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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

2016-01-19 09:50:4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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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一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作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辖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凡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都要检查其身份证和有关证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手续;组织公安民警逐村、逐户、逐人查验暂住人口相关身份证和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档造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相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把流动人口真正纳入基层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到出有注销,入有登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二、坚持谁主管、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推行责任承包制,加强对外来人口较多的场所和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把管理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对工地招收的民工,抓住施工单位或者户主负责人不放;签定治安责任状,落实管理职责。

三、每季度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区、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准确、清楚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来往去向,将流入、出情况及时反馈到辖区派出所,及时做好流动人口变更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配合辖区民警对“重点”流动人员作好跟踪排查和帮教转化工作。

四、对流动人口应实施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六、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索县热瓦乡综治办 制

2011年2月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中牟县供销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持证验证制度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要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申报,并办理验证手续。

(二)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定期查验制度,按归属地定期巡查,对居住在辖区内的出租屋、住宅小区、商铺、窝棚等地段的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情况要做到每季度查验一次以上,对无证人员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准确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严禁政策外怀孕和生育。

(三)档案及信息通报、反馈制度

按规定建立和健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规范工作程序,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报表。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卡,应通报对象要及时做好计生信息通报工作。对流入地通报的信息,流出地要及时做好反馈工作,在15天内无特殊情况不反馈有关信息的,出了问题由流出地负全责。流入地应通报信息而不通报的,出了问题由流入地负责。

(四)孕情检查制度

1

加强计划生育的优质服务,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工作,为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提供优质服务。

(五)出租屋管理制度

1.落实责任。各二级机构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屋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按责任书履行管理责任。不得把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持有效《婚育证明》或《服务证》、当年度政策外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居住。

2.登记建档。实行一户一档,一人一卡,每户出租屋的承租人报验有关证明情况,如实反映承租人的生育、节育情况。对暂住人员的计生情况实行分户建档,及时变更。

3.定期查验、共同管理。各二级机构每季度对每间出租屋至少查验一次,并做好查验登记。准确掌握出租屋的户数、居住人数及居住人员的生育节育等情况。出租屋主应在出租房屋前检查承租人的持证、验证及生育、节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六)用工单位及雇主管理制度

1.落实责任。用工单位及雇主应与所在村(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按责任书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聘用、招收、容留无持有效《婚育证明》、当年度政策外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 2

2.专人负责。用工单位和雇主应指定一人负责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孕情检查及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3.登记建档。对本单位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要做好详细登记,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档案,做好对已婚育龄妇女所持的《婚育证明》查验工作,用工单位和雇主不准扣押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

4.齐抓共管。用工单位和雇主在聘用、招收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前检查其《婚育证明》,并协助计生人员开展查证验证工作,对证件不全的已婚育龄妇女在限期内督办,并交验证明。

3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三
《综治工作中心工作制度》

银达镇综治维稳中心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传达学习上级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对策措施,部署工作任务。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思想作风、纪律教育,强化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驾驭工作、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

2、信息报告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不稳定因素、重大矛盾纠纷、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苗头,以及重大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和邪教类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报告。

3、工作台帐制度。

认真按照有关台帐工作要求开展工作,收集、整理涉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及时进行归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对要求上报的数据,按照统一格式上报。

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特殊敏感时期组织专题排查,认真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类调处。对重大矛盾纠纷,由综治工作中心牵头,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调处。

5、值班备勤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和全天值班,对突发事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及时依法处置。

6、廉洁自律制度。

中心各组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公正执法、公平处理问题为原则,勤政廉政,严格执法。

7、检查考核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评;对阶段性重大活动和工作,在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考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推进工作水平整体提高。中心的运行情况要进行月总结、季督查,对中心成员单位参与工作绩效进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并作为评选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依据。

8、首问责任制。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和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仔细听取来访人员的情况反映,认真解答各种疑问,及时受理调处事宜。

9、督查督办制。

对因调处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的,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签批“督查督办”通知单,限期予以改正。

综治维稳中心工作职责

综治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党委、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部门、单位的广大群众开展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和平安创建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认真分析形势,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组织开展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统一受理、调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3、积极参与配合专项斗争,组织排查、协调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4、指导、督促本辖区社会治安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归正人员安置帮教、铁路护路联防、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和反邪教等工作;

