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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

2016-01-15 09:55:0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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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一
《供应商合作协议》

供应商合作协议书

需方:佛山泽宇装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供方:

经需、供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目的

需方委托供方制造本合约所附《采购附件资料清单》所订的物品,供方同意制造需方所

提示规格的物品供应给需方。

第二条 采购单价

1. 《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记载的采购单价是根据需、供双方的协议而定的,并将其固

定一年,每年按实际需要由需、供双方重新协议而修订。

2.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供方应根据需方所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报价明细提交给需方。

需、供双方的法人代表签名认可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并注明开始生效时间)后,才具

有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签名不予以承认。

3.采用月结(季结)方式的产品单价一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一年不变,只有当生产此种产品

的制造成本上浮或下跌达5%以上(含5%)时,影响到本合约所订的采购业务而导致需方

或供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预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单价修订及实施

日期事项(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新单价经双方协商后调整,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开始生效。

第三条 订货

1.正常订货,需方应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制定的“正常采购周期”以书面形式向供

方订货,紧急订货则按“紧急采购周期”执行。

2.需方应在《采购订单》中明确所订物料的交货日期及每次的交货数量。供方应遵守《采购

订单》约定的内容交货,除需、供双方在事前以书面同意变更《采购订单》的约定内容外,

供方的交货不得与订单的约定内容有异。

3.当需方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后,供方要仔细审核《采购订单》内容,如质量标准、订

单数量、交货日期,确认无误后,正常订货由供方负责人于一个工作日内签名回传需方,

紧急订货于半个工作日内回签传给需方。若不按时回传,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1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从帐款中扣除。若供方对于需方的订货内容有异议时,于接到《采购订单》后四

小时内通知需方处理。

4.有关制造货品所需的图纸、规格、式样书、样本、技术资料及其他资料(简称“技术资料”),

由需方供给供方使用。供方未经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或需方所借给的“技术资

料”提供给第三者或其关系公司制造产品,也不得将“技术资料”贩卖给第三者或需方的

竞争者,若因此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供方按照损失金额全额赔偿,需方有权提出诉讼。

当需方更改“技术资料”时,供方须将更改前的“技术资料”完整的归还需方,当合约结

束时或需方要求归还“技术资料”时,供方须立即归还其所借的“技术资料”及所有副本。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包装方式和单位包装量: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2.标示要求: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3.安全防护: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4.当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供方因包装标准与方式不当而对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需方须向供

方提出改善要求,双方共同协商纠正与预防措施,若因改善不力导致需方蒙受经济损失的,

需方按损失金额向供方要求全额赔偿。

5.若供方提供的包装物(如胶框)需回收时,在需方期间,由需方负责保管,若有损坏,

由需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交货

1.供方于交货前需填写规范的《送货单》(若无,以《收据》代替),并按照需方的要求送货

至需方指定的收货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负责。

2.供方应按照需方提出的包装要求,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产品进行包装,不能以次充好,

以少充多。

3.供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日期如期交货,若因供方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而影响需方的生

产进度,导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4.供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品质要求交货,若因供方责任导致品质异常而影响需方的生产进

度,导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5.若为需方提供材料委托供方加工产品方式,供方在加工完成需方要求的产品后,如有剩

余物料或不良物料时,供方应将余料、不良物料退还给需方,如发现供方有料不退还或退

还不及时,需方可取消供方供货资格。

6.若因供方供货不及时造成需方上门提货的,提货费用(包括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等)一

律由供方承担,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减。

第六条 验收

1.若需方要求供方交货时附送交货物品的《品质检验报告》时,供方应无条件提供。

2.品质验收应按需方制定的《进货检验抽检方案》、《××物料检验标准》执行验收作业,如

需、供双方检验标准不一致时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

需方的检验标准为准。

3.当物品结构、性能等发生变化而需修正检验标准或供应新物品而需建立检验标准时,由需、

供方共同协商、处理,若达成一致时,双方须在检验标准书上签字、确认。

4.需方对于检查过的物品,确定品质及数量等内容均合乎需方的要求时,需方应办理入库手

续。

5.未验收或无法验收的物品,如在需方的生产线上或客户处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则品质责

任归于供方,由供方负责全额赔偿。

6.货物验收入库后,物品所有权从供方转移给需方。

7.供方将加工余料退还需方后,需方对退料进行验收作业。若发现有因供方原因造成的物料

不良时,供方须承担损失责任。

第七条 品质保证及不良担保责任

1.供方交给需方的货物自第五条交货日起12个月以内,当需方或检验机构发现有因供方责

任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藏性问题时,需方应立即将异常情况通知供方,供

方负责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查明确属供方责任时,供方须补换不良品、或

补送不足数量、或整修不良品、或减价处理给需方(须经需方负责人同意)、或赔偿需方

全部损失费用。

2.需方在加工过程中或检验机构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无法加工的。需方有权要

求退货,若批次退货率达到10%以上,且需方已加工了多道工序的,供方应承担此批报废

产品的全部加工费用,款项在本批产品价款中或下批产品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尚不足抵减

的,由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要求),若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品质标准,致使需方作

为特采处理的,需方应将《特采申请单》传交一份给供方确认、签字,若供方确认事实则

签字确认,确认后供方产品单价应下浮 相关比例(具体下浮比例由双方协商达成)。

3.因供方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的,由供方在接到退货通知日5天内将货取回,并进行退(换)

货、补货作业,若供方因不良产品量小或距离远等原因而要求需方代为托运或快递时,所

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 订货变更处理

1.因需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或取消采购订单的,供方有义务配合作相应的变更。

如供方同意变更,由需方以《采购订单》方式提出,并在《采购订单》上注明“第×次更

改,前订单自动作废”字样。若同意变更但给供方造成损失的,在需方和供方进行协议后,

由需方调查实际状况。如确造成供方经济损失时,需、供双方协议补偿的金额后支付给供

方。

2.若因供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的,供方必须按时通知需方,若因变更而给需方

带来经济损失时(包括延迟交货等),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3.因任何一方变更导致采购金额变动时,必须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九条 货款结算

1.供方取得需方的《材料/半成品入仓单》供方联作为与需方对帐、结算的依据;2.经需、

供双方协商结算实行 结算方式,若需方提出要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供方必须提供此种发票才能办理结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每

一个结算日前一个星期内,供方应将对帐单传与需方财务进行对帐,经需方核实无误后由

需方财务签名回传。

第十条 其他须知

1.需方将定期对供方供货情况(交期、品质、服务、成本单价)进行统计、考核,如供方被

需方列为不合格供应商,需方有权利取消供方供货资格;若被列入合格供应商,需方有权

利要求供方配合改善,配合改善不力的,需方可减少采购量或暂停采购供方产品。

2.需方对供方产品提出特殊品质要求时,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力配合、满足需方要求。

