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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部门

2016-01-17 04:12:4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一《村民自治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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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一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 听证内容。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内容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讨论通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 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内容、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建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获通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开户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

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领导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工作接受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 集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接受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建立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转载自第一范文网

第四十四条 村“三委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4年1月1日通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二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民东村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一、村民会议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审议和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6.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7.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8.否决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3.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审议决定。

4.审计决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审查本村财务收支和社会行政事务落实情况,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5.审议解决村民委员会成员内部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6.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7.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8.民主评议村干部。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议务。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企业、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4.抓好粮食生产,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依法引导村民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做好村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5.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整修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

6.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医疗合作和殡葬改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工作。

7.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本村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8.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关心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教育村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树立勤俭办婚事、丧事的新风尚。

10.完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11.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村委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本村的规章制度。

2.负责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出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定期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总结检查村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向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4.组织协调好村委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积极性,增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协调处理好与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本村村民小组之间及邻村相连的生产、生活、水利、道路、山林等关系。

6.组织村委会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实施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村民公约,积极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7.大力引导和发展村办企业,积极推广科技致富,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8.认真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村委会副主任(村秘书)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不在岗期间代理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并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委员及村民小组的工作。

3.协助或管理村委会的财物收支,协助管理好村里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负责各种资料、数据的收集和保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材料。

5.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

6.维护班子团结。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村委会委员职责

1.协助村主任、副主任开民工作。

2.按照村委分工负责做好贫乏工作。

3.自觉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4.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5.维护班子团结。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1.监督村委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各项决议的情况。

2.督促村委会定期公开本村财务收支、社会事务及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3.收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及村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委会和村委会成员本人。

4.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八、村务公开制度

(一)工作机构: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代表产生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组成,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工作。

(二)公开原则: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向村民及时公开。

(三)公开内容:政策和办事程序;财务帐支;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低保、五保评定;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医疗合作;种粮直补;退耕还林款物;村干部报酬;村集体经营承包合同;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程序:村委会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相关责任人汇总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咨询监督整改。

(五)公开形式: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辅之以印发资料、召开会议等形式。

(六)公开时间: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1次,其他公开内容每半年公开1次,村民有要求的可随时公开。

九、村民议事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过2/3的户代表参加,方能对村内重要事项进行议决。

2.村民会议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形式,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

策权。村民会议决重重大村务时,所在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3.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提议研究确定,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4.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5.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落实。

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即组织村民按照一定程序,根据党对农村干部的要求,评介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民主评议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村组法》,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决议情况;

4.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情况;

7.工作作风联系群众情况;

8.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9.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评议形式:

评议前先由村干部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再由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测评,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干部进行评议,以分别得票率超过50%确认档次。对干部有严重失职、渎职及违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评为不合格。评选结果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内容,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三
《村民自治现状及对策》

村民自治现状及对策

一、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选举制度不完善。

村委会选举是实践中展开得比较充分的民主形式,因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也相对较多,主要有:

1、选民资格确认凸显。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小城镇、城乡结合部,在村委会选举中遇到了选民资格界定的问题。如原是本村村民,现居住地在本村,因为土地被征用后成为非农业人员,这些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原是本村人员,农转非后离开村子,以后又回到本村居住,这些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的选举?挂靠在本村的人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对于这些人员能否参加村委会选举,目前争论非常大。不管怎样,选民资格问题凸显,是社会转型期的积极现象,表明了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

2.对贿选的界定不明确。贿选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与选举相伴相随。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也出现了贿选现象。但是对村委会选举贿选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钱多少算贿选?给物多少算贿选?如果不给钱给物,而是请吃饭、喝酒、抽烟算不算贿选?在选举过程中承诺办某件事,有没有贿选的嫌疑?这些问题没有界定清楚,就不能有效地杜绝贿选,也无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对罢选的规定不具体。近年来,罢选村委会的干部的现象逐渐多起来,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罢选相对原来要试行法要明确一些,但是仍然不具体。如果罢选对象是全体村委会干部或村委会主任,村委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选建议,怎么办?从村民依法提出罢选要求到启动罢免程序需要多少时间?如果被罢免者是多人,是否每个被罢选者都要陈述申辩?如果罢免要求没有通过,就同一问题,是否允许村民再提出罢免要求?对罢选的规定不具体,就无法保证村民彻底行使选举权。

