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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制度

2016-01-13 09:04:4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重大 制度篇一《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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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制度篇一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

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

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

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

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第八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

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

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

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继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2010年【】月【】日

重大 制度篇二
《重大设备管理制度》

重大设备管理制度

重大设备能否正常运行,是确保整个生产装置连续、稳定、高效、经济运行的关键。为加强对这类设备的管理,熟悉和掌握其性能、原理、运行状况,建立健全各类技术档案,及时发现其故障隐患并及时予以消除,特制定本制度。

一、 成立特护小组

特护小组由主管设备副总(生产厂长)担任组长,由设备管理部门主管人员、维修部门(机、电、仪)和设备所在单位人员(管、操)组成特护小组。

二、重大设备的界定:

重大设备:单台设备原值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为重大设备。

三、重大设备档案建立要求:

1、建档:

建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设备卡片;

(2)附属设备;

(3)润滑油技术要求;

(4)设备备件清单;

(5)月份设备运行记录(从正式开机--停机);

(6)设备缺陷记录;

(7)维修记录、点检记录、润滑记录、清洁记录

(8)润滑、点检、清洁、维修、操作指导书(SOP)

2、资料存档情况:

对于重大设备,除按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存档外,还应对其建立特殊的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员工的配置及个人技术档案;

(2)操作规程及维修规程;

(3)设备安装地点的环境状况;

(4)自制加工件图纸;

(5)使用自制件与原件的对比情况。

除此之外,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每周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在设备管理部门各自存档,设备管理部门将巡检报告及监测仪表(器)所取数据,每月报主管经理阅示后,存档备案。

3、原始技术参数列表建档。

四、重大设备管理制度:

1、网络包机制:

重大设备管理除车间具体管理外,公司有关部门实行直接监督管理,其停机维修、故障鉴定、责任界定、外协等均由公司高层领导确定,车间具体落实。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车间设备所属性质进行界定,界定结果通知车间,由车间确定包机操作维修人员,并由车间将人员名单及岗位操作责任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绘制包机网络图。

2、重大设备操作人员,如需人员变动车间必须出具书面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报主管经理签字后,通知人事部门。

3、巡检制度:

(1)日常巡检:

a、车间操作工每小时检查一次、电气、仪表、机械维护人员每日全面巡检1次,并作巡检记录。

b、车间主任每日巡检一次,并作巡检记录。

(2)巡检内容包括:

a、润滑;b、有无松动;c、同轴度;d、异常声响;e、温度;f、备品备件;g、环境卫生等等

五、奖惩:

1、重大设备如变频器、软启动、编程控制器等,任何人无权变动设置密码、加锁,凡属调试好的电器、机械、仪器等如在巡检中发现私自变动、调整密码、加锁的,对当事人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2、对于在操作维修中,不严格按照操作、维修规程进行,将所属零部件损坏者,视情节按原值50%--100%予以处罚。

3、在运行中不严格按技术要求执行,提高或降低转速,超负荷使用等影响整个装置的正常运行,或造成对生产工艺控制的影响,将视其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维修程序:

1、重大设备的维修,有计划性维修变为预见性维修,以确保其在故障开始出现时就对其采取维修措施。预见性维修可根据操作运行记录及各类巡检记录制定不定期维修计划。

2、维修程序为: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各类记录及车间提议,对其维修部位进行核实,报请主管经理同意,由设备管理部门同车间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及物资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制定检查时间(需停机处理的除外),经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设备管理部门对整个程序的资料存档。

3、如需停车进行维修处理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解决。

重大 制度篇三
《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总裁、公司各中心负责人、各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需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

-1-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交易)。

(十二)发生诉讼和仲裁;

(十三)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五)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第七条所述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项重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

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3-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指分公司或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

(一) 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 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 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 资产重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 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 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 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二) 企业设立子企业;

(三) 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四) 企业的主业确定;

(五) 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以及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项目; (六) 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七) 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 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九) 企业重要资产(房屋、生产设备等)的处置;

(十) 企业发起设立(或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一) 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二) 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三) 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十四) 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五) 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 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七) 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八) 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及按规定应当上报请示的重大事项。

重大 制度篇四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为加强、规范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使一些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各科局室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的报告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科局室要具有超前意识,努力拓宽信访信息渠道,加强与公安、安全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网。

1、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属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决不延误。各科局室负责人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要认真阅批,切实负责。

2、要建立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报送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科局室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各科局室负责人要亲自带班、有关人员在岗值班,主要领导和分管稳定工作的负

责人一定要保证随时可以联系上,一旦有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必须迅速处置。

三、要建立规范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逐及负责、逐级报告制度。

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由控申科向区委政法委、信访办报送;区委政法委、信访办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在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必须报送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四、各乡镇、区直各部门的办公室在做好处置工作和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有下列或类似情况的,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直至办结的情况:

1、信访部门接待的30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2、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可能赴上一级机关集体上访的;

3、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4、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要事故;

5、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6、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重大 制度篇五
《重大事件处理制度》

重大事件处理制度

1.0总则:

