二、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但《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三、实务

1.就业协议书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吗?

答:完全可以。协议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作为报道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2. 违反服务期限要付违约金吗?

答:不需要。打个比方,就业协议好比是“出嫁协议”,劳动合同好比是“夫妻协定”。尽管这份“出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出资培训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签了就业协议书后不想到用人单位就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当然,除双方约定不需要交违约金的情形。但违约金的支付仅限于您签了就业协议书后且在实际到单位报到之前。实际报到后想辞职,就不必担心因就

业协议书的条款而负违约责任了。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4.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四: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小龚是外地生源,2002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2002年2月小龚与一计算机软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服务协议书,在服务协议书中约定了小龚的服务期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若小龚提出解除本协议,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和接收费,其标准为,培训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偿付,接收费赔偿标准为,小龚每违约一年赔偿5000元,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2002年7月小龚毕业后,于同年8月来该公司任软件工程师职位,小龚与该公司于2002年11月20日签订了期限为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20日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小龚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并按期安排了工作岗位。2003年4月由于受“非典”的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从而导致该公司从2003年6月至9月没有按时向全体职工支付工资。小龚于2003年11月19日以该公司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该公司认为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小龚却认为,因为公司不发工资在先,故辞职不构成违约,不应依据“服务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应按照规定为本人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档案转移。

问题:①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是否属于违约行为?②非主观恶意拖欠小龚的工资,公司应否为小龚办理辞职手续?

答复:小龚作为外地留京的应届毕业生,并与计算机软件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书”,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在服务期内,如若小龚违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在本案中,一方面,该公司确实存在着没有按照约定向小龚按时支付工资,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三)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如果仍以小龚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并要求龚某支付违约金,对龚某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该公司确实由于受“非典”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该公司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员工的工资,亦非主观恶意违约。在小龚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如果完全免除小龚的责任,对计算机软件公司而言未免也有失公平。

所以,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情况确实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对该情况的存在又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对目前局面的产生共同承担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该公司无故拖欠小龚的工资,小龚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违约责任应完全由公司单方负担,小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仲裁结果: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小龚向计算机软件公司支付了部分违约金,该公司为小龚办理相关辞职及档案转移手续。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

要到次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 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

目前,多数毕业生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直接和用人单位见面,或由毕业生本人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这些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选”后,都要以就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为维护广大毕业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维护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计划一经形成,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否则按违约处理,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并给毕业生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样也要求毕业生不能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倘若有的毕业生单方面违约,随意更换单位,学校应视情况予以批评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单位一方的意见,应向学校和用人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上,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

要表现在:

第一,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而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性_省略_较视角下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

探索与争鸣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性探讨

———比较视角下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沈晓燕

连云港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苏222006)

摘要: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其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内涵分析,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民事预

约合同,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误读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通过相应的比较分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关

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违约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2-0073-04

中图分类号:D922.52收稿日期:2009-10-16

作者简介:沈晓燕(1971—),女,江苏连云港人,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法政系副研究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法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劳动法制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机制研究”系列论文中的子项目。

一、问题研究的背景———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及其与一般劳动合同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内涵的比较分析

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目前,关于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数量不断攀升。若要对此类纠纷进行相应的理论研究和评价、回应,首先就要对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性质相区别,进而对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比较分析。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就业协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从民法理论角度而言,就业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只有依照协议书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订立了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间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预约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实务中虽有应用,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没有相应规定。关于预约的涵义,民法理论上通常是指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在订立预约阶段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条款作为预约的内容,如无其他特殊约定将成为本约中的一部分。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也就是说,就业协议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将来实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得到实际体现。根据合同法对一般民事合同所作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⒈就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遵循合

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则遵循条款法定和主体意思补充并受国家监督的原则《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下同)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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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就是具备上述特征,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预约合同。

因此,就业协议是约束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前的权利义务的,而劳动合同是约束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义务的。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同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但两者分别对应了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所以,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需遵循条款法定和主体意思补充并受国家监督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权。①

时起建立,②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追究是建立在实际用工关系业已形成的基础上的。相比就业协议而言,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计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同时,对于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严格的范围和数额限制。在该法的第22条和23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只能就其所进行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时的服务期问题以及相关保密义务的违反方面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条款。③