(二)村民会议名不符实。

村委会组织法把村民会议架构成村民自治体内的最高权利机关,也允许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村民会议授权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村民会议管得太多、太细,从而使运行困难、成本加大,村民群众对此产生了厌倦情绪;一些地方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无度,授权过多,一些本属于村民会议的职权也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从而使村民会议徒有虚名,形同虚设,完全背离了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

(三)村“两委”矛盾突出。

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矛盾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激烈。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把党的领导简单理解为村党支部的领导,甚至是支部书记的个人领导,把村委会作为村党支部的一个部门,对村委会的工作大加干预和包揽,从而使村民自治成了党员自治、党支部自治、支部书记个人自治,支部书记成了为所欲为、不受监督的“土皇帝”。有的村委会产生后,其成员以为自己是多数人选举产生的,有群众基础,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重大事情不向党支部请示报告,有的村委会主任喜欢自己说了算,渐渐背离了村民自治,把村民自治搞成了村委会自治。如果村“两委”的矛盾不能解决,那么村民自治工作就无法落实。

(四)村民自治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在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机制方面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太原则、不具体;二是村委会组织法只讲了应该怎么办,而没有讲不这样办有什么处罚措施。有的地方在村委会选举中,曾多次发生过选民阻扰计票、砸坏票箱、强迫他人选自己的现象。有的选民把别人的选票抢过来撕毁了,使其他选民的劳动化为乌有。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把村民自治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侧重于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村民自治也不在调节之内。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仅仅界定在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批评教育、自觉改正上。因此,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做到违法自纠。

(五)村民自治的推动机制不配套。

村民自治是农村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支持,大力协助,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村民自治才能全面推进。但是有的地方仍然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过高过急,用政绩考核办法迫使乡镇干部去侵犯农民的利益,干涉村民自治范围的事务;有的部门在制定农村政策时,很少考虑农村已经实行村民自治这一现实。有的地方不是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管理,而是上收农民的权利,走回头路,把“村帐乡管”作为制度强制推行。这种部门与部门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制肘,不仅使党和政府的推动村民自治的力量彼此消耗,难以形成合力,更为严重的是搞得基层工作的同志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另外,村民自治的物质保障也是推动机制的重要方面,很多地方开展工作的经费几乎没有。面对如此浩大的工程,村民自治的物质保障实在是很不相称。由此说明,在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中对村民自治还存在认识还未得到真正的提高,观念还未得到真正的转变。

(六)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干预较大。

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基层管理机构不仅拥有大量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而且还拥有土地的控制权。由于公共权力的过大和狭窄的税源不 对称,使得农民和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成为供养与被供养的关系,而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基层政府的职能蜕化成为向农民收取税费。在这种背景下,公务员的荣誉性微乎其微,使村民自治事业一开始就与巨大的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旧力量不愿放弃权力,新力量下决心夺权,增大了政治向着文明发展的难度。如果公共权力过大的问题不解决,村民自治的舞台永远是利益争夺的拉锯战场,民主政治的发展将困难重重。

1.直接介入村委会选举。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应由村民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可以派干部或专门工作组对选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使选举真正反映、体现村民群众的真实意愿。自从在农村村级实行民主选举之后,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村委会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但仍有一部分地区的村干部,由乡镇党政部门直接任免,有的地区乡镇行政不仅直接任免村主任,而且还

任免其他村干部。有的乡镇行政虽然不直接任免村干部,但通过提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等办法,强有力地干预和操纵村委会的选举,而且当选举结果不满意时,乡镇或者找借口不予批准,重新安排选举,或者不再经过选举而直接任免,乡镇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操纵村委会的任免权。

2.非法干预村级财务。按规定,村集体的财产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使用,除了必要的乡镇统筹外,村委会没有向乡镇上交财务的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可统一组织农村村级财务清理活动,以监督各村财务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查处违反农村财务管理法规和纪律的人员。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所谓的“村帐乡管”、“村财乡管”,其初衷是通过加大对村级财务的监督来防止村干部的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但是,这却违背了村民自治中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精神,同时,这在现实中却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村帐乡管为乡镇政府侵占村级财产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村民的财产交上去了,可用的时候却很难拿下来。乡镇掌握村级财务以后,由于失去监督,导致滥用权力。

二、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一).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

⒈强化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尚有大部分地方没有制定出《村委会选举办法》,从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需要来说,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与此同时,应当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让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和广大村民知道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规章和办法,在有法必依的基础上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尤其是基层干部应当做守法和执法的模范,在指导农村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过失违法,保证选举的质量。

