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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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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一
《从卢梭_社会契约论_看我国宪政体制的建立》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二
《如何构建中国的宪政体制》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研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建立科学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理论体系已成为社科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本文从政治民主论,经济民主论,社会主义论,地方自治论,宪政体制论五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宪政体制进行了全方位探讨。其宗旨是为建立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制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奠定理论基础,为今后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改革进行总体规划。其提纲如下: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研究

民主政治论:民主政治=中上层代议制(间接民主)+基层人民民主制(直接民主)。(现实人民民主制)

经济民主论: 经济民主 =(全民所有制资本 + 集体所有制资本)的均股分红制 + 按劳分配制

社会主义论:社会主义: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制。

地方自治论: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限:宪法 法律)。

宪政体制论:建立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形成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三权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体制。使党的领导实现法治化、程序化,使国家的立法、行政机构实现民主化.

吕超

第一章 建立中上层代议制和基层人民民制相结合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题要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立人大基层组织。形成中上层代表制(代议)和基层人民民主制(直议)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

我们要建设现代化的强国,实现小康社会,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因此党中央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强调提高生产力水平。但发展经济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做保障,因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人是决定因素。这种政治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式的政治,不是搞群众运动,而是科学的民主政治。科学的民主政治被认为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调动千百万人民群众积极性,凝聚千百万人民群众智慧和力量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的政治体制。 但民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其作用也各有不同。民主与社会具有双向地适应性和选择性。不同的民主政治只有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适应不同的社会。社会主

义的民主政治也不是孤立的,它必然在世界先进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生发。所以,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吸收世界先进的民主政治的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

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立,城镇工会组织的加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直选,无不显示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辉煌成就。但由于我国封建专制历史久远,近代民主政治发展过程曲折,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缺乏先例等因素,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始终在试验中进行,探索中发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在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方面有无与伦比的权力,但它的常设机构只到县级,县以下的代表以个人身份参政就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恰恰就在这个层面上。我国的工会,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但由于是群团组织,在参政方面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农村村民委员会由群众直选产生,选举过程体现了民主精神。但村民委员会原则上是行政机构,村委选出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就失去了组织依托。近来一些地方成立了村民代表会,成为村民的议事机构,村民通过民主理财和村内重大事务集体表决来参与村务管理,这是农村民主建设的一个很大进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村民代表大会刚刚产生,还不规范,相对城镇集体单位来讲又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孤立性。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稳定的、有效的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民主组织体系,将民主政治的重心下移,实现“主权在民”的民主目标,使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机会。这个问题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又是历史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由于近代民主政治产生在西方,所以这个问题还得回到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两大思想派别的主张中找根源(因为它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一是伏尔泰、孟德斯鸠的代议制,主张由成年公民选出代表,组成议会,代表人民讨论国家事务,行使立法权。二是卢梭的人民民主制,主张直接民主,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象古希腊人那样经常集会来行使主权和部分行政权。代议制和人民民主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自己的成功之处和不足的地方。代议制有利于参与者的整合和组织化,所以,为现在的大多数民主国家所采用。但它的缺陷就在“代”字上,它是有限的民主体制。一方面,由于代表的意见具有个人倾向性,很难代表公意;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的意见的多样性,代表又不能全面的表达公众的意愿。现在西方一些最早实现议会制的国家所出现的种种矛盾也证明了这一点。人民民主制虽是直接的民主体制,如卢梭所称赞的“日内瓦的民主共和制度”。但在当时看来在大国实行这种制度是不可能的,其原因是:无法实现参与者的有效整合,必然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二百多年来,人们一直认为,代议制和人民民主制是对立的,似乎没有多大改变,这种对立是因为在实行民主制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在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

里,资本的高度集中,表现在政治上的代议制就不可避免。而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的大多数劳动人民,就是真有“直议”的权力也没多大意义。况且,一直以来,人民民主制在大国的范围内还没找到有效整合的方法和组织形式。 但我认为,代议制和人民民主制的对立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由于时代的局限还没有出现交合点。随着时代的变化,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它们是完全可以统一的,甚至统一是必然的。代议制和人民民主制的统一将成为一种既有有效整合的组织形式,又有广泛民主的更科学、更完美、更理想的民主制度。

时至今日,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实行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所有制经济,农村的村集体和城镇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大多数公民工作、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如果人民群众能以有效的组织形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并能通过特定的组织形式参与管理国家,那么我们就基本上实现了人民民主。我认为,这种有效的形式就是在农村村集体和城镇企事业单位建立基层人大组织。在全国构成以基层人民民主制和中上层代议制(代表制)相结合的具有广泛民主性的人大工作体系。把每一个公民都纳入到这个体系之中,发挥其主人翁作用。从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础。加强人大议事、立法和监督的力度,使公民权和政权达到平衡,使社会步入正常的民主法制轨道,使人民民主在组织上得以保证。建立起基层人大组织,就能使公民通过“经常的集会,讨论和决定自己的事情”成为可能。使卢梭称道的那种只能在小国里才能实现的日内瓦式的直接民主在我国的基层集体单位中得以实现。现在无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在经济收入和文化素质上都有很大提高,特别是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已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参政能力,这为我们在基层单位建立人大组织提供了必要条件。

关于基层人大内部组织形式,工会和村民代表会的组织方法可以参照,在农村村集体和城镇企事业单主建设得以同步发展,相互促进。也有利于机构的简化和相应的制度建设。

从古希腊到日内瓦的民主体制,以及最近某些地方出现的村民议事会所发挥的作用,不难预测在农村村集体和城镇企事业单位建立人大组织对社会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它可以将诸多问题解决在基层单位,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和执法负荷。在基层人大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要用法律赋予它权力和责任,规范它的组织机构和运作程序,检测它的各种运作参数,适时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就可以根据各基层单位的经济情况,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对民主法制的认同程度来比较稳妥的推进这项工作。

直接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但基层公民大会是人民民主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同时用社会主义民主稳定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

建设就能得到最根本的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

2、伏尔泰《哲学通信》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

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书印书馆1996年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

5、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

6、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

7、陈志平主编《中国革命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

8、陈先达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

9、宋铖《欧洲启蒙思潮中的两大派别之比较》,《文史哲》2001年第二期

10、刘瀚《民主政治即法治政治简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1、金嘏主编《西欧哲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10月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必须实行

“均股分红和按劳分配”

建国六十年来,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把一个贫穷落后的中国建设成一个繁荣富强的国家。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和开放市场的经济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国民总产值已跃居世界首列。但是在我国经济飞速地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在人们整体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出现了城乡、地区、行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逐渐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现象”。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存在着分配不公等诸多的因素。传统的思想认为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社会以劳动为尺度,向劳动者个人分配消费品,实行多劳多得”是公平的。但是单纯的按劳分配忽视了社会(主要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资本的积累(包括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和社会生产资料地投入),而这些社会资本在再投入中大部分已与原来的劳动者脱离了关系——原来的劳动者已无法直接享受这些资本在进行再投资中所带来的利润。所以在解决了按劳分配问题后,在分配问题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资本分配不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提出了“均股分红”这个设想。

