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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2016-01-12 09:49:1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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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一: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自由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合同自由使资源可以在一个有效竞争机制中被配置到使用价值最高的地方中去。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直接指向市场,在这个市场中,价格反映的是商品和服务的稀缺、生产能力以及有效生产的产出。这就表明,合同自由能够激励人们发现新的生产方法以及提高生产效率,从而增加社会物质财富的总量。[4](p378)因为与政府相比,当事人更关心自己的利益,更为了解自己的需求和欲望。[5](p10)事实上,作为经济人,各个人都在不断努力地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源找到最有利的用途。每个人根据利益驱动机制完全可以促进个人利益最大化并最终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因为,“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人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p25-27)这是法律保护契约自由的根本原因。

但是,契约自由实现效率必须满足几个重要条件,这包括:第一,没有外部性;第二,没有交易成本;第三,当事人是理性的;第四,当事人具有相同的交易能力;第五,没有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旦这些条件不能得到满足,合同自由并不能实现效率,就必须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第一,关于外部性问题,主要是指当事人行为所引起的私人成本和收益与社会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导致这种行为过多或者过少。在交易场景,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影响。例如,经销商委托厂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合同,带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通过拒绝强制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保护合同之外第三方的利益。第二,关于交易成本问题。科斯曾经指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那么法律规则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不相关的。[8](p1)换言之,如果交易成本可忽略,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不能提高经济效率。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成本是无法避免的事实,无论是缔约过程还是监督合同的履行,都会产生大量的成本。第三,关于当事人的理性问题。完全理性要求他具备一个很有条理的、稳定的偏好体系,并拥有很强的计算能力,能计算出在所有备选行动方案中,哪个方案可以达到其偏好尺度上的最高点。事实上,当事人的偏好系统可能是不够稳定的,而且其计算能力也是有限的,无法穷尽所有备选方案,更无法准确预知其价值。所以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只是有限理性的。这意味着他们随时都可能犯错,无法充分实现资源的价值。第四,关于当事人具有相同的交易能力。这要求他们之间具有平等交[7](p179)[3](p50)

易地位,但是,在现实中,存在垄断、胁迫、乘人之危、不当影响等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不平等的众多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真实地按照自己的意图处置其所掌控的资源。第五,关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主要是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匀引起的。例如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卖方在对其商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买主在自己对商品的估价方面的信息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引起逆向选择或者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而更为严重的是,当事人一方可能利用欺诈的手段,故意传递虚假信息诱骗对方缔约,在这种情况下更不可能实现效率。 在不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时,完全的契约自由并不能够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而在我们所讨论的格式条款背景下,主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没有相同的交易能力问题。即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独占或垄断地位,通过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不应成为合同法规制格式条款的根本原因。如果国家的反垄断法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的话,自由竞争的市场应该是可以形成的。在有大量竞争者存在的市场,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形成合同,还是由一方提供格式条款,在本质上不会存在重大差别。笔者以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在于,由于合同相对人的疏忽或者非理性而忽视或者错误理解了格式条款,导致缔约违背了其真实意图,从而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

二、格式条款的认定

“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极易为某一合同是否格式合同、某一条款是否格式条款发生争议。”[9] (p29)为此,《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注意,条文使用的术语是格式条款,而非格式合同。一份合同通常包括当事人姓名、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是格式条款,可能是非格式条款。因此,与规制格式合同相比,《合同法》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实际上拓展了规制的范围。在理解格式条款的概念时,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合同条款可能是一方事前拟定的,但这并不构成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本质区别。有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一方当事人可能事前拟定好了合同条款。在交易时,双方当事人以此为基础缔结合同。如果条款提供者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充分考虑了对方的利益,对交易剩余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对方当事人可能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完全接受这些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事前拟定的合同条款绝不是格式条款,因为它没有排斥对方当事人要求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权利。因此,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关键在于,条款提供方是否排除了对方要求就条款进行协商的权利。如果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那么这样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10](p120)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这些条款基础上经过共同协商而订立合同,则这些条款不能视为格式条款。[11] (p7)

其次,格式条款是提供方为了以此条款与多数相对人缔约,表现为重复使用的特征。但笔者以为,这个特征同样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要求。无疑,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但“反复使用”只是其经济功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12](p3-15)而且,一旦认定重复使用是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合同相对方就必须证明该条款在交易活动中被重复使用这一事实,这会加重合同相对方的证明责任,可能有违规制格式条款保护相对方的立法初衷。

再次,必须将格式条款和示范合同加以区别。所谓示范合同,是指通过有关的专业法规、商业习惯等确立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参考的文本。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颁布了大量的示范文本,并逐步在房屋的买卖、租赁、建筑、供用电、保险等行业推行。示范合同的推广对于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法律知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均有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换言之,示范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缔约时的参考文件,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完全可以按照意思一致原则形成合同条款。当然,利用示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允许自由商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自己愿意就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并且,他已经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这种协商的意愿传达给对方当事人。否则,示范合同的利用在事实上可能排除了对方请求协商的权利,可以被视为格式条款。