⒉规范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建立系统的乡村干部培训制度。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成了惟一合法的候选人提名方式。为了保证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各地应当进一步规范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程序和组织步骤,及时查处和纠正选举中出现的宗族、宗派干扰和不正当手段拉选票以及各种破坏选举的行为,加强选举监控和检查验收,做到有错必纠。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各级干部,尤其是乡镇干部的支持和推动。对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干部要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教会他们如何发展基层民主。乡村干部法制观念的提高,不仅可以减少乡镇干部在村委会选举中带头违法的现象,而且还能从乡镇起确保村委会选举不至于流于形式。

⒊探索和解决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新问题。

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比试行法要丰富得多,但比起丰富多彩的村民自治实践来说,有些条款依然显得很原则,没有也不完全反映农村发生的变化情况。导致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是选民资格的问题,或者说关于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目前处理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委托亲朋代投票;二是实行邮寄选票。这两种办法都有明显的局限性。前者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意愿不被委托人篡改,无法保证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后者无法实行秘密写票,无人监督,回收率低。这是村委会选举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法律规定的选举权与罢免权不对等的问题:选举时须参加投票的人过半数通过;而罢免时则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无形之中,造成当选容易罢免难。非但为此,法律还规定罢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由村委会召集。当村委会主任等成为罢免对象而拒绝召集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开不成,监督机制也就建立不起来。因此,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应当遵循分权原则,重新考虑由谁来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问题。这应当成为村民自治立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此外,还有关于委托投票与流动票箱的问题、关于如何保证妇女当选比例的问题等,都是有待改进和完善的环节。只有这些问题妥善解决了,才能有效防止和杜绝违法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二)适用村民会议和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实现民主决策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四
《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论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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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演进„„„„„„„„„„„„„„„„„„„„2

(一)乡镇职能的基本状况„„„„„„„„„„„„„„„„„„„„„„„„2

(二)“社改乡”及乡镇体制的建立„„„„„„„„„„„„„„„„„„„„„3

(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3

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5

(一)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法律界定„„„„„„„„„„„„„„„„„„5

(二)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关系的现状及问题„„„„„„„„„„„„„„„„„5

(三)影响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关系的原因分析„„„„„„„„„„„„„„„„7

三、理顺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关系的措施建议„„„„„„„„„„„„„„„„8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8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9

(三)因势利导,多措并举„„„„„„„„„„„„„„„„„„„„„„„10

摘 要

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既是一个实行“四大民主”的自治组织,又是一个必须听命于上级政府的行政组织,其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深刻地打上了早几年瓦解掉的人民公社“政社台一”的烙印。实践表明,在我国推行了多年的以实行基层民主政治为宗旨的村民自治制度,尽管其培养和训练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并为中国现今的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基础,但是在乡政村治模式下,乡村治理存在着乡镇行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权力的冲突。在观念层面上,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管制行政理念,村民需要转变片面的过度自治理念;在制度层面上,要明确界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从制度外因素来看,可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协调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矛盾,还可通过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感情联络改善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关键词:乡镇职能;行政管理;村民自治;理顺关系

论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由从前的公社管理过渡到现行的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的模式。这样,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在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权,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乡镇行政管理更多从最基层一级政府管理的角度来思考,而村民自治是从一个村的范国内,如何更好地实现村民自主管理村内事务的问题。这种二元并存的现象导致了权力的重叠,而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乡镇行政管理要求强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控制,弱化村民自治权力;而村民自治权则必然通过村民和自治组织要求减少行政干预,甚至力求摆脱乡镇行政管理的控制。因为上述原因,两种权力之间的对抗和矛盾长期存在,这样既不利于乡镇政治文化的建设,也不利于发挥村民自治优势,更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因此,深入研究、有机处理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对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应当努力寻求一条旨在发挥两种组织本质精神的路径,既要充分体现村民对村务的决定权,又要充分体现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领导、监督和表率作用。通过合理措施,使二者有效地互相融合,共促发展。

一、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演进

为了更好的理解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更有机地协调二者关系,必须搞清楚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历史背景、意义以及职能所在。

(一)乡镇职能的基本状况

我国乡镇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

1、服务职能。负责为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和社区提供充足而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饮水安全工程,道路、电网改造,饮水、小型水利灌溉等。另外还有农业技术研究与指导、良种的培育、市场开发及供求信息等。接近城市的镇还应该执行许多属于城市的职能。例如排污、清理垃圾、防火筹。