V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对雇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在封建社会里地主对雇佣农民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分配都采用这种形式。而地主和资本家对自己继承者的分配则主要是土地和资本的分配。以农耕为主的早期的社会主义实行土地的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主要是占有土地的人口)和劳动付出分配,比较合理的体现了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然而,当社

会进入工业化时代。农作物的生物化特征限制农业生产的亩产量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提高。而工业化的现代化大生产以其高效率使其产品在国民生产中占有较高比例。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退居次要地位。以土地为主的分配形式其不足之处逐步显现出来。占国民生产总值较大比例的资本分配被凸显出来。资本的分配成了进入社会化大生产时期体现主人翁地位的主要分配形式。所以说: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这两种分配形式.

一、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全民均股分红制

实行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全民均股分红制,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生存保障基金。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具体的形式得以体现。变政府所有、政府管理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资本,为全体公民所有、政府管理的公民资本。使全体公民都成为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合法拥有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将国家和集体资本通过“均股”的形式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国民身上,符合这一原则。投资“分红”是所有股份制公司企业遵循的一般的原则。既有利公司企业的发展,又能使投资人获得相应的回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均股分红制度,一方面,国家或集体可以集中资金投入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另一方面,使全体国民或集体成员在参与国家和集体的投资中获得实在的经济效益,从而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确立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全民分红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也是公民权利的经济民主的表现。为了保障公有经济,公民通过“均股分红”所持有的股份,不准买卖、继承、转让和转移。股权依附于人身而存在,公民凭股权分红。

国家和集体实行均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制度,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劳动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投资属全民所有,地方和基层单位投资属地方和基层的单位每一个成员所有。中央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基层集体单位的领导根据国家地方及基层单位的投资比例,按照一般股份制公司入股分红的规则对所属成员实行均股分红。

均股分红可进行系统量化,可进行计划和调控,现代化信息技术为使其在全国和地方的全面实施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实行均股分红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集体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人民更加关心国家和集体的建设和发展,从而全身心地投入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去。同时,也加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监督。我们可以此为契机,利用公众对共有资产的关心,推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公有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的预算,进而实现真正的公共预算。保证国家和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三
《借鉴西方责任政府制度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责任政府》

20112借鉴西方责任政府制度

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责任政府

张晓忠,宋香丽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江苏常州,213001)

要:责任政府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责任政府形成于近代,其理论与实践在当代西方国家较为成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民主的发展。责任政府既是一种价值,又是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的建立和落实不仅需要政府作为整体对议

会和选民负责,而且需要政府对公务人员行政行为负责,从而使公务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负责。当代责任政府的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责任政府模式。现代责任政府理论强调,责任政府的核心特征应该是责任政治。在广义的责任政治中,责任政治的责任就形式而言又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宪法制裁是责任政府的最高境界。西方英、美、法三大政体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

关键词:责任政府;政治体制改革;制度建设;中国化中图分类号:D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681(2011)02-0014-03

作者简介:张晓忠(1964-),男,黑龙江双城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宋香丽(1978-),女,河南商丘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

责任政府起源于西方国家的政府实践,它已成为现代民主政府的必然选择模式和当代世界的普遍趋势。顺应当代民主法治的发展方向,努力建设责任政府,这是现代社会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西方责任政府制度正经历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责任政府是民主理念的必然逻辑,它有四重源流:共和、民主、宪政及法治。责任政府最早产生于英国,源于英国早期的议会弹劾程序,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早在16世纪英国就出现了弹劾,一个大臣被众议院控告,然后由贵族院审判,用议会这种形式来反对那些依据普通法律对其不端行为不够判罪的奸佞之臣。1742年,内阁首相渥尔波因得不到议会多数信任被迫辞职,从而开创了政府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的先例。1832-1867年间,有10届政府因在议会表决中遭遇失败而结束执政,其中有8次首相辞职,有两次提请解散议1]会。在这些年里,没有一届政府任满5年。[英国的政治家和学者最先研究和概括本国的责任政府制度,提出了责任政府理论。这种“内阁对议会负政治责任”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议会主权,政府向议会负责,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组成需经议会同意,政府的重大政策需由议会通过,政府成员施政不当及违法行为需承担责任,包括政

收稿日期:2011-01-08

府的部分阁员甚至全部阁员在无法得到议会信任时辞职。这种理论实质上认为,议会制政府就是责任政府,它意味着政府及各位部长对民选和议会所负有的责任。虽然这一理论与实践在现代又有若干发展,仍然对当代政治保持着深刻的影响力,但这种传统的责任观却存在着局限性,它把政府是否对议会负责看做是责任政府制度的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标准。当然,这种责任制度与古代和中世纪的责任制度有根本区别,近代英国成为率先形成责任政府制度的西方国家。

分权制及其实践对传统责任政府理论提出了挑战。美国宪法虽然没有采用英国式政府对议会负责制,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但三权分立的政治框架力图通过分权制衡原则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自直接对人民负责。美国总统或议员在获得选民同意后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选民采用选举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总统和议员不过是代表选民行使执政权或立法权,因此他们应该向选民报告行使权力的情况,并服从选民裁决。其宪法关于总统承担责任的理论认为,美国总统不但承担政治责任,而且还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分权制的美国的宪法主旨是反对立法至上的,并着力制约最强大的立法权,同时扶持相对弱小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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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忠,宋香丽:借鉴西方责任政府制度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责任政府

度,体现了行政权必须对人民主权负责,行政首长必须对选民负责的思想,而这个思想正是责任政府的灵魂和最高境界。它体现了各种类型的责任政府的共性,即执政机关最终和直接对选民负责。

法国的责任政府制度则有不同观点,有“半、总统制、超级总统制、议会制等说法,总统制”

,“监督—仲裁—保障制”能更准确地也有人认为

2]当代的揭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的本质。[

法国总统高踞于议会之上且又掌握极其重大的实体权力。这与美国宪法关于总统职权的规定所奉行的显然不同,法国总统不同于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和制衡权,高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上,法国总统作为监督—仲裁—保障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由总理和各部构成。戴高乐创制了这种仲裁权,这是对传统立法权观念的第二次否定,使立法权服从于监督—仲裁—保障权,这意味着他创设了一种崭新的宪法权力即监督—仲裁—保障权(第四权)。这种制度显然与英国式责任政府即传统责任政府的特色不同,与美国行政首脑责任制度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二者都对选民负责,但方式和途径有所不同,前者既有选举,又有全民公决,而后者仅通过选举对选民负责;前者并不通过议会对选民负间接政治责任,而后者则要通过国会对选民负间接政治责任。

