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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

2016-01-16 12:08: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一《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供大家学习参考。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一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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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合理有效的使用建设资金,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4S店项目基建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和任务

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经济活动。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杜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建设资金的管理

1、不得转作他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一个基建专用户,并根据实际项目用途需要开设一定数量的基建人民币专用户,据以进行建设期项目资金的收支运作,并进行基础财务管理。

2、基建帐户专人管理,日常经济活动中现金、支票的使用、现金银行帐簿的管理,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建项目配备财务人员两名(出纳、基建会计),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单独核算。按相关法律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对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各项财产物资应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项目部及集团公司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建设资金计划的审批程序

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计划书的审批,由项目经理编制,由总经理、项目总指挥、集团财务总监、集团公司副总、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审批权限: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款项,均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2、审批程序:

经办人签字→基建科长审核→财务科审核→主管基建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3、各类款项付款程序及结算规定:

⑴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要求,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时,施工方填写“付款通知书”,工程监理单位按月进度签署意见,基建办经办人审核签字,交由基建会计审核,并经基建科科长审批后,财务科根据基建资金情况及合同约定,通知施工单位开具正规发票。

⑵基建会计按要求将审核无误的发票(复印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财政部门申请用款。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和签字齐全的发票支付工程款。

⑶施工单位完工结算时,财务科根据基建办和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决算书,依照合同,核对基建往来帐目、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待所有付款资料核实无误并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数额后(不得低于5%),按要求提交用款申请,并报纪检办备案。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支付工程结算款。

⑷到期支付各类质量保证金,必须由供货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或票据,经基建办经办人员签字、基建会计核对往来帐目无误、基建科科长和主管基建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款项划转。

4、工程设备款付款程序(分类):

⑴先付款后发货:由基建办根据有效合同提交用款申请,用款申请书须经基建办两人签字,基建办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基建的院长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财务科按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款到后,

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支付货款。有关部门依据合同内容负责设备的及时验收,并办理相关财产入帐手续。

⑵先验货后付款:设备到后,由有关部门签明验货情况并签署付款意见(两人签字),基建会计核对,基建科科长签字后,交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财务科对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审核无误后,按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款到后,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帐号支付货款。

5、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有我院支付材料款及代垫费用的,必须及时从施工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不得积压,由基建办工作人员负责协调。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规定

1、决算前:归集整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2、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80%,遇工程变更签证时其费用必须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

3、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文;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4、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保留原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六、工程建设期间部分费用管理的规定

1、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由财务科按总额控制数进行管理。

2、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

管理费总额的10%。

签批程序:经办人签字→基建会计复核→基建科科长签字→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院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财务科审核办理

七、基建项目财务资料的提交规定

1、除建设项目日常管理费开支以外的各类工程款项均需提供两份原始合同(一份存档)。

2、特殊原因施工单位或供货方提供的银行帐号与约定的合同条款不相符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后,财务科执行。

3、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所需的原始凭证均为原件。原始凭证复印,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登记后由基建会计办理。(向财政部门提交的用款申请资料除外)

4、原始凭证借阅,须报主管基建的院领导签批,登记在册。

5、涉及基建项目的所有会计资料,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单独编号、整理、归档。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0年7月1日

郑州第二人民4S店项目基建经济合同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1、经济合同包括:设计、监理、地探、建筑施工、设备采购等与项

目相关的经济合同。

2、基建办是4S店项目基建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监督办是4S店项目基建经济合同监督审查部门,都对院基建领导小组负责。

二、经济合同的订立

1、订立经济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4S店项目规章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往来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相关凭证,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协议、文书、招投标文件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3、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及质保金额;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验收标准、方法;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三、经济合同管理

1、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我院规章制度;审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有效性;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解决经济合同争议;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2、合同经办人职责范围: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事宜;负责起草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督促合同履行,切实执行;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3、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双方具有履约能力;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内容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草案交主管基建的院领导审定;监督办对正式合同进行复核。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二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长期稳定、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保障财产安全与持续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和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 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

第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 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授权审批制度的形式是公司总经理逐层授权,权责统一。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所有报销业务实行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相分离的内部牵制制度。

第七条:审批权限分类为:审核、核准、审批、批准。后项对前项具有否定权。

审核:指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对该事项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审批:指有关领导经参考审核意见后进行批准;

核准:指财务主管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经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上加以核准并且备案。

批准:指总经理批准。

第三部分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项目不能将资金擅自借出,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 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 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每月22日向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报当月财务报表

4. 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 罚则

第六条: 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未经总经理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授权期限擅自签订保函、担保合同文件、签署垫资意向的;擅自拆借挪用公司资金的;规避公司管理的。