5、组织指导辖区内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6、组织开展法制、综治、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综治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7、督促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兑现考核奖惩措施;

8、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综治办工作制度

一、贯彻执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

二、加强村委会(社区) 、治保、调解等组织建设,使综合治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到实处。

三、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坚持联户联防及各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具体安排组织落实帮教、安置、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五、组织支持和协调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综治中心成员单位,参加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银达镇信访接待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置来访、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若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四
《综治制度参考》

工 作 制 度

1、分工明确。综治办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任务

建立自己的岗位责任制;

2、综治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

3、综治委员会、综治办公室、综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职责范围清楚;

4、定期例会、请示汇报、信息反馈;

5、各个时期、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6、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用典型辐射来推动工作课件℅之 家 范文频道wWW.KEJIAnHomE.COM;

7、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动态、社会动向及综合反映;

8、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指导、督促,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9、密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齐抓共管;

10、严格文档管理,收发、借阅、销毁文件有登记。

学 习 制 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2、每周综治办工作人员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以自学或集

体组织学为主,时间自定),如无特殊情况,学习由综治办办公室主任主持;

3、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对综治工作的认识,使之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能力;

4、参加学习人员建立学习笔记,年底由综治办统一组织评比。

例 会 制 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由综治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听取综治办的工作汇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并研究落实方案;

2、综治办每周召开一次人员例会, 由综治办主任结合

阶段性的工作小结,讲评工作开展情况,同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汇 报 制 度

1、 综治办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所属基层单位分管综

治工作的同志或联络员会议,专门进行综治工作的汇报。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结合上级有关精神,研究影响综治工作开展的因素,探讨解决的办法;

2、综治办对于本单位综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和上级有关精神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支持,以采取正确决策。

情况报告制度

1、遇有紧急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使主

要领导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正确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2、在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取得认可的情况下,要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使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信息动态,取得工作的主动权。

考评奖惩制度

为了促进各基层单位更好地开展工作,使综治的各面内容落到实处,各尽所能,特制定以下制度。

1、综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

2、综治办公室每季度未组织综治办相关人员对各基层单位的综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3、综治办公室严格依照每年签订的责任书,对各基层单位进行考核评比,对综治工作先进单位,按章奖励;对综治工作不合格的,建议党工委、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并限期整改。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1、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点人口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做到“四知道”。即:㈠、知道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犯罪性质,处理情况;㈡、知道家中经济状况;㈢、知道平时经常交往的人员;㈣、知道现实表现情况。“六熟悉”即㈠熟悉体貌特征;㈡熟悉犯罪同伙;㈢熟悉姓名、外号;㈣熟悉作案手段;㈤熟悉活动规律;㈥熟悉着装的变化。

3、作好动态积累,发现可疑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以做好妥善处理。

4、建立重点人口公开帮教和秘密监控工作网络,对每一个重点人员要有专人监控,并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经常对重点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不同重点人员采取不同的帮助和监控形式,力争达到好的效果。

帮 教 制 度

1、各基层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帮教对象做到摸清底数,对实施帮教对象组织、人员、措施三落实。

2、对帮教对象定期组织谈话,并根据表现情况,该解除帮教的应及时解除,该继续帮教的应重新列订计划,继续帮教,直到改好为止。

3、依法保障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生活、劳动和接受再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4、对假释保外人员要落实监控,进行跟踪帮教,并将表现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

5、建立帮教谈话记录。

6、经常对帮教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1、建立外来人员登记薄。

2、对外来人员实施严格的登记制度,不登记不准进入单位。

3、禁止各类贩卖小食品,收购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单位。

4、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安全保卫人员报告,并及时与派出所联系。

安全防火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辖区的防火安全工作,维护内部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消除隐患,增强人人防火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股室、居委会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成立组织队伍,确定好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提高警惕,做到勤排查、勤巡逻,自己能解决的要及时、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警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人防火的安全意识。

四、对防范措施不得力,组织不健全的股室、居委会年底取消评优资格,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治安巡逻制度

1、加强巡逻队伍建设,提高治安防卫能力。

2、巡逻时间内,巡逻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印制的袖标。上岗位后认真履行职责。

3、巡逻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严格的纪律性和政策性及强烈的责任感。

4、发现可疑人员,应马上盘问,并及时报告。

5、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并做好巡逻记录。

7、巡逻人员除进行正常巡逻外,还要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发现漏洞要及时整改。

8、巡逻人员熟记火警、盗警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的电话号码,2191.cn一旦发生情况及时报警。