传统的责任政府理论将责任政府与责任内阁两个概念对等使用,将责任政府局限于议会制责任内阁,排斥其它责任政府模式,因此落后于当代责任政府的实践。因为过分拔高议会的作用反映了对选民的不信任心理。但主权者是人民而不是议会,议会的权力不是自生的,更不是终极的,而是源于人民主权,来自选民的同意。当代责任政府的实践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责任政府模式,美、法责任政府理论的跟进及其宪制的完善,促使责任政府理论与实践在当代西方国家走向成熟。新型责任政府理论的根本在于执政权必须对人民主权负责,执政机关必须履行保卫和增进人民利益的职能。否则,就要承担宪法上的不利后果,直至受到宪法制裁。

二、严格意义的责任政府制度是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制度

关于责任政府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科领域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责任政府是指,一种需要通过其赖以存在的立法机关而向全体选民解释其所作的决策并证明这些决策是正确合理的行政机构,同时,它还必须符合责任政府的一般定义的要求。在《布莱克法律

辞典》中,对责任政府的解释是“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这样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当议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这个定义强调了责任政府必须对其政治行为职。

的后果负责。

责任政府中的“责任”(accountability)

是职

能与制裁的统一,它既包括政府的义务和职能,更应包括政府应承担的政治、法律、道义上的不利后果和相应制裁。责任政府中的“政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特指行政机关,广义上包括一级政权的各个机关,甚至还可以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但在当代,要根据特定的政体来确定其中的政府,政府责任的主体出现了新的种类。西方国家责任政府的形成和确立的历史过程明确地将责任政府的主体锁定为行政机关。责任政府概念一般不适用于司法机关。除了熔权制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外,分权制下的国家元首兼行政首脑实际上已经形成第二种责任主体,监督—仲裁—保障制下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已经形成第三种责任主体,同时这种政体下的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仍然采用熔权制原则,所以其政府也是责任主体。

责任政府既是一种价值,又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既是一种政治制度,也是一种宪法法律制度(以宪制为代表),宪法制裁是责任政府的最高境界。责任政府在广义上说有两种分类,一是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二是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或者说分两个层次,即行政管理层次上的责任政府和宪法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前者讲的是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与职责的配置方式和原则;后者则讲政府或执政机关与选民及其代议机关之间的关系。我们这里讲的主要是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意义上的责任政府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行政机关内部决策权的配置,即实行首长负责制还是合议制;第二个要点是权责一致;第三个要点就是问责制。[2](36-37)这两种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就权责一致和问责制而言是相通的。二者都奉行有权必有责,有错必追究的原则。但两种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又有本质的不同。它们的主要价值目标不同,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主要是提高行政效率和惩戒官员的渎职等错误,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的实质是政府对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近代以来责任政府的实践证明,这两种意义上的责任政府缺一不可,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需要安置在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下,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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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忠,宋香丽:借鉴西方责任政府制度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责任政府

朝着民主与法治的目标发展;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需要有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配套,才能将政府对选民负责、为选民服务的精神贯彻到行政工作的各个层次和环节。但严格说来,责任政府就是政府采用一定的宪法法律程序竟取和行使执政权,并承担宪法法律责任、接受宪法法律制裁的宪政制度。

三、构建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潮流中,中国正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邓小平早就指出:要“大胆吸收和借鉴”[3]这当然包括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过去人们常常忌讳和回避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政治文明成果,要逐步实现政治现代化、意识形态现代化。中国有必要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的制度文明精神。责任政府的中国化是当前亟待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西方英、美、法三大政体下的责任政府制度及其实践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之处。

第一,只要坚持民主政治,就必然选择责任政府模式。虽然责任政府制度有西方国家的特性,有三种不同体制下的具体模式和运作方式,但所有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实现间接管理,政府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民负责。所以,无论国体还是政体,责任政府都与中国国情相适应。责任政府整合和统揽了法制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民主政府、效率政府等其它政府模式内在本质特征。责任政府所使用的宪法方式和宪法程序对实现民主和法治具有极强的功力和有效性。正如国内学者所指出的:“人们在设计政府模式的时候设计出许多政府类型,如有限政府、效率政府、廉价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等等,但最关键的是责任政府。只有一个政府真正成为责任政府,那它也就会是一个有限的、效率的、廉价的、服务的、法治的政”[4]府。

第二,必须实现由行政制度意义的责任政府制度向宪法制度意义的责任政府制度建设的过渡。我国责任政府的研究总体来说不仅起步较晚,迄今只有10来年的历史,而且国内大多数人所谈论的责任政府、问责制政府及其建设等,其实还停留在行政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阶段。要使责任

政府中国化,不仅要树立全新的责任行政理念,完善基础的责任行政立法,健全多方位的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更要更新宪法观念,完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

第三,构建宪法制度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当前我们应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和效力,例如政府工作报告被否决,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人大对答复质询不好的官员可以罢免、撤职;人大可以监督所有政党,包括执政党;通过改革选举制度,在政治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政府连续任职不能只是考虑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由人大要全面考核其在第一届任内的执政表现和履行执政承诺的成效;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程序中应安排国务院总理人选向全国人大提出执政纲要;健全宣誓就职制度;建立,“使国家机关人大与政府的辩论制度;修改宪法

5]等朝着更明确、具体、程序化的方向发展”[等。这些措施的实行,将大大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从建设责任政府制度的深层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

结论: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府的必然选择模式,自然也是中国政府模式的应然选择,要使责任政府中国化,建设中国特色的责任政府,不仅要树立全新的责任行政理念、完善基础的责任行政立法、健全多方位的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更要更新宪法观念,完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社会主义宪法必须采用更加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责任政府制度。中国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建设是其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A.H.Birch,RepresentatiueandResponsibleGouernment———An

EssayontheBritishConstitution.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64,p.135.

[2]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66-167.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3:373.[4]李景鹏.政府的责任与责任政府[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3,(5).

[5]蔡定剑.中国的社会变迁与宪法修改[M].胡锦光,韩大

元.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665.