若实在无法达成需方要求的,应及时向需方反馈。避免因此而造成需方经济损失。

3.需方应将本厂产品要求及时传递给供方,以便供方更好地提供满足需方要求的产品,从而

达到双赢的目的。

4.当需方要求供方提供采购周期、生产能力、最小订购量、公司基本资料等文件时,供方应

无条件向需方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文件。

第十一条 协议修订

本合约依据需、供双方具有正式权限的代表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修订。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间

本合约的有效期间是自合约签订日开始,以1年为期。但在期满前1个月,双方均无书

面提出异议者,自合约期满日开始,自动延续1年,有关此后的更新亦相同。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需方或供方拟中途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

止合约。

2.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合约,己确定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

3.需、供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可终止合约。

3.1违反本合约条款的任何一项,并给对方造成五千元人民币以上损失时。

3.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的迹象时。

3.3一方受到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的处分,或有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始或作破产的宣告

时。

3.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

3.5受到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

3.6当需方证明供方用金钱、送礼品、请客吃饭等方式贿赂需方相关人员时,不管有无对需

方造成经济损失,需方皆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停止向供方订货。若因此给需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利根据损失情况向供方提出全额赔偿要求。

4.协议终止的处置:若因协议终止导致任何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

处理,处理不了的可提报法律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2.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由需、供双方签名、加公司印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附件

1.《采购附件资料清单》。2.《采购订单》。3.《材料/半成品进仓单》。4.《××物料检验标

准》。5.《廉洁保证书》6.《廉政合约》

需方:佛山泽宇装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供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见证律师(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二
《供应商合作协议书》

供应商合作协议书(1)

需方: 供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目的

需方委托供方制造本合约所附《采购附件资料清单》所订的物品,供方同意制造需方所提示规范的物品供应给需方。

第二条 采购单价 1、《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记载的采购单价是根据需、供双方的协议而制定。

2、当采购报价决定后,供方应根据需方所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价格明细提交给需方,需、供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认可(并注明生效时间)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签名不予以承认。

3、采取月结(季结)方式的产品单价一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不变的,只有在生产此种产品的制造成本上浮或下跌 %以上时,影响到本合约所订的采购业务而导致需方或供方希望修订采购单价时,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预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单价修订及实施日期事项(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新单价经双方协商后调整,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开始生效。

第三条 订货

1、正常订货,需方按照《采购附件资料清单》中所制定的“正常采购周期”以书面形式向供方订货,紧急订货则按“紧急采购周期”执行。

2、需方应在《采购订单》中明确所订物料的交货日期及每次的交货数量。供方应遵守《采购订单》约定的内容交货,除需、供双方在事前以书面形式变更《采购订单》的约定内容外,供方的交货不得与订单的约定内容有异常。

3、当需方向供方发出《采购订单》后,供方要仔细审核《采购订单》内容,如质量标准、订单数量、交货日期,确认无误后,正常订货由供方负责人于一个工作日内签名回传需方,紧急订货于半个工作日内回签给需方。若不按时回传,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100元罚款,罚款金额从货款中扣除。若供方对于需方的 订货内容有异议时,于接到《采购订单》后4小时内通知需方处理。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 包装方式和单位包装量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和《采购订单》要求执行

2、 标示要求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和《采购订单》要求执行

3、 安全防护按《采购附件资料清单》和《采购订单》要求执行

4、 当需方确切认为供方因包装标准和方式不当而对需方造成经历损失时,需

方 向供方提出改善要求,双方共同协商纠正与预防措施,若因改善不力导致需方蒙受经济损失的,需方按损失金额向供方要求赔偿。

5、 若供方提供的包装物需要回收时,在需方期间,由需方负责保管,若由损坏,需方负责赔偿。若供方不需回收的包装物但需方认为可以周转使用的,需方可以向供方提供周转包装物,供方在产品单价中扣除包装物的部分。

第五条 交货

1、供方于交货前需填写规范的《送货单》(若无,以《收据》代替),并送货到需方仓库。运输费由供方负责。

2、供方应按照需方提出的包装要求,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产品进行包装,不能以次充好,以少充多。

3、供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日期如期交货,若因供方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而影响需方的生产进度的,造成需方生产车间工时浪费,造成生产损失的,或者导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4、供方应按照需、供双方签订的《物料检验标准》或者双方共同确认的品质要求交货,若因供方责任导致品质异常而影响需方的生产进度,造成需方生产车间工时浪费,造成生产损失的,或者导致需方不能如期向客户交货而遭到客户索赔的,供方应全额赔偿损失。

5、若为需方提供材料委托加工产品方式,供方在加工完成需方要求的产品后,如由剩余物料或不良物料时,供方应将余料、不良物料退还给需方,如发现供方有料不退还或退还不及时,需方可取消供方供货资格,需方按余料的金额从供方的货款中扣除。

6、若因供方供货不及时而造成需方上门提货的,提货费用(包括运输费、人工费用等)一律由供方承担,从供方货款中予以扣除。

第六条 验收

1、若需方要求供方交货时附送交货物品的《品质检验报告》时,供方应无条件提供。

2、品质验收按双方签订的《物料检验标准》执行验收作业,如双方检验方法不一致时,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需方的检验方法为准。

3、如需、供双方在订货前有封样的,需方依照样品执行检验。双方未明确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4、当物品结构、性能、工艺等发生变化而需修正检验标准或供应新物品而需建立检验标准时,由需、供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以需方的检验方法为准。

5、需方对于检查过的物品,确定品质及数量等内容均合乎需方的要求时,需方办理入库手续。

6、未验收或无法验收的物品,如在需方的生产线上或客户处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则品质责任归于供方,由供方负责赔偿。

7、 物验收入库后,物品的所有权从供方转移给需方。

8、供方将加工余料退还需方后,需方对退料进行验收作业,若发现由供方原因造成的物料不良时,供方须承担损失责任。

第七条 品质保证及不良担保责任

1、供方交给需方的货物自第五条交货日起12个月内,当需方或检验机构发现由因供方责任引起的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蔽性问题时,需方应立即将异常情况通知供方,供方负责人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查明确属供方责任时,供方须补换不良品,或补送不足数量、或者整修不良品,或减价处理给需方(须经需方负责人同意),或赔偿需方损失费用。

2、需方在加工过程中或检验机构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由质量问题而无法加工的,需方有权要求退货,若批次退货率达到 %以上,且需方已加工了多道工序的,供方应承担此批报废产品的全部加工费用,款项在本批产品价款中或下批产品价款中扣除(扣除后尚不足抵减的,由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要求),若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品质标准,致使需方作为作为特采处理的,需方应将《特采申请单》传交一份给供方确认、签字,若供方确认事实则签字确认,确认后供方产品单价应下浮相关比例(具体下浮比例由双方协商达成)。

3、因供方责任造成产品需退货的,在供方接到退货通知日3天内将货取回,并进行退(换)货、补货作业,若供方因不良产品量小货距离远等原因因而要求需方代为办理托运或快递时,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 订货变更处理