9、在巡逻期间不准办其它私事,如确有事要办,必须请假,经准假后方可离开岗位,否则,不准离开。

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1、政策、办事程序公开;2、财务公开;3、计划生育工作公开;4、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公开: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6、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7、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公开;8、党工委、办事处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9、其它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的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程序:1、广泛听取和收集居民的意见,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由当事人详细说明有关情况;2、业务责任人负责审核整理,拿出明细的汇总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依据等;3、党工委、办事处审查确定;4、指定专人张榜公开,公开内容存档备查;5、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进行整改。

三、政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序,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有关政策、法规、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2、政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和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但主要的公开形式是公开栏公布。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五
《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制度》

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

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顺 利进行,营造安全文明校园,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饺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一、 本规定流动人口系指木校教职工、在籍学生(含短期培训班)以 外,年满十六周岁、户籍不在本地,来我校探亲、访友、务工、技术培训及 户籍在本地,来我校技术培训,需进出或暂住校同的人员。

二、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较 保卫科做好列流动人口的办证、监督检查与治安管理工作。

三、 流动人口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 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如有违者,依据学校规定从严处理,如违 法,将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 流动人口在到达学校当日内,应向学校保卫科申报登记,办理《出 入证》、《暂住证》(需住校者办)。办理时时需交以下证制:

l、身份让原件、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2、户籍所存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纪录证明或有关证 明人证明;

3、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证明或有关证明人证明。

五、 用人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消防、交通安全及上岗、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教育,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及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应及时逐级汇报。。

六、 流动人口没有办理、出示相关证件,各部门不得安排工作、学习。

七、 流动人口所办的《出入证》、《暂住证》,期满离校之前,应交到 保卫科。否则,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追回证件。

八、 本制度由政教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六
《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第9卷第4期2007年10月

JournalofJiangxiadministrationinstitute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Vol.9,NO.4Oct.2007

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黎光宇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

南昌

330006)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为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

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通过社会实证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以期为解决流动人口管理难题做出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

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63(2007)04-0042-04

成管理资源的浪费。当前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管理手段单一,即单纯或主要以治安管理的方法来管理流动人口,希望借助治安管理的手段来解决流动人口的所有问题。由此而产生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包办太多,公安基层派出所和公安民警承担了许多应由政府其它部门管理的职责,这往往把流动人口当作社会治安的对立面,因而严重削弱了管理的效能以及流动人口对管理的响应度和积极参与性,损害了流动人口合法和正当权益。

(二)对部分流动人口的管理失控。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越了一定行政滞留、活动。暂住时间一天以上,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

既包括流入人口,也包括流出人口,即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以及在某一地区有该地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数量与日俱增。据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超过1.2亿人,而流动人口中,又以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为主,全国跨省流动人口中有78%为农村到城市的流动人口。[1](P180)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一、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流动人口的管理主要是以公安管理为主,计生、民政、教育、房管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采取“捆绑制”、“房东联管制”、“以房管人,以静制动”、“劳务团体管理模式”等办公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流动人口实施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但由于法制不健全、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地方管理法规混乱,加之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淡薄,致使流动人口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管理的协调机制,流动人口管理的手段单一。流动人口管理涉及工商、劳动、税务、计生、建设、公安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行使管理权限,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相互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管理中各自为政,缺乏协调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难以保证管理效果,造[作稿日期]2007-07-02

1.由于登记发证率低,使流动人口漏管问题比较突出。据2005年6月30日时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8673万余

人,2004年6月30日时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登记流动人口7800.9万余人,登记数与五普全国流动人口数比,登记率较低。[2]由于当前办理的暂住证功能不全,流动人口办证意愿不强,这是造成部分流动人口管理失控的一个主要原因。再根据温州市公安局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倒查数据显示,2006年4月21日伤害、强奸、绑架、劫持、爆炸、放火、抢至6月20日获涉嫌杀人、