(责任编辑刘兰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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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四
《浅谈我国宪政文化的构建》

浅谈我国宪政文化的构建

【摘要】 宪政文化作为宪政实施的文化土壤,其重要意义毋庸置疑。宪政文化起源于西方,德国和美国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借鉴他们宪政文化建设的可取之处,利于我们寻找正确的宪政文化建设之路。

【关键词】 宪政文化 德国 美国

有论者认为,宪政文化是人们对宪法、宪政现象以及宪政制度等的认识的总和。其实,宪政文化还包括人们对实现宪政有关的一切现象的认知。

一、宪政文化的重要意义

宪政文化是西方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西方文明长期发展的结果。它为实施宪政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他自身也是宪政实施过程中的产物。不成熟的宪政文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宪政的发展,要把我国建设成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就必须重视和加强宪政文化建设。

二、我国与德美两国宪政文化的比较

宪政文化起源于西方,其在西方国家的渲染也使得西方国家的宪政能够很好运行。所以我们要在与西方国家宪政文化的比较中寻找适合自己国情的道路与方法。美国和德国都是宪政运行比较好的国家,下面我们就从公民的宪政意识、法学教育等方面做一个简单的比较,以寻找中国宪政文化建设的更好的方向。

(一)中、德、美公民宪政意识的比较

西方国家的宪法条文就为其公民形成良好的宪政意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加拿大宪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如果本宪章所保障的任何人的权利或者自由被侵害或者被否定时,他可以向管辖法院申请,以便获得该法院根据情况认为适当的和公正的补救”。所以,不管是美国还是德国,很多西方国家的公民的宪政意识的相对较高与他们宪法的条文的引导是密不可分的,再加上一直以来的文化传统,也促使他们的公民信奉宪法,将宪法作为可以依靠的法律。

而在我国,我们一直高呼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母法,可是宪法在我国公民的心中、在公民的生活中却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所以宪政意识也就无从谈起了。美国伯尔曼说过:“真正能阻止犯罪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于一种深切的信念当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我们只有让法律的内在底蕴溶于人们的观念之中,或许我们的人民才会从心底发

出“法律,是我们的保护神!”这样的感慨,而这也正是我们所努力营造的。

(二)中、德、美三国法学教育的比较

公民的宪政教育贯穿于家庭、学校与社会三大领域,但系统的宪政教育则是通过学校的公民教育来实现的。学校法学教育的模式不同对公民的宪政意识的形成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西方的法学教育历来就有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辩。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他们多认为“法律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所以他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往往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传授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强调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应当培养法律职业方面的技能、伦理,进行相应的法律职业训练。这种教育模式使得学生更多的学到的是法律人的技巧和特有的思维能力,不管其以后是否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这种法律意识都会在其生活中得到应用,也会对其周围的人产生影响。

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德国,其法学教育素来以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著称,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它走的是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但是偏重理论教育,对实践中的技能型内容,如口才、沟通能力、文书写作,不想美国法学教育那样重视。

与美国和德国的法学教育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就相对显得有些不成熟。在市场的诱惑面前,很多老师当律师做顾问,整日忙忙碌碌,却惟独缺少了时间去思考改进教学方法的问题,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更无从谈起。同时,老师往往对法的实践性重视不够,教学与实践脱节。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实践才是法律的生命与灵魂。理论本来是要培养实践能力的,但是现在它与实践却越来越远。

三、通过比较对当代中国宪政文化的建设的几点建议

通过上面与德、美等西方国家公民宪政意识、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透射出我国宪政文化的缺失。针对与德国和美国宪政文化的比较,对我国宪政文化的建设提几点建议:

首先,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是构建宪政文化的基础。

第一,我们要让宪法确实有用,而并非一纸空文。确保宪法有用则关键又在于宪法的司法化,所以我们要促进宪法司法化的进程,这一点需要我们的宪法条文向德国和美国那样,适宜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让公民能够接触到宪法,再也不觉得宪法遥不可及。

第二,提高公民的宪政意识,还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宪法中并不缺乏公民的权力条款,我国宪法实施除了存在宪法的权利保障条款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外,还在于宪法的权利保障条款经常会受到一些立法或者

司法解释的不合理的限制。所以有必要学习一下现代法治国家的通常做法,在宪法中确立对其基本权利或自由进行限制的立法原则以及进行解释的原则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第三,政府要守法,这对公民宪政意识的示范作用巨大。一位英国学者写道:“政府是一个感染力极强的以身示教的教师,不论教好教坏,他总在以自己的楷模行为教育整个民族”,“如果政府本身触犯法律,蔑视法律,从而会孕育社会的无政府状态”。所以说,政府是公民守法最好的老师和榜样。

其次,规范法学教育模式,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宪政文化的建设。我国与德国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可以借鉴他们的法学教育模式,但是任何一种教育体制都是和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的。但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可以给我们很多启迪。

第一,教育体制上,应强化法学教育的专业性与职业性。德国对法学教育严格要求,学生一般要至少需要六年时间才能完成法学教育,从而保障了法律职业队伍的专业素质。而我国的法律职业者不需要必须经过法学教育,只要接受了本科教育,通过国家的司法资格考试就有进入法律职业队伍的可能,这一资源设置更加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可能。

第二,适时进行教学改革,完善教学方法。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对法律人才需要的变化,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也应适时进行调整。适时调整教育方向,丰富学生的基本社会技能,适时引入案例,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有利于以后宪法司法化的操作。

宪政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任务也相当的繁重。为了最终把我国建设成宪政国家,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下转第176页)

(上接第194页)积极地借鉴改正,下大力气建设宪政文化,相信,经过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具备宪政文化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新的宪政国家。

参考文献:

[1] 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 贺卫方.法学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N】.人民法院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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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振民.对美国法学教育之感观. 【J】中国律师.1999(2)

[4]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 法律出版社.2004.12.4

[5] 张艳.中国宪政文化论.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 [6] 韩赤凤.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2004年 第1期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五
《浅谈中国宪政建设》

浅谈中国宪政建设

摘要:实现宪政是现代国家政治的根本标志和常规形态, 但是我国的宪政建设一直在探索中前进,因此要想宪政建设必须认真对待宪法,处理好遵守宪法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积极培育公民宪政意识,切实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高度重视宪法的监督实施。

关键词:宪政 宪法 违宪审查

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对宪政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仍亟待改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宪政在中国越发显现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宪政建设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变身强国、实现兴国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政治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接下来就谈一下我对宪政的认识。

一、 宪政的内涵

宪政是和近代民主政治相联系的一个概念,美国学者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是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民主与法治要求国家的最高政治权威只能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法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表现为宪治,即宪政。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

认识宪政首先要弄清宪政和宪法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当然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如我国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宪法,虽有宪法之名,却行专制之实。因此宪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当然,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融入人们对理想价值成分追求的宪政实践,有可通过反作用是纸上的宪法更加符合人们所追求的价值取向。

二、 我国宪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文化对宪政建设的束缚

中国传统法文化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之上,以儒家学说为理论基础。它的独特内涵体现在:第一,儒家伦理法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基本的体系;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

法的性质, 具有法的效力。这种中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天赋人权、人本主义文化是有着根本区别的,正是这些传统文化的差距,减缓了中国宪政的发展速度。