二、实践中对就业协议违约金条款内涵的误读及其比较分析

⒈混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导致毕

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产生错误认识。随着“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和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进一步落实,市场化就业机制逐步建立,就业协议的签订率逐步走低,违约率却逐步走高,④违约金条款的应用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关系的解读上出现了一些误区。比如,对于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约定,有很多人认为,就业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其中的违约金条款的设定及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限制性规定,无法律约束力;有的用人单位直接沿用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来解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劳动者单方违约,原因是违反了就业协议中服务期的约定,凡此种种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两种情形下的冲突:

第一种情形是,有就业协议无劳动合同。有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经签订了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前夕又有了新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是否应该适用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给付责任;有的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相关条款中详细约定包括合同期限、待遇、社保等等劳动合同应备条款的主要内容。实际就业之后未再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也涉及到在就业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离职,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等问题。

第二种情形是,有就业协议又有劳动合同。有的在就业协议中有违约金条款,但在后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离职,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有的是在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都有违约金条款,针对的违约情形不同,如何适用违约金条款等

⒉就业协议所约定权利义务的实现及其违约责任

的界定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及其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在劳动关系形成的基础上,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律规范体系予以特别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可以依据双方协商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是一般合同都会具备的任意性条款。违约金条款以其简便迅速明确的优势大大增强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有效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就业市场的诚信。鉴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权实现的特殊性,如何既能够约束协议双方诚信履约,又不至于阻碍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内容来看,就业协议主要包括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因此,作为一种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产物,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大学毕业生和未来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自己的行为促成协议目标的达成,如有违约行为,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就业协议订立后,其中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签约义务的,则要承担协议所约定违约金给付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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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燕-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性探讨

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所产生的不同认识,说到底是缘于混同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书的不同性质。

具体言之,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合同自由原则主要表现为,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扩大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在违约责任方面表现为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因此,关于违约金条款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和条件。⑤当然合同自由权利禁止滥用,《合同法》第114条有关违约金增减的规定即是体现。

而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违约缘由由法律强制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劳动法范畴,具有社会法的属性,不能用民事、商事行为准则套用劳动关系。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生存的必要生活用品,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劳动关系双方经济地位天然不平等,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予以矫正。“强资本、弱劳动”也是我国目前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基本现状,现实生活中,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也亟需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由于劳动合同关系被误读为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其中违约金条款被用人单位普遍滥用,成为限制甚至禁止劳动者合理流动的手段。

针对现状,《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两种情形:其一、用人单位

①《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③《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④据统计,50%~70%的就业协议书,在学生办理报到手续之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协议书的公信力和约束力都逐渐在减弱,也因此遭到不少单位的冷遇。

⑤2004年以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违约金的限额没有规定,违约金双方协商,但常常由企业主导,一般为数千元,有的甚至达到上万元。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根据地方发展情况做了变通,比如上海地区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建议两字,变成软约束。

⑥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其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等。

⑦教育部在1997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⒉关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适用性

比较分析。如前所述,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是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就学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它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求职者必须要重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将原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违约赔偿等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无论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实质都是针对合同得以履行所设定的一种金钱担保。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在于担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在于担保劳动者一方能够履行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约定。二者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承担主体是双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成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承担主体。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是针对劳动者一方而言的,劳动者是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主体,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并不是劳动法领域内的违约金支付的义务主体。用人单位的合同责任都是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即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实际损失。

其次,违约缘由不同。就业协议是普通民事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可以是针对不能如期缔结劳动合同的风险,这风险包括用人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过程中支付的成本和人事管理上的预期利益。也可以针对就业协议约定其他权利义务的违反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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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明确了出资培训情形下违约金的数额以及竟业限制情形下限制的人员及期限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了除前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禁止性规定。⑥

再次是法律适用不同。就业协议的履约纠纷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只能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范体系特别调整。

三、关于就业协议所涉问题的几点建议

义,所以就业协议的废除应该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考虑到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学毕业生派遣计划性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程的密切关联,以及近年来高校扩招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难度。如果要继续保留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存在,那么,也需要对其现行的运作体制进行调整。

