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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

2016-01-15 11:15: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一《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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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一
《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

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

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二
《陕西差旅费标准》

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

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主题词:财政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

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

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三
《陕西省2014年出差补助标准》

陕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2014-03-31 22:08 人事资料网 收藏本页 字号:T|T

陕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行[2014]37号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4]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省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区域级别 省外 省内

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其余人员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

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十七条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陕财文[1996]088号)同时废止,省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四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财办行[2007]37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规范支出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出差人员的工作考核机制,提高出差人员办事效率。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差旅费△办法 通知

主题词:财政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06]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 、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

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五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2007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7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1 北京 2 天津 3 河北 4 山西 5 内蒙古 6 辽宁 7 大连 8 吉林 9 黑龙江 10 上海 11 江苏 12 浙江 13 宁波 14 安徽 15 福建 16 厦门 17 江西 18 山东 19 青岛 20 河南 21 湖北 22 湖南 23 广东 24 深圳 25 广西 26 海南 27 重庆 28 四川 29 贵州 30 云南 31 西藏 32 甘肃 33

青海

省级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厅局级 500 45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500 490 490 450 460 480 49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490 500 47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70 500

其他人员 350 320 310 310 320 330 340 310 310 350 340 340 330 310 330 340 320 330 340 330 320 330 340 350 330 350 330 320 320 330 350 330 35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00 120

34 35

附表二

宁夏 新疆

800 800

470 480

330 340

100 120

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序号

市区

1 西安市 2 咸阳市 3 铜川市 4 宝鸡市 5 渭南市 6 汉中市 7 商洛市 8 安康市 9 榆林市 10 延安市 11 杨凌区 12 韩城市

住宿费标准

省级

厅局级

800 460 600 320 600 300 600 320 600 300 600 300 600 300 600 300 680 350 680 350 680 320 600 300 单位:元/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其他人员

320 100

260 80

230 80

260 80

260 80

230 80

230 80

230 80

300 90

300 90

260 80

260 80

2014年5月7日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六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

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七
《差旅费报销标准参考资料》

关于差旅费报销标准的规定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本公司情况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车船费(含乘飞机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以及零星杂支(如车船订票费、长途电话费等)。

(1)交通补助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住宿费按实际出差住宿天数计算。 (2)车船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零星杂支在规定范围内按凭据报销,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

(3)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不在差旅费开支范围内,按招待费用管理规定报销。 第二条 乘座交通工具报销标准

(1)公司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按同级水平报销交通工具费用。(2)一般管理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因任务紧急路途较远经总经理批准方能乘坐飞机。

(3)未经批准自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者,按标准交通工具票价报销。

注:特殊地级市包括:苏州、宁波、温州、厦门、黄山、汕头、大连、青岛、三亚等;特殊城市包括:深圳、珠海、海口等。具体差旅费地区标准见《差旅费地区标准明细表》。 (1)公司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按同级水平报销住宿费用。 (3)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住宿费用超过标准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4)凡出差人员不能提供住宿票据的,按住宿标准的50%予以报销。

第四条 交通费补助标准

(1)市外出差期间城市交通费补助标准

(2)交通补贴实行包干使用,不再以票据报销城市交通费;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助费;因特殊原因城市交通费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经总经理批准可凭票据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交通补贴。

第五条 伙食费补助标准

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县级市及地级市周边区域为20元、地级市及特殊地级市周边区域30元、省会及特殊地级市40元、直辖市及特殊城市50元(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六条 外出参加会议开支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应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凡需开支会务费须持会议通知或参会申请,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开支。

(2)参会出差途中按规定标准报销。会议期间凡交纳(含食宿)会务费的,其会议期间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不予报销,会议期间食宿费用自理或未交纳会务费的,按本规定对应报销标

准报销。

第七条 差旅费报销的审批 (1)预算内的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部负责人核准方能报销;预算外的差旅费由总经理特批方能报销。(总经理出差由董事长签字)。

(2)供应、销售等部门业务人员,未实行承包兑现考核方案的,按本办法标准报销;已实行承包兑现考核方案的不再另行报销,但可凭差旅费发票冲抵承包兑现费。

第八条 奖励及有关规定 (1)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或硬席卧铺条件而改乘硬席座位的,因节省费用公司可按其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奖给个人。

(2)出差人员的实际住宿费用未超过标准,按其节约额的60%奖励给个人。 (3)出差人员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有关事宜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未尽事宜由财务部补充完善。