(二)宪法权威尚未真正确立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与予追究。但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宪法的最高权威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不少见,公共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三)党的执政方式尚未转变

宪法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意味着党应该领导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另一方面,宪法同时又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政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各种政治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能否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将关系到我国宪政建设的成败。另外,在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的规定是比较严密的,甚至胜过西方国家,但是公民权利却没有得到真实的保障,例如,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虽然宪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很多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例子,比如城市的拆迁冲突,农村土地的强行征用问题。

(四)人大的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是建立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原则上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通过它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修宪,并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础。 因此真正发挥人大制度的作用,才能力保宪政建设的顺利开展。

(五)宪政意识尚未确立

一些政府官员,对公民的维权行为缺少正确的认识。另外,我国公民的宪政意识也不强,在自己权力受到政府不当行为侵犯时,往往忍气吞声,客观上助长了政府及某些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

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客观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积累和发展等因素,西方国家很早就进行宪政实践或宪政建设,其主要应归结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力量的推动,是自然演进型宪政。但是在我国,宪法是舶来品,宪政建设缺乏先天条件,宪政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

(一) 制定良法,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因此要推进宪政建设,制定良好的宪法是前提。这就要求无论宪法的制定必须具有正当性、科学性,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的主权。同时除了要有宪法的存在,还必须确立宪法的权威性。

(二)加强和改善在宪政体制下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要求推进党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进行转变。加强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推进宪政的根本保证。同时也要进一步改善党的领导,具体包括:一是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党的活动方式,规范党的行为 ,从而使党的执政活动

法治化、宪法化;二是要在宪法中规定党与权力机关的关系,党要充分尊重和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党对人大的领导应当通过党员代表提交到人大的法案、议案、决议、决定的支持或反对的表决来体现;三是要在宪法中规定党与政府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四是通过宪法制度设计,确保党的执政活动受到广泛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五是转变宪法观念与培育宪政文化。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由此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宪政建设。但是,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有缺陷。当前宪政建设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贯彻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规定,使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比如,要提高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要改革人大会议议事日程和议事方式,逐步建立代表大会发言制度和辩论制度;要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宪法监督

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所以,当前我国急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和监督机制。

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国家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专门制度。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违宪审查呈现出审查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宪政体制并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公民权利

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归宿。目前,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些基本权利的条款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因此,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要促进公民权利的发展首先要加强权利立法,权利立法并不只是赋公民权利,也要限制政府权力,二者相互促进。

(六)培养公民宪法意识

我国的宪政建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直到今天,宪政在还没完全实现,这与宪政在公民意识中较为陌生有很大关系。我们应牢记伯尔曼的教导:“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信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总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和限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既不能因为当前宪政建设的条件不是很成熟而对我国的宪政建设失去信心,更不能借口条件不成熟实行“专制”。在我国宪政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尤其要警惕盲目冒进、急于求成,脱离实际的观点和作法,这不仅不能促进,反而会阻碍甚至断送中国宪政建设的美好前景。

参考文献: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年. 邹平学,中国宪政建设论要.法学,2003 邹平学.宪政界说.法学评论.1996(2)

上官丕亮,论宪政及我国通向宪政之路.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六
《第一讲 西方国家宪政制度概述》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七
《西方宪政史对我国宪政发展的启示》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八
《外国宪法复习资料》

外国宪法知识要点(基于教材)

第一章 英国宪法

英国的宪法渊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法学学说与著作 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制定以后,英国逐渐确立起君主立宪政体。这一政体的特征是,国家保留了君主,但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 国王的地位:国王享有形式上的巨大权力,相当于专制制度下的君主。这些权力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各方面,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英王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议会与内阁手中 英国议会组成:下议院、上议院 英国司法机关体系:一、按按审理案件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以及专门法院系统;二、按照审级划分可分为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三级

第二章 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征: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 美国国会构成:众议院;参议院 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第三章 法国宪法

法国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也宣布了国民主权的概念 法国违宪审查体制:宪法委员会的审查对象包括法律、国际条约和其他事项,但不包括法律是否抵触国际条约以及法律是否抵触国会两院的议事规则 法国半总统制特征:半总统制是指政府不仅要向总统负责,也要向国会负责。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

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第四章 德国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增设联邦宪法法院;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规定政党的宪法地位;规定不得对外实行侵略战争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统治 德国联邦立法:可分为专有立法权和并行立法权P184 德国

法院体系:P19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P200 德国违宪审查体制

第五章 日本国宪法 P223

日本宪法发展简史、明治宪法、日本国会权能:包括宪法修改的创议;法律的议决;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接受内阁报告的权能;弹劾法院的设置;财政的统制;皇室财产授受的议决;基于法律的权能 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

名词解释

宪法性法律 也称为制定法,通常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明治宪法 日本国于1889年颁布的日本史上最早的一部立宪主义性质的成文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

宪法委员会 法国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英王 英国宪法规定的世袭的国家元首。是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和英联邦元首。

内阁 是政府最高级官员代表政府各部门商议政策的组织。

法国半总统制 又名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的外衣,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在实际上掌握行政权力的政治体制。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议会)权力相对缩小。

德国基本法 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

论述

美国宪法的主要特征 简练的成文宪法文本;人民主权;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联邦制;有限政府;正当程序

法国半总统制特征 特征:议会和总统权力相当。1.总统——地位高权力大。2.议会监督政府,削弱总统权力。3.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4.总统的重要文件和命令要由总理副署

日本国宪法基本原理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

日本政治以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对个人(个人尊严)的尊重为基调运行。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正因为每个人各自得到作为人类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虑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到国民主权(主权在民)。

于是,在个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国家及社会,和平主义(放弃战争)的原则也被采用了。 三大原则当中的尊重基本人权及国民主权,就算在各国近代的宪法也受到重视.在其他国家的宪法中,许多时以三权分立代替和平主义。 尊重基本人权的背后有自由主义,国民主权的背后有民主主义.两主义的融合,也称为自由民主主义(Liberal Democracy)。这并不是把两项主义的地位并列。

自由民主主义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实现自由主义为手段,而采行民主主义;这是回应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数作为依归,大肆地蹂躏自由的苦痛历史而建立出来的考虑方法。

还有,自由主义及尊重基本人权正是宪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权,被视为根本法理、根本规范;即使是经过修宪,这些理念也被视为不容否认的共识。但即使维持尊重基本人权的理念,也有修正个别规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个别人权的规定,只要没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是可以的。

故此,自由主义、民主主义及和平主义是作为日本国宪法背后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

另一方面,这三主义似乎也有自身对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义与公众福利对立,民主主义与间接民主制对立,和平主义与行使自卫权对立。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 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审查一切违宪行为。在维护宪法秩序方面,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宪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种宪法争议。在审查对象上,不仅监督联邦与各邦行政机关之权力行使、审查法规是否违宪,而且还裁决对联

