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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

2016-01-12 10:05:5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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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一:新版城市各类用地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原则与方法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一、框架体系的变化

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乡镇用地附加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在内涵方面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的等均有调整。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将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

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

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类。原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多种机构和设施的用地,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而新版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

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中类: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分为5个中类: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四、工业用地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工业用地分类按工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将工业用地分为“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三个中类。

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新标准取消了旧版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

五、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绿地调整

1、绿地在原标准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用地”,剥离原“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3个中类。

2、原标准“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方法与原则

一、居住用地规划

城市居住用地的组成: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居住用地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居住用地

城市居住用地的选址:1、选择自然环境优良地段

2、注重用地自身及用地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

3、处理好居住—工作、居住—消费的关系

4、适宜的规模和形状

5、若在城外布置,注意协调与旧城性区的关系

6、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建设可行和效益

7、留有余地

居住用地分布方式:1、集中布置

2、分散布置 比较适合矿业城市和组团城市

3、轴向布置 例如:沿交通轴布局

居住用地的组织结构: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2、居住区—居住小区

3、居住区—组团

居住用地指标:

1、影响因素:城市地理位置、城市性质、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条件、建筑形式以及生活习惯等。

2、在城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25%-40%。

3、人均居住用地的规模:建筑气候区划在Ⅰ、Ⅱ、Ⅵ、Ⅶ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28.0-38.0平方米,建筑气候区划在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23.0-36.0平方米。 居住用地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

2、尊重地方文化脉络与居住方式

3、重视与绿地等开敞空间的关系

4、符合相关用地和环境标准

5、具有健康、安定的社区品质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文化娱乐用地: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医疗卫生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三、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 个中类: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

“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 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布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商品批发市场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四、工业用地 工业生产是城市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本动力,其布局影响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工业的功能 1、城市发展主要因素 2、为城市提供就业岗位 3、产生大量的人流与物流,影响城市空间布局 4、产生环境问题

工业用地的自身要求 1、用地形状和规模:与生产类别、产业状况等相关 2、地形要求 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水文要求 4、某些特殊要求

对自然条件的要求

1、工程地质条件:a、避开不良地质—地震断裂、滑坡、洪水、地下水 B、避开地下文物、矿藏

C、地基承载力—一般:1.5-2.0kg/cm²,大型机械:2.0-2.5kg/cm²

2、坡度条件:a、一般要求地势平坦——5% B、某些工业生产流程的需要,例如:重力自流

3、场地条件:a、生产规模的要求 C、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对能源的要求 1、靠近电源,有些要有自备电源 2、靠近煤矿 3、综合利用

对水源的要求 1、食品工业要求水质优良

2、造纸、印染工业要求用水量大,有污染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二: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方法与原则

新版城市各类用地的布置方法与原则

一、居住用地规划城市居住用地的组成: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居住用地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和三类居住用地

城市居住用地的选址:

1、选择自然环境优良地段2、注重用地自身及用地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3、处理好居住—工作、居住—消费的关系4、适宜的规模和形状 5、若在城外布置,注意协调与旧城性区的关系 6、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建设可行和效益7、留有余地

居住用地分布方式:

1、集中布置2、分散布置比较适合矿业城市和组团城市3、轴向布置例如:沿交通轴布局居住用地的组织结构:1、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2、居住区—居住小3、居住区—组团

居住用地指标:

1、影响因素:城市地理位置、城市性质、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条件、建筑形式以及生活习惯等。2、在城市用地中所占的比例:25%-40%3、人均居住用地的规模:建筑气候区划在Ⅰ、Ⅱ、Ⅵ、Ⅶ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28.0-38.0平方米,建筑气候区划在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为23.0-36.0平方米。

居住用地规划布局原则:

1、协调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 2、尊重地方文化脉络与居住方式3、重视与绿地等开敞空间的关系4、符合相关用地和环境标准5、具有健康、安定的社区品质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布局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以利提高效率。

文化娱乐用地:规划中宜保留原有的文化娱乐设施,规划新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应选址在城市中心区外围交通方便的地段。