1、因需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或取消采购订单的,供方有义务配合作相应的变更。如供方同意变更,由需方以《采购订单》方式提出,并在采购订单上注明“第x次根改,前订单自动作废》字样。若同意变更但给供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需方和供方进行协议后,由需方调查实际状况。如确造成供方经济损失时,需、供方协议补偿的金额后支付给供方。

2、若因供方原因而需变更《采购订单》内容的,供方必须按时通知需方,若因变更而给需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包括延期交货等),供方全额赔偿损失。

3、因任何一方变更导致采购金额变动时,必须由需、供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九条 货款结算

1、 供方取得需方的《入库单》客户联供方联作为与需方对帐、结算的依据。

2、 经需、供双方协商结算实行必须提供此种发票才能办理结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每月的 号前供方应将上个月的对账单传到需方与需方采购进行对账。经需方核实无误后由需方财务签名交采购回传。

第十条 其他须知

1、需方将定期对供方供货情况(交期、品质、服务、成本单价)进行统计、考核,如供方北需方列为不合格供应商,需方有权取消供方供货资格;若被列入合格供应商,需方有权利要求供应商配合改善,配合改善不力的,需方可减少采购量或暂停采购供方产品。

2、需方对供方产品提出品质要求时,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力配合、满足需方要求。若实在无法达成需方要求的,应及时反馈。避免因此而造成需方的经济损失。

3、需方应将本厂产品要求及时传递给供方,以便供方更好地提供需方要求的产品,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4、当需方要求供方提供采购周期表、生产能力、最小订购量、公司基本资料等文件时,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真实、规范、准确的文件。

第十一条 协议修订

本合约依据需、供双方具有正式权限的代表者的书面同意才可修订。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时间

本合约的有效时间是自合约签订日开始,期限为1年,但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无书面提出异议者,自合约期满日开始,自动延续一年,有关此后的更新亦相同。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需方或供方拟中途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合约。

2、基于前项,即使终止合约,已确定的物品的合约仍存续有效。

3、需、供双方发生下列的事由,或判断有其发生的可能性时,双方依据书面通知即可终止合约。

3.1、违反本合约条款的任何一项,并给对方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时,

3.2、无正常理由而在期限内确定其无履行合约的迹象时。

3.3、一方受到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的处分,或公司重整、清算手续开始或作破产的宣告时。

3.4、发生资金减少、停止营业或业务转让、变更、合并的决议时。

3.5、受到停止营业、吊销执照或营业登记取消的处分时。

3.6、当需方证明供方用金、送礼品、请客吃饭等 方式贿赂需方相关人员时,不管有无对需方造成经济损失,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停止向供方订货。若因此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向供方提出全额赔偿的要求。

4、协议终止的处置:若因协议终止导致任何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需、供双方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可提报法律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增加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以中山市小榄镇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由需、供双方签名、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由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附件

1、《采购附件资料清单》

2、《采购订单》

3、《入库单》

4、《物料检验标准》

5、《廉洁保证书》

6、《廉政合约》

需方: 供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三
《供应商合作协议样本》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

则,经友好协商,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的目的

1、双方实现互补优势,信息、资源共享,

2、形成长期稳定的供货、采购渠道,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

上形成合作关系。

二、合作的内容

1、信息共享:

①合作双方进行项目信息共享,不定期进行项目信息的沟通、交流。

②适当情况下可以动用双方各自的资源进行项目承接协作。

2、供、需合作:双方形成战略供货采购关系,以最优惠的价格、最优

的服务形成长期、稳定、信任的供应合作关系。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甲方应及时把有关项目信息提供给乙方,并向项目

业主推荐乙方品牌。

2、甲方在报价及实际采购时,优先选用乙方的产品,优先与乙方进行

供货结算与支付。

3、乙方应及时把有关项目信息提供给甲方,定期与甲方进行交流、沟

通,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协助甲方承接项目。

4、乙方以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向甲方提供最优质的产品。

四、供货约定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甲方确认的供货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

甲方不接受未经甲方确认备案的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其他产品。

2、甲方向乙方订货方式只有购销合同和订购单两种方式,对于这两种

以外的订货(如口头通知、邮件)甲方将不予认可。

3、本约定为甲、乙双方合作的原则约定,具体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

型号、品牌、数量、时间、交货地点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或订购单

为准。

4、在协议期内,甲方预计采购乙方货物及服务的总额约 万元。

5、供货价格:

(1)双方就供货价格按照以下第 约定:

①按照具体项目的用量和项目的特殊性确定,同一项目的所有订货、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②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所有或常用产品的报价或报价计算公式或对外牌价,经甲方计算、确认后,以确认后的价格为基础价格

a、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以折扣前价格计算)在 万元以下,按基础价格的 %供货、结算。

b、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以折扣前价格计算)在 万元以上,按照基础价格的 %供货、结算。

c、单个项目在实际订货时,可以根据项目的的特殊情况,双方商谈特别的优惠幅度。

d、□基础价格为固定价,有效期为 ;

□基础价格为浮动价,以基础价格确认时产品主要原材料 的市场平均价格( 元/吨)为基础,当主要原材料价格每变动□± %,□± 元/吨,基础价格增加或下调 %。

e、如甲方发现乙方供货结算价格高于乙方同档次竞争对手的价格,甲方有权把本协议生效后以及发现此问题三个月内已发生的所有采购合同和订购单的货物按甲方调查到的价格重新结算。同时,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基础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另行安排供货商,本协议提前终止。

f、基础价格调整,乙方必须提前3天主动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重新比价后,与乙方协商调整供货价格,协商后的供货按双方协商的新基础价格结算,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若经甲方市场调查发现,市场价格降低乙方没有主动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把当年度已发生的所有采购合同和订购单的货物按甲方调查到价格的80%重新结算。同时,甲、乙双方协商调整供货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提前终止。

(2)若因双方工作疏忽,出现双方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订购单上的价格高于本条(1)款约定的价格,甲方可以在双方对账时提出更正。

(3)乙方保证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不高于乙方供给其他公司的价格,若经甲方市场调查发现,乙方供给甲方的价格高于乙方供给其他公司的价格,甲方有权把本协议期限内已发生的所有采购合同和订购单的货物按甲方调查到的价格重新结算。同时,甲、乙双方协商调整供货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提前终止。

(4)在协议期内,甲方采购乙方货物或服务的总额(以实际结算价格和送货数量计算)达到 万元,乙方给予甲方采购总额 %的优惠返利,返利以货款或货物(不开票)的形式支付。

(5)产品价格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产品费、机械费、货品包装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全过程中保险费用、税金等。如乙方包装品需要回收,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6、供货质量

(1) 乙方保证按采购合同或订购单供给甲方的所有产品都是质优全新

合格产品,符合中国国家最新规范并执行的相关质量安全与环保

及消防的技术标准;规格配置和性能,满足工程的设计及业主的

技术要求,并保证通过验收。按使用工程的当地政府要求,若需

进场检验的产品,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本协议所指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是: 。