邦总统的弹劾案、联邦及邦法官的弹劾案、违宪政党的解散和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保障。当宪法秩序遭受外来威胁,或当宪法机关本身违宪;对宪法解释不一而在政治上发生争论;或联邦与各邦及各邦间发生权限争议时,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予以裁判。

综合分析

美国、法国、德国三国的违宪审查体制

异:机构设置不同:美国:最高法院;法国:立法机关(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

审查强度不同:德国宪法法院管辖的范围极其宽泛, 美国的违宪审查范围较之德国要狭窄得多, 美国的违宪审查其实就是对法律的审查。法国的违宪审查主要对选举活动及法律合宪性两个方面的审查。

审查形式不同:德国违宪审查具有独立性特点,美国的违宪审查则是附带性的事后审查,英国则为事前审查。

裁决效力不同:美国违宪审查结果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德国违宪审查法律无效的溯及力只适用于刑事案件,法国审查结果的裁决对于公共机构、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具有拘束力,宪法委员会所作的审查结论具有终局性, 不可上诉,也不能再由另一机关复审。

同:三国违宪审查制度都具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特点。

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与启示

宪政制度不是简单几道法令或是几部法典就能建立起来的,它是一个体系,其有内核还有外延。为此,应做到:首先,发展经济,不断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其次,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实际国情,确立宪政制度建设的框架和步骤。第一,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和教训,不同的国家,其宪政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方式也不同,我们不能盲目地复制他国的模式;第二,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步骤、分阶段的推进宪政制度建设,一步一个脚印迈进宪政的大门。

总之,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道路任重而道远。我们需要在宪政理念的指导下,科学地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在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西方宪政发展的成功经验,使国家能够长远而稳定的发展。

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参众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基本特征:

1、主体的制约权数越大,其权力就越大;

2、被影响和制约的主体的力量越大,影响和制约主体的权力就越大;

3、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其他主体的价值资源,一般总是朝有于主体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的方向投入的,在没有其它方面的制约的前提下,主体所影响和制约的价值资源总有当成自己的价值资源来看待;

4、被制约主体与制约主体之间通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相关性或利益从属性。

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九
《2011年关于中国宪政体制的萌芽必由之》

中国宪政体制的萌芽必由之路

王世涛

【摘要】: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表明中国经济领域的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制衡型宪政体制的建构将是中国政治领域的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因为,与市场经济一样,分权制衡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其是人类政治实践不断试错的最终结论,是东西方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呼唤制衡型宪政体制,中国的法治建设和腐败治理也必然选择制衡型宪政体制。中国的宪政体制从统合走向制衡并不意味着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也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盘抛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被认为中国的立国之本。长期以来,中国宪法学者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讳莫如深。特别在上个世纪的改革开放初期,“三权分立”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想被彻底批判。权力制衡一直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然而,三权分立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真的是洪水猛兽吗?分权制衡真的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吗?也许我们对三权分立有太多的误解和成见。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没有否定过“三权分立”,马克思不但没有否定“三权分立”,而且始终认为只有经过分权制衡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才能走向社会主义。恩格斯甚至认为,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现成的政治形式。[1]其实抛开政治意识形态,分权制衡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它使西方宪政体制充满勃勃生机,它完全可以为我所用,而不应拒之于干里之外。

一、权力制衡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

中国封建时代有些皇帝也搞过“分权制衡”。西汉初年,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大体上有一个分工,皇帝是国家元首,宰相是政府首脑,皇宫相府各司其职。[2]隋朝创立的“三省六部”制中的尚书、中书、

门下“三省分权”。因为,虽然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分掌而治,但行政权(相权)仍嫌过重,有威慑君权之虞。[3]因此,历史上中国的不少皇帝都极力对相权进行分解和限制。到了宋朝,中书省职权扩大,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门下、尚书省遂废。另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管行政,设三司使管财政。分散中央各职能部门的权力,互相牵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制约政府滥用权力,从秦朝开始设立了监察机关,到明代运用到了极致。监察制度是中国贡献给世界政治文明的宝贵遗产,其体现了以权制权的政治理念。尽管那只是皇权对臣权的制约,预防臣权危及皇权,其分权的目的是极权,但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价值不可低估。

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三权分立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城邦国家的市民政治,商品经济的发展、贸易往来的频仍,形成了各种经济群体和利益阶层,要求政治多元及分立。当然,在古代地中海地区政治组织形态多为小公国,规模不大且较为分散,即使最为强大的古罗马帝国也没有形成东方一样的政治官僚体制。因此,很难产生长期稳定的中央集权政治。作为一种理论思潮,西方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众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从这个意义上,将分权制衡贴上资产阶级的标签也不恰当)。分权制衡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洛克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后来的资产者及其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4]这一原则已经为很多国家的政治实践所普遍奉行。国家权力分立,在各个宪政国家已经成为普遍特征和共同的趋势。当然,三权分立不是僵死的,总会因时而变。可以说,时至今日,资本主义国家传统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格局已经不复存在,行政权的强势打破了三权均衡。但不变的是精神:控权与平衡。[5]无论如何,分权制衡的历

史意义与现实作用不能否定。凯尔森在谈及分权时指出,分权原则的历史意义在于:它与其说致力于赞成分权,倒不如说是反对集权。[6]

人类从专制走向民主,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强调人民的主权。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民将权利授予国家,国家即是公益的体现,因此,人民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的。卢梭的理论并不是要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而是在一种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生活的终极规范。他并未主张三权分立,而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像议会那样的代表机构。卢梭的理论极易走向专制民主制即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的专制”。[7]这一国家主权不可分的理论已经被很多晚近国家的宪政实践所摒弃。但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恰恰是在国家主权不可分的政治理念的主导下设立的,而卢梭理论所蕴含的专制危险性却果然不幸被社会主义国家所证实。前苏联斯大林的专制统治,以苏维埃的名义实施的暴政,在世界人民面前给社会主义国家树立一个极权的恶劣典范。前苏联法学家从血的教训中觉悟,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符合宪法属性的一些前提条件:宪法明确规定权力分立原则,依据这一原则,行政权不得僭越立法权,而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权能够自主地解决社会上发生的一切冲突。[8]对于斯大林的极权和暴政,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毛泽东虽然意识到了,但可惜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却未能幸免。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不正是政治极权的结果吗?