最后,关于格式条款是否要求书面形式的问题,学界并未形成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书面契据或说明,张贴于营业地点或公共场所的规章、须知、守则等,口头说明,均可构成格式条款。”[13](p402) 但也有

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可以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表达出来。”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前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格式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格式条款的附和性特征,当事人通常没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据此,笔者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不应对格式条款的形式作过多限定。

三、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从字面意思理解,该条款仅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笔者以为应将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作为所有格式条款定入合同的条件。同时,如果相对人要求提供人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那么提供人还必须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使对方明白条款的含义。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由于定型化契约条款,有的未与契约文件合为一起,有的悬挂于营业场所(如顾客须知),有的因内容复杂,相对人不知其意义,因此如何订入契约,与传统个别磋商缔约应有不同。为维护契约内容形成自由的最低限度,企业经营者应依明示或其他合理适当方式,告知相对人欲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订立契约,并使相对人了解条款的内容。惟有具备此两项要件,定型化契约条款始能因相对人的同意而成为契约的内容。”

[15](p92)毕竟,合同始终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在注意能力上与提供人明显存在差距,如果相对人从未注意到格式条款或者不甚了解,何谈意思表示一致?

至于何为“合理的方式”,法律尚无完备的规定。“合理”本身具有模糊性和弹性的概念,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由于不同人认定的合理标准通常不同,容易引起争议。就提请注意程度的衡量标准而言,主要有客观说、折衷说和主客观结合说。笔者以为,可以依照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判断,《欧洲合同法原则》便是如此,其第1:302条规定:“合理性是指由善意行为并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状况下之人加以判断所会认为是合理的情况;在权衡何谓合理者时,应特别考虑合同的性质与目的,案件的情况以及所涉交易或行业的惯例和习惯做法。”所谓客观标准,就是指经过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醒,一个善意行为并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状况下的人能够注意到条款,那么就可以认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采用了合理的方式进行提醒。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的说明是否合理,也是如此。当然,鉴于具体合同的特殊性,还应参考具体合同的性质与目的等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具体而言,提醒的方式可以是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提醒可以采用宣读和申明等方式,书面的提醒可以采用黑体字或者红色字体等特别醒目的突出形式并将其放置在相对人容易注意的地方,以至于“纵在概略阅览下亦可得知,而不能忽视。”至于提示的时间,最迟应于缔结合同时为之。

[18](p139)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再提示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但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的除外。经过提示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要求说明,就不必说明,否则,必须就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当格式条款容易被错误理解时,无论对方是否要求说明,提供方都应说明。否则,按照格式条款存有疑义时采用的“不利解释”规则,可能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造成不利。

最后,如果提示足以使对方知道格式条款的存在,说明足以使对方理解格式条款的意思,那么可以认定这种提示方式是合理的。如何判断相对方已经知悉并理解格式条款?笔者以为,合同相对方同意该条款是最直观的标准。此处之“同意”受其拘束,包括明示或默示在内。[15](p93)但“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当然,如果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交易惯例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以默示方式作出。”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 [12](p3-15)[17](p99)[16](p141)[14](p113)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适用于合同的所有条款,所以,本文重点分析格式条款因为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的情形。

什么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合同千差万别,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

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12](p3-15)[19](p31)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债务人履行的主要义务相对于债权人而言就是主要权利。这也是一种途径。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应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因为显失公平而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在学界存有较大争议。赞同者认为公平是民事活动的最终要求,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由当事人一方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

[20](p290)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反对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不应取决于它的内容,

尤其是合同的生效并不是建立在约定给付和对应给付,即对价平衡的基础上。即使某人作了一个极其糟糕的交易,但只要合同缔结的程序合法,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受了思考和负责任的决定的机会,那么当事人都应受到合同的约束。”[21](p365-366)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文出现在《合同法》

第1章“一般规定”部分,说明其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纠纷的处理等问题。《合同法》第39条又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但存有疑问的是,如果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其法律后果如何,是视为没有订入合同还是可撤销或者无效,亟待有权机关提供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予以释明。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有权一方通常是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为什么造成显失公平的一般条款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条款,而造成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却确定无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特别规制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是宣布格式条款无效还是撤销或变更格式条款更符合自己的利益,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最有发言权。因此,笔者以为,应该赋予格式条款的相对人选择权。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出说明。通常,如果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清楚,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不会发生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但如果格式条款的用语不明确或不准确,或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而发生争执,这就涉及到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22](p326)《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该条文确立了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通常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

在有些合同中,既有一方当事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又有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一般性和通用性的特征,而非格式条款则具有独特性和具体性的特征。通常,非格式条款的加入足以说明格式条款的相对方不完全同意格式条款或者格式条款存有遗漏。与格式条款相比,非格式条款更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意思不一致时,法律通常赋予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的效力。例如,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4条、《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203d条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21条均规定个别约定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所谓通常理解,按照《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具体而言,对条款的解释不得根据条款提供者自己的意思解释,而应以文字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以格式条款的可能订阅者的一般理解为解释,或者以“使用的对象群”或“使用的对象圈”的普遍了解为准。此外,在解释格式条款时,不得采用类推、扩张和补充等方法,以免造成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 [23] (p112-130)