劫八类案件及盗窃、抢夺、诈骗三类系列性案件中90名涉案的流动人口进行倒查,其中已办证27人,占30%;归案后补办的

41人,占45.56%;未办暂住证的22人,占24.44%。[2]事实证明,

流动人口犯罪绝大部分是没有登记、漏管失控人员。根据我国户口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流动在外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必须进行暂住户口登记,但流动人口登记率低己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2.由于对一些流动人口居住地的管理难度大,使部分流

动人口管理失控。居民小区出租房、高层楼宇出租房内流动人

[作者简介]黎光宇(1981-),男,江西临川人,江西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处民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口管理难度大。现行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在管理城中村及临街铺面流动人口中效果显著,但用于管理租住居民小区出租房、高层楼宇内流动人口难度大,主要表现为发现难、进门难、找人难,管理工作效率低、难度大;部队内出租房和房屋租赁市场、“房屋银行”性质的房屋托管机构在管理上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对此,政府没有实施有效管理,主要是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对街头路面、天桥底下等地方的流浪儿童、乞讨人员、精神病人管理难度大;对县、市内流动人口没有纳入有效管理,如湖北省某县有十个乡镇,其中5万人的乡镇,外来乡镇流入人员在100-200人,3万人的乡镇流入人员在30-100人之间,就1999年追逃战役情况看,该县公安局抽样调查的100名逃犯中县内潜伏的有11人。[3]

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还是针对流入人口的。虽然,流动人口中绝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下岗人员的增多,城市流动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而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的缺陷。《暂住1.对流动人口管理者的管理行为缺乏相应法律支持。证申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是流动人口管理的基本法律,其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目前流动人口管理中,由于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有限,自身难以承担全部管理工作,因此各地分别成立专门的协助公安管理流动人口的协管员队伍,这支队伍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确实发挥很大作用,但由于社区民警既要投入专项严打战役,又要抓基础防范,警务繁忙,一般情况下均由协管员独自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督办证、查证与查验出租房工作,而协管员单独上门开展工作没有法律支持,这就给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3.流动人口管理的部分信息失控。政府各部门之间尚未

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机制。从当前公安部掌握的实际情况看,如果能实现流入地的暂住登记,则可以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信息以及流入地的社会经济活动信息,但对流入地的信息变动、治安信息以及流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信息,公安部门在掌握上则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有些甚至基本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之中。由于信息掌握不全、信息不能传递共享或传递不及时,使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效率大大降低。

2.对流动人口违法处罚的法律规定存在问题。主要表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致。如对雇佣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行为的处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14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对此行为的处罚,各地的处罚标准并不一致。例如《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不按规定14条规定:“

申报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每瞒报1人处50元罚款。非法扣留一件处200元罚款。”很明显,公安部处罚规定设有上限,而福建省的相关法规对同一行为的处罚则不封顶,可以随实际人数的多少决定处罚的数额。由于处罚标准不一致,掌握不好的话,行政处罚机关随时可能成为被告。二是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当前,在实施流动人口管理时,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方面:(1)民警上门查验流动人口的身份、来历,当事人不配合;(2)持假居民身份证申报暂住登记的;(3)出租户容留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人住宿或者有合法身份证件但未及时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人住宿。对于上述常见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这样无形中助长了某些违法行为的滋生蔓延,同时也增加了基层民警工作的难度。

轻权利。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3.相关法律法规重义务、

定中缺乏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相关规定,不能调动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中暂住人口除了具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性权利规定和“暂住证不受非法扣押”的具体权利规定以外,不具有其他任何权利,全部条款几乎都是暂住人口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恪守的义务。其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大都如此,即使部分省市近二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所改进,但对于流动人口实

4.由于流出地人口管理意识上出现偏差,使部分流动人

务工证”制度口的管理失控。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部门的“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要么“重收费,轻管理”,要么放任不管的问题,不少地方劳动部门只注重收费,限于其行政管理体系。有些地方农民由于不愿意负担务工的“证件费”而不办理务工证件就直接流出,外出务工登记制度就仅仅流于形式。第二,在地方政府在流出人口管理上,一定程度的存在着放任自流的思想,一方面可以促进本地劳务输出,减少本地区就业压力,促进当地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对本地社会治安秩序的压力。

二、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中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一)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缺陷。

1.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滞后。现有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

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印发的《

规定》;(3)1995年3月6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及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上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