医疗卫生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向。大城市应规划预留“应急”医疗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新建高等院校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重建的科研院所,宜在城市边缘地区选址,并宜适当集中布局。

三、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 个中类: “商业设施用地”

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商务设施用地”

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

“娱乐康体用地”

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分级设置,形成相应等级和规模的商业金融中心, 商业金融中心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布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3、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4、商品批发市场宜根据所经营的商品门类选址布局,所经营商品对环境有污染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安全防护距离。

四、工业用地

工业生产是城市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城市发展的基本动力,其布局影响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工业的功能

1、城市发展主要因素2、为城市提供就业岗位3、产生大量的人流与物流,影响城市空间布局4、产生环境问题

工业用地的自身要求

1、用地形状和规模:与生产类别、产业状况等相关2、地形要求3、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水文要求4、某些特殊要求

对自然条件的要求

1、工程地质条件:a、避开不良地质—地震断裂、滑坡、洪水、地下水B、避开地下文物、矿藏C、地基承载力—一般:1.5-2.0kg/cm²,大型机械:2.0-2.5kg/cm²2、坡度条件:a、一般要求地势平坦——5% 、某些工业生产流程的需要,例如:重力自流 3、场地条件:a、生产规模的要求 C、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 对能源的要求

1、靠近电源,有些要有自备电源2、靠近煤矿 3、综合利用

对水源的要求

1、食品工业要求水质优良

2、造纸、印染工业要求用水量大,有污染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三: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四: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和布局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五:居住区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GB 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六:总体规划各项用地选址原则

一、城市建设用地选择要求:

1、选择有利的自然条件2、尽量少占农田 3、保护古迹与矿藏。4、满足主要建设项目的要求。5、要为城市合理布局创造良好条件。

二、城市总体布局

基本原则:1、城乡结合,统筹安排。要立足城市全局,符合国家、区域和城市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要求。2、功能协调,结构清晰。城市规划用地结构清晰是用地功能组织合理性的一个标志,它要求城市各主要用地功能明确,各用地之间相互协调,同时又安全便捷的联系,保障城市功能的整体协调、安全和运转高效。3、依托旧区,紧凑发展。总体布局在发挥城市正常功能的前提下力争集中紧凑,节约用地,节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利城市运营,方便管理,减轻交通压力,有利城市生产和方便生活。4、分期建设,留有余地。城市总体布局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战略部署,必须具有长远观点和科学预见性,力求科学合理、方向明确,留有余地。

基本内容:1、按组群方式布置工业企业,形成工业区。2、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等组成梯级布置,形成是城市生活居住区。3、配合城市各功能要素,组织城市绿化系统,建立各级休憩与游乐场所。4、按居民工作、居住、游憩等活动的特点,形成城市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

5、按交通性质和交通速度划分城市道路的类别,形成城市道路交通体系。

三、居住用地规划布局

用地指标影响因素:1、城市规模2、城市性质。3、自然条件。4、城市用地标准。

用地选择的要求:1、选择自然环境优良的地区,有合适的地形与工程地质条件,避免易受洪水、地震灾害和滑坡、沼泽、风口等不良条件影响的地区。可能的情况下接近水面和风景优美的环境。2、应协调与城市就业区和商业中心等功能地域的相互关系,减少居住—工作,居住—消费的出行距离和时间。3、居住用地选择要十分重视用地自身及用地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4、应有适宜的规模与用地形状,从而合理的组织居住生活,经济有效的配置公共服务设施。5、在城市外围选择居住用地,要考虑与现有城区的功能结构关系,利用旧城区公共设施、就业设施,有利于密切新区与旧区的关系,节省居住区建设的初期投资。6、结合房产市场的需求趋势,考虑建设的可行性与效益。7、要注意留有余地。

四、公共设施用地规划布局

规模影响因素:1、城市性质,有较大影响,有时是决定性的。2、城市规模,规模越大公共服务设施越齐全,规模也越大。3、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越发达,越大。4、居民生活习惯。

5、城市布局。紧凑,中心少,门类全,规模大,等级高。分散,中心多,整体用地规模增加。

布局规划:1、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地配置。2、公共设施要按照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服务半径是检验设施分布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要科学的确定,而不是随意和机械的。3、布局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4、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和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5、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6、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7、充分考虑利用城市原有基础。