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必须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采纳附合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含义。格式条款通常是提供者雇佣律师精心研究后起草而成,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相反,格式条款的相对方通常没有能力修改这些条款,甚至无法完全理解。而且,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享有完全的意思自治,而相对方却只能附从,其缔约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一旦格式条款的含义不清,双方当事人对条款用词的含义或解释出现争议,这时法院应当采取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方显公正。[24](p106)如此规定起到的效果将是,可以有效杜绝厂商利用含糊不清的格式条款损害附合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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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二: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作者: 李保全 发布时间: 2002-07-05 11:3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究竟何谓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字体或载体格式化的条款吗?不,‚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由此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①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②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③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其次,由于格式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在制定时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从而很容易产生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

合同法第四十条对存在此种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加以规定并确认其无效。本条从以下三个方面确认: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即规定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一规定与合同法基本原则第五条相吻合。公平原则不仅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更是法律的精髓所在。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违反此原则,则该条无效。

最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格式条款由于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①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②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①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②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发展,格式合同有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格式合同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进行,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方能成立的非经济行为,消除了复杂的讨价还价程序。另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企业预先计算成本、利息、风险负担、付款期限,对耗损、不可抗力所致损失亦能预先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就迫切需要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以达到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体现平等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概述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但国内外对其有多种理解:

第一,在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合合同、附意合同‛,法国法中的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 [1]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此种概念的有德、意大利、奥地利等国。

第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将格式合同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2]其他还有一些有关格式合同的称谓,如以色列称之为‚标准合同‛,葡萄牙法称之为‚加入合同‛。

第三,我国法学领域对格式合同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制订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一种合同。‛ [3]

有的认为:‚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 [4]而我国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上各种定义,总体上看只是格式合同的调整和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在概念所诠释的本质特征方面并无根本差异。因此,笔者认为,格式合同应当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即为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约)而预先拟定,相对方只能对该拟定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可称其为标准合同。

(二) 格式合同的产生发展及其原因

1、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在合同最初出现时,并没有格式合同的存在,格式合同产生于19世纪末,它是伴随着规模经济和垄断企业的出现而大量产生的。

首先,在十九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循‚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合同,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订立合同时使用。对于这一现象,尽管当时并未产生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的理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手段,但经济上的需要却使得当事人之间自发地产生了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来简化其缔约程序,从而提高交易效率的要求。

随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行的工业化运动使得对煤炭、蒸汽、石油等能源的利用取得了革命性的进步,整个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都相应的发生了剧烈的改变,这一变革对于契约法影响最大。大工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日用消费品,并造成了生产与消费的严重分化与对立,物质消费行为以及企业、服务业的交易行为(如银行、保险、运输)数量与日俱增,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普通契约的订约方式对合同的各项内容逐项商谈,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际上,从十九世纪以来,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公司的设立合同,出版合同,特许权协议等合同类型都大多依照格式条款订立,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这些格式条款的内容稍加更改而已。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更为广泛,除了少数内容特殊、复杂的合同关系仍然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个别合意外,对于交易内容固定、交易频繁进行、内容重复的合同,尤其是公营的公用事业,如水、电、交通、煤气、通信等学理上称为‚大众契约‛的情形,当事人间已经完全没有个别合意可言,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类生活的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例如,德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出现一种趋势,即保险公司、银行、大公司以及联合企业等,一反过去根据个别客户的需要分别签订合同的一贯作法,改而采用标准统一并事先规定好合同条款的格式合同。[5]

2、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格式条款合同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中被如此普遍地适用,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社会动因:第一,法律行为或订约行为的强制倾向,这是现代经济生活社会环境的产物;第二,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且内容不断重复,成为日常生活的例行事项,企业界利用契约自由的缺陷,以格式合同作为攫取更多利润的有效工具;第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之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界与顾客都期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6]

实际上,格式条款合同的采用作为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一方面,这是与经济的发展,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公用事业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及契约自由理论本身的缺陷所分不开的,而另一方面,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也迫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格式合同。

(三)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

格式合同的使用人通常从自己的目的、利益角度出发,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而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的内容和具体条款并无协商和讨价还价的余地,即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从而排除了一般双务合同的平等协商(要约与承诺)过程,笔者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最主要特征。

2、合同条款的一方预先拟定性。

一般而言,普通合同的条款都是由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确定的,每个条款都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目的,而在格式合同中,条款的内容与形式都是由使用人预先确定和设置,并未与相对人进行平等的协商,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预先拟定。

3、合同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

在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有双方缔结合同背景中经济实力与地位的差异(通常表现为一方为具有垄断地位的公益企业),也有在订立合同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条款由一方预先拟定,另一方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应该说,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格式合同的重要特征。