2.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从目前流动人口

管理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

质性利益,如就业、子女的教育、保险、买房等方面,仍然未予以充分的考虑。因此,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挫伤了流动人口的积极性,他们中有些人甚至产生抵触情绪,拒绝配合管理,更谈不上主动申报、办理暂住证。

(三)流动人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协调性存在缺陷。一个国家内部,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必要制定不同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应该统一,否则法规的严肃性受影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缺乏协调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一)确立正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立法指导思想。

1.加快流动人口管理的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政府在制

定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时,要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加快制度改革和创新,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从整体上改革社会管理制度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制度,保障必要的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推广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尤其要确保一定的强度和持续性,使各项工作能够持续地改进,这是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基本保障。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调研与交流,建立全国性流动人口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充分利用科学手段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灵敏的管理神经系统。三是劳动保障部门应针对当前实际,加大流动人口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针对当前外资、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流动人口权益受侵害情况的日益增多,要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解决劳务纠纷,保障流动人口就业的合法权益。

改革管理方式。政府部门必须立足服务2.更新管理理念、

优先,在服务中强化管理思路,树立依法维权便民服务的政府管理理念。切实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革管理方式:一是改变目前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现象,大力提倡管理服务相结合,为流动人口办实事,解决其实际问题,把优质服务体现在流动人口的登记、培训、安置等各个环节,使服务贯穿流动人口管理的全过程。二是真正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三是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如评选“优秀流动人口青年”、开展“共建和谐社会”等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社会地位,增加流动人口的认同感。

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是以设定公民3.在立法中坚持权利、

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在合理的法律规定中,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大体平衡的。在流动人口管理的立法中,应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流动人口积极参与管理。

(二)制定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上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为与常住人口之间的地位差异,实现“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

1.对管理对象规定的不协调。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法规对象更加突出,如有的地方只考虑女性流动人口而不管男性流动人口,例如1991年出台的《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只把女性育龄妇女考虑在内。对流动人口的育龄界定也不一致,有的没有上限,如2001年出台的《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规定管理对象为18周岁以上人口。有的规定为18-49周岁,如2001年出台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时间界定方面的不协调。有的地方没有居住时间界定,

有的地方有明确的规定,但居住时间长短不统一。如1996年出台的《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是居住30天以上,1989年出台的《杭州市外来人口个体工商户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1991年出台的《理办法》规定是居住3个月以上。管理时间问题,一个流动人口什么时候开始属于流入地管理,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公安部对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但各地相关法规对此互不相同。在现行地方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中对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多长时间查验证件更是五花八门,一是30天之内,如陕西省;二是15天之内,如上海市、安徽省、吉林省;三是10天之内,如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四是5天之内,如黑龙江省;五是3天之内,如辽宁省、山东省;六是没有具体时间规定的,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

3.流动人口管理的许多法规之间衔接性较差。由于地方

性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较多,势必造成各地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差,出现难以涵盖各地各部门的协调问题。地方依法管理流动人口是正确的,但是法规众多,特别是地方性法规众多反而导致一些负面影响。公安部门管理治安和暂住户口,而劳动部门管就业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造成法规之间就一个问题而规定出不同的管理方法,甚至在同一个省内,不同的行政级别的法规之间也有不协调的问题存在,因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

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还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流动人口

1.界定流动人口时,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流动人口的名

称和范围。到其他市(县)、乡镇暂住1日以上,即认定为流动人口。拟暂住超过3日的,申报暂住登记;暂住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的,由其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拟暂住1月以上的,需领取《居住证》或《暂住证》,至于年龄,无需设置。

社2.责权利相统一。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计划生育、会治安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应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权益保障、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

享有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权利,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

(四)完善出租房管理的法律法规。

加强出租房管理是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解决流动人口管理这个世纪难题,关键之一就是要抓住住宿地管理,而出租房管理则是影响住宿地管理成败与否的重要环节。房屋出租的发展,一方面在客观上解决了流动人口的住宿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不少的社会问题,发生在出租房的刑事案件特别是盗窃案件比较突出。可以说,出租房管理是刑事发案的睛雨表,是衡量一个地区治安稳定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国家应完善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房屋租赁行为和相关行政管理有法可依。第一,完善私人出租房、单位出租房的管理,目前军队出租房管理是空白,立法应涵盖军队出租房。第二,规范房屋租赁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把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引进到出租房管理中来。第三,建立出租房审批制,明确规定,凡不具备监管能力,不符合安全规定,未经县市公安局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一律不准出租。第四,凡未办理暂住证和持有公安机关政审证明的人不得承租房屋,从源头堵住自由出租房屋的弊端,构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征管等功能为一体的统一的综合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服务工作效率。第五,制订统一的流动人员协管员管理办法,规范流动人员协管员的招聘、管理、使用和职责权限等。通过完善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整个法律体系,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轨道。

综上所述,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更应该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1]蔡昉.转轨中的城市贫困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公安专网http:110.119.195.12/.