全市性公共中心组织与布置应考虑:1、按照城市的性质与规模组合功能与空间环境。2、组织中心地区的交通。3、城市公共中心的内容与建设标准要与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4、慎重对待城市传统商业中心。

五、工业用地规划布局

工业布置的基本要求:1、工业用地自身的要求。(1)用地的形状和规模,因工业生产的类别不同而不同,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2)地形要求。(3)水源要求。(4)能源要求。(5)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水文要求。不能7

级和7级以上地震区。耐压强度不小于15吨每平方米,不滑坡、断层、岩溶等,湿陷量小,地下水位低。避开洪水淹没地段。(6)工业特殊要求,气压、适度、空气含尘量、防磁、防电磁波等,对地基、土壤以及防爆防火要求。(7)避开军事用地、水利枢纽、大桥等战略目标,避开矿藏和采空区,避开文物埋藏区及生态保护与风景旅游区,避开埋有地下设备区。

2、交通运输的要求。(1)铁路,便于接轨的地段,组成工业区,统一建设铁路设施,提高利用率,节约投资。(2)水路,大宗货物尽量采用水运,工厂尽量靠近码头。(3)公路,注意工业区与公路、码头、车站、仓库有便捷的联系。(4)连续运输,效率高,节约用地,节约运费和时间,但投资高,灵活性小。3、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工业布局的一般原则:1、有足够的用地面积,用地条件符合工业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有方便的运输条件,能解决给水排水问题。2、职工的居住用地应分布在卫生条件较好的地段上,尽量靠近工业区,并有方便的交通联系。3、在各个发展阶段中,工业区和城市各部分保持紧凑集中、互不妨碍,并充分注意节约用地。4、相关企业间取得较好的联系,开展必要的协作,考虑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市内运输。

六、仓储用地规划布局

布置的一般原则:1、满足仓储用地的一般技术要求。地势较高,地形平坦,有一定坡度,利于排水。地下水位不能太高,不应布置在潮湿的洼地上。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不应小于2.5米。位于地下室的食品和材料库,地下水位不应小于4米。2、有利于交通运输。3、有利于建设和经营使用。4、节约用地,但有一定发展余地。5、沿河、湖、海布置仓库,留出岸线,照顾城市居民生活、游憩利用河岸线的需要。6、注意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保证城市安全,满足卫生、安全方面的要求。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七: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整个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方面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的场所, 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残疾人能一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尤为重要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施工机械化和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

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还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八:居住区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 & Design GB 50180—93 (2002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1.0.3 的规定。 表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 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 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 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 ~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共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 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 等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相或与住宅规模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 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 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是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 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折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HA)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 (取消该条)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 、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2 的规定。 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 0. 3 规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 (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九:居住区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

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七、绿 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居住区用地布局的原则篇十: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要求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要求:

①公共设施项目要合理配置

→包括3方面:公式人设施应按城市的需要配套齐全;按城市的布局结构进行分级或系统的配置;局部地区按服务功能与对象予以成套的设置(车站码头等)。

②公共设施要按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确定合理的服务半径

→根据服务半径确定其服务范围大小及服务人数的多少,以此推算公共设施的规模。→服务半径是检验公共设施分布合理与否的指标之一。

③公共设施的分布要结合城市道路与交通规划考虑

→公共设施在按照它们的使用性质与对交通集聚的要求,结合城市道路系统规划与交通组织一并安排。如幼儿园、小学与步行道路系统在一起;体育场、展览馆与城市干道联结。

④根据公共设施本身的特点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

公共设施分布对周围环境也有所要求,如医院安静的环境,学校、图书馆避免与剧场、市场紧邻。

⑤公共设施布置要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

能创造具有地方风貌的城市景观

⑥公共设施的分布要考虑合理的建设顺序,并留有余地

安排好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顺序,使得既在不同建设时期保证必要的公共设施配置,又不致过早或过量的建设,造成投资浪费。对一些公共设施留有扩展或应变的余地。