4、格式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

由于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优势或垄断地位,并且在其所从事的领域内有着众多的消费者,为了节约成本,扩大交易规模,它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再进行讨价还价的合同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仅为订立特定合同而用,则预先拟定反而会增加成本,而且,如果格式条款只为特定的少数人拟定,则足以证明依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社会上的适 用范围非常有限,交易规模不易扩大,节约的成本会非常有限,给格式条款的使用者带来的收益也会微不足道,这样他是没有多大的动力去预先拟定一份格式条款合同的。

5、格式合同具有书面性。

格式合同通常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在一定文件上。

6、格式合同的条款,能够重复使用,拟定合同的一方可以多次使用格式合同与不特定的第三人签订合同。

二、国外对格式的合同规制

(一)立法规制

世界上很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例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法》、德国1976年《一般合同条款法》、欧洲经济共同体《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草案)》。纵观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规不难发现,对格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采取了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甚至社团控制的方式。立法控制为‚各国控制格式合同中不公平合同条款的通用方式:或设一般概括性规定,或设原则性规定,或增设具体强制性规定。‛ [7]立法控制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直接规制格式条款,一般表现为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也是各国的通例,这是对防止在格式合同中出现不公平条款的基本控制方式。从各国的做法看,司法控制基本上通行两种方式:一是适用法律,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是自由裁量,主要表现为通过严格解释合同而控制不公平条款的存在。行政控制区分为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两类。事前控制主要是通过‚事先审核制度‛达到的控制。如德国和日本,针对特定行业强令其将一般合同条款报送主管机关审批。以色列1969年修正案授予总检察长及经其同意之以色列消费委员会以撤销权,撤销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这可谓事后行政控制。在德国,消费者保护团体、产业利益促进团体、工商利益促进团体等在公共利益上担任监督任务,并可以诉请主张一般合同条款无效。在日本,‚消费者生活中心可与大企业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交涉‛。[8]

三、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规制现状

1、我国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1)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还没有对格式合同做出特殊规定。《民法通则》在我国起着民法基本法的作用,尽管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存在差别,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所以格式合同同样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比如,格式合同不得违反《民法通则》中关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等也应受《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调整。

(2)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首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较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有了很大的进步,填补了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的空白,为此类合同实际运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在缔约时负有如下之责。

首先,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即为违反公平原则。

其次,是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缔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予以说明。这种条款往往是格式合同中的误区乃至陷阱。

第二,直接规定某些条款的无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条款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明显违反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这样的条款即使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也是无效的。

首先,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况: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五种情形,是免除故意和重大责任的条款无效。

其次,免责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以上两种情形,是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无效。

最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主要义务,即是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三,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理解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解释规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规定: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三:合同法习题集3(含答案)

一、单选题:

对以下题目的答案有疑问:第26,50,56,67,69,72,83,86题,请老师给出正确答案

26.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

A.诚实信用原则

B.格式条款

C.法律法规规定

D.非格式条款

答案:D

解析:这是《合同法》第41条的明文规定。

50.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答案:D

解析:合同一方主体是丙没问题,关键是另一方当事,干洗店是甲乙合伙开的,

虽然是甲具体操作了与丙的交易,但甲代表的是干洗店,而非他自己,因此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应该是干洗店。

56.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6条),所谓

自始,就是自合同成立时或订立时。

67.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D

解析: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在中国经常通用,我讲课就用的是无过错

责任原则,教材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69.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答案:C

解析: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其一,因此B错误。如果适用定

金罚则,则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其中有4万是乙支付给甲的,乙实际只获得4万元的补偿;如果适用违约金,则可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由于乙不能再履行合同,只能解除合同,双方返还,甲应将收取的4万元返还给乙,这样乙能获得6万元的补偿。所以C对乙最有利。

72.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将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与丙分担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144条,出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

人承担。甲丙之间的买卖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在5月3日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丙,因此5月4日的损失应由丙承担。

83.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

答案:C

解析: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交付的金额比约定金额少时,就以交付的金额生

效,视为定金合同变更的,而不是不成立,也不是不生效。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太高,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不是整个定金合同无效。

86.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乙并无订立合同之意,不是法律上的意思表示。

3.91题是赠与合同吗?为什么要选C呢?

91.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答案:C

解析:是赠与合同。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因此,甲乙交恶

后,尚未交付的300元不必再交付,即甲不必再还乙300元。同时赠与物交付后,没有法定情形,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因此乙不必退回甲500元。

4.99和106题的区别在哪?老觉得他们两个题目很相似,可是答案却不一样

9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10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第106题较简单,就是甲乙的合同有效,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承担违

约责任。丙是恶意第三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汽车的归属不等于汽车的所有权,在甲向乙履行合同前,由于汽车的登记在丙的名下,所以其所有权归丙所有,但汽车的归属应当是归乙的。(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的制度。因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为效力待定,但善意相对人可以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99题较复杂,如果只有前面的情节即“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如果乙在甲交付给丙后得知此事,则结论与第106题相同,即乙可要求甲履行合同,丙是恶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但乙是在甲交付给丙前得知此事的,即使乙诱使甲的儿子把画交给自己,乙也只是取得了画的占有,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依然归甲。画被盗走后,该画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这是个物权法理论,物权是绝对的。

102.