[3]熊桂桃.新时期流动人口管理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J].政法学刊,2005,(2).

3.关于全国统一性法规的性质。法规应不仅仅限于治安

管理方面,还包括流动人口的就业、失业、保险、福利、计生、教育等方面,制定为一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综合性法规。

4.关于罚则。目前与流动人口管理相关的罚则存在的两

个主要问题应注意改进:一是不当行为处罚无法律依据;二是处罚较轻或与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相矛盾。特别在制定新法时,应注意与已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匹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一致。

(三)加快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由全国人大1.制定全国统一的《

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

流动人口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或2.省一级政府应制定《

实施细则》。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基本权利:第一,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依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之规定,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在上述各项社会经济权利方面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必须予以保障。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第三,失业、基本医疗在内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构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对于当地的常住人口,在当前体制下,其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能够从体制上得以保证或转移。而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

责任编辑王飞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七
《尼雅乡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汇报》

尼雅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尼雅乡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政法委的正确指导下,乡党委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服务流动人口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完善我乡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长效机制,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活动,从年初开始,采取了具体的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预防违法犯罪,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了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级组织。为了进一步做好流

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我乡健全了流动人口管理机制。年前就成立了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一位乡党委委员及五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保证了专职专用。专门配备了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公室,设备齐全,并由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办公室工作机制完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目前,我乡现有流动人口80人。其中汉族39人(河南省25人、浙江省2人、重庆市3人、山西省3人、甘肃省3人、乌鲁木齐1人、库尔勒2人);内蒙古1人;维族36人(拜城县1人、叶城县1人、和田市1人、和田县5人、墨玉县1人、洛浦县3人、于田县24人)。录入平台75人。清查出租房屋4户已录入平台。

二、推行流动人口 “网络化”机制,提升流动人口管理实效。我乡的外来流动人员主要从事抗震安居、个体经营、建筑施工,务农等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计划生育办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

(一)更新服务理念,强化外来人员管理。乡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明确要求,乡综治办、派出所以开展警民“零距离”活动为抓手,

对辖区每个流动人口都进行上门服务,逐户宣传,对居住30天以下的人员登记造册、30天以上人员录入信息平台,为其办理居住证。

(二)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管理实效。对外来人员的工作、生活等实行不定期走访,档案管理。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签订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责任书,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三)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上门服务工作。各村治保组织是各村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带头人,为更好的服务和管理好流动人口,我乡推行了“有事找村委会”的社会服务口号,使各村切实做到“管好自己人,看好自家门”。

三、严格落实情报信息收集上报管理机制,紧扣外来人口治安

防范管理工作乡综治办牢固确立情报信息主导综治工作理念,建立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信息收集和隐蔽力量建设,提高主动进攻、准确打击外来人口犯罪的能力。注重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将警力和辅助警力推向社会面。实行干部维稳包村责任制,包宣传、包防控、包排查、包走访。不定期对外来流动人口进行家访,了解其生活、工作等问题,帮助其排忧解难。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将面对面宣讲工作常态化。

为了不影响外来务工人员的正常劳动,乡综治办干部经常深入田间地头、农牧民家中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逐人进行《新疆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党的惠民政策、维护稳定、统战宗教、法律援助、“六不准、三限制”、“三管、一责、两个制度”、民族团结先进事迹、典型材料;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

五、以大排查为契机,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动态

我乡每周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大排查,每逢重大节假日、特殊敏

感时期,乡综治办牵头在全乡开展“大排查“活动,在排查中检查人员重点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和居住证进行了详细的检查登记,对来源地、目的、居住场所进行了认真登记造册,今年以来,累计排查15余次,入户走访204余人次,及时彻底的掌握流动人口的各项情况。预防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将各类违法犯罪和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辖区内不出现非法宗教活动、反动标识、宣传品及非法宗教刊物等不稳定情况。