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首先,要明确就业协议本身作为民事合同的非强制性性质,不能要求毕业生强制签约并将协议签约率作为考核学生就业率的核心指标;其次,是可以把就业协议分解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表达和双方简要情况的介绍和缔结劳动合同的意向,该部分体现原有就业协议的作用,学校作为鉴证的一方参与签署;另外一部分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直接签订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作为就业协议的附件。再次,关于违约金条款问题,应该在就业协议和作为协议附件的合同中分别设定,违反就业协议的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与用人单位在招聘应聘环节的支出基本相当,当然也可以直接设定最高限额。

⒈设计就业协议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整就业

协议的相关规定及就业协议的格式、内容。就业协议作为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的过程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是介于国家计划分配和毕业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过渡阶段的特殊产物,已经显示出很多不合时宜的地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操作流程至今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到目前为止的法规依据仍然是效力层次较低的部委规章。⑦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的规定则散见于各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规范的效力层次则更低。经过近十多年的社会发展,毕业生就业体制与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以前就业协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毕业生派遣报到证相联系,象征着干部身份,可以迁户口和档案,应该是有吸引力的,现在随着干部身份的淡化、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对档案管理愈加规范,这方面的吸引力已不存在。相反,由于各地就业协议的规定和版本有很大不同,复杂的流程搞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嫌繁琐,不如直接签各附生效时间和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来,就业协议所剩下的合理价值仅仅是对高校就业率有统计学上的意

⒉毕业生要慎重对待违约金条款,遵约履行协议。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同样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在和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协商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要与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联系起来考虑,而且要对签约之后出现的履约风险可的能性都要有事先的考虑,既不要因为就业机会难得就盲目答应,也不要认为轻易违约之后可以不负责任。因为,在一个法制化的社会里,诚实守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前提,违约行为会给自己、给社会带来的显性和隐性恶果只能是事业进路上的羁绊。

【参考文献】

[1]滕长宏.试论大学生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条款的缺陷、根源及对策[EB/OL].民商法网刊,2008-06-02.

[2]黄永乐.对高校就业市场中违约与侵权现象的法律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158(6).

(责任编辑:张雅光)

ExplorationoftheApplicabilityoftheliquidatedDamagesTerms

inCollegeGraduatesAgreements

ShenXiaoyan

Abstract:Afteracomparativeanalysisofboththenatureofgraduatesagreementsandliquidateddamagesprovisionsinthelaborcontracts,weholdthattheliabilityforbreachofcontractinthetwocasesaredifferent.Misreading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employmentagreementandlaborcontracthaveresulteddisputesinpractice.Wehaveofferedsomesuggestionsinregardstotheproblemsconcerningtheemploymentagreements.

Keywords:collegegraduates;employmentagreements;laborcontract;liquidated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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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性探讨——比较视角下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七: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

1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现实中,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较多。最常见的情形是,毕业生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一旦发现该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单位,则抛弃前者,构成违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倾向做多手准备以分散失败风险。另一方面,毕业生往往因为时间、资源等限制,对单位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从而造成在选择上的信息偏差。

2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的法律分析

2.1 违约条款的类型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分为普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前者一般为协议的格式条款,后者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约定违约金条款。

2.2 违约情形的界定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则须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2.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做了变通,如上海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了建议两字,变成软约束。然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过高,动辄五六千元。有学者认为,应以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违约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应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数额。

3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分析

3.1 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法律保护

3.1.1 利用抗辩事由的保护

若就业协议中列有违约的抗辩事由或约定有解除条件,毕业生可以利用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面,抗辩事由的数量是有限的,无法穷尽一切合理的事由;另一方面,解除条件的约定可能含糊不清,如上文提到的解除协议“不当”究竟为何种情形,协议双方往往存在着争议。

3.1.2 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毕业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民事诉讼和仲裁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形中给社会经验尚浅的毕业生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3.1.3 利用劳动法的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当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随后,毕业生成为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严格限制为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违约两种情形,使得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虽然这样有滥用劳动权之嫌,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失为毕业生全身而退的一种策略。

3.2 完善的法律保护建议

3.2.1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其理由在于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预告期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同时,就业协议的初衷本是加强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综合考量,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作出类似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同时可以通过对解除就业协议次数的限制来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