消灭?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答案:D

解析:二人结婚后,其婚前的债权债务不会混同,若有免除行为则因免除而消灭。

93.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该协议是部分无效,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的部分有效,甲不得告发乙

的约定无效。因此,选D。

二、多选题

对以下题目的答案有疑问:第8 ,11 ,35 ,44 ,49 ,50题,请老师给出正确答案

8.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 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B、C

解析:因为甲在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所以该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因此选BC。

11.周某(买受人)与卞某(出卖人)签订了买卖一幅“寿”字图的合同之后,周某又将该画加价5%转卖给程某,说好让程某到卞某处取画。周某与卞某约定卞某直接把画交给程某,程某取画时,卞某以周某给的价太低为由予以拒绝,请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周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

B.周某与卞某之间约定的是向第三人履行

C.周某与程某之间的约定是由第三人履行

D.程某有权追究周某的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首先周程之间不是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只是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因为二

人约定的是由程某到卞某处取画,而未提及周卞间的合同,因此,周某与程某之间的合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周某与卞某之间合同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卞程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程只能追究周的违约责任。

35.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

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

答案:AD

解析:债权让与应通知债务人,因此A应选。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必然转移,

因此不选B。C的前半段是对的,但后半句的结论不对,C不选。D正确,因为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属于债权的瑕疵,这种瑕疵是与债权一同转移的。

44.甲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了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后,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可以要求收收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解析:首先,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

与,A对(合同法第192条);其次,撤销赠与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D对(合同法第194条);B不对,丙不享有撤销权;C不对,因为,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合同法第192条),应在2000年12月1日前行使。

4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答案:CD

解析: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意味着丙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乙对该

房屋享有债权,依所有权优于债权,丙的权利优于乙,乙即使签订合同在先也无法请求甲履行合同,丙却可以。但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0.甲乙签订一份试用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之后,双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达成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试用期

B.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如果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应由出卖人确定

C.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D.试用期间,买受人没有对质量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购买标的物

答案:BC

解析:《合同法》第170条,没约定试用期间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出卖

人确定,所以A不对,B对。《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间届满,买受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四: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作者:王利明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据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或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过专门规定,此次颁布的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问题更是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合同法》第39 、40、41条。)下面拟对《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几点评析意见。一、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及与示范合同的区别(一)法律条文《合同法》第39条第2 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学理分析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英国采用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名称,而法国法、 美国法、 日本法称为附合合同、 附意合同( contrat d'adhesion,contract of adesion), 葡萄牙法和澳门法使用加入合同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当然,也有的使用条款名称,如德国法使用的是一般契约(交易)条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用的是标准条款(standard terms)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从实践看,尽管格式条款有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也可能形成一个固定化的完整的书面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几种不同情况:一是将格式条款以公告的形式张贴于码头、仓库等公共场所;也可能通过“价目表”、“使用须知”、“通知”、“说明”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还可能通过简单的告示表现出来(如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告示);(注:参见《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法学研究》1989年6期。 )二是格式条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订入合同;三是格式条款由有关企业单独个别拟定而订入合同;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文件之上(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但绝大多数格式条款都是以一个书面合同中的某一条或者数个格式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这些情况下,格式条款大多只是作为整个合同(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的组成部分,或作为这些合同的部分条款存在的。假如在法律上将格式条款称为格式合同,则很难说明一个合同中存在部分格式条款的现象。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

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和将要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规定。可见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扩张了合同法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是极为有利的。因为区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一是明确格式条款制订者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禁止格式条款的制订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是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些规定不仅对于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扩大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显然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合同法》第39条,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认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此定义有如下问题值得研究:1.关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问题。一方面,该定义强调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这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笔者认为在理解该定义时,不能将“反复使用”作为格式条款的特征。因为反复使用并不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仅仅是为了说明“预先制订”的目的。“反复使用”是不能作为单独的特征存在的,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当然格式条款大多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的使用制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许多公用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节省费用、节约时间,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但“反复使用”只是其经济功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2.关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问题。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制

定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内容。因此格式条款也就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协商的条款。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的定型化是指在格式条款的适用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的地位也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认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不意味着条款不能与对方协商,某些条款有可能是能够协商确定的,但条款的制定人并没有与对方协商,而相对人也没有要求就这些条款进行协商,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便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只是指不能协商的条款。假如当事人一方在能够协商的情况下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则不能认为未协商的条款因此而成为了格式条款。当然,如果条款制作人明确提出其制作的条款不能协商,则这些条款可以成为格式条款。3.关于是否应强调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格式条款又称为附从条款,其原因在于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格式条款的这一特点使它与某些双方共同协商参与制订的格式条款不同,后一种合同虽然外观形式上属于格式条款,但其内容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因此,仍然是一般合同而不是格式条款。(注:如1919年的《德国海上保险约款》就是由德国海上保险公司、海上贸易关系团体及保险契约者保护所协商制订的格式条款。)正是因为相对人不能与条款的制定人就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因此格式条款的运用使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而且也极易造成对消费者的损害,因为消费者通常都是弱者,条款的制定人通常都是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有可能垄断一些经营与服务事业,消费者在与其进行交易时常常别无选择,只能接受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制定对制定的一方来说是自由的,而对相对人来说则是不自由的。这就形成了格式条款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在法律上进行控制。当然,对于相对人来说,虽然它们不具有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但从法律上看,它们仍然应当享有是否接受格式条