(3) 乙方在甲方收货检验前,无偿向甲方提供有关质量技术标准文件

及检验手段。

(4) 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型号规格供货,并按本协议技术标准的规

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在交货时,必须无偿向甲方提

供该产品的质保证明。

(5) 在产品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间,甲方或业主、监理对产品的

内在质量提出疑问时,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把产品送有关部门检

验鉴定。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则检验、鉴定费由乙方负责,同

时由乙方负责更换的一切费用。若非产品质量问题,则检验、鉴

定费由提出方负责。甲方收货时对产品的外观检查或开箱清点,

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责任。

(6) 乙方售后承诺:工程竣工验收后起计 个月内,乙方对所供产

品实行质量“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如因产品质量影响

正常使用,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及免费更换;经鉴定,如对产品使

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更换,配件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乙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故障,确保使用正常。

(7) 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品种、规格等要求

或达不到验收标准,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无条件

进行无偿更换;乙方超过二天拒不进行无偿更换货物的,甲方有

权拒收并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有权按照本协议期限内已发生的所

有采购合同和订购单的累计货物价值的5%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不足以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索赔。

(8) 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使用后影响甲方工程质量的,甲

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已发生的所有采

购合同和订购单的累计货物价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

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索赔。

(9) 到达甲方项目部指定地点,乙方承担卸货完毕之前货物损毁、灭

失的全部责任。

(10) 本协议中关于供货质量的约定,未尽事宜见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或订购单,或者是其他有关质量的技术协议、图纸要求、会谈纪

要等。

五、结算与付款

1、本协议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 万元的资金作为供货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每协议期双方可协商调整金额,一般为供货总额的 %,至甲、乙双方中断业务往来后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实际订货时,不再每笔订货留质保金。

2、乙方负责送货经双方对账后,乙方须全额开具有效等值发票给甲方。甲方按审批后的付款计划以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支付乙方超出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部分的货款。

3、对账时间为每月的1日到5日期间,乙方应在此期间开具对账单主动与甲方对账。逾期乙方应在下月的对账时间内与甲方对账。

4、甲方的付款计划编制的原则:

a、乙方必须已开具发票,未开具发票的和开具发票不到 天账期的不列入甲方的付款计划。

b、甲方按发票开具的先后时间和乙方给予甲方的账期编制付款计划,甲方承诺原则上不出现账期到后一个月后未列入计划的情况;

5、如遇特殊情况,在账目核对清楚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前提下,乙方可在甲方付款计划前单独提出付款申请,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原则,甲方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适度提前支付相关款项

6、采购合同或订单上上另行约定付款方式的,按采购合同上的约定执行

六、知识产权

乙方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瑕疵或没有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如甲方因乙方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被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追索或处罚,乙方应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或订购单约定交货,乙方同意按延期交货的货款乘以0. 5%每天计付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因延期交货造成的需方延误工期、被迫另行采购等各类损失。

2、如因不可抗的因素造成的交货延迟,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供方所交付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修复或更换到位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则视为延期交货。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见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或订购单,或者是其他有关质量的技术协议、图纸要求、会谈纪要等。

2、本协议内容如果与订货时签订的有关条款相冲突,按实际订货时的为准。

3、 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乙方:(章) 甲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四
《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

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长春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洪伟

地址: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兴民路1118号

乙方(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鉴于乙方作为甲方的优质供应商,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的【西门子PLC系列采购】服务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本协议的标的为供方依据相应规定提供给需方的产品和/或服务。协议期内供方应按协议的具体要求按时提供订单合同中的西门子PLC系列的产品和/或服务。】

二、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计【2年】。

三、 合作原则

1、双方形成战略供货采购关系,以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

务形成长期、稳定、信任的供应合作关系。

2、本协议的条款将约定供应商的资格和甲方与供应商之间商业往来应当遵循的基本条款。供应商凭甲方采购订单合同向甲方出售并交付的商品须遵循本协议内明确规定的供应商标准以及由经授权的项目经理为甲方签署或草签的任何订单合同中的条款。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供应采购产品。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量达标的合格产品,乙方必须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供货,延误后果由乙方承担。

4. 甲方有权对正在供货的供应商进行考核,乙方应配合甲方考核,若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应商资格。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第一时间内将乙方预将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推介给甲方。

五、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质量保证

1) 乙方应当保证供应产品的质量。乙方提供产品的同时,还应该向甲方提供产品的技朮数据﹑成品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国标,国内(国际)通过的安全认证及其它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2) 乙方应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产品品质要求交货。

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需求,提供给甲方同一品牌、等级、规格的产品,乙方不得以其它品牌、等级、规格的产品冒充甲方所确定的

产品。

2. 价格保证

1) 乙方保证按照产品的市场最低价向甲方供货。如果在出售产品给甲方的同时,乙方以比本协议及其相关订单合同规定的价格更低的价格和/或更优惠的条件,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与本协议订单合同中相同级别的品质的产品,则订单合同中的价格和/或条件将自动按照乙方向第三方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该等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优惠条件的同等价格和条件修正。甲方有权享受该较低的价格,如甲方已经以超过该较低价格支付了货款,则乙方应当立即将差价部分返还给甲方。

2) 乙方保证在价格调整前【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最新价格提供给甲方,采购单价根据甲乙双方的协议制定。

3) 乙方决定采购报价后应根据甲方指定的格式、内容,迅速将价格明细提交给甲方,甲乙双方的法人代表或经授权的项目经理签名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的签名不予以承认。

3. 供应速度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日期和数量如期交货,若因乙方责任导致交货期延迟,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如果产品未能在订单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货,甲方将保留权利,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取消订单合同或拒收任何在订单合同规定的时间之后交送的货物或要求乙方支付以该订单项下应交付的商品的全部价格的【10%】计算的违约金。

4、货运条款

所有货物的交付地点均为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货物的运费原则由供应商负责承担,运费需要由甲方承担的由双方协商并在单项合同中书面确认后生效。

5、培训和服务

1)培训:供方承诺对需方的相关人员免费给予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支持,为需方订单合同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直至需方人员掌握相应技术为止,协助需方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2) 保修期:供方应按照双方对保修期的约定对订单合同产品和/或服务提供相应服务支持。

3)保修期后的服务:保修期满后,供方应按照商务协议/订单的要求提供保修期后的服务或指定第三方提供这种服务,供方只收取合理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当由第三方或需方自身进行这种服务时,供方应向指定的服务方或需方提供所需的资料、备件和技术支持以确保第三方或需方能履行此种服务,并且在由第三方承担维修服务时,供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确保第三方能履行此种服务,若第三方不能尽维修义务,则由供方承担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供应商的一般信息

请填写供应商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营业证照号码:

供应商开户行资料:

供应商收款银行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收款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应证实以上所列的所有供应商的信息均属实。如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有任何变化,供应商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供应商应负责赔偿因任何该供应商信息的变化而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七、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如下的方式对合作期间的应付货款进行结算:

【款到发货/货到付款/预付货款/节点结算,承兑汇票】。同时,若乙方提供产品质量、型号以及提供产品的时间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的,甲方有权在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结算时提供17%增值税发票。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发票给甲方,由此而造成的付款延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财务管理的要求附有效发票、提供收货单据原件及甲方财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办理结算。在收货单据原件及其他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下,甲方将有权暂时停止支付订单及收货单据原件项下的应付款项,直到双方重新书面确认该订单和收货单据原件。不符合税务局规定的要求的发票或收货单据将被退还给乙方,乙方将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给供应商付款,但因乙方原因没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导致甲方不能按要求履行付款约定的,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五
《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

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 供应商编号: 部门: 序号:

该供应商战略合作协议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北京徳弘光大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供应商”)签订,将约定供应商的资格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商业往来应当遵循的基本条款。双方同意后,供应商凭公司采购订单向公司出售并交付的商品须遵循本协议内明确规定的供应商标准以及由经授权的项目经理为公司签署或草签的任何订单中的条款。

在供应商未收到公司基于本协议而签发的订单前,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导致公司对供应商产生购买义务。

一、供应商的一般信息

请填写供应商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营业证照号码:

供应商类别______________:

公司 个人(个体经营者) 外商投资企业 国有企业 其他(请注明)

供应商纳税人类型_____________: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农产品生产者 个人

供应商出具发票种类______________: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商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货运发票 其他(请注明)

供应商开户行资料:

供应商收款银行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收款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收款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省 ____________市(县) 邮编:____________ 财务单据联系方式:

供应商的财务单据需退回时,将公司以邮资到付方式退回供应商。

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供应商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应证实以上所列的所有供应商的信息均属实。如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有任何变化,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公司。否则,供应商应负责赔偿因任何该供应商信息的变化而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二、合作类别

商品类别: 部门编码NO. (由项目经理填写) 采购项目经理

三、付款条件

支付期日数(选择下列中的一项)

1. 货到后第

2. 每月日结算上月的货款(公司定于每月25日结算上月余款)

3. 货到付款

四、向供应商发送订单方式

选择下列其中一项订单发送方式

以传真方式发送订单 传真号码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E-mail:

其他发送方式(须注明):

五、交货地点

1. 商品直接送到公司的各分店及分公司

2. 送到指定的集中点(选择此条款须提供提货运输服务补偿折扣,折扣说明详见折扣及返利)

除上述交货地外的其他交货地点,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

六、标准条款和条件

1. 订单及订单的取消

(1)供应商在收到订单后,在有效期内方可根据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计划发货。

(2)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书面确认订单。

(3)公司需取消订单的全部或部分时应以书面、电子或电话形式提前24小时通知供应商。

2. 付款条款

(1)付款期限自公司在订单所指定地点接收到商品时开始计算;

(2)发票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在结算时提供给公司。如果供应商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发票给公司,由此而造成的付款延迟的后果由供应商全部负责。

(3)供应商同意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附有效发票、提供收货单据原件及公司财务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原始凭证办理结算。在收货单据原件及其他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权暂时停止支付订单及收货单据原件项下的应付款项,直到双方重新书面确认该订单和收货单据原件。不符合税务局规定的要求的发票或收货单据将被退还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4)公司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给供应商付款,但因供应商原因没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导致公司不能按要求履行付款约定的,不属于公司违约,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3. 抵消;应收款权的扣留,支付错误。

(1)经提前通知供应商,公司可用所有当前的和将来的、因本交易或无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产生的供应商对公司或分公司的债务,冲抵根据任何订单应当

4.

5.

6.

7. 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 (2)供应商同意,如果公司错误地支付了款项,或供应商收到未到期的款项,供应商将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将该误付的款项或未到期的款项从下次汇款中扣除,或要求供应商通过支票或银行转账将该误付的款项或未到期的款项返还公司。 货运条款:所有货物的交付地点均为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货物的运费原则由供应商负责承担,运费需要由公司承担的由双方协商并在单项合同中书面确认后生效。  在供应商委托第三方运输商品,运费由公司承担的情况下,供应商应确保运输商品的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发票。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应与该等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自行决定从应付该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对公司的损失的赔偿。  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及为供应商送货的人员,在送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如果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在送货期间在公司及其所属商业区域内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不适当行为,供应商立即召回该工作人员或送货人员,并就每一起不适当行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受损方因该不当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a) 偷盗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现金、商品、用品和固定资产等财产; b) 未经许可偷吃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食品; c) 将可退换的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商品丢弃; d) 伙同送货员更改订单、送货单据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 应收款权转让;应收款权的争议。 (1)未事先取得公司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转让、转移或保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应收款权给任何第三方。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转让、转移或保理均无效。 (2)无论供应商转让、转移或保理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的应收款权,还是发生任何争议或发生其他任何情况,公司保留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的权利。 税款。任何订单所列价格均视为包括所有税款。 (1)如果供应商未能及时向公司提供符合本协议要求的适当发票,或任何由供应商提供给公司的发票无效,则公司有权暂时停止付款,直到供应商在法定时效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2)如果供应商在法定时效内再次提供的发票仍未能符合本协议的要求,或者任何由供应商出具的不适当、无效的发票给公司造成了任何的损害和损失,则公司将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并有权采取任何协议或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3)若供应商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适当的发票,应被视为供应商放弃向公司主张该等应付货款的权利,该等应付货款应属公司所有。供应商进一步同意并承认,公司可自行决定扣除上述价值的款项。 价格保护;价格保证和价格提高的通知。

(1)供应商保证将就其商品以最优惠的价格和条件向公司供货。

(2)如果在出售商品给公司的同时,供应商以比本协议及其相关订单规定的价格更低的价格和/或更优惠的条件,向任何公司的竞争者第三方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与本协议订单中相同级别的品质的商品,则订单中的价格和/或条件将自动按照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或发出要约出售该等商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优惠条件的同等价格和条件修正。公司有权享受该较低的价格,如公司已经以超过该较低价格支付了货款,则供应商应当立即将差价部分返还给公司。

(3)如果供应商要提高供货价格,则供应商应在该提价生效之日至少十(10)天之前

将该等提价书面通知公司。任何价格提高须事先经公司核实并(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但公司接提价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需给予书面确认。

8. 退还商品。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存在缺陷和瑕疵的商品,公司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

或换货。

9. 采购成本与条件。供应商接收订单后应认真核实所有订单中的成本、折扣、补贴和其他

条款的准确性。如果存在不准确的信息,供应商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10. 托运人装载和点件责任。如果以收货人付款方式或在公司的控制下通过货车托运商品给

公司,供应商应负责监督装运过程。

11. 交货时间。订单中规定的商品装运或交货时间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如果商品未能在订

单规定的时间内发货,公司将保留权利,可不受任何限制地自行决定取消订单或拒收任何在订单规定的时间之后交送的货物或要求供应商支付以该订单项下应交付的商品的全部价格的___%计算的违约金。如果公司遭受的损害是由供应商故意或疏忽而不履行所造成的,且实际损失超过了前述计算的违约金,则供应商应被要求支付实际损失而不是违约金。尽管公司有权取消订单或因供应商未能按照订单规定的时间交付商品而拒收商品或撤回对货物的接受,供应商同意,一旦出现实际的或预期的无法将订单的部分或全部、或订单要求的具体商品在规定的发货日如期发货的情况,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通知公司未能发货的商品的名称及具体规格。为不影响公司经营,以上情况发生时,供应商应根据与公司协商确认的结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12. 陈述、保证和担保