在集团运营管理中,应尽量规避重大事件的发生。当重大事件已发生,为提高处理应对的效率,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反应动作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地产省内外项目。

3.0术语定义:

3.1 重大进度延误:指集团重点关注关键节点延误的,节点有“工程开工”、“达到预售条

件”、“展示面预售开放”、“交付物业”、“交付业主”。 3.2 重大质量事故:

特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质量事故:指造成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3 重大安全事故:

特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的。 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的。 一般安全事故:指造成1人重伤的。 3.4 其他事故:费用在1万元以下或轻伤的。

4.0各部门职责:

4.1建筑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执行工作,应及

时响应城市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预警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出现重大事件及时真实汇报。 4.2地产/项目公司:承担全过程动态检查、监督、预警、反馈职能,并有重大事件评定参

与权。

4.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全过程动态检查、监督、预警建筑项目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进度运营,并有重大事件处理的决定权。

5.0重大事件处理流程(见附件):

说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1小时内,项目经理口头通知工程技术部经理、地产工程总经理、工程中心副总监、分管副总裁,24小时内书面提交事故报告文件,48小时内提交事故处理报告文件。对出现重大事件后,项目隐瞒不报或延时不报的,必要时加大处罚力度,具体由集团领导决定。

6.0 重大事件的扣分标准:

重大 制度篇六
《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XX公司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维护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和谐企业,推进创先争优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委进一步做好维护全局稳定和综治工作的要求,加强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了解和把握全局维稳和综治工作具体态势,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经研究,特制定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情况的范围

1.公司各部门内不稳定因素的分析排查及重点矛盾处理和化解工作的情况。

2.各类突发事件。

3.造成系统职工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4.影响政治稳定的事件,如聚集上访、群体纠纷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

5.重大刑事案件,包括重要刑事案件及本部门职工被刑事拘留或被正式逮捕的案件。

6. 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邪教、秘密结社组织的活动,境外宗教、邪教组织渗透的活动情况。

7.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8.对本单位维稳和综治工作的思考、研究和建议。

9.其他需要及时上报的重大情况。

二、重大情况发生时报告的时间要求

1.例行报告为每季度末的30日,将上述有关情况报送党群工作部。

2.属维稳和综治工作应急信息,应特事特报、急事急报。

3.对于各类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各类案件及其它重要情况等,应于事发后2小时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主

要负责人。

4.对于一时不能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重大情况,部门负责人应边上报边核实,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上报后续情况。

三、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是推进维稳和综治工作扎实开展,进而强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2.明确责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党群工作部为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负责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对因工作失职,迟报、漏报、瞒报并造成工作损失和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3.落实考评。公司将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和通报,并将此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年度考核考察和评先评比重要内容。

重大 制度篇七
《《集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 为使集团公司能及时了解集团各下属企业发生的各类重大事件,确保集团公司在

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决策方面有足够的信息支持,防范和控制集团的各类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 重大事项指对下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且该事项的报送未在集团正常

信息沟通范畴内的例外事项。具体指: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未控股但由集团公

司承包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下属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保证

四、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下属企业总经理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总经

理。

五、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是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以及对有关报告资料的收集、传送及存档工作;并负责有关处理意见的反馈及执行情况的跟踪等工作。

(三)重大事项的范畴及报送程序

六、 突发事项的内容及报送程序:

1、事项内容

⑴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的突发性审计或调查;

⑵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或经济处罚,且处罚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 ⑶将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

⑷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或监控不力而导致的有关个人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

⑸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达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 ⑹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愈后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大伤亡事故;

⑺发生各类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失、或产品遭到客户拒收的情况,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⑻其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或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凡出现上述突发性事件,下属企业须于事发当日口头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并于事发2日内填报《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见附件一),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应另文上报。

七、 需报集团公司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企业发生经营范围以外的经济业务;

⑵企业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的仲裁及诉讼事项;

⑶未纳入集团信贷计划或未得到集团授权的融资行为;

⑷企业未能清偿、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的10%以上的到期债务;

⑸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赠与、承包、租赁、特许权等合同的订立; ⑹企业内部出台重大福利政策(住房、购车等免息贷款或员工中长期培训等); ⑺其它需经集团批准事项。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下属企业须于事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有关请示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属较为紧迫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研分析,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事项完毕后须将处理结果按《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简表》(见附件二)填报集团公司,有必要报送详细说明资料的事项须另文上报。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事项内容

⑴可能发生的、给企业经营带来金额达其净资产5%以上的各种潜在亏损风险;

⑵企业的其他股东方或重要客户有可能发生重大诉讼或面临倒闭等重大风险; ⑶其他股东方将持有的本企业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行为;

⑷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涉及金额达该企业净资产总额5%以上的合同订立、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⑸非集装箱企业中,由于产品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利用率不足70%的情

况;

⑹企业待料停工天数或因主要设备事故导致的停工天数达5天以上;

⑺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政策变动(税务、外汇、海关、劳动人事政策等)或企业政策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此而导致的对企业经营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⑻已列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等支持的项目,每一项目涉及获取优惠金额达人民币20

万元以上;