近几年,我们才不能不接受一个现实:曾经被视为资本主义国家才有的东西,我们现在也采纳了,典型的如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企业破产机制等等。从排斥到接受经历了一个思想转变的艰辛历程。中国近现代以来的思想解放是从经济到政治的逐渐开放,政治上的逐渐开化却是一个十分痛苦甚至是付出巨大代价的过程。清末洋务运动尊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念,只是向西方学一些“奇技淫巧”,无伤国体,无涉祖制,因此可以为当权者容忍和接受。戊戌变法在政治上对祖制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引起满清皇族的恐慌,但思想上仍以儒学为本,对西方宪政采用“制度移植、思想抵抗”的政策,因此,面临亡国灭种深重危机的清王朝也只能支持百日维新。但一旦危及到其切身根本利益时,当权者仍不免痛下杀手。激进的辛亥革命,政治体制上实现全面西化,但思想上似乎仍未打破传统思想的禁锢,国民党一党之治[9]是儒

家一教独尊思想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反映,这其实还是继承了中国长期封建主义政治专制的衣钵。后来的国民政府虽然颁布宪法性文件确立五权宪法政治体制,但从未真正实行过西方式的“分权”。[10]“五权宪法”可谓中西合璧,将西方的三权与中国传统政治精华监察、考试两权熔于一炉。这一独创显现了孙中山不照搬西方宪政体制的创新精神。但“五权宪法”设计处于东方与西方、古代和现代的思想交汇和制度冲突中,其是对传统的借鉴,还是向传统的妥协?其是否破坏了三权分立的合理架构?[11]新中国的宪政体制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既不是三权分立,更不是五权宪法,而是议行合一。[12]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就是议行合一,这是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工人起义时提出来的,后来被苏联演变成了苏维埃政体,到中国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一制度假定国家的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为了实际的需要形成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这只是“分工”,而不是“分立”。这一体制强调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合作性、统一性、协调性,而不是对立性、牵制性。

人们曾经甚至现在仍普遍认为,制衡型宪政体制产生于西方的制度文化土壤,中国长期的专制传统不适合搞制衡型宪政体制。但与中国同样具有长期专制传统的日本、韩国分权制衡却比较成功。日、韩两国的政治实践特别是日本首相频繁更迭与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弹劾案,最有力地批驳了分权制衡学说不适用于有着专制主义文化传统的东方国家的论调。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样,分权制衡作为国家政治治理模式,可以极大地克服个人专断。因此,权力制衡体制也具有普适性。如果权力制衡在中国的适用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这也不是权力制衡体制本身的问题,而是我国现有体制对其浸淫或排异的结果。因此,认为分权制衡体制不适合中国的观点是否经过深入的论证,在多大程度上是僵化思想的思维定势或政治立场的对外宣称?正像过去虽否定公司制,但中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普遍设立了公司法人治理模式。这是否预示着权力制衡型宪政体制在中国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命运呢?

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表明中国经济领域的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制衡型宪政体制的建构将是中国政治领域的一次重大思想解放。因为,与市场经济一样,分权制衡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其是人类政治实践不断试错的最终结论,是东西方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就像市场经济只是经济资源配置的手段一样,权力制衡不过是政治资源配置的手段以及一个国家政治治理的工具。权力制衡设计初衷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保障

公民权利,具有自由民主价值,完全适应任何民主共和政体。即使以阶级分析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标准来判断,权力制衡既适合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也适合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市场经济呼唤制衡型宪政体制

统合型宪政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前苏联的政治体制其实都是“议行合一”。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体制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吗?俄罗斯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易帜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政治体制随即进行了实质变革,纷纷转而选用制衡型宪政模式。似乎说明,一种经济形式对特定政治体制的对应关系,而不在于这个国家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的人为政治标签。

计划经济体制对应统合型宪政体制。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在“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中,并不存在利益多元并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此时,国家机制内部不需要有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人进行政治博弈。不但议会内部不需要,国家机关之间也不需要。统合型的宪政体制契合了这一经济形式的要求。计划经济体制凸显的效率价值,因为平均分配,国家主要精力不是如何公平合理地分蛋糕,而是把蛋糕做大。从经济计划的制定、审批到执行,需要各国家机关密切配合,而不是相互监督。然而,计划经济追求的是效益,牺牲的也是效益。或者说,其可能得到短期的或局部的效益,但却失去了长远的或整体的效益。在后农业时代,计划经济只是治乱之道,适合于一国初创或战乱之时,需要调整国家机器的全部动能来推动一国经济的振兴和医治一国的战争创伤。

市场经济对应的是制衡型宪政体制。因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财产私有和利益多元,单一的公有制体制被打破(或者说市场经济不承认所有制只承认所有权)。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需要在政治上寻求代言人,这就为制衡型宪政体制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美国的市场经济形式的利益多元化造就了其政治多元主义(political pluralism),不同党派、不同国家机关代表不同利益群体。在宪政体制中,多党制、议会的两院制、三权分立、职权分离、司法审查无不与市场经济利益多元有关。应当说,市场经济

谈谈西方宪政体制对我国宪政体制的构建篇十
《浅谈新加坡宪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新加坡宪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的历史

新加坡是东南亚的一个岛国,该国位于马来半岛南端,与经济战略地位重要的马六甲海峡毗邻。文献记载显示,新加坡早于公元3世纪就有人居住,主要是马来人。公元14世纪,新加坡开始受到重视。室利佛逝王子拜里米苏拉在该区域建立了马六甲苏丹王朝。伴随着英国在世界的殖民扩张,新加坡现代史从19世纪初开始。当时的英国扩张其在印度的殖民版图的同时,日益重视与中国的贸易。在与荷兰人的竞争中,英国迫切需要一个港口。1818年末,总督莱佛士在马来半岛南端建立了一个新的贸易港。新加坡开始隶属于英属印度殖民当局管辖。1824年,英国进一步确立了新加坡的殖民地地位。1826年,新加坡成为海峡殖民地。1832年,新加坡成为海峡殖民地政府所在地。1867年4月1日,新加坡正式成为英国的直辖殖民地,由位于伦敦的殖民地办公室直接管辖。20世纪初,新加坡已经跃升为全世界第7大港口。太平洋战争时期,日本占领新加坡达3年6个月。1945年8月,英国重新管辖新加坡。1959年,新加坡取得自治地位。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民公决,同意新、马合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摆脱了英国近一个半世纪的殖民统治,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1965年8月9日,新加坡从马来西亚联邦独立,正式成立新加坡共和国。

二,新加坡的政治制度

1965年12月,新加坡议会制定《新加坡共和国独立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新加坡的独立地位。《独立法》规定:新加坡从1965年8月9日起正式独立,成立新加坡共和国,同时,新加坡《独立法》与1955年《新加坡州宪法》共同组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直至1979年,新加坡议会修改宪法,才把两个法律正式合并为一个宪法法典,即《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的政治制度主要吸收了英国的议会君主制度,新加坡实行议会共和制。

新加坡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行政司法互相监督制衡。

(一)总统

总统是新加坡的国家元首,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加坡国家权力的象征。形式上,总统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对内、对外他都是新加坡的最高代表。