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商品一定要政府或其授权单位

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备和其他相关的行业认证。

 商品应当是崭新的,非再次制造的,未经过修理或整修的,应当符合订单规定的所

有具体规格,并具有与提供给公司的所有样品相同或更好的质量;

 商品的标签、广告和发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该商品没有且

将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 公司有权根据其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是否违反了上述陈述、保证和担保。除本段

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担保外,所有法律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也在此被明确地纳入了本协议。

13. 召回。如果商品被召回,而不论该等召回是由供应商、公司还是政府机构所发起,供应

商应负责与召回有关的所有事宜并承担费用。如果政府机构启动与商品或供应商提供或生产的类似货品有关的审查或调查程序,供应商应当立即就此事通知公司,并采取合理的措施解决该等事宜,而使公司免于承担任何责任或风险。

14. 赔偿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因供应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或与

之相关的任何惩罚性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经营收入损失、经营中断或类似情况引起的损失)负责。

15. 救济。供应商未遵守本协议或任何订单的任何条款的条件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保证或担

保将构成公司采取下列任何以下或多项救济措施的理由:

a) 无需通知即可取消尚未发货的订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 拒收(或撤回接受)任何一批已送达的商品的全部或部分。此时,公司可以退回商

品或为供应商保留该商品并由供应商承担该商品的风险和费用。对任何发票的支付均不能限制公司拒收或撤回接受商品的权利。

c) 终止目前的和未来的所有业务往来;

d) 公司要求供应商支付订单价格的___%作为违约金。为支付违约金,公司可从下列

方式选择其一并通知供应商:(1)供应商应在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时立即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2)公司可从其对供应商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公司因供应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超过了依上述规定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则供应商应赔偿公司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而不是违约金;

e) 可适用法律允许的买方的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为非排它性的,且构成法律允许

公司采取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的补充。

16. 保密。供应商同意保密并不使用或泄漏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给第三方。

17. 不可抗力。如果公司和/或其的子公司的业务所在地受到无法合理控制的停工、骚乱、

战争、恐怖行为、火灾、内乱、水灾、地震、或任何其他灾难或时间的影响,而该等时间很可能阻碍或滞延本协议项下的商品的接受、处置、检查、加工或销售,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向供应商发出投邮即生效的书面通知,取消尚未交货的订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公司不因履行本条项下的取消订单的权利而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8. 转让。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转让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订单的任何部

分。

19. 广告、名称与知识产权的使用。供应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广告或出版发

行物中提及公司。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使用、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名称、标志、商标、服务标志、专著作权或产品包装。

20. 遵守为供应商制定的标准。供应商保证其已经阅读、理解并将遵守经公司不时适当修订

的标准的要求。

21. 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选择。本协议及所有订单,以及在本协议项下或任何及所有订单项下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或任何及所有订单有关的合同或侵权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2. 生效与期限。本协议自公司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

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期限为协议签署日后一(1)年,且如果公司或供应商均未在期限终止前三十(30)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其不愿续展本协议,则本协议在每次期限届满之时自动延期一(1)年(本协议的期限可与前一期限届满之时连续多次续展)。公司或供应商均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23. 继续有效的条款。本协议中,性质上旨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仍然有效的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陈述、保证、担保、赔偿、支付债务、救济、保密、适用法律、管辖法院以及时效等),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24. 著作权或产品包装。公司可在公司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适用供应商的名称、标志、商标、

服务标志、专利、著作权和产品包装。

25. 完整协议。双方在此同意,本协议、供应商标准及任何订单构成双方之间的充分理解、

双方之间对风险的彻底分配以及对有关订单项下的交易的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完整的、唯一的陈述。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宜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交易和谅解(包括任何电子文档),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双方正式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此外,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订单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26. 无假设订单。公司将不得假设供应商愿意接受任何特定数量的订单。除非授权采购员根

据本协议的条款通过订单的方式订购商品,否则,公司的任何代表无权订购商品。

27. 其他规定。双方相互理解,并特此同意,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继承者、继任者、以及受

让人具有约束力。

28.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本协议一式二(2)份。公司和供应商各执一(1)份原件。

29. 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授权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附于本协议后,并作为本协议必不可少

的组成部分。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六
《材料品牌战略供应商合作协议》

材料战略供应商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甲、乙双方业务的双赢互利,进一步强化品牌效

应及扩大市场份额,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精神,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达成材料战略合作供应(以下简称战

略合作),合作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乙双方合作品牌:

第二条、合作期限

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战略合作方式

3.1、甲、乙双方公司直接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3.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开发工程做为品牌

合作商。

第四条:关于材料质量保证

4.1、质量保证金: 元(大写: )。

4.2、乙方向甲方交纳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合作满一年,如乙方

的材料质量未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质保金于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无息

返还乙方。

4.3、乙方应当保证所供应给甲方的材料质量,乙方提供材料的同时,

应当向甲方出示相关材料检测报告,并确保供应给甲方的材料为合格

产品,供应前提供供应材料的样品两份做为封样。如果现场检测不合

格,乙方并承担由质量问题的所有损失,甲方并扣留所有保证金。

4.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工程需求,提供给甲方同一品牌、等级、规

格的材料,乙方不得以其它品牌、等级、规格的产品冒充甲方所确定

的材料。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并更换供应商。已监理

公司及现场工程部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五条、产品价格

乙方必须要规范市场价格体系,保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在同

一地区内以统一的最低售价,乙方如有价格变动需提前一周时间通知

甲方负责人,同时将该材料的最低价格提供给甲方(以传真件为准),

如乙方市场价格体系变动未及时通知甲方并影响甲方利益的,甲方所

受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

6.1、材料结算:由甲方工程的施工方进行结算,在给予甲方的价格

的基础上可以施工单位3%的返点。

6.2 在乙方与施工方供货完成无质量问题材料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

下,乙方提供所有证明及材料价款后乙方与施工方共同签字后,可在

工程结算完成支付工程款时,由甲方代为扣除,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其他补充条款

第八条:协议生效及持续合作

8.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

分,具有法律效力。

8.2、自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之日起生效。

8.3、合作期满,双方可续签协议以继续合作,续签新协议时,本协

议自动作废。

8.4、合作期满,双方不再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如发生销售(采购)

行为的,仍可采用本协议内容。双方另有协议的例外。

第九条:关于纠纷

9.1、若双方合作当中产生各种纠纷,应当由双方方代表人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

甲方(签公司章): 乙方(签公司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七
《年度采购合同范本》

年度采购合同

采购商(甲方): 合同编号:

供应商(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采购商向供应商购买__ (以下简称“产品”)一事,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总则部分