3.2.2 取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毕业生违约会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平均到其录用的每个毕业生身上是微乎其微的,况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不仅是因为招录某一个毕业生而产生的,只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该成本就会产生。所以,应当取消违约金条款在就业协议中的适用。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八:毕业生违约案例分析

毕业生违约案例分析

临近毕业,又是一年“违约”时。无论是毕业生、学校还是用人单位,对此都有些无法言说的难处,到底要不要违约,违约要履行何种手续,代价如何?后果怎样?双方都该三思而后行。

毕业生毁约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新的签约单位薪水高,二是新的签约单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2005年开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出现毕业生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虽然违约要受到经济损失,但是数量上不是随意的,如遇到企业漫天要价的时候,毕业生要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协议也有约束力

案例一:

毕业生维宁在年初寒假期间参加招聘会,跟一家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也盖章进行鉴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也盖章同意了。但是后来维宁又参加了一家本地银行组织的面试,也通过了,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相比之下,显然是后一份工作更具诱惑力。维宁决定倾向后者,而且心想反正也还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应该没什么损失。于是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索要就业协议,但是中心的老师对他解释说,因为他已经和前面一家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就必须先承担违约责任,维宁很不理解,连合同都没有签订,何来违约之说?

分析:由于对劳动政策法规的生疏,导致了许多应届毕业生在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十分被动,最后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但有些毕业生对二者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

这个案例中,维宁就没有正确了解就业协议的约束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但是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两者的不同表现在: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但是,就业协议已经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

所以,违反了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也就自然构成了违约,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公平的代价

案例二:

Fanny原本与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后来发现这公司不适合自己,想提出违约。但是她还和公司内部签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违约方要付违约金2000元。可是在实习期

公司只发给450元的生活费,其他什么待遇也没有。而且听说学校因为名誉被损的原因还要对每个违约的学生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虽然经过咨询得知学校那边是不用承担违约金的,但还是要给违约单位赔偿金。

分析:由于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但实际操作中学生一方还是会遇到比较大的压力。

其实在整个违约事件中,遭受损失较大的仍是用人单位。招聘过程往往要举办多场宣讲会,人力资源部门也要设计笔试、面试等很多环节,时间、精力及成本都花费了不少。可是,近年来屡屡出现费尽心机挑选的高材生突然变卦的情况,让单位措手不及。而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也说,一些毕业生刚签完约不久就毁约,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风险。他们都表示,应当用高额的违约金来限制学生违约行为。

所以违约金的支付,对最终找到满意工作的受益者???应届毕业生来说,还是应该承担也可以承担的责任。

当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任何费用。所以,除了正常的违约金外,毕业生如遇到此种索要其他费用的情况,应加以拒绝,并在必要时向学校或当地劳动监管部门寻求帮助。

个人违约也会殃及他人

案例三:

小贾本来是非常幸运的,入学不久就因为成绩突出而获颁某知名企业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跟该公司的高层有了些接触,从大三开始就在该公司实习,最后大四的时候经过层层筛选最终进入了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但是成绩优异的小贾偏偏在四月份的时候拿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英伦高校的录取通知,权衡再三,还是决定先求学充电。此举令学校和公司都十分不满,从实习期开始,该公司投注在小贾身上的期望和精力都是相当大的,现在临近毕业他提出违约,让整个招聘计划变得十分尴尬。校方则很有预见性地想到了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不愉快。果然小贾在支付了高额的违约金后,还从辅导员处得知该公司决定明年起将这唯一的招聘名额投放在同城的另一所知名高校。如果只是学生单单支付违约金,那么校方也没有必要每年都是三令五申建议学生们尽量不要违约了。一旦学生有违约的意向,辅导员和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也往往要规劝其三思而后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违约不是毕业生一个人的事情。

分析: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会带来一些自己意料之外的影响。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可谓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轻则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重则如小贾的师弟师妹就因为他的过失,无辜地失去了进入该名企的机会。 关于劳动仲裁

退一步说,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对仲裁时效的审查很严格,很多有胜诉把握的劳动纠纷诉至仲裁委后被驳回,都是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劳动法》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九:详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各种注意事项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篇十: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违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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