款的权利,因此仍享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自由。所以格式条款的适用,也没有完全否定合同自由原则。但由于合同法使用的是格式条款的概念,而没有使用附合(附从)合同的概念,故格式条款没有必要强调附从特征。笔者认为,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讨论格式条款的概念时,应当将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加以区别。在实践中,格式条款常与示范合同相混淆。所谓示范合同,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将之以示范使用的文件。在我国,房屋的买卖、租赁、建筑等许多行业正在逐渐推行各类示范合同。示范合同的推广对于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法律知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具有作用。但由于示范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签约时的参考文件,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也可以增减条款,因此它不是格式条款。目前,关于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种:(1)未与对方协商说。 根据这一观点,凡是由一方预先制订的且没有经过双方仔细协商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而示范合同虽然是由一方预先制订的,但它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示范合同只是给订约双方订立合同提供了参考,本身并不是格式条款。(2 )反复使用说。此种观点认为,格式条款都是要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一次订约使用的,格式条款的最大优点就是它可以反复使用,从而可以简化谈判过程,降低交易费用。示范合同则不一定是为了反复使用而制订的,可能是为一次性的使用而制订的。(3 )由主管机关制定且具有强制性说。许多格式条款都是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订立合同而制订的,例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制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示范合同则只是由有关部门制订出来提供给缔约当事人参考的,它并不具有强制性。(4)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且未与对方协商说。《合同法》第39条采纳了这一观点,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是由一方预先制订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则属于格式条款,而示范合同虽然是预先制订的,但是不是为了反复使用的,或者说是可以与对方协商的。如前所述,笔者认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根本区别。因为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一样都可能是为反复使

用而预先制定的,且都可能是由企业的主管机关制定的,但格式条款是固定的不能修改的,而示范合同只是订约的参考,因此是可以协商修改的。当然,在一个合同中可能存在两种条款,即格式条款和一般合同条款,关键看这些条款是否定型化、是否不能与对方协商。二、关于格式条款的成立(一)法律条文《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学理分析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只是格式条款的一种)订入合同的条件。这就给人一种印象,是否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定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首先,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入的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的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否则如果将格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入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入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也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的,“由此而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格式条款成为了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规,对方当事人只有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的义务,而没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权利,这对消费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注:苏号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第二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272页。)由于《合同法》将格式条款视为已经订入合同的条款,因此免除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格式条款除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以外,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便可以纳入合同?笔者认为不是这样,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也就是《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五: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章名】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章名】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 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 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 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 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六: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七:合同法试题与答案

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 法律规定

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 C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 除斥期间

C. 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 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8.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 不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连带责任

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 由法律作出规定

9.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 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l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

中,行纪人属于( A )。

A.当事人 B. 代理人

C. 居间人 D. 利害关系人

11.合同法不适用于( B )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12.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入乙家 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13.租赁合同是( A )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D.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14.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 )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

机将车价提高10倍

1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宏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

并向甲交付清洗费100元。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 D )

A.甲和丙 B.乙和丙 C.甲、乙和丙 D.宏都干洗店和丙

16.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属于要约性质的行为是( B )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决标

17.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

视为( A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18.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后契约义务。

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C )

A.自愿原则 B.合法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协商原则

19.某企业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雇佣工作期间的伤残、患病、死亡,企业概不

负责。如果员工已在该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条款( A )

A.无效 B.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双方有效 C.不一定有效

D.只对一方当事人有效

2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C )

A.双方当事人制作合同书时合同成立 B.双方当事人表示受合同约束时合同成立

C.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D.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成立

21.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 A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支配权 D.请求权

22.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

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

款合同( D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 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23.下列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描述,正确的是( C )

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

C.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

D.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继续有

24.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B )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B.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C.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D.自合同规定的生效日起不发生法

律效力

25.某商场设有自动售报机,顾客只要按要求投入硬币,即可得到当天日报一份,此种成立

买卖合同的形式为( C )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推定形式 D.默示形式

26.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确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此一年为( A )

A.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B.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C.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但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D.不变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

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D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

安抗辩权

28.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

权请求( B )

A.丙承担违约责任 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乙

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29.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

依据合同法规定( C )

A.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 B.上海某工厂可以随时请求广州某公

司交货,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广州履行 D.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

工厂,而且可以不给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30.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它财产价值为10万元。甲因作生意失

败外欠债60万元。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的表弟乙,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若乙不知甲欠巨额外债,则甲的债权人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C.不管乙是否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乙明知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1.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应采取( B )

A.客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B.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C.折衷主义的解释原则 D.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以客观主义为主的解释原

32.关于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不正确的表述是( D )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是债务人的全部债权

33.债务人欲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则( B )

A.应当通知债权人 B.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C.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D.