⑦公共设施的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础

可以结合城市的改建、扩建规划,并、迁、转、补等措施进行调整与充实。

(五) 城市主要公共设施的分布

1、主要公共设施的分布 施。

→有大量交通集散的,如展览馆、体育馆、火车站、百货商场、

大超市等。

→建筑体形硕大,形象突出的,如高层办公室、宾馆、博物馆、

电视塔等。

在用地选择上考一是符合公共设施本身的要求,如大型体育场要能便捷

虑两方面:地疏散人流与车辆等。

二是城市规划对这类公共设施位置上的要求,如公共设施项目

的配置与组合要求以及与交通组织的关系。

2、城市公共中心的组织与布置

城市公共中心是城市开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是城市公活动最频繁,社会生活最集中的场所。

(1)城市公共中心系列

根据服务范围与半径不同,会形成城市公共中心的等级结构:大、中城市往往有全市性、地区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公共中心;

特大城市还会有仅低于全市级的副市级公共中心;

大城市中,由于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也会形成一些专业性公共中心,如果单独设置是市级;对于中小城市,就不单独设置了,与综合性公共中心结合设置。

(2)全市性公共中心(市中心)civic center

城市中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全市性公共中心的组织与布置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①按照城市的性质与规模,组合功能与空间环境

城市公共中心因城市的职能与规模不同,有相应的设施内容与布置方式。

→在一些都会城市,还有中央商务区(CBD)的设置

→在一些大城市都会城市,全市性公共中心通过建立城市副中心,以分解市级中心的部分职能,主、副中心相辅相成,完善市中心整体功能。

→在规模不大的城市,城市公共中心也有多样的组合形式,如行政、商业、文化设施等结合。

→“道中心化”的倾向——原本紧凑集结的一些城市中心设施与功能,将可跨越地理空间的约束,分散到环境更为适宜的地点择址。

→在以商业设施为主体的公共中心,为避免交通干扰,以提供更适意、安全的购物环境,常辟建商业步行街或步行街区。

②组织中心地位的交通

公共设施应按交通集散量的大小及其与道路的组合关系进行合理分布 →可通过立体组织,将公共设施与交通设施,分设不同平面,使之能将地铁、公共、停车场引入中心区,方便换乘(如斯德哥尔摩的魏林比中心) ③城市公共中心的内容与建设标准要与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在选址与用地规模上,要顺应城市发展方向与布局形态,为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

④慎重对待城市传统商业中心

旧城的传统商市长期使用,已造成市民向往的心理定势,一般不应轻率地废弃与改造,要慎重态度。尤其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地段,要制定策略,让它重焕历史文化的光彩。

⑤创建优美的公共中心景观环境

城市公共中心的位置,应选择在自然环境优良或滨水,或近绿的地域。→形成富有特色的城市公共中心的景观环境。

四、仓储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作储存物资的用地。

(一) 仓库的分类

①从城市的卫生安全角度,一般性综合仓库:技术设备比较简单,互 不干扰

b特种仓库:对交通、设备、用地有特殊要

求,或对城市卫生安全有一定影响

②从城市使用的角度,储备仓库:保管储存国家或地区的储备物资 按仓库的职能分:转运仓库:专为物资中转的作短期存放的仓库 供应仓库:主要的储存物资是为供应所需的生产

资料和生活消费品

收购仓库:主要把零碎物资收购暂时储存,再集

中批发转运出去

(二) 仓储用地在城市中的布置

1、仓库用地布置的一般原则

①满足仓储用地一般技术要求地势高亢,地形平坦,有一定坡度,利于

排水

地下水位不能太高,不宜布置在潮湿的洼

地上

土壤承载力高,特别是沿河修建时 ②有利于交通运输。

③有利建设,有利经营利用。

④节约用地,但有一定发展余地。

⑤沿河布置仓库时,必须留出岸线,照顾城市居民生活,游憩时利用河岸线的需要。

⑥注意城市环境保护,防止污染。

2、仓库在城市中的布局

小城市宜设置独立的地区来布置各种性质的仓库(城乡物资交流集散地),大、中城市仓储区的分布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①储备仓库:一般设在城市郊区、远郊、水陆交通条件方便之地,独立地段。 ②转运仓库:设在城市边缘或郊区,并与铁路、港口等对外交通紧密结合。 ③收购仓库:应设在货源来向的郊区入城干道或水运必须的入口处。