但是,新加坡总统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是分离的,他只是没有多大实权的虚位元首。法律上,他作为国家元首享有极大的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上均处于最高的地位,但总统并不能单独地行使这些权限。例如,宪法规定总统有任命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公共事务委员会成员的权力,但是,总统任命的总理只能是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而不能根据总统意愿自由任命。同样,其他人员的任命,总统也只是根据内阁(或总理)的提名履行程序而已。另外,根据宪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总统的国事行为,也只是依照内阁或在内阁正常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不过新加坡的总统拥有豁免权,不受指控。

经过宪法的不断修改,现在总统拥有一定的实际权力。总统拥有对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开销的否决权,凡民事、警察、军队、司法、立法等机构以及国有公司的关键职务的任命须经总统的批准。新加坡宪法的这一修正案,适应了世界民主发展的潮流,因为,现代国际社会,各国宪法发展最明显的趋势就是民主范围的扩大,而新加坡作为一个人口只有二百多万的城市国家,并不存在实行直接选举的障碍。只有国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选出的国家才能被称为真正的共和国。还有值得指出的是,修改宪法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也有利于国家权力的分立,各国家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滥用。

(二)议会

新加坡作为英国的原殖民地,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出现了现代议会的雏形———立法会议。在新加坡最终获得独立,英国人被迫撤出新加坡之时,他们为新加坡留下了英国引以为自豪的议会制度。1965年以后,立法会议改名为议会,成为新加坡最高立法机构。(虽然宪法第22条规定,新加坡的立法机构由总统和议会共同组成,但由于总统处在虚位的地位,并无多大

立法实权,总统批准也大多流于形式。)新加坡议会与英国议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议会在新加坡采用一院制的结构。这是两国的阶级结构不同所决定的。在英国,存在大量的保守的贵族势力,为了平衡各种势力之间的关系,英国设立了上议院。但是在新加坡并不存在如此复杂的阶级形势,采用一院制的议会完全能够保证民主制度的实施。

新加坡议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权,干预经济,监督政府。立法权是新加坡议会最基本的权力,而且立法的范围没有任何的限制,从宪法的制定、修改到普通法原则的创制与适用,都在议会立法权限范围之内。新加坡议会的第二项职权是干预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保证新加坡经济的持续繁荣。议会干预经济是通过制定法律的途径进行的,如制定和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计划;制订人才与技术开发方案;协调各经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控制经济的运行;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等。,

新加坡议会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是监督政府。新加坡效仿英国建立起议会制政体,议会是一切权力的合法来源,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且接受它的监督。宪法第8条规定:“以遵从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内阁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控制,并集体向议会负责。”这条宪法规定,从基本法的高度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可以向政府提出询问和质询,有权进行国政调查,当它认为政府不再适合继续领导全国政务时,可以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

(三)政府

政府在新加坡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会第一大党的领导人成为内阁总理对内,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议会的执行机关,管理一切社会公共事务;对外,政府代表新加坡共和国处理国际事务,与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国家间关系。

新加坡政府组织形式采用内阁制,主要有以下特点是,行政大权集于内阁,特别是总理手中;内阁总理一般是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内阁成员通常应为议会议员,由总理提名组成内阁:内阁总理和有关部长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集体对议会负责;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或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当集体辞职,或者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但是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就必须立即辞职。

|(四)司法组织

新加坡司法体系的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867年海峡殖民地的成立。根据殖民地宪章,海峡殖民地组建成立法院和总检察署。从此以后,这套司法体系一直延续至今,这期间虽然做了一些调整,但总体框架基本没有变化。

1、新加坡的法院结构

现行新加坡宪法中并没有法院组织的内容,这部分制度主要规定是1867年以来一直适用的《法院组织法》。根据该法,新加坡法院设两级,即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新加坡国土面积小,城市即国家,因此,与一般国家法院分为地方和中央两级不同,新加坡法院没有中央与地方之分,只有高级与初级之分。

2、新加坡总检察署

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第19条:特此设立总检察长,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其职责是,就总统内阁随时交付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分配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罪行根据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所赋予的职责。做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总检察长在维持新加坡的法律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同时又在新加坡法制发展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除上述职能外,总检察长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做为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总检

察长被授权对任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或终止诉讼程序,而且在行使这一职权时总检察长独立办案,不受政府机关的任何控制。总检察长的办公室即为总检察署,是新加坡的检察机关,里边的人员除总检察长外,还有副总检察长、法律起草专员、高级政府律师、政府律师等,他们也大都由总统在取得总理同意后任命。

五、简短的小结———从东西方法律价值融合角度的考察

三我国的政治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四、新加坡宪政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曾经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被统治了140多年,总的来说新加坡法律传统是伴随着殖民统治而形成的,在缺乏法律文化主体性的环境下被动地接受西方的制度和理论,法的发展过程具有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因此,在新加坡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获得独立前,法律文化的基础主要是个人价值的尊重与个人为本位的理念,法的主体性意识没有反映在法律本身的运行过程中。在这一时期中,新加坡受西方法律文化和思想的影响极大,西方

的天赋人权、自由民主、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等观念深深扎根于民众的意识中。在这些西方法律思想的熏陶下,新加坡国民具有极强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他们强烈要求这个社会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运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上述思想集中体现在上述宪政法律制度发

由于新加坡长达100多年时间处在英国的殖民统治之下,其政治模式深受英国影响,因此,1965年独立后,新加坡基本继承了英国殖民者建立的相对完备的国家机器和政治体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经济迅速发展,新加坡才开始对其政治制度有保留地进行创新。

五、

为何新加坡在威权政治下能取得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新加坡较好地保障了公民的经济自由。在新加坡独立之初,政府经济管制的领域就不算多,后来又不断放开,且统治者有意识地防止政府对经济尤其是对企业微观活动的过度的、

尤其是非法的干预。在这方面上我国可以学习新加坡,我国一定程度上在政府管制松了尺度,但是对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政府管制还是相对严,一定程度阻碍了我国的发展,对于相对滞后的政策或制度,应该适应经济的发展的要求,加大放宽我国的政府在经济的管制。另一方面,新加坡的严苛法律也对经济发展有重大积极意义。法律严格划定了政府的行为规范,使官员变相调整政策侵犯和干扰公民经济权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在整个社会中建立了一个良好的“预期系统”,有利于公民安心发展事业。与此同时,新加坡也推行了一系列开明政策,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法律相对来说还是严格的,可是划分没有那么清楚,容易重叠各方面,所以说,严格划定政府的行为规范是必须的。

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来说,作为小国的新加坡在独立之初,社会财富与权力分配就比较均质化,这使其少有社会分歧与冲突,而这一点很有利于全民发展的政策的推行,分配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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