一、标的物

1.产品的最终数量以实际入库合格产品数量计算,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乙

方向甲方提供 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诚信保证金,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的壹

年,且所供全部产品质保期结束后的30日内无息返还。

2.上述价格已包含货物价款、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税金、利润等运送

到采购商指定交付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利于采

购商的价格调整。

3.标的物的用途(即明确用于行车的合同号、用户单位、行车规格型号、几

台行车)

4. 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所负责供应类别的配套产品应储存

一定的库存,大批量订货乙方应按照甲方采购人员通知数量分批次送货,合同约

定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月保证需求。

5. 具体的标的物以甲方每次向乙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应该按照甲

方采购订单下达的规格、数量、品牌及订单上载明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不得

超计划供货。

二、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采购订单打印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将产品交付甲方

要求地点,并注明收货人姓名、电话(后附送货清单格式)。

2、产品应于本合同生效后订单下发之日起 日内把货做好,待甲方通知时发货,交付至采购商指定地点 。供应商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书面通知采购商到货日期。(交货时必须附带双方订货资料,包括合同、技术协议、图纸等)

3、乙方送货时间为每周一~周六,非特殊情况且应甲方要求应避开周日送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三、质量、验收标准、质保期

1、1.1供货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国家 标准的要求,并且应当符合 相关行业标准等 方面的相关要求,达到 最终用户 的使用要求。

1.2非标产品按照甲方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交货;

1.3如检验发现产品不符合本合同产品质量标准条款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2.1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标准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但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

2.2甲方验收方法: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数量按照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数量为准;外观检验包括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外包装及标识等;

2.3每批进货物资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出厂检验报告

2.4甲方应在产品进场验收后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提出异议,但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产品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提出异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 3.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供应商品质量合格,一经发现所供应商品有假冒伪劣的,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其所供假冒伪劣产品市值10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永久性取消卫华集团及各子公司配套资格的权利。

3.2产品的质保期为随甲方起重机整机配套使用之日起 壹 年内免费三包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乙方供应其产品必须以甲方配套出厂之日起实行三包。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因乙方配套产品质量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服务不及时,而甲方代乙方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20日内无条件为甲方处理所积压的物资(进行退货或换货)。

四、运输及保险

1. 乙方应采用 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

2.乙方货物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所有保险费用由乙

方承担。

五、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

产品的包装应 :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六、价格、支付、发票的开具、入库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为非固定总价合同。

2.支付时间为:产品经甲方入库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每月入库清单进行结算;支付日期为次月10-31日,甲方按照乙方上月发票入帐金额以支票/汇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乙方货款(质量诚信保证金除外)。

3.乙方在交付产品三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标的物相符 17% 的增值税发票。

4.乙方送货后,应到甲方办理送检手续,检验无异议后于当日办理入库手续。

5.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商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低,非标产品不高于市场供货价格。市场价格发生降价,乙方应 2 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承诺若未及时将价格变动通知甲方,乙方放弃其对甲方的全额货款之债权及交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及其供货资格。市场价格发生涨价,乙方应提前 15日通知甲方,若发现乙方供货过程中高开供货价格,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 贰 万元作为此次违约的违约金;若第二次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 叁 万元作为此次违约的违约金,甲方拥有解除本供货协议的权利。

七、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总则部分没有明确规定,而《通用条款》中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总则部分有规定的,适用总则部分的规定;《通用条款》与总则部分的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总则部分的规定。

八、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乙方不能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超过 10 日的,或者交付的产品是假冒伪劣的;

2. 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通用条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乙方怠于履行的。

4. 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如有损害甲方利益或发生偷窃行为的,无论是否出自乙方的意愿,乙方自愿放弃全额货款及履约保证金,而甲方则可解除合同及其供货资格。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在新协议签订前两个月内且继续有效。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时生效,传真件有效(在双方签订合同一周内乙方需将盖红章的合同邮寄至甲方采购员 )。双方于 年 月所签订的年度供货协议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附则

本采购合同由总则部分和《通用条款》共同组成。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建立战略合作协议的供应商与采购商签订的《返利协议》、《诚信阳光协议》、《零库存协议》构成完整的固定供应商供销协议体系。本合同与《返利协议》、《诚信阳光协议》、《零库存协议》相冲突的,以《返利协议》、《诚信阳光协议》、《零库存协议》为准。

双方有关供货合同的协商、会议纪要、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书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乙方售后服务联系人: 电话: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八
《供应商合作协议书》

供应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战略合作事宜的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合作协议。(以下协议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供方简称为乙方。

一、 合作的具体事项

1. 产品价格

乙方应提供诚信的价格给甲方,并传真报价单给甲方签字确认。如发生价格上浮,对于新价格,应在甲方同意并书面回签后15天生效。如发生价格下降,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实施新价格。如未能及时通知,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将前6个月内所采购之该产品以目前市场最低价格计算。以上产品所产生的差异金额,乙方授权甲方在乙方的应付货款中扣除。

2. 订货要求

双方约定:甲方以电话或传真或E-MAIL方式将订单发送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订单后必须确认交货期并签单回传给甲方以示确认交期。不回传视为乙方不合作。甲方将视情况减少给乙方订单的配额,甚至终止合作关系。

3. 乙方生产(或者乙方的第三方合作商)

① 乙方必须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生产和检验产品,并且生

产的产品的品质不能低于行业标准。

② 乙方提供的产品要符合环保要求和对人体健康无害,特别是中国禁止或严

格限制的有害化学品目录现行规定符合,禁用的及有害的物品必须事先全部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③ 乙方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之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等。

④ 乙方必须在该产品的行业规定有效期限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产品的质

量全面负责。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包括自产/代理)给甲方。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或由甲方售予给客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附带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 交货管理

① 乙方依确认的日期将甲方订购之产品按甲方的具体通知要求(电话,传真,

邮件等形式),送至甲方指定地方。停水、停电、人员不足、设备损坏、堵

车等不能成为延期交货的理由。未经过甲方的允许,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分批交货(送货),乙方送货给甲方未经甲方要求应该在乙方正常工作的时间内。

② 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将按订单商品总额之3%/天收取乙方违约金,如

果3%的违约金低于500元人民币/天,则甲方按500元每天收取。

③ 乙方送货时必须随货提供本批次货物的且已经判定合格的QA检验报告。 ④ 不良品、短装、补货、换货等,乙方都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处理(除非确认

无法做到,并且在可挽回的时间内取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5. 收货标准

① 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之产品后,由仓库暂收货物和QA检验报告并由仓库部

门在甲方的到货送货单上填写实际收货数量,品名,规格等。并将单据和货物一起移交品管部待检,经甲方品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待检货物方可入库。但是乙方的货物甲方收货时和收货后的IQC检验均进行的是抽检,不能保证完全发现数量的短缺和品质的问题。因此如果后续发现乙方有短装现象将按照甲方最后实际清点和挑选的数量结算。

② 乙方送货时,产品项目不在订单上,产品数量超出订单数量部分,产品外

包装破损,产品包装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标示不符等情形甲方无法收货。 ③ 乙方应该把质量放在首位,与甲方的相关人员保持沟通,防患于未然,不