④供应仓库或一般综合仓库:要求接近其供应的地区,可布置在使用仓库的地区内或附近地段。

⑤特种仓库:

a、危险品仓库:易爆、剧毒等仓库,要布置在城市远郊的独立特殊专门用地上,与使用单位方向一致,避免穿越城市。

b、冷藏仓库:需大量运输,并有一定气味与污水的污染,多设于郊区河流沿岸,建有码头或专用线。

c、蔬菜仓库:设于城市市区边缘通向四郊的干道入口处,不宜过分集中,以免运输线太长、损耗太大。

d、木材仓库、建筑材料仓库:运输量大、用地大,常设于城郊对外交通运输线或河流附近。

e、燃料及易燃材料仓库:应满足防火要求,布置在郊区的独立地段,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三) 仓库用地规模

1、影响仓库用地规模的因素

①城市规模与发展战略:城市大、仓库用地大,城市小,仓库用地小些。城市性质不同,对仓库用地不同,工业城市对一般附属工业企业的仓库规模较大;交通枢纽城市对转运仓库需求较大等。

②城市储藏货物的特点、性质:不同的经济特点与特色影响着仓库规模。 ③国家经济力量与人民生活水平:国家储备量增长,仓库用地亦相应增大。 ④仓库建筑在城市的布置与楼层比例:高、低层的比例,集中与分散的布置,也影响着仓库用地规模。

2、仓库用地规模的估算

仓容吨位二年吞吐量/年周转次数

第一步:估算近远期仓库货物的吞吐量(t),与年周转次数。

第二步:根据公式估算所需的仓容吨位

仓库用地面积=(仓容吨位×进仓系数)/(单位面积荷重×仓库面积利用率×层数×建筑密度)

堆场用地面积=[仓容吨位×(1-进仓系数)]/(单位面积荷重×仓库面积利用率)

第三步:根据公式计算出仓库用地及堆场用地面积。

第四步:仓库用地面积即为上述仓库用地面积与堆场地面积的总和。

总说:在城市规划中,常常表示为人均用地多少平方米以及仓库用地,占城市总用地的百分比。

五、城市绿地

(一) 城市绿地的涵义

基本上由绿色植物所覆盖,并赋以一定的功能与用途的场地。

(二) 城市绿地的功能与作用

①提高城市自然生态质量:协调城市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改善和提高城市自然生态的质量。

②有利于环境保护:a、防治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

b、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c、减弱噪声强度

③提高城市生活质量,调适环境心理。

④增加城市地景的美学效果。

⑤增加城市经济效益。

⑥有利于城市防灾、防治风沙等。

(三) 城市绿地的分类及用地指标

1、城市绿地的分类

城市绿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绿化用地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地域。

→城市绿地就其所有权方面,可分:①公共性绿地;②专用性绿地;③私有性绿地。

→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标准》分类6大类,11中类和10小类。 ①公园G1:相当于先前沿用的公共绿地。各类公园中有4个中类10个小类。 ②生产绿地G2:生产花木的苗圃和为城市绿化服务的生产、科研的实验绿地。

③防护绿地G3:指对城市环境、灾害等具有防护、减灾作用的林带等绿地。 ④居住绿地G4:指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⑤附属绿地G5:指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

⑥生态景观绿地G6: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城市景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2、城市绿地的指标

①人均公园面积:(对应绿地分类表中的G1各项用地)表明城市各类公园的设置数量与规模,反映市民享用公园设施的水平。

②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绿地指标:表示城市人口人均占有绿地的数量。 ③城市建设用地绿地率: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重。

(四) 城市绿地规划布置的原则

①通过绿地的系统规划与布置,促进人、城市和自然的融合与共存,增强城市的自然性能和可持续发展性能。

②城市绿地的规划布置要构筑城乡一体,并联络区域的关联环境,进行各种功能绿地的合理分布,为城市多样的生活提供场所。

③城市绿地规划与布置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绿地的功能要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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