⑼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取得权威机构认证的项目或个人;

⑽企业组织架构的重大变动及重大人事任免(总经理助理级以上):

⑾在新产品开发、新材料运用以及技术、工艺等方面的重大突破或革新; ⑿开发并申报成功的专利、工业产权等项目;

⒀其他重要事件。

2、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

上述内容属于仅须知会集团公司的事项,下属企业须于次月5日前按附表二《集团下属企业重大事项汇总月报》的有关要求填报。如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须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下属企业再另文详报。

(四)有关要求

九、 如出现本表未列明的、可能对下属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下属企

业责任人须根据事项性质予以上报。

十、 集团公司有必要在事项进程中进行跟踪了解的事项,可指派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处理,下属企业有责任提交事件进展、分析和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十一、 直接受表部门:凡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下属企业须直接报送集团公司

企业管理部,并根据事项性质抄报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十二、 须报经下属企业董事会的重大事项,下属企业须知会集团公司管理部后方可报

送。

十三、 重大事项报告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若情况紧急或事态较为严重,必须于

事件发生当日直接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作口头汇报。同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向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补交书面报告。

十四、 下属企业提交的《突发事项快报》、《重大事项汇总简表》,如需附有相关说明

性或附注性资料,下属企业应及时、全面地予以提供。

十五、 下属企业责任人应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隐匿事件的真相和

全貌。

(五)罚 则

十六、 若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由集团公司管理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责任人予以

处罚或处分,情节严重者集团公司将对企业责任人进行撤职处理。

十七、 作为集团委派的重要干部,企业财务经理有责任督促企业总经理按照本制度要

求报送有关重大事项,若企业总经理对有关重大事项按住不报或隐匿有关事实,企业财务经理在知情并催促总经理无效后,有责任单独向集团公司管理部或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汇报,否则,一旦出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财务经理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附则

十八、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十九、 本制度自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为半年。

编制:

签发:

日期:

集团下属企业突发事项快报

重大 制度篇八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远安县人民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提高我院应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全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安全运行,构建和谐平安医院,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收集体伤害、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3人以上或有1例死亡)、及必须动员多个科室力量抢救伤病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再逐级上报。

二、须上报的传染病,法定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属甲类管理的应2小时内,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由公共卫生科和医务科负责上报CDC、市卫生局。

三、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术前报告医务科和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现场,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无法解决的立即报告院领导。

五、发生事故差错和纠纷时,立即报告医务科、保卫科和分管院领导。

六、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剧毒麻药和成批药品变质时,第一时间报告设备科、药剂科、保卫科及院领导。

七、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立即向医务科、保卫科报告。

八、病人死亡需尸体解剖时,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九、发生重大失窃、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时,立即向保卫科、院领导汇报,保卫科向公安部门、消防局等部门汇报。

十、医院保障系统发生问题,如全院停电、停水等事件时,要立即向设备科、总务科、院领导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十一、重大事件报告可采取当面、电话和书面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危及医疗安全等重大事项,要用最快最直接的方式报告。

十二、其他涉及病人、医院员工或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首先向各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十三、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并按要求及时上报院领导,不得推诿或隐瞒不报。

十四、不执行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法规者,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医务科

2011年02月18日

重大 制度篇九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护卫工作信息反馈,搞好安全护卫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处、公司在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管理处责任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报告范围

1.凡在责任区内发生的,并于安全护卫工作相关联,造成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较大,非借助上级或外界力量无法解决的事项,均属报告的范围。

2.责任区内发生(现)的火灾、重大事故隐患,业主、住户非正常死亡情况等。

3.责任区内发生(现)的凶杀、强奸,业主、住户被绑架、敲诈,家庭财产(车辆)和公共财产被盗(抢)等恶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线索。

第三条 报告内容

1.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涉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以及过程、结果等。

2.目前案(事)件处理的方法与进度,下一步的计划,需要提请公司协助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1.正常情况下的报告程序应该是逐级上报,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越级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

2.管理处内部的一般报告程序是保安员向班长报告,班长向

保安主管报告,再由保安主管向管理处的领导汇报。

3.管理处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管理处领导或保安主管向社区环境管理部报告后,再由社区环境管理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报告时限

1.凡接到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无论哪一级都必须全力以赴,争分夺秒,按规定予以正确处置,同时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展,务必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2.一般的治安案件发生后,在两个小时内必须向公司环境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一般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在一个小时内必须向公司社区环境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4.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须在半小时以内向公司社区环境管理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重大 制度篇十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并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处理,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予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公司总经理并向董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凡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阅知。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法人股股东单位(含本公司关联单位)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机构预报本单位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过工商年检时;

2、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营业范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

3、单位将持有本公司股票进行抵押或被司法冻结时;

4、单位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协商或谈判时;

5、单位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子公司发生变化时;

6、单位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时;

7、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上述3-6款仅适用于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帐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其它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6、公司发生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

(10)可能被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

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7、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如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关联人”的范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之规定。

8、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9.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2、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或员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合同或事项;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

1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0、会计师发表有保留意见报告;

21、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2、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7、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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