不必通知债权人

3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A )

A.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

B.只能转移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 C.只能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发生 D.

不包括企业合并的情形

3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解除合同( C )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D.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死亡或作为当事人

一方的法人终止

36.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D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37.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

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 A )

A.吴某承担 B.王某承担 C.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3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抵销( D )

A.可以附条件 B.可以附期限 C.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D.不得附条件或

者期限

3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B )

A.合同的变更 B.合同的消灭 C.合同效力的中止 D.合同的解释

40.甲要购买德国制造的照相机,1999年10月2日,甲在乙店的柜台中发现一架照相机,

柜台的标签上产地一栏注明的是“德国制造”,甲向乙店售货员丙询问产地时,丙明确告知该照相机的产地是“德国制造”,甲遂购买。1999年10月7月,甲在修理该相机时请照相机检测中心检测,发现该相机系美国制造,2000年10月10日,甲持检测中心的检测证明要求乙店退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B )

A.乙店必须办理退货,因为乙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B.乙店有权不退货

C.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换货 D.乙店可以不退货,但必须折价处理

4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C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与丙分担

4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C )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43、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44、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D )

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

45、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

A、保险合同无效 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 B )

46、甲厂于10月5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8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一批电器,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正确的是。( C )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八:《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同法调整的是( B )关系。

A.静态的财产流转 B.动态的财产流转

C.社会 D.人身

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D )。

A.诚实信用原则 B.格式条款

C.法律法规规定 D.非格式条款

3.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为( C )。

A.合同签订地 B.承诺生效地

C.合同当事入主营业地 D.合同当事人居住地

4.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B )。

A.随合同无效而无效 B.继续有效

C.依当事人约定 D.视具体情况而定

5.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 C )。

A.合同的签订 B.合同的标的

C.合同的履行 D.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为

6.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 B )。

A.发生合同履行的后果

B.只是不发生履行的后果,但恢复原状、缔约过失责任有可能发生

C.任何后果都不发生

D.只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 A )。

A.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B.认可合同无效

C.合同的撤销 D.合同的转移

8.从提存之日起超过( D )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A )。

A.承担连带责任 B.不承担连带责任

C.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由法律做出规定

1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 D )。

A.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B.是第三人的代理人

C.是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D.不是委托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

1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B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承诺生效地

C.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当事人主营业地

1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 )。

A.有效成立 B.可变更可解除 C.无效 D.可撤销

14.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B )。

A.6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15.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C )。

A. 自由主义 B.当事人同意主义 C.通知主义 D.法定主义

16.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B )。

A. 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 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17.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C )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 12个月 D.24个月

1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 )。

A. 研究开发人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C. 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D.国家所有

19.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A )。

A.当事人 B.代理人 C. 居间人 D.利害关系人

20.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2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22.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23.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 D )。

A.合同签订地 B.合同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C.合同履行地 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24.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 )。

A.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C.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D.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5.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A )。

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B.耕地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医院门诊大楼

26.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 B )。

A.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 按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双方共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7.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保管物其所得价款( C )。

A.不返还寄存人 B.全部返还寄存人

C. 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

D. 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

28.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29.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

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0.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B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

31.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A )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32.技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 )。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

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 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

33.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C )。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 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34.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D )。

A.1年 B.5年 C.10年 D.20年

35.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D )。

A.仅仅在承揽人尚未履行合同时,可以要求解除

B.因为定作人的定作物不具有通用性,合同一旦解除将造成浪费,所以一般不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

C.加工合同的定作人在提供原材料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36.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B )。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不负赔偿责任

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只赔偿直接损失

37.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D )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利义务 B.经济权利义务 C.刑事权利义务 D.民事权利义务

38.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 A )时间,即视为到达的时间。

A.首次 B.最后一次 C.第二次 D.任何一次

39.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时,( C )是承诺。

A.拍卖 B.拍买 C.拍定 D.拍买或拍定

4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 B )。

A.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B.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C.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的先后顺序性 D.合同权利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41.下列情况中,不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是( D )。

A.债务人违约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 B.经法院裁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C.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D.原合同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2.下列既属于违约责任又属于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是( B )。

A.停止侵害 B.赔偿损失 C.继续履行 D.消除危险

43.在租赁期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修理应当由( A )承担。

A.出租人 B.承租人 C.出租人和承租人 D.出租人或承租人

44.技术开发合同( A )。

A.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C.由双方自行约定 D.由合同审批机关决定

45.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D )的合同。

A.婚姻性质 B.监护性质 C.行政性质 D.财产性质

46.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 B )。

A.司法秩序 B.公共秩序 C.通行秩序 D.重要秩序

47.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承诺开始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A )。

A.到达主义 B.通知主义 C.发出主义 D.双方约定

48.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一份药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药材党参2吨,依规定执行国家定价。甲公司因主观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党参提高收购价,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此合同价款执行标准是( B )。