2、协调职能。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乡镇一级大都设有多个派出机关。为使这些部门互相配合、统一行动,需要乡镇政府发挥其综合协调的作用。乡镇政府还要协调驻乡镇各单位、各行各业、各村、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的关系。

3、指导职能。主要是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这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中有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这种指导主要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村委会的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村委会创办的某些生产、服务项目进行协调、帮助和指导;对村委会的机构设置、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等进行指导;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4、监督职能。主要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行各业、各部门及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其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政制度和纪律,监督各企业、各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合法致富,保证经济的顺利发展。

5、教育职能。加大对农民的再教育、再培训力度,提高其吸收科技知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观念,通过教育和引导来规范农民的行为,提高其整体素质。要加强对先进文化的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加大投入,尽力满足农民的各种文化需求,避免文化阻滞经济发展后劲。

(二)“社改乡”及乡镇体制的建立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标志着党和国家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亿万农民以前所未有的极大热情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力来保障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权威基础,而变得“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无法协调和统帅社会”,造成“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07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第110条规定“农村接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起“乡政村治”体制模式。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指出,“当前的首要任务足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至此,“人民公社”终于退出了中国历史舞台。

(三)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三大创造之一,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层面的重大创造。作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五
《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四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在村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两委班子”成员、小组长会议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三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 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青年、妇联、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六条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七条 本村划分为9个村民小组(按自然庄划分),由村在职干部兼职,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

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八条 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月上交,不得拖欠。

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九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可以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五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六章 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

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文明人,争创文明户。

第十五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

第十八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条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土地者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八章 行政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 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八条 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池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六
《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七
《村民自治工作上墙内容》

“村(居)民自治”工作在村委会上墙内容

一、1、《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 XX村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2002年 月 日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05年 月 日第二次修改通过,2009年 月 日再次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遵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常住人口、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人口、外来本村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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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机构

第五条 为了切实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规定,成立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

第六条 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每月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行以村民组为单位成立村民自治计生管理小组,每小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每10户选出1名中心户长,负责此10户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和中心户长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配合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开展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积极参加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依法组织村民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监督村民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协议等。

第十条 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传播生殖保健知识,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新风尚。 - 2 -

第十一条 依法维护本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帮助本村育龄群众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为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 及时协助做好本村范围内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对象的调查、初审评议、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及时掌握本村的人口动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及时如实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每季度向群众公开本村《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出生人口死亡、结婚、已婚育能妇女“三查”、节育手术落实、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对举报违法怀孕和生育,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知晓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有要求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权监督村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对其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十七条 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有向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诉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户有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优待 - 3 -

的权利。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协议》等。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处理。

第五章 利益导向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协调上级政府部门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生殖等方面的优质服务,使计划生育户政治上有地位,在经济上得实惠。

1、 按时兑现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每月5元,一年60元,每年12月一次性兑现。

2、如符合规定再生育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再生育计划的,且女方达到45周岁,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其子女考上大专院校,村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对农村享受“低保”的独生女家庭,其独生女考上全日制大学重点本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考上全日制大学一般本科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夫妇双方均属农村户口,因意外怀孕而主动落实人流或引产的对象,一例补助100元。如属计划生育家庭户主动落实女扎或男扎的,分别给予200、100元的奖励。

5、参加“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年底评选的“五好”家庭户、优秀妇女由村发放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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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美好新村规划建设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四建五改六通七化”和就业门路的优待政策,具体标准是:

(1)凡计生户在实施建园、建坝、建池、建家工程时补助每户300-1000元;

(2)计生户在改厨、改厕、改水、改路工程时补助每户500-1000元;

(3)计生户优先享受再就业免费职业技术培训和学习;

(4)为计生户的就业者免费输入 工业园区和省内外就业市场。

7、农技部门免费培训和提供种植技术。

8、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检查,为独生子女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六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环情孕情监测、落实避孕节育手术者, 落实以下激励机制:

1、按时参加“三查”服务的,每人每次奖励10元。

2、生育一孩对象及时落实“安环” 手术的,奖励50元。

3、生育二孩以上对象及时落实“结扎” 手术的,奖励100元。

4、及时落实“人流” 或“引产”手术,各奖励50元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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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八
《村民自治制度》

武清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第五条 本章程以制度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办法。全体村民、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内社团组织、经济组织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责任。

第二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

第七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

第二节 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

第九条 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实现形式,由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

表,共同组成。

第十条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村民代表选举方案;

(二)监督本条第一款所列章程、办法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除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外,户代表会议拥有村民会议其他各项职权。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特殊实现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常设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中的权力中枢,对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和具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本村村民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半数以上。