能为了提高效率和减低成本而影响品质。

6. 退货及补货

① 甲方以到货、退货通知单或者电话、E-mail(通知乙方退货、乙方收到甲方

的退货通知后必须及时补货,退货后如果乙方补货的时间不能满足甲方生产交货期则甲方可以取消本次的订单,并且乙方须承担不能按时交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需要另行补货的乙方应该全力配合甲方以将损失减到最少。所退货物乙方必须按照退货通知日起5个工作日将退货取回。否则甲方将自行处理乙方的货物,并且不支付货款和废物处理所得款项。

② 经检验后如果合格品不够,并且甲方需要补充货物,则乙方须在订单约定

的交期或者后来重新约定的交期内补充足额的合格品。以免影响甲方出货,否则乙方须赔偿甲方延迟交货的相应直接和间接损失。

7. 赔偿准则

① 一切由于乙方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产品品质问题,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甲

方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以及第三方人员或者财物的损害),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均应该承担及做相应的赔偿。该条所指的乙方责任,包括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的有心及无心之过。损失指直接和间接损失。各种损失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项目。为了保证到货日期而产生的空运或者快递费、客户罚款、客户取消订单的损失、客户退货产生的相应费用,产品品质问题导致的甲方或者甲方客户及其它第三方的人员和财物损失,为了让客户不取消订单做的降价让步,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② 乙方授权甲方在甲方对乙方的任意一笔或者多笔应付货款中扣除乙方赔偿

给甲方的各种款项,乙方的违约金等(货物发生后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甲方客户退货,一切损失有乙方全权负责)。

③乙方严禁私自给予甲方直接或间接相关人员货款回扣、送礼及请客吃饭等

不良行为;如涉及到贪污受贿一切行动的,乙方授权甲方在甲方直接在未付款全部金额扣除50%或者以上。(甲方直接或间接相关人员是:直接人员是指甲方的采购人员,生产品质人员,管理人员等;间接人员是指非甲方工作人员,但与甲方相关人员有利益关系)

9.对账和收款

①双方约定,乙方财务人员每月30日之前将对账单提供给甲方。经双方财务

人员确认货款总金额无误后,由甲方财务签字确认回传后方能生效,并按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给予付款。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对账或未能及时提供发票等。则货款顺延至下个月,对此所造成之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付款形式视甲方具体情况而定(网上转账,转账支票,汇款,承兑或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乙方)

②甲方应该按照约定的付款期按时付给乙方,乙方持甲方签字确认之盖有我

司收货章作为请款凭证。如乙方不慎将货单丢失,应出具乙方证明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给予付款。

③ 双方协议,因产品在交货时不能每箱开验,甲方在交货后开箱如发现质量

问题和短货问题,将会通知乙方,并且在结款时扣减短货、退款、挑选特殊的费用及赔偿和罚金。

④ 乙方应尽量固定收款账号及接受我方电脑转账以防货款被冒领,否则应该

固定某人到我司收款。收款前应该将有收款人身份证及照片等。详细资料的收款人确认函交我方财务,确认函必须有乙方的公章及总经理签字。收

款人收款时应该带乙方公司的收款委托书和收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原件复印件给我方查验。乙方如果有与我方联系过的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岗位调动应该书面通知我方财务人员,若未能尽到通知义务而引起的我方错误付款,所以责任乙方承担。

⑤乙方应该在与甲方对帐,开发票给我司之后再能请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付款。

⑥乙方给甲方帐期为 天,即 ,货款到期如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的,

可以让乙方申请廷期付款,但廷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货款按约定期期超过15个工作日甲乙还未能付款给乙方的,则每天另交违约金0.3%。

三、合作终止:

①乙方如果不想再供货给甲方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前至少2个月通知甲方采购

人员,以使甲方能有足够时间找到替代的供应商。

②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退货、返工、价格赔偿等生产纠纷暂未能达成一致不能

成为乙方立即拒绝为甲方供货的理由;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乙方可以提出于2个月后终止合作。

③乙方为甲方开模具、开发产品、提供产品,如果不能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新一致而导致该合作项目终止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订金,货款都应该在当实初协议完成时间后的五个工作日如数退还。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原件共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双方签章后将具法律保障。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采购供应商合作协议篇九
《供应商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商 品 采 购 合 作 协 议 书

二零一五年 四 月

甲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 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第二条、商品质量:

1. 乙方所提供的全部商品,应将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资料及

证件等交至甲方。

2. 乙方应对其商品标明的保质期限及保质条件下的商品质量全面负责。乙方不

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已临近失效期(或保鲜期),甚至超过保质保鲜期的

商品给甲方。

3. 若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被消费者索赔或被有关部门因

质量、计量或其他原因罚款而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由乙方承

担,甲方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

4. 乙方应保证其所供商品必须有合法生产授权和销售权,所供商品必须符合下

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之规定: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

销合同条例、商业银行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票管理团办法、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细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涉外经济合同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

生检疫法、海关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条款和国家专业部门或主管机关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且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或电子版)。

5. 商品的包装之标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标示的说明、产

地、原材料、用途、警语、保质期或保质期已过半、保质条件、生产日期等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6. 乙方须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直至商品的质量保证期届满

为止。

7. 甲方若发现商品与外包装所述资料不相符或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

权拒收或退货。若因质量问题而退货不受时间限制,所有退货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商品价格

1. 除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外,皆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定价,并订明于报价单上。

乙方凡给甲方的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高于甲方所在地其它客户之最低批发价。价格应包含当期增值税及其他一切税金费用在内。甲方应按照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册指导零售价销售。

2. 在产品市场价格调整时,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或未经得甲方同意前,甲方有

权按原价格付款。

3. 所供商品质量来源由生产厂家地区负责人监督。

第四条、商品订货与交付: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网站销售订单,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订单运至甲方配送中

心,若不能及时发货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人员取得联系并协商调配。

2. 所有交货之运输费用、损耗等皆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临时急需商品(例如团

购),乙方应全力配合加急配送。

3. 乙方工作人员送货到甲方配送中心,甲、乙双方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及时清点

验收,不得无理刁蛮或拒收。

4. 甲方有权拒收与订单不符的商品或质量、包装不合格的商品。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无论是当场验收还是货物使用期间,一旦检验发现有

不合格品或不符合甲方要求(包括品牌、规格、生产日期等)的,甲方将出具书面通知到乙方。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应在3日内按照需方要求将不合格品进行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因不合格品造成甲方或使用人经济损失的,供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供货保证:

1. 供方应保证对其产品拥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由此导致

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

2、供方应保证在其产品外包装中粘贴或悬挂需方宣传标识。

3、供方对产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保证需方免于遭受第三方就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提起的诉讼、仲裁或任何要求。

4、不可抗力:任意一方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双方确认后,按照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5、如供方提供产品有质量问题危及使用人身安全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医院费用、使用者向需方索赔费用等所有损失),供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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