(3)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差旅费报销单》

差旅费报销单

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 张

差 旅 费 报 销 规 定

1、公出人员返校后一周内必须报销还款;

2、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全天,周三上午,周四全天;

3、出差费用包括往返车费(不包含出租汽车),宿费(住宿费限额40元/每天,低于限额,据实报销。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

不予报销),购票费;

4、交通费开支

(1)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夜间

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如开会则只负责往返交通费6元;

(3)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出差伙食补助

省外出差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省内直辖市出差一律15元;

省内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出差一律12元;

6、关于差旅费、会议费的几项特别规定

(1)自带交通工具出差,不再报销任何车船费及外市交通补贴,司机的住宿费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2)在交通工具(飞机、软卧除外)上连续乘座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人员,每超过12小时增加20元的伙食补 助;

(3)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原件或复印件;

7、下列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会议通知上明确注明收取会议费且宿费另收的;

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

带工资外出进修或学习的(一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除外);

在出差的同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直接差旅费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单独办理报销手续,不可与差旅费票据混在一起报销。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八
《公 司 差 旅 费 报 销 规 定》

公 司 差 旅 费 报 销 规 定

(暂行)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办事效率,本着

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能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应形成出差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汇报,根据出差考核效果,签署报销意见。

4、审核人员根据签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考核意见的“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6、出差回公司应在一星期内审单报账,超过一星期审单报销差旅费的,每一天按3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每一张单据按每月20元累积加罚(发票日期),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

7、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相关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费用标准

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1)住宿补助标准(金额单位:元。下同):

(2)伙食补助费:

(3)市内交通费:

(4)交通工具标准:

(5)通信费补助标准

三、报销办法

(一)住宿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住在亲友家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3、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特殊业务情况,在报告总经理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实报销。

4、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支。

(二)伙食补助费报销办法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

(三)交通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但下列情况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携有巨款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 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以上情况须请示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报销。

4、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不得饶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顺道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其

饶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事假考勤。遇有特殊情况的,如春运无法购票的,在请示公司总经理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

1、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财务部门方可审核报销。

2、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公司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3、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四、差旅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权限参照《公司资金领用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境内公司差旅费报销标篇九
《最新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了规范出差行为,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公司所有员工。

1、差旅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a) 公司员工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公司所有人员出差在600

公里(含)以内的,按照动车二等座或高铁二等座标准的实际票价予以报销,如果员工换成其他交通工具均按此标准执行,超出标准以外的金额部分自已承担。600公里以上按照硬卧级别票价予以报销,换成其他交通工具按此标准执行,超出标准以外的金额部分自已承担。如果是特殊原因,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选择其他交通工具:例如飞机,做情况说明请总裁(委托人)特批后,可以报销。 (b) 自驾车报销标准

为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公司不鼓励驾驶汽车出差,在总裁特批许可的情况下,员工出差可以选择自驾。

自驾车报销标准:150公里内每车每次补助 150元, 150- 300公里内每车补助往返油费过路费 500元, 300—600 补助 700 元, 每次不限时间。 600公里以上 至1000元封顶。 4-2:差旅住宿、补贴标准:

员工同性双人出差按住标准间进行报销,报销标准等同于住宿单人住宿标准,住宿标准单人出差每人住宿费,一线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每天300元,二线城市260元(省会级城市),三线城市200元(普通城市)。出差补贴每人每天60元补贴,一律按发票

(收据)报销。 连续出差7日以上按40元/天补助。公司除交通工具、 住宿费、补贴,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4-4:出差日期的计算

员工出差可以按所乘交通工具日期计算出差天数,出差天数(24小时)算头不算尾,但一天(24小时)超过8小时,可增加一天补助;自驾车按公里计算,补助按4-1(b)执行。

4-5:员工出差前,到财务处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回来后,差旅费由出差

人本人将票据分类汇总,包括出差申请,各类票据,按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在结束出差一周内到财务报销费用,过期不予报销。 4-6.员工报销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出差人填写签字,(多人出差

要写明人数),出差起止日期必须和火车票一至,住宿日期要和该发票一致。补贴按住宿日期发放。报销单由经理签字,人力、财务部经理审批签字,特殊情况总裁(委托人)签字后,出纳核实后办理。

备注:

以上费用必须在实际发生后按标准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注明起始和终止时间、地点、内容)。公司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由人力行政部统一安排食宿。

5、本制度自发布日执行。

财务部

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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