村民代表与其他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村民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处臵,集体林木砍伐申报计划,村干部报酬,宅基地使用方案,救灾救济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

案等;

(二)审议通过按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的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村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小组工作规则、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四)审查和批准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财务预算等;

(五)监督‚两委‛及村干部的工作;

(六)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授予的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两个小组受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

第四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执行并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

村民自治管理部门篇九
《村民自治网上资料》

二、计生协会参与村民自治的成效

1、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协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了省、市关于计划生育基层协会建设的有关文件,按照“五有”的要求,规范管理,健全组织,做到了章程、制度、组织网络图全部上墙,双向管理协议签订到户,入户宣传家喻户晓。

2、规范了村级协会管理。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省人口委印发的《乡、村计生协会工作规范》,加强了阵地和台帐资料规范化建设,及时对协会组织进行了换届选举。今年村新选举换届的协会成员,对原有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章程、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根据群众意见进行了详实完善。章程以全面提高群众落实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满意度,让计生户优先享受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为目标,得到了群众的积极拥护,在村计生协监督下,村委会主任与村民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实行双向协议管理,监督、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国策,村级管理计划生育的能力得到了增强,体现了责、权、利的一致性,驾起了村民“连心桥”。

3、深入推进了村民自治。在实行协议化管理中,计生协会通过“三落实三引导”,构建诚信计生。即:监督落实政务公开及计生“两户”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优惠政策,并监督村级领导带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政策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引导群众开展互帮互助构建和谐村社活动。近年来,村协会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创新工作模式,在事关整村推进、支农贴息贷款、科技扶贫、合作医疗、升学加分等方面向计生“两户”倾斜照顾,达到了优惠政策的全落实、全覆盖。

4、创新了协会活动机制。村级协会按照各成员特长,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整合资源优势,强化小组职能,创新活动模式,根据群众需求,设立参政议政组、致富信息组、文体活动组、产业发展等会员小组,会员小组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会会员广泛参与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在“产业发展中看作用,在丰富群众生活中找位置,在带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中看表率”的生动局面。

5、提升了优质服务水平。村协会以优质服务促进村民自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免费规定。紧紧围绕群众生育、节育、不育的需求,充分发挥乡、村计生服务室的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村计生服务室工作人员同时兼任村计生协会理事、妇幼大夫和食品药品协管员,解决了群众的医疗、食品卫生安全、生殖健康服务等问题。积极落实出生缺陷干预的各项工作,全村出生

缺陷干预率达到98%以上。

6、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通过规范村民自治程序,维护了村民的主人翁地位,村级自主发展、宣传引导、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调动资源的能力得到了提升,计生协会引导群众通过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方法自觉落实节育措施,融洽了干群关系,全面落实了党的政策,提高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也提高了计生协会的活力和凝聚力。

三、计生协会参与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够全面深化。一些村干部认为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群众基础基础不够坚实,部分群众存在躲逃行为,计生工作还是要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推动。

2、村规民约不够全面规范。一些制定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中,村民应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平等性,对村民规定的义务和限制、制约措施多一些,享受的权力、民主、政策少一些,过分强调村民的违约责任追究,协会作用发挥的不是很明显。

3、经费保障不足。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计生部门不断加大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但村级协会活动经费比较短缺,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求。

4、村民参与意识不强。绝大多数群众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虽经多方宣传,但一些群众对协会工作及村民自治仍漠不关心,自觉参与意识不强,认为是乡村干部的事情,给工作全面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讨论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要从根本上转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推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及村民自治的认识错误,应当在不断丰富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机制、逐步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实际中充实调动协会作用,及时完善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为群众带来的实惠,逐步转变干群的思想认识,向协会促自治,自治求发展的工作思路转变。

2、积极落实协议签订,突出自主地位。在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及村民自治过程中,要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点突出广大村民是管理主体这个重点,在工作的开展中,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并严格按照规定和协议办事。

3、积极探索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充分发挥乡、村青年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通过他们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活动,协助、参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真正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标。

4、积极寻求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入。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全力保障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在现阶段群众的生育愿望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的情况下,各级计生干部特别是村、社、组计生干部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苦,工作压力也很大,如果不能再从经费和报酬上加以落实,工作开展起来难度将更大。

5、积极开展巡回督查,强化工作指导。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过程中,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工作“指导”上下功夫,支持和帮助村级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不能包办代替。同时,村委会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承担起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职责,达到村民自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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