A.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B.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C.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9.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年8月31日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同年6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及时通知乙公司,至8月31日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1日,甲公司发货并函告遭灾一事。乙公司因货物迟到被发包方扣发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D )。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1万元不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于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5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C )。

A.应通知债务人 B.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无效

C 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D.无需通知债务人,也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51.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A )。

A.严格责任原则 B.违约责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52.依照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经济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属于( D )。

A.体系解释 B.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

C.历史解释 D.符合合同目的解释

5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C )。

A.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B.由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4.保管合同自( B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诺到达要约人 B.保管物交付

C.合同书签订 D.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55.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 )。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56.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C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赠与合同 D.承揽合同

57.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

A.债务人承担 B.代位权人承担

C.全体债权人承担 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58.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

A.主体的变更 B.客体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59.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B )。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60.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D )。

A.表格合同 B.合同确认书 C.定式合同 D.保险单

61.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投标人的投标属于( A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62.刘林于2000年4月4日向沈清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本要约于200。年4月15日之前有效,要约于4月6日中午12:00到达沈清,那么( C )。

A.刘林可以在2000年4月15日之前撤回要约

B.沈清若在2000年4月17日作出的承诺也有效

C.刘林可以在4月6日中午12 00之前撤回要约

D.要约已经发出,刘林不能撤回

63.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 B )的合同。

A.重大误解 B.显失公平 C.欺诈 D.胁迫

64.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C )。

A.必须返还 B.充公

C.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D.只能折价补偿

6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 A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B.合同尚未生效前

C.合同尚未成立之前 D.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

66.公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经营一个小饭馆,他们之间的关系属于( C )。

A.联营合同关系 B.企业与其成员的关系

C.合伙合同关系 D.合伙型联营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期限的设定可以有以下方法( ABCDE )。

A.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

B.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

C.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

D.以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作为事实

E.以当事人约定的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

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BDE )。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3.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BCDE )。

A.买回 B.试验买卖 C.房屋买卖

D.易货交易 E.招标投标买卖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九:《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C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C )。

A.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 C )。

A.为自始无效合同 B.为效力未定合同 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以上都不是

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B )分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 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协商确定

5.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D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6.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7.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B )。

A.承诺生效的地点 B.经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合同签订地

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 性质为( A )。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9.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D )。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

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

10.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A )。

A.买受人承担 B.出卖人承担 C.担保人承担 D.第三人承担

11.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 A )的,应当 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12.共同承担人对定作人( B )。

A.不承担连带责任 B.承担连带责任 C.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 D.由法律作出规定

1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B )。

A.研究开发人所有 C.研究开发人与委托开发人共同所有

B.委托开发人所有 D.国家所有

14.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 系中,行纪人属于( A )。

A.当事人 B.代理人 C.居间人 D.利害关系人

1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当事入有权解除合同( C )。

A.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 B.已经成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C.当事人履行的地点不适当,但末影响合同目地的实现

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16.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有( B )。

A.技术转让合同 B.租赁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17.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C )。

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8.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 )。

A. 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履行期间 D.以上都不是

19.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 月7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因素,甲公司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 )。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 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 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20.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A )。

A. 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存在理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

C.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D.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E )。

A.平等、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2.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 AB )。.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B.因显失公平而订立 C.因一方受欺诈而订立

D.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3.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BDE )。

A.支付定金 B.赔偿损失 C.中止履行合同 D继续履行合同 E.采取补救措施

4.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CDE )。

A.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5.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DE )。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BE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

D.技术引进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7.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CDE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8.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BCDE )。

A.汇票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9.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CD )。

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为双务合同 C.为有偿合同

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10.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ABCD )。

A.可行性论证合同 B。技术预测合同 c.专题技术调查台同

D.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E.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三、填空题

l.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 一般规范 性和 不确定 性。

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 通知 的方式作出。

3.合同的保全包括 代位权 和 撤销权 。

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 法律事实 。

5.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 继续履行合同 、 采取补救措施 和赔偿损失。

6.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 抵押 担保、 质押 担保和保证担保。

7.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 动产 租赁与 不动产 租赁。

8.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 承运人 和 托运人 。

9.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 自己 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10.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 合同法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 成立 的地点。

12.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 意思表示不一致 和

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

13.乙合同的移转包括 债权让与 、 债务承担 .

14.混同的原因有 概括 承受 特定 承受。

15.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 现实 赠与合同和 非现实 赠与合同。

1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 总承包 合同和 分项承包 合同。

17.从技术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合同是 要式 合同。

18.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 名义 和 费用 办理委托业务。

四、名词解释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承受: 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解释: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赔偿损失 :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试用买卖 :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捐赠: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2.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3.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法律管辖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简述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的特征有:

(1)委托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

(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

无偿的。

(4)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

6)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5.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6.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7.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8.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 (3)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

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六、论述题(12分) 1.试从法律责任竟合的概念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说的其他法律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这条规定可以使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更充分的保护。

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

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条件构成:

1.主体条件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了有效合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作为的违约,是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

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在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而是看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若有,则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

(一)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

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 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 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 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合同法中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篇十:合同法 复习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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