六、关心外出务工人员,形成良好的服务和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我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出人口实行了关爱式管理模式:一是定期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进行慰问,了解实际困难;二是定期和外出务工人员电话联系,了解是否在外有什么困难。三是形成档案管理,确保我乡外出务工人员没有任何违法乱纪问题发生,他们的家庭遇到的实际困难都给予很好的解决。

以上就是我的汇报,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八
《中心维稳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中心主任主持,分析工作形势,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各部门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应做好记录,列入中心工作台帐,归档保存。

二、首问责任制度

群众来信来访时,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总台值班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接到群众的来信来访后,无论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是否属于自己职责(权)范围,都要耐心询问情况,做好登记备案。能自行解决的,直接答复解决。需要转交其他部门解决的,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催办督办、群众答复工作。

三、情况报告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向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以及上级综治办报告工作情况。平时实行周报告制度,重点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突发情况随时报告。上报信息要分类归档。

四、分流督办制度

总台值班人员根据受理事项的性质,对不能当场解决的,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按照工作流程,将受理事项分流给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对重点工作、重大事件的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等要向相关部门发出督办通知,落实专人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建立通报制度,对分流督办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六联工作机制

一是社会治安联合防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落实治安防控措施。二是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定期不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对涉及多部门的矛盾纠纷,组织部门联合调解解决。三是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统一组织安排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及组成部门开展工作,统一调配使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落实值班备勤。四是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定期进行治安形势分析,定期发布治安预警预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五是基层平安联合创建。组织开展平安街镇、平安社区(村)、平安铁路、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市场等多形式的平安创建活动。六是流动人口联合管理服务。定期分析研究流动

人口管理服务情况,督促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服务好、管理严。

六、检查考核制度

各区、县级市要把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绩效纳入镇街平安建设和综治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镇街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镇街综治委要强化综治委成员单位职责,实行相关责任单位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捆绑考核、责任倒查。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按照省制定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考评指标体系,并把考核指标落实到中心各成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考评,及时兑现奖惩。

七、台帐记录制度

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台帐包括:受理事项总登记簿;会议记录簿;信访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督办、销案通知书;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及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登记簿;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主要工作数据月报表等表格。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做到日清月结,分类归档,妥善保存,有案可查。

流动人口不定期排查制度篇九
《综治各项制度》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1、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省、州、市关于加强综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综治、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

2、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要求,制定本单位综治工作年度计划,对本单位治安突出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作出一个时期的综治工作总体部署并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3、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刑事、治安火灾和灾害事故等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等有关部门及时破案、妥善处理、挽回损失。

4、与各基层单位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

5、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各项综治措施。

6、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做好本单位综治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任务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2、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等重大决定,抓住“打、防、教、管、建、改”等六个方面的工作,把各项综治措施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

3、组织综合治理重要举措的“试点”工作,坚持以点带面、认真总结经验,全面推广,狠抓落实;

4、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宣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单位及有部门广泛深入开展综治宣传、法制教育等活动;

5、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6、根据乡党委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关的要求,及时对本单位和各基层单位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7、组织调查研究,综合情况,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有关部门、各基层单位提出奖励、处罚的建议;

8、组织检查、考核、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9、负责材料印刷、会议通知、开会记录、文件起草等。

翰章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办公室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和布置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4、抓好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经常进行思想和廉政教育,考核、督促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5、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综合了解各方面情况,及时传递信息;做好表彰先进,推动后进的具体工作;

6、经常向主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汇报综治工作开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的办法。

工作制度

1、分工明确。综治办工作人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任务建立自己的岗位责任制;

2、综治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

3、综治委员会、综治办公室、综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职责范围清楚;

4、定期例会、请示汇报、信息反馈;

5、各个时期、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6、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用典型辐射来推动工作;

7、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动态、社会动向及综合反映;

8、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指导、督促,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9、密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齐抓共管;

10、严格文档管理,收发、借阅、销毁文件有登记。

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2、每周综治办工作人员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以自学或集体组织学为主,时间自定),如无特殊情况,学习由综治办办公室主任主持;

3、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对综治工作的认识,使之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搞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能力;

4、参加学习人员建立学习笔记,年底由综治办统一组织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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