2、项目部收取资金私自坐支,不遵守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规定的。

3、有关重要资金管理资料丢失或泄密,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

4、将应存入公司资金转至它处的。

5、与关联单位串通、虚列、虚报支出骗取资金的。

6、未经公司批准,以物资或劳务抵债或互换的。

7、公司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部分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应付账款的管理,规范付款行为,防范对应付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对应付款的管理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应付账款的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各种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外部采购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阶段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时应将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仓库管理员、材料会计等人员名单报公司财务备案,并且留签字样本。

第五条:项目实施前,应编制成本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报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建立《施工建筑材料、环保设备工具价格目录》数据库,每季度末负责公布更新的价格信息,项目部根据价格信息建立采购价格征询及比较的体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较低的价格采购,公司财务审核各项目部大宗材料的采购价格,对采购价格出现异常情况的,公司财务有权拒付货款,并报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主要材料的大宗采购和分包工程原则上需进行招投标。中标的供货单位应与公司签定合同,交公司财务备案后生效。

第八条:在材料采购过程当中,采购员根据审批后的材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时,具体采购单位及采购价格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材料入库、出库要手续齐全。如果材料直接到施工现场,库管员也要据实登记材料台账。

第九条: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单据未到的,月末由项目部与供货商核对后按暂估价入库。次月必须依发票单据调整入账。估价以货到验收为前提,不准作假。

第十条:偿还欠款取得的发票单位名称同挂账时供货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予支付,特殊情况需与供货商签订补充协议并交财务部存档,方可支付。偿还外欠款时应在欠款证明上逐笔登记,清账时将外欠款证明收回。凡供货商以个人名义签合同挂账的,必须由个人在发票正面签字确认。

项目及分公司以赊欠方式采购材料的,同样应当执行本制度的规定纳入月采购计划和审批,且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并向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部预付材料款时要签订合同,材料会计应建立预付款台帐,预付帐款应该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按计划采购材料,发生材料损失进入该项目成本,发生计划外采购要补报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部加强对应付账款的管理,要求有专人负责建立外欠款档案(包括合同、协议、结算单、收料小票、外欠款证明、付款登记本等相关原始凭证),外欠款明细帐,定期对应付款项进行定期分析,做好还款工作,避免发生诉讼案件。

第十四条:项目部外欠款漏挂应付账款的由当事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凡查出虚挂应付账款的项目部,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凡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为个人谋取利益,抬高材料价格,损害公司利益,一经发现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责任人处于2倍以上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项目部成本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施工项目部成本管理主要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实施、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这四个环节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构成了施工项目成本管理。

第二章 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项目部成本控制的原则就是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充分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项目部成本的过程控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劳动组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方面,只有在项目实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够促进各项施工准备得到贯彻落实,有效地达到控制目的。

第三条:在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和控制时,按照成本计划内容实施,可由各部门(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逐项处理。但对成本差异金额数较大的事项(如工资、奖金、办公费、差旅费),以及对单项目标成本超计划使用的,必须按规定的手续由专人审批,并对成本计划进行调整。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三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02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月份资金收支计划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分)公司经理(审批): 财务部门(审核): 项目经理(审核): 成 本 员(制表):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四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2014》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

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

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

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4审计部门负责在专项资金项目各工程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负责根据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求在专项资金项目交付验收前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2.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效能监察工作。

3项目专项资金使用

3.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其中专项资金包括专项借款、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专项补助。

3.2公司收到的项目专项资金要纳入公司资金预算统一管控,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3.3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3.4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申报方案中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申报方案专项资金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3.5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要匹配使用,不得优先全额使用专项资金。

3.6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资金未拨付到账前,可先由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待专项资金到账后再将垫付的企业自有资金调整为专项资金支付。企业自有资金垫付可以用银行存款垫付,也可以用票据垫付。垫付的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

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

4.1根据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要求,公司不为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存款账户,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公司专项资金的指定收款账户。

4.2公司收到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及后期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时通过“其他应收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3鉴于公司银行存款纳入了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项目专项资金中的材料款、设备款、工程款等采购类款项支付通过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支付或票据支付,费用类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支付或POS机刷卡支付。项目专项资金支付时通过“其他应付款——**专项资金”科目单独核算。

4.4项目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按照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

4.5公司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财务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4.5.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4.5.2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专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4.5.3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了单独核算。

4.6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导致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分口管理单位应上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未使用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7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如有结余,或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分口管理单位按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结余专项资金或按主管部门意见执行。

4.8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或个人发现有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公司有关规定对涉嫌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附则

5.1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5.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五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房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

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发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发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六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

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

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七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2.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

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

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

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

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1:设备设施验收报告

表2:安装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4:预验收申请书

表5:预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八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余府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

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㈣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篇九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 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 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 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 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 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 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 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 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 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 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

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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